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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用 | 鬼荫区行 |
| 有变更登 |
攻审批服务局
己决定书
济槐行审企撤登字(2026)011号
被许可人:济南本聪科贸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2799号银座中心5号楼913室;法定代表人:杨辉新;注册资本:100万元整;成立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包装材料、工艺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玻璃仪器、建筑材料、有色金属、装潢材料、五金、家具、纺织品、酒店设备;化肥、土壤固化剂、新型建材的技术开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85978Q;登记机关: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受理调查的"济南本聪科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变更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经查实:被许可人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冒用房启勇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房启勇不知情,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公司登记,房启勇没有实际在公司任职,
被许可人提交的是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
我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向济南本聪科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济槐行审企撤听告字(2026)011号),同时在山东政务服务网和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变更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济南本聪科贸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被许可人"济南本聪科贸有限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的公司变更登记。
被许可人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槐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和平阴县人民法院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