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叙永县龙凤镇叙永北货场站大门外左侧闲置土地充电站运营招租- -第四产权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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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叙永县龙凤镇叙永北货场站大门外左侧闲置土地充电站运营招租
标的名称 泸州市叙永县龙凤镇叙永北货场站大门外左侧闲置土地充电站运营招租
项目编码 DSCQ2026CD4C1459064 出租底价 100 %
价格说明 本项目充电站运营,承租方应支付保底租金+充电服务费分成,其中保底租金底价为47088.00元/年(含增值税等出租方应承担的税费),充电站服务费收入分成比例底价为15%/年,挂牌金额为系数,即为租金及充电服务费分成比例同比例涨幅,计算方式举例:若项目成交系数为110%,则保底年度租金成交价为:47088.00元×110%=51796.8元/年;充电站年度服务费收入分成成交价为:15%×110%=16.5%。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是否联合出租 挂牌截止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简介

一、 本次拟出租资产位于泸州市叙永县龙凤镇叙永北货场站大门外左侧闲置土地,约3,848.67㎡(铁路用地、划拨),属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川(2023)叙永县不动产权第00042203号宗地部分闲置土地,产权持有人:叙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二、 本次土地出租拟规划用于充电站运营,充电站由承租方进行投资建设。

三、 本项目充电站运营,承租方应支付保底租金+充电服务费分成,其中保底租金底价为47088.00元/年(含增值税等出租方应承担的税费),充电站服务费收入分成比例底价为15%/年,挂牌金额为系数,即为租金及充电服务费分成比例同比例涨幅,计算方式举例:若项目成交系数为110%,则保底年度租金成交价为:47088.00元×110%=51796.8元/年;充电站年度服务费收入分成成交价为:15%×110%=16.5%。

四、 标的现状以现场实地查看为准,标的现场查看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交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6:00,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120秒,单次加价幅度为10%及10%的正整数倍。
标的资产数量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叙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0MA62250C2N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泸州市 龙马潭区
住所/注册地址 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交通路2幢20号21号22号
注册资本(万元) 1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卫敏
所属行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经营规模 中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ACK35Q85
批准单位名称 叙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叙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批准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批准文号 2026年第3次总经理办公会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100 %
价格说明 本项目充电站运营,承租方应支付保底租金+充电服务费分成,其中保底租金底价为47088.00元/年(含增值税等出租方应承担的税费),充电站服务费收入分成比例底价为15%/年,挂牌金额为系数,即为租金及充电服务费分成比例同比例涨幅,计算方式举例:若项目成交系数为110%,则保底年度租金成交价为:47088.00元×110%=51796.8元/年;充电站年度服务费收入分成成交价为:15%×110%=16.5%。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履约保证金

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为:2万元。履约保证金不接受银行保函,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后,在承租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出租方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名下的指定账户;但如有违约行为或未结清费用,出租方将按租赁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的约定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处置。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5年;无免租期。租期起始日和计租起始日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保底租金

一次性付款:保底租金按年度(1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支付。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12个月)租金。以后各期保底租金最迟在上期交纳租金到期日前30日一次性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二)充电服务费分成

充电服务费分成按一年(以自然年计算,即结算日至每年12月31日。租赁结束当年未到12月31日的,以当年1月1日起至租赁结束日计算)结算一次,双方应当于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双方在完成对账单盖章回签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将充电服务费转入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充电站运营等相关内容。

二、本次出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一)本次出租标的无租赁、担保、查封、抵押、冻结情况,租赁面积约3,848.67㎡,该面积仅供参考,本次出租以实物现状进行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到现场进行勘验,自行对租赁标的物实际面积、租赁范围、租赁用途及限制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租赁标的物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成交及租赁价格。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本次土地出租拟规划用于充电站运营,充电站由承租方进行投资建设。经营项目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划,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承租方租赁运营要求:

1.运营要求:

(1)承租方应负责充电站涉及的充电桩、充电堆、变压器等设施设备的安装和建设,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负责项目建设质量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政府规划及报批报建要求。

承租方应于签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充电站建设;负责办理充电站经营相关手续。

(2)租赁期内充电站运营过程中,承租方作为充电站的运营主体,负责充电桩业务的主体运营管理,实行自负盈亏,同时应当承担充电站运营过程中对外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出租方有权就充电站运营进行监督及管理。

(3)租赁期内,充电站经营发生的充电服务费收入,由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充电站服务费成交价分成比例进行分成。充电服务费分成按一年(以自然年计算,即结算日至每年12月31日。租赁结束当年未到12月31日的,以当年1月1日起至租赁结束日计算)结算一次,双方应当于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双方在完成对账单盖章回签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将充电服务费转入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2.管理要求:

承租方需完全服从租赁方管理。若承租方在实际经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及责任事故的,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标的并由承租方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3.安全要求:

承租方对本项目施工、运营过程承担全部安全责任,非出租方原因导致充电站场站内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等情形的,应由承租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4.退出机制:

(1)租赁期满,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在符合出租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具有优先承租权。若承担方不续签租赁合同,现场设备设施归属承租方所有,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设备搬移承租场所。

(2)如租赁期内租赁基础及客观因素改变(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规划许可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租赁方式;不能调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现场设备设施归属承租方所有,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设备搬移承租场所。

(3)租赁期间,承租方存在逾期未完成建设、未办理经营手续、未开通运营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或租赁运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出现损害出租方合法利益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出租方有权无责任解除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没收合同履约金2万元。

(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变更承租人,否则出租方有权无责任解除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四)租赁期间,承租方在使用租赁场地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水、电、气、物业管理、网络、场地“三包”等相关费用及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租金不含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六)出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并收到首年保底租金和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由出租方在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租方移交租赁标的物,且以租赁标的物实物现状移交。

(七)租金以年度(1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方首期(12个月)保底租金、出租方承租方服务费和生效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保底租金划转给出租方。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2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 7411*开通会员可解锁*211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首期保底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

8.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按成交保底年租金计算)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动态报价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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