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平南工业园区珠辉精密表面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6-12
发布于
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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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珠辉科技有限公司:

《平南工业园区珠辉精密表面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511-450821-04-01-784743)。项目建设地点:贵港市平南县工业园-临江片区入园大道与五支线道路交汇地段;项目为表面处理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即为五金产品加工及相关产品电镀,镀种主要包括:镀锌、镀铜、镀镍、镀银、镀锡,项目禁止镀汞、镀铅、镀镉工艺入驻),包含生产厂房、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不含具体生产线。项目服务范围:贵港市平南县工业园-临江片区轻工制造产业园区珠辉精密表面处理中心内入驻的电镀企业。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分两期建设7幢电镀标准厂房,其中一期建设3#和4#厂房,二期建设1#、2#、5#~7#厂房,均为6层;建设1座处理能力3000m3/d电镀废水处理厂,其中一期污水处理规模1500m3/d,二期处污水处理规模为1500m3/d,合计3000m3/d。辅助工程主要有:宿舍楼、办公楼等;储运工程主要有:仓库等;公用工程主要有:给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环保工程主要有:喷淋塔和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化学镍废水处理系统、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含氰废水处理系统、前处理废水处理系统、综合废水处理系统、混排废水处理系统、含氟和含磷废水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

项目占地80亩,总投资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84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99%。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广西平南工业园区—临江片区总体发展规划(2025—2035年)》。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系统废气、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经“喷淋塔+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高15m的DA001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限值,氯化氢、硫酸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厂界氯化氢、硫酸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3000m3/d,一期工程处理规模为1500m3/d,二期工程处理规模为1500m3/d。生产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化学镍废水采用“调节+芬顿+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与含镍废水混合经“调节+芬顿+二级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含铬废水经“调节+还原+二级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含氟和含磷废水经“调节+氧化+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含银废水经离子交换工艺处理后与前处理废水混合采用“调节+气浮+调节+芬顿+二级絮凝沉淀”工艺处理;混排废水经“调节+芬顿+二级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含氰废水经“调节+二级破氰”工艺处理后与综合废水混合采用“调节+氧化+二级絮凝沉淀”工艺处理;以上预处理后的废水及回用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浓水全部汇集进入生化系统调节池混合均质,经生化处理系统的“A/O+芬顿+混凝沉淀+离子交换”工艺处理后;项目废水中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银在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单元出口处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其它污染物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限值和江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后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预留回用水系统(按40%的总回用水量设计),含镍废水、含铬废水、综合废水、混排废水分别经预处理后,汇集进入回用水系统经“多介质过滤+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的回用水标准后回用于表面处理中心内的企业清洗等水质要求不高的工段。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含镍污泥、含铬污泥、综合污泥、废包装材料、化验室废液、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反渗透膜等按要求进行收集和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配套的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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