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城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万吨/年锂离子电池负极浆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3-02
发布于
安徽宣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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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分局拟对《宣城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万吨/年锂离子电池负极浆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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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宣城市投资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项目名称:1万吨/年锂离子电池负极浆料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宣城经开区秋实路宣城科技园C3、C4、C7幢厂房

建设单位:宣城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安徽环境科技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设备建设3条锂离子电池负极浆料自动化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000吨/年锂离子电池负极浆料的生产规模,原宣城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水性粘合剂新产品中试项目结束。

1、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粉尘、危废暂存间废气、搅拌及混合分散废气等。投料粉尘经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C4厂房抽真空工序的非甲烷总烃(含苯乙烯)经收集后会同危废暂存间废气由“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C7厂房真空搅拌及混合分散工序的非甲烷总烃(含苯乙烯)经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排气筒排放。项目颗粒物及碳黑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中表1、表2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中表3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及碳黑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2、废水

项目检测室废水、调制清洗废水及生产区保洁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规模:3m³/d,工艺:水解酸化+芬顿氧化)处理达标后进入长桥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会同办公区保洁废水、冷却塔定期排污水、纯水制备浓水及新桶清洗废水排入开发区污水管网。废水排放取严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和长桥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接管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气动打料泵、研磨机、均质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选用低噪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合理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贮存,规范利用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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