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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5000020260825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8-28
发布于
内蒙古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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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铁外经集团公司二连分公司矿石作业区改造工程

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HTSG2026-42

标 段 号:YHSG-1

招标人:内蒙古蒙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公章)

2026 年 8 月 27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7

投标人须知正文 ....................................................................................... 12

1. 总则 ................................................................................................. 12

2. 招标文件 ........................................................................................ 15

3. 投标文件 ........................................................................................ 16

4. 投标 ................................................................................................. 18

5. 开标 ................................................................................................. 19

6. 评标 ................................................................................................. 20

7. 合同授予 ........................................................................................ 21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22

9. 纪律和监督 .................................................................................... 22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38

评标办法前附表 ....................................................................................... 38

一、初步评审............................................................................................ 48

1.形式评审........................................................................................... 48

2.资格评审........................................................................................... 49

3.响应性评审 ...................................................................................... 56

二、详细评审............................................................................................ 5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6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65

第六章图纸 .................................................................................................... 159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6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63

目 录 ...................................................................................................... 16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16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170

三、联合体协议书 ................................................................................. 172

四、投标保函.......................................................................................... 173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75

六、施工组织设计 ................................................................................. 176

七、项目组织机构 ................................................................................. 193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 ............................................................................. 196

九、资格审查资料 ................................................................................. 197

十、其他材料.......................................................................................... 206

— 3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呼铁外经集团公司二连分公司矿石作业区改造工程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呼铁外经集团公司二连分公司矿石作业区改造工程 已由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

有限公司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内蒙古蒙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呼铁外经集团公司二连分公司矿石作业区改造工程

2.2 建设地点:二连浩特站

2.3 招标规模:本项目为呼铁外经集团公司二连分公司既有散堆装货物作业区(货物线824 西侧),集装箱及散堆装货物作业区(货物线 824 东侧),包括作业区场地硬化,增设排水设施等(详见施工图)。 其中集卡道路、集装箱堆场铺面采用混凝土铺面,货物线 824 东侧区域硬化面积 44671 ㎡,货物线 824 西侧区域硬化面积 20429 ㎡;排水工程新建 15.9m×15.9m×3.2m 雨水调蓄池、雨水管道 1233m、排水沟 19.5m、1-1.4m 钢筋混凝土圆涵 72m 以及汇水井、雨水检查井等。

2.4 项目计划投资:1974.6674 万元

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K*开通会员可解锁*82501001001

招标范围

工程-工程施工-铁路工程-站场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元)

1821.4759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 —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同时具备有效履行合同的资产和能力,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其中: (1)投标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须具备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方案报批的能力,并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3.3 其他要求:(1)业绩要求:需具有在近三年承担过 2 项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具备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 (3)投标人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5)各投标人可就上述标段中的 1 个标段进行投标。 (6)信用、信誉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 3 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自身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 被 人 民 法 院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投 标 人 未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未被纳入按照《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公布的失信行为“黑名单”;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在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 3 年内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期间内,对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不接受其投标。投标人自行承诺、附官方网站查询页并盖单位章。 (7)其他信誉要求:未被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或不存在辖内失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期国铁集团施工企业评价为 D 级且在整改期内的情形。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0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23:59(北京时间,下同),通过

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

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 5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平台)

(http://ggzyjy.nmg.gov.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其他工程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内蒙古蒙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 92 号(呼铁科技大厦) 联 系 人:杨涛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 地 址: 联 系 人:杨涛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行业监管: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部 地 址:呼和浩特市锡林北路 28 号 联 系 人:叶玉竹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 、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登 录 地 址 : 请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每日上午 08:30 至 11:30,下午 14:30 至 17:00 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 92 号呼铁局科技大厦 309 室领取纸质施工图,开标结束后将施工图纸送还。请各投标人获取招

— 6 —

标文件后填写《招标文件下载登记表》并发送至邮箱:407602922@qq.com。因未发送该表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方式递交,电子银行保函扫描件需放在投标文件中,若因系统随机推送原因导致电子保函无法正常办理,投标人可办理纸质保函。银行保函复印件必须在 2026 年 9 月 18 日 17 时 30 分前,递交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 92 号呼铁局科技大厦 309 室。未按要求递交的,所产生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请点击下载】

10.3 、 开 标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地 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投标操作须知

*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文件下载情况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报名包件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注:请各潜在投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后填写并

反馈此表至邮箱:407602922@qq.com。

— 7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内蒙古蒙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92号

联 系 人:杨涛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mtxmglgs@126.com

1.1.3

项目名称

呼铁外经集团公司二连分公司矿石作业区改造工程

1.1.4

建设地点

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1.1.5

项目设计人

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1.6

项目监理人

/

1.1.7

项目代建人

/

1.2.1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1.2.2

出资比例

/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总工期:274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9 月 2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 年 6 月 25 日

各标段分阶段工期见附件 1。

1.3.3

质量要求

必须符合国家和铁路行业有关验收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检验

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必须达到 100%,单位

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 100%,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达

到设计速度目标值要求,一次开通成功。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见附件 2 表 2-1。

财务要求:见附件 2 表 2-2。

业绩要求:见附件 2 表 2-3。

信誉要求:见附件 2 表 2-4。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见附件 2 表 2-5。

其他要求:(1)其他主要人员要求;(2)设备要求;(3)分

包要求;见附件 2 表 2-6。

— 8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4.2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具体标段为:YHSG-1。

除满足本项正文所提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有一方在投标过程中被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或

有不良信誉,联合体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或影响联合的信誉评审。

(2)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3)牵头方为 A 级或 B 级企业的,可申请对 1 个标段加分;但

联合体成员有 D 级企业的,联合体不能申请加分,计 A 级或 B 级

企业使用加分权;

1.4.3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第 1.4.3 项

明示的任一情形

正文中 1.4.3 款中(9)-(19)规定的情形,应以铁路监管部门

或司法机关或国铁集团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时间: ,集合地点: 。

其他事项: 。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

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 16 天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

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天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要求见本章附表。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1)招标人制定的本项目标准化管理推进总体规划,“架子队”

实施要求及现场管理要求。

(2)……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

截止时间:2026 年 9 月 8 日 9 时 30 分。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将要求澄清的问题向招标人提出。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招标文件澄清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 9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的形式

中心网网上发布。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投标人要求澄清截止时间后自行登录平台进行下载,

如因投标人原因未取得以上招标文件澄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

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招标文件澄清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网上发布。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要求澄清截止时间后自行登录平台进行

下载,如因投标人原因未取得以上招标文件澄清,由此造成的一

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

的形式

招标文件修改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网网上发布。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平台进

行下载,如因投标人原因未取得以上招标文件修改,由此造成的

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

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招标文件修改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网上发布。如因投标人原因未取得以上招标文件修

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投标承诺书

3.2.1

增值税税金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3.2.3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开通会员可解锁*

其中:安全生产费:519316 元

总承包风险费:269184 元

3.3.1

投标有效期

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接受以金融机构保函方式提交的投

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36 万元人民币

3.4.4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

投标人在投标后主动放弃投标或投标人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

3.5

资格审查资料

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评标结果公示前,投标人基本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的应主动告知。未及时主动告知将造成其投标被否决的后

果。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

2023 年至 2025 年(近 3 年)。

— 10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要求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1 日(近 3 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

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1 日(近 3 年)。

3.6

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有关要求: 。

3.7.3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

件要求

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3.7.4

签字或盖章其他要求

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除此之外不要求逐页签字、盖

章。

4.1.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NMGGCTF)一份(上传至交易平台)。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6 年 9 月 21 日 9 时 30 分。

4.2.3

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退还时间:______________。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

撤回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前书面通知招标

人。招标人在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回投标保证金。

4.4.2

投标人解密电子投

标文件

时间: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后的

20 分钟内使用制作该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对电子版投标

文件进行远程解密。

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解密。使用制作投标文

件的电子 CA 进行解密。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政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是。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前三名。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及期限

公示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公

共资源交易网(平台)(http://ggzyjy.nmg.gov.cn/)

公示期限: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无。

7.5.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含其他国家认可的金融机构出具

的保函)。

— 11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1)(A-D)/A≤9%,提供合同价 8%的银行保函。

(2)9%<(A-D)/A≤12%,提供合同价 9%的银行保函。

(3)(A-D)/A>12%,提供合同价 10%的银行保函。

其中,A 为最高投标限价扣除安全生产费后的费用,D 为中

标合同价扣除安全生产费后的费用。

履约保证金的期限:

9.5

行政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部

地址:呼和浩特市锡林北路 28 号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

邮编:010030

10

需要

补充

的其

他内

是否采用电

子招标投标

□否

√是

安全目标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环保、水保

目标

减少水土流失,环境监控达标。配合主体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

持通过专项验收。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投标人承诺

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和最低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并递交“投标人承诺书”。

安全生产费 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费用报价,不得删减。

中标候选人

履约能力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

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

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计税方法和

发票出具

投标人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编制投标文件,在收到预付款和工程

价款结算时向建设单位出具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12 —

投标人须知正文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

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代建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3 —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定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5)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6)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7)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由人民法院

判决、裁定生效的);

(19)国铁集团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D 级且在整改期内的;

(2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 14 —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

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偏离范围和幅度。

— 15 —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

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

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

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

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 16 —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

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

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组织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投标报价应包括增值税税金,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 17 —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

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

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同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定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

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gcw

eb.apps.ea.nra.gov.cn/web/module/home/home.html)上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网页截图

打印件(基本建设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初验报告)、

工程量清单(可节选)或业主方出具的业绩证明等复印材料,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

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

— 18 —

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

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

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

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

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

定外,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

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

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提交回执。

提交时间以提交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 19 —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

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4 投标文件的解密

4.4.1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组织对投标文

件的解密,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4.4.2 投标人应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解

密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公布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情况。

4.4.3 非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撤回申请。成功解

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少于 3 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4.5 电子招标投标特殊情况的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应中止投标文件的递交,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递交投标文

件: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的;

(2)系统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系统服务器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的;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

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未参加的投标人,视同认可开标结

果。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 20 —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监督人员、招标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期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招标

人当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招标人代表、有异议的

投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已集中载明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且否决情形以“※”标注。评标

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 21 —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标段,中标候选人排

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或承诺,评分或者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情况,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

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业绩,异议受理部门及联

系方式等。

7.3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通过电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4 中标通知

招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以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名称同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 3 日。

7.5 履约保证金

7.5.1 在签定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

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7.5.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5.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 签定合同

7.6.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 22 —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本章第 2.

— 23 —

4 款、第 5.3 款和第 7.3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

投诉时效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4 —

附件 1:各标段分阶段工期要求

各标段分阶段工期要求

标段:YHSG-1

序号

项目

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 工日期

计划竣 工日期

备注

1

总工期

274

2026 年 9 月 25 日

2027 年 6 月 25 日

(去除冬休停工时间,有效工期 4 个

月)

— 25 —

附件 2:投标人资格要求

表 2-1 资格审查资质条件

标段:YHSG-1

序号

资质条件

1

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同时具备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4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除满足上述资质条件,还应满足(如果有):无

— 26 —

表 2-2 资格审查财务要求

标段:YHSG-1

序号

财务要求

1

投标人用于申请标段的营运资金(包括适当凭证的现金资源、银行贷款和信贷额度)不

应小于 1000万元。

2

在 2023 年~ 2025 年(近 3 年)中平均营业收入不应小于 1000万元。

3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财务条件应满足(如果有):/。

4

其他要求:/。

备注:1.投标人的营运资金为最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中的流

动资产-流动负债+信贷额度;同时申请多个标段的,其数额应不少于最大标段要求。

2.投标人的成立时间晚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方的财务能力应与其承担的工程相匹配(如招标人不对联合

体各成员的财务能力作单独要求,则视为只要求联合体牵头人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财务要求即可)。

— 27 —

表 2-3 资格审查业绩要求

标段:YHSG-1

业绩类目

业绩要求

2023 年 9 月 21 日~ 2026 年 9 月 21 日(近 3 年)内承担过 2 项类似工程项目

(项目中标及竣工时间需在上述期限之内)。

/

/

/

/

备注:1.类似项目指与招标项目专业类似、规模相当的铁路、市政公用工程(地铁、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等。

— 28 —

表 2-4 资格审查信誉要求

标段:YHSG-1

序号

项目

资格要求

1

诉讼及仲裁

投标人在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 2026 年9月21日(近 3 年)没有与骗取

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2

履约情况

投标人在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 2026 年9月21日(近 3 年)中不曾在任

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自身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

3

失信被执行人

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

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

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铁路工程建设

失信“黑名单”

投标人未被纳入按照《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

公布的失信行为“黑名单”。

6

行贿犯罪情况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1 日(递交投标文件之日前 3 年内)不曾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行为记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

7

信用评价

不存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为 D 级且在整改期内”的情形

8

投标资格

不存在被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的情形

9

辖内失信(如果

作为条件)

投标人在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1 日不曾在招标人管辖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较严重质量安全稳定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的。

10

其他信誉要求 /。

备注:1.对投标人的信誉要求将覆盖整个招标阶段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为止。

2.投标人的信誉状况由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负责查证,投标文件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若查

实存在失信情形的,将被否决投标。

3.诉讼及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

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4.较严重质量安全稳定问题是指国家行业监管部门、国铁集团通报或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公

司发现并作出通报处理的。

— 29 —

表 2-5 资格审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

标段:YHSG-1

人员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具有 铁路工程 专业 一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高级工程师 职称, 5 年及以上铁

路大中型工程项目或 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项目经理、

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组织机构部门负责人等职位均可),具有有效的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

具有 2 年及以上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经验(仅适用于营业线项目招标);

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1 日(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 3 年内)不

曾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

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能够提供现任职建设单位(项

目业主)的同意调离文件,并且与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劳动和社保关系。

技术负责人

具有 铁路工程 专业或铁路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 职称, 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

或 5 年及以上 铁路 等类似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项目经理、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项目组织机构部门负责人等职位均可),从事 铁路工程 项目技术工

作 10 年及以上;

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能够提供现任职建设单位(项

目业主)的同意调离文件,并且与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劳动和社保关系。

备注:1.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专业要求:综合工程和站前工程应为铁路工程专业,站房工程

应为建筑工程专业,四电工程应为铁路工程或通信广电或机电工程专业。

2.允许投标人使用一套人员配置参加多个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只能中标一个标段(个别人员重

复的视为重复配置)。

— 30 —

表 2-6 资格审查其他要求

表 2-6-1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标段:YHSG-1

序号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1

项目副经理

1

具有 中级 职称, 5 年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5 年以上类似工程项

目管理工作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计划合同负

责人

1

具有 \ 专业 中级 职称、 5 年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5 年以上类似

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合同管理与成本控制工作 3 年以上。

3

财务负责人

1

具有 中级 职称, 5 年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5 年以上类似工程项

目财务管理工作经验,从事财务工作 3 年以上。

4

质量负责人

1

具有 中级 职称, 5 年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5 年以上类似工程项

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3 年以上。

5

安全负责人

1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中级 职称, 5 年以上铁路工

程项目或 5 年以上似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任项目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3 年以上。

6

试验负责人

1

具有国家规定试验从业资格, 中级 职称, 5 年以上铁路工程项目

或 5 年以上类似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工程试验工作 3 年

以上。

7

物资设备管

理负责人

1

具有 \ 专业中级职称、 5 年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5 年以上类似项

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物资设备管理工作 3 年以上。

8

专业工程师

2

具有 中级 职称, 3 年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3 年以上 桥涵 等类

似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 桥涵 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9

2

具有 中级 职称, 3 年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3 年以上 房屋建筑 等类似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房屋建筑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10

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

1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 年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5

年以上类似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

11

自有产业工

人数量

/

拟上场的自有产业工人在劳动力中的占比 30 %以上。

注:1.上述人员须与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劳动和社保关系(自有产业工人无需提供证明,但需在

投标人承诺书中承诺);投标人填报的个人铁路工程项目业绩在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记录

的(基本建设项目需提供),两者信息应一致,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查证不实的,投标人将承担被

否决投标的后果。

2.允许投标人使用一套人员配置参加多个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只能中标一个标段(个别人员重

复的视为重复配置)。

— 31 —

2-6-2 专用设备要求

标段:YHSG-1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台/套)

备注

1

挖掘机

≤2.5m³

1

2

自卸汽车

≤20T

2

3

装载机

1

5

柴油发电机组

≥120KW

2

6

混凝土输送车

≥8m³

3

7

混凝土输送泵

≥60m³/h

2

8

钢筋加工设备

2

9

起重机

120T

2

10

全站仪

2

注: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只要求专用设备,其他常规设备可不作要求。

2-6-3 分包要求

标段:YHSG-1

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工程不得分包。

分包的具体要求:

1.本招标项目允许分包的工程:无。

2.对分包人的资质、财务、设备、人员和业绩等的要求:\。

3.其他要求:\。

备注:1.分包内容: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

的专项工程。

2.分包金额:同一标段专业工程分包的合同额累计不超过标段合同额的三分之一(不计迁改工

程)

3.分包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分包单位的信誉要求应满足本招标项目对于投标人的信誉要求,并不得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

须知正文 1.4.3 款的任一情形。

— 32 —

附件 3:开标记录表

呼铁外经集团公司二连分公司矿石作业区改造工程

YHSG-1 标段

施工总价承包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工期

签名

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

抽取的有关系数

抽取人签字:

开标现场异议情况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 33 —

附件 4: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总价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 标段的投

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

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34 —

附件 5:问题澄清

问 题 澄 清

编号:

(项目名称)施工(总价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对我方 标段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 35 —

附件 6: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

施工(总价承包)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定施工承包合同,

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5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月___日

— 36 —

附件 7: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

目名称) 标段施工(总价承包)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

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 37 —

附件 8: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总

价承包)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 38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如投标

人为联合体,应提供各成员的上述证件并且名称一致

法定人代表人身份证

明或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符合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函及其附录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及格

式和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款和第八章“投标文

件格式”的要求,内容填写符合要求,签字盖章满足要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 项的要求,且投标文

件唯一,即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的投标文件或施

工组织方案(招标文件要求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有备选方案的除

外)

2.1.2

资格评

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且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

人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专用设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分包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

4.1 项规定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 39 —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联合体协议书中联合体成员分工内容和责任明确,承诺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投标人的其他情况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3 项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2.1.3

响应性

评审标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

报价

报价总额

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安全生产费

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费用报价

总承包风险费 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费用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合同条款确认及权利

义务

承诺完全确认招标文件载明的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规

定的权利义务,没有削弱或减少招标权利的内容

投标人承诺及其他

投标承诺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没有与招标文件中有

关“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强

制性和禁止性用语表示的其他实质性内容相矛盾的

本章第 3.1.2 项、3.1.

3 项和 3.2.4 项规定的

否决情形

不存在,其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包括如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

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

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

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

资质证书投标的,即以他人名义参加资格预审的;

— 40 —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3)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4)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

历、劳动或社保关系证明;

(5)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2.1

总分=A×50%+B×20%+

C×30%+D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A:100 分

项目组织机构(商务标)B:100 分

投标报价(报价标)C: 100 分

信用评价加分 D: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得分 90 分及以上的投标人才能进入

汇总得分计算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Z=B×K×0.4+〔(D1+D2+…+Di+…+Dn-Dmax-Dmin)/

(n-2)〕×0.6

其中:B—招标人公布的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Di—第 i 个投标人的有效报价;

Dmax—有效报价最高的投标人报价;

Dmin—有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报价;

n—本标段有效报价投标人总数。

K—调整系数,从 0.98、0.985、0.99、0.995、1.0 五

个系数中随机抽取一个系数

当标段有效报价只有 2 家,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具备

竞争可继续评审时,Z=B×K×0.4+〔(D1+D2)/2〕×

0.6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

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

准价

— 41 —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

(1)

施工组

织设计

内容完整性

(1)

内容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酌情扣分

1

编制依据、编

制范围(1)

编制依据充分,依据文件或规定适合;编制范围与

招标范围一致。否则酌情扣分

1

工程概况(1)

工程概况、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工程特

点、控制工程及重难点工程描述及引用准确、恰当,

否则酌情扣分

1

建设项目所在

地区特征(2)

自然特征,交通运输情况、沿线水源、电源等可资

利用的情况、当地建筑材料分布情况、其他与施工

有关的情况叙述全面准确,否则酌情扣分

2

施工组织安排

(15)

施工总体目标(安全、质量、工期、环保等)满足

招标文件要求

2

施工组织机构、队伍部署和施工区段划分合理,满

足总体施工要求,施工总体布局合理,有详细的施

工平面布置示意图

3

总体施工安排针对性强、可行,主要阶段工期合理

可行,网络计划图和进度横道图合理可行,关键线

路清晰、合理

3

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可行

3

施工准备和建设协调方案针对性强、合理可行

2

接口工程方案合理、可行,为其他工程预留配合方

案合理可行

2

临时工程和过

渡工程方案

(10)

临时工程布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满足需要

3

临时工程实施方案可行,且有对应平面布置图

3

过渡工程方案符合设计要求、可行

4

控制工程和重

难点工程(包

括高风险工

程)施工方案

(15)

重点通信、电力排干方案合理、可行

3

重难点桥梁方案合理、可行

6

重难点营业线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6

施工方案

(20)

专业施工方案全面

4

施工准备方案合理、可行

2

通信、电力排干方案合理、可行

2

桥梁工程方案合理、可行

4

营业线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4

各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衔接合理、可行

4

— 42 —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资源配置方案

(10)

劳动组织及劳动力配置计划合理,与进度匹配

1

有季度或月度劳动力计划图(或表)

1

工程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合理,物流组织安排合理、

措施可行

2

主要施工设备数量及规格配备计划合理,满足要求

2

施工测量、试验设备配备合理,满足要求

1

工程用款计划合理

1

外部电力需求计划合理,有自发电计划

1

临时用地计划合理(有临时用地计划表)

1

管理措施

(25)

标准化管理措施合理、可行

2

质量管理措施合理、可行,有管理组织机构图、质

量保证体系框图

2

安全保证措施合理、可行,有管理组织机构图、安

全保证体系框图

2

既有线施工安全措施合理、可行

2

工期控制措施合理、可行

2

信息化管理措施,信息化实施方案合理、可行,BIM

技术应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

1

投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

2

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可行

1

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可行

1

文物保护措施合理、可行

1

文明施工措施合理、可行

1

冬季施工措施合理、可行

1

雨季施工措施合理、可行

1

夏季高温施工措施合理、可行

2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理、可行

2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合理、可行

1

医疗卫生及职业健康保障措施合理、可行

1

— 43 —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2.2.4

(2)

项目组

织机构

评分标

(100)

项目组织机构总

体设置(20)

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合理,有组织框图

10

各部门职责划分、管理制度合理可行

10

项目经理(20) 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条件

20

技术负责人(20) 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条件

20

其他主要人员

(40)

项目副经理资格符合要求

10

财务负责人资格符合要求

10

其他主要人员资格符合要求

10

自有产业工人数量(满足要求得 10 分,否则不得

分)

10

失信行为

被铁路监管部门(国家铁路局及地区监督局)记录

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在公布期限内的。

每项

扣减

10 分

2.2.4

(3)

投标报

价评分

标准

低价竞标

能按照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

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报价偏差率

(例:根据偏差

率在相应分数段

按内插法计算报

价得分,结果保

留三位小数,最

后一位小数四舍

五入)

以此类推,扣到零分为止

0

+2.0

60

+1.5

70

+1.0

80

+0.5

90

0

100

-0.3

100

-1.3

90

-2.3

80

-3.3

70

-4.3

60

-5.3

50

以此类推,扣到零分为止

0

2.2.4

(4)

其他因

素评分

标准

信用评价

最近一期评价 A 级企业符合加分条件并申请加分

时,得 3 分;最近一期评价 B 级企业符合加分条件

并申请加分时,排序 1 至 5 位、6 至 10 位的分别

得 2 分、1 分。(只能在 1 个标段使用,申请加分

多于一个标段的,则申请无效并视为使用一次加

分)

注:1.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带“※”的“评审因素”为可能导致投标人被否决的评审因素。 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编制时,“评分因素”(如“管理措施”)大分值不得调整,小分值

(如“管理措施”项下“标准化管理措施”)招标人确定,要与第八章“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匹配,评分内容及分值可根据项目情况增删、设定,各项小分值之和要与该“评分因素”大分值相等。

— 44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

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

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

等的,最近一期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排序在前的优先推荐。一套人员配置投标多个标段的排序方法:

优先推荐综合评分排名在前的标段;综合评分排名相同的,优先推荐投标报价额度大的标段。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组织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组织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 45 —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

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

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组织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50%+B×20%+C×30%+D。

3.2.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

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澄清、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必要时应当要求其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

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46 —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47 —

附表:评审工作表

评审工作表包括下列表格(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

一、初步评审

1.形式评审

表1-1 形式评审表

2.资格评审

表2-1 资格评审—资质条件、财务状况和业绩评审表

表2-2 资格评审—信誉评审表

表2-3 资格评审—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评审表

表2-4 资格评审—其他主要人员、设备和分包评审表

表2-5 资格评审—其他情况评审表

表2-6 资格审查-评审汇总表

3.响应性评审

表3-1 投标报价修正表

表3-2 响应性评审

表3-3 初步评审未通过原因汇总表

二、详细评审

表4-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表

表4-2 项目组织机构评分表

表4-3 投标报价评分表

表4-4 评分汇总表

— 48 —

一、初步评审

1.形式评审

表 1-1 形式评审表

标段:YHSG-1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联合体应提供各成员的上述证件并且名

称一致)

法定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或

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函及其附录

内容填写完整,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和签

字盖章

组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款要

求,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填写,

内容和签字盖章满足要求。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项的要求,

且投标文件唯一,即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

以上的投标文件或施工组织方案。(招标文

件要求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有备选

方案的除外)

评审意见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备注:评审意见:通过评审标准的打“√”,未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 49 —

2.资格评审

表 2-1 资格评审—资质、财务状况和业绩评审表

标段:YHSG-1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1

资质条件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

有效且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第1.4.1条规定

其他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的施工企业

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

2

财务状况

营业收入

在 2023 年~ 2025 年(近 3 年)

中平均营业收入不应小于1000万

元。

营运资金

投标人用于申请标段的营运资金

(包括适当凭证的现金资源、银行

贷款和信贷额度)不应小于1000万

元。

其他要求

近三年(2023年至2025年)财务审

计报告未处于破产状态,企业未被

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

3

业绩要求

业绩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 2026年 9月21

日(近 3 年)内承担过类似工程

不少于2项(项目中标及竣工时间

需在上述期限之内)。

评审意见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备注:评审意见:通过评审标准的打“√”,未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 50 —

表 2-2 资格评审—信誉评审表

标段:YHSG-1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1

诉讼及仲裁

在 2023 年9月21日至 2026 年 9月21日没有与骗取合同

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约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2

履约情况

在 2023 年9月21日至 2026 年9月21日中不曾在任何合同

中违约或被逐或因任何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3

失信被执行人

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

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

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

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铁路工程建设

失信“黑名单”

未被国家铁路局按照《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

布管理办法》公布的失信行为“黑名单”

6

行贿犯罪记录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 2023 年9月21日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2

1日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7

信用评价

不存在处于施工企业信用评价D级整改期内的情形

8

投标资格

不存在被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的情形

9

辖内失信(如

果作为条件)

在 2023 年9月21日至 2026 年9月21日不曾在招标人管辖

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较严重质量、安全、稳定问

题或运营安全事故

10

其他信誉要求 无。

评审意见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 51 —

表 2-3 资格评审—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评审表

标段:YHSG-1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1

项目经

资格

具有 铁路工程 专业 一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职称 高级工程师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业绩

具有 5 年以上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或 5 年以上 铁路 工

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任职

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能够提供现任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的同意调离文件,并且与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劳动和社保关系。

信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 2023 年9月21日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2

技术负

责人

资格

具有 铁路工程 或铁路相关专业 高级工程师 职称

业绩

具有 5 年,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5 年以上 铁路 等类似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从事具有 铁路工程 项目技术工程 10 年以上,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职

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能够提供现任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的同意调离文件,并且与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劳动和社保关系。

评审意见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备注:评审意见:通过评审标准的打“√”,未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 52 —

表 2-4 资格评审—其他主要人员、设备和分包评审表

标段:YHSG-1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审查结论

数量

资格要求

其他主要人员

项目副经理

1

具有 中级 职称, 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5 年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计划合同负

责人

1

具有 \ 专业 中级 职称、 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5 年及以上类似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合同管理与成本控制工作 3 年及以上。

财务负责人

1

具有 中级 职称, 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5 年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经验,从事财务工作 3 年及以上。

质量负责人

1

具有 中级 职称, 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5 年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3 年及以上。

安全负责人

1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中级 职称, 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5 年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任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年及以上。

试验负责人

1

具有国家规定试验从业资格, 中级 职称, 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5 年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工程试验工作 3 年及以上。

物资设备管

理负责人

1

具有 \ 专业 中级 职称、 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5 年及以上类似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物资设备管理工作 3 年及以上。

专业工程师

2

具有 中级 职称, 3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3 年及以上 桥涵 等类似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 铁路 专业技术工作 3 年及以上。

2

具有 中级 职称, 3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3 年及以上 房屋建筑 等类似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 房屋建筑 专业技术工作 3 年及以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 5 年及以上 铁路 等类似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

自有产业工

人数量

拟上场自有产业工人在劳动力中的占比不低于: 30 %

专用设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的要求

分包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填写“拟分包专业工程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满足要求。

评审意见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 53 —

备注:评审意见: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未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 54 —

表 2-5 资格评审—其他情况评审表

标段:YHSG-1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1

联合体投

标人

联合体协议书中联合体成员分工内容和责任明确,承诺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2

投标人的其

他情况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评审意见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备注:评审意见:通过评审标准的打“√”,未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 55 —

表 2-6 资格审查-评审汇总表

标段:YHSG-1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是否满足要求

1

营业执照

通过评审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过评审

3

资质证书

通过评审

4

财务状况

通过评审

5

业绩要求

通过评审

6

信誉

通过评审

7

项目经理

通过评审

8

技术负责人

通过评审

9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通过评审

10

专用设备

通过评审

11

分包

通过评审

12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通过评审

13

投标人的其他情况

通过评审

评审意见

评审人员(全体): 日期:

备注:评审意见:通过评审标准的打“√”,未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 56 —

3.响应性评审

表 3-1 响应性评审表

标段:YHSG-1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1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2

工期目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期须满足第二章“各标段分阶段工期要求”

3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4

投标

人报

投标人报价 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安全生产费 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费用报价

总承包风险费 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费用

5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6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款规定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范围及数量

8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9

合同条款确认及权利

义务

承诺完全确认招标文件载明的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没有削弱或减少招标人权利的内容。

10

投标人承诺及其他

投标承诺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没有与招标文件中有关“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强制性和禁止性用语表示的其他实质性内容相矛盾的。

11

本章第3.1.2、3.1.3和

3.2.4项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包括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评审意见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备注:评审意见:通过评审标准的打“√”,未通过评审标准的打“×”。

— 57 —

表 3-2 投标报价修正表

标段:YHSG-1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原投标报价总金额

算术校核与修正

按本章“第 3.1.3 项规定

校核与修正后的有效投

标报价

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

评审人员(全体): 日期: 备注:投标人同意修正的打“√”,不同意修正的打“×”。

表 3-3 初步评审未通过原因汇总表

标段:YHSG-1

序号

投标人名称

不通过原因描述

评审阶段

备注

1

2

3

评审人员(全体): 日期: 备注:评标委员会应详细列明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招标的内容。

— 58 —

二、详细评审

表 4-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表

标段:YHSG-1

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

标准得分

投标人得分

内容完整性

(1)

内容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酌情扣分

1

编制依据、

编制范围

(1)

编制依据充分,依据文件或规定适合;编制范围与招标范围一致。否则酌情扣分。

1

工程概况

(1)

工程概况、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工程特点描述及引用准确、恰当,否则酌情扣分。

1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特征

(2)

自然特征,交通运输情况、沿线水源、电源等可资利用的情况、当地建筑材料分布情况、其他与施工有关的情况叙述全面准确,否则酌情扣分。

2

施工组织安

(15)

施工总体目标(安全、质量、工期、环保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

施工组织机构、队伍部署和施工区段划分合理,满足总体施工要求,施工总体布局合理,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示意图

3

总体施工安排针对性强、可行,主要阶段工期合理可行,网络计划图和进度横道图合理可行,关键线路清晰、合理

3

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可行

3

施工准备和施工协调方案针对性强、合理可行

2

接口工程方案合理、可行,为其他工程预留配合方案合理可行

2

临时工程和过渡工程方

(10)

临时工程布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满足需要

3

临时工程实施方案可行,且有对应平面布置示意图

3

过渡工程方案符合设计要求、可行

4

控制工程和重难点工程(包括高风险工程)施工方案(15)

重点通信、电力排干方案合理、可行

3

重难点桥梁方案合理、可行

6

重难点营业线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6

施工方案

(20)

专业施工方案全面

4

施工准备方案合理、可行

2

通信、电力排干方案合理、可行

2

— 59 —

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

标准得分

投标人得分

桥梁工程方案合理、可行

4

营业线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4

各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衔接合理、可行

4

资源配置方

案(10)

劳动组织及劳动力配置计划合理,与进度匹配

1

有季度或月度劳动力计划图(或表)

1

工程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合理,物流组织安排合理、措施可行

2

主要施工设备数量及规格配备计划合理,满足要求

2

施工测量、试验设备配备合理,满足要求

1

工程用款计划合理

1

外部电力需求计划合理,有自发电计划

1

临时用地计划合理(有临时用地计划表)

1

管理措施

(25)

标准化管理措施合理、可行

2

质量管理措施合理、可行,有管理组织机构图、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2

安全保证措施合理、可行,有管理组织机构图、安全保证体系框图

2

既有线施工安全措施合理、可行

2

工期控制措施合理、可行

2

信息化管理措施,信息化实施方案合理、可行,BI

M 技术应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

1

投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

2

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可行

1

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可行

1

文物保护措施合理、可行

1

文明施工措施合理、可行

1

冬季施工措施合理、可行

1

雨季施工措施合理、可行

1

夏季高温施工措施合理、可行

2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理、可行

2

— 60 —

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

标准得分

投标人得分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合理、可行

1

医疗卫生及职业健康保障措施合理、可行

1

汇总得分

100

审查人:复核人:日期:

注: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编制时,“评分因素”(如“管理措施”)大分值不得调整,小分

值(如“管理措施”项下“标准化管理措施”)招标人确定,要与第八章“六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匹配,评分内容及分值可根据项目情况增删、设定,各项小分值之和要与该“评分因素”大分值相

等。

— 61 —

表 4-2 项目组织机构评分表

标段:YHSG-1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分 标准

评审结果

1

项目组织机构总

体设置

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合理,有组织框图

10

各部门职责划分、管理制度合理可行

10

2

项目经理任职资

格与业绩

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条件,满足项目施工要求

20

3

技术负责人任职

资格与业绩

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条件,满足项目施工要求

20

4

其他主要管理人

员和技术人员

项目副经理资格、业绩、工作年限等符合要求

10

财务负责人资格、业绩、工作年限等符合要求

10

其他主要人员资格符合要求

10

自有产业工人数量符合要求(满足得 10 分,否则不得分)

10

审查意见

100

— 62 —

表 4-3 投标报价评分表

标段:YHSG-1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有效投标报价 低价竞标评审 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

初步得分

投标报价得分

备注

1

2

3

4

5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备注:“低价竞标”为投标报价明显偏低,能按照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

应证明材料。通过评审的打“√”,未通过评审的打“×”。

— 63 —

表 4-4 评分汇总表

标段:YHSG-1

序号

投标人

施工组

织设计

(A)

项目组

织机构

(B)

投标报

价(C)

信用评

价加分

(D)

最终得分

最终得分

由高到低

排序

中标候

选人推

荐顺序

评审人员(全体): 日期:

备注:1.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组织机构和投标报价得分为各评委专家打分结果的平均值,结果

保留三位小数,最终得分=(A×50%+B×20%+C×30%)+D。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得分 90 分及以上的投标人才能进入汇总得分计算。

— 64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65 —

工程

施工总价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出 资 人(甲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发 包 人(乙 方)

:内蒙古蒙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海峰 住 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郭勒北路 30 号

承 包 人(丙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 66 —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

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三

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出资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

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

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三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出资人、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出资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是

工程的出资方。

1.1.2.3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投资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是

受出资人委托的代建方。

1.1.2.4 承包人:指与投资人、发包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5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定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7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投资人或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2.8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

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

— 67 —

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

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

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出资人、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定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

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

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68 —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出资人、发包人签定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有约定外,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

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

出资人、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

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出资人、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

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

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出资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 69 —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

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其中两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三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

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出资人、发包人、监理人和

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出资人承

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

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出资人、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

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出资人、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

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出资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出资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出资人、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出资人、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 70 —

出资人、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出资人、发包人违反

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出资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

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出资人、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出资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

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出资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出资人、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出资人、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出

资人、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出资人、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

同约定的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

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

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

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

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

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

— 71 —

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

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

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

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

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

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

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由出资人、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

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

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三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出资人、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

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

— 72 —

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出资人、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

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

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出资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出资人、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

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出资人、发包人签定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

— 73 —

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出资人、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出资人、发

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出资人、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

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

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

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

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组织机构章,并由承包

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

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组织机构以及人

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

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

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

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

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

— 74 —

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

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出资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包人的各项价款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

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出资人、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

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

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

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

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出资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

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

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

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出资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出资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 75 —

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出资人、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出资人、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三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出资人、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

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资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出资人、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出资人、发包人应承担承

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

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出资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出资

人、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出资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

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

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

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

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

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出资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出

资人、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出资人、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

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出资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出资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出资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 76 —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

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

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资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

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

包人、承包人应协助出资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

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出资人、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出资人、发包

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

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出资人、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

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

“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

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

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出资人、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 77 —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

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

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出资人、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

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出资人、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出资人、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

失的,出资人、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

包人发现出资人、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出资人、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出资人、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出资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

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出资人、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

造成出资人、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出资人或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出资人、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

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

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78 —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

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

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

出资人、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出资人、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

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资人、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组织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组织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出资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

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

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

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

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

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

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出资人、发包人。

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

据。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 79 —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

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

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

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

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

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出资

人、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出

资人、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

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

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

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出资人、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出资人、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出资人、

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

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出资人、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出资人、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出资人、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出资人、

— 80 —

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

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

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

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出资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出资人、发包人应承

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出资人、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出资人、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出资人、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

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出资人、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

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

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

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出资人、

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出资人、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

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 81 —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

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

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出资人、发

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

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

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出资人、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出资人、发包人应承

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

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

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

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

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

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

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

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

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

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 82 —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

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

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出资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

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

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

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出资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

措施补救的,出资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

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出资人、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

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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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

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出资人、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出资人、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

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

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出资人、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

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

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

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出资人、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

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

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出资人、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

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

— 84 —

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

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

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

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

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出资人、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

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出

资人、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出资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出资人、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

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

出资人、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 85 —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

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

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

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

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

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

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

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

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

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 86 —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

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出资人、发包人

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

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组织机构发

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

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

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

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

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

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

— 87 —

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

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

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

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

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

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

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

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支付

17.2.1 出资人向发包人支付

出资人向发包人支付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2.2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

17.2.2.1 预付款

17.2.2.1.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

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1.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

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2.1.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

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

付款。

17.2.2.2 工程进度付款

— 88 —

17.2.2.2.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2.2.2.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

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2.1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2.2.3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2.2.2.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

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

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

作。

17.2.2.2.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

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三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2.2.3 质量保证金

17.2.2.3.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

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2.2.3.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

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

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2.2.3.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

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

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3 竣工结算

— 89 —

17.3.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

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

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

人和出资人、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3.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出资人、发包人到

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出资人、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出资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

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

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出资人、发包人未在

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出资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

已经出资人、发包人同意。

(2)出资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出

资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2.2.2.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出资人、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出资人、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

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17.4 最终结清

17.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

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出资人、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出资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送出资人、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出资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出资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

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出资人、发包人同意。

(2)出资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出

资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2.2.2.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出资人、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 90 —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出资人、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

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

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

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

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

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

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

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

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

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

出资人、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出资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出资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

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出

资人、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出资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出资人、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

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

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出资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 91 —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出资人、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

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出资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

承包人提出经出资人、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出资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出资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出资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

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出资人、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

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

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

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

费用。由于出资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出资

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

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出资人、发

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

— 92 —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出资人、发包人提前验收的

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出资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出资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

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出资人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出资人或发包人应承担修

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出资人、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

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

查、检验和修复的,出资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

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

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出资人、发包人的保

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出资人或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

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出资人、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

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 93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三方同意的保

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出资人、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出资人、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出资人、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

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

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出资人、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出资人、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

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出资人、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

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出资人、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

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出资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

— 94 —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

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出资人、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

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

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

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三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

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两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两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等后果,由合同三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出资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

金额由出资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出资人、发包人要

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出资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

— 95 —

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

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出资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

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

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

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出资人、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

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

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出资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

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出资人、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

施工。出资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

设施。但出资人、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出资人、发包人根

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 96 —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

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出资人、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出资人、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出资人、

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三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

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出资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定的材料和设

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出资人、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

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出资人、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

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出资人、发包人违约

22.2.1 出资人、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出资人、发包人违约:

(1)出资人、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

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出资人、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出资人、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出资人、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出资人、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出资人、发包人发出通

知,要求出资人、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出资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

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出资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出资人、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出资人、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出资人、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出

资人、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出资人、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

— 97 —

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出资人、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出资人、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

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出资人、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出资人、发包人

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出资人、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出资人、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出资人、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

支付应偿还给出资人、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出资人、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

和移交工作,按出资人、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

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出资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出资人、

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

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

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

— 98 —

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

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

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

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出资人、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出资人、发包人有权得到的

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出资人、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出资人、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

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出资人、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

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出资人、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

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出资人、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

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三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

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

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

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三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三方代

— 99 —

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三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三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

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

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三方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

议三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出资人、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

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两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 100 —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本目补充: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1.1.9 本目补充: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中出资人、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出资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1.2.3 发包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1.2.4 承包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1.2.7 监理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1.2.8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

— 101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计文件范围内的永久工程。

1.1.3.3 临时工程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计文件范围内的临时工程。

1.1.3.4 单位工程包括:按照现行“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确定的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铁路两侧路

权范围内的占地。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1 年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

本目修改为:

总价承包: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总承包风险费和安全

生产费等。

1.1.6 其他

本款补充:

1.1.6.2 竣工验收:指铁路竣工验收办法中的初步验收。

1.1.6.3 工程接收证书:指铁路竣工验收办法中的初验报告。

1.1.6.4 工程质量保修:指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保修期限内,承包人对保修范

围内的工程在正常维修使用条件下出现的质量问题予以修复的活动。

1.1.6.5 变更设计:指工程实际实施对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所做的修改。

1.1.6.6Ⅰ、Ⅱ类变更设计:指国铁集团《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中对变更设计的分

类。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当事人对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调整为: / 。

1.6 图纸

1.6.1 图纸的提供

本标段的图纸共 7 份,由出资人提供给发包人,其中 1 份为招标文件的附件,2 份由发包人使用,

其余 4 份图纸在本合同签定后 3 日内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 3 份、监理人 1 份。承包人要求增加的

图纸,由发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从设计单位索取或直接接收图纸。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需向监理人和出资人、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报送时间:由出资人、发包

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期限约定为: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 14 天内。

1.6.3 图纸的修改

— 102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在履行完设计变更手续后 3 天内,由出资人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送发

包人,再由发包人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经监理人送承包人。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修改为: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检查和现场核对,发现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

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上报出资人。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约定为:3 天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本款补充:

1.12.3 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合同当事人应签定保密协议,妥善保存有关图纸、文件及数

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出资人、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施工场地中,属于永久占地的,出资人负责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助;属于临

时占地的,由出资人负责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助。发包人、承包人协助出资人负

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由出资人承担相

应费用。

出资人提供永久占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工程开工前 30 日提供。

2.6 支付合同价款

本款补充:

出资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

价款。因出资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导致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

款,造成承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应付合同价款时,出资人应在 5

日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合同价款或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并向发包人提供支付凭证。

2.8 其他义务

本款细化为:

(1)出资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供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的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及时向

承包人提供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的设计文件,并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设

计文件和组织设计交底的临时工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的范围包括: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

提供前述设计文件和组织设计交底的时间分别约定为:设计文件招标时提供,技术交底为开工前 7

天。

(2)发包人在开工前,应将承包人已缴纳覆盖项目现场所有职工(包括分包人使用的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提交给铁路监管部门。

(3)发包人应对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承包人采购进

— 103 —

场的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4)发包人应及时准确地在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承包人的承揽工程内容和现场主要

管理、技术人员及其更换情况等信息。

(5)发包人履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责任,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实施检查监督,制

作检查记录并留存备查。

(6)出资人、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现行规定和有关要求以

及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文件办理。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应符合国家、铁路监管部门及国铁集团相关规定。监理人的权力包括

通用合同条款指明的权力,以及出资人、发包人通过监理合同委托监理人的其他权力,监理人需要

经出资人、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权力具体为:

(1)根据 4.6.3 项、4.7 款,更换、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其它人员。

(2)根据 10.1 款,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

(3)根据 11.6、12.3、12.4 款,发出工期提前、暂停施工及复工指示的。

(4)其他权力为:按监理合同约定。

3.5 商定或确定

在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出资人、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

事项进行确定: / 。

如果这些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价格的,总监理

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出资人同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为: / ,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处理方法为: / 。

4.1.10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实行用工实名登记制度和

受委托代发分包人使用农民工工资制度,按施工所在地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在项目管理机构

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承包人应

及时处理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并承担相关争议解决

费用。对分包人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分包人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将工程转

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承包人应缴纳覆盖项目现场所有职工(包括分包人使用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并向发包

人提交证明材料。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出资人、发包人、

— 104 —

承包人及现场项目部、分包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铁路监管部

门、劳资专管员、工资公示、考勤公示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铁路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

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3)配合发包人在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保障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

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调整时,应及时向发包人申请在系统中变更有关信息。

(4)承包人按发包人的项目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关于项目信息化、标准化

建设的内容、费用承担等事宜约定为:①满足国铁集团和集团公司关于信息化建设相关要求,包含

但不限于以下项目:门户、即时通信、调度管理、综合查询、施工组织、问题库、施工日志、验工计

价、影像管理、资料管理系统等;②满足《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

建设〔2013〕193 号)有关要求;③项目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

价中。

(5)承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向发包人报备,报备的具体事项约定为:

供货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6)承包人应按照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总体规划,推行标准化管理,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和绩效

考评。

(7)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按照国铁集团规定对承包人实施的激励约束考核,激励约束考核费用

由发包人全线统筹使用。

(8)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对质量安全措施落实及工程质量达标对发包人进行承诺;在项目

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已完单位工程质量开展对标自查,就工程质量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质量承诺

书;项目开通前,承包人应对问题全部销号、确保运营安全向发包人做出承诺。

(9)承包人在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因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严重质量问题、

重大稳定事件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接受按国铁集团规定作出的限制

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理。

(10)承包人严格执行国铁集团《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向发包人作

出《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承诺书》并接受相关处理规定。

(1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并按国铁集团铁路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治工作相关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

(12)承包人应做好提前介入和高铁开通达标评定相关配合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建立问题库,

并按期整改销号。(注:开通达标评定仅适用于高铁项目)

(13)初期运营期间,承包人在出资人、发包人组织下配合运营单位做好设备维修和应急处理工

作,相关事宜另行签定合同。

(14)建设项目投入初期运营一年内,承包人应在出资人、发包人组织下,开展不少于 2 次的质

量回访。承包人应听取运输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意见,及时整治运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15)承包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在收到预付款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向出资人出具一般

— 105 —

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

(16)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做好资料形成、收集和整理工作,做到系统、完整、真实、

准确,确保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按规定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总结。认真执行国铁集团关于加强铁

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工作。

(17)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执行国家、国铁集团及集团公司现行规定;执行发包人在项目安全、质量、技术、进度、环

保、水保、物资设备、计划、财务、征地拆迁及综合管理方面的规定。承包人如违反相关规定则视

为违约,并同意接受考核处理。

2)承包人贯彻落实《国铁集团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单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20]80

号)文件要求,全力创建精品工程。

3)承包人无条件承担出资人、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和本次未纳入招标范围且需要同步实施的项目。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对出资人、发包人按有关要求做出

的对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和修改,必须予以落实。因工程建设和铁路运营等需要,承包人应

接受出资人、发包人对工作量及施工进行必要的调整。

4)实际进场的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人员应一致;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

不得更换项目部及工区主要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技术管理人员的更换,应在更换

前 7 日内报发包人备案;

5)承包人同意与发包人和发包人选择的资金监管银行三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借助

网上银行系统等手段实施建设项目资金监控;承包人同意发包人选择的资金监管银行为开户行并单

独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6)承包人同意聘请有铁路建设审计经验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实施过程中执行国家及有关主管

部门建设法规、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建设资金使用、主要工程项目实际完成进度等方面进行

审计和检查。

7)对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由出资人或发包人通过统一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抽检。检

测合格的,费用由出资人或发包人承担;检测不合格的,其不合格部分检测费和复检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8)承包方采购供应管理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国铁集团、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及发包方《物

资设备管理办法》等配套细则的各项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执行发包人对采购计划、采购

形式、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等方面的总体要求,并经发包人组织有关各方审查批准后实施。承包人

应将采购合同送发包人备案,并接受其对采购、供应、进场验收和仓储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报送

审批时间为:5 个工作日。

用于消防工程的专项材料和设备按规定及时向消防主管部门备案。许可认证文件不全的物资和

工程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承包人采购新型物资设备时,必须检查新型物资设备的技术评审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

品验收标准等,并报出资人、发包人核准,且其质量、性能等必须满足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核准不

— 106 —

得擅自使用。

9)施工中预留的接口工程(过轨管、电缆井、综合贯通地线、电缆槽及盖板等)作为质量管理

的主要控制项,承包人设专职的接口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接口工程质量管理。

10)承包人施工区段应具备有线或无线网络覆盖,确保信息化系统实时数据传输高效安全,包

含但不限于拌和站、试验室、电子工程日志、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等系统,满足国铁集团、集团公司

和发包人的信息化建设相关要求。

11)承包人要设专职环保水保管理人员,严格执行环、水保工作“三同时”制度,坚决落实“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意见。

12)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水保方案)确定的拌合站、铺轨基地、取弃土(渣)场等位置;

如果需要位置变更,应先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程序办理后实施。严禁未批先用。

13)承包人在出资人没有依法合规办理完成临时用地手续前,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14)承包人应协助出资人与地方产权主管部门做好油气管线迁改、施工防护工作,与公(道)

路、河道交通部门协商,做好桥梁跨越公(道)路的施工防护或改移、河道内施工手续办理等工作,

相关配合工作所发生费用包含在本标段报价内。

15)承包人应依据设计文件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利用本线预留工程、站坪、维修基地

(所)及站前广场用地、地方政府规划建设用地等设置大临设施,及时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16)当承包人在查阅、核对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勘察、设计、

标准和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17)对风险工程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控制,项目部负责人按规定包保或带班作业。

18)承包人应主动防范自然灾害。

19)按国家及国铁集团现行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文件及资料,工程初验后一年内要完成工程总

结。

20)承包人依法合规推进工程建设,保护好沿线的第三方权益,涉及到施工造成第三方权益有

关损失或赔偿,由承包人负责。

21)承包人应认真落实发包人针对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有关维护稳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全力确

保外部和谐和内部稳定。

22)承包人应重视并做好铁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舆论与宣传报道工作。

23)承包人就本工程申报国际、国内有关奖项时,应事先书面征得出资人、发包人同意。

24)承包人就本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 20 日内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方式为现金缴存、银

行保函,并将银行保函或存款协议书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或备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按要求及时补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规定承诺、公示,不存

在未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在经办银行办

理销户。

25)承包人就本工程在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原则上与项目专户同一

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在专户开立后 30 日内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07 —

备案,并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本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 30

日,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在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26)承包人就本工程与招用的农民工,合法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等企业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

的劳动合同向代表发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台账,在阶段验工计价时,列明

当期计价农民工工资总额,并附现场农民工实名制台账及每人工资额度。

4.3 分包

4.3.2 本工程的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不得分包的范围具体为:执行国铁集团有关规

定。

4.3.2.1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工程分包应在投标时提出并在合同中明确;在合同

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应当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意见,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签署书

面形式的分包合同,并送发包人备案。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铁路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承包人

选择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签定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与能力。

(2)具有与分包工程内容与范围相适应的企业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业绩,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类似工程管理

业绩,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4)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5)拟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证明。

(6)符合信用管理规定,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7)其他: / 。

4.3.2.2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

工程除外);

(4)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劳务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劳务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

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4.3.2.3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实施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

— 108 —

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

人中1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

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

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

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劳务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

给承包单位

“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

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

包单位的除外;

(8)劳务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

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10)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

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

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4.3.2.4 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和分包单位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建设单位负责,

并承担连带责任。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不得由分包单位采购。分包合

同不免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投标承诺的名单一致,产业工人

比例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承诺,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

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满足招标文件相应条件的人

员予以替换。替换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总数的 40%。

人员替换后,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在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里录入变更信息。

4.6.4 项补充: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 109 —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

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

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更换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相应条件。

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人员后,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在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里录入变更信息。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出资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包人并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

人应接受发包人对建设资金流向实施的监管。一次拨款额度超过 300 万元时,应将该项资金的用途

和拨付单位向发包人备案。

承包人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通过该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划入本人工资

账户,并妥善保存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有关资料。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公示 30 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

户内余额归承包人所有。

上述资金流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情况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

出的整改意见予以改正。

4.11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具体包括:不利物质条件中的水文条件为工程所在地(一般为 2-3 倍总工期)年

一遇的不利条件;

其他不利物质条件包括: /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等事宜约定为:承包人负责除甲供物资

外其余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及负责包含甲供物资在内的全部物资的运输和保管;承包人采购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

5.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供货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5.2 出资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出资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八“甲供材料设备表”,若项目实施

中甲供材料设备的交货地点和交货时间需要调整的,三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确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变更设计需使用出资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其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

增加 5.2.7 项:

承包人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的,承包人应在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出资人、

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均视为材料和工程设

备验收合格。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保管和使用,此后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 110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具体为: / ;

临时设施占地的申请手续和费用承担方约定为:标段内工程需要的全部临时设施需要临时占地

时,由出资人负责办理申请手续;临时设施的修建标准:符合国铁集团、出资人和发包人及设计文

件有关要求,本合同实施中出资人和发包人提高前述标准的,由出资人和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

本款补充第 6.1.3 项:

6.1.3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设施所占耕地应按国家规定及时进行土地复垦。承包人在铁路线路安全

保护区内修建的临时设施,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临时设施清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如设施清理不及时

或不符标准要求,出资人、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予以清理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出资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出资人、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具体为: / 。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关于道路通行权的约定:道路通行权由出资人办理并承担费用,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调时,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场外设施的约定:场外设施由出资人负责修建并承担费用,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调时,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件或超重件运输所需的道路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约定为:此项包含在

合同价款中时由承包人承担,未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时由出资人承担。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出资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进场后

10 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复测后 5 天内。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修改为:

监理人和其他相关承包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出资人、发包人

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施工前 7 天;承包人按规定对达到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办法、铁路桥梁工程风险管

理技术规范、铁路路基工程风险管理技术规范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专

项施工方案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 111 —

监督。

本款增加 9.2.8 项:其他安全责任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落实安全生

产管理责任。

(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根据批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

方案组织施工。

(3)承包人现场使用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

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位置,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

告等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程免遭损坏,及现场附近和过往人员的安全。

(5)承包人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中安全风险有关内容以及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开展安

全风险监测,动态掌握安全风险变化,及时调整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做好施工阶段安全风险防控工

作。

(6)承包人的其他安全责任: / 。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

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协

助。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

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

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和当地政府

报告。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尽量减

少财产损失。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开工前 7 天。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范围及内容:本项目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后 3 天。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随时可以提报;监

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申请报告 3 天内批复承包人。

11. 开工和竣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112 —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具体约定为:工程所在地 50 年及以上一遇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如高温、

严寒、降雨、降雪、冰雹、大风等。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与支付约定: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除按照国铁集团现行规定处理外,还

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工期规定竣工的,

每延误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出资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竣工日期以完成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且质量合格之日为准。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奖金计算方法与支付约定: /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的其他暂停施工情形: / 。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增加:

13.1.4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认定的事故责任,由责任方承

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13.1.5 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运营后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营业线发生重大及

以下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铁集团有关规定认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组认定的事故

责任,承包人应按其所承担的责任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接受国铁集团依据相关

规定作出的处理。

13.1.6 承包人应对具体负责本合同的管理、技术、作业人员进行质量责任登记,承包人及其人

员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13.1.7 出资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稳定工作等建设全过程进行

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有权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工程开工前 7 天。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本款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变更情形外,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补充约定为:变更设计执行国铁集

团和发包人、出资人的相关管理规定。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30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3)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

— 113 —

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本款补充第(4)项:

(4)所有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变更事项,均需由发包人审核后报出资人批准。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补充并修改为:

合同当事人对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约定为:原则上因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不再调整合同

价;但发生以下情形时,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5.4.1 项、15.4.2 项和 15.4.3 项进行估价并调整签约合

同价。

(1)出资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调整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 I 类

变更设计。

(2)由出资人承担的非承包方原因Ⅱ类变更设计。

(3)出资人为环保和工程相关方(地方政府)要求增加的工程,以及为保证运营安全而增加的

补强工程。

(4)其他新增工程(含新增排干工程)或减少工程增减的费用。

(5)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增加费用。

(6)其他经出资人批准的调整项目或费用。

(7)国家、行业、国铁集团和内蒙古自治区规定需要调整的费用。

15.4.1 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编制原则和相应的中标降造

率确定。

15.4.2 增减金额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Ⅱ类变更设计,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编制原则和相应的中

标降造率确定。

15.4.3 增减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Ⅱ类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编制原则和相应的

中标降造率确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给予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约定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资人、发包人对承包人提

出的优化设计建议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进行奖励,具体按

国铁集团相关规定和出资人、发包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5.6 暂列金额

本款修改为:

暂列金额用于支付在签定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

务等的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出资人的指示使用,经发包人审批后报出资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

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8 暂估价

— 114 —

15.8.1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的实施主

体为:承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此招标工作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为:发包人监督,承包人实施。

15.8.3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估价项内不招标专业工程的估价原则约定为: /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合同当事人对价格调整的约定为:

(1)人工、施工机具等不做价格调整;

(2) / 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6.1.1 进行价格调整;

(3)材料和设备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6.1.2 进行价格调整;

(4) / 等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报价 / %时,按 / 方式进行价格调整。

备注:材料价差调整的范围及调整方式,执行行业、国铁集团、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价款中税费发生变化的,相应税费三方应按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和国铁集团、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规定调整执行。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执行,但对于个别

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约定为: / 。

17.1.3 计量周期约定为:一般采用月度验工计价、竣工清算的方式。也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

采用月度多次验工计价或多月合并验工计价的方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约定为:

(2)总价子目按照其价格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期内所完成单价子目的总价

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一般选用本条)。

(3) / 按照合同进度计划、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组成总价子目的价格要素的性质,将总价子

目的价格分解到各个形象进度节点支付(单个总价子目金额较大的)。

增加 17.1.6 款安全生产费

安全生产费的计量约定为:采用据实验工、总额包干的计量方式。丙方应在工程开工日后 20 日

内办理安全生产费验工计价,计价额度至少为安全生产费的 50%,其余安全生产费由监理单位和乙

方对安全项目进行检查后,根据检查结果据实办理验工计价。

增加 17.1.7 款

总价承包:总承包风险费

总承包风险费是指由总承包单位为支付风险费用计列的金额,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对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

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调整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

— 115 —

③工程保险费;

④工程量清单中未以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划分的清单子目,由于变更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引

起的费用增加;

⑤激励约束考核费用

⑥合同条款约定额度内由承包人承担的Ⅱ类变更设计费用。

总承包风险费的计量:采用据实验工、总额包干的计量方式。

17.2 支付

17.2.1 出资人向发包人支付 出资人向发包人支付方式约定为:工程开工前,出资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全部

签约合同价。

17.2.2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

17.2.2.1 预付款

17.2.2.1.1 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

17.2.2.1.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目不需要预付款担保。

17.2.2.1.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无。

17.2.2.2 工程进度付款

17.2.2.2.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3 份,有关付款申请支持性证明文件

包括:涉铁工程验工计价单和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等。

出资人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 话:

17.2.2.2.2(6)目细化为:

①安全生产费(当期支付比例不少于当期应付工程款与合同价格的比例);

②根据第 16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

③其他应增加和扣减的款项约定为: / 。

17.2.2.2.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本目补充:根据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承包人于当月 25 日前完成月度验工计价并在计价单

上单列示其中所含人工费用,工程进度款支付不高于发包人批准的验工计价金额的 97%。发包人按

— 116 —

已批复的验工计价单及时拨付工程款至承包人,发包人先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发包人应对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 / ;

17.2.2.3 质量保证金

17.2.2.3.1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3%。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

金到期前发包人不再从工程进度付款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到期后,承包人应提交前

述金额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形式为现金或银行保函(保函期限为缺陷责任期内)。

预留质量保证金约定为:

工程竣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发包人按批准的验工计价额的 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

人可以用等额的银行保函替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初验)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批准的退还质保金申请书及相关票据于三个月内不计息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

付给承包人(或退还银行保函)。

17.3 竣工结算

17.3.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的份数:3 份;期限:28 天。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支付

的竣工付款金额、工程接收证书

(复印件)、签订工程保修协议书、竣工文件交接单、发包人要求的其他

竣工决算资料。

本目补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出资人完成工程审价或批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向乙方支付

全部合同价款后,承包人编制末次验工计价单,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批准

后,发包人根据末次验工计价单完成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工程款。

合同价格需要调整时,三方依据出资人提供的工程审价报告或批准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签订

补充合同。承包人依据补充合同编制末次验工计价单,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

批准后,发包人根据末次验工计价单完成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

17.3.2(2)本目补充:竣工结算工程款按批准的竣工结算值(末次验工计价)的 97%(缺陷责

任期后办理竣工结算的按 100%)扣除已拨付的工程款后拨付。剩余款项待承包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后拨付。

17.4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提交的份数:3 份;期限:项目缺陷责任期到期之后 3 个月。

17.5 支付方式

出资人向发包人、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合同履行中经三方协商

一致也可采用汇票等其他方式。

— 117 —

17.6 发票开具

由于该工程由出资人委托发包人进行代建,发包人承担的只是资金代收代付职能,出资人付款

前由发包人对出资人开具收据,合同价款支付到发包人账户并在承包人办理验工计价后,承包人按

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直接对出资人开具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发票。

18. 竣工验收

18.2(2)竣工资料的内容:应符合《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

编制移交办法》等规定;竣工资料的份数:8 份。

18.3.5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初步验收报告签署日期为准。

本款增加 18.3.7 项:

18.3.7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其他约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国铁集团竣工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的

规定。

18.5.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

18.6 试运行

18.6.1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承担方、费用、要求约定为:按国铁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19.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保修期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程保修具体事项在本合同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中详细

约定。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采用总价承包的:由承包人自行投保;

投保内容: / ;

保险金额: / ;

保险费率: / ;

保险期限: / ;

关于工程保险的其他约定: /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 ,保险金额: / 。

20.5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国家、铁路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出资人、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投保后 7 日内;保险

条件:按国家、铁路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 118 —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补偿的范围、金额及补偿责任人约定为:按国家、铁路行业有关规

定执行。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是指:

1)承包人滥用发包人支付的价款,未能做到专款专用。

2)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承诺配置相关人员、设备或实际安排参与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设

备的数量和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调整未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承包人办理变更时弄虚作假等情形。

4)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支付的进度款等工程价款专用于本工程。

5)未按约定移交合格的竣工文件。

6)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称职

7)未按专用合同条款 4.1.10 项(17)履行承包人应尽的其他义务。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1)目修改为:(1)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出资人、

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本项(2)目修改为:(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 项(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

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赔偿责任。

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具体约定为:

1)出资人、发包人有权根据违约程度要求承包人最高按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支付违约金。

2)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按 50 万元人民币/人次考核;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副经

理、安全总监和总工程师按 30 万元人民币/人次考核,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部部门负责人按 15

万元人民币/人次考核,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专业技术人员按 5 万元人民币/人次考核。上述人员长期

不在岗又未履行请销假制度的,按照上述标准考核。

项目经理部人员履约兑现率如低于 70%,按 50 万元人民币进行考核,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

未完成整改,发包人将按照履约达到的情况重新进行考核。

出资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承包人应在 15 日内更

换,否则每延期一天考核 1 万元。

考核费用的兑现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继续履行其投标承诺的义务。

22.2 出资人、发包人违约

— 119 —

22.2.1 出资人、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5)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包括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出资人、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

无法施工,以及: / 。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

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

评审组意见的,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24.3.1 争议评审组人员的产生方式:争议评审组由 5 人组成,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指定 1

人。其余人员由三方指定的人员推荐,其中 1 人经三方同意后,任争议评审组组长。

24.3.4 争议评审组开始调查争议的期限:由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4.3.5 争议评审组作出评审意见的期限:由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第三节 合同附件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内蒙古蒙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受 (出资人名称,

以下简称“出资人”)委托,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

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投标。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

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其中:不含增值税金额 元、增

值税 元,增值税税率 %)。

合同形式约定为总价承包。

4. 本项目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注册建造师注册号: ,注册专

— 120 —

业: ,级别: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

8. 出资人和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一式 12 份,合同三方各执 4 份,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1. 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

— 121 —

出资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内蒙古蒙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122 —

附件二:支付担保格式

工程款支付保证书

内蒙古蒙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签定了《 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我方愿就合同

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担保,保证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

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3 日内,保证范围是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

程款责任由我方承担。

出资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传 真:

年 月 日

— 123 —

工程款支付保证书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签定了《 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我方愿就合同

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担保,保证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

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3 日内,保证范围是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

程款责任由我方承担。

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传 真:

年 月 日

— 124 —

附件三:安全生产协议书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 (项目名称)第 (标段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

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丙方”)签定安全生产协议:

一、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

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4.牵头协调办理营业线施工有关手续;向丙方传达有关营业线施工的管理规定,检查督促丙方

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

5.组织对丙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6.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铁路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二、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

规定,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

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

备专职及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考核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体系纵向到底,从项目经理到作业工人(包括临时雇工)

一环不漏;项目组织机构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4.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

的行为。

5.从事营业线施工的,按照有关营业线施工管理规定,细化施工方案,严格营业线施工计划管

理,加强现场监控,确保运输、施工和人身安全。

6.承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施工作业人员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

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操作。对于垂直运输机械作业

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

等特种作业人员,组织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

7.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都

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

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行为。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有

— 125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

品严禁使用。

9.工程施工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

员作详细说明。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穿戴和使用

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0.提供为确保安全生产施作必要的、经监理工程师指出和认可的安全设施。在施工现场入口

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

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1.必须按照本项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

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2.安全生产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或丙方违约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主合同约定承担各自违约责任。

四、其他

1.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九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三份。

2. 本协议自乙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盖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

终止。

乙 方:内蒙古蒙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丙 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30号 地 址: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 话:

电子邮箱:mtxmglgs@126.com 电子邮箱:

日期:2025 年 月 日 日期:2025 年 月 日

— 126 —

附件四:廉洁协议书

铁路建设项目廉洁协议书

出资人/(甲方):

发包人/(乙方):内蒙古蒙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丙方):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甲、乙、丙三方的行为,防止违规违纪违法和

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保护三方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规范廉洁、风清气正的铁路建设市场,依据原铁

路总公司与七大企业集团公司联合印发的《关于共建规范廉洁铁路建设市场的意见》(铁总建设

〔2014〕283号,以下简称“283号文”)等相关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甲方(含甲方人员)义务

1. 不得接受乙方和丙方贿赂,或向乙方和丙方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乙方和丙方的任何财物。

2. 不得接受乙方和丙方的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和丙方的任何

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3. 不从乙方和丙方报销或支付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乙方和丙方提供的宴

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借用、占用乙方和丙方车辆。在婚丧喜庆等活动中不邀请

乙方和丙方人员参加、不接受乙方和丙方的财物。

4.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和丙方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个人)、物资供应商;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向乙方和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等。

5. 不得以“劳务费”、“配合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规避有关规定,接受乙方

和丙方有关人员的好处费。

6. 不得指使、纵容甲方家庭成员及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

7. 对无法拒绝的乙方和丙方及其个人所送的财物,应在一个月内报告本单位纪检部门(联系电

话: ),并及时退还乙方和丙方或上缴纪检部门。

8. 对乙方和丙方提供的有关违规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二、乙方(含乙方人员)义务

1. 不得接受甲方和丙方贿赂,或向甲方和丙方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甲方和丙方的任何财物;

2. 不得接受甲方和丙方的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接受甲方和丙方的任何

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3. 不从甲方和丙方报销或支付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和丙方提供的宴

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借用、占用甲方和丙方车辆。在婚丧喜庆等活动中不邀请

甲方和丙方人员参加、不接受甲方和丙方的财物。

4.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甲方和丙方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个人)、物资供应商;不得利

— 127 —

用职务便利向甲方和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等。

5. 不得以“劳务费”、“配合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规避有关规定,接受甲方

和丙方有关人员的好处费。

6. 不得指使、纵容乙方家庭成员及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

7. 对无法拒绝的甲方和丙方及其个人所送的财物,应在一个月内报告本单位纪检部门(联系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并及时退还甲方和丙方或上缴纪检部门。

8. 对甲方和丙方提供的有关违规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三、丙方(含丙方项目人员及机关、区域指挥部等其他人员)义务

1.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和乙方(含甲方和乙方家庭成员及亲属,下同)行贿。

2. 不得向甲方和乙方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向甲方和乙方赠送任何奖

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3. 不得为甲方和乙方报销或支付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向甲方和乙方提供宴请、旅

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甲方和乙方人员的婚丧喜庆等活动,不向甲方和乙方违规提供车辆。

4. 不接受甲方和乙方介绍或指定的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不接受甲方和乙方推销或指定

使用的物资设备。

5. 不得以“劳务费”、“配合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规避有关规定,给甲方和

乙方有关人员好处费。

6. 对甲方和乙方及其个人索要财物、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推销或指定使用

物资设备、借用占用车辆等行为予以拒绝,并及时主动向本单位(本系统)纪检组织(联系电

话: )及甲方和乙方的纪检组织报告。

7. 对甲方和乙方提供的有关违规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四、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不履行各自义务,构成违法违纪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纪检组织按管辖依法依

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下列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1. 甲方或乙方向丙方索贿,甲方或乙方向丙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丙方主动向甲方或乙方行

贿,丙方向甲方或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

方承担。

2. 甲方或乙方向丙方索要或主动要求丙方提供甲方或乙方第 1、2、3 项义务所列财物和活动,

向丙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丙方主动向甲方或乙方赠送、提供丙方第 1、2、3 项义务所列财物和

活动, 向甲方或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

3. 三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各自第4项义务,经查证属实的, 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向对

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

4. 三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应按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5. 丙方不履行第1项义务,致使甲方或乙方人员因受贿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有关部门将违法情况提交国铁集团的,国铁集团依据283号文规定,对丙方作出处理。

— 128 —

(2)甲方或乙方依据283号文和甲方或乙方相关规定,对丙方作出处理。

6. 丙方不履行第2项义务, 致使甲方或乙方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有关部门将违规违纪情况提交国铁集团的,国铁集团依据283号文规定,对丙方作出处理。

(2)甲方或乙方依据283号文和甲方或乙方相关规定,对丙方作出处理。

7. 丙方不履行第3、4、5、6 项义务,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甲方或乙方在当期建设项目信用评价中对丙方予以扣分。如违规违纪行为在项目竣工后被

查处,丙方在甲方或乙方范围内有其他参评项目的,由甲方或乙方在当期建设单位汇总结果中予以

扣分。具体扣分标准由甲方或乙方在本单位办法中规定。

(2)有关部门将违规违纪情况提交国铁集团的,国铁集团在当期信用评价全路汇总得分中对丙

方予以扣分,每起扣 0.5 分。

五、违约责任追究

1.甲、乙、丙三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外两方有权利举报。

一方主动举报另外两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

各自应负的纪法责任。

2.由于三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三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3.三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对方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组织反映情况并

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4.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做出处理或结论后30天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三方应按照283号文规定,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另外两方。

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以纪检组织等认定为依据,行贿行为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6.丙方纪检组织发现丙方人员向甲方或乙方行贿,或送礼金礼品,提供宴请、旅游、娱乐等活

动安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及时向甲方或乙方纪检组织通报的,经查实后视情节可减轻或免予

违约责任追究。

7.丙方因行贿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致使铁路建设受到重大损失,或不积极配合纪检组织等

调查,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加重进行违约责任追究。

六、本协议有效期为三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日期止。 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

效期后发现问题的违约责任追究适用本协议。

七、本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内蒙古蒙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 129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30号

电话: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mtxmglgs@126.com

日期:2025年 月 日 日期:2025年 月 日

丙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2025年 月 日

— 130 —

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出资人(全称):

发包人(全称):内蒙古蒙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三方协商一致,对 (项目名称)第 (标段名称) (起讫里程

范围)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三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

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工程,以

及三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工程内容三方约定如下:按照国家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

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各项工程的保修期限具体为:缺陷责任期为1

年。(注:不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员保修。承包人不在

约定期限内派员修补的,出资人或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补。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即向当

地铁路监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

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保修工作完成后,由出资人或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给出资人或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

任。

五、其他

三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承担质量缺陷修复责任。

2. \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出资人、发包人、承包人三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 131 —

出资人: 发包人:内蒙古蒙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固定住所: 固定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30号

电话: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7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010050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mtxmglgs@126.com

日期:2025年 月 日 日期:2025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固定住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日期:2025 年 月 日

— 132 —

附件六:表 4-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总表

标段: 第 页 共 页

章号

节号

名称

金额(元)

第一章

01

迁改工程

第二章

路基工程

02

区间路基土石方

03

站场土石方

04

路基附属工程

第三章

桥涵工程

05

特大桥

06

大桥

07

中小桥

08

框架桥

09

涵洞

第四章

隧道及明洞工程

10

隧道

11

明洞

第五章

轨道工程

12

正线

13

站线

14

线路有关工程

第六章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工程

15

通信

16

信号

17

信息

18

灾害监测

第七章

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工程

19

电力

20

电力牵引供电

第八章

房屋工程

21

旅客站房

22

其他房屋

第九章

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

23

给排水

24

机务

25

车辆

26

动车

— 133 —

章号

节号

名称

金额(元)

27

站场

28

工务

29

其他建筑及设备

第十章

30

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

第十一章

31

其他费

其中:安全生产费

第一章~第十一章清单合计(不含自购设备费用)A

总承包风险费 B(总价承包)

自购设备费用 C

投标报价总价 A+B+C

— 134 —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章节表

标段: 第 页 共 页

清单第××章 ××××

序号 子目编码 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第××章合计 元

— 135 —

附件七:表 4-10 甲供材料设备表

(1)甲供材料费计算表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材料

代号

材料名称

及规格

计量

单位

交货

地点

数量

不含税单价(元)

不含税合价

(元)

出厂

运杂

综合单价

合计

税金

甲供材料费总计

— 136 —

(2)甲供设备费计算表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专业

名称

设备

代号

设备名

称及规

格型号

安装子

目编码

交货

地点

计量

单位

不含税单价(元) 不含税

合价

(元)

出厂

运杂

综合单价

合计

税金

甲供设备费总计

注:清单子目编码指该设备所属安装工程费的子目编码。

— 137 —

附件八:表 4-11 自购设备表

自购设备费计算表

标段: 第 页 共 页

专业

名称

设备

代号

设备名称及

规格型号

安装子

目编码

计量

单位

数量

不含税单价

(元)

不含税合计

(元)

合计

税金

自购设备费总计 元

注:清单子目编码指该设备所属安装工程费的子目编码

— 138 —

附件九:履约担保格式

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于 年 月 日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

”)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中标人。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

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且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

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

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1.允许使用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格式,但不得更改本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保函可添加有效期,但不得少于总工期。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是依据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列明的工程量清单计

量规则、第六章“图纸”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约定方式计算的数量。

— 139 —

1.2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文

件同时阅读与理解。

1.3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按照《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编制,如对有关清单子目的

作业内容做了调整应予专项说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是投标人报价的参考,不作为最终结算

与支付的依据。

1.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和汇总方面的算术错误,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约定的原则进行算术性校核和修正。

1.5 实际计量应按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

式”约定的方式和经审核的施工图计算,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形成已完合格工程数量。

1.6 安全生产费

安全生产费是指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铁路工

程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铁路工程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该报价应包

括了合同内明示或暗示需由投标人承担的各类费用。

2.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完成最低一级的清单子目计量单位全部

具体工程(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外运杂费、填料费、施工措施

费、特殊施工增加费、间接费、税金以及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的一定范围内风险费用。

2.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

为已分摊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4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包括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实施完成本标段全部工程,

以及修复任何缺陷(含保修期)所需的全部费用。

2.5 投标人填写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第七章“技术标准和

要求”中列明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填写。

2.6 安全生产费应按规定报价,不得删减,规范使用,确保需要。

2.7 甲供材料设备费不纳入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和签约合同价格。

3. 其他说明

1.本次招标对暂估价的数量及价格不做具体约定,合同实施期间根据需要再行签定补充协议。

2.投标人无需将封-1、表 4-1~表 4-6 放入投标报价文件。

— 140 —

4.工程量清单

4.1 招标工程量清单格式

— 141 —

封—1 建设项目名称:呼铁外经集团公司二连分公司矿石作业区改造工程 标 段:YHSG-1

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内蒙古蒙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签字盖章) 中介机构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 及注册证号: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2026 年 月 日

— 142 —

表—1

总 说 明

一、工程概况: 1、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呼铁外经集团公司二连分公司既有散堆装货物作业区(货物线

824 西侧),集装箱及散堆装货物作业区(货物线 824 东侧),包括作业区场地硬化,增设排水设施等(详见施工图)。

其中集卡道路、集装箱堆场铺面采用混凝土铺面,货物线 824 东侧区域硬化面积 44671

㎡,货物线 824 西侧区域硬化面积 20429 ㎡;排水工程新建 15.9m×15.9m×3.2m 雨水调蓄池、雨水管道 1233m、排水沟 19.5m、1-1.4m 钢筋混凝土圆涵 72m 以及汇水井、雨水检查井等。

2、工程特征:作业区硬化。 3、计划工期:274 天(去除冬休停工时间,有效工期 4 个月)。 4、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5、交通运输情况:交通运输便利。 6、自然地理条件:地势相对较平坦。 7、环境保护和安全施工要求: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和国家的

有关规定。

二、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YHSG-1 标段主要工程量为呼铁外经集团公司二连分公司既

有散堆装货物作业区(货物线 824 西侧),集装箱及散堆装货物作业区(货物线 824 东侧),包括作业区场地硬化,增设排水设施等。其中集卡道路、集装箱堆场铺面采用混凝土铺面,货物线 824 东侧区域硬化面积 44671 ㎡,货物线 824 西侧区域硬化面积 20429 ㎡;排水工程新建 15.9m×15.9m×3.2m 雨水调蓄池、雨水管道 1233m、排水沟 19.5m、1-1.4m 钢筋混凝土圆涵 72m 以及汇水井、雨水检查井等(详见施工图)。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TZJ1006-2020)。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施工图。 4、其他资料。 四、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特殊要求: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及内蒙古自治

区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按照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TZJ1006-2020)要求编制

工程量清单。

— 143 —

表—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标段:YHSG-1

第三章 桥涵工程

09

涵洞

Ⅰ.建筑工程费

甲、新建

0901

一、圆涵

(二)1-1.4m 圆管涵下穿木 5 线、货物线 836、货物线 837 及货物线 838

72

1.主体及附属

横延米

72

(1)直埋管主体

72

4.基坑工程

(6)基坑土方

立方米

1767

5.既有线路加固及防护

横延米

(1)线路加固

80

8.附属工程

(1)球墨铸铁雨水篦子及井圈

10 套

0.1

(2)防护栅栏

m

138

(3)围墙刚栅栏大门

10 ㎡

0.72

(4)标识

100 个

0.02

9.Y-1 汇水井

立方米

24.67

10.Y-3 雨水检查井

11.20×20m 雨水调蓄池

1

12.其他防水设施

13.土方工程

立方米

5037.12

第五章 轨道工程

13

站线

乙、改建

Ⅰ.建筑工程费

1303

三、铺道床

130301

(一)粒料道床

3.补充道砟.

第九章 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

27

站场

2701

一、站场建筑

Ⅰ.建筑工程费

270106

六、其他站场建筑

4.场地回填

立方米

3987

2703

三、站场附属工程

Ⅰ.建筑工程费

270304

(四)硬化面

平方米

65100

第十一章 其他费

31

其他费

Ⅳ.其他费

3101

一、安全生产费

310101

1.按费率计算部分

— 144 —

表—5

自购设备数量表

标段:YHSG-1

序号

专业名

设备代码

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

安装子目

编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给排水

移动式柴油机抽水泵

4

— 145 —

封-2 建设项目名称: 标段: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编制时间:

— 146 —

表 4-7 投标报价总额

投标报价总额

建设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报价总额(小写):

(大写):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编制时间:

— 147 —

表 4-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总表

标段: 第 页 共 页

章号

节号

名称

金额(元)

第一章

01

迁改工程

第二章

路基工程

02

区间路基土石方

03

站场土石方

04

路基附属工程

第三章

桥涵工程

05

特大桥

06

大桥

07

中小桥

08

框架桥

09

涵洞

第四章

隧道及明洞工程

10

隧道

11

明洞

第五章

轨道工程

12

正线

13

站线

14

线路有关工程

第六章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工程

15

通信

16

信号

17

信息

18

灾害监测

第七章

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工程

19

电力

20

电力牵引供电

第八章

房屋工程

21

旅客站房

22

其他房屋

第九章

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

23

给排水

24

机务

25

车辆

— 148 —

章号

节号

名称

金额(元)

26

动车

27

站场

28

工务

29

其他建筑及设备

第十章

30

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

第十一章

31

其他费

其中:安全生产费

第一章~第十一章清单合计(不含自购设备费用)A

总承包风险费 B

自购设备费用 C

投标报价总价 A+B+C

— 149 —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章节表

标段: 第 页 共 页

清单第××章 ××××

序号

子目编码

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第××章合计 元

— 150 —

(3)已标价重点清单子目工程量表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重点子目编

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 151 —

表 4-9 计日工费用计算表

(1)计日工 人工费计算表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单价

合价

计日工 人工费合计 元

— 152 —

(2)计日工 材料费计算表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名称及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单价

合价

计日工 材料费合计 元

— 153 —

(3)计日工 施工机具费计算表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单价

合价

计日工 施工机具使用费合计 元

— 154 —

(4)计日工费用汇总表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名称

金额

1. 计日工 人工费合计

2. 计日工 材料费合计

3. 计日工 施工机具使用费合计

计日工费用总额 元

(结转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总表”)

— 155 —

表 4-10 甲供材料设备表

(1)甲供材料费计算表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材料代

材料名

称及规

计量单

交货地

数量

不含税单价

不含税

合价

出厂价

运杂费

综合单

合计

税金

甲供材料费总计

— 156 —

(2)甲供设备费计算表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专业

名称

设备

代号

设备名

称及规

格型号

安装

子目

编码

交货

地点

计量

单位

数量

不含税单价

不含

税合

出厂

运杂

综合单价

合计

税金

甲供设备费总计

注:清单子目编码指该设备所属安装工程费的子目编码。

— 157 —

表 4-11 自购设备表

自购设备费计算表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专业名称

设备代号

设备名称及

规格型号

安装子

目编码

计量

单位

数量

不含税单

价(元)

不含税合

计(元)

合计

税金

自购设备费总计 元

注:清单子目编码指该设备所属安装工程费的子目编码

— 158 —

表 4-12 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标段: 第 页 共 页

清单第××章 ××××

子目编码

名称

计量单位

综合单价组成(元)

综合单

价(元)

人工费

材料费

机具使用

填料费

价外运杂

施工措

施费

特殊施工增加

间接

税金

备注:仅需填报最低一级的子目综合单价分析。

— 159 —

第六章图纸

1. 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1

设计说明

ZW-BF2026-044-02

2026.4

2

特水主要工程数量表

ZW-BF2026-044-03

2026.4

3

总平面布蛋图

ZW-BF2026-044-04

2026.4

4

硬化面坐标位置图

ZW-BF2026-044-05

2026.4

5

路基横断面设计说明

ZW-BF2026-044-06

2026.4

6

路基模断哪(一)~(三)

ZW-BF2026-044-07

2026.4

7

货物线 824 西侧路面结构图

ZW-BF2026-044-08

2026.4

8

货物线 824 东侧路面结构图

ZW-BF2026-044-09

2026.4

9

接缝设计(一)~(三)

ZW-BF2026-044-10

2026.4

10

过缘钢筋

ZW-BF2026-044-11

2026.4

11

雨水管平面设计图

ZW-BF2026-044-12

2026.4

12

商水管织断面设计图

ZW-BF2026-044-13

2026.4

13

雨水检查井一蔬表

ZW-BF2026-044-14

2026.4

14

雨水调蓄治设计图

ZW-BF2026-044-15

2026.4

15

雨水调蓄池构造布置困(一)~

(二)

ZW-BF2026-044-16

2026.4

16

横藏沟新面大拌图

ZW-BF2026-044-17

2026.4

17

固管涵总体布蛋图

ZW-BF2026-044-18

2026.4

18

线路加固布置图

ZW-BF2026-044-19

2026.4

19

管节接口管壁结构设计图

ZW-BF2026-044-20

2026.4

20

汇水井、而水检查并构造图

ZW-BF2026-044-21

2026.4

21

汇水井,面水检查并开挖布置

ZW-BF2026-044-22

2026.4

22

汇水井、百水检查并结构防水

设计图

ZW-BF2026-044-23

2026.4

2. 图纸 另附

— 160 —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

1. 工程技术规范

(1)本项目执行的工程标准规范见下表:(表内仅列出常用标准规范,其余标准规范执行现行国

家、铁路行业标准规范)

序号

标准规范名称

标准号

施行日期 发布文号

1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2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3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铁运输监[2021]31 号)

4

《国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的通

知(铁调[2021]160 号)

5

《国铁集团工电部关于加强穿(跨)越铁路营业线和邻近营业线工程方紧等审查和施工

安全管理的通知》(工电桥房函 48 号)

6

《国铁集团关于加强涉铁工程管理的指导意

见》(铁工电[2021]85 号)

7

《呼和局营业线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铁施工[2024]158 号)

8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涉铁工

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呼铁办[2023]135

号)

11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涉铁工

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呼铁科信[2024]162

号)

12

《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10002-2017)

13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

(TB10093-2017)

14

《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TB10092-2017)

15

《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TB10005-2010)

16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111-2006)

(2009 年版)

17

《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

(TB10025-2019)

18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3-2020)

19

《客货共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CR 9652-2017)

20

《铁路桥梁工程风险管理技术规范》(Q/CR

9246-2020)

21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规程》(Q/CR

9207-2017)

22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8)

23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15-2018)

24

《铁路工程混凝土配筋设计规范》

(TB10064-2019)

— 161 —

25

《临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测技术规程》

(TB10314-2021)

26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2019)

27

国铁集团关于印发《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铁安监

[2025]13 号)

28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与铁路建设本

叉停理办计的通知》(内发改铁路字【2012】

185 号)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实施所执行的标准或规范如有修订或新颁,除强制性标准按国家、

铁路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修订或新颁的标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是否执行;执行新

标准以及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减等事宜,承发包双方应签定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2. 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

3. 其他要求

3.1 对承包人要求:

3.1.1 承包人是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

护、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质量安全保证

体系,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3.1.2 承包人应按照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总体规划,推行标准化管理,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和绩效考

评。

(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定后 56 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承包人标准化管理制度,应包含技

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计财管理、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承包人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编制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按标准组织施工作业。

(3)承包人应按照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分路基、桥梁、隧道、无砟轨道等专业科学合理配

备成套机械设备。

(4)承包人应对混凝土、桥梁、无砟轨道板、钢构件、沟槽盖板、钢筋混凝土构件(路基防护栅

栏、桥面栏杆、附属工程混凝土预制件等)、路基填料的级配碎石、改良土等实行工厂化生产。

(5)承包人应对路基、隧道、桥梁、轨道、四电、站房等工程,按专业化组织施工,分专业划分

施工单元按工作面管理组建专业化作业队。隧道帷幕注浆施工、超前地质预报(按规定由承包人负责

的)、隧道防水、长大隧道通风照明、预应力施工、预制梁架设、铺轨工程、无砟轨道等关键施工工

序应由专业化队伍承担。

(6)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终端硬件设备,与发包人提供的

— 162 —

接口连接,设置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并接受发包人统一管理。

(7)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创优规划要求,制定创优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3.1.3 承包人应组建和管理“架子队”,设置劳务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使用劳务作业人员,接受

发包人的监督与考核。

3.1.4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与地方政府签定的征地拆迁包干协议,配合标段征地拆迁具体工作、土

地确权。如:挖地界沟、土地丈量、建(构)筑物清点、征地拆迁数量计算或复核与签认、验工计价

文件签认等;依据设计文件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利用本线预留工程、站坪、维修基地(所)

及站前广场用地、地方政府规划建设用地等设置大临设施,及时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3.1.5 承包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情况进行的检

查,按检查意见完善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3.1.6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卫生等有关规定,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生活

条件和生活设施。

3.1.7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做好资料形成、收集和整理工作,做到系统、完整、真实、

准确,确保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按规定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总结。认真落实执行国铁集团关于加强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工作。

3.1.8 发包人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评审、检查时,确定为承包人责任并核减工程价款的,发包

人可以扣减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不足以扣减的,承包人应足额或差额退还发包

人核减工程价款。

3.1.9 承包人就本工程申报国际、国内有关奖项时,应事先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

3.2 其他要求:无。

— 163 —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64 —

(项目名称) 标段

施工(总价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 165 —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1 投标函

1-2 投标函附录

1-3 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如果有)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2 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3-1 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4-1 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组织机构

7-1 项目组织机构图

7-2 项目组织机构人员组成表

7-3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

九、资格审查资料

9-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9-2 投标人关联组织情况说明

9-3 投标人年营业收入及营运资金表

9-4 投标人财务状况表

9-5 银行信贷证明

9-6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9-7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可不做此要求)

9-8 信誉情况表

— 166 —

9-9 近年违法及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情况表

十、其他材料

10-1 保密承诺书

10-2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承诺书

10-3 投标人承诺书

注:本目录中“一、二、三、四、七、八、九、十”项内容为商务标内容,“五”项为报价

标内容,“六”项为技术标内容。“七”、“九”项内容在资格预审后所涉及的内容无变化的,

可不提供相关资料,标题下可注明“无更新,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如果有变化,评标委员会

将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 167 —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1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总价承包)招标文件的全

部内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价,工期 日历天,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安全目

标: ,环保水保目标: 。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自承担工程的报价分别为:

联合体成员 1:(大写) 元(¥ )

联合体成员 2:(大写) 元(¥ )

……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组织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信用评价加分申请函(如有)

……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定合同;

(2)在签定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 168 —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不存在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并符合投标人的各项资格条件。

6. (其他补充说明)。

我方理解,你方不一定接受收到的最低价投标文件或任何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应逐一在“投标人”中列出,只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印

章即可。

— 169 —

1-2 投标函附录

标段:_____________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建造师注册号: 专业: 级别:

2

工期

合计: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4

分包

……

……

……

……

……

……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年 月 日

— 170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签字栏必须为其亲笔签字(电子招标的按照交易平台要求执行),其身份证

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171 —

2-2 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作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

改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标段施工(总价承包)投标文件签定和处理

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书涂改无效。

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订。

— 172 —

三、联合体协议书

3-1 联合体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______________(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

同参加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标段施工(总价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

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______________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______________(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

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

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

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 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 173 —

四、投标保函

4-1 投标保函(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开立人:

地 址:

致:(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

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

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

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

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

— 174 —

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

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

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

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具体格式可由银行自定,但不得改变实质内容。

— 175 —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注:投标人编制的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附报价编制说明。

— 176 —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一)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增删具体条目;投标

人应尽量精炼文字。投标文件格式推荐:正文采用 A4 纸双面排版,文中一、二级标题用三号黑体,

其余用三号仿宋,每面 22 行,每行 28 字,文中标题一般不超过 5 级;图表字体、页面不限。总

页数含图表不超过 200 页。上述格式仅作参考,不作为加分、扣分依据):

1.编制依据、编制范围

1.1 编制依据

1.2 编制范围

2.工程概况

2.1 线路概况

2.2 主要技术标准

2.3 主要工程内容和数量

2.4 工程特点

2.5 控制工程及重难点工程

3.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特征

3.1 自然特征(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等)

3.2 交通运输情况

3.3 沿线水源、电源等可资利用的情况

3.4 当地建筑材料的分布情况

3.5 其他与施工有关的情况(卫生防疫、地区性疾病、民风民俗等)

4.施工组织安排

4.1 施工总体目标(安全、质量、工期、环保等)

4.2 施工组织机构、队伍部署和施工区段划分

4.3 总体施工安排和主要阶段工期

4.4 施工准备和施工协调方案

4.5 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4.6 工程接口及配合

4.7 施工总平面示意图、总体形象进度图、横道图、施工网络图

5.临时工程和过渡工程

— 177 —

5.1 大临工程

5.1.1 铺轨基地

5.1.2 制(存)梁场

5.1.3 轨道板(轨枕)预制场

5.1.4 材料厂

5.1.5 铁路便线、岔线、便桥

5.1.6 混凝土集中拌合站

5.1.7 汽车运输便道

5.1.8 填料拌合站

5.1.9 临时电力、通信、给水

5.1.10 钢梁拼装场

5.1.11 临时渡口、码头、栈桥

……

5.2 小临工程

5.3 过渡工程

6.控制工程和重难点工程分析及对策

6.1 重点土石方

6.2 重难点桥梁工程

6.3 重难点、高风险隧道工程

6.4 重难点站场工程

6.5 重难点站房工程

7.施工方案

7.1 施工准备(含迁改工程)

7.2 路基工程

7.3 桥梁工程

7.4 隧道工程

7.5 站场工程

7.6 轨道工程

7.7 通信工程

— 178 —

7.8 信号工程

7.9 信息工程

7.10 电力工程

7.11 电力牵引供电工程

7.12 房屋工程

7.13 改移道路工程

7.14 重点过渡工程

7.15 施工测量方案

7.16 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及措施

……

8.资源配置方案

8.1 劳动力使用计划

8.2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案(含分年度计划)

8.3 主要施工机械、装备数量及进场计划

8.4 资金使用计划

8.5 临时用地与施工用电计划

9.管理措施

9.1 标准化管理措施

9.2 质量管理措施

9.3 安全保证措施

9.4 既有线施工安全措施

9.5 工期控制措施

9.6 信息化管理措施

9.8 投资控制措施

9.9 环境保护措施

9.0 水土保持措施

9.10 文物保护措施

9.11 文明施工措施

9.12 冬季施工措施

— 179 —

9.13 雨季施工措施

9.14 夏季高温施工措施

9.15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16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9.17 医疗卫生及职业健康保障措施

……

(二)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所附图表为示例,招标人可根据项目

特点增删、修改):

6-1 施工总平面布置示意图

6-2 项目组织机构图

6-3 总体施工组织形象进度图

6-4 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

6-5 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

6-6 劳动力配置计划

6-7 主要材料供应计划

6-8 主要施工设备表

6-9 主要测量、试验仪器设备表

6-10 铺架基地平面布置示意图

6-11 梁场平面布置示意图

6-12 板场平面布置示意图

6-13 混凝土拌合站平面布置示意图

6-14 临时工程占地计划

6-15 外部电力需求计划

6-16 合同用款估算表

6-17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

6-18 质量保证体系图

6-19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

6-20 安全保证体系图

……

— 180 —

6-1 施工总平面布置示意图

(投标人根据施组具体内容绘制)

— 181 —

6-2 项目组织机构图

(投标人根据施组具体内容绘制)

— 182 —

6-3 总体施工组织形象进度图

(投标人根据施组具体内容绘制,格式可参考《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 183 —

6-4 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

(投标人根据施组具体内容绘制,格式可参考《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 184 —

6-5 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

(投标人根据施组具体内容绘制,格式可参考《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 185 —

6-6 劳动力配置计划表

标段:_____ 单位:人

时间

工种

合计

其中自

有产业

工人

普工

电工

钢筋工

木工

……

年 月

注:具体工种可根据项目情况设置。

— 186 —

注:本图示仅为示例,投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月或按季度绘制。

— 187 —

6-7 主要材料供应计划

(投标人根据施组具体内容编制)

— 188 —

6-8 专用施工设备表

标段: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

— 189 —

6-9 主要测量、试验仪器设备表

标段: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 190 —

6-10 铺架基地平面布置示意图

(投标人自行确定格式)

6-11 梁场平面布置示意图

(投标人自行确定格式)

6-12 板场平面布置示意图

(投标人自行确定格式)

6-13 混凝土拌合站平面布置示意图

(投标人自行确定格式)

— 191 —

6-14 临时用地计划表

标段:

序号

土地用途及类别

所需面积

(m

2)

大致位置或

里程范围

所需时间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合计

— 192 —

6-15 外部电力需求计划表

标段:

用途及类别

需求电量

(KVA)

地区或里程

所需时间

永临结合意见

起始日期

结束日期

一、路基工程

1.地基处理

1.1 工点 1

1.2 工点 2

……

2. 级配碎石拌和站

2.1 工点 1

2.2 工点 2

……

3.……

二、桥梁工程

1.特大桥

1.1 工点 1

1.2 工点 2

……

2.现场制存梁场

2.1 工点 1

2.2 工点 2

……

三、隧道工程

……

以上合计

— 193 —

七、项目组织机构

7-1 项目组织机构图

标段: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各部门职责划分及管理制度

— 194 —

7-2 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自有产业工人组成情况表

标段:

拟任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类似工程

从业年限

证书名称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号

项目组织机构人员

自有产业工人在劳动力中的占比:

备注:1.其他主要人员(不含产业工人)均应附身份证、职称证的复印件,有关注册人员应

附注册证书复印件,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并

附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参保地社

保官网查询结果的截图)。

— 195 —

7-3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标段: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

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专业

类别、等级)

身份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类似职务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何职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目 前 任 职

项目状况

项目名称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 注

注:1.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表应一人一表。

2.投标人应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3. 在其他项目任职的,应附任职项目发包人允许从该项目调离的证明材料。

— 196 —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

拟分包专业工程情况表

标段: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预计造价(万元)

主要内容及数量

分包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

分 包 人 承 担 过 的 类

似工程业绩

— 197 —

九、资格审查资料

9-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标段: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本表应附全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复印

件或网络查询的证照打印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上述内容未变化的无需提供)。

— 198 —

9-2 投标人关联组织情况说明

标段: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与被控股关系的组织: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组织:

注:投标人应如实披露与其有关联关系的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没有关联的填“无”。

— 199 —

9-3 投标人年营业收入及营运资金表

标段:

投标人名称:

_______年至_______年(近___年)年营业收入

(仅指投标人建安工程)

营运资金(最近一年)

……

平均营业

收入

a

b

c

d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信贷额度 营运资金

备注

注:1.年营业额为每年在建或已完工程中向业主提供的账单金额,营运资金 d=a-b+c。

2.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每一成员在投标时,均应填写该表,并须提供投标人(或联合体每

一成员)的年营业额证明资料。

3.表列资金单位均为“万元”。

— 200 —

9-4 投标人财务状况表

标段:

开户银行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联系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传真

_______年~_______年(近___年)的实际资产和负债统计:

财务资料

_______年~_______年(近___年)(万元)

1. 资产总额

2. 流动资产

3. 负债总额

4. 流动负债

5. 税前利润

6. 税后利润

说明为满足本项目的流动资金要求,拟采用的信贷来源:

信 贷 来 源

金 额

1.

2.

3.

……

备注: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每一成员在投标时,必须按该表分别填写,并应附经会计师事

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的复印件。

— 201 —

9-5 银行信贷证明

编号:

银行名称:

地址: 日 期 :

(招标人名称):

兹开具最高限额为 元人民币的银行信贷,供 (投标人名称)在为期

个月内在 (项目名称)需要时使用。我行保证由

(投标人名称)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所开列的作为流动资产的各项中无一包含在上述所提供的银行

信贷中。

银行名称: (盖单位章)

银行主管人员: (签字)

银行主管人员的姓名、职务:

年 月 日

备注:1.银行信贷证明必须是有权出具信贷证明的商业银行出具;允许使用银行出具的银行

信贷证明格式(包括银行网站生成的电子版打印件),但不得更改本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同时投多个标段的投标人可出具一份银行信贷证明。

3.投标人如营运资金足够,可不提供本证明。

— 202 —

9-6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标段: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主要工程的数

量及技术指标,如隧道数

量及长度、桥梁数量及跨

度、站房面积等)

备注

备注:业绩证明材料需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初验报告)、工程

量清单汇总表或业主方出具的业绩证明等复印件材料,铁路业绩还需附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

统上查询到的企业

“业绩信息”相关网页截图打印件(基本建设项目需提供)。

— 203 —

9-7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标段: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主要工程的

数量及技术指标,如隧

道数量及长度、桥梁数

量及跨度、站房面积等)

备注

备注:1.正在施工的项目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2.新承接的项目可以只附中标通知书。

— 204 —

9-8 信誉情况表

标段:

项目

内容要求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1

诉讼及仲裁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发生的合同诉讼及仲裁历史,并指出每一案件

的年份、发包人名称、诉讼缘由、争议事项、

争议金额、胜诉或败诉。

2

履约情况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发生的合同纠纷历史,并指出每一次合同违约

或因自身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的经过。

3

失信被执行

在“信用中国”网站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4

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况。

5

铁路工程建

设失信

“黑名

被国家铁路局按照《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

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纳入失信行为

“黑名

”的记录

6

行贿犯罪情

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

目经理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

记录。

7

信用评价

最近一期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级别 (若为 D

级,则还应说明是否在整改期内)

8

投标资格

是否被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

9

辖内失信(如

果作为条件)

10

其他

……

……

备注:投标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内容,没有相关情况则填

“无”;其中诉讼及仲裁情况应

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和合同纠纷材料。

— 205 —

9-9 近年违法及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情况表

标段:

序号

内容要求

投标人的情况

1

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内是

否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严重违法行为

2

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内企

业是否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

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内企业

是否发生质量、安全重大及特大事故,如果有应说明事

故发生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时间、地点,事故的等

级和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单位和处理决定。

……

备注:投标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内容,没有相关情况则填

“无”。

— 206 —

十、其他材料

10-1 保密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全称):

我方__________(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全称),拟参加_________(项目名称)第____(标

段编号)标段投标。现就有关保密事宜承诺如下:

1. 我方在投标活动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否则

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中标,我方将与发包人签定保密协议,认真履行保密协议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3. 如中标,我方在签定合同、执行合同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认真履行合同中承包人的保密义务,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如中标,我方(或联合体所有成员)将遵守合同约定的有关专利技术保密及使用要求。

……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注:此格式为最低要求,内容可不限于此。独立投标人可自行删除联合体部分内容。

— 207 —

10-2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全称):

我方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称),将在____________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铁路建设

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我方承诺,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国铁集团《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确保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发包人作出的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

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 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

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7.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8. 转包和违法分包。

9.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注: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确定上述承诺具体条款,对于不适用的可删除。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 208 —

10-3 投标人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全称):

我方 (投标人或联合体全称),拟参加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第_____标段

投标。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我方承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完全确认。

2.我方承诺,若中标,将按照发包人标准化管理总体规划要求,制定配套管理制度,以工程

质量安全为核心,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按照国铁集团和工程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建和管

理“架子队”,设置劳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使用劳务作业人员,全面实现架子队用工管理模

式,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与考核。

3.我方承诺,若中标,全部工程施工满足国家、行业和国铁集团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等

采用的规范标准。

4.我方承诺,若中标,项目主要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兼职

其他项目职务,对项目主要负责人不随意更换。若必需更换时,须经招标人同意。自有产业工人

在劳动力中的占比不低于 %。

5.我方承诺,在投标阶段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错误、疏漏等进行详细核查,对其作出的判断和

决策负责;若中标,在中标后不因上述问题向招标人提出任何索赔。

6.我方承诺,若中标,因我方的工程质量引起铁路行车事故,我方将承担对相关运输企业直

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7.我方承诺,若中标,将严格按投标书中阐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如要改

变施工组织设计核心内容报招标人批准。

8.我方承诺,若中标,将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卫生等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卫生、

安全要求的食宿条件。

9.我方承诺,若中标,如承包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因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

严重质量问题、重大稳定事件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将接受按国铁集团规定作出的限制参加铁路

大中型建设项目投标等处理。

10.我方承诺,若中标,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投标文件及随后签定的合同(将对联合体各成员有共同的和各自的法律约束。(适

— 209 —

用于联合体投标)

11.我方承诺,若中标,将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在收到预付款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向

发包人出具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我方承诺,若中标,接受国铁集团作出的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表现情况与施工企业信

用评价或招投标等挂钩的决定。

13.我方承诺,若中标,按照 《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等规定做好铁路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

……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注:①此格式为最低要求,内容不限于此;②联合体各成员应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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