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坛医院智能采血系统维保成交公告
中标/成交
发布时间:
2025-09-04
发布于
北京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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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坛医院智能采血系统维保 -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开通会员可解锁*0243

二、项目名称:北京天坛医院智能采血系统维保三、成交信息

1 包:北京天坛医院智能采血系统维保

供应商名称:南京科联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

9 号 A9 幢第四层

成交金额:

376,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号

采购标的名称

数量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01

北京天坛医院智能采血系统维保

1 项

完成采购人提出的软件需求

改造、接口改造

及维护等工作

设备系统软件及其数据进行备份、杀毒,对系统运行速

度进行监测等

一年

保修期内提供医院

驻场工程师 1 名,响

应时间 10 分钟,工

作时间 7*8 小时;总

部工程师免费上门维修 2 小时内电话

响应,48 小时内现

场响应等

五、评审专家名单:孙志辉、武卫民、白波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原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中的服务类收费标准。金额:0.5640 万元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磋商公告发布日期:2025 年 8 月 13 日

定标日期: 2025 年 9 月 4 日

用途:自用。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一年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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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人信息

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19 号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1 号院通用时代中心 C 座 9 层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雨辰、孙薇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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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坛医院智能采血系统维保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北京天坛医院智能采血系统维保

项目编号

/包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243/01

购 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tmp/b46be21d-03eb-45b0-bf55-af54a20615c2-html.html

第一章 采购邀请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2

第四章 采购需求 ......................................................35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39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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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采购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包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243/01

2.项目名称:北京天坛医院智能采血系统维保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预算金额:37.8 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 / 万元

5.采购需求:

包号

标的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1

北京天坛医院智能采血系统

维保

1 项

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

的中小

/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

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

以下措施进行:

/ 。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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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承接主体;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 年 8 月 13 日至 2025 年 8 月 20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3:

3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中国通用招标网(http://www.china-tender.com.cn)

3.方式:

1)有意向的投标人应先在中国通用招标网(http://www.china-tender.com.cn)

进行免费注册,中国通用招标网注册审核电话:400-680-8126。

2)如遇平台问题,请联系中国通用招标网技术支持:400-680-8126。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5 年 8 月 26 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4 号院首科大厦 A 座 4 层 405 号中技国际招标有

限公司会议中心。

五、开启

时间:

2025 年 8 月 26 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4 号院首科大厦 A 座 4 层 405 号中技国际招标有

限公司会议中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鼓励节能、环保政策: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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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

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

/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2.本次采购,供应商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磋商响应,评审和合同授予也以包为单位。

3.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补充:

1)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www.ccgp.gov.cn)列入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

政府采购活动。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1)本条所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

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本条所指控股关系指单位或股东的控股关系。控股股东指:

a.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b.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本条所指管理关系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

关系。

注:本条所指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控股

或管理关系。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

4)供应商不得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供应商须提供声明。

5)按照磋商公告要求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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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19 号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1 号院通用时代中心 C 座 9 层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雨辰、孙薇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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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

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

“□”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2.2

项目属性

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

2.3

科研仪器设备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

现场考察

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

考察地点:

3.1

磋商前答疑会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4.2.5

标的所属行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

行业

北京天坛医院智能采血系统维保

商务服务业

10.2

报价

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报价应以完成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北京天坛医院智能采血系统维保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分项报价表应按要求分开填写。

11.1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金额:预算金额的

2%。

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1)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 30 天内有效。

2)磋商保证金形式:电汇、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构出具的

保函,不接受现金方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建议首选:有效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汇到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

特别提示:采用电汇形式递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应选择在中国通用招标网(

http://www.china-tender.com.cn)进行磋商保证金的支付和

退回,具体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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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目

内容

提示

1:有意向的供应商在购买/下载标书页面中,在已购买过标书

的招标项目处,点击保证金支付,选择要交纳保证金的分包,点击“汇款账户生成”按钮,系统生成汇款账户,汇款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确认到账信息,本项目结束后,系统将保证金退回原账号。提示

2:每次支付保证金申请系统生成的虚拟账号不同,请勿使用以

前曾经用过的账号,而应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号进行汇款(允许一个账户多次汇款); 提示 3:电汇时的账户名称,必须与在中国通用招标网注册时的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否则汇款将被退回。提示

4:汇款用途或摘要,请务必注明:项目的采购编号。

11.7.5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

有,具体情形:

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

2)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3)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4)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19 条规定签订合

同。

12.1

响应有效期

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13.2

解密时间

解密时间:

分钟(建议不少于

10 分钟)(本项目不适用)

20.1

成交供应商的

确认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3.5

分包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 。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

3)其他要求: / 。

19.6

政采贷

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

2023〕8 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

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

2023〕637 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

办理“政采贷

”。

24.1.1

询问

询问送达形式:书面送达或电话联系项目联系人后电子邮件送达。

24.3

联系方式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第六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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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目

内容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1 号院通用时代中心 C 座 9 层。

25

代理费

收费对象:□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 号)中的服务招标收费标准,按照成交金

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此成交服务费应计入投标报价中,但无须单独开列。成交服务费的收取以包为单位计算;缴纳时间: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

26

磋商响应文件

份数要求

1)纸质文件份数:正本 1 份,副本(正本复印件)5 份;

2)磋商保证金:1 份。磋商保证金递交凭据(汇款单据复印件或

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和供应商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单独密封,并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3)随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需递交单独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

文档

1 份(U 盘),磋商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应为 PDF 格式文件,

并应是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内容的电子文件。电子文档内容和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应保持完全一致,不能有缺漏。

注:

1、供应商如没有开户许可证,可不予提供。

2、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特殊要求:供应商以包为单位提供和装订投标文件,建议胶装,不易散页。

27

磋商程序和内

(1) 采购人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供应商的磋商响

应文件。并由磋商小组开启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工作。

(2) 初步审查是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对本磋商文

件的响应程度来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 磋商小组将就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技术响应、服务方案、

合同草案条款等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部门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经采购人同意,可以根据磋商文件

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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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目

内容

(5)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

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6) 实质上响应的供应商应该是其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

质性要求,没有重大偏离。所谓重大偏离,系指影响到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本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接受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报价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其中,如果磋商响应文件出现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报价:

a.逾期送达的;b.未有效提交磋商保证金的;c.不符合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d.未按招本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字和盖章的;e.供应商的报价范围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f.供应商的技术响应不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号条款要求的;g.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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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

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

购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

“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

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

/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

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

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

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4.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1.2

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

章《采购需求》。

4.1.3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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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

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关

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

文)。

4.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

中小企业定义:

4.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

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

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

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

一 步 加 大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力 度 的 通 知 》 ( 财 库

2022〕19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

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

4.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

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

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

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

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

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

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

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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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

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

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

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

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

策。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4.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

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

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

标准的工资;

4.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

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

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

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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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

表》。

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

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

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

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

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

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

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 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

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

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

审标准》(如涉及)。

4.4

正版软件

4.4.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

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

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

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

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

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

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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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

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

“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

调整。

4.4.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

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

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

2006〕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

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

2010〕536 号)。

4.5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5.1

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完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

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额更新的复核要求的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

4.6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

4.6.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

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有

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

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

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

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

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

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7

采购需求标准

4.7.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

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 发《商品包装政府采

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 标准(试行)》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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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财办库〔2020〕123 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

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7.2

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

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

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 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

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1 响应费用

1.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竞争性磋商文件

2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2.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

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

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3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3.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

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

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3.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

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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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

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

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的编制

4 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4.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

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

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

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

4.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

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

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

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

5 响应文件构成

5.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

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

应文件格式》。

5.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

“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

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

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

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

“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

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5.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5.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

./tmp/b46be21d-03eb-45b0-bf55-af54a20615c2-html.html

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

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5.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6 报价

6.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6.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

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

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6.2.1

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

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

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

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

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6.2.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

6.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

他商品、服务。

6.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7 磋商保证金

7.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

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7.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

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7.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

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

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

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

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7.4

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tmp/b46be21d-03eb-45b0-bf55-af54a20615c2-html.html

7.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

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

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

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7.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

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

证金;

7.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

供应商;

7.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7.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7.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7.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

订合同的;

7.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7.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响应有效期

8.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

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9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9.1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签章;要求

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

件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扫描件。

9.2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需加盖单位公章。

响应文件的提交

10 响应文件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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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

送达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如实记载响应文件

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

11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1.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提交

至第一章采购邀请中规定的递交地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修改采购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响应截止期。在此情

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响应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供应商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

间递交响应文件。

12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2.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采购文件

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

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期之前,收到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2.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

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

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评审

13 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

13.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

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3.2

本项目解密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

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响应无效。(本项

目不适用)

13.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

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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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予解密/开启。

13.5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4 磋商小组

14.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

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4.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

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

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5.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确定成交

16 确定成交供应商

16.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

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

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

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17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

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17.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

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8 终止

18.1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

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8.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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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8.1.3

除了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

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

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19 签订合同

19.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

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

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9.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

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19.3

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

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9.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19.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

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

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

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9.6

“政采贷 ”融资指引: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0 询问与质疑

20.1

询问

20.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

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0.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

3 个工作日内作

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0.2

质疑

./tmp/b46be21d-03eb-45b0-bf55-af54a20615c2-html.html

20.2.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

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0.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

20.2.3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

加盖公章。

20.2.4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0.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1 代理费

21.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

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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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程序

1 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

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

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

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

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

“实质性格式”文件。

1.3

《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性检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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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

“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

“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

”;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

“个体

工商户营业执照

”;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

/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

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

/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

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

(格式自拟,须加盖其

所属法人

/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

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

/

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文件的有效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1-3

供应商信用记录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1-4

法律、行政法规

规 定 的 其

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2-1

中小企业政策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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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2-1-1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文

件。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

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后(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磋商文件

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2-1-2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本项目不适用)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提供证明文件的有效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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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3-1

是否接受联合体(本项目不适用)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 的证明文件。3、本表序号 3-2 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

提供《联合协议》原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3-2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

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

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3-3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提供证明文件的有效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4

磋商保证金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5

获取磋商文件

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通用招标网获取所参与包的磋商文件。注: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一成员获取文件即视为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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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是否允许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

1

授权委托书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2

响应完整性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内容拆开响应

3

响应报价

最终响应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

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

价;

4

报价唯一性

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

(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响应有效期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中

载明的有效期的;

6

签署、盖章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7

实质性格式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磋商文件

要求提供;

8

★号条款响应

(本项目不适

用)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中★号条款要求的;

9

报价合理性

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

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

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磋商小

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0

公平竞争

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

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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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

的;

11

附加条件

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

件的;

12

其他无效情形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

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

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

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

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

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

“不允许”澄清、说明或

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

“允许”

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

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

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

./tmp/b46be21d-03eb-45b0-bf55-af54a20615c2-html.html

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

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

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

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

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

通知。

2.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

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

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

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

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

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

商。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

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

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

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

./tmp/b46be21d-03eb-45b0-bf55-af54a20615c2-html.html

■无,按下述

3.2.2-3.2.5 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

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

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4.2 条规定情

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

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

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

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

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

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

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

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

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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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

/ 。

4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磋商文件

★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

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

项目

/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外);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

/ 。

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

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

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

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

5.4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

涉及)

/ 。

6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

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

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

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

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

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

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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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

3 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

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

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

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7 报告违法行为

7.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

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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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标准

内容

分值

评分因素分项

评分标准

价格

部分

10

评审价格(10 分)

评审价格分数=(评审基准价/评审报价)×价格权重(10%)×

100

备注: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比选报价为评审

基准价。

对供应商履约能

力的评价(6 分)

根据供应商供应商在中国境内近三年(2022 年 1 月至比选截止

期)承担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评价,一个业绩得 2 分,最高得 6

分。

注:1、类似项目业绩指与本项目维保服务同类系统的维保服

务项目。

2、供应商需提供采购合同(含首页、维保服务系统内容页、

签字页)复印件,如合同中未明确维保服务系统,供应商需提

供项目单位开具的维保服务系统说明材料并加盖项目单位公

章。如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

齐全的,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将不予认可。

供应商须提供名称包含“智能采血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 5 分;未响应的不得分。

供应商须提供名称包含“检验前标本自动化控制”类软件著作

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 5 分;未响应的不得分。

供应商须提供名称包含“检验前标本分拣核收系统”类软件著

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 5 分;未响应的不得分。

商务

部分

25

对供应商软件著

作权证书的评价

(19 分)

供应商须提供软件具备 CSTC 或具备同等 CMA/CNAS 资质的第三

方机构出具的的检验前标本自动化控制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

告复印件的得 4 分;未响应的不得分。

技术

部分

65

对 本 次 服 务 目 的

理解(10 分)

根据比选文件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本次服务项目理解情况进

行评价,其中:

(1)能够正确理解采购人所购买服务的目的,并能详细的描

述所保修系统的应用状况和使用特点的得 10 分;

(2)能够基本理解采购人所购买服务的目和描述所保修系统

的应用状况和使用特点,但有欠缺的得 7 分;

(3)对采购人所购买服务的目和描述所保修系统的应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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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使用特点理解较差,只能部分满足项目需要的得 3 分;

(4)未提供针对本次服务项目理解或未描述所保修系统的应

用状况和使用特点的 0 分。

对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整 体 服 务 方 案 进

行评价(10 分)

根据比选文件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整体服务方案进行评价,

其中:

(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中完整包含维护服务流程、服务

标准、服务管理、服务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内容符合国家

相关标准和规划,框架完整的得 10 分;

(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中完整包含维护服务流程、服务

标准、服务管理、服务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内容基本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划,但有欠缺的得 7 分;

(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中没有完整包含维护服务流程、

服务标准、服务管理、服务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且方案内

容较差只能部分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3 分;

(4)未提供服务方案的得 0 分。

对 维 护 内 容 的 响

应评价(31 分)

技术规格响应全部满足技术需求的为 31 分,有 1 项其他条款

不满足的扣 0.79 分,最低得 0 分。

注:最低得分为 0 分时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予以拒绝。

项 目 服 务 团 队 评

价(10 分)

评价项 1:对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团队人员方案进行评价,其中:

(1)供应商的项目团队人数、岗位分工以及人员服务响应时

间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且团队人员工作经验丰富的得 10 分;

(2)供应商的项目团队人数、岗位分工以及人员服务响应时

间只能基本满足项目需求且团队人员经验略有欠缺的得 7 分;

(3)供应商的项目团队人数、岗位分工以及人员服务响应时

间项目需求相差较远且团队人员经验明显不足的得 3 分;

(4)未提供项目实施团队人员配备方案的得 0 分。

注:1)需提供供应商为本项目拟派的项目人员在本单位的劳

动合同,如不满足本要求,本评价项为 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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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 检 和 保 养 服 务

方案(4 分)

对投标人提供的巡检和保养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其中:

(1)供应商能够按时完成日常巡检保养服务,检修周期和服

务内容满足采购需求,方案架构完整详尽的得 4 分;

(2)供应商能够按时完成日常巡检保养服务,检修周期和服

务内容距采购需求仍有很大差距的得 2 分。

(3)未提供相关方案的得 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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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智能采血系统建设目标

通过前沿技术融合与全流程自动化改造,构建高效、精准、安全的采血服务闭环。核心是通过

智能硬件集成、物联网协同及数据互联互通,革新传统依赖人工的采血模式。系统部署智能贴管机、

采血核对终端等设备,集成红外传感等技术,实现患者身份核验、标本即时贴标。同时,通过轨道

传输系统实现采血后标本的运输与自动化分拣,避免标本在流转过程中污染、溶血或时效超限问题,

从源头提升检验结果可靠性。支持多采血区域设备远程协同与实时运维,并预留标准化接口,便于

与医院 HIS、LIS、采血预约等系统无缝对接,最终形成标准化、可扩展的采血系统,为提升医疗服

务效率、降低人为误差、改善患者体验提供技术保障。

检验采血工作量较大,仪器使用率较高,采血系统直接面对患者,对系统的稳定、安全有极高

的要求。设备正常使用年限在 7 年左右,标准规范的维护保养,可有效提升设备使用年限,并保证

设备运行期间较低的故障率水平,满足高效率、高品质需求。

二、维保技术指标要求

①指标按重要性分为“★”和"Δ"。★代表实质性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Δ

则表示重要指标项,重要指标项为扣分项。

②除技术、服务、实施方案需求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承诺的事项外,其他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指

标中,提供投标人承诺作为应答的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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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保范围

1.1 服务期限:智能采血系统,维保服务期限:一年

1.2 采血管理软件模块(包含服务器、自助机、显示屏、窗口屏、核对电脑、扫码枪)

1.3、收集轨道模块(窗口传输轨道)

1.4、备管贴标模块(备管贴标机 robo6 5 套、KLKROBO8 1 套;左右传输底座 6 套)

1.5、备管贴标流水线模块(robo8000 3 套)

1.6、标本传输模块(标本传输轨道、上升轨道)

1.7、标本分拣模块(分拣机 1 套)

2.维保技术要求

2.1 保修期内提供医院驻场工程师 1 名,响应时间 10 分钟,工作时间 7*8 小时;总部工程师免费上

门维修 2 小时内电话响应,48 小时内现场响应。

2.2 提供设备主机和零配件、软件等故障免费维修和更换零配件。

★2.3 设备应完全兼容现有管理软件,需附承诺书或者证明材料。

2.4 完成采购人提出的软件需求改造、接口改造及维护等工作。

2.5 每周为设备做常规保养一次:

2.5.1 试管盒清洁及检测;

2.5.2 运输轨道清洁及检测;

2.5.3 仪器内置各打印头清洁及检测;

2.5.4 叫号电视及窗口显示屏检测;

2.5.5 网路端口数据接口检测;

2.5.6 仪器的各部位传感器及感应探头清洁及检测;

2.5.7 整体仪器的外观清洁;

2.5.8 整体轨道的外观清洁;

2.5.9 分拣机的外观清洁;

2.5.10 分拣机传感器清洁检测。

2.6 系统性保养维护,包括系统软件及硬件设备,具体包括:

2.6.1 每月进行系统软件的维护,维护范围:

2.6.1.1 设备系统软件及其数据进行备份、杀毒,对系统运行速度进行监测。

2.6.1.2 服务器及自助机软件及其数据进行备份、杀毒,对缓存进行清理。

2.6.2 定期进行硬件设备的维护,至少半年一次,维护范围:

2.6.2.1 试管仓做清洁校对保养;

2.6.2.2 运管小车模块清灰上油保养;

2.6.2.3 运管皮带的松紧度测试保养;

2.6.2.4 打印机灰尘纸屑、定标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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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5 左右传输模块的电机、传感器灵敏度校准;

2.6.2.6 传输轨道皮带的拉力、裂痕等检测保养;

2.6.2.7 分拣机扫码枪强度校准;

2.6.2.8 分拣机电机、传感器灵敏度校准;

2.6.2.9 分拣机皮带的松紧度测试保养;

2.6.2.10 分拣机线路的检查;

2.6.2.11 上升轨道导轨清灰上油;

2.6.2.12 上升轨道电机清灰上油;

2.6.2.13 上升轨道皮带的拉力、裂痕等检测保养;

2.6.2.14 采血模块的线路检查。

★2.7 保修内提供备用机一台。

▲2.8 提供软件具备 CSTC 或具备同等 CMA/CNAS 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的检验前标本自动化控制

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2.9 提供软件名称包含“智能采血系统”类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10 提供软件名称包含“检验前标本分拣核收系统” 类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11 提供软件名称包含“检验前标本自动化控制” 类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备用机要求

3.1 备管方式:全自动桌面式方式,自动选择采血管、自动打印粘贴标签,全程无需人工干预。

3.2 备管主机宽度:主机宽度≤22cm;【提供第三方检验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复印件佐证,并指出报

告内对应的佐证技术项;提供检测报告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需通过 CMA 和 CNAS 认证,并提供该检测

实验室的 CMA 和 CNAS 认证证书复印件】。

3.3 处理能力:单台主机选管、打印条码、粘贴条码的综合速度≥1440 管/小时。

3.4 模块集成打印机分辨率:≥300DPI;【提供第三方检验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复印件佐证,并指出

报告内对应的佐证技术项;提供检测报告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需通过 CMA 和 CNAS 认证,并提供

该检测实验室的 CMA 和 CNAS 认证证书复印件】。

3.5 在线采血管仓:单台模块在线装载采血管仓≥8 个仓,支持同时在线装载采血管种类≥8 种类

3.6 采血管装载方式:采血管整把水平放入,无需繁琐的单支垂直插入。

3.7 试管要求:试管开放;规格直径 12-18mm,长度 75-100mm;橡胶盖、塑胶盖、无盖、符合要求

的尿管均可上机使用。

3.8 双打印机:集成内置式双热敏打印机,一台自动打印粘贴试管,一台自动打印切标;中文、英

文标准字库,支持免费升级;支持条码类型和文字类型,支持特殊容器标签打印功能。

3.9 取管方式:水平置管,上进下出平躺预置式取管,非机械臂抓取管,支持所有厂家品牌试管。

3.10 试管及标签处理设计:患者的所有采血管和额外的非装载试管标签自动打印并掉入同一个试管

盒,操作更简单,同时避免采血遗漏;【提供第三方检验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复印件佐证,并指出报

./tmp/b46be21d-03eb-45b0-bf55-af54a20615c2-html.html

内对应的佐证技术项;提供检测报告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需通过 CMA 和 CNAS 认证,并提供该检测实

验室的 CMA 和 CNAS 认证证书复件】。

3.11 嵌入式集成控制一体机:贴标主机正面有集成嵌入式一体机(非外接),屏幕≥10 英寸,彩显,

可触控。

4、供应商须根据维保技术要求提供巡检和保养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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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合同条款以采购人审计处最终审定版本为准)

甲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19 号

乙方:

地址: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XXXX 运维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甲乙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以资

共同遵守。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词语应解释为:

合同:系统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

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参考文件。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人民币数额。

技术服务:指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XXXX 维护范围详见附件一《运维服务范

围》。

适用范围和期限

2.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甲方在本项目中约定的服务内容。

2.2 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合同文件资料和证明的使用

3.1 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之前,不得将合同或部分条款或任何规定、计划、草图、标本

或证明文件及与甲方利益有关的内容泄露给除执行合同的乙方所聘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对聘用人员

的泄露内容仅限于其工作范围内所必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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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除执行合同外,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之前不得使用 4.1 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证明。

3.3 除合同外,4.1 中所列举的文件甲方均保留所有权。

专利权及知识产权

4.1 乙方保证甲方不受因为在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维保服务而引起的第三者要求对其侵犯专利、商

标或工业设计权、知识产权的索赔的损失。

4.2 如果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维保服务时,被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他权利,

乙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以乙方的名义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由乙方承担。

4.3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过程中,应确保甲方获得合法的软件使用许可,同时不得实施任

何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4.4 甲方对本合同工作及其成果拥有完全所有权。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及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甲

方所有。

4.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利用与本合同相关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本合同后续改进

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4.6 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和许可有关的技术成果、计算机

软件、信息、资料和文件及其它非社会公众公开性信息,并不得以非本合同约定目的、方式和

范围使用。

质量保证

5.1 乙方应在故障发生后 4 小时内响应,并在 24 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并尽快加以解决。

5.2 乙方应在故障无法解决时,在 24 小时内提供备品备件,以保障甲方系统的正常运行。

5.3 乙方将按照甲方和最终用户的要求进行维保服务,并保证对本协议下的义务承担全部独立的责

任,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失。

5.4 设备维保期详见服务内容。在此期间乙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免费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5.5 乙方应提供现场培训服务。由乙方就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工作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现场培训指导。

价格

6.1 合同价格指本合同完全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含税),为甲方为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价

款,包括但不限于:

./tmp/b46be21d-03eb-45b0-bf55-af54a20615c2-html.html

① 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费用,含硬件设备维保服务费用;

② 乙方提供技术文件的费用、软件永久许可使用费(包括第三方软件许可使用费);

③ 乙方就本合同履行依据法律应缴纳的全部税费;

④ 乙方为完成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所发生的相关

费用。

6.2 合同服务费的总额(以下简称“合同总额”):本项目合同总金额为:¥,即人民币元整。

支付

7.1 甲方通过银行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按 7.2 款规定将合同款付给乙方。

7.2 甲乙双方结算方式: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运维期满六个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

方 50%合同金额,即¥【】元,大写:【】元整;服务期结束后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无异议,并通

过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款。

7.3 乙方收款的银行信息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其他银行信息变更导致的收款延误、丢失等责任与甲方无关。

7.4 甲方开票信息

开票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纳税人识别号:1211*开通会员可解锁*0W

地址及电话: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19号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户行及账号:北京银行天桥支行 *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

7.5 乙方应于每次收款前向甲方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开具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或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被视为违约。

7.6 乙方理解并接受,乙方应全面服从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合同价款支付、结算等相关

规定,并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如因甲方财政国库支付受限、预算批复、财政资金

未拨付到位、财政支付系统结账调整等原因造成支付不及时,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付款时间由

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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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8.1 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技术服务结束之日起 5 日内,乙方应根据技术规范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技术

服务工作产生的全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程序(包括程序的源代码)、程序表列、文档、报告、图

表、培训资料等。

8.2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相应阶段的技术服务后,应对项目工作进行完善自验收,自验收

通过后,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乙方应积极配合

甲方完成验收工作。

8.3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服务进行验收。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不予验

收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说明不予验收的理由及依据,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说明和限定的期限进行

改进。若经验收,乙方服务未能达到约定要求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9.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

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灾、旱灾、战争、暴乱、骚乱、政府行为等,该事件妨碍、

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

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其中,若任何法律法规、政策变更和政府

相关机构的指令,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均视为甲方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甲方有权单方

提前终止本合同。

9.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7(柒)日内将该等事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交不能履行或者

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转让

10.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转包

10.1 本合同由乙方负责执行,不准转包,对部分项目的分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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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12.1 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且甲方应对乙方遭受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12.2 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

同款项,同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及甲方向第三方采购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服务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12.3 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合同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额的 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继续

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如超过 15 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乙方

的款项且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12.4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任一项要求、技术指标或参数,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

违约责任外,每一项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 0.5%的违约金。

12.5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每推迟 24 小时乙

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1%的违约金。

12.6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软件或系统出现中止运行或其它重大故障,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

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如中止超过 72 小时,每增加 24 小时,乙方应向甲方额外支付合同总

价格 0.5%的违约金。

12.7 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有瑕疵、缺陷、技术资料有错误,或由于乙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

甲方设备、软件损坏或数据丢失,或存在其它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应立即无偿修理、完

善、更换及数据恢复,并负担由此产生的检验及其它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及最终用户发生的全部费

用和损失。修理、更换或数据恢复期限不应影响甲方工作进度要求。

12.8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同时向甲方进行赔偿。

12.9 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12.10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采取的补救措施超过 10 天,服务仍未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自行采

取补救措施及使用替代产品,乙方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及

增加的价格、费用和相关支出。

12.11 甲方选择任何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

甲方对第三方的责任的,乙方应当同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甲方对第三方的赔偿和其它责任。

12.1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其它费用、支出的,甲方有权从对乙方

的应付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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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

13.1 乙方对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项目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13.2 非经甲方特别授权,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并不包括授予乙方该保密信息包含的任何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类型的知识产权。

13.3 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因合同签署及履行接触对方并了解到的对方的

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公司计划及其他商业秘密或依法认定为秘

密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秘密的全部或

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3.4 当事人双方就其他保密条款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合同双方当事

人亦应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无论合同是否被撤销、变更、解除或终止,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之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保密期限自本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秘密事项被全部公开之日止。

税费

14.1 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双方课征的与履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本合同乙

方向甲方提供全额的 6%的技术服务费发票。

争端解决

15.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协商

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生效

16.1 本合同应在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自双方权利义务

履行完毕之日止。壹式 肆 份,甲方持叄份,乙方持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下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次序在先及更高要求为准:

(1)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书;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项目投标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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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招标文件(如有);

(6)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书面文件(如有)。

其他

17.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减,须另行签订书

面补充协议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列表

附件一:运维服务范围

附件二:售后服务承诺

附件三:乙方营业证照

附件四:服务人员资质证明和社保证明

附件五:现场备件库列表

附件六:验收报告(模版)

附件七:满意度调查

附件八:信息安全和保密承诺书

附件九:供应商诚信与廉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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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字页,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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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合同签署日期

服务交付清单:(如有请在此填写,如无则删除)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描述

数量

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 ]是 [ ]否

验收说明及结论:

xxxx 年 x 月 x 日……项目已顺利完成……,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阶段的技术

服务,符合合同规定要求。验收具体要求包含:……

使用科室签字:

(如无则删除)

甲方单位: (盖章)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 (盖章)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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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信息安全和保密承诺书

为确保北京天坛医院信息安全和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医疗设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凡为北京天坛医院提供设备、系统或相关服务的商家均须签署本承诺书,严格遵守本承诺书的要求并承担所有相关责任。我方郑重承诺:1、我方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2、我方承诺杜绝以下安全隐患:工作站使用默认用户名及口令、工作站 U 口接入没有安全管控措施、接入互联网或外部局域网、系统有后门可远程控制、擅自加装信号发射装置、远程调取或拷贝数据、数据存储于“云端”或境外、其他相关数据安全风险。3、我方承担安全责任和保密义务的信息是指院方提供或传授给我方,或者我方在履行双方合同或协议中知晓的信息,无论是口头或书面形式,无论是否标明保密或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各种业务运转产生的业务信息及数据、信息系统架构、硬件及网络信息、电子及纸质资料等任何技术和非技术的信息,也指与现有、未来和预计的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任何方案,以及重大决策、财务信息、人事档案、内部管理制度、患者隐私信息、诊断治疗技术等与医院运营管理有关的全部信息及资料。4、患者隐私信息属于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就诊卡号、病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单位电话、单位邮编、户口或家庭所在、家庭电话、户口或家庭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住址、联系人关系、合同单位号、合同单位名称、医疗证号、医疗费用、门诊病历号、住院号、单位地址、社保卡卡号、医联卡号、乡镇街道、现住址乡镇街道、京医通卡卡号、其他患者 ID(影像、病理等)。5、未经院方允许,我方不得直接或间接泄露院方任何形式的保密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含院方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把院方的数据用于商业目的。6、我方不得使用院方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在自己的组织内部将院方保密信息流通给组织内与本项目无关人员,除非经院方书面授权同意。7、我方会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此保密责任对我方雇员有约束力,包括对之后辞职或被解雇的雇员采取相同的保密措施。8、保密信息只能用于进行本项目准备、协商、实施和维护的目的,我方不得为除此以外的自身利益或任何其他方的利益而使用院方的任何保密信息。9、所有由院方提供给我方的信息资料仍为院方的财产,本项目结束后或者院方要求时应立即归还原件和所有据此制作的副本,不保留任何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和电子信息。10、导出医疗数据须按《天坛医院医疗数据导出流程规定》执行。11、不得直接或间接在医院网络及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密信息、有害信息、含计算机病毒或木马的文件。12、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服务器、工作站等终端会及时升级关键补丁,并安装医院统一的企业版防病毒软件或采用院方认可的防病毒措施。13、若违反本承诺书及相关规定,发生保密信息泄露问题,我方有义务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并赔偿引致之院方全部损失。14、若违反本承诺书及相关规定,发生信息系统安全问题,我方承担违约违规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5、签署本承诺书后,无论是否与院方存在合同关系,均不影响信息保密义务和相关安全责任的承担。保密义务的有效期是永久的,直至该保密信息被有权公开方主动公开,或者根据法规或有权机关的命令公开,或经院方的书面许可同意公开之日止。双方合作项目的终止并不影响本承诺书的效力。16、北京天坛医院保留本承诺书最终解释权。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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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诚信与廉洁承诺书

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一、我公司坚决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北京天坛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我公司在与贵院的经济往来中,所开具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

三、我公司严格执行贵院的采购准入制度,严禁一切不经贵院同意而直接进入使用科室的行为。

四、我公司不以任何名义向医院的任何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给予任何形式的回扣。

五、我公司将根据医院要求,制定合法的宣传方式。推销人员未经批准,不进入临床科室进行

产品宣传推广等活动。

六、我公司坚决拒绝医院各类工作人员提出索要好处的要求。同时向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七、我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保证产品质量和供货时间。如遇各类突发情况及时

与医院沟通解决。

如违反承诺,我公司愿接受院方的规定,停止同贵院的一切商业往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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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

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

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

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未标记

“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

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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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应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包 号 :

供 应 商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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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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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

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

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除外);

(七)

与我单位存在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

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

填写):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位负责人姓名

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名

称及出资比例

供应商的非控股股东/投资人

名称及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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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备注:

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本条所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

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3)本条所指控股关系指单位或股东的控股关系。控股股东指:

a.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b.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本条所指管理关系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5)本条所指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控股或管

理关系。

6)如无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7)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填写,如不填写视为实质性不响应;

不适用的填写“/”。

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适用:

供应商名称

单位负责人姓名

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名

称及出资比例

供应商的非控股股东/ 投资人

名称及出资比例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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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本条所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

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3)本条所指控股关系指单位或股东的控股关系。控股股东指:

a.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b.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本条所指管理关系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5)本条所指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控股或管

理关系。

6)如无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7)适用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必须填写,如不填写视为实

质性不响应;不适用的填写“/”。

3.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适用: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控股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非控股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备注:

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本条所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

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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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条所指控股关系指单位或股东的控股关系。控股股东指:

a.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b.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本条所指管理关系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5)本条所指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控股或管

理关系。

6)如无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7)适用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必须填写,如不填写视为实

质性不响应;不适用的填写“/”。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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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2-1 中小企业声明函

说明:

( 1 )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无

需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

应商如具有上述证明文件,建议在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

( 2 )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

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且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

分提供。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

采购 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如

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响应文件中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

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拟分包情

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且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

(4)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供应

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如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中除须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

《联合协议》;上述文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

(5)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

1)《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 。联合体响应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

2 )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 ,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

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

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充分 、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 、

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6)温馨提示 :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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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了 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

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

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及《金融业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 号)等 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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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

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

资产总额为

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

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

资产总额为

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______

期:______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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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

行勾选)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

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

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

期: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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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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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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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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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响应书

响应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

此项目进行磋商。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

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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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____(姓名)系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

_____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

递交、撤回、修改

____(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

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

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

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否则,

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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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

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

证双面电子件。

5.供应商须附被授权人的在职证明(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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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

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

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

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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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被授权人的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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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包号: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

报价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大写

小写

注:

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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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价(元) 数量

合价(元) 备注/说明

1

2

3

总价(元)

注:

1.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2.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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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同条款偏离表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

/包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

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

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

目号

(页码)

竞争性磋商文

件要求

响应文件内容

偏离情况

(据实填写)

说明

注:“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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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采购需求偏离表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

/包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页码)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内容

偏离情况

(据实填写)

说明

注:1.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无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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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1.1 供应商在中国境内承担评分办法中所要求项目案例业绩一览表

项目编号

/包号:__________

标的名称:

序号

服务时间

项目内容

合同金额

最终用户名

联系人及电

履约情况

1

2

3

4

5

注:

1.供应商应如实列出以上情况,如有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其应答申请被拒绝。

2.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中的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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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组人员情况表

11.2.1 项目组成员一览表

项目编号

/包号:__________

标的名称:

序号

姓名

年龄

学历

技术职称/执业/职业资格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在本项目中拟担任

工作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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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项目组主要成员简历表

项目编号

/包号:__________

标的名称:

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姓名

出生年月 年 月

执业或职业资格

学历

技术职称

项目组主要成员资

职务

工作年限

公司/项目/职务/类似项目(管理)经验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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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由供应商自行编制,须对磋商文件所有相关技术

要求作出详尽响应。

供应商视需要自行编写或提供,

包括但不限于比选评审标准要求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

第五部分技术需求要求的相关材料以及供应商认为其他必要的内容等。

1)对本次服务目的理解

2)整体服务方案

3)对服务团队方案

4)巡检和保养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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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包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

最后报价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大写

小写

注: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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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诚信与廉洁承诺书

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本单位参与由(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组织的(项目名称)政府采购工作,为了保证政府

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我单位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履行合同,并严格遵守以下承诺:

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约束、规范自己行为。严格遵守采购人内部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2.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礼券)、有价

证券,或提供无偿服务;不报销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安排旅游或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宴请采购人和采购

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不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工作安排、

出国(境)提供方便。

3. 不单人约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

关工作人员家中或其他非办公场所商谈业务。

4. 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询问评标情况或施加任何影响。

5. 不通过中介公司或任何单位、个人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

施加压力。

6. 与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1)不同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2)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

近姻亲关系。

3)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利益关系

我单位若有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条款(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后,完全愿意接受党纪政

纪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依法依规进行的任何处罚与处分;若构成违约,向采购

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若造成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触犯刑律,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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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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