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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鲜食玉米加工厂(二期)建设项目
(标段编号:A*开通会员可解锁*9*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商都县驿商农旅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内蒙古清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2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1. 总则 ..........................................................16
2. 招标文件 ......................................................18
3. 投标文件 ......................................................19
4.投标 ...........................................................21
5. 开标 ..........................................................21
6. 评标 ..........................................................22
7. 合同授予 ......................................................22
8. 纪律和监督 ....................................................24
9. 电子招标投标 ..................................................25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6
评标办法前附表 ...................................................26
1. 评标方法 ......................................................31
2. 评审标准 ......................................................31
3. 评标程序 ......................................................3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1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42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45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90
第四节 合同附件格式 ............................................103
第五章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19
第六章 技术标准与要求 .............................................120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4
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26
三、联合体协议书 ..................................................130
四、投标保证金 ....................................................131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32
六、拟分包计划表 ..................................................133
七、资格审查资料 ..................................................134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34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36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37
(四)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38
(五)企业获奖 ..................................................139
(六)企业各类证书 ..............................................140
(七)项目经理简历表 ............................................141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42
八、施工组织设计 ..................................................143
九、其他资料 ......................................................155
(一)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 ......................................155
(二)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56
(三)承诺书 ....................................................157
(四)投标人认为竞标所需的其他材料 ..............................162
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商都县鲜食玉米加工厂(二期)建设项目已由商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
设,招标人为商都县驿商农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
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商都县鲜食玉米加工厂(二期)建设项目。
2.2 建设地点:乌兰察布市商都长盛工业园区。
2.3 建设规模:该项目总占地面积 35930.64 平方米。新建库房建筑面积 206 平方米,多
功能冷库建筑面积 760 平方米,冷却塔作业平台。建筑面积 258 平方米,质量监测监管平台
建筑面积 420 平方米,设备基础建筑面积 850.3 平方米;铺设进场沥青混凝土道路 95 米(占地
面积 1330 平方米),原料进场大门 1 座(宽 6 米,高 1.5 米,材质为铁艺大门),燃气管道 407
米;院子西侧和南侧外围增加排水工程(急流槽 590 米、截洪沟 96 米)。
2.4 项目计划投资:1843.9598 万元
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A*开通会员可解锁*9*开通会员可解锁* 标段名称
商都县鲜食玉米加工厂(二期)
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
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建筑
给水排水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电气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元)
1843.9598
工期(日
历天)
77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接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接受联合体投标:①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
质等级。②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
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③如为联合体投
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
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相关的联合体投标将被拒绝。④联合体牵头人
必须为施工企业,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投标与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的
5
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⑤支持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
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
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 40%的。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① 接受联合体投标;②企业资质要求:企业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
【工程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
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并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书;③人员资质要求: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本企业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
(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并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并提供承诺书。
3.3 其他要求:
( 1 ) 投 标 人 ( 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为 联 合 体 各 方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页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
标 人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通 过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网 站 ( http :
//wenshu.court.gov.cn/)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显示近三年(2023 年 1 月 1 日-投标截止
时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否
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0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北京时间,下同),
通 过 请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
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投标人应在
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 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
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等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
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商都县驿商农旅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新风东路北
联 系 人:冯建军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内蒙古清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 S2 座 305、306 室
联 系 人:高赟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行业监管:商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新风东路
联 系 人:罗晓燕、梁鹏飞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登 录 地 址 : 请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
7
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 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
【请点击下载】
10.3
开 标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地 址 :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商都县驿商农旅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新风东路北
联 系 人:冯建军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清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 S2 座 305、306
室
联系人:高赟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招标项目名称
商都县鲜食玉米加工厂(二期)建设项目
1.1.5
项目建设地点
乌兰察布市商都长盛工业园区
1.2.1
资金来源
2026 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常态化帮扶资金和发展新型
村集体经济自治区、市、县配套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该项目总占地面积 35930.64 平方米。
新建库房建筑面积 206 平方米,
多功能冷库建筑面积 760 平方米,冷却塔作业平台。建筑面积 258
平方米,质量监测监管平台建筑面积 420 平方米,设备基础建筑面
积 850.3 平方米;铺设进场沥青混凝土道路 95 米(占地面积 1330 平
方米),原料进场大门 1 座(宽 6 米,高 1.5 米,材质为铁艺大门),
燃气管道 407 米;院子西侧和南侧外围增加排水工程(急流槽 590 米、
截洪沟 96 米)。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77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10 月 16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12 月 31 日
注: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按工
程施工合同执行。
1.3.3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验评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
誉
本工程资质设置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资质条件:
9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①接受联合体投标;
②企业资质要求:企业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
【工程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
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 年 11 月 30 日建市
(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
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
上资质,并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③人员资质要求: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本企业注册的【建
筑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并且具有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
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并提供承诺书。
信誉要求:
(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各方)通过“信用中国”
网页(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及
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
//wenshu.court.gov.cn/ )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显示近三年
(2023 年 1 月 1 日-投标截止时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
得同时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其他要求:/
特别说明:
(1)评标委员会要求查阅上述资料时,上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投标人不符合要求,导致被否决投标的风险由
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设置判定标准必须唯一,资格性
评审条件不得在打分时作为加分项。
(3)资格审查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中链接的已入库资料为准,无需提
供原件,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前必须确认下列原件已完整、
正确录入诚信库内。
1.4.2
是否接受联合
□不接受
10
体投标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
定资质等级。
(2)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
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两家,联合
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
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相关的联合体投标将被拒绝。
(4)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施工企业,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投标与提
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
成员具有约束力。
(5)支持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
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
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
体投标标段工作量 40%的。
1.9.1
踏勘
■不组织:
□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1
投标人拟分包
的工作
■不允许
□
允许,主体工程不得分包,专业工程允许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本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文件(如有)。
2.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6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 时 30 分
2.2.2
招标人澄清、
修改、答疑的
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
系统内的“答疑文件下载”栏目以电子澄清答疑文件形式通知所有
招标文件收受人。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
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对招标
文件提出异议
的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
系统内的“网上答疑”栏目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
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代理机构所做出的答复投标人可查看。
11
2.2.4
投标人确认收
招标文件澄清、
修改、答疑的
时间
时间: / ,招标人成功发布视为已送达,无需投标人确认。
形式: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查看招
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文件。
3.1.1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对其投标有利的其他材料;
3.2.4
招标控制价
□不设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总控制价为:1843.9598 万元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起算 90 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拾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
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保函(因系统升级现旗县仅支持电子保函
形式)
4.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在诚信信息库中登记的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必须确保诚信库中录入的基本账户的正确,否则系统无法通
过校验。
5.每个标段对应一个子账户,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必须转入标
段对应的子账户中,否则保证金缴纳无效。
6.投标人缴纳完成后可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
本标段【工作台】-【保证金查询】-【子账号缴纳到账查询】-【查
询】按钮查询保证金是否缴纳成功。
7.电子保函办理:登录交易系统通过系统中电子保函办理入口办理
投标银行保函、投标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
8.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
9、未按以上要求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5.1
资格审查资料
以上传至平台的投标文件电子版为准;
3.5.2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3.5.3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近三年,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
12
3.5.5
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
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1
投标文件编制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
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可以填写到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其他材料。
3.7.3
签字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最新版本)”编制而成。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法人章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
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1.2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交
易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4.1.3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否
□是
5.1.1
开标时间和
地点
开标时间:2026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 时 30 分
开 标 地 点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5.1.2
解密时间及方
式
解密时间:30 分钟
投 标 人 应 进 入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开始解密 30
分内点击投标单位解密按钮,插入 CA 锁,在弹出的密码输入框输入
密码,进行解密;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
标文件。
5.2
电子开标程序
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等待开标:各交易主体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待开标。
2、查看投标人: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已到,开标大厅
自动提取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投递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
名单。
3、标书解密:按照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
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1)因不见面开
标大厅等原因影响解密进程时,招标人可根据现场投标情况延长解
密时间;(2)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
件。(3)其他解密异常情况按照应急处理办法执行;
13
4、标书导入:解密全部完成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截止后,进
入标书导入环节。开标大厅展示最终解密结果,公布成功解密投标
人名单,并备注投标文件未成功解密的原因(若有)。
5. 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6、系数抽取:抽取本次开标需要的系数(如有)。
7、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期间在线提出,由招标人或代
理机构在线答复。
8、开标结束。
注:具体开标程序以开标现场为准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9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专家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代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
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7.1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是
■否,按法律法规要求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7.2.1
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
7.4.1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9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
■是
□否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与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
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2
招标代理服务
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通知
(内工建协
【2022】
34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按 9 折计取。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
术暗标)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0.4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
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
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
14
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5
重新招标和不
再招标的情形
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
不再进行招标。
10.6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7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
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
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
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
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
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
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
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8
异常低价甄别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
人成本影响履约的,投标人应当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
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
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
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仅适用于房建市政类项
目)
10.9
招标人补充的
共他内容
1.投标文件中,凡涉及业绩、财务审计、信誉、获奖证书等方面的
内容均以电子投标文件中已入库资料信息为准(有特别说明的除
外),否则按无效业绩、信誉处理,不予以计分。
2.中标后投标文件份数要求:投标人中标后,须提供非加密电子投
标文件(*.nhhhtTF)3 份(U 盘),要求内容完整并能正常读取,
同时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 4 份(用于
备案存档),纸质投标文件要求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直接打印、装
订,未中标的投标人不需提供。
10.10
特别说明
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超过 1000 页视作无效投标。
2.投标文件制作时,项目管理机构中,项目经理简历表只挑选该项
目的主要项目经理,且只能挑选一人,并且该人员需要与开标一览
15
表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其他人员在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或主要项
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体现。
16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比例和资金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的除外;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7
(5)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
(1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
形;
(15)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具有管辖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决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8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6)技术标准与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 招标人澄清、修改、答疑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
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系统内的“答疑文件下载”栏目以电子澄清答疑文件形式通知所有招标
文件收受人。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
部内容,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系统
内的“网上答疑”栏目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代理机构所做出的答复投标人可查看。
2.2.4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的时间:时间: / ,招标人成功发布
19
视为已送达,无需投标人确认。形式: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
查看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文件。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
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
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拟分包计划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施工组织设计;
(9)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无需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本次采用总价报价方式报价。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
中的相应报价。 相关修改符合本章 4.2 款的规定。
3.2.3 投标人应在充分理解本项目实际情况和发包范围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到现场条件、
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的波动,结合自身企业实力进行投标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0
3.2.5 其它未说明的问题在合同中约定。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迟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5 日内,向未进入中标候选人
范围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最迟应当在签订合同
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或
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
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每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简要说明诉讼及仲裁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
21
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
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
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字和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1.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4 交易系统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凭证。
4.1.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如果撤回后不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或撤回后重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均不需要以书面
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公开开标。
5.1.2 解密时间及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电子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
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评标结果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中
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质量等。
7.2.1 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网址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 中标通知
7.3.1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3.3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拟派设计负责人、拟派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在
23
施工过程中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
7.3.4 招标人对未中标原因不做任何解释。
7.3.5 投标人如对中标公示内容产生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若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书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7.3.6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3.7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
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
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7.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
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7.3.9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
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7.3.10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
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24
7.4 履约担保
7.4.1 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
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
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
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25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
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
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
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报价唯一
投标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款规定;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
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
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投标报价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4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分包计划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款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技术标评审:47 分
综合标评审:8 分
27
投标报价:40 分
其他评分因素:5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评标基准价=A×70%+B×30%,即评标基准价为招标
控制价的 70%与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的
30%之和,A 为招标控制价,B 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
术平均值。
B 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 n(有效投标人家数,下同)<5 时,B 为所有有
效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 5≤n<
9 时,B 为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
最高、1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当 9≤n<13 时,
B 为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
2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当 13≤n<17 时,B 为所
有有效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高、3 个
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当 17≤n<9999 时,B 为所
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高、4 个最低
后的算术平均值。以此类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
基准价
2.2.4
(1)
投标报
价评分
标准
(40 分)
评分计算办法
(35-40)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 1%扣 0.5 分;每
低 1%扣 0.3 分,最多扣 5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
价相同时得满分。
注:报价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内容完整性和编
制水平
(0-3 分)
根据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整体编制进行综合评
审;内容齐全,符合相关规定,语言简明、准确、
规范,符合要求,得 2-3(含)分;内容较齐全,
符合相关规定,语言简明、准确、规范,基本符合
要求,得 1-2(含)分;内容基本齐全,符合相关
规定,表述清楚、基本符合要求,存在少量缺漏,
得 0-1(含)分。
2.2.4
(2)
施工
组织
设计
(47
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0-8 分)
根据项目情况,视投标人提供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综合评定,包括不限于施工准备方案、施工工艺
及流程、主要技术措施、所使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等。方案描述全面、科学合理、概括性高的得 6-8
(含)分;方案描述较为全面,方案及措施较为合
28
理,概括性较高的得 3-6(含)分;方案及措施描
述有明显的缺陷或描述不合理,不能适用本项目的
得 0-3(含)分。
质量保证措施和
创优计划(0-6 分)
根据项目情况,视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创
优计划综合评定,包括不限于质量保障体系、质量
保障措施、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创优计划、质量管
理岗位职责等。方案及措施合理可行的得 4-6(含)
分;方案及措施基本可行的 2-4(含)分;方案及
措施有明显的缺陷或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得 0-2
(含)分。
冬季和雨季施工
方案(0-5 分)
根据项目实际施工特点,视投标人提供的冬雨季施
工专项施工方案综合评定,评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冬季施工专项保障体系、雨季施工防护措施、冬雨
季施工资源配置、分部分项工程冬雨季施工管控要
点、恶劣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冬雨季施工质量及安
全保障岗位职责等。方案及措施合理可行的得 3-5
(含)分;方案及措施基本可行的 2-3(含)分;
方案及措施有明显的缺陷或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得
0-2(含)分。
施工安全保障措
施计划(0-6 分)
根据项目情况,视投标人提供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计划,综合评定,包括不限于安全管理体系、安全
管理措施、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突发事件的安全预
案及防护措施等。
方案及措施合理可行的得
4-6(含)
分;方案及措施基本可行的 2-4(含)分;方案及
措施有明显的缺陷或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得 0-2
(含)分。
文明施工措施计
划(0-6 分)
根据项目情况,视投标人提供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综合评定,包括不限于安全文明管理体系、安全文
明施工保障措施、安全文明管理制度等。方案及措
施合理可行的得 4-6(含)分;方案及措施基本可
行的 2-4(含)分;方案及措施有明显的缺陷或不
能满足项目需要的得 0-2(含)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
措施(0-4 分)
根据项目情况,视投标人提供的工程进度计划与措
施,综合评定,包括不限于施工进度计划、确保交
工进度保障措施、施工进度横道图设置等。方案及
措施合理可行的得 3-4(含)分;方案及措施基本
29
可行的 2-3(含)分;方案及措施有明显的缺陷或
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得 0-2(含)分。
平面布置图(0-3
分)
根据项目施工情况,视投标人提供的施工现场总体
平面布置方案综合评定,包括不限于施工总平面布
置原则、临时设施布置、施工道路及围挡布置、材
料堆放及加工区域布置、机械停放布置、临水临电
布置、扬尘环保布置、施工分区统筹规划等。方案
及布置科学合理、贴合施工工况、合规可行的得 2-3
(含)分;方案及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项目施
工需要的得 1-2(含)分;方案及布置有明显缺陷、
规划混乱、不能满足项目施工及现场管理需要的得
0-1(含)分。
成品保护措施和
保修承诺(0-3 分)
根据项目施工特点,视投标人提供的成品保护体系、
成品保护专项措施、施工全过程成品管控、竣工验
收前后保护方案、工程保修服务体系、保修岗位职
责、保修期服务承诺及应急维修保障等内容综合评
定。方案及措施合理可行、承诺完善到位的得 2-3
(含)分;方案及措施基本可行、保修承诺基本满
足要求的得 1-2(含)分;方案及措施有明显缺陷、
保护措施缺失、保修承诺不满足项目需要的得 0-1
(含)分。
应急方案措施
(0-3 分)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的理解所提供的应急方案评分:
包括不限于施工过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应对措
施、应急人员保障、设备保障及相关应对措施等。
方案及措施合理可行的得 2-3(含)分;方案及措
施基本可行的 1-2(含)分;方案及措施有明显的
缺陷或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得 0-1(含)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4
(3)
商务部
分评分
标准
(8 分)
企业业绩
(0-8 分)
投标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类似项
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8 分。
注:1.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关键页(至
少包含项目名称页、合同内容页、合同金额页、签
字盖章页),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未提供
或提供不全不予计分。
2.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建筑工程类施工业绩。
3.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提供的业绩均可计
30
算得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4
(4)
其他部
分评分
标准
(5 分)
项目管理机构(5
分)
拟派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
安全员、质量员或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相关证
书齐全的得 5 分,每少一人扣 1 分,扣完为止。
注:安全员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负责人提供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证书,其他管理人员提供岗位证或资格证职称证或
培训合格证,以上人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且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计算在其中,但项目负
责人(项目经理)社保要求同以上人员一致,需提
供本单位投标截止日前 6 个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社
保缴费证明材料扫描件,以上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
齐全不予计分。
1.最小打分单元为 0.01 分。
2.施工组织设计超过 1000 页视作无效投标。
3
评 标
程 序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2
否决投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31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
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
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
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2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
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评标委
员会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评标委
员会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
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
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
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以项目总承包方案得分高的优先;若项目总承包方案得分也相等的,按照业绩累计金额高者
33
排名优先,本项目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 ”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
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通过身份证验证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
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
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
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
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
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
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
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
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35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11.4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 ”评审方式
且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在评标工作开始时系统将
自动分配投标人暗标编号,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无法查看暗标编号对应关系。在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汇总后,系统将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评审记录。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
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
”),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
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
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
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
括质疑问卷)。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
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
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
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
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
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
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
评标委员会开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形式评审。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36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10.1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
过响应性评审。 (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
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
部分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
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
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
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对是否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
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
37
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 A。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
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
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
标报价进行评分,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 投标报价按以下项目的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投标总报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
(2) / ;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
价 ”。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
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
个分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使用附表 A-7 记录对各个投标报
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
(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否决
投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38
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交易平台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分情况, 自动生成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
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
附表第 6.4.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6.4.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
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
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过程回顾;
(3)开标情况记录;
(4)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5)评标工作情况;
(6)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7)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8)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9)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10)失信行为查询结果;
(11)评分情况及投标人排序;
(12)中标候选人名单及优劣势分析;
评标报告中,应注明中标候选人优劣分析,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
39
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11.4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 ”评审方
式且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
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
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
评审。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 内容、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
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 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重新进行评审。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 由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且将不同意见记录到评标报告中。
40
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 ”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B1.1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
B1.2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不见面开标会议的;
B1.3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加盖本单位(电子)公章以及未经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电子)签字的;
B1.4 未在规定解密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的;
B1.5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B1.6 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B1.7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 自治区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审查未通
过)的;
B1.8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B1.9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B1.10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B1.11 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B1.12 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B1.13 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显示行贿犯罪行为的。
B1.14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15 施工组织设计超过 1000 页的。
4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42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 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43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
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
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签 订 。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44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45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
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
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
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
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
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
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
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
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
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
46
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
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
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
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
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
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
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
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
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
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
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
47
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
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
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
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
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
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
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
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 1)合同协议书;
48
(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5)通用合同条款;
( 6)技术标准和要求;
( 7)图纸;
(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
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
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
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
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
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
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
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
49
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
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
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
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
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
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
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
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
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
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
50
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
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
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
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
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
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
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
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
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
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
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
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
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
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
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
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
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
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
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
52
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
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
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
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
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
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6) 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 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
53
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
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
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
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
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
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
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
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
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
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
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
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
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
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
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
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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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
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
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
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
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
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
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
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
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
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
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
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
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
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 1)除本项第( 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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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
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
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
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
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
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
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
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
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
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
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
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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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
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
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
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
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
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
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
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
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 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
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
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
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
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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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
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
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
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
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
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
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
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
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
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
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
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
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
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
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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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
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
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
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
〔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
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
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
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
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
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
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
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
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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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
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
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
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
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
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
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
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
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
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 其余部分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
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
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
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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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
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
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 , 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
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
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
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
处理 ,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
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
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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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
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
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
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
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
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
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
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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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
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
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
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应及时通知
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
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
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
(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
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
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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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
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
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
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
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
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
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
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
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
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
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
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
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
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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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
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
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
范围〕第( 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
〔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
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
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
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
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
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
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
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
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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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
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
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
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
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
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
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
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
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
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
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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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
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
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
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
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
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
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
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
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
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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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
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
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
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
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
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
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
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
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
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
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
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
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
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
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
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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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
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
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
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
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
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
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
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
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
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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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
度超过 15% 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
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
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
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
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
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
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
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
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
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
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
70
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
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
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
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
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
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
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
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
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
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
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
送监理人审查:
71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
款。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
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
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
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
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
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
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72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
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
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
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
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
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
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
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
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
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
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
〔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3
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
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
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
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
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提前解除合
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
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
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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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
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
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
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
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
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
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
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
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
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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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
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
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
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
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
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
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
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
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
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
76
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
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
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
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
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
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
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
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 承包人应
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
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
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合同
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
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
77
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
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
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
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
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
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
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通知中应
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
78
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
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
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
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
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
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
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
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
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
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
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
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
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
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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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
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
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
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
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
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
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
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
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80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
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 2)项完成
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
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
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
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
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
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
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
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
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
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
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
81
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
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
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
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
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
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
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
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
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
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82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
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
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
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
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
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
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
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
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
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
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
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
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
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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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 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
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
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
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
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
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
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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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
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
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
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
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
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
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
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
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
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85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
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
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
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并及时认真
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
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
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
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
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
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86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
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
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
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
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
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
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电子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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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
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
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
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
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
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
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
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
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
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
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
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88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
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
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
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
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
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
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
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
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9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90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9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
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92
第 2 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第 3 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93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第 4 条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94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第 5 条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第 6 条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第 7 条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95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
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第 8 条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第 9 条 试验与检验
96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第 10 条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第 11 条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
97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
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
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
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第 12 条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98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
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第 13 条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99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第 14 条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第 15 条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
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
100
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3 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第 16 条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
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
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
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
101
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02
第四节 合同附件格式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表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表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表
附件 8 :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 :预付款担保式
附件 10 :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 :暂估价一览表
103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
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04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05
附件 3 :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
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
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
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106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
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07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91
108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
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注
91
109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10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11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
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
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
就 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
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
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12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
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
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
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
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
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
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13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 发 包 人 名 称 ) ( 以 下 称 “ 发 包
人”)于
年 月 日 签 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
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
(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
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
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
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
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
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
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114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
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
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
保函 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
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
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
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
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
年
月
日
115
附件 11 :
11-1 :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6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7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118
第五章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详见招标文件下载页面。
119
第六章 技术标准与要求
一、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商都县鲜食玉米加工厂(二期)建设项目
1.2 项目地点:乌兰察布市商都长盛工业园区。
二、招标内容
2.1.招标范围:该项目总占地面积 35930.64 平方米。新建库房建筑面积 206 平方米,
多功能冷库建筑面积 760 平方米,冷却塔作业平台。建筑面积 258 平方米,质量监测监管
平台建筑面积 420 平方米,设备基础建筑面积 850.3 平方米;铺设进场沥青混凝土道路 95
米(占地面积 1330 平方米),原料进场大门 1 座(宽 6 米,高 1.5 米,材质为铁艺大门),燃
气管道 407 米;院子西侧和南侧外围增加排水工程(急流槽 590 米、截洪沟 96 米)。详见工
程量清单。
三、施工技术要求:
3.1、工程测量基准点、控制点位置由招标人确认通知中标人,由中标人组织实施测量、
放线,并且招标人组织有关验收单位验线后方可施工。
3.2、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邻近的工程设施,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3、施工措施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做到文明施工。各类废弃物必须及时清运,竣工
时必须做到料净场清,所有临时建筑、围挡、加工棚、材料堆场、临时水电管线全部拆除
清理,场地平整复原,无建筑垃圾、无剩余建材、无生活杂物遗留,恢复场地原有地貌,
达到发包人现场验收标准。
3.4、施工现场通讯设施、施工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均由中标人自行安表计量,费用
自理。临时电路应符合电力安全要求,注意防水。施工现场因违规作业,发生事故,责任
由施工单位自负。
3.5、注意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环境保护,如果施工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而造成停工,一切
损失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6、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需详细编排,对于施工难点及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应有解决的方法及切
实可行的措施。
3.7、竣工验收及其他
(1)中标人应在每月前 5 天向招标人报送当月施工作业计划,一式二份,并应确保其
120
计划的具体实现,需要招标单位配合的工作和将要进行施工安装的设备、名称、数量、具
体供应时间。
(2)中标人按发包人规定及格式,在每月 30 日前向招标人报送月完成工作量统计报表
及形象进度表一式三份,并应附有进度说明。
(3)工程竣工后,中标人将下列资料移交招标单位。
竣工图四套
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
工程试验报告
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
未按设计施工的工程说明明细表附图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告
其他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竣工材料应齐全完整,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否则招标单位有权拒绝验收
(4)中标人确认承包工程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并准备齐全工程移交资料后,写出申请竣
工验收报告,并交招标单位申请组织验收。
(5)招标人在收到竣工报告申请后,认为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应在 7 日内开始组织验
收。
(6)工程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工程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在此时间内,凡属中标
人原因造成的问题,中标人必须无偿返修。如果中标单位不能够返修,招标单位将另行委
托承建,其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
四、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参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21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则只需联合体牵头人签字盖章
122
目 录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拟分包计划表;
(7)施工组织设计;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资料。
12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 考 察 现 场 并 充 分 研 究 ( 标 段 名 称 )
(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
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 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RMB¥: 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
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
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道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且采用分项报价方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的,应当在投标函
中增加分项报价的填报。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则只需联合体牵头人签字盖章。
124
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
序 号
条款内容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2
工期
日历天
3
质量标准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若组成联合体,只需要联合体牵头单位盖章签字。
12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126
授权委托书(非联合体)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
改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
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国徽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人像面)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国徽面)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人像面)
加盖公章
127
授权委托书(联合体)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
(姓名)系 (牵头单位名称)的法定代
表人;本人
(姓名)系 (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
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为我方联合体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联合体名义签署、
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共同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国徽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人像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国徽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人像面)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国徽面)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人像面)
加盖牵头
人公章
加盖联合体
成员公章
128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29
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标段名称)(以下简
称本工程)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
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
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
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
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
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30
四、投标保证金
此处上传保证金缴纳回执单或电子保函电子件。
131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
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
他说明的内容。
132
六、拟分包计划表
拟选分包人
序号
拟分包项目名称、
范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名
称
注册地点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备注
12312312312
3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 期: 年 月 日
133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其中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本表后附企业基本信息相关电子件。
若为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资料须提供联合体各方资料。
134
附:
序号
电子件名称
查看
135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序号
年度
说明
查看
136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经理
备注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中标通知书及业绩合同协议书。
附项目电子件:
序号
电子件名称
查看
1
2
3
137
(四)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经理
备注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中标通知书及业绩合同协议书。
附项目电子件:
序号
电子件名称
查看
138
(五)企业获奖
序号
电子件名称
查看
139
(六)企业各类证书
序号
证书名称
查看
140
(七)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项目任职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得类似项目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附项目经理电子件:
序号
电子件名称
查看
141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142
八、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
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工程概况及编制依据;
(2)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3)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4)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
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5)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7)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8)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9)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10)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
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
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1)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
“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
(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11 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3)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4)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
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5)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6)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
劳动力计划、项目管理机构(本项目为“暗标”评审方式,“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
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等。
3、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
143
的编制应按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详见暗标编制要求。
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附表一至附表六)应按照暗标编制要求,附在施工组织
设计正文最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进度计划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附表八 封面及目录
144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
率(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145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 称
型号规格
数 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台时 数
用 途
备注
146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工种
147
附表四:进度计划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横道图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
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表示。(以上 2 条内容编制时须删除)
148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注明临时设施、加工
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以上内容编制时须删除)
149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用时间
150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
1、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使用黑色。
3、封面及目录要求:封面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统一使用黑体一号字体(黑
色),顶行居中对齐,不得加入空格,封皮无需增加页码,不能出现签章或签字。“目录”两
字统一使用黑体小二号字体(黑色)顶行居中对齐,“目录所列内容”统一使用黑体四号字体
(黑色),对齐方式为左对齐,“缩进”文本之前、文本之后为“0”字符,“特殊格式”为
“无”,“间距”段前、段后为“0”行,“行距”固定值为 28 榜,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
封皮及目录格式附后。
4、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制页码、
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 “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
对齐方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除表格内容外全文
不允许出现空格。
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
许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段落
其他各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空页,各章节间不允许留
有空面、空页。二级标题为 1、2、3、...,三级为 1.1、1.2、...2.1、2.2、...,四级标题
为 1.1.1、1.1.2、...2.1.1、2.1.2、...(序号需以顿号结尾例 1.1、)以此类推。
5、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
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
号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文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端对齐,从右向左,
缩进两个字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进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黑
实直线。
6、其他排版要求: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及图表内文字使用黑色。编写软件
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
7、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 1000 页;
8、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附表一至附表六须放置在正文最后,其中附表四、附表五的页面布
局纸张方向采用“横向”,各附表均须另起一页并按如下顺序排版:
附表一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51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进度计划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9、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
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上
文中默认内容请勿删除。技术部分页数由人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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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封面及目录(编制投标文件时须去掉本行)
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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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目录样表(编制投标文件时须去掉本行)
目录
一、工程概况及编制依据
二、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三、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四、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五、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六、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七、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八、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九、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十、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十一、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十二、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材料计划和劳
动力计划;
十三、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十四、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
十五、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十六、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十七、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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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资料
(一)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 ”)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 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
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则只需联合体牵头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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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三年,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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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诺书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
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
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
1、 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2、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 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 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
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
的报表;
6、
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建造师、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
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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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我单位承诺,在参加 (标段名称) 中,我单位提供的资质证明资
料、业绩、审计报告、证书等构成投标文件的所有资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任何弄虚作
假发生,我单位自愿放弃本次项目的参与权(若我单位中标,我单位自愿放弃本次中标),
因此造成我单位的损失我单位自愿承担。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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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招投标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我公司自愿参加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标段名称: ,项目编
号: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及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同时郑重承诺:
在参加此次招投标活动近三年内,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
国”网页(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
主体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以上均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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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承诺函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报名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
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
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
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具有管辖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决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
括: 。(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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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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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人认为竞标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