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浮山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6-04-09
发布于
山西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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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局、省局、市局文件的规定,结合浮山县实际,制定《浮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1.2 本规划适用于山西省浮山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1.3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不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合理布局是指通过数量、间距等标准控制许可证的办理和零售点的设置。

2.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2.1 依法行政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2.2 科学便民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2.3 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2.4 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均衡发展,体现前瞻性,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3. 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3.1 申请条件 

3.1.1 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身份证明记载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其居民身份证。

3.1.2 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应满足基本经营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3.2 设定标准

3.2.1 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浮山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区街、道、路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含);乡镇政府所在地、城乡接合部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

(2)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含100米),且不受所属行政村、自然村数量控制标准限制。

(3)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300户(含)可设立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含);住宅小区外围临街经营场所,按上述3.2.1(1)正常间距控制模式有关标准执行;

(4)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等特殊市场单元内部,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3户(现有零售户超出标准数量的采取只退不进的办法),户间距不得低于30米;特殊市场单元所指的内部为该市场单元内部且不临市政规划路、国道、省道的经营场所。特殊市场单元外围临市政规划路、国道、省道的经营场所,按上述3.2.1(1)(2)正常间距控制模式有关标准执行。

(5)行政村、自然村(不含乡镇所在地、城乡接合部)零售点按常住人口设置,常住人口每200人(含200人)可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常住人口不足200人不低于100人(含100人)可设1个零售点;

(6)政府统一规划的汽车站、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内部,旅游景点服务区服务场所可设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含);

(7)工矿企业、展览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只设1个零售点。

(8)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对内销售区域,每300人(含300人)可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40米(含),不足300人的可设1个零售点。

(9)专门经营或从事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类型,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为200米。

3.2.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1)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之规定,零售点间距设置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40%。

(2)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浮山县辖区内未享受过优抚政策且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以享受一次“减、免”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为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供网上申请指导、上门收取申请材料等便利服务。

①持有残疾人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且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间距米数,且同一放宽情形只适用一次。

a、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区间的50%。

b、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区间的40%。

c、听力残疾三级、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区间的30%。

d、听力残疾四级、言语残疾四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区间的20%。

②现役军人亲属、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军人,被评为见义勇为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间距米数,且同一放宽情形只适用一次。

a、现役军人亲属,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提供能证明与现役军人是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b、残疾军人或残疾军人法定监护人,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c、“三属”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军人,被评为见义勇为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等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

d、退役军人(须持有优待证),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3)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涉及房屋拆迁、危房拆除等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另选新址变更许可证或在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的,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40%。

(4)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或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持证零售户歇业注销后六个月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40%。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3.2.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只可设立一个零售点,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且其他零售点申请时不以其做为间距参照物

(1)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2)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3.2.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

(1)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2)因行政区域重新划分,导致持证户歇业注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3)因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限定于原持证人父母、子女、配偶)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3.3 不予设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3.1 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3.3.2 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无人销售等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3.3 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游乐场(馆)等主营未成年人产品和服务的区域;

(7)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8)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3.3.4 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4.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4.1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2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因素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因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对前述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放宽。

4.3 以“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需由浮山县烟草专卖局查验其是否确为“连锁便利店”,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等,且经营业态为便利店类型的,可以确认为“品牌连锁便利店”。

5. 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设置

5.1雪茄烟零售许可,指申请人仅选择许可范围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许可申请。

5.2雪茄烟零售点的设置按照“总量控制、均衡发展”的原则,施行总量调控模式,区域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浮山县共设置2个雪茄烟零售点,在总量范围内不受距离限制,同时不作为卷烟零售点参照物。

5.3雪茄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雪茄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5.4雪茄烟零售点原则上不得变更许可范围,如增加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许可范围的,应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规定要求审批办理。

6.附则

6.1 本规划所指“间隔距离”是指根据新设置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行走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有巷道的,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考量,从临街巷道出入口边线测量。

6.2 本规划中小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6.3 本规划中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省商务主管部门所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6.4 本规划中业态类型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规定执行。

6.5 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统计部门或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6.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6.7本规划实行施行中如有地方政府、检察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涉及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的具体指导意见依照执行。

6.8本规划由浮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6.9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施行。原《浮山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浮烟专发2023第1号)即日起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浮山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修改补充内容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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