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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苑南街道治安执法辅助保安服务项目成交结果公示
(招标编号:ZHNC2026(招)字021号)
一、中标人信息:
标段(包)[001]天通苑南街道治安执法辅助保安服务项目:
中标人:北京北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95.3160万元
二、其他:
1、采购范围:供应商需配合街道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工作,协助开
展联合执法、案件处置辅助、黑车扰序治理等治安秩序维护与专项整治工作。
2、服务时间:1年
3、项目经理:张敬超
4、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88.67分
5、评审专家名单:王凯 、吴菲、夏刚
6、代理费收费标准:参考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
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
文件,以中标总价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三、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办事处。
四、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办事处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19号楼
联 系 人:张浩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汉诺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35号院1号楼2层213
联 系 人: 史新平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 zhncguanli1992@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天通苑南街道治安执法辅助保安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包号:ZHNC2026(招)字021号
采 购 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中汉诺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8
第四章 采购需求 .................................................28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28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8
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北京市,市辖区,昌平区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天通苑南街道治安执法辅助保安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
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95.472万元,招标人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
街道办事处。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采购需求:供应商需配合街道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工作,协助
开展联合执法、案件处置辅助、黑车扰序治理等治安秩序维护与专项整治工作
。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
天通苑南街道治安执法辅助保安服务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天通苑南街道治安执法辅助保安服务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
采购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2.2.1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2
067号)”的采购政策;
2.2.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报告中,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2.2.3本项目采购本国服务,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监狱企
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公安部门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外地企
业需要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磋商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00分到*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00分
获取方式:方式:现场获取;获取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兴业创业园
6号楼A单元1104,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4时00分
递交地点:北京市昌平区东关北里小区6号楼西侧院会议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启时间及地点
开启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4时00分
开启地点:北京市昌平区东关北里小区6号楼西侧院会议室
七、其他
7.1领取磋商文件需携带以下资料:
7.1.1
授权代表领取磋商文件时,需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
印件加盖公章,同时被授权人需提供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资料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领取磋商文件时,需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备注: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本人携带以上资料,以上资料必须
送达指定领取文件地点且一次交齐,任何后补的资料均视为无效;逾期送达的
或不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将被拒绝。
7.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7.2.1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的采购政策;
7.2.2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2
067号)”的采购政策;
7.2.3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采购政策。
3
7.2.4本项目采购本国服务,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监狱企
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7.2.5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办事处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19号楼
联系人:张浩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中汉诺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35号院1号楼2层213
联系人:史新平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zhncguanli1992@163.com
4
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
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
目。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2.2
项目属性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
工程
2.3
科研仪器设备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现场考察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___年___月___ 日___点___分
考察地点: ___________。
3.1
磋商前答疑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___年___月___ 日___点___分
召开地点: ___________。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包号
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
属行业
1 天通苑南街道治安执法辅助保安服务项目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2.5
标的所属行业
10.2
报价
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 ___________。
11.1
磋商保证金金额:
01 包: _____/______;
… 包: _____/______。
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_____/______。
11.7.5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
12.1
响应有效期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
20.1
确定成交供应
商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 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按参与评审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6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23.5
分包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____/___。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__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____/___;(3)其他要求: ____/___。
24.1.1
询问
询问送达形式:以电子邮件(zhncguanli1992@163.com)形式询问采购代理。
24.3
联系方式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中汉诺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35号院1号楼2层213。
25
代理费
收费对象:□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规定;
缴纳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完毕。
26
补充条款
26.1
服务方案编制
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响应文件的编制,本项目的服务方案篇幅页数不得超过200页,如服务方案篇幅页数超出200页将导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26.2
成交候选人出
现并列情况
成交候选人出现并列情况按以下处理: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如最后报价也相同的,则按照服务总体设想及策划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26.3
合同履行期限 1年
26.4
补充条款
本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不得偏离。
7
供应商须知
一 说 明
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
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
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
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
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4.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1.2
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
四章《采购需求》。
4.1.3
4.13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
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8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
〔2008〕248号文)。
4.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
中小企业定义:
4.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
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
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
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
一
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
9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
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
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
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
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
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
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
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9
4.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
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
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
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 人);
4.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
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
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
准的工资;
4.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
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
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
公告》。
10
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
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
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
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
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
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
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
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
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
通知》(财库〔2019〕9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
,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
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
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
和评审标准》(如涉及)。
4.4
正版软件
4.4.1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
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
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
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
,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
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
11
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
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
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
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4.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
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
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
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
4.5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5.1
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
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
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
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
4.6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4.6.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
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
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
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
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7
采购需求标准
4.7.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
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
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12
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4.7.2
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
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
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5
响应费用
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
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
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7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
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
,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
承担责任。
13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
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
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8
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
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参与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
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
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
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
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
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
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9.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
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
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
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
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
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
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14
9.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 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
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
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 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
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
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
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0.2.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0.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
他商品、服务。
10.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
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
、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
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
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
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
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1.4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
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
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
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
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
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
商保证金;
1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
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
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
签订合同的;
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响应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
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 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
13.2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3.3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采购人负责。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4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密封,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所有响应文件均须左侧胶装。电子版文件(U盘形式)应单独密封,投标文件副本份数2
份。
14.2 所有密封袋上均应:
(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16
(2)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在密封袋的正面及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14.3
供应商或其响应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对其响应文件不予以受理:
(1)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识的供应商;
(2)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
15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招标
代理。
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有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
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2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6.3
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期至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格式中确定的磋商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
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
五 磋商会
17.1
采购人应当按磋商公告的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磋商公告预先确
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启。开启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
加开启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7.2
参加开启会议的供应商代表需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加盖公章(加盖单位公章),被授权人需提供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资料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参加开启会时,需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17
17.3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响应文件之外,开启时将不得拒绝任何磋商。
17.5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8 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
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8.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
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
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9.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六 确定成交
20 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
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
交供应商。
21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成
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1.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
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8
22 终止
2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
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 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
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
不足3家的。
23 签订合同
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
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
购合同。
2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
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
人承担连带责任。
23.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3.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
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
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
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
担责任。
19
24 询问与质疑
24.1 询问
2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
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4.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
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2 质疑
24.2.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
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4.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
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2.3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
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2.4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
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4.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5 代理费
25.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
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20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程序
1 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
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
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
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
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
均为“实 质性格式”文件。
1.3 《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21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 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 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 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 (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1-3
供应商信用记录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2
中小企业政策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22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2-1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 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采购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2-2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2-3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23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3-1
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及3-3项规定。3、本表序号3-2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
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3-2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
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3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4
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二、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
授权委托书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不允许
2
响应完整性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报价;
不允许
3
响应报价
磋商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
不允许
4
合同履行期限
符合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6.3条
不允许
5
签署、盖章
按照磋商要求签署、盖章的;
不允许
6
实质性格式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磋商要求提供;
不允许
7
★号条款响应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
不允许
8
报价合理性
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审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的;
不允许
9
公平竞争
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不允许
10
供应商之间串通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允许
11
其他无效情形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不允许
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
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
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
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5
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
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
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
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
身份证明。
2.5
磋商小组根据项目情况可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每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以每轮磋商结束后
半小时内)进行报价。最后报价以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的报价为准。
2.6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6.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
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6.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
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
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
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
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
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6.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
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
26
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
2.7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
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
通知。
2.8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
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
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
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
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
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
2.9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10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
商。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
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
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
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
27
■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
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
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
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
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
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
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
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
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
优惠政策。
28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
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
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
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
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
优惠政策。
3.3.9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 / 。
4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
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
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29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报价
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及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供应商不得出现报价低于企业自
身经营成本、恶意竞争报价等情形,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评审
及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施工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
商小组将对其进行成本评审,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在磋商现场规定的时间内提
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若供应商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其报价合
理性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处理。
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
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
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
5.4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
及) / 。
6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
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
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
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
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30
6.2
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
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
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7 报告违法行为
7.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31
三、综合评审标准
项目
内容
得分范围
岗位人员培训计划及标准(12分)
针对本项目制定相应的岗位人员培训计划及标准,包含整体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培训标准等且培训计划及标准,科学、合理、完善,实用性强,视为满足,满足得12分,基本满足得8分;部分满足得4分;不满足得1分。
0-12分
服务总体设想及策划(12分)
针对本项目制定服务总体设想及策划方案,包含服务理念、工作流程、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工作整体部署及策划,方案清晰,完善,实用性强,视为满足,满足得12分;基本满足得8分;部分满足得4分,不满足得1分。
0-12分
人员配备情况(12分)
针对本项目制定人员配备情况,人员配备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数量充足,视为满足,满足得12分;基本满足得8分;部分满足4分;不满足得1分。
0-12分
工作的重点及难度分析及应对措施(12分)
针对本项目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的重点及难度,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分析透彻,应对措施科学、合理、完善、实用性强,视为满足得12分;基本满足得8分;部分满足得4分;不满足得1分。
0-12分
企业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10分)
企业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包含人员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质量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风险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考核管理制度等,内容符合项目需求,制度及措施完善、齐全、科学合理,满足得10分;基本满足得7分;部分满足3分;不满足得1分。
0-10分
技术部分
突发事件应对预案(12分)
根据本项目特点及服务范围、技术要求,制定满足项目需求的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主要结合项目特点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阻力、困难、纠纷、矛盾或其他可能发生的不安定因素等进行预判,并提出应对措施及解决方案,做好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完善、齐全、科学、合理、实用性强,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视为满足,满足得12分;基本满足得8分;部分满足得4分;不满足得1分。
0-12分
价格部分
报价(3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分值
0-30分
32
四、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天通苑南街道治安执法辅助保安服务项目
采购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办事处
服务期限:1年
二、服务内容
供应商需配合街道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工作,协助开展联合执法
、案件处置辅助、黑车扰序治理等治安秩序维护与专项整治工作。
三、人员要求
1.经过专业培训合格且具备专业服务经验的保安服务人员共 13
名(要求:服务人员年龄在18-
55周岁之间,形象气质良好)。其中保安管理服务人员1名、安全防范服务人员1
名。
2.具有保安从业经验或接受过一个月以上岗前专业技能培训;五官端正、体型
匀称、健康强壮、视力正常、无传染病史及慢性病;身体无纹身,面部、四肢无疤痕
,无腋臭体臭,无吸毒、酗酒等恶习;初中以上学历,普通话流利;无违法犯罪记录。
3.保安服务人员配备完毕,确保保安服务工作的如约进行。乙方须确保其提供
的保安服务人员政审合格、遵纪守法、个人条件符合前述标准。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天通苑南街道治安执法辅助保安
服务项目合同书
聘用单位(甲方):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办事处
受聘单位(乙方):
保
安 服 务 合 同 书
聘用单位(甲方):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办事处
受聘单位(乙方):
为有效巩固治安秩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战果,深入推进
“回天平安行动”建设,
强化辖区平安建设,由街道办事处购买安保服务,由天通苑南街道统筹管理使用,
做好辖治安防范、社会面清理整治、街面巡逻防控等工作,以提升群众安全感、满
意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共
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事宜达成一
致并签订本合同。
一、保安服务内容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根据治安秩序整治和
“回天平安行动”建设工作要求,同时结合街道
地区实际提出的工作要求,对确认的目标、区域实施安全保卫,乙方应当保障经双
方确认的服务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类灾害事故,并做好防火、
防盗、防破坏的工作,预防和制止扰乱秩序、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维护
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采取一切必要合法手段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及服务区域范围内
人员、财产安全;协助甲方做好适量的公差勤务工作。
第二条
乙方保安服务人员的具体执勤岗位、职责范围和勤务安排等由天通苑南街道研究
确定,执行甲方及服务区域的安全制度、规定、职责和各项应急预案。
二、保安服务人员数量、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经过专业培训合格且具备专业服务经验的保安服务人员共 13
名(要求:服务人员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形象气质良好)。其中保安管理服务人员
1 名、安全防范服务人员 1 名。
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人员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具有保安从业经验或接受
过一个月以上岗前专业技能培训;五官端正、体型匀称、健康强壮、视力正常、无传
染病史及慢性病;身体无纹身,面部、四肢无疤痕,无腋臭体臭,无吸毒、酗酒等恶
习;初中以上学历,普通话流利;无违法犯罪记录。
乙方应于服务期限开始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保安服务人员配备
完毕,确保保安服务工作的如约进行。乙方须确保其提供的保安服务人员政审合格
、遵纪守法、个人条件符合前述标准。
签署本合同的当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合法有效的营业资格证明文件。向
甲方提供全部保安服务人员的身份证、保安人员资格证、上岗证、保安服务人员身
体健康状况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供甲方查
看,复印件供甲方留存。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证件、资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该等
文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服务期限 12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服务地点:
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辖区范围内,由天通苑南街道结合工作实际需
要进行确定。
三、服务时间及服务费用
第六条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安排服务人员执勤、作息、调休时间,不允许有脱岗、漏岗、减员
现象。
第七条 保安服务费用标准:
保安服务费用按每人每月 元人民币的标准计算,合计为每月 13
人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上述费用是乙方依约提供本合同项下保安服务的前提下,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支
付的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主张其他费用。
第八条 保安服务费实行按 季度
支付,以支票或转账方式支付。如支付日期最后一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则节假日、公休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支付期限。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时,乙方应先
行向甲方提供正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按照甲方的需求,乙方保安人员应保证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正常工作,所产生的
服务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标准之内,加班加点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条 乙方承担与保安人员因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给乙方保安服务费;若乙方违约,未完全履行合同,甲方
有权缓付或减少支付乙方保安服务费。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指派人员对保安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有权要求及时调换不
合适在甲方工作的保安人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限调换。
第十三条
甲方有责任及时、认真研究解决乙方提出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改进和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依法、文明履行职责,如与相关人员发生争执、
纠纷,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如服务人员为依法维护甲方利益或履行合同约定的义
务采取合法措施的,甲方可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
在乙方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保安工作时,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服务,由
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乙方负责保安人员的勤务指导、人员调整和休假安排,保质保量给甲方提供服务。
乙方全面负责保安服务人员的管理,乙方对保安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以
内的管理(如岗位部署、检查培训、处理保安服务人员之执勤中遇到的问题,应对
突发事件等)应当符合服务范围内保安工作的需要、服务甲方的要求;乙方负责保
安服务人员的日常生活、外出管理等事项,并应确保不影响正常的保安服务。
第十七条
乙方对保安人员服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有权向甲方书面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
充分说明理由。因甲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
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提供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服务(适量的公差勤务工作除外),有权拒
绝甲方指定负责人以外人员的直接指挥。但乙方应协助甲方根据国家、北京市政府
、昌平区政府及相关政策形势提出的要求,以不计报酬的形式积极参与甲方开展的
各项支持政府的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乙方负责支付保安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费用、加班费和社会保险费用等保安服
务人员应享受的全部权益,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及其
保安服务人员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乙方自行处理服务费发放及相关争议,与甲方无
关。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服务人员管理制度,加
强对保安服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并负责保安人员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负责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保安行业的相关法规规定,保证派驻甲方工
作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乙方保安服务人员系乙方劳动者,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关系,乙方与其保
安服务人员之间发生的任何劳动、民事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
自行承担其保安服务人员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的工伤、工亡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事
故的责任和处理义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对其保安服务人员的行为负责,如因乙方保安服务人员的行为造成甲方或
甲方人员、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导
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乙方保证自身及派驻甲方的保安人员均具备任职岗位职业资格;向甲方提供真实、
合法资质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甲方因此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已
付的全部服务费用返还给甲方,乙方按照两个月的服务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并另行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
乙方更换或调整派驻甲方保安人员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指定负责人,在得到甲方
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乙方保安人员要遵守甲方及服务区域的各项规章制度,上岗应当统一服装,佩戴全
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调整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人
员的通知之日起
3日内及时进行更换,并保证调整后的人员数量及服务质量、资质
均符合甲方要求。如乙方未按时更换人员,每逾期一天按照月服务费的
10%标准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乙方派驻给甲方的保安人员不得有非法用工或《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担任
保安服务人员的情形,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甲方所受的名誉、经
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二十八条
乙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负责其保安人员的日常管理以及与甲方的日常联系,随时沟通情况,及时解决服
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保安服务转交第三方完成,否则甲方
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甲方因此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已付的全部服务费用返还给
甲方,乙方按照两个月的服务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另行赔偿甲方的全部损
失。
五、双方协商的服务区域内容
在街道统一领导下,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全力做好入防范打击室盗
窃、路面扒窃等相关工作,实现整治工作目标。
六、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因乙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后不采取相关措施补救时,甲方有权解除
本合同。如甲方因此解除合同,乙方按照两个月的服务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并另行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对方,
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违约方承担的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内遇国家或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化,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本合同。如一方要求续签,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
出,由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合同。
七、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有约定解除权的事由除外)应承担
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一个月的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第三十六条
乙方提供服务期内,如乙方(包括乙方人员)出现违反国家、地区、行业法律法规、
标准的行为,使甲方受到上级单位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则由乙方承担相应
的处罚后果(包括缴纳罚金等),此外,甲方有权因此单方解除本合同。如甲方因此
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当季度服务费,并按照季度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并另行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保安员因事、病休假时,乙方应当应甲方要求及时安排其他适合人员替补,因乙方
安排不及时发生空岗或乙方替补人员的服务不能令甲方满意的,甲方有权单方决
定扣除该岗位所空岗时间段的双倍保安服务费。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
应当给予赔偿。乙方未及时按甲方要求调整保安人员的,每延迟一天甲方扣除该部
分人员一天的双倍费用作为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因乙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费用或罚款等,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服
务费用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
八、争议及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以向北京
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第四十条
双方必须遵守商业道德标准,除法律要求或必须履行合同外,不得向本合同签署双
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对方的商业信息以及其他任何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合同任意条款称之为违约。
第四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除本合同条款外,如双方另有其他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增订其他条款作为本合
同附件附于合同内,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需要向对方发送通知或函件,通常采用书面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
外)。如需邮寄送达,送达地址以合同签章处记载内容为准。送达日期以接收方签
收之日为准。双方均应保证传送地址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地址变更应当以书面方式
通知对方。因接收方原因导致通知、函件无法送达的,包括拒收、退信等,通知、函
件寄出日为实际送达日,不利后果由接收方承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签订日期: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
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
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
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
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
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
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
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
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
务项目);
(六)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
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
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单位名称
相互关系
1
2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 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
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8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2-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说明:
(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无须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当供应商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时,仍应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
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或要求供应商以
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
1)《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参与的,《中小企
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
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
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
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
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
供
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
划
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
49
规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43
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
号)等 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50
2-1-1 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不适用)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库
﹝
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
的货物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
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
标
的
名
称
)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
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2.
(
标
的
名
称
)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
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
日 期:______
51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库
﹝
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
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
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
标
的
名
称
)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1,属于(中型
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
标
的
名
称
)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
日 期:______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52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
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
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53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54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55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
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
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
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5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
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
日 期:______
57
2-1-2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说明:
如本项目(包)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
(1)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否则响应无效;
(2)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时,响应文件还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否则响应无效:
A.本
项
目
(包
)
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
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
B.供应商通过分包方式满足中小企业政策要求的。
(3)不属于上述情形时,无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58
拟分包情况说明(本项目不适用)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_______的_________项目(填写采购项
目名称)中
___包(填写包号)的磋商。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
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
主体不再次分包。
序号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选择)
资质等级
拟分包
合同内容
拟分包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占合同金额的
比例(
%)
1
□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其他
2
□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其他
…
合计: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
(1)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1)类情形,如未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或
提供了《拟分包情况说明》但未填写分包承担主体名称、拟分包合同内容、拟分包合
同金额,其响应无效;
(2)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2)类情形,如未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或
提供了《拟分包情况说明》但未填写分包承担主体名称、分包承担主体类型、拟分包
合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其响应无效;
(3)如本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
条件,则供应商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电子件,
否则响应无效。
59
分包意向协议(本项目不适用)
甲方(供应商):
________
乙方(拟分包单位):
________
甲方承诺,一旦在
_________(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为:_______)采购项
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照下述约定将合同项下部分内容分包给乙方:
1.分包内容:_____。
2.分包金额:
_____,该金额占该采购包合同金额的比例为___%。
乙方承诺将在上述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在该项目(采购包)成交,本协议自动
终止。
甲方(盖章):
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日期: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
(1)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2)类情形,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无效;其他情
形无须提供;
(2)供应商须与所有拟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每单位签订一份,并在
响应文件中提交全部协议原件的电子件,否则响应无效;
60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61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3-1联合协议(如有)
联合协议(本项目不适用)
______、______及______就“______(项目名称)”______包采购项目的磋商
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由________牵头,________、________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采购项目的
磋商工作。
二、 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
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 联合体各方均同意由牵头人代表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出
具《授权委托书》。
四、 牵头人为项目的总负责单位;组织各参加方进行项目实施工作。
五、 ______负责______,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六、 ______负责______,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七、 ______负责______(如有),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八、 本项目联合协议合同总额为______元,联合体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分摊(按联
合体成员分别列明):
(1)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_元;
(2)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_元;
(…)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_元。
九、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
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 其他约定(如有):______。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成交,本协议自
动终止。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______
62
联合体成员名称:______
盖章:______ 盖章:______
联合体成员名称:______
盖章: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
1.
如本项目(包)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以联合体形
式参与时,须提供《联合协议》,否则响应无效。
2. 联合体各方成员需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
63
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64
4 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不适用)
65
5 响应书(实质性格式)
响应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
磋商。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______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
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
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66
6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姓名)系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
___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
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
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否则,不需要提
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
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
电
子
件
。
67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
系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68
7 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
报价
供应商名称
合同履行期限
大写
小写(元)
大型/中型/
小型/微型
注:此表中,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69
8 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价(
元)
数量
合价(元)
备注/说明
…
总价(元)
注:
1.以上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人身意外险)
、企业利润、管理费、税费。
2.分项报价应完整、详尽,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名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70
9 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
码)
竞争性磋商文件
要求
响应文件内容
偏离情况
说明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注:“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71
10 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页码)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内容
偏离情况
说明
注:1.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72
11 技术方案
(此篇幅不得超过“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中的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6.2条规定的页数)
73
12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74
13 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最后报价
供应商名称
合同履行期限
大写
小写(元)
其他声明
注:1.此表中,最后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75
14 最后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
最后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价(
元)
数量
合价(元)
备注/说明
总价(元)
注:1.以上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人身意外险)、企业利润、管理费、税费。2.分项报价应完整、详尽,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名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3.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76
15 最后报价构成表(如有,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本项目不适用)
15-1 最终报价中分包情况说明
序号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选择)
拟分包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1
□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其他
2
□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其他
…
合计
15-2 联合体最终报价情况说明
序号
联合体成员名称
联合体成员类型
(选择)
合 同 金 额
(人民币元)
1
□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其他
2
□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其他
…
合计
注:1.仅当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拟通过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实现预留比例时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当本项目(包)未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小微企业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2.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响应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表格填报提交即可。 3.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4.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____________
日 期: ____年____月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