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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城市典当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本登记机关决定纠正你单位名称,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登记前,我局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因当事人及部分利害关系人无法取得联系,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不符合规定企业名称决定书》(泉市监)名纠决〔2025〕第01号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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