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70万套电动车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09-05
发布于
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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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70万套电动车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开通会员可解锁* 16:53 来源: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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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恒致投资有限公司:

《年产70万套电动车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7-450802-04-01-484975)。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西江科技创新产业园内,其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32分49.065秒,北纬23度04分6.400秒。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8676平方米,东面为大象电动车有限公司,南面为广西星豹科技有限公司,西面为贵港兴东源响当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面为广西爱玛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能源电动车车架生产线5条,配套建设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夹层玻璃生产线1条。项目建成后年产70万套电动车车架,同时配套年产10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1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5万平方米夹层玻璃。项目利用企业自产的钢化玻璃加工生产中空玻璃和夹层玻璃。

项目总投资7800万元,环保投资41万元,占总投资的0.52%。

二、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规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贵港市港北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备案证明,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项目建设符合贵港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车架生产线中的切割、抛丸工序在密闭空间进行,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1#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2#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2.车架生产线中的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通过车间通风系统无组织排放。3.玻璃生产线中,切割、打磨、钻孔工序均进行喷水处理,其与上胶、合片工序产生的粉尘及非甲烷总烃经通风系统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要达到《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附录B.1中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4.备用发电机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收集后引至室外排放(约5m),经排气扇、加强通风后引至厂外无组织排放。5.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6.厂区内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等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项目厂区排水管网。2.项目运营期的生产废水为玻璃切割磨边、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回用于生产,沉淀池废水需定期外排,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贵港市西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西江污水处理厂处理。3.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贵港市西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送至西江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最终排入鲤鱼江。4.项目须在西江污水厂一期扩建工程完工、可接纳项目外排的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后方可投产运营。5.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做好防渗、防腐、防漏措施,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营运期间设备噪声在厂界贡献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金属屑、边角料、焊渣、废玻璃、废铝条和沉淀池玻璃粉末等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定期交由厂家进行回收处理,废干燥剂交由相关单位进行回收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密封胶桶、废丁基胶桶、废机油、废含油抹布、手套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要求,分类单独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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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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