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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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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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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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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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有效期 |
90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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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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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1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6,626,976.68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其他评标办法 |
| 开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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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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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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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审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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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疑澄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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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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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后开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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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后开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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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本项目图纸过大以澄清方式发布图纸第二部分,请各潜在投标人在本澄清公告附件中自行下载图纸第二部分。 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形式评审标准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报价文件)”增加评审因素:1.未发现异常低价情况本项目:不设置异常低价指标或低价风险控制价,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时,启动异常低价评审程序。评标委员会应当先请异常低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1)亏本让利; (2)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3)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 (4)类似项目业绩。相关标书内容在投标函基础信息、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工程量清单(绑定gczj文件)中体现。 2.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相关标书内容在投标函基础信息、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工程量清单(绑定gczj文件)中体现。 3.评标流程变更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打分-报价初审-报价详审-商务标初审-商务标详审-技术标初审-技术标详审。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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