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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
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项目编号:F*开通会员可解锁*83101001
招标人:内蒙古苏尼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腾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目录
第一卷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1.总则 ......................................................................................................................................... 17
1.1 项目概况........................................................................................................................17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17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7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7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7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8
1.6 保密............................................................................................................................... 19
1.7 语言文字........................................................................................................................19
1.8 计量单位........................................................................................................................19
1.9 踏勘现场........................................................................................................................19
1.10 投标预备会.................................................................................................................. 19
1.11 分包............................................................................................................................. 20
1.12 偏离............................................................................................................................. 20
2. 招标文件 ................................................................................................................................ 20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0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0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1
3. 投标文件 ................................................................................................................................ 21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21
3.2 投标报价........................................................................................................................21
3.3 投标有效期....................................................................................................................23
3.4 投标保证金....................................................................................................................23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 23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23
3.6 备选投标方案 ................................................................................................................ 24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24
4. 投标........................................................................................................................................24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24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25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25
5. 开标........................................................................................................................................25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25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25
5.2 开标程序 ........................................................................................................................26
5.4 开标异议 ........................................................................................................................26
6. 评标........................................................................................................................................27
6.1 评标委员会....................................................................................................................27
6.2 评标原则 ........................................................................................................................27
6.3 评标...............................................................................................................................27
7. 合同授予 ................................................................................................................................ 27
7.1 定标方式........................................................................................................................27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27
7.3 中标通知........................................................................................................................28
7.4 履约担保........................................................................................................................28
7.5 签订合同 ........................................................................................................................28
8. 纪律和监督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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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28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28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29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29
8.5 投诉...............................................................................................................................29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9
10. 电子招标投标.......................................................................................................................29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30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 31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32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33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 34
附件六:确认通知
............................................................................................................... 3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6
评标办法前附表
.......................................................................................................................... 36
1. 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40
2. 评审标准 ................................................................................................................................ 40
2.1 初步评审标准 ................................................................................................................ 40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 40
3. 评标程序 ................................................................................................................................ 41
3.1 初步评审 ........................................................................................................................41
3.2 详细评审........................................................................................................................41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2
3.4 评标结果 ........................................................................................................................42定标办法前附表
...................................................................................................................43
否
..................................................................................................................................... 4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8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 49
第
1条一般约定........................................................................................................................... 50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50
1.2 语言文字........................................................................................................................ 54
1.3 法律............................................................................................................................... 54
1.4 标准和规范.....................................................................................................................54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55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
..................................................................................................................... 56
1.7 联络............................................................................................................................... 56
1.8 严禁贿赂........................................................................................................................ 56
1.9 化石、文物.....................................................................................................................56
1.10 知识产权......................................................................................................................56
1.11 保密............................................................................................................................. 57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57
1.13 责任限制......................................................................................................................58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58
第
2条 发包人............................................................................................................................... 58
2.1 遵守法律........................................................................................................................58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58
2.3 提供基础资料.................................................................................................................59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59
2.5 支付合同价款.................................................................................................................59
2.6 现场管理配合.................................................................................................................60
2.7 其他义务........................................................................................................................60
第
3条 发包人的管理....................................................................................................................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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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包人代表....................................................................................................................60
3.2 发包人人员....................................................................................................................61
3.3 监理人........................................................................................................................... 61
3.4 任命和授权.................................................................................................................... 62
3.5 指示...............................................................................................................................62
3.6 商定或确定....................................................................................................................62
3.7 会议...............................................................................................................................63
第
4条承包人................................................................................................................................63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63
4.2 履约担保....................................................................................................................... 64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64
4.4 承包人人员.................................................................................................................... 65
4.5 分包...............................................................................................................................66
4.6 联合体........................................................................................................................... 67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67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67
4.9 工程质量管理.................................................................................................................68
第
5条设计................................................................................................................................... 68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68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69
5.3 培训...............................................................................................................................70
5.4 竣工文件........................................................................................................................70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70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71
第
6条 材料、工程设备 ................................................................................................................71
6.1 实施方法....................................................................................................................... 71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71
6.3 样品...............................................................................................................................73
6.4 质量检查........................................................................................................................74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75
6.6 缺陷和修补.................................................................................................................... 76
第
7条施工................................................................................................................................... 76
7.1 交通运输........................................................................................................................76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7
7.3 现场合作........................................................................................................................78
7.4 测量放线........................................................................................................................78
7.5 现场劳动用工.................................................................................................................79
7.6 安全文明施工.................................................................................................................79
7.7 职业健康........................................................................................................................81
7.8 环境保护........................................................................................................................81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82
7.10 现场安保......................................................................................................................82
7.11 工程照管......................................................................................................................83
第
8条 工期和进度....................................................................................................................... 83
8.1 开始工作........................................................................................................................83
8.2 竣工日期........................................................................................................................83
8.3 项目实施计划.................................................................................................................83
8.4 项目进度计划.................................................................................................................84
8.5 进度报告........................................................................................................................85
8.6 提前预警........................................................................................................................85
8.7 工期延误....................................................................................................................... 85
8.8 工期提前....................................................................................................................... 86
8.9 暂停工作.......................................................................................................................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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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复工.............................................................................................................................88
第
9条竣工试验........................................................................................................................... 88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88
9.2 延误的试验.................................................................................................................... 89
9.3 重新试验........................................................................................................................90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0
第
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90
10.1 竣工验收...................................................................................................................... 90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91
10.3 工程的接收.......................................................................................................................... 91
10.4 接收证书..............................................................................................................................92
10.5 竣工退场..............................................................................................................................92
第
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 93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93
11.2 缺陷责任期.......................................................................................................................... 93
11.3 缺陷调查...................................................................................................................... 94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95
11.5 承包人出入权.......................................................................................................................95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95
11.7 保修责任..............................................................................................................................95
第
12条竣工后试验.............................................................................................................................95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96
12.2 延误的试验.......................................................................................................................... 96
12.3 重新试验..............................................................................................................................96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96
第
13条变更与调整.............................................................................................................................97
13.1 发包人变更权.......................................................................................................................97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97
13.3 变更程序..............................................................................................................................97
13.4 暂估价.................................................................................................................................98
13.5 暂列金额............................................................................................................................. 99
13.6 计日工........................................................................................................................100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00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00
第
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02
14.1 合同价格形式.....................................................................................................................102
14.2 预付款...............................................................................................................................102
14.3 工程进度款........................................................................................................................ 103
14.4 付款计划表........................................................................................................................ 104
14.5 竣工结算............................................................................................................................105
14.6 质量保证金........................................................................................................................ 106
14.7 最终结清........................................................................................................................... 107
第
15条违约...................................................................................................................................... 107
15.1 发包人违约........................................................................................................................ 107
15.2 承包人违约........................................................................................................................ 108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09
第
16条合同解除...............................................................................................................................109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09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11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12
第
17条不可抗力...............................................................................................................................113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3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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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113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13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114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14
第
18条保险...................................................................................................................................... 114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115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15
第
19条索赔.......................................................................................................................................115
19.1 索赔的提出........................................................................................................................115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16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16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16
18.3 货物保险....................................................................................................................117
18.4 其他保险.................................................................................................................... 117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17
第
20条争议解决........................................................................................................................118
20.1 和解...........................................................................................................................118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118
20.2 调解...........................................................................................................................118
20.3 争议评审................................................................................................................... 118
20.4 仲裁或诉讼................................................................................................................ 119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20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143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 145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 146
第二卷
..............................................................................................................................................147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48
1.1 项目建设概况...................................................................................................................... 149
二、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 151
1.1 工程概况...................................................................................................................... 151
1.2 施工范围......................................................................................................................151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152
1. 编制原则、依据及采用定额...................................................................................................156
2. 主要工程量............................................................................................................................156
第三卷
..............................................................................................................................................165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6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69
(一)投标函
.................................................................................................................... 169
(二)投标函附录
............................................................................................................. 17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71
二、授权委托书
....................................................................................................................... 172
三、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时提供此项)
......................................................................173
四、投标保证金
........................................................................................................................174
五、价格清单
...........................................................................................................................175
六、施工组织设计及勘察设计方案
.........................................................................................176
七、资格审查资料
................................................................................................................... 189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189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90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191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192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193
(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194
(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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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196
八、 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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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
第一卷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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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
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已由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
府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内蒙古苏尼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2.2建设地点:阿其图乌拉苏木
2.3招标规模:新建300m前池1处、泵站1处、供电线路3公里、铺设供水主管道37.7km(巴彦楚鲁供水工程末端至泵站处DN160PE管道2.5km,泵站至阿其图乌拉苏木已有管道处DN200PE管道35.2km),沿输水管线新建8处50m储水窖,检修阀门井5座,排补气井36座,排水井、湿井4座,综合阀门井9座,穿越金界壕1处,其他附属设施等。
2.4项目计划投资:2523.59万元
2.5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F*开通会员可解锁*83101001001
标段名称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
工总承包
招标范围
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水利工
程-水工建筑;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引水和灌溉工程;工程-工程施
工-水利工程-水工建筑物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
元)
2004.45
工期(日历天)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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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所有标段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组成单位应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体单位总数最多为2 家,设计单位应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须提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应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同时具有同一资质时,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不同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标段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3.2.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①+②资质: ①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人)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资质(含)以上资质或水利行业(引调水)专业乙级资质(含)以上资质及【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成员一方)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建市[2020]94 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根据建办市〔2021〕30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 ”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则投标人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贰级)以上资质, 具有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2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提供承诺书,承诺书自拟)。
3.2.3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3.2.4业绩要求:/
3.2.5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业、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②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③投标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须自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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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3其他要求:无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4:00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23:59(北京时间,下同),通过
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
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水利工程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内蒙古苏尼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新区财政局4楼联 系 人:张帅霞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内蒙古腾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联 系 人:顾涛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行业监管:苏尼特右旗农牧和科技局地 址:苏尼特右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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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联 系 人:刘国栋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请点击下载】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投标操作须知
*开通会员可解锁*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内蒙古苏尼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苏尼特右旗新区财政局
联系人:张帅霞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内蒙古腾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玉泉大厦 1112
联系人:顾涛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项目名称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1.1.5
建设地点
阿其图乌拉苏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2026年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资金,
和旗级配套资金,共计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1)施工图设计,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勘察(含测量、地
质勘察)、施工图设计(含设代服务)、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
期配合服务及后续服务工作等内容;
(2)工程采购,全部工程建设材料、机电设备的采购(若有);
(3)工程施工,包括工程设计文件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临时工
程、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协调、缺陷责任期内
的缺陷修复和保修服务等内容;
(4)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信息等管
理和控制,竣工验收并最终移交工程。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366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09
月 3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7 年 09
月 30
日
备注:本计划工期仅作为制作投标文件格式所用,具体工
期以签订合同的实际工期为准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7
1.3.3
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设计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①+②资质:
①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人)投标人须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水
利行业乙级资质(含)以上资质或水利行业(引调水)专业乙
级资质(含)以上资质及【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
察专业(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成员一方)具有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
级(含乙级)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建
市[2020]94 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
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根据建办市〔2021〕
30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
离 ”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如投标人还未申办
以上资质,则投标人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贰级)以上资质,具有省、部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
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财务要求:近年(2023 年-至今)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
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设计业绩要求:/。
施工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①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业、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未被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②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③
投标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
须自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有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提供承诺书,承诺书自拟)。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8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设计任务方委
派,须具备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施工任务方委
派,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同
时具备有效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水安B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施工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提供
承诺函,承诺函自拟。
3.设计其他人员要求:至少配备 2 名具备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工程师资格(投标文件中须职称证书扫描件)
4.施工其他人员要求:至少配备,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一级或二级造价师、安全员、各1 名(安全员提供职业资格证或岗位证或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余人员提供资格证或岗位证,以上人员证件投标文件中须附扫描件);(部分省市取消岗位证改为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培训合格证等同于岗位证,部分省、市安全员岗位证与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并的不要求提供安全员岗位证),其中,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安全员不得有在建工程,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注: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5 年 08 月-至今连续 6 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入职不足 6 个月的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投标文件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其他要求: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组成单位应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多联合体单
位总数最多为2家,设计单位应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须提
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应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同时具有同一资质时,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
不同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标段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
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代表,承担责任
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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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9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1.9.1
踏勘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1.11.1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
工作
/
1.11.2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
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经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
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不允许重大偏离;允许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
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
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充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
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1)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其他材料附件
(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
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在内
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
以电子提问的形式,提出澄清及解答。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6年 9月 23 日 09 :00(北京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无需确认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无需确认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3.2.4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招标人将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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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0
限价或分项最高投标限价,按否决投标处理。
最高投标限价:2004.45 万元,其中:
设计最高投标限价:48.62万元;
施工最高投标限价:1955.83 万元;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3.3.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1、缴纳形式: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
2、保证金金额:贰拾万元
3、缴纳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
为准)
4、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必须 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不接受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
方式缴纳,投标单位以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式缴纳投标
保证金,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1)保证金账号:投标企业需到交易中心平台会员端获取保
证金账号。
注 :附言请注明工程名称及标段号(若内容较多,可以简写
);递交保证金时一定要核对保证金账号,否则造成的后果
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
投标保证金请登录系统后获取专属于本单位的保证金虚拟子
账号并按照要求缴纳 ,缴纳成功后请即时登录系统查询缴纳
状态,若有疑问请联系 *开通会员可解锁*。
5、采用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选择电子保函
、银 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中的任意一种:
(1)采用电子投标保函形式的,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
交易 网-服务平 台-金融服务(电子保函 )系统申请开具电
子投标保函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 内蒙古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
易 网 ) ,保函有效 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 并将保函原
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递交的
,必须是无条件银行保函,保函有 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
,并将保函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3)采用保险保函
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的, 必须是无条件保函, 保函有效期
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 并将保函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 文件
中。
注 :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 投标文件
将被拒绝, 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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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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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近年财务状况
2023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2021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加盖单位的电子印章和法定
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电子印章(若委托代理人无电子印章,
也可以由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后扫描上传)。
2、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授权委托书
及其他材料外,其他所有需要签字和(或)盖章处只需要联合
体牵头人签字和(或)盖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1.投标人中标后,须提供与电子交易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内容完
全一致的电 子版(非加密版)U 盘 2 份及纸质投标文件一
正五副(用于备案存档),未 中标的投标人不需制作纸质投
标文件。
2.纸质投标文件要求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直接打印、装订。如
与电子版投
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所引起一切法律责任及不良后
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并记入诚信档案。。
3.7.5
装订要求
纸质投标文件要求由制作工具直接打印(附二维码)、装订。
如与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所引起一切法律责任及不良
后果, 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并记入诚信档案。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本项目实行无纸化招投标,本条不适用本项目。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领 取 地 址 为 :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登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将加密投标文件
上传,逾期提交 或者未提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
标文件,视为投标人自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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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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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人采取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开标,甲方及监督在
苏尼特右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进行开标
5.2
电子开标程序
(1)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 区 建
设 工 程不 见 面 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
: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
(2)等待开标;
(3)查看投标人;
(4)标书解密;
(5)标书导入;
(6)参数抽取;
(7)唱标;
(8)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由招标人代表和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
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其中经济、
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是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择优不排序推荐前3 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中标候选人,同时推荐 1 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备选中标候选人(评审系统无法实现推选备选中标候选人,须在评标报告中载明)。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不按名次排序,按中标候选人名称的拼音顺序。
注:当有效投标不足 3 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定。因否决不合格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且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仍然具有竞争的,所有有效投标人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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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3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与招标公告同媒介发布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或电汇或担保。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中标
,招标人有权重新选定中标人;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履约保证金支付的时间:合同中约定;
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合同中约定。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招标文件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
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 以合同文件约
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
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
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
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
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
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
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 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9.2
注意事项
系统操作手册、各类注意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投标
人在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及进行相关操作前,须安装“CA
及电子签章互通驱动”,可到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下载驱动及操
作手册。
3、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
文件上 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4、逾期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
开标会议。 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 ”流
程开始后的 30 分钟内 使用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
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 逾期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
造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投 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因招标人原因或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 导致无 法按时
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
6、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统一招投标系
统使
用手册(投标人)》(https://ggzyjy.nmg.gov.cn/msym/
xlglmggzy
jyw/xwzx_4339/zytz_4340/202411/t20241129_4450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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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4
9.3
调价函
本工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价函,投标人递交任何调价函均否
决其投标。
9.4
投标文件页数
根据《关于发布招标计划和规范招投标文件的通知》锡公管联
席会 【2023】3 号文件要求,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暗标原则不
得超过 1000 页。
投标人将六、承包人建议书、七、承包人实施方案共同上传至
技术暗标处。总计不得超过1000页。
9.5
异议及投诉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
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
证明材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
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
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
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
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
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
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
的,应当一并说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
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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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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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
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
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法实施条例》、《电
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投标
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
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相关异议人可登录“内蒙
古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针对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人依法在线进行异议答复。
6、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
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9.6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
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
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
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
人。
9.7
其他说明
投标文件制作时,如果存在多个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表
只挑选该项目的主要项目经理,且只能挑选一人,并且该人员
需要与开标一览表中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一致。
10
不见面开标
□否
☑是,具体要求: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
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
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
等交互环节。登录时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的
CA 锁和账号密码。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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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
准。
3、在不见面开标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请在“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交互中进行实时交互。
11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是□否
定标委员会组建:
定标委员会人数:3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设组长 1 名)
定标委员会确定方式:组长从下列人员中选择
(1)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本单位其他领导班
子成员。
定标委员会成员:其他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应为招标人本单位
正式员工,确因人员不足,招标人可从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国有企业等业务相关单位邀请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参与定标,但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
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对于需要较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参与定
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规模、重要性、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
,从内蒙古自治区评标评审专家库或从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建
立的行业领域评标评审专家库,邀请专家参与定标,但人数不得
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若定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单
位以外人员参加的,邀请专家人数不得超过非本单位定标委员会
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定标委员会实行组长负责制,定标委员会
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标准和方法
独立行使权力,对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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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
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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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
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5.3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5.4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工建协﹝2022﹞34 号)收费标准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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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投标人应勘察、了解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道路等情况,仔细
检查现有的建筑物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场地、空间, 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
资料。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索赔的要求。
对此类要求,招标人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否则投标人要自负风险,中标资格被取消,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
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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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
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
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
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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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
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
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
3)联合体协议书;
(
4)投标保证金;
(
5)价格清单;
(
6)承包人建议书;
(
7)承包人实施计划;
(
8)资格审查资料;
(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
括本章第 3.1.1(3) 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
单 ”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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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 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中标后为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
的利润,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
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编制、制造、施工机械、设备材料(含附件、
备件、备品、专用工具、易损件配备、调试材料原料等)、运输(含废料及余土处理)、保险及储
存保管、施工、安装、调试(含联动调试)、试验及检查(包括到货性能检测)、质量、工期、施
工安全、环境卫生、试运行、消缺、考核验收、达到设计、测绘及施工要求、技术和售后服务、人
员培训、工程移交生产、质保等,并确保完工后能顺利竣工投用。供货不限于投标人提供的供货范
围清单里的内容,投标人最终供货的设备材料数量、规格型号、材质、参数以满足项目性能要求、
技术规范书要求、现场施工要求、系统正常运行为准,如有增加,也属于投标人的供货范围,招标
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材质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变更,即使经招标人同意的
变更,若与投标时提供的标准相比降低,则招标人相应扣减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
3.2.7 在报价时,投标人提供的工程量虽然系按各自的设计及施工计算,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均
认为该报价所对应的工程量应为实际可能发生的所有工程量。漏项和计算错误均视为已包含在项目
报价中。
3.2.8 对于价格调整,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任何时候投标人不得单方面调整其投标价格,
请投标人自行考虑各种风险。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规定价格可调整时,将视作非响应性投标而予
以拒绝。
3.2.9 投标报价应将所有工程内容考虑在内,如有漏项或缺项,均属于投标人的风险。投标人
应逐项计算并填写单价、合价和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被认为此项目所涉及的
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其他相关项目及投标总价中。一旦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将被认为投标人已经充
分了解了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现场情况和其他影响工程设计、施工、费用的因素,并认为已在投
标报价和方案设计中做了相应的考虑。若分项报价项目的投标报价内容为空的,将被视为已经包含
在投标人已报明的相关费用及投标总价中,在中标后将概不考虑。
3.2.10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表中未具体列明,但在合同执行阶段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将被视为已
经包含在投标人已报明的相关费用及投标总价中,在中标后将概不考虑。
3.2.11 投标人应注意风险并承担风险,投标报价应已包含为赶工期所发生的费用;投标人同意
并接受招标人在必要时发出赶工指令要求投标人加快设计、施工或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投标
人承诺不增加费用。本工程投标,是基于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对建设现场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
进行报价的,请投标人根据自身经验充分考虑施工措施、安装工程量等方面的风险,并按自身管理
水平及经验报价,所有项目的报价均为税后价。除因招标人原因而导致的重大设计原则、方案变更
(指涉及工程总体的工程规模、特性、标准、总体布置、主要设备选择的变更外)合同价格不发生
调整(除按暂定价列入合同总价外)。
3.2.12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标委员会评标。分类报价方式
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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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投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与外购的设备或部件清单填报,招标人保留要求中
标人按本项目实际需要分包给招标人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权利。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
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
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
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
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
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 ”应附招标文件要求的扫描件; “近年完
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 ”应附招标文件要求的扫描件; “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 ”
应附招标文件要求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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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
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
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
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
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 ”或“副本 ”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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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
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
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
盖电子印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
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 ”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
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
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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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
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不见面开标会议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加盖本单位(电子)公章以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电子)签字的;
(4)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
(5)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但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8)投标人不符合国家、 自治区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审查未通过)的;
(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0)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1)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2)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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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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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
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
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
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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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9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
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 ”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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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30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
人
密封
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万元)
设计质量
标准
施工质量
标准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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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
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
(传 真号码) 。采 用传真方 式 的 ,应 在
年
月
日
时前 将原件递 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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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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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33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
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质量标准:
。
项目经理:
(姓名)。
设计负责人:
(姓名)。
施工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
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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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34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
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
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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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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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以联合体牵头人为准
签字盖章
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规定。(2)“投标文件格式 ”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 ”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要求“投标人 (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 CA锁中的投标人公章。(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格式 ”中“授权委托书 ”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 ”之处, 应由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果无法使用 CA 锁进行电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导入至系统中,之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字迹清晰,公章、法人章无遗漏。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进行编写:(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 4)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本项目为电子标,需投标企业将投标文件切块后上传,生成文件位置与投标格式不完全相同,投标格式不涉及废标因素,完全按照系统上生成格式制作文件, 投标文件有但是系统没有的板块统一上传至“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里。或者投标人可将除技术部分的商务部分统一上传至“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
联合体投标人
如为联合体投标,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
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施工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2 项规定
2.1.3
响应
性评审标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2.4 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4 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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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37
准
暗标要求
投标文件技术标(暗标)出 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以及其他可 能被辨别出投标人身份的任何标记的;以及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的统一格式标准编制,构成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认定为无效投标,由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并予以否决投标处理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投标报价:
20
分
施工组织设计: 30 分勘察设计方案: 27 分项目管理机构: 6 分其他评分因素:
17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A×70%+B×30%,其中,A 为招标控制价,B 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即评标基准价为招标控制价的 70%与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的30%之和。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B 值)的计算方法为:当 N(投标人个数,下同)<5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 5≤N<9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
高、1 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 9≤N<13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
最高、2 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 13≤N<17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
最高、3 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 17≤N<21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
最高、4 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以此类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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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条款号
评分因素(偏差率)
评分标准
2.2.4(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20 分)
投标报价
(15-20 分)
有效投标人的报价以评标基准价为基准,与基准值相等的得 20 分;正偏离超过评标基准价的,每超过 1 %扣 0.3分,最多减 5 分;负偏离超过评标基准价的,每超过 1%扣 0.2 分,最多减 5 分。
2.2.4(2)
施工组织设计
评分标准
(30 分)
施工方案与
技 术 措 施(10 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保障针对性强得 6~10 分;施工方案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保障针对性较强得 1~6 分;施工方案不可行得 0 分。
资源配备计
划(4 分)
①根据工程量配置资源合理,配置计算说明详细,设备型号配置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得 2-4 分;②基本合理并满足要求得 0-2 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
施(4 分)
①计划合理,有明确的工期节点目标,进度保证措施可行得 2-4 分②计划较合理,工期节点目标欠明确,进度保证措施一般得 0-2 分
质量管理机
构与措施
(3 分)
①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保障措施及责任落实完善、可靠得 2-3 分②质量管理机构基本健全,质量保障措施及责任落实基本完善、可靠:0-2 分
安全管理机
构与措施
(3 分)
①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保障措施及责任落实完善、可靠得 2-3 分②安全管理机构基本健全,安全保障措施及责任落实基本完善、 可靠得 0-2 分
文明施工措
施(3 分)
①文明施工措施考虑全面、设施配置充足合理、可行性高,得 2-3 分②基本全面、合理、可靠得 0-2分
环境保护措
施(3 分)
①环境保护管理目标明确,体系及组织机构健全,环境保护措施全面、资源配置充足,得 2-3分②基本全面、合理、可靠:0-2 分
2.2.4(3)
勘察设计方案
评分标准
(27 分)
项目关键技术问题及重
点难点分析
(4 分)
对本工程关键技术问题及重点难点分析准确,有针对性,得 3-4 分,较准确,较有针对性得 1-3 分(含),一般得0-1 分(含)。
勘察设计工作方案(15
分)
在充分理解项目的基础上,制定的勘察设计工作方案内容完整,符合项目实际,得 10-15 分,较好得 5-10 分,一般得 0-5 分
质量保
障措施
(3 分)
质量保障措施合理可行,得 2-3分,较合理可行得 1-2分
(含),一般得 0-1 分(含)。
进度安排与
保证措施
(3分)
进度安排合理,保证措施可行,得 2-3分,进度安排较合理,保证措施较可行得 1-2 分(含),一般得 0-1 分(含)。
服务承诺
(2 分)
具有完整优质的服务承诺,得 2 分;不完整得 0-1 分。
2.2.4(4)
项目管理机构
(6 分)
主要人员配
置(6 分)
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主要人员配备注册土木工程师(水
利水电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配备齐全得 6 分。每缺少 1 项扣 1.5 分,扣完为止。提供人员相关扫描件。
2.2.4(5)
其他评分因素
(17 分)
类似业绩
(10 分)
近五年(2021 年 01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 1 项水利工程总承包业绩,加 2 分,最多得4分;有 1 项供水工程的勘察(测)设计业绩或施工业绩,加 1 分,最多得 6 分;注:1、须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
39
2、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双方或联合体其中一方满足
即可。
企业信用等
级(1 分)
获得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且在有效期内,AAA 得 1 分,其他等级不得分。注:1、须附证书扫描件;2、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否则不得分。
企业获奖(3
分)
近年(2019 年0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内,投标人承担的水利工程项目(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任一方)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工程勘察(测)、设计奖或工程奖,每有一项得0.5分,最高得 3 分。注:1、须附证书扫描件;2、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双方或联合体其中一方满足即可
财务状况
(3 分)
近三年(2023年度-202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三年均盈利得3 分;有一年不盈利不得分。注:1、投标文件须附审计报告扫描件。2、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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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40
1. 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不排序择优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 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
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勘察设计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勘察设计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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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41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
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
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
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 2.2.4(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 2.2.4(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勘察设计方案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 2.2.4(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 2.2.4(5)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
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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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42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
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不排序择优推荐中
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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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43
定标办法
定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定标项
定标标准
1
定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定标办法为:
票决定标法(直接票决)
票决定标法(逐轮票决)
集体议事法
招标文件和定标方案规定的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公平公正的
方法:
。
2
定标程序
☑票决定标法(直接票决) : 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所有
进入定标程序的定标候选人定性分析,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比
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
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投票,得票数最高者推荐为中标候
选人;如出现得票相同情形的,可以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相同的投
标人进行再次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
注:票决应采用记名方式进行,并注明投票理由,不得弃权或产生
废票。
3
定标因素
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财务状况、已往业绩(
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信用评价情况、技术方案。
4
是否安排现场考察或
定标答辩
是
否
5
是否确定备选中标人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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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定标办法正文部分
(一)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行使定标权。定标委员会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设组长1
名,组长从下列人员中选择:
1、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本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二)招标人委托的本单位项目招标负责人须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其他定标委员会成员,原
则应为招标人本单位(包括所属的二级单位)正式员工,确因人员不足,招标人可从本单位以外的其
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国有企业等业务相关单位邀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
参与定标,但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对于需要较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参与定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规模、重要性、复
杂程度等具体情况,从内蒙古自治区评标评审专家库或从国家、 自治区有关部门建立的行业领域评
标评审专家库,邀请专家参与定标,但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若定标委员
会成员有本单位以外人员参加的,邀请专家人数不得超过非本单位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
(四)定标委员会实行组长负责制,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
, 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
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行使权力,对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五)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保密,招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泄露。
(六)【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定标委员会:
1、与中标候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为其相关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或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定标公正
性的人员;
2、招标人实施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对招标人有管辖权的同级
政府领导同志及政府综合办公部门工作人员;
3、评标委员会(包括招标人评审代表);4、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定标场地】定标场所由招标人负责安排确定,要相对隔离,具有全时段监控设施设备。招
标人不具备定标场所条件的,可在受理该招标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进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在项目进场交易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预约场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在
中标候选人公示前予以安排。
(八)【定标时限】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
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若招标人根据
招标文件约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考察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
10个工作日,且不得超过投
标有效期。如有异议、投诉等特殊情况的,定标可以顺延至异议答复和投诉处理结束后进行。
(九)【定标前核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至定标会议召开之前,招标人应当组织查阅中标候选
人的投标文件,重点核查可能影响后期履约的投标内容。通过系统查询或向有关部门单位函询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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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45
式,核查中标候选人的资质、业绩、信用信息
(含行政处罚及限制投标情形等有关信息)、财务状况
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及既往业绩履约情况、项目负责人有关情况等。发现异常情形的,按规定程
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为定标做好准备。招
标人负责被查阅投标文件及有关核查情况保密工作。
(十)【定标问询答辩】招标人若决定开展定标现场问询答辩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予以明
确应到场人员及到场时间,未按约定时间到场的视为放弃答辩。中标候选人应派出由不超过
3人组
成的答辩团队在定标会上进行定标答辩,其中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其他答辩团
队成员原则上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团队成员。定标委员会应逐一核对答辩团队成员身份
, 不符
合组建要求或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不得接受其参加答辩。答辩内容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
际需求在定标会场自主确定,但不得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定标问询答辩依次单独
进行。答辩完成后,答辩团队人员要按照现场工作人员指引离场,不得私下接触招标人、定标委员
会成员、
其它中标候选人以及与本次招标、评标、定标等有关的其他人员。
(十一)【定标会议及程序】定标会议由定标委员会组长主持,安排
1至2名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定
标会议签到、身份核验、定标过程记录和组织服务保障工作。定标会议按以下流程进行:
1、入场
前核对定标人员身份。招标人现场核对定标委员会成员及与会人员身份信息,并经监督人员现场确
认,由会务工作人员引领至定标室。
2、集中存放通讯设备。参加定标会议人员随身携带的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须在
进入封闭定标区前,交由会务工作人员统一集中存放在保密柜中。
3、确认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情况。招标人委托的项目负责人宣布定标项目及定标备选单位名称。
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需要回避事由的应主动提出,招标人办理补充定标委员会成员事宜。
4、签署承诺书。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签署承诺书,对定标工作涉及的廉政、诚信、保密等方面
进行承诺。
5、宣布纪律。监督人员宣布定标会议纪律。宣布纪律环节完成后,除定标委员会、监督人员和招
标人委托的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场。
6、评标委员会组长或其授权的招标人评审代表(甲代)依据评标报告向定标委员会汇报评标评审情况
及按照招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情况,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建议。
7、招标人委托的项目负责人向定标委员会汇报对评标报告及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有关查
询、核实情况和定标规则、办法及有关要求。
8、如有实地考察的,由考察组代表汇报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情况,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建议。9、如有问询答辩,按招标文件约定设置定标现场问询答辩环节的,定标委员会现场拟定问询答辩
提纲,组织中标候选人按照公示的顺序进行答辩。
10、确定中标人及备选中标人。
(
1)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定标方案及其预案等规范定标,不得临时动议。定标一般采取实名制定
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在投票时写明投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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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2)根据定标办法,结合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和招标人委托的项目负责人有关汇报情况、中标候
选人考察答辩情况等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1名、备选中标人1名,备选中标人按定标方法排出先后
顺序。
(
3)中标候选人近3年内(自定标之日起上推3年)具有以下情形,作为定标时否决因素1)存在涉嫌串
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贿等被立案侦查,或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贿等被行
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定标前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
者同期在已中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的;
3)其它依法依规应否决的情形。
(
4)备选单位近3年内(自定标之日起上推3年)具有以下情形,作为定标时风险因素:
1)存在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通报、记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等情形的;2)在既往项目履约中,存在工程质量事故、关键岗位人员长期未按要求到岗、因定标备选单位原因
造成的工期延误、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形的;
3)其它严重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的情形。
(
5)定标议事或表决结束后,定标委员会要根据议事或表决情况,形成定标结论和定标报告。定
标报告及定标过程记录,要经定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及现场监督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十二)【定标方法】票决定标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票决
应采用记名方式进行,并注明投票理由。
1、采用“评定分离 ”方式的“票决定标法 ”确定1家中标单位。采用票决定标法时,应采用记名方式并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
2、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标准,结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综合考虑投标人
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
纳税情况、财务状况、已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信用评价情况等因素,对所有进入
定标程序的定标候选人定性分析,并进行投票,得票最多的定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如得票最多的
定标候选人不唯一时,应对得票最多的定标候选人再次投票,直至确定中标人。
3、中标结果公示:在定标完成后的 3 日内,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中标结果公
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3日。
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拟中标人等内容。
4、中标结果变更: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人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
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备选中标人的,招标人应按照定标方案从备选中标人中重新
确定中标人 ;备选中标人均存在上述情形的,应依法重新招标。没有备选中标人的,招标人可以在
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方案组织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依法重新招标。
5、报告定标结果:定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情况和定标结果(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情况
)及相关必要资料,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6、异议和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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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定标监督:组建监督小组 2 人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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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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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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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
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书
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
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
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
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
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或书
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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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
同中“ 因发包人原因 ”里的“发包人 ”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
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 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
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
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
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监理人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 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
,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
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
工程
。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
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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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
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8.1.2 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
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
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8.1 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
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
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监理人发出符合法律
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
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
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
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
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
同订立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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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
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
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
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 电报、传真、数据电文、 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
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
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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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
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
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
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 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
等, 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
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
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 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
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
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
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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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
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
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
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
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
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
完毕,但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
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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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
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
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
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
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监理人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
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监理人。对于由监理人审
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
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
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
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由此增加的费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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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
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
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
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
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 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 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
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
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 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
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
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
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
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
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
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
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
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
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
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 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
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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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
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
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
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
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
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
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
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但承包人未能
按照第 4.2 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
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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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
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
装置、设施、设备等, 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
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
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
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
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
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
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
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
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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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
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 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 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
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
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
约定。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
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
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
, 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款[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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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
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
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
, 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
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人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
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监理人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
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
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
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
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监理人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
权委任监理人。监理人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 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 由监理人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
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 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
若承包人认为监理人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监理人的相关指
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监理人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 监理人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
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监理人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监理人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
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监理人的职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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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监理人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监理人的,发包人应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监理人
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监理人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 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
的权利除外。监理人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监理人的同意,
与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监理人撤销某项授权时,
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
目管理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
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人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
后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 在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 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
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监理人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 监理人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
, 尽量达成一致。监理人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监理人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
42天内或监理人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审
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监理人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
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监理人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
异议通知并抄送监理人。除第 19.2 款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未能在确定的
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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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 监理人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监理人
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
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
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 并将会议纪要
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
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
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
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
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
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
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
) 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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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
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
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
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 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
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
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
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
包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
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
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
承 包项 目 负责 人 不得 同 时担 任 其他 工 程项 目 的工 程 总承 包 项目 负 责人 或 施工 工 程总 承 包项 目 负
责人(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
人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
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
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
和能力。
4.3 . 3 承包人 应根据本 合同的约 定授予工 程总承包 项目负责 人代表承 包人履行 合同所需的
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
包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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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
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 小时内向监理人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监理人,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继
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
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
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
时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将履行职责直
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
,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
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
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
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本 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
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监理人,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
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
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
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
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
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
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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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监理人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
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监理人所质疑的情形。监理人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
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
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
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
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
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
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
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
理规定。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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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本项第(2) 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
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
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
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
并应具有相应的项
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 .3 联合体 协议经发 包人确认 后作为合 同附件 。在履 行合同过 程中,未 经发包人 同意,
不 得 变 更 联 合 体 成 员 和 其 负 责 的 工 作 范 围 , 或 者 修 改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与 本 合 同 履 行 相 关 的 内 容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 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 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
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
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
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
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
质障碍和污染物, 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
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
处理方案。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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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
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
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
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
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
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并作详细记录, 编制工程质量报表, 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
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
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
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
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
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
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
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
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
律, 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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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
照第 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
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
《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
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
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
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
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
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
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
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 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
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
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
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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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
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
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
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
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
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
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
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
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
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
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
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
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监理人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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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
手册应足够详细, 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以
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 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
手册进行审查, 竣工试验工程中, 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
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
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
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
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
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监理人审查,审查日期从监理人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
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
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
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 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
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
接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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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
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
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
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
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 由承包人负
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
, 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
更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
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
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
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
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 ,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
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
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
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
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
造成的质量缺陷, 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国家新颁布的
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
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 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
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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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
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
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 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
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 ;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
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
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
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
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 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
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审批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
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 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
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
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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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
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
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
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
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 包 人 有 权 通 过 监 理 人 或 自 行 对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及 其 施 工 工 艺 、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和
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
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指示
, 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
成果以及监理人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
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
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监
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
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
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
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 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
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
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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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 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 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
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
合同要求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
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
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
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
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
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
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
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
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
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
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
, 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
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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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
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
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
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
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
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
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 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
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
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
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
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
和全部权利, 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
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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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
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
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
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
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 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
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
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 ”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
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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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
供的施工设 备需经监理人核查 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
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
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
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
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
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
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
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
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 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
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 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
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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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
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
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
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
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
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
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
。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
, 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
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
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
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
, 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
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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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
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
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 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
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
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
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
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
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
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
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
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 工 程 实 施 期 间 或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发 生 危 及 工 程 安 全 的 事 件 , 监 理 人 通知 承 包 人 进行 抢 救 和
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
和
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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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
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
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
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
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
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
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
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
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
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
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
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监理人人员
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 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
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
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
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
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
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 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
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
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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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
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
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
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
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
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
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 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
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
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
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
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
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 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
责。
7.10 现场安保
承 包 人 承 担 自 发 包 人 向 其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 进 入 占 有 施 工 现 场 至 发 包 人 接 收 单 位 / 区 段 工 程
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
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
。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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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
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
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 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
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
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
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
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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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 目实 施 计划 是 依据 合 同和 经 批准 的 项目 管 理计 划 进行 编 制 并用于 对项目实 施进行管 理和
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项目实施计划,监理
人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
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
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
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
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监理人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 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监理人有权按
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
计划,由监理人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
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
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
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
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项目
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
承包人如接受,
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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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
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
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
误]、第 8.8款[工期提前]、第 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监理人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
给监理人。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 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
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
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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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
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
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
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
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
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 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
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
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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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
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条[变更与调整]
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
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
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
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
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
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
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承
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
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
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
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 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
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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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
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
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
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
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
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
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
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
承担。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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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
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监理人应在收到计划
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
对计划进行修正。监理人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
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
监理人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
。除《发包人要求》 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
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
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 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
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 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
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
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
准、规范和数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
。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
监理人,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监理人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
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
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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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
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
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 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
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
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
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
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
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
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
解除合同。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
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
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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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
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
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
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
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
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
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
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
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 [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 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
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
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
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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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 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
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 承担工程照管、成品
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
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
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
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 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
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
, 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
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
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
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
下状态,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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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
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
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
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
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监理人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 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
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
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
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
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
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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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 包人原因 造成某项 缺陷或损 坏使某项 工程或工 程设备不 能按原定 目标使用 而需要再
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
缺
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
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
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 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
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
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
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
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
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
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
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
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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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
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
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
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
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
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
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
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
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
, 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
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
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 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
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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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
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
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
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
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
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
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
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
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
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
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 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
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 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
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
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
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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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
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
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
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
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监理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
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
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
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
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
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
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监理人接
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
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
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
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
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3.3.3 项 [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
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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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
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
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
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
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
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
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
, 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
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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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
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
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
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
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
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
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
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
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
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
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
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
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
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
, 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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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
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
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 由监理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
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
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
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
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
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
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
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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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
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
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
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
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Ft2;Ft3; ……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 ……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
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
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
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
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
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
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
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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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
)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
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
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
除第13.7款[法律变化
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 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
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
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
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
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
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
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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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
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
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
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
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 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
因监理人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
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天内完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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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
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
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
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
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 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
计划表;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
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
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
(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
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
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 监理人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
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 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
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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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
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
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 14.6.1 项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
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
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
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
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
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
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
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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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人 完 成 扫 尾 工 作 清 单 中 的 内 容 应 取 得 的 费 用 包 含 在 第
1 4 . 5 . 1 项 [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 及
第
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
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 11.3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
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
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
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
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 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
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
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
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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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
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应于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
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
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
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
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
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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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
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
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监理人。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
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
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
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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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 目、第(9)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在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
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
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
在第(5) 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
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
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
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
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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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
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
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
作超过 182 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
(10) 监理人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 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
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
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
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
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
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
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 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
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
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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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
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
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
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
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
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
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
证明;
(2) 在第 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始工作]的
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
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
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
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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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
作超过 182 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
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
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
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
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
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
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
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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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
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
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
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
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 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
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
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 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
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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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
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
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
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 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
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
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
其他物品的价款; 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
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
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
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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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
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
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
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
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第 19 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
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
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
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
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
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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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监理人提出;
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监理人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
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
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
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
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
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
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
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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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
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
有效, 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
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
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
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
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
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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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
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
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
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
执
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
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
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 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
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
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 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
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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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
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
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
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
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
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
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
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
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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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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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其他合同文件:(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承包人提
供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3)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
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询标纪要、招标补充文件(答疑纪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4)合同
谈判中澄清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备忘
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5)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工程变更
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6)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 以技术要求为准。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10 永久占地: 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的临时场地,控制在初步设计文件
中明确的用地边界及数量范围内,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无偿清场、恢复,拆除临建、清理卫生。
1.1.4 日期和期限
1.1.4.6 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承包人应满足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及相关
行业的设计、施工、计价、安装、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及规范,房建、道路、输电线路等部分参
考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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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经确认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补充
条款等文件,均视为合同协议书的补充、修改文件及组成部分);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本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本通用合同条件;
(6)设计文件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价格清单;
(9)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除上述内容的其他部分;会谈
记录;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等)。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本工程可研、初设阶段图册及相关资料,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
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
发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合同协议书签订后 14 天内,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①项目设计文件
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提供完整施工图。
份数:18份。同时提供可编辑的文本(包括但不限于CAD图纸、WORD文档、EXCEL、PDF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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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项目实施文件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合同签订后15日内提供,份数:5份;
供图进度计划:承包人合同签订后15日内提供,计划中明确首批提供施工图时间、提供完整施
工图时间等,份数:5份;
施工进度与技术管理办法: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供,份数:5份;
临时设施建设方案: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供,份数:5份;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方案: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供,份数:5份;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技术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主要施工机具
资源计划一览表在内):承包人进场施工30日前提供,份数:5份;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进场30日前提供,份数:5份;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承包人合同签订后15日内提供,份数:5份;
专项方案: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和水利部印发《构建水利安全
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 ”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编制,专项施工前7日内提供,份数:5份;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实施前14日内提供,份数:5份;
以上资料同时提供可编辑的文本(包括但不限于CAD图纸、WORD文档、EXCEL、PDF等)。
③审批资料
承包人按要求时限提供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文件,份数满足发包人要求。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办公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授权指定的接收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现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授权指定的接收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现场办公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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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授权指定的接收人
。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永久及临时用地数量范围,发包人负责办理项
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额外的临时施工用地,应至少提前14天
向监理人提出报告,报告应阐明所需额外用地的理由。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件。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场内供水、供电、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发包人负责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1)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初设阶段相关报告由发包人提供。对于报告中未涉及的与设
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由承包人调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
政策处理、专项设施迁改与处理费用。
(2)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发包人提供用于本工程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其余施工所需条
件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水准点与坐标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
坏和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提供施工临时用电接口位置。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发包人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发包人不提供支付担保。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协助承包人协调处理当地与工程相关的社会矛盾,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及时委托监理人、派驻工地代表,与承包人密切配合,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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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3)及时组织审查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各单项工程及整体工程完工的验收。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签订合同后明确。
3.2 发包人人员
签订合同后明确。
3.3 监理人
3.3.1 监理人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材料设备采购、缺陷责
任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包括施工图设计监理、施工监理、采购管理、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监理
等服务;
监理人行使下列权力时,需事先征得发包人批准:
(1)确定延长工期;
(2)批准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
(3)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4)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
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
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由会议主持方提供会议纪要,参与方均需保存。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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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用合同条件4.1补充如下:
(8)在征地交桩后,承包人应采取开挖边沟或设置相应的界址标识,明确与未征土地的边界
, 避免因征地边界不明引起的纠纷。承包人的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
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此项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算。
(9)设置征地界址标识或施工过程中,导致农牧民网围栏拆除、破损、修复、增加围栏所发
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算。因围栏未及时封闭或围栏破损引起的牲畜丢
失或其他损失等任何问题,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0)承包人应自行勘察施工场地,范围为:按发包人提供场地范围,承包人所布置的临时设
施场地。勘察内容包括施工场地的地上、地下障碍物的探测和调查。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地上
、地下障碍物的探测和调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工程验收时按档案管理规定一并移交给发
包人存档。
(11)承包人自行协调处理施工期进场道路和运渣(弃土)道路穿越村屯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
纷。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
。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满足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
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承包人应做好施工路段和现状道路交叉路段的交通导行、围挡、警示设施设
置等安全措施。
(12)采取工程和技术措施,防止因施工原因引起的振动、噪声、粉尘、污水等影响当地环境
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或造成财产损失。
(1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开挖面的地质测绘,承包人不得以局部清理
和暂停开挖为由向发包人索要额外费用。
(14)深基坑开挖和支护时,承包人应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观测
。
(15)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及工程原材料、关键部位等进行检测,
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及费用索赔。
(16)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约谈
。
(17)本工程水土保持报告编制费和环境保护工程报告编制费,可由本工程土石方合法处置费
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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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履约担保
对通用条件 4.2 项补充修改如下:
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并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完工前一直有
效,履约担保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姓名: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
违约责任: 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并整改。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少于21日,其他时间满足项目建设
或发包人需要。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500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6个月及以上
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1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
(1)建立本项目的项目组织机构;
(2)制定项目计划;
(3)拥有本项目的决策权;
(4)组织计划实施;
(5)协调内外部的关系;
(6)建立项目控制系统、实施项目的控制;
(7)负责项目合同管理;
(8)审查和受理各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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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组织验收,考核,结算;
(10)组织项目售后服务及项目总结工作;
(11)项目负责人根据发包人需要驻场开展工作;
(12)代表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
4.3.4 承包人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时,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同时还要满足以
下条件:
(1)更换的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其资格及代表业绩不低于原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2)更换的项目负责人须通过1个月的试用考核期,试用期内要求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与原项目
负责人同时在场(不可预见因素和业主要求更换的除外),并同时满足考勤制度中规定的出勤天数
要求;
(3)试用期满后,考核更换项目负责人是否能够胜任,发包人再决定是否允许更换项目负责
人;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14天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签订合同14天内。.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专业设计工程师,现
场的项目管理人员等。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需向监理人报备同意。
4.5 分包
本工程不得分包,但劳务分包和发包人同意的专业分包除外。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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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现场查勘时必须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并
自行承担现场查勘所需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费用承担为: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按发包人要求,审
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 。
5.3 培训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在竣工验收开始前20日,
提交10份交给监理人。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监理人要求执行。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发包人和
监理人可随时要求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这种配合所发生的费用,承包
人也不得提出工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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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满足相关规范规程要求。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工程有关试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发包人不再另行计算。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并取得进入施工
场地包括但不限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含村村通工程)、田间作业道等各级道路和桥
、涵的通行权,同时负责办理各级路口使用手续和道路通行许可,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
外设施的权利。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根据本标段施工需要修建临时道路,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
管理和维护,承包人负责场内过境车辆的协调和分流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
另行支付。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4 测量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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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
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
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 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除通用合同条件已明确内容外
,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内蒙古自治
区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水建〔2018〕144号)等
文件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项目实际,接受发包人对于参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保障
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发包人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期中支付和其他支付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
好上述纠纷为止。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定期组织安全施工培训并承担相关
费用。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文明工地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文明工地
管理办法的规定,服从管理,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文
明工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除继续整改直至合格外,承包人将按
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自行解决临时用水和临时用电。
7.10 现场安保
对通用合同条件补充如下:
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按发包人工地统一管理
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编制。承包人应尊重项目所在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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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尊重地方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处理好与沿线地方政府人民群众的关系,积极主动的处理好与
建设环境有关的纠纷、事件,有责任和义务与发包人共同维护及保障建设施工环境。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
8.2 竣工日期
完工日期的约定: /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整体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制定赶工措施,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 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连续超过3天;
(2)风速大于14 m/s的7级以上台风灾害;
(3) 日最高气温连续5天超过37℃ ;
(4) 日最低气温连续5天低于-5℃ ;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以项目所在地气象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完工的奖励: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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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 内容和顺序:按验收规范及发包人要求。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验收规范。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0.3.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 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负责
整理和提交的完(交)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验收规程、规范以及档案验收规范等有关施工
资料的要求。完工验收资料的份数满足验收归档及发包人要求。完(交)工验收资料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剩余合同款并单方面解
除合同。
10.5 竣工退场
10.5.3 人员撤离
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
第 11 条 缺陷责任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12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3天内。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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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
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
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
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
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
, 如需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时间可顺延。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
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
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①与投标人报价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与投标人报价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③与投标人报价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现行水利工程相关定额及相关规定
, 按照施工部分投标报价下浮比例(下浮比例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下浮后执行。
④承包人对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优化,如满足发包人要求时,其形成的利益应
归承包人享有;如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认为
可以缩短工期、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并指示变更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形
成的利益双方分享,并应调整合同价款和(或)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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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实际实施的暂估价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
规定规模标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由监理人审核方案、量、价后再实施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预留金)额使用的约定:/。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价格调整项目:本合同仅对水泥、钢材、柴油(只限石方明挖、土方明挖、土石方回
填机械用油)发生物价波动且幅度超过±5%时进行价格调整,材料价格为除税价,既调正差也调负
差,差价只可计取税金,不计算其他任何取费。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
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总价项目、计日工项目、按当期价支付
的变更项目及索赔项目中的材料不予调整。
调整范围:物价波动幅度超过±5%以外的部分,开工当年不予调整,此后每年调整一次。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否。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调整项目的材
料量计算方法及调整方法约定如下:
(1)调整项目的材料量计算方法:
①水泥:
混凝土和砂浆中的水泥用量按结算的工程量及监理人批复的配合比计算;灌浆水泥以承包人、
监理人、发包人共同确认的实际用量进行计算。
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42.5MPa袋装水泥价格作为所有不同类型、不同强度
等级水泥的价格调整标准。
②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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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以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共同确认的实际用量进行计算。
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钢筋Φ16-25、钢板、型钢(价格作为所有不同类型、
不同型号钢筋的价格调整标准。
③柴油:
调整时段内柴油使用量计算公式如下:
Q柴油=A×B
其中:
Q柴油—调整时段内调整项目柴油使用量
A—调整时段内经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共同确认的调整项目完成工程量
B—调整项目单位消耗柴油量(石方明挖0.44kg/m
3、土方明挖0.35kg/m3、土石方回填0.35kg/m3
) 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柴油价格作为所有不同标号柴油的价格调整标准。
(2)调整方法:
①调差基期价格
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施工预算编制期间材料
价格为基期价。
②调差当期价格
水泥、钢材、柴油的调差当期价格为对应调差年度当年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当
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各季度发布的乌兰浩特市材料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③计算方法
材料差价按下面公式计算: △M=[P-(1±5%)P0]×Q
其中: △M—应调整的材料差价;
P—调差当期价格;
P0—调差基期价格;
Q—调整项目的材料量。
调差当期价格按下面公式计算P=(P1+P2+P3+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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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P4—为调差年度当年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各季
度发布当地材料价格,若对应调差年度中某季度没有发布,则参考前后各一个季度的材料价格平均
值作为当季度的价格。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 。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但实际合同价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
。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
对应合同单价进行合同价款的支付,对未实施部分调减对应项目的价款。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签约合同价的20%。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 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并经
发包人批准后28天内予以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已支付的预付款从第一次进度款结算时开始扣款,每次抵扣当期进度款的
20%,累计扣完为止。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时间:一式陆份,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等各二份,时
间为每月20日。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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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费进度款付款如下:
①完成施工图28天内支付合同签约价中工程设计费的80%。
②主体工程完工后28天内,支付承包人合同签约价中工程设计费的20%。
(2)工程费进度款付款如下:
工程费进度款由以下部分组成:
A工程部分合计;
B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A工程部分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①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价款及进度计划编制里程碑节点支付分解表,经发包人审核后
作为承包人结算及支付依据。
②进度结算:按工程实际进度进行结算,签发进度付款证书后支付;
③办理工程完工结算,完工验收合格后,应累计支付到结算价款(经审计的最终金额)的
97%。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B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为满足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发包人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
施工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同比
例支付。
注:承包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向发包人开具相应的工程款
发票,其中工程预付款开具收款收据。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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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
(2) 3%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注:承包人可采用保函方式换取质量保证金,办理保函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
担保的形式: 由银行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出具。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3%,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
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 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
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10天内返还扣除因保修发生费用后的缺陷责任保
修金,缺陷责任保修金不计利息。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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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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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
时工程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所投的保险;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
移交证书。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进入报价,费用由保险人协商确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
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止。(
合并为安全生产责任险)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
完毕后7天内提交。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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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锡林郭勒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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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43
143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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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项目名
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
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价格清单;
(7)承包人建议;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
。
5.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
,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
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天。
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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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 ”)接受
(承包人名称, 以
下称“承包人 ”)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
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
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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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 ”)与
(发包人名称)(以
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
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
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
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
地
址 :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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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第二卷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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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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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一、设计技术要求
1.1 项目建设概况
(1)建设单位:内蒙古苏尼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项目名称: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3)项目建设内容:本次工程建设内容是本工程新建前池、泵站、铺设 37.7km供
水管道,并在沿线关键节点建设8座50m³蓄水池。
(4)设计内容:根据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标准等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图
设计。
1.2 勘察设计要求
依据初步设计及审批意见,在审批的初步设计的基础上,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
求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应以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为原则,文字报
告依据准确、论述严密、表达简明,图纸完整清晰。
1.2.1 设计内容
施工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复核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说明工程地质与
水文地质评价过程及结果;分析并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和设计参数;完成施工场地条
件分析、工期安排、安全施工措施确定等施工组织设计相关内容;拟定管理机构以
及主要管理设施,提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完成工程管理设计等相关内容。
1.2.2 勘察依据:
勘察设计规范清单本工程使用以下规范(不限于):
(1)《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2005;
(2)《引调水线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629-2014;
(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6)《水电工程区域构造稳定性勘察规程》NB/T35098-2017;
(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 年版)》GB50021-2001;
(8)《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GB/T50662-2011;(9)《工程地质手册》(
第五版)
设计执行的规范清单
本工程使用以下规范(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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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1)《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
(2)《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43824-2024);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6)《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J50013-2018);
(7)《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8)《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
(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12)《区域水文地质普查报告》;
(13)《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9);
(14)《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
(15)《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25);
(16)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17)《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22)
(18)《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
(19)《机井设计规范》(GB/T 50625-202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单位应
采用新的标准式规范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在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时必须遵守
国家行业标准及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如国家及有关部门对规范重新修订时,以现行
规范为准;规范如有遗漏,遗漏部分的内容可参阅相关的规范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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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二、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1.1 工程概况
详见“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1.2 施工范围
完成经审核通过的设计施工图定稿中所包括的全部工程施工任务,以及施工工程
所需各项设备的采购、安装。并配合发包人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采购等相
关资料移交工作。具体以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图纸要求。引
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应用时执行国家和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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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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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一、项目概况1.1 绪言
苏尼特右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锡林郭勒盟西部,是锡盟的西大门,东邻苏
尼特左旗、镶黄旗;南靠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商都县;西接乌兰察布市的四
子王旗;东北与二连浩特市接壤;北与蒙古国交界,国境线长 18. 15km 。地理位置
为东经 111°08,~114° 16, ,北纬 41°55,~43°39, 。旗人民政府赛汉塔拉镇,
全旗总面积22340k㎡ ,全旗常住总人口 5.98万人,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
区。
阿其图乌拉苏木位于苏尼特右旗赛汗塔拉镇东北 110km 处,地理位置北纬 113
°29,29″ 、东经 43° 15,45″。苏尼特右旗共辖 3 个镇、4 个苏木(赛汉塔拉镇、
朱日和镇、乌日根塔拉镇、赛罕乌力吉苏木、阿其图乌拉苏木、桑宝拉格苏木、额仁
淖尔苏木),赛汉塔拉镇是中共苏尼特右旗委员会、旗人民政府所在地,是全旗政治、
经济、文化中心。全旗常住总人口 5.98万人,土地面积 22340k㎡,草原面积
21625k㎡ ,可利用草场面积 19246k㎡ ,全旗平均人口密度 3 人/k㎡。
阿其图乌拉苏木位于旗所在地赛汉塔拉镇东北 110 公里处,下辖呼布尔嘎查、
布日都嘎查、乌日根高勒嘎查、额尔敦宝拉格嘎查、赛罕锡力嘎查、都希乌拉嘎查 6
个嘎查。总面积 1934 平方公里,户籍总户数 1010 户2737 人,常住人口 577 户
1565 人。苏木人员居住分散、沙漠较多,水资源紧缺情况较重。
乌日根塔拉镇辖属 6 个嘎查,面积 2944.15k㎡,全镇总人口 0.3 万人 。
本工程的水源:乌日根塔拉镇 9 公里处苏尼特右旗乌日根塔拉镇巴彦朝鲁嘎查集中
供水工程富余水量,进行集中供水引调。
本次工程解决阿其图乌拉苏木和乌日根塔拉镇下辖嘎查的75 户牧民,共 285 人,
羊 16661头,牛 761头,骆驼701 头饮水问题。
本工程新建前池、泵站、铺设 37.7km 主供水管道至苏其图苏木已有管道,并在
沿线设置 8 处取水点。
1.2 水文
苏尼特右旗常年风多雨少,春季风大沙尘暴频起,夏季干热,冬季寒冷,是典型
的干旱大陆性荒漠草原气候。多年平均气温 4.4℃ , 多年平均降水量 195mm,年均
蒸发量 2958mm,是降水量的 17 倍,多年平均风速 5.3m/s ,灌溉季节(5~9 月)
平均风速为 3.3m/s ,(见下表)风向主要为西北风。春季风大,3~5 月份出现大
风的日数约占全年大风日数的45% 。全旗沙尘暴日数 25 天,八级以上大风日数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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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为 57 天。全旗光照充足,年日照时数为 3150h ,有利于植物生长。年均气温 3~
6.8℃ ,一月份最低,平均气温-15.7。最高在 7 月,平均气温 21.6℃。无霜期短,
年均无霜期 120 天,最大冻土层厚度为 2.80m。
苏尼特右旗水资源的特征主要是:降水稀少,蒸发强烈,水资源相对短缺,时空分布
不均匀,开发利用难度大。补给源主要为大气降水,赋存形式主要是地下水。
根据苏尼特右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结果统计,地下水主要超标项为氟化物 、
氯化物 、 总硬度 。 根据《 地下水质量标准 》 (GB/T14848-2017)确定地下水
水源地水质类别为 III 类。主要污染物以非点源污染为主,氟化物及总硬度的超标
是由于地质环境因素造成,不是人为原因。
本项目为牧区供水工程,主要解决居民生活用水,根据对项目区现状供水水源(
浅层地下水)进行的卫生检测结果,本地区浅层地下水矿化度高。通过供水水源地取
样化验,取水点水质各项物理化学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022),可以作为生活用水。
1.3 工程地质
根据内蒙地质队 1978 年编制的 1/50 万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构造体系和乌盟钻井
队编制的《苏尼特右旗区域水文地质报告》分析,赛汗塔拉镇地下构造体属天山—阴
山构造(向)带的北侧,境内的深断裂、大断裂、腹背斜、古生界质岩的皱轴面,片
理面等其走向均大体呈东西向,为阴山影响构造体系的基本骨架和特征,由于岩浆的
活动和长期的风化作用,断裂造成的破碎带多以培育成胶质,褶皱程度的地断幅度为
十八米或几十米。
水文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地下水的形成、埋藏以及分布规律,受地质构造、地貌、气
候水文等一系列自然因素的控制。地质构造和岩性控制地下水的储存空间条件,大气
降水是地下水补给的主要来源,另外尚有南部区地下径流入境内,而地貌和水文影响
地下水的循环排泄。根据地下水赋存条件可划分为松散岩类空隙水,第三系白垩系碎
屑岩类裂隙水及基岩裂隙水。
1.4 工程任务和规模
本工程的水源:乌日根塔拉镇 9 公里处苏尼特右旗乌日根塔拉镇巴彦朝鲁嘎查
集中供水工程富余水量,进行集中供水引调。
工程设计日供水量300m³/d。本工程新建前池、泵站、铺设 37.7km 供水主管道
至苏其图苏木已有管道,并在沿线建设 8 处取水点。
1.5 工程总体布置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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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阿其图乌拉苏木位于旗所在地赛汉塔拉镇东北 110 公里处,总面积 1934 平方
公里,户籍总户数1010 户2737 人,常住人口 577 户 1565 人。苏木人员居住分散、
沙漠较多,水资源紧缺情况较重。工程设计日供水量 300m³/d。
本工程新建前池、泵站、铺设 37.7km供水管道,并在沿线关键节点建设8座50m³
蓄水池。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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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二、主要工程量
1. 编制原则、依据及采用定额
(1)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
(2)办财务函(2019)448号文发布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
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
(3)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发布的《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4)水利部水建管(1999)523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
;
(5)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6)水利部水总(2005)第389号文《水利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
(7)办水总函(2023)38 号文发布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
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
(8)相关专业定额;
(9)设计图纸及工程量。
2. 主要工程量
注:此工程量清单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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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工程量清单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万元)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一
主体建筑工程
(一)
供水管线
1
管道工程
土方开挖堆放
m³
217827
石方开挖(全风化)堆放
m³
123298
石方开挖(强风化)堆放
m³
69869
土方回填
m³
145725
石渣回填
m³
253049
胸腔土回填
m³
33000
砂回填
m³
5250
C20商品混凝土支墩
m³
40
模板(一般部位)
m²
60
输水管线标示桩玻璃钢
处
76
2
附属建筑物
(1)
预制检修阀门井 5座
座
5
(2)
预制排补气井 36座
座
36
(3)
预制排水井、湿井 4座
座
4
(4)
综合阀门井 9座
土方开挖
m³
351
土方回填
m³
298
C20商品混凝土垫层
m³
5
C30F200W4商品混凝土底板 40cm
m³
8
C30F200W4商品混凝土井壁 30cm
m³
25
C30F200W4商品混凝土预制盖板20cm
m³
8
C30F200W4商品混凝土预制井圈
m³
3
模板(一般部位)
m²
171
钢筋制安
t
4.32
1:2防水水泥砂浆抹面
m²
5
井盖及支座 φ800
套
43
塑钢踏步TQ/TG
组
5
φ500成品集水坑
套
5
刚性防水套管DN200
套
5
细部结构工程
m³
38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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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工程量清单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万元)
3
水平导向钻进DN200 PE100
m
260
(二)
建筑物工程
1
方形清水池 300m³
土方开挖
m³
1122
土方开挖运0.5km
m³
245
土方回填
m³
954
C20商品混凝土垫层
m³
9
C30F200W4商品混凝土底板 50cm
m³
65
C30F200W4商品混凝土池壁 40cm
m³
51
C30F200W4商品混凝土支柱
m³
2
C30F200W4商品混凝土预制顶板20cm
m³
24
C30商品混凝土检修孔φ1000
m³
1
C30商品混凝土集水坑
m³
8
C30商品混凝土溢水井
m³
11
模板(一般部位)
m²
333
钢筋制安
t
15
钢梯
kg
112
通风管 DN200
根
4
高分子防水涂料抹面2次厚2mm
m²
400
细部结构工程
m³
171
刚性防水套管DN250溢流
个
1
防水套管DN200 Q235B进水
个
1
防水套管DN200 Q235B出水
个
1
防水套管DN100 Q235B泄水
个
1
围栏含大门及基础
m
40
2
泵站
土方开挖
m³
974
土方开挖运0.5km
m³
106
土方回填
m³
828
C20商品混凝土垫层
m³
5
C30F200W4商品混凝土底板 60cm
m³
14
C30F200W4商品混凝土预制顶板20cm
m³
8
C30F200W4商品混凝土池壁 60cm
m³
29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59
工程量清单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万元)
C30商品混凝土检修孔φ1100
m³
1
C30商品混凝土集水坑
m³
8
模板(一般部位)
m²
114.9
钢筋制安
t
8
钢梯
kg
112
通风管 DN200
根
1
高分子防水涂料抹面2次厚2mm
m²
300
细部结构工程
m³
65
防水套管DN200 Q235B进水
个
1
防水套管DN200 Q235B出水
个
1
防水套管DN100 Q235B
个
1
3
方形蓄水池 50m³ 8座
土方开挖
m³
1496
土方开挖运0.5km
m³
326
土方回填
m³
1272
C20商品混凝土垫层
m³
19
C30F200W4商品混凝土底板 50cm
m³
94
C30F200W4商品混凝土预制顶板20cm
m³
38
C30F200W4商品混凝土池壁 40cm
m³
172
C30商品混凝土检修孔φ800
m³
1
C30商品混凝土集水坑
m³
11
C30商品混凝土溢水井
m³
15
模板(一般部位)
m²
966
钢筋制安
t
30
钢梯
kg
896
通风管 DN200
根
2
高分子防水涂料抹面2次厚2mm
m²
533
细部结构工程
m³
350
防水套管DN150 Q235B
个
16
防水套管DN100 Q235B
个
16
围栏含大门及基础
m
128
二
供电设施工程
输电线路
km
3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60
工程量清单
序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万元)
设备费
安装费
设备费
安装费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一
300m³方形清水池
(一) 水力机械设备及安装工程
检修孔φ1600金属材料
kg
13
通风帽 φ1100
套
2
液位仪
套
1
钢制弯头DN250*90° Q235B
个
1
异径管DN375*250 Q235B溢流
个
1
钢管DN200 Q235B
m
20
钢管DN100 Q235B
m
20
钢管DN250 Q235B
m
20
钢制弯头DN200*90° Q235B吸水
个
1
吸水喇叭口DN319DN472 Q235B吸水
个
1
二
泵站
(一) 水泵设备及安装工程
1
高效数字集成全变频供水设备[ Q=25.2m³/hH=81m(包含但不限于:水
泵及变频电机25.2m³/h、81m、11kW、2台,变频控制柜1套,气压罐1套,各类阀件,监测仪表、电缆、管件、管路及基础件等满足安装及运行的全套设备。)]
台套
1
立式多级离心泵(主泵)H=82m Q=25.2m³/h P=11Kw
台
2
立式多级离心泵(辅泵)H=103m Q=5m³/h P=3Kw
台
1
进出水压力管道(SS304)
t
1
手动闸阀 DN50 PN10
个
6
止回阀 DN50 PN10
个
6
挠性接头 DN50 PN10
个
6
总管手动闸阀 DN100 PN10
个
2
恒压变频控制柜(配套)
面
1
气压罐及连接件(配套)
个
1
自动化元件(压力传感器+漏水检测
)(配套)
项
1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61
工程量清单
序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万元)
设备费
安装费
设备费
安装费
(二) 水力机械设备及安装工程
自耦式潜水排污泵 H=10m Q=10m³/
h P=1.5kw
台
2
排水泵管路
t
0.5
手动闸阀 DN50 PN10
个
2
止回阀 DN50 PN10
个
2
控制柜(一控二)(含液位计)
面
1
检修孔φ1600金属材料
kg
13
通风帽 φ1100
套
2
液位仪
套
1
钢管DN200 Q235B
m
20
钢管DN100 Q235B
m
20
紫外线消毒器
套
2
(三) 电气设备及安装工程
1
电气一次
配电箱地下厂房内挂墙安装,防水
防潮600*600*200
面
1
照明系统防潮防爆壁灯、自带电源
事故照明灯、照明开关、电线管及电线等
项
1
电力电缆ZC-YJY-1-3×16+1×10
km
0.02
电力电缆ZC-YJY-1-3×6+1×4
km
0.15
电力电缆ZC-YJY-1-4×4
km
0.01
等电位端子箱
个
1
电缆穿线管镀锌钢管
t
1.5
基础槽钢
t
1
接地热镀锌扁钢及角钢等
t
3
2
电气二次
(1)
MPPT光伏扬水逆变器 2.2kW,一拖
一,定时启停、缺水保护、软启动
台
9
(2)
室外控制柜防水控制柜,含触摸屏、刷卡系统、空开、熔断器、防雷端子、无线通信等
套
9
(3) 太阳能供电系统
单晶硅光伏组件 550W A级光伏板,每套5块
套
9
光伏支架热镀锌支架、地脚、抱箍
、紧固件等
套
9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62
工程量清单
序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万元)
设备费
安装费
设备费
安装费
电池组及电池管理系统磷酸铁锂储
能电池 51.2V/500Ah,含
BMS电池管理系统、柜体室外放置,单套独立储能,满足2天阴雨续航
套
9
(4)
电磁流量计 DN50,一体式,
485通讯进、出口,含伸缩节及反向法兰
台
18
(5)
投入式液位计0~5m,含套管、线缆及安装附件
套
9
(6)
电缆及信号线光伏专用线缆、动力电缆、信号控制线等
套
9
(7) 视频安防系统
低功耗球型摄像机 400 万像素,分辨率2560×1440,红外补光最远
150m;焦距
4.8mm~110mm;支持音频输入输出、预置点巡航、线扫巡迹、可视域遮
挡检测;镜头玻璃除冰除雾加热;IP66 防护;TVS6000V 防雷防浪涌;DC12V/3A 供电; 4G/5G 无线传输,含流量卡及室外防护箱
台
10
立杆 4米,热镀锌,壁厚≧4mm,含基础、接地
套
10
线缆含电源线、信号传输线等全套辅材线缆
套
10
(8) 预埋钢管
t
1.4
(9) 手机APP
套
1
三
50m³方形清水池
8座
(一) 水力机械设备及安装工程
检修孔 φ800
kg
104
通风帽 φ1100
套
16
液位仪
套
8
钢制弯头DN150*90° Q235B
个
8
异径管DN225*150 Q235B
个
8
钢管DN150 Q235B
m
160
钢管DN100 Q235B
m
160
钢制弯头DN100*90° Q235B
个
8
四
供电设施工程
杆上变配电装置
项
1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63
工程量清单
序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万元)
设备费
安装费
设备费
安装费
第四部分 输水管线设备及安装工程
一
供水管线
(一)
管道工程 37.7km
DN160 PE100 管管道
m
2500
DN160 PE100 管管道铺设
m
2500
DN200 PE100 管管道
m
35196
DN200 PE100 管管道铺设
m
35196
DN200 PE100 管道拉管
m
260
管件
%
5
(二)
附属建筑物
1
阀门井 5 座
手动蝶阀 DN200 1.6Mpa
个
5
传力伸缩节 DN200
1.6Mpa
个
5
2
排水井 4 座
手动蝶阀DN100
1.6Mpa
个
4
传力伸缩节DN100 1.6Mpa
个
4
3
排气井 36 座
复合式空气阀 DN50
1.6MPa
个
28
防水锤空气阀 DN501.6MPa
个
8
对夹蝶阀 DN50 1.6MPa
个
36
4
综合阀门井 9 座
传力伸缩节 DN50 1.6Mpa
个
9
电磁流量计 DN50 1.6Mpa
个
9
手动球阀 DN50 1.6Mpa
个
9
传力伸缩节 DN50 1.6Mpa
个
9
减压阀 DN50 1.6Mpa
个
9
排气阀 DN50 1.6Mpa
个
9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64
工程量清单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万元)
第五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92.24
一
施工交通工程
18.85
场内道路
km
37.7
5000.00
18.85
二
施工专项工程
39
施工安全生产专项
%
2.5
15601031.13
39
三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18.37
施工仓库
m²
400
260.00
10.4
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
%
0.5
15940591.26
7.97
四
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
1
16020294.22
16.02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65
第三卷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66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67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68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价格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及勘察设计方案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6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投标总报价:人民
币(大写)
(¥
) , 其中设计报价:人民币(大写)
(¥
) ;施工报价:
人民币(大写)
(¥
) 。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
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 ”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70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2
设计负责人
1.1.2.5
姓名:
3
施工负责人
1.1.2.6
姓名:
4
工期
1.1.4.3
天数:
日历天
5
缺陷责任期
1.1.4.5
……
……
……
……
……
……
……
……
……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7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72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
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73
三、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时提供此项)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
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
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74
四、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保证金电汇或转账凭证扫描件或保函扫描件
附“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扫描件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
地
址 :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75
五、价格清单
内容及格式自拟。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76
六、施工组织设计及勘察设计方案
(格式自拟)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
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
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
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
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
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1-6项。
投标企业可根据实际选用填写,也可以不提供,不构成废标。
3.勘察设计方案投标人依据勘察设计暗标目录自行编辑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77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
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78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
称
型号规格
数
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台时
数
用
途
备注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79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80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
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81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
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82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83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1.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及图表内文字使用黑色。
3.封面设置及盖章要求: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统一使用黑体一号字体(黑色),顶行
居中对齐,不得加入空格,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能出现签章或签字,封皮无需增加页码。
(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共计包含两个封面及两份目录)
4.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制页码、页
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 “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
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除表格内容外全文不允许出现空
格。
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符
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段落其他各行不作
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空页。二级标题为 1、2、3、......,三级为
1.1、1.2、......2.1、2.2、......,四级标题为 1.1.1、1.1.2、......2.1.1、2.1.2、......
(序号需以顿号结尾例 1.1、)以此类推。
5.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绘。图
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端
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缩进两字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
色五号宋体,行距为 28 磅,进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线条。(附表 1-附表 6 项。投标企业可根据实
际选用填写,也可以不提供,不构成废标。
6.6.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 ;
7.施工组织设计+勘察设计方案页数:总计不得超过 1000 页;
8、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
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9、目录要求:封面下一页直接编写目录,使用统一的目录标题“施工组织设计目录”和序
号。目录标题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居中,其他字体采用四号宋体居左,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
做缩进。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目录统一使用“附表八”格式,不得添
加任何其他主项及子项,不得擅自修改主项内容,如正文中对应目录主项无内容,则在正文中对应
目录主项下一行填写“无此项内容。”施工组织设计编写完另起一页使用“勘察设计方案封皮”封
皮后直接编写目录,使用统一的目录标题“勘察设计方案目录”和序号,目录要求同上。勘察设计
方案目录后序号需按照目录重新编排,不得延续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序号。
10.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附表一至附表六须放置在正文最后,其中附表四、附表五的页面布局纸
张方向采用“横向”,各附表均须另起一页并按如下顺序排版: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84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备注:
1、
“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上文中默认内容
请勿删除。
2.“暗标”如清标中竖表与横标转换时由分页符导致出现空行问题,实际复合没有空行情况,
不属于废标条件。
3.投标文件技术标(暗标)出 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以及其他可
能被辨别出投标人身份的任何标记的;以及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的统一格式标准编制,构成未实
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认定为无效投标,由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并予以否决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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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85
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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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86
附表八:施工组织设计目录样表(编制投标文件时须去掉本行)
施工组织设计目录
一、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二、资源配备计划
三、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四、质量管理机构与措施
五、安全管理机构与措施
六、文明施工措施
七、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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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87
勘察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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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88
附表九:勘察设计方案目录样表(编制投标文件时须去掉本行)
勘察设计方案目录
一、项目关键技术问题及重点难点分析
二、勘察设计工作方案
三、质量保障措施
四、进度安排与保障措施
五、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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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89
七、
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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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90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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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91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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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92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苏尼特右旗阿其图乌拉苏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93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
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注: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供。
如无上述情形,自拟承诺函即可,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均需提供承诺函。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乌素图水库清淤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194
(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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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95
(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数
用途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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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96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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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97
(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 ”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
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设计、施工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
养老保险复印件,以及设计、施工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
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
印件。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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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八、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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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99
投标单位主要信息表(设计单位)
1. 投标人名称:
2. 资质:
3.投标报价:
4.项目总负责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5.技术负责人:
职称:
证书
6.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及证号(设计类):
7.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业绩(设计单位提供):
1、
2、
……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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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00
投标单位主要信息表(施工单位)
1. 投标人名称:
2. 资质:
3.投标报价:
4.工
期:
5.质量标准:
6.施工负责人:
职业证书编号:
7.技术负责人:
职称:
证书
8.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及证号(施工):
9.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业绩(施工):
1、
2、
……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