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疑一:第一章 1.4.1 1.营业执照和资质要求 1.3投标人既为制造商又为代理商或经销商(即部分产品自产、部分产品外购)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针对自产产品须满足上述1.1条(制造商)要求;针对外购产品:须满足上述1.2条(代理商或经销商)要求,即提供外购产品制造商的授权书及相关资质。 我司依法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仔细研读采购文件后,发现采购文件未针对盐酸、次氯酸钠两类药剂设置生产厂家唯一授权要求,该条款设置不符合危化品监管规定及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存在重大合规风险、履约风险及招投标违法违规隐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正式提出书面质疑,具体内容如下: 一、质疑事项 本项目采购文件未要求盐酸、次氯酸钠投标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唯一授权书,违反危险化学品监管相关法规,且极易引发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投标行为,恳请修改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两类药剂投标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书。 二、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符合危化品特殊监管要求,保障项目合规履约 1. 盐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受应急管理、公安部门双重严格监管,需落实购销流向全程追溯、资质备案、闭环管控等法定要求,属于国家重点管控危险化学品,供应链必须单一、可控、可追溯。 2. 次氯酸钠属于危险化学品,具备腐蚀性等危险特性,污水处理用高浓度次氯酸钠需满足危化品储存、运输、供应全流程合规要求,供应链稳定性直接关系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营。 3. 两类药剂均为污水处理厂日常必需、持续消耗的核心药剂,且重庆及其周边区域具有满足招标文件需求的盐酸或者次氯酸钠生产厂厂家不低于3家,保证供货及时且安全可靠且不会出现流标现象。若不设置生产厂家唯一授权,无法确保供应商具备稳定、合规的供货渠道,易出现资质挂靠、产品来源不明、储存运输不合规等问题,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导致项目存在安全监管、生态环保合规风险。 (二)不设置唯一授权,极易引发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项目盐酸、次氯酸钠属于特殊管控危化品,产品供货渠道、货源资质受严格监管,若不设置厂家唯一授权,市场上无实际供货能力、无合规资质的供应商,可通过随意调取厂家资质、多头获取货源参与投标,极易引发多家供应商相互串通、联手报价、操控投标价格、虚假响应投标等围标、串标行为。 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中“禁止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的强制性规定,扰乱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还会导致中标供应商无真实履约能力,后续出现断供、产品质量不达标、合规资质不全等问题,直接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造成公共服务中断、生态环境受损等严重后果。 (三)设置唯一授权是保障履约能力、维护招投标秩序的必要举措 设置生产厂家唯一授权,可从源头筛选具备真实供货能力、合规资质、稳定仓储物流体系的供应商,杜绝无资质、无实力供应商恶意投标,有效防范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确保危化品供应全程合规、质量可控、供应不间断,既符合危化品特殊监管要求,也契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择优的核心原则,保障项目顺利履约。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且不得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殊需求,设定合理、合规的资格条件,保障采购质量与招投标秩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中标、成交无效,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有权针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合规条款,提出书面质疑。 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实行严格的全流程管控,从业单位需具备合规、稳定的供货与管控能力,杜绝产品违规流转。 四、质疑请求 1. 恳请贵单位依法修改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将盐酸、次氯酸钠生产厂家出具的唯一授权书列为投标资格审查必要条件,要求所有投标供应商提供对应厂家唯一授权文件; 2. 明确该唯一授权要求为项目实质性响应条款,未提供的供应商按无效投标处理; 3. 将修改后的采购文件依法公示,保障所有潜在合格供应商公平参与投标。 我司承诺,本次质疑内容真实、有据可依,绝无虚假陈述,恳请贵单位在收到本质疑函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维护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与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