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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事项:竞争性磋商公告地二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更正内容:1、原公告为:(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室内空气污染治理、室内环境净化、甲醛治理、环保治理服务中至少一项相关经营类目;现变更为:(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2、原公告为:3.供应商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室内空气污染治理、室内环境净化、甲醛治理、环保治理服务中至少一项相关经营类目。(投标文件须附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现变更为:3.供应商资质要求:无3、其他内容不变 附件: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