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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意向公开
标前公示
项目登记
采购公告
开标信息
更正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通知书
合同信息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履约信息
项目异常
信息来源:南陵县
信息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5:45
阅读次数:次
存证时间:
存证哈希值:
区块高度:
投标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提交时间:
0天0小时30分0秒
累计办理时间:
0天2小时41分0秒
提交人:
建信发展(厦门)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办理状态:
提交
提交节点:
*开通会员可解锁* 12:03:25
提交用时:
0天0小时30分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23:58
办理用时:
0天2小时22分
办理状态:
市财政采购科审核
办理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32:34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9分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42:25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0分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WH11CG2026SG8730(政府采购任务书编号:FS34*开通会员可解锁*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南陵县节点路灯亮化工程(G318路段)
首次公告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原采购文件 第五章 二、评审方法与标准 5.1商务部分
| 供应商业绩 |
4 分 |
供应商具备同类业务业绩的,提供业绩合同,每有一份业绩合同加 2 分,加满为止。(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应能辨识买卖双方公章、标的信息;如业绩合同不能体现以上全部内容,可提供业绩合同甲方盖公章的证明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供应商与其关联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注:同类业务业绩指路灯亮化施工或承包范围包含路灯亮化相关内容的业绩,未包含前述内容的业绩不予认可 |
现更正为:
| 供应商业绩 |
4 分 |
供应商具备同类业务业绩的,提供业绩合同,每有一份业绩合同加 2 分,加满为止。(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应能辨识买卖双方公章、标的信息;如业绩合同不能体现以上全部内容,可提供业绩合同甲方盖公章的证明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供应商与其关联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注:同类业务业绩指供应商完整施工过路灯亮化施工或承包范围包含路灯亮化相关内容的业绩,未包含前述内容的业绩不予认可 |
2、原采购文件 第五章 二、评审方法与标准 5.2技术部分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 |
4 分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备同类业务(城市及道路照明或机电工程施工)业绩的,提供业绩合同,每有一份业绩合同加 2 分,加满为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供应商业绩重合的,可以重复计分。(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应能辨识买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标的信息、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信息;如业绩合同不能体现以上全部内容,可提供业绩合同甲方盖公章的证明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供应商与其关联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注:同类业务业绩指路灯亮化施工或承包范围包含路灯亮化相关内容的业绩,未包含前述内容的业绩不予认可 |
现更正为: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 |
4 分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备同类业务业绩的,提供业绩合同,每有一份业绩合同加 2 分,加满为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供应商业绩重合的,可以重复计分。(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应能辨识买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标的信息、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信息;如业绩合同不能体现以上全部内容,可提供业绩合同甲方盖公章的证明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供应商与其关联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注:同类业务业绩指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完整施工过路灯亮化施工或承包范围包含路灯亮化相关内容的业绩,未包含前述内容的业绩不予认可 |
更正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三、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2.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下载澄清文件,并依据澄清文件编制响应文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陵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芜湖市南陵县籍山大道交通大楼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建信发展(厦门)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66号轻工大厦9层01单元之二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管宇波、乔伟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南陵县节点路灯亮化工程(G318路段)答疑澄清第1次2026033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