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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五指山市三月三广场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我单位拟定了《五指山市三月三广场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第二次征求有关意见建议。征集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4月20日(共7个自然日),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信函等书面形式反馈我中心,我单位将及时汇总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 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联系地址:五指山市广场路2号市政大楼四楼。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电子邮箱:cg86629080@163.com
五指山市市政服务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五指山市三月三广场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五指山市三月三广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户和进入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功能定位。三月三广场是五指山市集民族文化展示、公共活动集聚、便民服务供给、应急避难保障于一体的城市核心公共空间,主要承担以下功能:
1. 民族文化展示功能:作为传承和弘扬黎族苗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承接“三月三”等民族节庆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民俗特色与文旅资源,打造城市文化名片。
2. 公共活动集聚功能:为市民提供休闲健身、文化娱乐、社会交往的公共活动空间,承接各类公益宣传、文化展演、群众体育等活动,满足不同群体的公共文化需求。
3. 便民服务供给功能:配置应急服务、志愿服务、信息咨询等便民设施,为市民和游客提供多元化公共服务,提升城市公共服务便利度。
4. 应急避难保障功能:按照国家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建设,具备应急疏散、临时安置、物资储备等功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为周边群众提供安全避难场所。
第四条 开放时间
1.社会公众和单位:每日6:00至23:00时段开放,23:00至次日6:00为维护巡查时段,特殊情况可调整并公示。
2.临时设摊服务活动:仅允许在非工作日8:00-12:00及15:00-22:00时段开放,服务活动需经广场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设摊,其他时间禁止开放。
3.广场舞活动。平日允许时段:7:00-12:00及15:00-22:00,22:00至次日7:00 禁止开展任何形式广场舞活动;特殊时段调整:中考、高考等重大考试或其他特殊情况期间(以政府公告为准),广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全天禁止广场舞活动。
4.特殊时段:突发事件时,广场主管部门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临时关闭广场,及时通过官方渠道、现场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应急响应结束后及时恢复开放。
第五条 管理原则。三月三广场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原则,实行主管部门统筹、多部门协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容貌管理标准
1. 设施维护:广场内雕塑、喷泉、座椅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破损、污渍;绿化植物定期修剪,无杂草、垃圾。
2. 户外设施设置:广场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等需经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定期维护更新。
3. 禁止行为:禁止损毁广场地面、护栏等基础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禁止在广场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晾晒衣物,严禁擅自搭建临时构筑物。
第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
1. 保洁要求:广场地面无果皮、纸屑、烟蒂等垃圾,垃圾收集容器每日清理,无满溢、异味。
2. 宠物管理:携带宠物进入广场需束牵引绳,宠物粪便需立即清理。
3. 施工管理:广场内施工需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恢复原貌。
4.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美观。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物品;其他影响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 准入活动正面清单。经备案审批后,允许在广场内开展下列活动:
1. 公益类活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政策宣传、文化惠民演出、科普教育、志愿服务、公益捐赠、非遗展示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2. 文化类活动:政府主办的民族节庆活动(如三月三主题活动)、群众文化展演、艺术展览、传统体育赛事、全民阅读推广等文化体育活动。
3. 经营类活动:在广场划定的临时经营专区内开展的特色农产品展销、文旅周边产品售卖、合规商业展演、便民服务推广等临时设摊服务活动,活动不得占用主通道、应急疏散通道及公共活动核心区域。
4. 群众自发活动:市民自发开展的广场舞、健身操、太极拳、合唱、乐器演奏等休闲健身娱乐活动,需遵守本规定关于活动时间、噪声控制、场地使用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禁止活动负面清单。严禁在广场内开展下列活动:
1. 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以及涉及封建迷信、宗教传播、非法集会、传销、赌博等性质的活动。
2. 未按规定备案审批的大型商业活动、经营性培训、产品展销会等占用广场公共资源牟利的活动。
3. 使用高噪声设备、超出规定分贝限值、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和周边机关单位日常办公的活动。
4. 可能损坏广场公共设施、破坏绿化植被、造成环境污染的活动,包括露天烧烤、明火祭祀、私自搭设大型充气游乐设施等。
5. 其他影响广场正常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公共秩序维护。广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各类不文明行为,维护广场良好公共秩序。严禁在广场内乞讨、未经许可兜售物品、散发小广告;严禁使用高音喇叭、音响设备制造噪声干扰他人。广场内禁止机动车、电动车进入(除工作生产车辆、应急车辆外),非机动车需在指定区域停放。
第十一条 公共公益活动管理。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部门使用广场开展活动的,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广场主管部门备案;非公有制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使用广场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提交场地申请书、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同意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临时设摊服务活动
1.本规定所称临时设摊服务活动,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临时占用广场公共区域开展的商品销售、服务推广、商业展演、摊位租赁等经营活动。活动范围仅限广场划定的临时经营专区,不得占用广场主通道、应急疏散通道、绿化区域、公共设施周边及广场舞活动固定区域。
2.占地面积与活动数量限制。为维护好市民旅客游玩体验和开放秩序,对广场同一时段内的单个活动占地面积和活动总数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占地面积和活动总数由广场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予以研究动态确定。
3.备案管理要求。活动实行事前备案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活动备案申请书,载明活动名称、内容、时间、期限、占用面积、摊位数量、参与人数、安全保障措施等;(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3)活动方案及应急预案;(4)涉及文艺演出、食品经营等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行业,需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5)场地使用承诺书,明确环境卫生维护、设施保护、秩序管理等责任。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未经备案的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第十三条 广场舞活动管理
1.声音分贝要求。分贝上限:广场舞活动使用的音响设备不得超过60分贝。监测标准:音量测量以广场边界线外1米处为监测点,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噪声监测设备,确保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2.活动规范。场地划定:广场管理单位应在广场内划定固定广场舞活动区域,明确标识并公示,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开展活动;设备管理:广场舞组织者应使用低噪声音响设备,避免使用高音喇叭;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设备,清理场地垃圾;人数限制:单支广场舞队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避免占用过多公共空间,影响其他市民正常活动。
3.监督与处罚。广场管理单位应对广场舞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超时、超分贝或违规使用设备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可联合社区居委会进行调解,经劝阻调解仍不改正的,立即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公安部门报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公安部门对违反时间或分贝规定、经劝阻调解仍不改正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广场为公益性聚散广场且是应急避难场所,经同意临时使用广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特殊情况不允许长时间占用使用广场场地,应按照同意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并按要求设置临时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需保持场地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垃圾,不得损坏广场设施;应积极配合广场管理人员合理工作安排,否则将予以停止使用活动场地、记录在案以及后期限制使用广场等处理。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五指山市市政服务中心):负责广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1. 规划与标准制定:编制广场容貌、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等专项规划,制定广场管理标准(如设施维护标准、环境卫生标准、车辆停放标准)。
2. 设施建设与维护:统筹广场公共设施(如照明、座椅、公厕)的新建、改造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定期检查并维护广场照明、音响、健身器材、挡车护栏、温馨告示牌等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3. 环境卫生保洁:每日定时清扫广场,及时清运垃圾,保持公厕、座椅等设施清洁。劝阻不卫生行为(包括乱扔垃圾、牵宠物进入广场排泄粪便)。
4. 秩序维护:劝阻不文明行为(如躺卧公共座椅、践踏草坪、乱设摊经营、乱贴乱画乱设置广告、乱堆乱放物品、乱晾晒衣物、乱停乱放车辆),对广场内未经依法审批的大型集会、商业活动进行制止,配合执法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协调交通部门,在广场周边人行道划设二轮车辆泊车位;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文化和文旅活动,丰富市民生活。
5. 应急管理:协调处置广场突发公共事件(如自然灾害、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等。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广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职责包括:
1. 市容秩序执法:依法查处广场内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贴乱画、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
2. 环境卫生执法:依法查处乱扔垃圾、宠物粪便不清理、破坏绿化等行为,依法查处、处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等行为。
3. 设施保护执法:依法查处损毁广场公共设施(如雕塑、座椅、照明设备)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协同部门职责
1. 公安部门:负责广场治安管理,处置突发事件,重大广场活动维护交通秩序(如广场周边车辆停放管理)等。
2. 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场内合法经营的摊点、商户进行资质审核和食品安全监管。
3. 生态环境部门:监督广场内噪声污染、油烟排放等环保问题。
4. 河南西社区:协助开展广场环境卫生宣传,组织居民参与广场维护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廉洁自律要求。广场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
2.在广场日常管理、设施维修等环节中,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擅自挪用、侵占广场管理经费或公共财物;
4.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监督制约机制
1. 社会监督:在广场显著位置设置廉洁监督公示牌,市民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现场等方式举报广场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及广场管理问题,或提出广场管理相关意见及建议,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2. 定期检查: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广场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市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1.广场管理人员如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收受礼金礼品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约谈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2.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将收集相关线索移交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五指山市市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xx月xx日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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