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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清远110千伏鹿鸣站至110千伏寨南站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清环审 〔2026〕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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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 |
线路途径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清远大道107号(清远市民中心)三楼市级综合业务区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编:51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