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新桥街道交通协管服务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新桥街道办事处拟对新桥街道交通协管服务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 采购项目名称:新桥街道交通协管服务项目 合同金额(元):*开通会员可解锁*.00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一、原合同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中(1):“根据实际需求,乙方需配备协管员40人,甲方有权基于实际需求与预算要求对人数进行调整。”修改为:“根据实际需求,乙方需配备协管员25人,甲方有权基于实际需求与预算要求对人数进行调整。”;增加第(5)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该人员二次入职的需求,非因工作失职被甲方辞退、因甲方裁员或其他非个人过错原因离职的派驻人员,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通过任何理由或方式拒绝。若该人员曾与乙方产生过劳动纠纷,乙方已为其支付过经济补(赔)偿金,原则上不予招录”。二、原合同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中增加第6条:“派驻人员发生离职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充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增加第6.1:“若乙方未按前款约定按时补充人员,甲方当月服务费按实际服务天数及对应费用结算;同时,对于乙方未按时为派驻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及其他法定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在当月服务费中直接予以扣减,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三、原合同第五条 工作时间要求及其他要求中(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乙方需配备协管员 40 人。派驻人员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素质要求,报甲方审核并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修改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乙方需配备协管员 25 人。派驻人员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素质要求,报甲方审核并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四、原合同第六条 服务费与支付方式:“(一)服务费:“1、本合同上限价为人民币叁佰零捌万元整 (¥3080000元),每月20日前经双方核定上月的实际用人数并支付上月服务费。修改为:“1、本合同上限价为人民币壹佰玖拾贰万伍仟元整(¥*开通会员可解锁*元),每月20日前经双方核定上月的实际用人数并支付上月服务费。”五、原合同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违约责任及赔偿规定增加内容:“3、因上级文件要求、行政决策、财政预算等由于公共利益需要、维护法定权益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出现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形,甲方有权单方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并通知乙方就实际完成的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结算。合同中尚未履行的约定事项,双方不再负有义务履行,乙方不得因此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为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我办与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原合同金额由308万元/年压减至192.5万元/年。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履行合同条款,我办现就上述合同金额压减事宜起草了《新桥街道交通协管服务项目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书已征询街道司法所意见,我中心后续将做好履行相应的决策、公示以及备案程序,其余内容不变。 |
| 征求意见期限:从*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采购人:新桥街道办事处 地址:新桥街道中心路239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宝安区国库支付中心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东路31号108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