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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烟法 2026 1 号
1.1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 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 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 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局、省 局、市局文件的规定,结合浮山县实际,制定《浮山县烟草制品零 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1.2 本规划适用于山西省浮山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布局管理。
3.1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身份证明记载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 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 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的身份证明书及其居民身份证。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 地址或者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应满足基本经营条件,申请人的货物 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令储情况如 实说明。
3.2 设定标准
(1)浮山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区街、道、路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 低于30米(含):乡镇政府所在地、城乡结合部零售点的间隔距离 不低于50米(含)。
(2)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 100 米(含100米),且不受所属行政村、自然村数量控制标准限制。
(3) 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300户(含)可设 立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含);住宅小区
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 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类型,与 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为200米。
(1)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 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 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的,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之规定,零售点间距设置 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40%。
(2) 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公民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浮山县辖区内未享受过优抚 政策且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卖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以享 受一次"减、免"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为优抚对象申请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供网上申请指导、上门收取申请材料等便利 服务。
1持有残疾人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且营业执照 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的,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间距米数,且同一放宽情形只适 用一次。
a、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 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区间的50%。
b、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 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区间的40%。
(4)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 门等情况,持证零售户歇业注销后六个月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 可证的,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40%。
经营场 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 不得放宽。
3.2.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且其 他零售点申请时不以其做为间距参照物
(1) 营业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从事烟 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2) 营业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3.2.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审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 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
(1)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等 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 提出新办申请的,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的;
(2)因行政区域重新划分,导致持证户歇业注销重新申请办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 目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的:
(3)因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限定于原持证人 父母、子女、配偶)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 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 新办申请的。
3.3 不予设立情形
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1) 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无人销售等变 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 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 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 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 馆(室)、美术馆、游乐场(馆)等主营未成年人产品和服务的区 域:
(7)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 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 业性质且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进出通 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8)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3.3.5 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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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雪茄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雪茄烟雾 售 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5.4 雪 茄 烟 零 售 点 原 则 上 不 得 变 更 许 可 范 围,如 增 加 卷 烟 本 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许可范围的,应按照烟草制品零售 点布局规划规定要求审批办理。
6. 附则
6.1 本规划所指"间隔距离"是指根据新设置零售点与其周边 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 中心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行走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中小学校、 幼儿园出入口有巷道的,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考量,从临街 巷道出入口边线测量
6.2 本规划中小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幼 儿元。
6.3 本规划中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省商务主管部门所备案的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6.4 本规划中业态类型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 强烟草雾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 号)规定执行。
6.5 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参考物业管 理部门、统计部门或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6.6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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