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医院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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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永春县医院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主项目为综合医院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真武南路98号,占地面积37549.93m2(其中新增占地面积29386m2,利用现有项目8163.93m2),新增床位400张,新增门诊量1200人次/天;子项目为急救站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桂洋镇桂洋村298号,占地面积1084m2,不设置床位。具体医疗设备型号、功能布局、建设内容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及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科学安排施工进度、时序,控制施工范围,避免施工期废水、粉尘、噪声、固废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主项目新增生活污水、医疗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新建废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消毒”)处理,新增后勤污水依托现有一期工程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现有废水处理站处理,再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子项目废水经新建化粪池预处理后再依托桂洋卫生院地埋式污水站处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镇区污水站统一处理。废水入网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其中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

(三)大气污染防治。主项目检验废气应设置通风柜,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所在楼顶通过不低于68.95m的高排气筒排放;后勤楼食堂油烟应经现有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油烟管道引至楼顶排放;备用发电机废气应通过管道引至楼顶排放;废水处理站应为地埋式设计并加盖密闭,恶臭经“活性炭吸附装置+紫外消毒”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应加强废气的收集管理,减少甲醛等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子项目废水处理站应为地埋式密闭运行,少量恶臭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应加强管理,降低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主项目检验废气中的甲醛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后勤楼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废水处理站恶臭浓度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标准限值;子项目的废水处理站恶臭浓度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标准限值。

(四)噪声污染防治。主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定期维护及墙体隔声等措施,子项目应采用墙体隔声、加强管理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主项目临南环路一侧(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子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落实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运等过程的相关环保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检验废液、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废紫外灯管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密封暂存于医疗废物间内,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医院污水处理污泥等需定期进行清掏、浓缩压滤、消毒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确保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4的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涉及辐射的项目应单独办理辐射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辐射机房应采取辐射屏蔽措施,设置工作指示灯,张贴辐射警告标志,落实辐射安全管理措施,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七)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八)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城管执法、住建、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按照相应规范将本项目纳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主项目应设一个容积不小于62.37m3的应急池,同时应急池与废水处理站同时设计,且与调节池相连,并配套建设完善的排水系统、切换系统及污水提升装置。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报告表》核定的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主项目建成后永春县医院全院化学需氧量≤8.7473t/a、氨氮≤0.8747t/a(二期主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4.1773t/a、氨氮≤0.4147t/a);子项目建成后新增化学需氧量≤0.0267t/a、氨氮≤0.0036t/a。项目属于医疗服务项目,不属于工业项目和工业集中供热项目,暂不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范围。主项目VOCs(甲醛)≤0.000493t/a,按1.2倍调剂(即0.0005916t/a)实施削减替代。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项目属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该总量由全市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四、你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六、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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