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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五指山市三月三广场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我中心草拟《五指山市三月三广场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1月15日,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信函等书面形式反馈我中心,我中心将及时汇总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 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联系地址:五指山市广场路2号市政大楼四楼。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电子邮箱:cg86629080@163.com
附件:《五指山市三月三广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五指山市市政服务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五指山市三月三广场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五指山市三月三广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户和进入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原则。五指山市三月三广场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原则,实行主管部门统筹、多部门协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主管部门(五指山市市政服务中心):负责广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1. 规划与标准制定:编制广场容貌、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等专项规划,制定广场管理标准(如设施维护标准、环境卫生标准、车辆停放标准)。
2. 设施建设与维护:统筹广场公共设施(如照明、座椅、公厕)的新建、改造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定期检查并维护广场照明、音响、健身器材、挡车护栏、温馨告示牌等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3. 环境卫生保洁:每日定时清扫广场,及时清运垃圾,保持公厕、座椅等设施清洁。劝阻不卫生行为(包括乱扔垃圾、牵宠物进入广场排泄粪便)。
4. 秩序维护:劝阻不文明行为(如躺卧公共座椅、践踏草坪、乱设摊经营、乱贴乱画乱设置广告、乱堆乱放物品、乱晾晒衣物、乱停乱放车辆),对广场内未经审批的大型集会、商业活动进行制止,配合执法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协调交通部门,在广场周边人行道划设二轮车辆泊车位;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文化和文旅活动,丰富市民生活。
5. 应急管理:协调处置广场突发公共事件(如自然灾害、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五条 执法部门(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广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职责包括:
1. 市容秩序执法:依法查处广场内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贴乱画、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
2. 环境卫生执法:依法查处乱扔垃圾、宠物粪便不清理、破坏绿化等行为,依法查处、处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等行为。
3. 设施保护执法:依法查处损毁广场公共设施(如雕塑、座椅、照明设备)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协同部门职责
· 公安部门:负责广场治安管理,处置突发事件,重大广场活动维护交通秩序(如广场周边车辆停放管理)等。
· 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场内合法经营的摊点、商户进行资质审核和食品安全监管。
· 生态环境部门:监督广场内噪声污染、油烟排放等环保问题。
· 街道办事处/社区:协助开展广场环境卫生宣传,组织居民参与广场维护志愿服务。
第七条 容貌管理标准
1. 设施维护:广场内雕塑、喷泉、座椅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破损、污渍;绿化植物定期修剪,无杂草、垃圾。
2. 户外设施设置:广场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等需经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定期维护更新。
3. 禁止行为:禁止损毁广场地面、护栏等基础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禁止在广场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晾晒衣物,严禁擅自搭建临时构筑物。
第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
1. 保洁要求:广场地面无果皮、纸屑、烟蒂等垃圾,垃圾收集容器每日清理,无满溢、异味。
2. 宠物管理:携带宠物进入广场需束牵引绳,宠物粪便需立即清理。
3. 施工管理:广场内施工需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恢复原貌。
4.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美观。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扔乱倒废弃物;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物品;其他影响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 公共秩序维护
1. 禁止行为:严禁在广场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小广告;严禁使用高音喇叭、音响设备制造噪声干扰他人。
2. 车辆管理:广场内禁止机动车、电动车进入(除工作生产车辆、应急车辆外),非机动车需在指定区域停放。
第十条 活动管理
1.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1) 组织社会公益、文化文旅、文艺体育等活动;
2) 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设置公用服务和春节期间的经营设施;
3) 其他临时性占用广场的活动。
2.申请临时占用广场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书。内容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和活动人数等;
2) 使用广场开展含有宣传、文艺、体育、商业等内容的活动,必须提交市委宣传部、卫健委、旅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3) 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 本广场为公益性聚散广场且是应急避难场所,平时不允许任何盈利性经营活动。春节或重大节假日期间要设置经营场所,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经同意临时使用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同意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并按要求设置临时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活动主办方需保持场地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垃圾,不得损坏广场设施。如果从事与同意的内容和范围活动不符的活动,将会停止其活动并且在今后的时间里不再同意其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广场舞活动管理
1.允许活动时段。广场舞活动应在每日7:00-12:00、15:00-22:00 内进行,22:00至次日7:00 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广场舞活动;特殊时段调整:中考、高考等重大考试期间(以政府公告为准),考点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广场,考试日全天禁止广场舞活动;非考试日的活动时间缩短为7:00-9:00、18:00-21:00。
2.声音分贝要求。分贝上限:广场舞活动使用音响设备的,白天(7:00-22:00)音量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22:00-次日7:00)禁止使用音响设备;监测标准:音量测量以广场边界线外1米处为监测点,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噪声监测设备,确保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3.活动规范。场地划定:广场管理单位应在广场内划定固定广场舞活动区域,明确标识并公示,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开展活动;设备管理:广场舞组织者应使用低噪声音响设备,避免使用高音喇叭;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设备,清理场地垃圾;人数限制:单支广场舞队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避免占用过多公共空间,影响其他市民正常活动。
4.监督与处罚。管理单位职责:广场管理单位应对广场舞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超时、超分贝或违规使用设备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立即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公安部门报告;执法部门查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公安部门对违反时间或分贝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监督机制
1. 社会监督:市民可通过投诉电话或现场等渠道举报广场管理问题,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2. 定期检查: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广场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市民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五指山市市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xx月xx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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