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457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超市及13台自助售卖机整体出租(租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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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8-24
发布于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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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GR2026LN1005448
项目名称 (2026)1457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超市及13台自助售卖机整体出租(租期1年)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沈阳市
挂牌价格 19.68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5
挂牌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事项说明 1、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承租方应当在竞租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如承租方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或拒绝签署租赁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放弃承租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及沈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挂牌。 3、超市(含自动售卖机)营业范围及要求 (1)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遵守市场监督管理监管、物价、计量、防火、治安、卫生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文明经商,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货物不准超越所经营的范围。经营所有货品需向院方综合管理科备案后方可经营,只允许经营日用杂品、卫生用品,包装食品,母婴用品等,不准经营烟草产品,酒类,保健品,医疗器械,药品、电子产品,不允许租售陪护床,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过期食品及易变质、易腐食品等。 (2)承租方经营期间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院方监管,平价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皇姑区域内大型超市商品价格。 (3)承租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进货渠道必须严格管控,如因食品问题,造成纠纷投诉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有进口商品需要有真实有效的国家海关及商检部门的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 (4)承租方应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门前及走廊不允许摆设货架等杂物(包括垃圾桶、包装、纸壳等)。 (5)承租方在经营期间,自行整理、保管货物,货架货品总高度距地面≤1.5米,靠近墙体的货架货品总高度距地面≤1.8米,货架密度以不影响疏散为标准;承租方在经营期间,自行整理超市(含自动售卖机)货品,摆放美观整齐温馨。 (6)超市(含自动售卖机)经营所需的经营设备(如自动售卖机、货架、冷冻冷藏设备、收款设备、监控设备等)均由承租方自行采购安装。为保证消防安全,防止设备出现火灾隐患,设备要求合格产品,款式、规格、色彩等需院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 (7)承租方禁止张贴标识、LED牌匾、广告宣传等内容,如特殊情况需向院方提出书面申请,经院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8)自动售卖机需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经营,超市每年365天营业,为住院患者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患者及家属推销产品。 (9)自动售卖机需按医院整体要求进行摆放位置;售卖货品数量不足时应及时补充、保证货源充足。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要立即维修,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10)自动售卖机具备智能化操作系统,方便患者操作。 4、经营人员要求 (1)承租方自行聘用在经营超市期间的服务人员。 (2)承租方必须统一着装,服装样式需符合院方要求。 (3)承租方服务人员年龄结构建议在55岁以下。 (4)承租方需办理所有服务人员健康证,需在院方备案。 (5)承租方按照国家法律要求交纳超市服务人员的保险,承担在工作期间患病、意外受伤、死亡等经济和法律责任,合同期满后负责安置或补偿,如果因此而引起纠纷,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院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承租方服务人员要有相关服务经验,服务热情周到,避免出现纠纷,杜绝患者家属、本院职工的信访举报。由于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包括退换货),承租方应按院方要求出面解决纠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有经济纠纷,应补偿全部经济损失。如承租方未按院方要求出面解决纠纷,承租方应无条件接受院方处理结果,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赔偿责任,由承租方无条件全部承担,每年度如发生有理投诉达到五次或同样问题投诉达到三次的,院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超市/自动售卖机管理要求 (1)承租方不允许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改建、扩建。 (2)经营期间严格服从院方管理,主要管理部门为综合管理科,要认真遵守院方的规章制度,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院方对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承租方实施。 (3)所有资质文件及健康证均需到院方综合管理科备案。 (4)全面配合院方各项工作,防疫工作(按照上级部门及院感科要求自备常态化的防疫物资)、新开展的各项工作等。 (5)按院方要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 (6)院方综合管理科、审计、物价等部门对承租方经营状况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高于本区域内大型超市同类商品价格,按违约处理,承租方应按每种违约商品售价的10倍金额向院方支付违约金,承租方必须向院方交纳相应金额的违约金,并立即进行整改。 (7)院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对不服从院方管理、服务态度不好的服务员予以辞退,承租方必须在3天内做好人员辞退调换。 6、超市(含自动售卖机)安全要求 (1)承租方做好防火防盗和安全生产工作,超市经营必备的用水、用电院方提供,费用自理,但不可私接乱用。安装接电需经综合管理科审批后方可施工。发生一切事故如因火灾、盗抢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对院方造成经济损失,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租方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盗等与院方无关,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承租方承租院方的场地只能用作超市经营使用,未经院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不可改建,扩建。 7、超市(含自动售卖机)装修要求 承租方进行经营区域装修应与医院整体风格保持一致。做到亮化、美观、温馨、整洁: (1)装修时间:施工时间为早6:30-17:30,其余时间禁止施工,避免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和室内装修及其他作业。 (2)为避免影响超市日常经营,给病患带来不便,须向院方提交装修设计方案、符合环保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质检报告。 (3)承租方在装修期间要注意施工安全,在施工期间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应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自动售卖机安装接电需经综合管理科审批后方可施工。 8、其他权利和义务 (1)院方出租的场地仅限于开办超市(含自动售卖机)使用。如因医院整体发展规划需调整经营位置,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院方进行相应调整,承租方装修的费用及搬迁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承租方在经营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院方无关,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 由于承租方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承租方如需停止经营及终止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向院方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方所交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不予退还,双方签订书面解除合同。 (4)院方为特殊场所,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需要解除的,承租方应无条件交回所承租区域,租金按实际承租时间结算,院方无需作任何补偿(包括装修投入费用)。 (5)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6)合同期满后,承租方应无条件在3日之内清空场地,向院方交还所租场地,自行处理超市(含自动售卖机)货品及各类设备,不得向院方及未来承租方要求各种补偿(承租方进场后与现承租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如装修费及设备等事宜,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第三方评估意见为准)。如现承租方到期未清空场地,视为承租方放弃场地内的所有物品,院方有权自行处理,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项目成交后的违约及终止 (1)承租方擅自将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改建、扩建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装修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4)不服从院方管理,未按照合同要求执行的,达到三次,并拒不整改的; (5)每年度如发生有理投诉达到五次或同样问题投诉达到三次的; (6)租赁期内累计3天不正常经营的; (7)自动售卖机故障处理不及时超过5次。 当出现以上任意一种情况,院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承租方应在3日内清空场地,将场地无条件退还院方,租金等费用不予退还,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院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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