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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1
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电力施工
标段编号:W*开通会员可解锁*917010010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名称:土默特右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公司:内蒙古凯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加盖电子印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2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6
1.总则 ................................................................... 15
2.招标文件 ............................................................... 17
3.投标文件 ............................................................... 18
4.投标 ................................................................... 21
5.开标 ................................................................... 21
6.评标 ................................................................... 23
7.合同授予 ............................................................... 23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25
9.纪律和监督 ............................................................. 25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27
评标办法前附表 ........................................................... 27
1.评标方法 ............................................................... 31
2.评审标准 ............................................................... 31
3.评标程序 ............................................................... 3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06
第六章 图
纸 ............................................................... 10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1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11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6 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电力施工 已由 包头市农牧
局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土默特右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及自治区配套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2026 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电力施工
2.2 建设地点:包头市土默特右旗
2.3 招标规模:2026 年土默特右旗海子乡壕畔村、左家地村 1.654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10KV 电力;2026 年土默特右旗海子乡海子村和白庙子村 1.5726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10KV 电力;2026 年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大城西村 1.897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0KV 电力;2026 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把栅村 1.0430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0KV 电力;2026 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王保公村 1.0770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0KV 电力;2026 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团结村、将军尧村等 2 个村 0.8980 万亩高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 电力;2026 年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大喇嘛尧村 0.8689 万亩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10KV 电力;2026 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任三尧村(新营自然村)、何
家圐圙 0.6375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 电力,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2.4 项目计划投资:1260.12 万元
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W*开通会员可解锁*91701001001
标段名称
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电力施工
招标范围
工程-工程施工-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
合同估算价
(万元)
1260.12
工期
(日历天)
435
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 所有标段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2
(1)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确定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拟承
担的工作、责任和报酬分配方式;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
其投标和与此相关的联合体投标将被拒绝;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业绩均予认可,信誉等其他要求需联合体
各成员单位全部满足;投标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牵头方名义投标,以牵头方名义
缴纳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 2 家。
(6)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
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承担
50%以上合同金额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共同投标协议应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
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1)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电力工程
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
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须具有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
以上资质。(证件如遇过期,未做或正在办理延期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发布的延期通知或
资质延续名单的公告或相应文件),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须同时具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类)三
级(含) 以上资质(有效期内),以上资质为国家能源局最新资质要求《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5 年第 30 号令;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须具备国家
能源局颁发的“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含)以上资质(有效期
内)。 (证件如遇过期,未做或正在办理延期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发布的延期通知或资质
延续名单的公告或相应文件)。
3
(2)投标人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具有本单位注册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
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
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承诺书)。
3.3 其他要求:
(1)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投标人
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2)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
法失信主体,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3)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未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4)投标人近三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法定代表人
及单位无行贿犯罪行为,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5)未被列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要求实施联合惩戒予以限制投标的当事人。
(6)信用等级评为 D 级列入参建单位信用黑名单的投标人,三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
治区内高标准农田项目招投标活动。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7:00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23:59(北京时间,下
同),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
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
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投标人应在
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4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
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电力工程。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
或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土默特右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地
址:包头市土默特右旗
联系人:土默特右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内蒙古凯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传媒大厦 A 座 8 楼
联 系 人:张娟娟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行业监管:土默特右旗农牧局
地 址:包头市土默特右旗
联 系 人:土默特右旗农牧局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5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 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
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 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
址:https://download.bqpoint.com/?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822&ZtbSoftT
ype=tballinclusive&SoftGuid=1fd27c68-363d-48a0-a418-cb4ad6bae09e&RootGuid=a7b33
5b5-2d2a-4323-a16c-e204c351557f&softtypecode=03
10.3 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
idOpening
10.4 投标操作须知
https://219.148.175.179:8443/epointsso_cs/download/instructions.pdf
*开通会员可解锁*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本章正文内容相抵触的,以正文为准。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土默特右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地
址:包头市土默特右旗
联系人:土默特右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内蒙古凯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传媒大厦A座8楼
联系人:张娟娟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标段名称
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电力施工施工
1.1.5
建设地点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
1.2.1
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自治区配套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2026年土默特右旗海子乡壕畔村、左家地村1.654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2026年土默特右旗海子乡海子村和白庙子村1.572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2026年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大城西村1.897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把栅村1.043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王保公村1.077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团结村、将军尧村等2个村0.898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2026年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大喇嘛尧 村 0.8689 万 亩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项 目 -10KV 电 力 ;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任三尧村(新营自然村)、何家圐圙0.637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7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43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具体开、竣工时间以实际签订合同内容为准。
1.3.3
质量要求、安全要求
符合国家工程验收标准符合国家工程安全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和信誉
(1)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开通会员可解锁*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 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 以上资质。(证件如遇过期,未做或正在办理延期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发布的延期通知或资质延续名单的公告或相应文件),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同时具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类)三级(含) 以上资质(有效期内),以上资质为国家能源局最新资质要求《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5年第30号令;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须具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含)以上资质(有效期内)。 (证件如遇过期,未做或正在办理延期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发布的延期通知或资质延续名单的公告或相应文件)。(2)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具有本单位注册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承诺书)。(3)业绩要求:/(4)财务要求:/(5)信誉要求:①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②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③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8
业名单,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④投标人近三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法定代表人及单位无行贿犯罪行为,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⑤未被列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要求实施联合惩戒予以限制投标的当事人。⑥信用等级评为D级列入参建单位信用黑名单的投标人,三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标准农田项目招投标活动。
(6)其他要求: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及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函。
如项目经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注册证书,①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②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如项目经理为二级注册建造师,内蒙古自治区以内的二级建造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号】文件要求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师不作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确定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报酬分配方式;(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相关的联合体投标将被拒绝;(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业绩均予认可,信誉等其他要求需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全部满足;投标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牵头方名义投
9
标,以牵头方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5)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6)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号)文件,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承担50%以上合同金额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共同投标协议应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3.7
本招标文件规定的
书面形式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提交的数据文件的打印件
3.7
本招标文件规定的
电子图片
通过扫描或拍照等记录的数据文件
1.10
分包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1
偏离
☑不允许□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本招标活动期间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等文件。
2.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或招标人澄清答疑
修改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A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提出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B 招标人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C 招标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电子文件:网上上传电子文件1份。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从投标截止时间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符合减免投标保证金情形:1.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投标人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2.属于政府投资的非工程技术服务类项目(施工),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投标单位
10
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参照本条执行)3.对于政府投资以外的国有性质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参照上述第1、2条规定执行。网上不见面开标:1.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或保险公司、银行、专业担保公司的电子保函等形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的,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账或者电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3.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在诚信信息库中登记的基本账户转出;4.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转入本标段专用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单》中任意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5.缴纳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1)确认本企业已在诚信库“基本信息”栏目中上传本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并完成其原件比对工作。(2)确认本企业诚信库基本信息中登记的基本户开户银行和账号须与本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内容一致。(3)严格按照本标段“投标保证金回执单”内的要求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4)因银行跨行转账可能会出现延时到账的情况,请投标单位尽早办理保证金的银行汇款、转账事宜。注: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5.2
项目经理资料表
要求的材料
内容按模板填写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的要求
/
3.5.5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3.5.6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
情况的年份要求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允许
11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用的CA密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规定的解密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1小时;开标地点: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线上开标。
5.1.2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要求
投标人不需要再派人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只需提前登录、签到、在线参加开标、远程解密、查看开标记录表即可。
5.2
开标程序
本工程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开标。投标人电子文件解密,招标人解密,公开唱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建立
1.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社会专家5人。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评标专家库中采用电脑随机抽签方式确定。
7.1.1
评标结果公示
公示期限: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btsggzyjyw/index.html/)
7.1.2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合同约定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约定
4.1.1
数字证书认证要求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网络交易数字证书认证要求
4.2.1
投标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4.2.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到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 上 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12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最高投标限价
□不设最高投标限价☑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单价最高限价详见附件。投标人报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总价)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最高限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10.2
招标代理费收取说明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情况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
10.3
施工组织设计制作要求
与评审
□明标☑暗标“暗标盲评”评审说明: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开展技术“暗标盲评”工作。(一)技术标分发环节。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随机排序、随机生成编号。(二)技术标审查环节。评标系统对“技术暗标”部分进行辅助清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对评标系统辅助清标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三)技术标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屏蔽投标人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独立评审,由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汇总得分情况。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暗标制作要求:1.纸张要求:标准A4纸张。2.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及图表内文字使用黑色。3.封面设置及盖章要求: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见附件),统一使用黑体一号字体(黑色),顶行居中对齐,不得加入空格,页边距四边均为2厘米,不能出现签章或签字,封皮无需增加页码。4.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28磅,页边距四边均为2厘米。不编制页码、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式为左对齐,不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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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大纲级别选择为1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除表格内容外全文不允许出现空格。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2个中文字符,段落其他各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空页。二级标题为1、2、3、......,三级为1.1、1.2、......2.1、2.2、......,四级标题为1.1.1、1.1.2、......2.1.1、2.1.2、......(序号需以顿号结尾例1.1、)以此类推。5.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WPS Word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0.5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缩进两字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行距为28磅,进度图横道线使用2磅线条。6.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WPS办公软件编制;7.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1000页;8.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注:投标文件不按“暗标”要求编制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投标无效。暗标制作要求未明确的,由投标人自行设定。
10.4
其他
1.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号)文件,投标人一经中标,不得随意更换人员。更换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新人员执业资格及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原人员,且必须由项目法人批准,并报市县两级农牧部门备案,上述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在建项目,更换投标文件明确的其他项目人员,必须报项目法人备案。2. 投标人在高标准农田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承诺。上述文件详见附件。3. 中标人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6号)文件要求:“按照不低于施工企业中标金额10%的比例落实以工代赈”。《内蒙古自治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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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27号)文件要求:“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以工代赈比例要求(投标人应以承诺书的方式响应),不能响应以工代赈要求的按废标处理”。中标人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号)中关于企业资质、人员管理、分包管控等相关要求。4. 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在评审期间经查实投保人提供了虚假内容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并按无效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或中标结果公告期间经查实投标人提供了虚假内容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在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中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内容虚假资料骗取中标,招标人有权与其解除合同,清退其出场,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进行处罚(处罚金从其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招标人相关损失,同时招标有权将其弄虚做假骗取中标行为向主管部门上报。5. 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合同约定。6.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依据招标代理合同收取,由中标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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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项目标段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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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业绩均予认可,信誉等其他要求需联合体
各成员单位全部满足;投标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牵头方名义投标,以牵头方名义
缴纳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12)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
示 期限未满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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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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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章第 2.2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内容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
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
形式发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如果澄清和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
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应及时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获取澄清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未按澄清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审查的)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
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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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
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
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
金或递交《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
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人应充分
考虑投标保证金在途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账户。注:《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模板请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4.3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按相关规定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履约担保;
(3)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因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3.5.2“项目经理资料表”应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等材料,具体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包括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应附合同协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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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
3.5.5“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
务会计报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
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
3.5.6“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
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7招标人按条款 1.4.1 要求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
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上述条款所需材料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从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信
用库中或投标人企业资料库中选择相应电子文件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及时更新内蒙古
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信用库和投标人企业资料库中的材料,确保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
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
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投
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
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如有)加盖数字证书中的电子印章。
3.7.4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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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该投标
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3)电子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
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
应在规定部位加盖CA印章。
3.7.5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为“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所生成的专用格式文件,“电子投标
文件制作工具”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不得相互转让或借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
4.1.1 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
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的递交是指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多次修改或撤
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最后一份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4.3.2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总则第 3.7 条、4.2 条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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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不见面开标: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网上不见面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主持人自我介绍并宣布开标会开始;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网上签到,签到后等候开标;
(3)至投标截止时间,宣布投标单位家数,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家数;
(4)查询保证金缴纳情况;
(5)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
(6)解密完成后,公布唱标内容,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
(7)投标人确认后,进行确认签章;
(8)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
记录;
(9)开标结束。
注:因投标单位不在电脑前而错过解密、确认报价等环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
位自行承担。
5.3 拒绝投标的情形
网上不见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
(3)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现场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
(3)相关人员未按前附表及总则5.1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参加开标会的。
(4)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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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开标出现异常情形的处理
若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正常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
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6.3.3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经评审的价格
评分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
惩罚等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以及企业和拟派项目经
理资质资格等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
项纪要等。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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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招标人在定标前,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评标结果公示的内容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中标价;工
期;工程质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
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招标文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
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原因及依据,提交异议的渠道和方式,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等。
7.1.2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7.2 中标通知
7.2.1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必须载明本工程中标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
员信息,中标通知书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信息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
7.2.3对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电子招投标系统将锁定,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出解
锁申请,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电子招投标系统工程销号环节,上传要求的相关资料进行
解锁。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
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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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
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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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9.5 异议和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
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
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
印件。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
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本章正文内容相抵触的,以正文为准。
1.暗标评审程序:暗标评审提前至初步评审之前进行,评标工作开始时系统自动分配投标人暗标编号,评审过程中专家无法查看暗标编号对应关系。全体评委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汇总后,系统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评审记录。2.在初步评审时,首先要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相关表格进行清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发现的问题,就相关内容的形式和响应性进行分析,在初步评审中给出相应的判定,对无效标及无效报价要作出说明,附在评标报告中。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的
数字证书
符合数字证书认证的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
联合体投标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2.2.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2.2.3
响应性
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
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28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已标价的工程量
清单
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等内容
最高投标限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1 项规定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要求的承
诺函
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特别提示的规定
以工代赈比例
要求承诺
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特别提示的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3.1
分值构成
(总分100.0分)
施工组织设计:0.0-30.0分(暗标即投标人的技术标单独装订且不得显示投标人的任何信息,要设定统一目录、标题、内容、页数等。详细要求见招标文件前附表)项目管理机构:0.0-3.0分投标报价:55.0-60.0分其他评分因素:0-7.0分投标人最终得分:评委得分的平均分。
2.3.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见 2.3.4(3)
2.3.3
投标报价的
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3.4(1)
施工组织设计
评分标准
(0.0-30.0分)
施工组织设计与施
工方案
(5分)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区段划分先进合理、要点清晰,内容全面符合项目要求,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可行,视其全面性及合理性进行评审,得0~5分。
质量管理体系
与措施
(5分)
质量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质量控制计划完整、岗位责任明确、材料采购、过程控制及检验、分项措施有针对性,得0~5分。
29
安全管理体系
与措施
(5分)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单位工程安全防护方案符合国家及地方管理规定,防护措施有针对性,得0~5分。
环保管理体系
与措施
(5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污染物处理及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技术及管理措施到位得0~5分。
施工进度计划
(4分)
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可行,措施得力程度及网络图设置满足要求,得0~4分。
资源配备计划
(4分)
资源配备计划齐全,其中主要机械设备、劳动力、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满足工程进度及施工管理要求得0~4分。
应用新产品、新技
术、新标准规范
(1分)
提出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规范的科学合理性,得0~1分。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
施
(1 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制定合理可行的保障措施得 0~1 分。
2.3.4(2)
项目管理机构
评分标准
(0.0-3.0分)
现场配置管理人员
(3.0分)
根据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或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料员等人员,配备齐全得3分,每少一人扣0.5分,扣完为止。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证书、劳动合同及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六个月的社保证明扫描件(入职不足六个月的,提供入职以来社保缴纳证明,如是退休人员,提供相关退休证明及有效的劳动合同),内容不清晰无法识别或内容不完整或未提供不得分。2.如联合体投标,提供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的管理人员均可。
30
2.3.4(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55.0-60.0
分)
投标报价
(60.0分)
(1)评标基准价=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
①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投标人≤5家,直接取平均值;②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投标人>5家且≤9家去掉1家最高价,去掉1家最低价,剩下的取平均值;③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投标人>9家且≤13家去掉1家最高价,去掉2家最低价,剩下的取平均值;④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投标人>13家且≤17家去掉2家最高价,去掉3家最低价,剩下的取平均值;⑤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投标人>17家且≤21家去掉3家最高价,去掉4家最低价,剩下的取平均值。(以此类推)
(2)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3)具体操作: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的得60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0.1分;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5%(差值)以内的(包含5%),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0.1分;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超过5%(差值)的,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0.3 分。本项最多扣5分,分值标准为55-60分(小数点后保留 2 位)。
2.3.4
(4)
投标人业绩及信誉评价评分
标准
(0-7.0分)
工程业绩
(6.0分)
投标人近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承建的规模相近的电力工程有一项得3分,最多得6分。注:1.规模相近的电力工程:电压等级10kV(含)以上的电力工程2.投标文件须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内容中须体现规模,若合同中内容不体现,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内容不清晰无法辨认或未体现相关内容或未提供上述资料均不得分。3.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4.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提供均可。
信用评价
(1.0分)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公布全区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获得信用评价A级得1分,获得信用评价B级得0.7分,信用评价C级得0分,对于首次参与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参照A级参建单位信用得分。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文件扫描件,内容不清晰无法辨认或未提供均不得分。2. 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提供均可。
31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
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
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
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人业绩及信誉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人业绩及信誉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评标准备
32
3.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签署《评标回避承诺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评标纪律和
其他评标有关规定。
3.1.2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评标有关的工程项目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和
信息不得带有不公正、影响或排斥某些投标人的情况。
3.1.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研读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应由评标
委员会讨论决定。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但澄
清、说明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3.2 初步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 3.5 项规定的有关证
明材料,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3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3 详细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
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3.2 评分分值 A、B、D 的计算应按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取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3投标人得分=A+B+C+D。
3.3.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
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
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
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
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评标结果
3.5.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
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
3.5.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
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经评审的价格评分
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
罚等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3.6 评标争议处理
3.6.1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6.2 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表
决。表决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有效,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表决可以通过包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进行。
3.6.3 本评标办法中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是指:
(1)按本章 3.2 条款投标做无效标处理的;
(2)按本章 3.3 条款投标做无效标处理的或投标人有关资格、业绩等认定的;
(3)按本章 3.4 条款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其他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可能对投标人产生不公,或者可能影响招标人利益的。
3.6.4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
和理由。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
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3.6.5 评标委员会形成的最终评审结论,应能体现大多数评委的评审意见,如有超过
二分之一的评委提出异议的,应当当场重新评审。
3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仅供参考)
36
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电力施工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电力施工施工发 包 人:
土默特右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承 包 人:时
间:
年
月
37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土默特右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电力施工施工
工程地点:包头市土默特右旗
工程内容:2026年土默特右旗海子乡壕畔村、左家地村1.654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10KV电力;2026年土默特右旗海子乡海子村和白庙子村1.572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10KV电力;2026年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大城西村1.897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
力;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把栅村1.043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
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王保公村1.077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
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团结村、将军尧村等2个村0.898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10KV电力;2026年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大喇嘛尧村0.8689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0KV电力;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任三尧村(新营自然村)、何家圐圙0.6375万
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自治区配套资金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26年
月
日
完工日期:
2026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承包人工期延误1天,发包人罚承包人合同价款的
千分之一(1‰ ).
三、质量标准
38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工程验收标准
四、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人民币)
2.质量保证金:甲方支付审计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30日内
退还于承包方。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后附)
9.履约保函文件;
10.其他合同文件;
11.农田中心有关文件等;
六、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七、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八、承包人需提供工程价款10%的履约保函。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担保方式,承包人可
自行选择。
九、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合同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9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现场负责人: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话:
开户银行: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
开户银行:
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丰支行
账
号:1007
5012 2000 0000 0138 66
账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0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
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
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
41
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
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
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42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
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
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
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
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
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43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
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
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44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
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
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
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
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
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
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
45
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
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
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
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
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
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
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
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6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
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
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
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
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47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
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
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
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
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
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
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
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
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
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
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
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
48
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
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
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
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
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
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9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
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
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
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
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
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
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50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
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
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
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
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
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
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
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
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
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
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
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
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
人员:
(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51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
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
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
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
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
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
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
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52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
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
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
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
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
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
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
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
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
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凡由本工程的承包商负责采购的材料,其所有材料的选厂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方能
定货。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
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3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
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
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
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
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
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
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
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
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4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
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
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
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
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
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
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
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
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
55
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
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
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
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
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
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
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
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
56
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
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
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
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
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
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57
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
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
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
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
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末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
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
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
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
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
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58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
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
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
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
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
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
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
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
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
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
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
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
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
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
59
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
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
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
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
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
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lO.2款的
约定办理。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0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
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
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61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
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
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
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
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
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
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
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
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
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
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62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
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
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
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
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
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
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
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
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
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
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
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
63
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
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
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
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
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
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
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
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
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64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
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
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
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
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
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
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
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
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
变更。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65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
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
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
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
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
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
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
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
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
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
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
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
66
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
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
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
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
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
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
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
67
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
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
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
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
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
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
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
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
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
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68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
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0
03
3
3
02
2
2
01
1
1
0
n
tn
n
t
t
t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
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
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
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
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
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
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
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
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69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
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
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
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
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
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
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
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
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70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
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
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
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
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
(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
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
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
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
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
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
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
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
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 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71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
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
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
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
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 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 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 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72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
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
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
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
该部分工作。
(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
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
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
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
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
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
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
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73
(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
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
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
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
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
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
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和财政实际拨付资金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
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
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
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74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
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和财政实际拨付资金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
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
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
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
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
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
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
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
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75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
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
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
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
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
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
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
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
76
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
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
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
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
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
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
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
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
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77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
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
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
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白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
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
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
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
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
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
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
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
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78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
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
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
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
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
79
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
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
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
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
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
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
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
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
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80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
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
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
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
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
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
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
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
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
81
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
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
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
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
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
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
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
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82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
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
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 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 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
(3)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
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
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
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
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
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
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83
(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
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
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
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
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
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84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 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 承包人按第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
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
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
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
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
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
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
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85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
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
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
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
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86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
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
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
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
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
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
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
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
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
87
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
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
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
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
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
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
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88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与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第三部分)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
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文明施工条例》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建设工程质量施工验收规范》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3.图纸
89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签订合同之日,一套。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现场)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证号:
发包人委托职权: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工程
质量管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签发开工令、停工、复工令、工程变更和工程
单价
5.机构人员:
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电
话:
现场负责人:
职务:
电
话:
项目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若累计超过四次不在施工现场,发包人按《通用条款》第
22.1执行。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承包
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要满足施工运输要求,承包人自行
解决
(4)工程地质与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负责办理所需的
证件、批件
90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的交验要求:开工前现场交验、办理交验手续、保证其精度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进场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8.1 (8)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配合承包人完成在施工中的有关协调工作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项目施工段落林木砍伐证的办理。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开工前5
日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方提供完成工程质量形
象进度和下月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要求:根据发包人监理机构的要求及需要,
在开工时提供,费用不再另行计算,继续合同价款。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国家规定及
发包人要求执行,不得引发社会矛盾,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自行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被验收前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
包人自行负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
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有关部门的规范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协议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一周由承包人
91
提供施工组织设及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实际计划进行,承包人工期延误1天,发包人
罚承包人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1‰ )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础开挖、钢筋、垫层,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验收时间,随时随机
11.工程试车
11.1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安全施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提供国家税收部门发布的同期一般
纳税人应纳税点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比例支付,发包方支
付到结算工程总造价的97%,缺陷责任期满(两年)后支付3%。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有: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执行。
12.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3.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14.工程量确认
1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9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在乙方工程完成合同价的10%退履约
保证金。根据工程进度和财政资金拨付情况支付工程进度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单价;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时: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
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
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
发包人负责将多于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
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
顺延工期;
(7)其他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材料负
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
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
延;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进行检验试验,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检验或时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3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时,应要求由承包人
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议定;
(6)其他。
除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外,还需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资料;
八、工程变更
九、工程竣工验收与决算
18.竣工验收
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执行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提供竣工自检验收报告
及全部施工质检资料、竣工图和竣工结算:
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赔偿和争议
19.违约
1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具体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24)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严格按《专用条款》26
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合同
工期完工,无故停工1月,发包人将解除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造成发包方损失的,
承包人据实做出赔偿;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方扣除违约部分质
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工程价款的3%;
94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根据补充协议协商
20.争议
20.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包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21.工程分包
2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承包的工程:本工程甲乙双方约定承包人不得向外分包
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
22.不可抗力
2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本工程发包方不考虑冬、雨季施工等措施增加的费用;
因天灾等造成的不可抗力因素与投标清单所含的工程量或工艺不符造成施工难度增加
的,乙方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和费用增加。
23.保险
2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方为建设工程施工措施内的自有人员办理保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为从事危险行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4.担保
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
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
担保合同作为本
合同附件;
95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25.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的合同副本份数:正本4份 无副本
26.补充条款
1.本专用条款未包括的条款均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2.工程质量达到协议书约定的优良标准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其他。
(1)承包方施工中必须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2)承包方必须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和《土右旗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协议》附页
96
土默特右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双方进行特别约定:
1.乙方签订合同本人必须和派驻的项目经理常驻工地,并配备具有测量、识图、预算
等施工技术的施工人员进行本项目的实施,且不得进行转包,如发现乙方本人和项目经理
未进驻工地或乙方有转包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所有施工费。
2.乙方在施工期间与村委会、村民协调好关系,所有社会矛盾自行解决,费用自行承
担。
3.施工过程中保证农民正常耕作生产,如造成农民不能耕作灌溉或庄稼淹没、受旱、损
毁道路而发生损失,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损失赔偿。
4.推筑渠路时,渠路中心线两侧,每侧60米范围内的原有盐碱土埂和原弃土堆必须优先
全部清理,用于渠路推筑,不得就地摊平,土方工程量以压实成形后的测量量为准。
5.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考虑工程预付款,在乙方完成100%的合同工程量后退履约保证金,
按完成工程量开始考虑拨付进度款。项目承担单位全部完工后达到上级验收标准后按工程
进度的90%拔付工程款。
6.乙方必须严格按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核定的工程量进行施工,如有不可抗力或其
他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必须变更时,与村委会协商同意后做出变更方案,并由乙方和当地
村委会提出申请,并经项目所在乡镇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经甲方和监理单位书面同意,
报原设计单位审核出具变更方案方可变更。变更工程单价参照投标文件中同类工程项目单
价,投标文件中无此单价的由原设计部门出具变更预算单价。
7.签订合同后乙方必须于10日内进场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选他人。乙方
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日期前完成全部工程,正常施工期中途不得停工,停工超过
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项目区施工时,乙方应为从事危险行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如未办理而产生意
外意外伤害,后果自负。
97
9.已支付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与以工代赈工程工资,对于出现欠薪上访事件的
公司,我中心将暂停拨付剩余工程款。另无论甲方是否支付工程款,乙方均应足额支付农
民工工资。
10.本项目建议中标单位将10%以上的田块整治、渠道管沟开挖回填、田间道路修筑等
技术要求较低的工程按照市场价以劳务分包的方式分包给项目所在地村集体或合作社,以
工代赈增加农民合法收益。若项目所在地村集体或合作社的价格高于市场价可不考虑。
11.该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下无正文)
98
(签署页)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
现场负责人:(工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9
土右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协议
为保证安全生产、杜绝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根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经
土默特右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土右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以
下简称乙方)双方充分协议,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安全生产协议:
一、甲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委托工程监理人
员对项目实施全过程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乙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接受专业安全检查人员
和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依法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改正,消
除事故隐患。
三、乙方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详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按照有关安
全生产的规定为聘用的施工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保险金,为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
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纠纷
和经济赔偿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
五、因安全措施不健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
部门,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处理。
六、如乙方施工生产中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甲方将取消乙方今后在土右旗境内的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标准项目的投标资格,并按有关政策法规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二份乙方一份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100
甲方:土默特右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中标单位法人)
(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施工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101
土默特右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实施步骤及验收标准
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施工验
收规范》及其它法律、行政规定及近年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经验,特制定土右旗高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步骤及验收标准:
一、水利措施
1.施工员,同项目村领导及村民代表,实踏新开渠线了解地形地貌,落实新渠走向。
2.按照规划图、结合实际、用经纬仪/rtk放渠道中轴线,每50m打一中线桩并编号。
3.按渠道设计横断尺寸进行推筑,地形低凹段适当加方,使之平顺一致。
7.60m运距取土,运距内遇弃土堆,按断面用土量尽量上渠,不准出现坑凹及波浪地。
8.机械推筑后,人工进行标准断面整坡、修底平背,整条渠道成为一线。
9.推筑渠路时、按设计规划预留载植农防林位置。
二、水工建筑物
1.建筑物定位及高程控制
(1)单项建筑物按照规划图,定轴线方向的位置。
(2)通过进行纵断面水准实测,确定设计水位、设计渠底、设计坡度。
(3)绘制渠道纵断面图。
(4)确定建筑物底板高程。
2.建筑物材料标准要求
(1)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相关规范要求必须进行复检的应进行复检,合格后
方可进入工地。
(2)所有建筑物用钢筋要调直除锈,钢筋直径、间距严格按设计图实施。
(3)水泥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标号PO42.5。
(4)砂子使用人工水洗砂,石子使用破碎石,粒径2-4cm。
3.混凝土、砂浆
(1)混凝土强度标号不低于C25,砂浆强度标号不低于M15,具体以相关资料和本条前
102
述要求熟高为准。
(2)混凝土、砂浆抗冻标号F200。
(3)混凝土、砂浆按监理程序按期分部位、分结构进行打试块抽验。
4.挖填基槽
(1)开挖基槽应有足够的支模进料工作空间。
(2)水下部分阶式或放坡下挖,以免塌方。
(1)回填方,地面以下部分分层均匀回填,虚填厚度按照规范要求执行。。
5.支模
(1)
确保混凝土结构和构件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准确无误。
(2)
面板、围柃及支承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达到横平竖直。
(3)
能够承受多向施工荷载,保证变形误差在范围内。
(4)
模板要平整、光洁、拼缝紧密,不漏浆。
6.混凝土浇筑
(1)混凝土要严格按配合比试验配料单进行配料。
(2)混凝土拌和时间不能低于1分钟。
(3)混凝土在运输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以免发生离析、漏浆。
(4)二次浇筑时要清洗基槽及抛毛。
(5)分层浇筑振捣,30cm厚振捣一次。
7.混凝土及砂浆养护
(1)避免太阳光曝晒,草袋覆盖。
(1)连续养护,保持湿润,养护时间不少于28天。
三、渠道衬砌
(1)渠线首先通过水饮踏实或机械夯实。
(2)放中线,纵断面25m打一高程桩,实测后出纵断图。
(3)根据纵断面图,进行修底、修坡、夯实土渠。
(4)铺设塑料膜,(高压聚乙烯膜)。
(5)现浇混凝土厚度按照设计标准执行。
103
(6)现浇混凝土标号C25。
(7)衬砌渠线整体达到设计标准,纵横向顺直。
(8)衬砌渠和建筑物回填土必须进行分层夯实,达到设计密度标准,以免衬砌渠及连
接段裂缝变形。
四、农业措施
(一)道路推筑时、按设计规划预留栽植农防林位置
1.渠路并行的,放一次线,考虑同时实施。单一道路,放一次线,每50m打一桩号。
2.筑路上土应分二次碾压,压后刮平,机械或人工整边,整坡。
3.推土筑路,运距内取土要平顺,不能形成坑凹。
(二)道路铺砂
1.土基要平整、碾压、外边顺直,外坡1:1。
2.路基压实度达到设计要求。
3.铺设路面宽3m(4m路基),5m(6m路基)。
4.铺设路面采用卵石、碎石骨料,路面参石粉,要级配合理、洒水碾压不少于2次、确
保密实度。
5.路面要与路牙外侧土基齐平,不允许存水。(路牙要卵石扎边)
(三)平整土地
2.外运弃土
(1)由乙方、村委会、监理认定弃土位置,报甲方甲方派人及村委会负责人或村民代
表共同实测核定弃土量,并做好记录共同签字认定后方可实施。
(2)废弃土在运距合理的情况下,原则上要运到田间路和生产路上。(不重复计量)
(3)清理平整好原废弃土堆放地块。
五、林业建设
1.按设计林网营造农防林。
2.挖树坑长、宽、高均不小于50cm。
3.采用苗木为(按设计要求)杨树、柳树,同一标段只能选用同一种类树苗。
4.树苗胸径3cm以上,高度2.3m,要打枝平头。
104
5.农防林营造包括树木栽植前后的树行的土方整修、平整、杂物清理、锄草和树木的
打药、浇水、刷白和绑扎等管护。
6.成活率达到90%以上,存活率达到90%以上。
六、工程变更后,竣工决算的依据
1.单价采用原投标文件中单价。
2.工程量采用实际发生量。
七、工程保修、保养
所有工程以竣工验收日计起,保修期为3年。
八、本步骤及验收标准如与国家要求不符依照国家的办理。本步骤及验收标准土右旗
农田中心负责解释
105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
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
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二)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
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
(一)对总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项目分包企业的农民
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其拖欠工
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
任。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
落实清欠工作。凡我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
件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无条件同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
我单位预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相应处罚。
施工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10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注: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及工程量清单详见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的附件。
107
第六章 图
纸
108
1.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109
2.图纸
见附件
11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工程概况:
1.标段编号:W*开通会员可解锁*91701001001
2.标段名称: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电力施工
3.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包头市土默特右旗
4.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范围、规模:2026年土默特右旗海子乡壕畔村、左家地村
1.654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2026年土默特右旗海子乡海子村和白庙子村
1.572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2026年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大城西村1.897万
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把栅村1.0430万亩高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王保公村1.0770万亩高标
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团结村、将军尧村等2个村
0.898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2026年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大喇嘛尧村0.868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2026年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任三尧村(新营自
然村)、何家圐圙0.637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KV电力,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5.计划建设周期:*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工期435日历天。
6.计划投资:1260.12万元
二、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 如国家有新法规
规范颁布,应以新颁布的法规规范为准。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由投标人自行获取。本工程
执行下列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但不限于以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设计文件及设计文件所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
国家和行业现行施工及验收主要规程、规范、标准:
11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封面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信息
(二)项目经理基本信息
(三)企业各类证书
(四)其他投标材料需要证明的信息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业绩资料
(七)财务信息
十、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
十一、其他投标所需材料
112
一、封面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日期:
113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标段名称)(标段编号)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
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
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将派出
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2)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网 址 :
电 话 :
传 真:
邮政编码:
日 期:
114
(二)投标函附录
标段名称:
序号
条款内容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2
工期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4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5
分包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6
逾期竣工违约金
元/天
7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8
质量标准、安全标准
9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10 预付款额度11 预付款保函金额12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13 质量保证金额度14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115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是否授权:
授权内容: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标段名称)(标段编号)施工投标
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 托 期 限 :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
( 盖 电 子 印 章 )
年
月
日
116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标
段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
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
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17
五、投标保证金
1. 需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提供缴纳投标保证金凭证。
2. 免缴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提供“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
约定条款。如果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
标人书面通知7日内将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
律责任。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18
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19
七、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
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
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
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暗标制作要求:
1.纸张要求:标准A4纸张。
2.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及图表内文字使用黑色。
3.封面设置及盖章要求: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见附件),统一使用黑体一
号字体(黑色),顶行居中对齐,不得加入空格,页边距四边均为2厘米,不能出现签章或签
字,封皮无需增加页码。
4.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28磅,页边距四边均为2厘米。不编制页码、
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二、”“三、”…)
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1级,其余均为
正文部分,除表格内容外全文不允许出现空格。
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
允许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2个中文字符,段
落其他各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空页。二级标题为 1、
120
2、3、......,三级为 1.1、1.2、......2.1、2.2、......,
四级标题为 1.1.1、1.1.2、......2.1.1、2.1.2、......(序号需以顿号结尾例
1.1、)以此类推。
5.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WPS Word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
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0.5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
号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缩进两字符放在表格右上
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行距为28磅,进度图横道线使用2磅线条。
6.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WPS办公软件编制;
7.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1000页;
8.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
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注:投标文件不按“暗标”要求编制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投标无效。暗标制作要
求未明确的,由投标人自行设定。
121
施工组织设计
(正本)
(注:本页为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封面,编辑时将括号中的内容删除)
122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
功率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
部位
备注
123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124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25
附件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
各个关键日期。
126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
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127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用时间
128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不适用)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 要 内 容
预计造价(万元)
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129
九、资格审查资料
130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信息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万元)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投标人关联企
业情况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131
(二)项目经理基本信息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本表应附材料如下: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书、社保证明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132
(三)企业各类证书(如有)
133
(四)其他投标材料需要证明的信息
134
(五)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备注:本表应附材料如下:身份证、人员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
135
(六)业绩资料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经理
备注
备注:本表应附材料如下: 业绩合同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136
(七)财务信息
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
137
十、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
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
138
十一、其他投标所需材料
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