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中医医院中央空调维保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成交
发布时间:
2025-09-25
发布于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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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芜湖市中医医院中央空调维保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WH22QT2025FW7357
标段名称 芜湖市中医医院中央空调维保服务项目
标段编号 WH22QT2025FW735701
招标人 名称 芜湖市中医医院
地址 芜湖市九华南路430号
联系人及电话 胡老师*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芜湖市弋江区花津中路金玺商务写字楼
联系人及电话 黄志勤*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一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安徽省东裕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年
服务期 三年,合同采用1+1+1方式
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芜湖市中医医院中央空调维保服务项目服务范围:芜湖市中医院新院区内的“美的”离心机组及中央空调整个系统的操作、运行、维护、日常保养工作。服务要求:派工作人员对甲方整个中央空调系统托管运维,满足甲方的使用,达到设计的要求;服务时间:三年,合同采用1+1+1方式 服务标准:空调系统满足正常使用和采购人要求
规定公示的业绩 1、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央空调维保服务项目 2、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央空调系统维护保养
第二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中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元) 413000元/年
服务期 三年,合同采用1+1+1方式
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芜湖市中医医院中央空调维保服务项目服务范围:芜湖市中医院新院区内的“美的”离心机组及中央空调整个系统的操作、运行、维护、日常保养工作。服务要求:派工作人员对甲方整个中央空调系统托管运维,满足甲方的使用,达到设计的要求;服务时间:三年,合同采用1+1+1方式 服务标准:空调系统满足正常使用和采购人要求
规定公示的业绩 1、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空调机组及环控制冷机组设备维保项目 2、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本部及东区空调维保服务采购
第三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南京祥泰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元) 415000元/年
服务期 三年,合同采用1+1+1方式
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芜湖市中医医院中央空调维保服务项目服务范围:芜湖市中医院新院区内的“美的”离心机组及中央空调整个系统的操作、运行、维护、日常保养工作。服务要求:派工作人员对甲方整个中央空调系统托管运维,满足甲方的使用,达到设计的要求;服务时间:三年,合同采用1+1+1方式 服务标准:空调系统满足正常使用和采购人要求
规定公示的业绩 1、固镇县人民医院中央空调、手术室空调系统维保服务项目2、盱眙县人民医院中央空调及净化层流相关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1、安徽威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一览表及投标函中的服务期“3 年”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服务期“三年,合同采用 1+1+1 方式”不一致,作无效投标处理;2、安徽环宇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无发现“*3 、因设备故障具有不可预见性,此次招标主要内容为操作、运行、维护、日常保养。不含大型故障维修及配件。为避免一些零星小故障影响正常保障,对于系统中的一些单体零件,市场价在500元以内,例如按钮、开关、指示灯、浮球阀、小型阀门、三角皮带等的小型配件故障,由中标单位负责更换,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为防止现场运行单位拖拉滞后采购物品,滞后现场工作,对于此项工作的管理按月质控考核,在中标单位不能或滞后采购物品时,我院可自行采购,采购费用在此项目金额或者月度服务费中扣除,投标人投标时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承诺函,作无效投标处理。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3)被异议人名称;(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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