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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中心卫生院综合楼
建设项目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A*开通会员可解锁*82601001
招 标 人: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中心卫生院
代理单位:内蒙古鑫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6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9
第六章 图
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2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3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5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中心卫生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A*开通会员可解锁*82601001
一、招标条件
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中心卫生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已由克发改字【2025】98 号《关于克什克腾旗新
开地乡中心卫生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
中心卫生院,建设资金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中心卫生院综合楼建设项目
2.2 建设地点: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
2.3 招标限额:528.681 万元
2.4 建设概况:建设综合楼 1506.23 ㎡,三层框架结构建筑;建设管线工程,包括供电线
路、给水管道、供热管道、排水管道、消防管道、硬化地面及消防水池、外网土建(调节池、接
触消毒池、污泥池、竖流沉淀池、化粪池及挡土墙);购置病床、病房窗帘及医用病房隔帘、病
房输液轨道及吊杆、门诊输液椅等;
2.5 招标范围:图纸所示及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程施工。
2.6 标段划分:无
2.7 工期要求:7 个月。
2.8 质量要求:合格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且
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建市[2020]94 号文
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
未申办以上资质,则投标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未
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任项目负责人;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获取
4.1 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全流程网上招投标)。
4.2 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cfsggzyjyw/),按规定流程办理信息入库及CA证书(新点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新点系统投标业务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4.3 完成信息入库的潜在投标人请于 2026 年 08 月 28 日 16 时 00 分至 2026 年 09 月 04
日 23 时 59 分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sso/default/login_bidder;交易系统访问路径: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模块),填写投标信息后下载电
子招标文件,逾期将无法下载。
4.4 潜在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
及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招标项目的答疑、澄清或修改文件,若未使用最新答疑、澄清文件,
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
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9 月 22
日 0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
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
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6.2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
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登
录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与开标。投标人在 30 分钟内解
密投标文件。逾期未解密视为投标人自行放弃,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3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发布,其他媒介转发
无效。
八、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联系人:赵股长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人: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中心卫生院
地址: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克什克腾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联系人:白先生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鑫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联系人:王女士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特别提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显示的招标公告是根据系统固
有选项生成的,存在个别内容与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不一致的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请以本招标文件为准。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 标 人: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中心卫生院地
址: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
联 系 人:刘先生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内蒙古鑫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联
系
人:王女士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项目名称
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中心卫生院综合楼建设项目
1.1.5
建设地点
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
1.2.1
资金来源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图纸所示及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程施工
1.3.2
计划工期
7 个月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应具备条
件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
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
工能力;
2.资质条件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乙级)
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以上资质
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建市[2020]94 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
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则投标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
资质,且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现场管理机构组成
(1)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及证件要求
①项目负责人 1 人:提供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
书、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
程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②技术负责人 1 人:提供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
5
③施工员 1 人:提供施工员岗位证或职业培训合格证(岗位证或
职业培训合格证若体现专业,须为土建专业);
④质量员 1 人:提供质量员岗位证或职业培训合格证(岗位证或
职业培训合格证若体现专业,须为土建专业);
⑤安全员:1 名综合类专职安全员,或者同时配备 1 名机械类专
职安全员和 1 名土建类专职安全员。
机械类专职安全员提供 C1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土建类专职安全员提供 C2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综合类安全员提供 C3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3 类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可以代替 C1 或 C2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使用。
C 类(未分类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视
同为土建类(即 C2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如投标人当地实行人员证件电子化管理的,涉及现场管理机
构人员证件扫描件中的二维码必须清晰,如现场无法识别导致不
予认可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养老保险要求
需提供本投标人为现场管理机构所有人员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当
月或上月的养老保险缴纳信息(如企业当地未开始缴纳投标截止
时间当月或上月的养老保险,可提供最近一期的养老保险缴纳信
息,但需附主管部门文件证明)
注 1:养老保险缴纳信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提交均可:
①如投标人所在地区已实行社保信息网上查询,提供可在人社部
门网站上查询的养老保险缴纳信息,并同时提供现场管理人员养
老保险缴纳查询信息的用户名及密码或验证码或二维码;
②如投标人所在地区未实行养老保险缴纳信息网上查询,可提供
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投标
不接受
1.5
投标人费用
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如需踏勘现场,请自行组织或联系招标人。
1.11
分
包
不允许分包。
1.12
偏
离
不允许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其他材料
补遗文件、答疑文件、附件(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招标文件正文
之外的附件)等。
2.2.1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 日前,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
6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时间
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前,登
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提问”模块以匿名方式要
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时间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
重新下载最新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
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3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时间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
息,未及时获悉澄清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2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时间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
息,未及时获悉澄清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3.1
投标有效期
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元);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本项目符合减免投标保证金情形,依据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施行
招标文件预公示的通知》
(
https://ggzyjy.nmg.gov.cn/msym/cfsggzyjyw/xwzx_4615/zytz_461
6/202509/P*开通会员可解锁*770865476.pdf)要求,在赤峰市域范围内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交易且单项合同预估算
价在
1000 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实施投标保证金减免
政策,以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提升企业参与招投标的积极性。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清晰明确减免投标保证
金的具体情况,并提供“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模
板。投标单位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相应信用
承诺后,即可免缴投标保证金。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和盖章要求
(
1)符合招标文件给定投标文件格式中签字盖章要求。工程量清
单中造价人员无需签字盖章。
(
2)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未实行电子签章,此处机打委托代
理人名字即可。
7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人只需上传加密版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前,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应份数的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和纸质
投标文件。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点
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
4.2.3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6 年 09 月 22 日 09 时 00 分
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5.2
开标程序
按照交易平台呈现的顺序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确定方式: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
标委员会成员为 5 人以上单数,由招标人代表和综合评审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不超过 3 名中标候选人。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1)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2)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10%
(1)以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方式递交:
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
户,详细汇款账户签订合同前另行给定。
(2)以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方式递交:
须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出具保函的银
行级别为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
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于本合同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 28 日内办理
相关手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价 3%
缴纳方式:(1)转账、电汇或网上银行;(2)保函;
为了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及时支付农民工
工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交运输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
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1】65 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资保证
金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2】93 号、《内蒙古自治区工
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
【2022】92 号)、《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
8
理办法》的通知(内交发【2020】6 号)及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赤峰市房和城乡建设局、赤峰市交通运输局、赤峰市
水利局、中国银保监会赤峰监管分局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工
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赤人社办发【2023】49 号)等相关最新规定执行;建立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按要求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详见评标办法
10.2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
528.681 万元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
评审方式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
设计(技术暗标)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0.5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同媒介予以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10.6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用于非本招标项目
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
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提供给第三人。
10.7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8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9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0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
9
成内容的,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
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优先)、评标办法(前附表优先)、投标文件格式的先
后顺序解释。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1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及要求。
(1)营业执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现场管理机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11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注:①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 365 天至开标日,近三年以此类推;②具有各级法
院判决的判决书或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明,并经官方网站核实才能认
定)
(13)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有串通投标、违法分包不良记录且直至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间仍未修复的。
(注:①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 365 天至开标日,近三年以此类推;②只有经信用
中国网站核实结果才能认定)。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不组织,投标人如需踏勘现场,请自行组织或联系招标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投标人了解的现场情况、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
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不召开。
1.10.2 招标人在投标人提出问题之日起 3 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12
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进行回复,投标人在此期间可致电咨询回复进度。
1.11 分包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内蒙古
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提问”菜单以匿名方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
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招标文
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
少 15 天前发出澄清,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悉
澄清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获取
13
修改内容而导致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
异议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
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不予
受理。异议与答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完成。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人提出
的异议。
2.4.2 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2.2
款、第 2.3 款规定处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
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存在未按要求完整(漏报或未报)填写投标报价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按要求填报总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的,其费用视为
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重新计价及调整;
(2)未按要求填报措施清单项目的价格、按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价格,
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重新计
价及调整;
(3)未按要求填报单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的,由此增加
14
的清单项目合价从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中扣减,且扣减的措施项目费用视为不影响投标
人按合同要求履行措施项目责任及其费用包干的约定,如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不足以扣
除,不足部分按比例分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3.2.4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80%,投标人应作出此报价未低于自身
成本且不会影响履约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
工费用及中标后按合同履约的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
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4.3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后(公示期内无异议)将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直接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4)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符合评标办法中资格评审标准及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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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
应。
3.7.3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本项目需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照“投
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模块要求导入相关内容便于评标时评审。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
易主体信息库导入的数据应保证为企业最新数据。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本项目只需上传加密的电子版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
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完成上传,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不予接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
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
上传。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提取投标保证金递交名单;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流程开标、唱标、开标结果
确认;
(4)开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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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开标异议
5.3.1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及时提出,直至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人或招标人评委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
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后,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有
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但评标委员会
认定剩余有效投标人仍具有竞争力的,可以继续进行评标。
7. 中标公示及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以下异常情形的,
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
(一)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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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
(三)评标委员会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
行分析研判;
(四)评标委员会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五)评标委员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或者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六)其他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投标人对评
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
复;分次答复的,首次答复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作出最终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
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依法作出最终答复后,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异议人对答复内容不
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招标人不再受理,但异议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
中标候选人公示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无效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鉴于现行评审程序,对于各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荣誉,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
候选人公示时无法全部区分加分部分和未加分部分业绩荣誉。对于无法区分的,所公示的业
绩荣誉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的所有业绩荣誉。
7.2 定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组织在对中标候选人核验时发现以下情形,亦或投标人提出附有明确线索的异议,
在充分核验事实情况后,确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再确定其为中标人。其中第(五)(六)
项情形,招标人有权交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重新审查确认,经重
新审查确认改变结果的,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在核验过程中,需要中标候选人提交有关
佐证材料的(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证件、荣誉、业绩资料原件),中标候选人应予配合。
(一)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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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投标报价存在算术误差或细微偏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修正,投标人拒绝修正或
不按《算术误差及细微偏差的修正原则》修正的;
(五)发现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审
要求的;
(六)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确定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后,招标人有权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
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发现
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将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
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结果公告后不再接受异议。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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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在本章 7.2 款中情形,且招标人认为需要重新招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
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
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
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
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
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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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
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
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
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处理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行政监督部
门名称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开标、评
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第 7.1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对招标人的回复不满意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投诉时效
期限内。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
规定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
异议函范本
一、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基本信息
名
称:
地
址:
邮
箱: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异议事项具体内容
异议事项 1:
。
事实依据:
。
法律依据:
。
异议事项 2:……
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异议请求
请 求:
五、盖章及签字
签字:
公章:
日期:
异议函制作要求:
1.投标人应在本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投标人客户
端,在“异议”菜单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交后电话联系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确认,招标人不受理线下提交的异议。
2.异议函的异议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出异议时,应以招
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提供可供招标人核实的佐证材料
或线索,佐证材料或线索的载体包括:官方网站、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等。对主观猜测
没有依据或线索的异议,不予受理。媒体报道等非官方信息不得作为佐证材料。
3.异议函的异议请求应与异议事项相关。
4.异议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5.异议函的生效时间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客户端中载
明的提交时间为准。
6.招标人分次答复的,首次答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作出,最终答复在
本系统(如可以使用系统答复,优先使用)或以邮件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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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一节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3.1.4
电子系统自
动清标
参考电子系统清标结果,如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无效标第 B1.1 项,则其投标将被否决,不再参与下一环节评审。
3.2
施工组织设
计评审
严格按照以下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未按要求编写,其投标将会
被否决,不再进入下一环节评审。
①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
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建议投标人不要在投
标文件中编制带有任何企业名称的内容,因未采纳建议而引起的否
决投标,无法复评,无法更正。)
②上传电子版颜色要求:文字均为黑色,文件不得有彩色及电脑的
保护色出现。
③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不得有整页空白、彩
页和图片(包括彩色图片和黑白图片)。
④施工组织设计中不得编制页码。
评标委员会对未被否决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
2.3.1 要求进行详细评审。
2.1.1
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标
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
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项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初步评审-
资格评审标
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企业资质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具备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
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管理机
构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关于“现场管理机构
组成”规定;
联合体投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2 项规定;
承诺书
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情形、满足“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情形,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书”。
2.1.3
初步评审-
响应性评审
标准
工期
投标函中填写工期符合或优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投标函中填写工程质量符合或优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 项规定;
23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承诺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给定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投标总价
不大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2.2 详细评审
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 37 分;投标报价 54 分;商务部分 9 分;
2.3.1
施工组织
设计
(37 分)
①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且通过了评标办法前附表“3.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得基础分 21 分。
②施工组织设计内容齐全、对工程整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编制水平较高。(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 0.0-2.0 分)。
③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合理,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施工具有针对性方案,措施得力、经济、安全、可行。(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0.0-2.0 分)。
④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有完整的质量保证措施,先进可行。有针对本工程的通病治理措施。(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 0.0-2.0 分)。
。
⑤安全文明措施。针对项目实际具有完整的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措施齐全,预案可行。(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 0.0-2.0 分)。
⑥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安全得力,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 0.0-2.0 分)。
⑦冬季、雨季施工方案措施。冬季、雨季施工方案措施得当。(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 0.0-2.0 分)。
⑧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措施。有完整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措施,先进可行(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评
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 0.0-2.0 分)。
⑨资源配备计划。投入的劳动力、机械设备、检测设备等计划合理,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评审,得0.0-2.0 分)。
本项目采用暗标。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对各投标人的施
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是否在规定的区间范围进行核查,对于不在招标文件规定区间的评分,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将其退回并要求重新进行评审,确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进行汇总,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
投标人应根据现有的图纸、清单等资料,编制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以简单
明了、符合施工需要为宜,施工组织设计页码应控制在 300 页以内。评标过程中,评委有权对其超出 300 页以外部分不进行评审。
24
2.3.2
投标报价(54 分)
1)评标基准价=A×70%+B×30%,其中 A 为最高投标限价,B 的计算方法如下:①当 n(有效投标人个数)<5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 B;②当 5≤n<7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③当 7≤n<9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④当 9≤n<11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⑤当 11≤n<13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4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依次类推。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2)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3)报价得分计算方法①通过评标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报价得基础分 54 分。②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比较,每下浮 1%扣 0.5 分,最多扣 10 分;每上浮 1%扣 0.5 分,最多扣 10 分(偏差率不足 1%线性内插计算报价得分,最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3.3
商务部分(9 分)
上三年度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过类似业绩的每有一项加3 分,最高加 9 分;注 1:本项目的类似业绩是指建筑工程类;注 2:投标文件中需同时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直发包备案表)、施工合同,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需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中标通知书(或项目直发包备案表)或施工合同中有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不予认定;注 3:起算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详见本章第二节
无效标条件详见本章第三节
备注:
(1)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所有资料应清晰可辨,评标时评委不能清晰辨认,导致评委作出错误结论的投
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2)中标后如经查证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资格或加分业绩证明材料取消其中标资格,没
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3)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 365 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以此类推;上一年度指本项目开标
日前的上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上二年度、上三年度以此类推。
25
第二节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本工程具体特点进行编制。评标委员
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汇总评委的商务标及
技术标评分结果,对每一编号的投标,直接计算平均得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根据招标人授权
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若
各分项得分完全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先后次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详细评审评分标准
2.3.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3)初步评审;
(4)详细评审;
(5)澄清、说明或补正;
(6)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3.1 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26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
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洽的基础上可以将评
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3.1.3 熟悉文件资料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
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1.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电子系统自动清标)
3.1.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
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清标内容包括清单符合性审查、措施项目符合性审查、其
他项目符合性审查、计算错误检查、取费检查、清标结果及标书雷同性分析。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
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
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3.1.4.2 评标委员会参考电子系统清标结果,并进行认定,如评标委员会认定清标结果属于无效
标中 B1.1,则其投标无效,不再参与下一环节评审。
3.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暗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一节 评标办法前附表”3.2 要求对各暗标编号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如发现未按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要求编写,将按无效标第 B1.4 要求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
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本章“第一节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 2.3.1 要求进行详细打分。
3.3 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 2.1.1 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3.3.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3.3.3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3.3.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
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按无效标第 B1.2 要求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3.3.5 算术错误修正: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
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7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6 澄清、说明或补正: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
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不按评标委员会要
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按无效标第 B1.3 要求否决其投标。
3.3.7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其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个别成本
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
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按无效标第 B1.5 要求否决其投标。
3.4 详细评审
3.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在初步评审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打分,并
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分值为 A
i。
3.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进行打分,并记录各评标委员会
成员对投标报价的评分分值为 B
i。
3.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进行打分,并记录各评标委员会
成员对商务部分的评分分值为 C
i。
3.4.4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5 将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各评审阶段打分按人次汇总后,得到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对
象的最终打分,直接计算平均得分,得到投标人最终得分,投标人最终得分=[ (A
i+Bi+Ci)]/n【i 取
值范围从 1→n,其中 n 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3.4.6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
标候选人不超过 3 个,并标明顺序。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决原因;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
说明、记录等文件);
28
(8)经评审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公示所需相关内容。(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1)其他应列入评标报告内容。
3.5 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权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有权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
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文件规定的评
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
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对于施工组织设计评分出现的畸高、畸低现象,招标人有权要
求评标委员会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并作为评标
报告的组成部分。
4.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4.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
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
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4.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
员会成员抽取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4.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作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9
第三节 无效标条件
1.总
则
本节所集中列示的无效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
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无效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2.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B1.1
工程项目电子清标不符合要求。(清单符合性审查、措施项目符合性审查、其他项目符合
性审查、计算错误检查、取费检查、清标结果及标书雷同性分析)。
B1.2
在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
审标准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要求。
B1.5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6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人发布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名称、数量、单位编制投标报价的。
备注:如果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任一情形,需要填写否决投标的详细原因,
并在否决投标依据中填写以上相应条款,认定其投标无效。
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中心卫生院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中心卫生院综合楼建设项目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
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中心卫生院综合楼建设项目
。
2.工程地点:
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如因不可抗力或现场条件等导致不具备施
工条件,计划开竣工日期顺延;已开工的,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相应费用。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
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增值税税率为: %。净价:¥
元
31
(大写人民币:
);税金:¥
元(大写人民币: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2.1 。
3.如遇国家或地方税收政策调整,且调整后政策对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发票开具
等事项产生重大影响的,双方应就相关涉及事项进行商讨,并视需要是否签署补充协议,但原则上净
价不变。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澄清文件;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32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
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
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
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33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3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
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
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
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
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
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
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
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
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
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35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
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
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
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
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
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
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
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
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
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
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36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
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
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
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 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
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
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
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
37
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
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承诺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文件以及招标过程中双方知悉认可的其他文件;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7)招标工程量清单(含说明);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投标人关于工程量清单的所有说明不属于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0)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填报的拟投入的主要人员;
(11)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
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
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
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
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38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
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
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
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
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
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
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
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
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
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
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39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
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
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
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
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
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
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
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
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
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
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
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
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
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0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
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
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
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
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
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
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
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
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
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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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
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
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
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
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
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
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42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
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
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
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
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
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
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
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
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
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
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
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
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
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
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
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
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
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
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
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
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
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
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
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
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
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
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
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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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
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
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
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
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
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
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
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
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
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
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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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
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
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
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
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
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
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
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
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
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
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
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
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
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
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
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6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 致,不
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
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
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
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
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
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
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
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
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
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
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
47
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
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
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
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
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
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
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
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
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
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
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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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
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
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
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
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
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
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
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
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
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
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
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
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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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
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
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
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
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
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
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
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
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
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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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
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
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
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
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
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
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
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
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
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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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
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
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
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
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
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
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
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
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
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
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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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
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
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
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
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
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
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
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
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
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
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
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
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
53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
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
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
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
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
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 目
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
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
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
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
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 人原因
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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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
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
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
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
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
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
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
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
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
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
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
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
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
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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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
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
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
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
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 格的
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
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
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
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
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
56
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
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
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
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
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
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
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
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
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
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
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
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
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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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
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
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
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
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
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
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
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
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包人共同
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
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
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
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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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
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
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
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
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
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
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
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
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59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
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
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
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
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
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
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
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
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
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
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
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
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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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
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最高投
标限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
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
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
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
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
定:
第 1 种方式: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
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
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
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
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
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
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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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
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 后列入
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
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 = P0 A + B1 ×
+ B2 ×
+ B3 ×
+ … + Bn ×
))|
− 1
公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 调整、
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
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
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 ......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
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
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62
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
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
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
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
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
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
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
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
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
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
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
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63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
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
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
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
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
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
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
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
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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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
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
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
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
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
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65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
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
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
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
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
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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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
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 和承包
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
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
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
用于支付参考。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
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
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
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
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
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
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
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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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
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
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
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
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
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
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
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
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
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
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
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每
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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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
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
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
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
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
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
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
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
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
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
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
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
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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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
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
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
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
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
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
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
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
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
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
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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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
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
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
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
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
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
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
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
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
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
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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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
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
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
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
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
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
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
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
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
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
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
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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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
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
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
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
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
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
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
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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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
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
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
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
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
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
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
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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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
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
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
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
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75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
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
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
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
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
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
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发包
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
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76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自
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并及
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
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
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
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
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
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
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
该款项包括:
77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
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
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
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
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
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
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7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
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
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
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
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
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
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
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
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
79
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
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
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
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
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 名,第
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
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
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
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
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80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
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
力。
8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
和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补充协议等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除符合通用条款外,根据工程施工现场实际
需要且须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场所。为满足工程实施的非施工围墙内的临时或者永久的专业性加工场
所,因专业性加工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本合同施工红线区域范围内用地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要的施工红线区域外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
地, 包括工程施工所用的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
用地。 由承包人根据当地规划现场勘查情况、项目特点及发包人要求自行考虑并承担相关费用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82
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保障农民
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法律和行
政法规。如有缺少或者更新版本的,承包人须按现有或更新后的文件执行,发包人不再因此对本合
同另行进行书面补充或修改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本合同有效期内出台的新规范、
新标准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函(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澄清文件;
(10)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1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数量时,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施工过程管控资料及
相关会议纪要、联系函、项目管理机构、技术管理人员专业及资质等其他发包人要求提供的文件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按照发包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照发包人要求
;
83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文件盖章及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
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现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现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现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以及施工所需
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所需的批准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
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
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机场征地范围以内的为场内交通、征地范围以外的
为场外交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经发包人书
面批准后,场内既有道路、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承包人负责本标段范围内临时
道路的修建、维护、保洁及拆除,且自建临时道路须允许其他施工单位无条件通行;承包人负责本
标段范围内的所有临时道路的保洁及洒水降尘等工作,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以上费用已经考
虑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若承包人认为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可提出修建方案,经发包人
书面批准后实施修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
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
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 5 万元违约金,同时承担因此给发
84
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发包人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
赔偿金及发包人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等全部费用)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所有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
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承担 5 万元
违约金,同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发
包人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发包人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鉴定
费用、评估费用等全部费用)。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
人自行承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1)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投标报价,并由此所造成的缺、漏
项结算时不予调整,投标报价遗漏内容,发包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视为其报价
已包括在其它项目中,在合同执行中不予增补。
(2)由于发包人原因或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偏差和缺漏项等合同内容
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可进行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
幅度在±15 %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
化幅度在±15 %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5 %时,由承包人提出并
由监理人、造价咨询机构、发包人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有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事宜:
(1)发布暂停施工命令;
85
(2)签认工程量报告(含进度款支付证书);
(3)同意组织竣工验收;
(4)签认竣工付款证书;
(5)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6)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7)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8)签认索赔处理结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发包人有可能分阶段提供施工场
地及有关资料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开工前 7 天内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等提
供接点,从接点至施工现场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并移交。(2)开工后 7 天内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硬化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及施工现场封闭等
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3)地质资料及地
下管线资料发包方开工前 7 天内提供,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使用,承包人负
责场地内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管线的现场调査、产权复核等相关工作,相关费用已含入签约合同
价中。承包人需进行地下管线探挖以确保地下管线不受破坏。(4)开工前 7 天内完成水准点与坐标
控制点交验。(5)开工前 7 天完成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
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金额:
合同金额的 10%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
志、施工总结等全部资料 。按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范、规定要求的竣工资料和完整竣工
图(含电子版)、工程 BIM 相关成果资料(具体要求按指挥部制度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陆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 10 个日历天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满足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要求,提供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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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不能影响阶段性工期
和总工期的目标。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进度报表每月 25 日以前提供。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发包人和
项目实施适用单位要求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费用承
包人自理。
5)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规定办理,直至竣工验收,费用承包人自理。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
及费用承担:承包人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其它建筑物、设施、建筑等的损坏时,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全部损失。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文明施工及发包人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及周边清洁卫生,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配备洒水车辆,适时进行洒水,必须做好防止扬尘的施工措施,不得
影响机场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在影响机场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发包人有
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主动协调本工程周围居民及有关单位关系,采取必要措施协调解决扰民和民扰问题,应避免
发生矛盾与冲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应遵守机场飞行隔离区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证件、证照。严格执行发包人对管理的相
关规章制度,相关费用自理。
10)承包人须遵守机场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1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 包括但不
仅限于以下内容:
a.承包人须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
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b.农民工工资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
等其他形式替代。
c.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
付工资。
d.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
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e.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
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因不可抗
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f.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包括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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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
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g.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予以清偿。
h.承包人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
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清偿。
i.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
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承包人的名义
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清偿。
j.承包人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
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k.承包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 在申请注
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l.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由承包人妥善保存备查。
m.承包人或者分包单位将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承包
人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n.承包人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
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承包人将建立用工管理台
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 3 年。
o.承包人须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
承包人先行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p.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承包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q.承包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
欠的工资。
r.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
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
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s.发包人与承包人或者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承包人不得
因争议而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t.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 欠农民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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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由承包人清偿。承包人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
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清偿。
u.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其他现行规定。
12)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建
办质〔2019〕23 号)的要求做好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
a.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
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
尘污染,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b.加强物料管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在规定区域内
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
降噪措施;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c.注重降尘作业。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拆除
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施工进行铣刨、
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d.硬化路面和清洗车辆。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道路应畅通,
路面应平整坚实。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
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e.清运建筑垃圾。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
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f.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减
少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1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须与发包人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服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管 理制度,严
格遵守民航局《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确保飞行安全,服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
b.配合发包人完善并上报不停航施工相关手续;
c.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航空器损坏、航班延误以及造成安全事故及隐患,所造成 的经济损失,
承包人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未完善的施工便道由承包人负责,若因施工原因造成的排水管道的堵塞和发包人完成的进场
道路的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承包人必须完善施工环保措施,处理好烟尘及其他污染;
f.施工机械在满足施工设计要求外,必须配备应急处置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及施工安全,满足
不停航施工要求;
g.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 员,负责处
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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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等一切事故,由承包人负全责并承担费用;
h.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防碍治安的行为,
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单位、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费
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i.施工现场道口管理由发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j.承包人需做好排水措施以确保排水安全,若因场区排水造成的场区内外任何环境影响、经济
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责;
14)承包人应就本合同约定之业务向发包人开具真实、合法、有效之发票,若因承包人自身原
因或所开发票本身之问题造成发包人日后发生税收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人保留进一步提起法律诉讼之权利。
1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红外高清摄像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接入集团
公司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摄像范围覆盖全部施工作业面,便于开展远程监管,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
要求在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中相应模块上传资料,上传的资料与要求如下:
a.应上传施工日志、施工方案、安全交底、安全检查、安全问题整改、安全例会、技术交底、
质量检查、质量问题整改、主要管理人员考勤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检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图会审、现场签证、洽商、设计变更、各类验收记录、施工投标文件等全部施工资料,格式为
PDF。
b.上传施工现场动态照片及视频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照片必须有时间;
(2)能够显示拍摄部位(如轴号等);
(3)隐蔽部位必须有现场监理检查过程照;
(4)照片分辨率 100 万以上,内容清晰;
(5)照片应能够反映出:工程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员工到岗情况、材料、
设备进场情况;施工进展节点、细部做法、隐蔽工程等,为结算、变更、签证等留存证据;
(6)照片应包括整体工作面照片和局部工作交界面照片;
(7)上传时间:当天 19:00 前的照片,当日上传;19:00 后的照片,次日 12 点前上传。
c.根据现场进度计划,于每月 28 日前提交下个月的投资计划,每月 25 日上传本月投资完成情
况。
d.承包人应服从及配合发包人在本项目上实施的项目信息化管理工作,并为此按发包人信息化
管理的要求配备相关人员、计算机网络设备及软件接口(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6)图纸及招标范围内(含暂估项)所有未设计项目、设计不完整项目、未达到施工图深度项
目(施工图深度是指能满足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加工定货的需求)的设计、补充完整、优化、深
化等所有设计和相关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若承包人无相关设计资质,须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设计
公司,此条所涉及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深化标准不得低于原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
对应标准。深化内容在已标价的工程清单中列项且不属暂估价的,其清单综合单价不因深化设计与
90
原图的差异而增加,结算工程量不因深化设计与原图的差异而增加。所有深化设计需经发包人及原
设计单位书面确认。
17)承包人应自行提供一切使用的水、电和燃气计量所需要的任何设备和仪器。水、电和燃气
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成品保护:在项目竣工移交前的现场管理、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在此期间发生任何问题或事故,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
以修复、更换。
19)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电的变配电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工作,费用包含在投标报
价中。
20)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对周边管线、道路及周边施工单位成品的损坏,发生工程停工、赔
偿纠纷时,均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其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如发生讨薪事件或上访事件,导致施工无法进
行等,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及费用,并负责消除负面影响。
22)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24)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2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
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
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6)按照合同条款中(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27)按照合同条款中(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8)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29)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了所有与工程
相关的情况.并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做好周密的勘察,提出具体的、可行的、科学的方案措施,方案中
应已包括对工地现场影响范围的地下地上管线、道路、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等采用必要的加固和保护措施,保护道路绿化,且已考虑到施工结束后进行必要的维护
和清理;负责处理施工现场因任何原因引起的一切事件,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
30)工地现场纠纷处理:承包人应当负责处理施工现场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一切事件和纠纷,
并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索赔、罚款等承担责任。
31)发包人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内容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的工程深化设
计,尽管该部分设计曾经过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这部分的设计质量负责。
32)承包人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体系,开展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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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标准化工作。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扬尘烟尘排放、渣土废弃物、
污废水排放,以及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办
理所有相关手续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交付有关证明。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和
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和承担。
3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等文件。
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的工程施工,同时全
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至工程竣工交付以及质量保修完毕,并应在各方面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标准。
承包人对本工程实际施工总管总协调总进度控制;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
场内标准化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工地项目相关分包人和其他辅助配套工程的安全生产工
作。
34)承包人应维护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秩序,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公
众便利、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他人的工作生活和财产占用以及使交通和邻近设施遭受不必要的
干扰;承包人必须负责保持道路畅通,使用一切安全措施以保障行人及车辆安全,并承担因其失责
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因承包人原因对发包人提供的相应临时设施(临时道路、临时用电、临时用水
等)造成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给予赔偿或及时给予修复并得到发包人认可,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给予修复或补偿,发包人有权在其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5)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发包人要求,及工程需要,应自费
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警告信号和警卫,隔离护栏等安全设施。为发包人及其人员提供施工
安全防护器具,并负责工程实施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
过程中进入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发包人及其监理人或雇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
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雇佣的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36)承包人在工程竣工、撤离现场前,必须按监理人指示恢复原有的市政设施及地形地貌。如
承包人不能恢复原貌,由发包人另行委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包括已完工程但未交付发包人的专
业分包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提供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已完工程成
品照管和维护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8)在地勘报告中明确的已废弃的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障碍物由承包人负责进行拆除与处理,承
包人应承担因自身原因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39)承包人负责办理政府规定的需由承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证件及批件等,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
办理工程相关证照、许可、批件、批准、备案等手续。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40)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必须满足国家各政府部门的有关规范要求、设计文件的设计要求和本
施工合同的具体要求。
41)承包人应签订、遵守招标文件及所附各类协议书。
42)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人,应承担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
和义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工地现场内所有的分包工程。对各分包工程施工负有统一管理及施工现场
92
的组织协调工作。
43)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现场的道路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手续。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
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并予以落实。
44)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45)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拖延工期,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过慢,无法确保工程按规定的时
间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要求如快进度的通知,承包人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工
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无权因采取此种措施而获得任何追加款项。
46)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工作人员或监理提供如下服务:将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
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在现场的垂
直运输机械和设备(如果有)。
47)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直至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日期止,承
包人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这种照管的责任应随工程一起移
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还应对移交后发生的,由承包人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48)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备用发电机、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保
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49)承包人应承担在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停工、返工、材料及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
场等所造成的损失。
50)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同时
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保证体系和职业健康与安全保证体系。
5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尽一切努力,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干扰。凡涉及与其他承
包人不可避免的干扰问题时,由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有关裁决。若产
生费用时,商定解决。
52)承包人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传染性疾病的有效措施,配合必要的医
药用品、消毒、测温、通用等设施、设备,加强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
息报告制度,要与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
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
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53)承包人应负责代表发包人准备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全部材料,并于本工程五方验收 15 日
内完成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4)承包范围内如相关内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应由承包人负责组织实施,并通过专家论证,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5)为暂估价专业工程分包人免费提供如下服务:暂估价专业工程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
全施工措施工作全部由承包人实施或提供相关费用;暂估价专业工程所需临时设施全部由承包人实
施或提供相关费用并免费提供给暂估价专业工程分包人使用;暂估价专业工程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搭设的固定脚手架、操作平台、固定的垂直运输机械由承包人提供给暂估价专业工程分包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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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使用并满足分包人的使用时限。按国家或地方专业分包合同标准模板约定向暂估价分包人提供管
理、协调、配合、照管及相关服务。
56)为暂估材料、设备供应商免费提供如下服务:现场搭设的固定脚手架、操作平台、固定的
垂直运输机械由承包人提供给暂估材料、设备供应商使用;提供场内运输通道,提供卸货地点,卸
货后所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57)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一个月后,如发包人需要,承包人应无条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
58)承包方应服从发包方各项规章制度要求。
59)本工程水电费装表计量,由承包人缴纳,全部水电费(包括专业分包工程)已包含在合同
价格内。
60)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 31
号)文件中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的费用,其中主要包括基坑支护、降水、
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需编制专项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
项目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此部分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1)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负责房屋开荒保洁以及室外附属工程卫生保洁
工作,包括室外附属道路清扫、垃圾清理、洒水降尘工作,包括:外墙清洗、全屋除尘、擦洗玻璃、
装修痕迹清理、清洗地面和卫生间、地面打蜡和结晶处理等。承包人负责提供保洁人员和保洁所需
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材料、药剂等;认真完成发包人保洁要求,直至通过发包人的保洁验收。
如承包人拒不执行开荒保洁,或是开荒保洁工作达不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自行聘请保洁队伍
进行开荒保洁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并每日签到,在不影响正
常施工的情况下每月有四天休假时间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视为项目经理无
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予以配合,否则承担 200000 元的违约金,
94
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继任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投标人员资质,否则视为承包人不
予更换,承担违约责任,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并每日签到,在
不影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每月有四天休假时间,但不得连续休假,休假前需提前一天告知发包人,
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在四天休假时间使用完后,额外请假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且每日扣罚
承包人 20000 元。未请假擅自离岗,每日扣罚承包人 50000 元。当擅自离岗达到 3 次(含)时,发
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并将项目经理履职情况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如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时报送备案
的项目经理不相符,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2 天内
更换为投标时拟派的项目经理或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 200000 元,无正当理
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
的情形包括:第一,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时报送备案的项目经理不相符,发包人要求
更换但承包人拒绝更换的;第二,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发
包人要求更换为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项目经理但承包人拒绝更换的;第三,发包人认为派驻现场的项
目经理无法正常组织施工或者不称职,发包人要求更换但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承包人承担 200000 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发出调换指令后十日内,承包人须调换完毕,无正当理由拒
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对承包人清退出场且对已完工程不予结算,并承担由此对
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补充条款:如承包人因特殊情况申请更换项目经理,需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同时承包人需
承担 200000 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可以由承包人主动缴纳,或由发包人从工程结算总造价中扣除。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
内。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发出调换指令后十日
内,承包人须调换完毕,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对承包人清退出场
且对已完工程不予结算,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确需离开施工现
场时应先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监理人书面同意 ,否则按旷工处理。每人每次漏岗,
发包人有权在拨付的工程款中扣 5000 元作为违约金。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符的,每出现一
名,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且应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十日内调换完毕。无正当理由拒绝
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和发包人不定期检查,发现施
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且未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签字同意 ,按旷工处理,每人每次扣 5000 元作为
95
违约金
。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并每日签到,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每月有四天
休假时间,但不得连续休假,休假前需提前一天告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在四天休假
时间使用完后,额外请假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且每日扣罚承包人 20000 元。
补充条款:承包人到场履职的施工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一
致,且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时,承包人须遵循以下原则:(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申
请材料,说明变更原因;(2)承包人拟更换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资质职称等均
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主要管理人员;(3)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 50%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
与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4)承包人须为变更主要管理人员事宜向发包人缴纳 50000 元/人的违约
金,违约金可以由承包人主动缴纳,或由发包人从工程结算总造价中扣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发包人确定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承包人进场准备之日起至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之日止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由发包人认可的担
保公司(或银行)出具履约担保,该保函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
签约合同价的 10% ;提供履约担保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之前。
履约担保期限:自项目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96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满足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隐蔽工程完工前 24 小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照国家、地方现行标准执行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设置专、兼职保安员,
防止、暴力恐怖、打架斗殴、盗窃抢劫等治安案件发生,重要区域应设置相关监控、围界设施。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报发包人
和监理人审批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的投入,承包人不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配置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政
府相关部门验收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合格标准或因承包人施工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扬尘,影响飞行
安全、居民生活及施工机械振动造成居民财产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承担相应的治理、赔偿及工程损失费用 。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指定的路线和位置进行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堆放,按相关规定负责施工场地
清洁,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交工前现
场应清洁、平整,无建筑垃圾,并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因此产生
的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拒绝清洁、平整施工场地,或清洁、平整场地后达不到发包人验收标准的,承包人承担 10
97
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代其履行此项义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
有权代为支付,此部分款项,由发包人在其结算款中扣除 。
承包人应按批复的不停航施工方案及机场安全运行相关要求严格落实不停航施工具体措施。
如承包人未如期反馈安全问题整改计划或报告、未按要求完成安全问题整改的、安全隐患类问
题重复出现的、或提供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可靠的,每次/每项承担 2000 元违约金。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随预付款支付全部安全文明施工费,
但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包含于预付款中。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5个工作日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3 个工作日
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3 个工作日
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
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
工前 10 个日历天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未能按照进度计划节点完成施工内容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
98
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除赔偿发包人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外,总工期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
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误超过 30 日的,发包人可以选择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
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格 5%的违约金;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
同,并按前述约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违约金为最低赔偿标准,发包人实际损失高于该金额的,
承包人应补足差额)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格的 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以当地气象部门通报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为准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1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本款补充条款:
第一条:工期规划与冬季施工风险承担
1.工期计算的充分性: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条
件、季节性影响因素(特别是冬季施工的影响),自行负责计算、规划并确保其施工组织设计、进
度计划安排及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充分性和可行性,以完全规避冬季施工作业,确保工程在合同工
期内顺利完成。发包人提供的任何工期信息或前期资料,均不构成对承包人自行计算、评估工期风
险的免除。
2.施工方案要求: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详细的、经其内部充分论
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含关键线路图)。该计划必须清晰阐述其如何通过工序优化、资
源配置、技术措施等手段,有效规避冬季期间的施工作业,或将其控制在绝对必要的、可安全高效
实施的极小范围内。对于计划中不可避免的、确需在冬季进行的零星作业,承包人必须同时提交专
项的、详尽可靠的冬季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障预案及相应的费用计算依据,经监
理人和发包人共同确认后实施。
3.方案审核与备案: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及任何冬
季施工专项方案进行审核。该审核是发包人和监理人对计划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评估,并不免除承包
人根据上述约定(工期计算的充分性)所承担的确保工期可行性和规避冬季施工风险的全部责任。
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认可的方案(如有)将作为备案依据。
4.冬季施工的风险与费用承担:
a.原则:承包人应尽一切合理努力,通过其自身科学的工期规划和施工组织,避免进行冬季施
工。因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资源配置不足、工序安排不合理等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必须在冬季进
99
行施工的,视为承包人已在其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了该部分作业的风险、降效及所需增加的一切措
施费用。
b.计量与支付:对于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见本款第 4.a 项)导致的冬季施工,承包人为完成该
部分冬季施工所制定并实施的任何专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额外的保温、加热、防冻、除雪、除冰、
人工降效补偿、特殊设备租赁等所有措施)及其相关费用,发包人将不予单独计量和支付。该等风
险及费用已被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及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中。
c.例外情况:若因发包人原因(如重大设计变更、延迟提供场地、甲供材料严重延误等非承包
人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承包人原定可规避冬季施工的计划被实质性打乱,并确需在冬季进
行施工,且该冬季施工是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则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承包人为此制定的专项
冬季施工方案及由此直接产生的、经发包人审核认可的合理额外费用,可依据合同关于变更、索赔
的相关条款处理。
5.索赔的限制:承包人不得以冬季气候条件(如低温、降雪、冰冻等)作为其未能按合同约定
工期完工、或要求增加合同价款、或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除非该冬季施工及其影响完全符合本条
第 4.c 款(例外情况)的规定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应在采购前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并且需提供采购的材料名称、数
量、规格型号等,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签发同意采购证明材料,若没有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承
包人自行采购,那么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及设备不予进行计价及计量,产生的后果及费用全部由承包
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开工后按发包
人要求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监理、设计、
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临时设施由承包人免费提供 。
8.8.2临时用电
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指定的用电接入点接入,接入点到终端用电设备,所有用电设施的采购、安
装、施工、管理等均由承包人承担,临时用电由承包人进行挂表计量,承包人按月与发包人进行结
算,均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8.8.3临时用水
100
临时用水接入点由承包人与现场供水单位确定,临时用水由承包人进行挂表计量,工程竣工后
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水价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8.8.4临时设施
发包人、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的临时设施由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临时通讯网络的费用和安装
调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满足国家、行业规范要求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满足国家、行业规范要求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满足国家、行业规范要求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执行(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6)单位工程中单项变更、签证、洽商直接费核增在 3000 元(含)以下不予调整。
10.2 签证变更流转
工程的所有签证、变更履行发包人的审批程序,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变更部分工程款。在
工程需要变更时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变更前取得发包人书面签字,施工中如发生变更、洽商及合同外
增减金额,应经发包人和监理同意后办理签证,承包人在工程变更、洽商及签证确定后 3 天内,提
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签证变更发生后 7 日内完成手续流转,若超出 7 日仍未完成签字手续,将
不予认定。
10.3 签证变更
单项变更签证增减工程造价在 3000 元(含 3000 元)以内的不予另调整工程造价,做好其相应的
工程技术资料整理归档。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1)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釆用该子目的单价。承包人投标报
101
价明显不合理、严重违背市场价格的除外。
2)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作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核定。编制及核定方法如下:①第三方造
价咨询机构依据新的特征描述根据相关计量计价规范及文件编制方法编制新的清单综合单价,并经
发包人确认。
3)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子目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岀,按照工
程所在地消耗量定额及工程费用标准等计价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设造价信息》信息价或市场
价确定分析单价后,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分析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
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100%,报价浮动率百分比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
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设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
进行价格的确定;当节点期间信息价平均值中有上、下限的,以中间值为准;没有信息价时,承包
人应市场询价并提供至少三家询价记录,询价材料及记录需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发包人的要
求,并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核定后报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确定。变更的单价应由发包
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核定。
(2)单价措施项目
已标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有适用的,釆用该子目的单价;若已标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适用
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现行消耗量定额及工程费用标准等计价依据、工程所在
地《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或市场价确定分析单价后,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综合单价,综合
单价 =分析单价×(1 一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
×100%, 报价浮动率百分比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设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
进行价格的确定;当节点期间信息价平均值中有 上、下限的,以中间值为准;没有信息价时,承包
人应市场询价并提供至少三家询价记录,询价材料及记录需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发包人的要
求,并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核定后报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确定。变更的单价应由发包
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核定。
(3)重新提出综合单价子目的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及其他总价措施项目等费率项
目的费、税调整,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取费水平相应调整计算。经核实,实际变更不引起措施成本
发生变化的,不予以调整。新增设备或主材,只计取税金。
(4)如果本项目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等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以及
工程所在地发布最新调整价格的文件调整。
(6)如承包人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情况,承包人应承担相应报价责任;在正式施工图下发,发
承包双方调整工程量清单以后,若因工程变更或客观原因导致发生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102
重大变化,且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 15%,继续按照原报价清单单价履行合同将对发包人明显不公平
时,发包人有权要求重新组价。组价方式同专用条款 10.4 变更估价中 10.4.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3)。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合理化建议后 8 小时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合理化建议后 12 小时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设
备未达到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及集团规定招标额度的,由承包人比照“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由监理人、造价咨询机构和发包人共同确认价格,确认价格与招标暂估价
差价仅计取税金。(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未达到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及
集团规定招标额度的,应按照“变更的估价原则"的约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格,由监理人、造价咨询机
构和发包人共同确认价格。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其他约定:
1、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规费的计取应按规定计算。
2、投标报价中总价措施项目清单(除安全文明施工),均按投标报价中的该措施项目清单中
的合价以项计量,结算时不再调整。
3、各单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别以各单项工程投标折算费率进行计量、结算,折算费率
保持不变。折算费率=单项工程安全文明费投标报价/单项工程分部分项投标报价,单项工程安全文
明施工费=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折算费率。
4、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地勘资料,设计图纸,结合施工经验,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排水、降水
等一切与工程相关的方案。产生的编制及实施费用计入投标总价。
103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等一切费用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照国家、自治区、地方的相关标准执行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缺漏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
单价调整执行专用条款 10.4 规定。
2、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确需额外配备的防控物资及增加的措施项目(超出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
所含材料及措施范围)的,承包人自行承担所需费用,不计入结算。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 体温检
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包人自行承担。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款申请前 5
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
合同中所附预付款保函格式为推荐格式,具体预付款保函格式遵循开具银行规定,但须包含以
下内容:1)如果申请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上述预付款或退还预付款,开立行将在收到本保函正本
及书面索赔文件后,以保函金额为限向贵方支付款项。2)该保函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独立银
行保函。3)本保函项下保函金额将随保函申请人已如约使用/退还预付款的金额、开立行已支付的
金额而自动递减。4)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 计量
104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本月完成工程量进度报表,
发包人、监理人接到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如发生合同外的签证或变更须提前报发包人、
监理人审批,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擅自实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进行计量:否。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工程进度拨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执行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进度款审核资料 24 小时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在收到经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资料后
24 小时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且收到承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4.7 发包人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门用于支
付农民工工资。
105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2 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通过竣工验收后的 7 个日历天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每日承担合同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
金,承包人同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
发包人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发包人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鉴
定费用、评估费用等全部费用)。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由发包人确定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个日历日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承包人在通过竣工验收 15 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结算资料(包括详细的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各类签证变更、竣工图纸等)装订成册并加盖
承包人法人章,经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共同确认后,将工程结算书报财政部门进
行结算评审,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为准。承包人逾期未提供结算报告时,每迟
延一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1‰的违约金。
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
(赤政办发〔2024〕
12 号)要求“结算审减率超出 5%的评审项目,超出部分的中介服务费由预算部门(建设单位)或编
106
制单位承担”。双方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如虚报工程量、高套定额等)致使结算审减率超出 5%的,
超出部分的中介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因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原因致使结算审减率超出 5%
的,超出部分的中介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9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如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双方应
就结算争议部分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以复核结果为准。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完成结算审计,并取得上级部门批复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
性支付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质保期满且无异议后,30 个日历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相关资
料之日起 7 个日历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经审核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
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审定金额的3%(不计息)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107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发包人代为维修的费用后(如有),
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期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72 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1.1 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相应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
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7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无理由拒绝执行发包人指令的。
(2)不按招、投标文件要求派驻项目管理人员的。
(3)违反发包人现场施工管理相关规定,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
(4)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引起劳务、债务、法律等纠纷的,给发包人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5)承包人应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
108
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人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
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承包人企业的劳动合
同管理、用工制度管理、工资支付制度管理等应当遵照国家、省市及地方的相关法规及规定执行,
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的监督及管理,因承包人欠薪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及一切责任(包
括违约及赔偿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由承包人全权负责。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将农民工工
资支付的详细管理方案提交发包人审核,方案应当从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等)详细说明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管理措施、保证措施及相关承诺。承包人每月需向发包人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书面材料,承
包人向发包人申请付款时还须同时提交当前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
(6)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农民工讨薪、围堵或其他公共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赔
偿人民币 1 万元,发生上访事件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 1 万元/人次。
(7)其他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根据承包人的违约情形,发包人可主张承包人承担如
下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任:(1)发包人没收承包人履约担保;(2)及时整改及承担费用的责任;(3)
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并重新委托第三方修复、重作或继续未完施工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赔偿因此
导致的发包人额外支出;(4)发包人为解除合同而与承包人发生争议,且争议经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
机构或裁决机构生效裁决确定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则为处理争议所发生的一切实际费用须由承
包人承担;(5)承包人须承担因其违约导致发包人所遭受的第三人索赔;(6)承包人须承担其违约行
为导致发包人所遭受其他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7)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承包
人自行或按发包人要求修复直至符合质量标准,因此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每发生一次,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8)发包人各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依据施工现场各项管理
制度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2.3 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
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另行商定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
颁布、修改或废止,且该等变化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09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投保人: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
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将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列为被保险人,产生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
及材料。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本项目工程要求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
三者责任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保险期限为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
地之时起始(以先发生者为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止。
本款补充:
工程保险安排:
(1)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依照发包人确定的保险条件和保险费率与双方同意的保险公司签订
保险合同;
(2)承包人在申请预付款前自行到双方同意的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并从保险公司处取得保单及
保费发票,承包人根据保单及保费发票向发包人申请后续进度款。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包含保费金
额在内的工程款发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本款补充:
(1)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
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承包人为其雇佣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其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及
相关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险种,保险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投标文件所报的
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承包人应在完成上述保险的投保工作后,向发包人提
交保险单副本及缴费证明备查。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4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
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关于保险凭证的约定: 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
保险条件:符合合同要求 。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第一次付款前 。
110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本项目所有保险合同条款的变更由保险合同的双方
协商确定。发包人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将变更结果通知保险合同相关各方,包括并不限
于承包人和监理人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11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2: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112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
工程
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
面积
(平方
米)
结构形式
层
数
生产能
力
设备安装
内容
合同价
格
(元)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113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
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14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
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
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和提供材料设备的缺陷
部分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保修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
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
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115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
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116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17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
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
力
备注
118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19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20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
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
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
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21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
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
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
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
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
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
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
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22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
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
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
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
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
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
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
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
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123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
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
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
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
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
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
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
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
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124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25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26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127
附件 12: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发包人名称)
:
为保障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的有序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预防和制止拖欠
农民工工资行为,作为项目的合格承包人,我方在此郑重承诺:
1、我公司承诺不会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会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
转嫁给农民工。
2、因我公司原因出现承包人工人在工地闹事或到发包人办公场所、政府相关部门上访、索要工资等情
形,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工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由我公司承担每人次1-5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
由我公司向发包人直接支付。
3、我公司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有关农民工工资及相关条款的规定,
以及赤峰地区的相关规定。
4、农民工工资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
形式替代。
5、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6、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
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7、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
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
期支付工资的,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8、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包括用人单位名称,
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
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
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9、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依法予以清偿。
10、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
农民工工资的,由我公司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11、我公司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
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我公司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我公司的名义对
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我公司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12、我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
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13、我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在申请注销登记
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4、我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
128
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由我公司妥善保存备查。
15、我公司或者分包单位将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我公司或者
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16、我公司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
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我公司将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
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17、我公司将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我公司
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
进行追偿。
18、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我公司或者其他人员
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19、我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
资。
20、我公司将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
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
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21、建设单位与我公司或者我公司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我公司承诺决不
因争议而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22、我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我公司清偿。我公司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我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
我公司清偿。
23、坚决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其他现行规定。
投标人: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2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1 本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财政预算评审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3)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4)国家及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工程
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5)招标文件、拟订的合同条款及相关资料;
(6)工程招标图纸及相关资料;
(7)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8)施工现场情况、相关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相关资料。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1)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中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标
准”。
2.2 投标人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和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分部分项
工程项目清单的所有清单项目进行报价,其报价应满足下列因素对价格的要求:
(1)工程数量对材料采购及人工价格的影响;
(2)招标文件规定物价变化进行价格调整的清单项目,在调整的范围和波动幅度内市
场物价变动及调整时段带来的承包风险的影响;
(3)招标文件未规定物价变化进行价格调整的清单项目的材料费、人工费、施工机具
使用费等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4)单价合同履行本标准第 8.2 节的工程量清单缺陷价格调整和本标准第 8.9 节的工
程变更计价规定的工程数量变化带来的承包风险的影响;
(5)总价合同履行本标准第 6.1.7 条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缺陷责任及价格包干规定,以
及履行本标准第 8.9 节规定的工程变更计价规则带来的承包风险的影响;
130
(6)除履行本标准第 8 章规定的合同价格调整外,总价合同及单价合同中综合单价不
做调整规定所引起的承包风险的影响。
2.3 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按项计价的项目,投标人应按其项目特征的工作内容、
自身的实施方案、市场合理价格,以及履行招标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按本标准第 8.9
节规定执行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引起的承包风险,对按项计价项目进行投标报价。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按项计价项目报价为包干价,工程结算时不应做调整。
2.4 投标人应按自身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投标工期、本标准第 6.1.5 条规定拟定的措施项
目,对措施项目清单进行自主报价,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应符合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应满足下列因素对价格影响的要求:
(1)招标工程的特点及其标段划分和完工交付标准;
(2)工程地质条件、邻近建筑物、现场设施情况、周边道路、交通、水文、环境;
(3)招标文件说明的相关合同责任;
(4)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包风险;
(5)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货物供应、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管理
服务(仅适用于总承包合同的投标报价);
(6)除本标准第 8 章规定的工程变更、暂列金额中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
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等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调整外,执行措施项目费用包干引起的承包风险。
2.5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准确填报在
相应投标总价内。
2.6 投标人应按计日工清单中提供的清单项目及其暂定数量和本标准第 3.2.10 条、第
8.6 节的相关规定,对计日工清单项目进行投标报价。
2.7 投标人应按工程实施方案和对各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工期安排,
以及对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供应履行管理及协调责任、对各专业分包工程履行管理和协调及配
合责任、对各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履行协调及配合责任等招标文件规定的总承包服务内容及
要求,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各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投标报价,并应满足本标准第 8.5 节规定
的总承包服务费计价风险的要求。
2.8 投标人依据相关造价资讯进行投标报价时,应满足招标工程与所使用造价资讯相应
工程存在 的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完工交付标准、招投标方式、材料来源、使
用工人来源等差异引起的价格变化的要求,投标人可在合理调整造价资讯相关价格后应用于
投标报价。
2.9 投标人依据完成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扣
除专业工程 暂估价)的清单总价汇总后,应按本标准第 3.2.11 条的规定,将其汇总的项目
131
清单总价乘以增值税率确 定增值税报价。
3.其他说明
3.1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
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3.2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
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
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3.3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
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3.4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
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5 投标人存在未按要求完整(漏报或未报)填写投标报价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按要求填报总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的,其费用视为
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重新计价及调整;
(2)未按要求填报措施清单项目的价格、按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价格,
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重新计
价及调整;
(3)未按要求填报单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的,由此增加
的清单项目合价从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中扣减,且扣减的措施项目费用视为不影响投标
人按合同要求履行措施项目责任及其费用包干的约定,如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不足以扣
除,不足部分按比例分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3.7 以上为工程量清单填报时的通用要求,如有与给定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以给定工
程量清单为准。
3.8 工程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投标报价、工程价款及
结算价款等另有规定的,优先从其规定。
132
第六章 图
纸
以上传电子文件内容为准。
13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 工程说明
建设概况:见招标公告;
工
期:见招标公告;
质
量:见招标公告;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现赤峰机场院内。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
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
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 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无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无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
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
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包括建筑、结构、电气、弱电、给排水、暖通、空调、消
134
防、室外硬化等施工总承包。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
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
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无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无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
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另行约定。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根据发
包人的要求在指定位置设置满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办公的条件和设
施,相关费用考虑在投标总报价中。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
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
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
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
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
135
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
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
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无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
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
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
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
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
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
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的约定履行其安
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
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36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
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
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
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
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无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
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
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
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
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
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
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
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
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
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
(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
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
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
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
137
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
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
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
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
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
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
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
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
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
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
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
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
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
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
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
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
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
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
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
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
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5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
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
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
138
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
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
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
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
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
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
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
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
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
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
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
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
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
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
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
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
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
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
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
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
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
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
139
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
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
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
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
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
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
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
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
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
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
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
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
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
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
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
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
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
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
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
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
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140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
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
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
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
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
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
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 9.2.1 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
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无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
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
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
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 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
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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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
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
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
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
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
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
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
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
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
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
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
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
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
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
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
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
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
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
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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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
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
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
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
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
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
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
同条款第 4.1.6 项和第 9.4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
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
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
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
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
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
(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
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
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
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
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
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
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
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
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
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
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
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143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
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
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
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
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 9.4.2 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
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无。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4 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
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
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
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
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
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
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
准的格式印制。
144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
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
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
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
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
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
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
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
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
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无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无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
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
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
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无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无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5.1.2 项
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
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
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
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
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145
9.1.3 合同条款第 15.8.2 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
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
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
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
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
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
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
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
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
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
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
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 28 天内监
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
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
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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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
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
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无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
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无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
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
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 17.3.2 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
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
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
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
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
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
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
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
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
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
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
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
147
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无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
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
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
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
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
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
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
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
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
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无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 条的约定,对用
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监理人可以根据工
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
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
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
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
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
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
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
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
148
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
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
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
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
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
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1 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2 项约定的计日工报
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
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
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
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
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
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
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
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
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
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无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
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
149
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 17.1 款和第 17.3 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
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 17.3.2 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
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
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
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
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
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 17.4.3 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50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4 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3 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无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
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
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
151
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
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
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8.2 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 包 人的 自 行 检 查 和评 定 记 录 文 件 ,即 除 监理 人 同 意 列 入缺 陷 责 任 期 内完 成 的 尾
工 (甩 项)工 程 和缺 陷 修 补 工 作外 ,合 同 范围 内 的 全 部 单位 工 程 以 及 有关 工 作 ,包 括 合同
要 求 的试 验 、 试 运 行以 及 检 验 和 验收 均 已 完 成 ,并 符 合 合 同 要求 ;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
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 18.4.1 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 19.7 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无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
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
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它要求
16.1 培训承包人应对电气、暖通、给排水、消防材料设备等设备及系统提供技术培训,以便于发包人
和投运后的系统运行人员了解和熟悉产品的技术性能、安装运行的基本要求。承包人应就其所提供的设备及操作系统的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的技术性能、运行操作的基本要求、安全保护措施、维修保养方面的培训。承包人派出的培训人员,应在所提供的同类型产品上至少具有三年的维修经验。培训人员的简历连同培训计划一并提交,发包人认为培训人员不合适可要求更换。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列明培训时间、培训教员、培训
152
内容、对参加培训的技术人员要求、培训场地要求。在发包人批准后,按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培训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机场运行后,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设备的陪伴运行服务。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培训费用及陪伴运行服务费进行充分的综合考虑,相关费用包含在
投标报价中。
16.2 按照发包人的工期安排,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时间段包含冬季、雨季施工期,承包
人应自行考虑施工期间遇冬季、雨季、低温环境施工所采取的各种封闭、采暖、材料满足施工(如混凝土和砂浆掺入外加剂等)、材料保温、设备保温等措施的费用,以及施工期间产生的人工和机械降效等,自行考虑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招标人不再单独支付。
16.3 关于总工期的要求,即工期根据政府或发包人的总体安排,如遇工程暂停或工期顺延
的情形,不考虑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增加,如工程暂停期间的看护及相关措施费、人工和材料以及设施设备发生的增加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17.
其他要求:无
153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无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2.依据的定额:2017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
工程预算定额、2017 内蒙古自治区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7 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
额。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4.与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技术资料。
154
附件 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
章第一节第 1.2.1 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15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温馨提示:
(1)因投标制作软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模块要求同步诚信库,所以各投标人在制
作投标文件前,请完善诚信库中相关信息。
(2)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给定投标文件格式的模块,以给定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投标文件格式仅作参考。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未给出固定投标
文件格式的,以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
(3)应按照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划分的模块上传相应内容,未按对应模块上传,导致
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部分投标文件格式无对应模块的,统一上传至“封面”
模块中,并为在该模块上传的内容建立目录,以便评审。
(4)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给出的模块,投标人可上传写有“招
标文件未对此项做要求”字样的 A4 纸幅扫描件。
156
封 面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57
一、投标函
1.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总报价,工
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确保工程质
量达到
标准。
2.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
标有效期(
)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如果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不改变本招标文件
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前提下,以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内容与
你方签订施工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如有)。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我方承诺相关承诺书真实有效,格式后附。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58
(一)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在此声明,我单位
(投标人名称)不存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
须知 1.4.3 任一情形、满足投标人须知“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发生
相关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如签订合同后发现则取消其合同,扣留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给
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
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59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现阶段未担任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的项目负责人证件真实
有效,未同时担任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并且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中标,项目负责
人在施工期间全程驻守在施工现场。
项目负责人:
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发生
相关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如签订合同后发现则取消其合同,扣留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给
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
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如在其他在建工程任项目负责人但已变更,须提供工
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变更证明(证明应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并载
有该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可供核实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所有变更证明应附于投标
文件中,开标后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2.除上述情形外,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如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管
理岗位,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在建人员从其他在建工程中撤离的证明
文件,中标人应予以配合。
3.本项目所称“在建”是指从中标结果发布至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前的全过程,暂停施
工、冬季停工等工程均视为“在建工程”。
16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61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机打名字)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62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
定条款。如果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人书
面通知
7 日内将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
万元(小于最高限价的
2%)
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律责
任。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163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64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1.投标人应严格依据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款列明的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
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评分标准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需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二)以下编制要求不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依据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款列明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
审,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款未列明条件,一律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理由。
1.上传电子版纸张为普通 A4 纸。
2.电子版施工组织设计禁止放封面及目录。
3.字体、图表要求:除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外一级标题视为文字标题,其他内容视
为正文,一级标题统一使用小 3 号黑体字,内容统一使用小 4 号宋体字;图表里内容统一使用宋
体字,字号不限;
4.附表标题统一使用小三号黑体字,附表其余内容统一使用宋体字,字号不限;
5.①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六页面布局纸张方向须采用“竖向”编制;
②附表四、附表五的页面布局纸张方向须采用“横向”编制。
6.投标人按评标办法中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的项次一一对应列为一级标题,编写本项目的
施工组织设计,以免漏项。
7.投标人应根据现有的图纸、清单等资料,编制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以简单明
了、符合施工需要为宜,施工组织设计页码应控制在 300 页以内。评标过程中,评委有权对其超
出 300 页以外部分不进行评审。
8.中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作为施工合同签订和履约的重要参考,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施
工,招标人有权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
165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
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166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
称
型号规格
数
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台时
数
用
途
备注
167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68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
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169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
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70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171
七、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养老保险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172
附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投标文件中根据项目负责人实际情况填写本表,并附评标办法中“项目管理机构”中关于项目负
责人部分要求的相关证件。
173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证件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附
评标办法中“项目管理机构”中要求的相关证件。
174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资格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