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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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N0122QT260077 |
| 项目名称 |
公开征集九华山风景区大愿文化园内九子袈裟广场北侧1号、2号门面约60平方米经营场地合作运营方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九华山文旅康养集团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分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池州市 |
| 挂牌价格 |
90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5 |
| 挂牌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 转让事项说明 |
1、合作运营标的类型及业态 合作运营标的的类型为商业,业态仅限于经营连锁品牌超市(便利店),禁止销售旅游纪念品和文创产品,禁止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油烟、噪音污染及其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业,并禁止销售与佛教商业化相关的产品及与园区经营业态相冲突的产品。意向合作运营方在报名时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连锁品牌意向表》,意向合作运营方竞得标的后,实际经营的连锁超市(便利店)品牌须与提交的《连锁品牌意向表》一致。 2、合作运营标的超额分成 在合作运营期限内,合作运营方除支付保底分成外,还应向征集方支付超出营业收入定额部分的超额分成,超额部分按25%:75%的比例分成(即征集方分得25%、合作运营方分得75%),合作运营方经营合作运营标的所有营业收入均应通过征集方指定银行账户结算,具体营业收入定额、结算方式如下: (1)每个合同年度营业收入定额按每个合同年度保底分成除以25%计算(即:每个合同年度保底分成÷25%),每个合同年度保底分成为全部合同年度保底分成的平均值。每个合同年度超额部分按每个合同年度总营业收入减每个合同年度营业收入定额计算(即:每个合同年度总营业收入-每个合同年度营业收入定额)。 (2)如合作运营标的每个合同年度营业收入超出每个合同年度营业收入定额,则超额部分由合作运营方按25%比例向征集方支付超额分成。每月度结束双方完成超额分成核对、确认后10日内,合作运营方应按双方确认扣除超额分成(未超过每个合同年度营业收入定额的超额分成按0计算)后的金额向征集方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集方收到有效发票后15日内将其对应发票金额转至合作运营方指定账户。 3、意向合作运营方如需查勘合作运营标的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征集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