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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分局拟对《安徽怡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改性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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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宣城市投资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项目名称:年产40000吨改性塑料颗粒项目
建设地点:宣城经开区清流路与凤萃路交叉口
建设单位:安徽怡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安徽皖欣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40000吨改性塑料颗粒的生产规模。
1、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称量、破碎产生的颗粒物,热熔挤出、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投料、称量、破碎颗粒物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挤出、注塑废气经收集进入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项目颗粒物、氨、四氢呋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表4中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中表9限值要求。
2、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汇同保洁废水、纯水制备浓水、挤出机物料冷却排水、注塑机冷却排水排入经开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经开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接管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挤出机、注塑机、空压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选用低噪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合理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贮存,规范利用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