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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施工(二次)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K*开通会员可解锁*91701001
标段编号:K*开通会员可解锁*91701001001
招标单位:根河市自然资源局
代理机构:内蒙古博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日 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2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8
1. 总则..................................................18
3. 投标文件 .............................................22
4. 投标 .................................................24
5. 开标 .................................................25
6. 评标 .................................................25
7. 合同授予 .............................................26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7
9. 纪律和监督 ...........................................27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8
第三章、评标办法 ....................................................35
1. 评标方法...............................................39
2. 评审标准...............................................39
3. 评标程序...............................................4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53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61
第六章、图 纸 .....................................................163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64
第一节一般要求 ..........................................165
第二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186
第三节 本项目专项施工及技术要求 .........................187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99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根河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根河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已由呼伦
贝尔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根河市自然资源局,建设资金
来自上级专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
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根河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二次)
2.2 建设地点:根河市
2.3 招标规模:历史遗留矿山图斑面积 0.8286 公顷开展治理,消
除治理区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提升修复后的地质环境稳定程度以及
周边生态状况的和谐度。(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对以上内容
进行施工。
2.4 项目计划投资:510 万元
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K*开通会员可解锁*
91701001001
标段名称
根河市历史遗留废
弃矿山生态修复治
理 项 目 施 工 ( 二
次)
招标范围
对历史遗留矿山图斑面积 0.8286 公顷开展治理,消除治理区
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提升修复后的地质环境稳定程度以及周
边生态状况的和谐度。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对以上内
4
容进行施工工作。
合同估算
价(万
元)
510
工期(日历天)
377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至开标
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
网站查询)。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 8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潜在投标人须具
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证书必须在
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地质类相关专业(水
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其他人员:拟派驻本项目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按国家、地
区、行业有关规范进行配备。
(4)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 号),
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
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
5
备案材料中应真实地反映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行名称等)]。
(5)具备有效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中标单位在施工进场后,行政监管部门对项目管理机构及施
工现场管理人员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3.3 其他要求: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
查标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 17 时 00 分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 9 时 29 分(北京时间,下同),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
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 9 时 3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
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
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http://ggzyjy.nmg.gov.cn )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6
(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根河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呼伦贝尔市根河市河西街道根河森工路 77 号
联 系 人: 卓娜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 内蒙古博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上东城小区 12A
号楼 2 单元 501 号
联 系 人: 刘先生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行业监管: 根河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 呼伦贝尔市根河市河西街道根河森工路 77 号
联 系 人: 根河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 5221700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
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
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 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index.html
7
10.2. 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bidhall/default/logi
n.html
10.3. 投标操作须知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bszn_4294/jylc_4
295/
2026 年 9 月 18 日
8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根河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呼伦贝尔市根河市河西街道根河森工路 77 号
联系人:卓娜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内蒙古博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上东城小区 12A 号楼
2 单元 501 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项目名称
根河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1.1.5
标段名称
根河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施工(二次)
1.2.1
资金来源
上级专项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对历史遗留矿山图斑面积 0.8286 公顷开展治理,消除治理区
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提升修复后的地质环境稳定程度以及周
边生态状况的和谐度。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对以上内
容进行施工工作。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377 日历天(竣工验收后另计 3 年植被管护期,管
护不计入 377 天施工工期内)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10 月 20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 年 10 月 31 日
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按
工程承包合同执行。
1.3.3
建设地点
根河市
1.3.4
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相关行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和能
力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
的施工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
9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
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查询是否有失信记
录,即截至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评标委员会评
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
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 8 号)第十
条、第十一条规定,潜在投标人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地
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并在
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②具备有效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
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 号),对于不再核
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
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备案材
料,备案材料中应真实地反映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
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
2. 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
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至开标当日评
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
财务资料:近三年财务资料。
业绩要求:近三年承包工程质量合格率 100%。
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3.人员要求:
(1 )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地质类相关专业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
(2)其他人员:拟派驻本项目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按国家、
地区、行业有关规范进行配备。
特别说明:
(1)评标委员会要求查阅上述资料时,上述资料不全或不符
10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合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投标人不符合要求,导致被否决
投标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设置判定标准必须唯一,
资格性评审条件不得在打分时作为加分项。
(3)资格审查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中链接的已入库资料为准,
无需提供原件,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前必须确认招标文
件要求资料的原件已完整、正确录入诚信库内(信誉要求:网
站截图附在投标文件中,无需入库)。
(4)其他人员:中标单位在施工进场后,若行政监管部门对
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另有要求,应从其要求。
注:
其他要求:
财务、业绩、信誉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
准;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9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
分包
不允许
1.11
偏离
不允许
2.1.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及答疑文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日前
2.2.2
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的时间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发布时
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
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
人承担。
2.3.1
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
1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的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的时间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时间为
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
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
人承担。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起算 90 日历天(招标人处理异议和行政监督部门
处理投诉所需时间均不计入投标有效期)
3.3.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工程量清单(详见第五章);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如
有)
3.4.1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3.5.4
近三年财务状况年份
要求
近 3 年,2023 年—2025 年(如 2025 年度未经审计则提供 2022
年—2024 年),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详见评标办法中财务状况
评审项自行提供。
3.5.5
近三年完成过类似项
目的年份要求
近 3 年,2023 年 9 月 1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项目竣
工时间为准)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
求
(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
定在指定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
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CA 锁内有法人代表
签字的,可用 CA 锁内签字加盖在指定位置),在指定位置加
盖单位公章,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可将造价人员(编
制投标文件中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的人员须具备造价员或二
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亲笔签字及造价人员执业印章
扫描并粘贴至所需盖章及签字位置。
3.7.4
纸质投标文件份数及
要求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内蒙古)”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在内蒙古自
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
n/msym/hlbrsggzyjyw)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
12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的,招标(采
购)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份数:开标现场无需递交纸质版文件,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间,所有投标单位需递交 1 份纸质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投
标文件为电子版非加密投标文件的打印版本,投标人不需再另
外加盖单位公章,开标结束后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送至代理公
司处。投标人需对纸质版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纸质投标
文件与评标系统中投标文件不一致,则投标人承担一切法律后
果。
4.1.2
投标文件封套及密封
要求
无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6 年 10 月 12 日 09 时 30 分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无需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
前,将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生成的电子版加
密投标文件,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
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
件,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地点
参加开标会议。
5.2
开标程序
1.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程序为准。
2.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后的 30
分钟内使用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
行远程解密。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准备一台备用电脑,防止因网络
连接不畅等问题导致解密不成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
机抽取 5 人,及招标人委派 2 人。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注: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有资金占控
13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
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
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3.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
害治理、边坡治理或土地复垦工程,且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本
项目招标控制价50%。
10.2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人民币 5100000 元。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标报
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投标人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 80%(含 80%)的,评标委员会必须
要求投标人完整提供人工、材料、机械、三年管护成本测算佐
证资料,无法合理说明成本合理性的,直接认定低于成本作否
决投标处理。
10.3
“暗标”评审
☑采用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
计(技术暗标)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
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文件格式—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
编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上线全区工程
建设项目网上交易系统技术标暗标格式辅助评审等功能的通
知》的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1000 页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
版:否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是
10.6
10. 投标人代表出席
开标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按照操
作手册及系统提示完成开标前签到。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以各
自的用户名和数字证书解密投标人的加密投标文件。所有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解密成功或解密时间(投标人解密时间为各标段
14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开标后 30 分钟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解密的,责任
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截止后,由招标人批量解密。
注:根据《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
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
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
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请各投标人
提前做好系统前期准备,以免影响投标,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10.7
中标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招
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
介予以公示。
10.8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
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
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
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
人。
10.9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
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0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
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
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1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招
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2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
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
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
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
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
15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
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
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3.6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如上传的word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
密招标文件为准,或与招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
解释。
3.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审查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存款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书或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企业财务、信誉、
业绩等资料(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
查标准)。
4.否决投标条款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
或者上传;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
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
错误一致;
(5)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
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
加密或者上传;
(6)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
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或者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
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
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
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7)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IP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16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
宜;
(8)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
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9)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5.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
各种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编制在投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根
据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审,投标人应对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
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
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6.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支付。
7.根据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要求,关于印发《呼
伦贝尔市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
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本项目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不超过
1000页,严禁投标文件中不加区分提交大量明显不符合招标文
件要求的业绩奖项证明。
13.7
付款方式
按工程进度进行支付:
1.合同签订生效后,拨付合同价款30%作为工程预付款。
2.承包单位施工总进度完成60%,经招标人(监理)确认后,
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含已支付预付款)。
3.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完成竣工结算,结算
审定后拨付至审定结算金额的97%;
4.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扣留结算总价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
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
备注:具体付款节点、付款条件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13.8
总体目标
①消除治理区内地质灾害隐患,不出现人员伤亡或人民财产损
失,地质灾害防治率达到100%。
②减轻对土地资源的破坏,采取有效措施对受影响和破坏的土
地进行恢复治理,使其恢复原地形地貌或适宜用途,土地恢复
17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面积4.403hm2,其中挂网客土喷播植草面积3.8128hm2,恢复
林地区域面积为0.5902hm2,实现治理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
复垦利用。
③项目要严格按照设计书和相关技术规范施工,保证项目竣工
验收合格率为100%。
④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对地形地貌的影响,使治理区内地形
地貌景观得到改善,提高治理区与周边生态环境的和谐度,提
升地质环境稳定程度,修复后治理区植被覆盖率不低于治理区
周边植被覆盖率水平。
18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截止日投标信誉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
(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
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
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
工认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20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具有管辖权的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2
〕58 号),投标人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
。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
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
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等限制性条件。
1.10 偏离
2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无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
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
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 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
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
“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内的“答疑澄清文件 ”栏目以电子澄清答疑
文件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
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 内
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自行查看下载。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发出修改招标文件的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
修改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最新招标文件(即修改文件
)制作投标文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自行查看、下载。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属于联合体可不填写)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拟分包计划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
23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
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
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
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
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
否决投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4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
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等材料的电子件。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
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
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 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
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在满足招
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可以填写到 3.1.1(9)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
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投标人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5
4.1.4 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予以拒
收。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
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
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
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26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推荐中标候选人
6.4.1 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
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 履约担保(本项目不收取)
7.2.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
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中标的, 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
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2.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2.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
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 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招标人取
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
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7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
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
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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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9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
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
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30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31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已
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 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
订施工承包合同。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32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
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33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招
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4
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注:允许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附的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
案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偏离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投标方案的组成内容,装
订和递交要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注:因采用电子评标,相关附表内容由系统内自动生成,以上附表以系统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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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投标人须知及投标文件格式中关于签字盖章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税务登记证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至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 8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潜在投标人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地质类相关专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其他人员:拟派驻本项目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按国家、地区、行业有关规范进行配备。
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
息
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 行 账 户 许 可 的 通 知 ( 银 发 〔 2019 〕 41号),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中应真实地反映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
授权委托书
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信用记录查询情况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 中 心 主 办 的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36
(www.creditchina.gov.cn )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至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工程质量
达到国家相关行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起算 90 日历天(招标人处理异议和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所需时间均不计入投标有效期)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规定
2.1.3
响应性
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技术部分评审评分标准: 50 分商务部分评审评分标准: 10 分报价部分评审评分标准:40 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偏差率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计算公式 A(评标基准价)=(A1+A2+…An)/n(n为有效个数,An 为某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五家时,计算评标基准价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十家时,计算评标基准价时去掉两个最高值和两个最低值,以此类推。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评标基准价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2.2.4
(1)
报价部分评审评分
标准
投标报价(35-40 分)
投标报价满分 40 分,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 40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 1%扣 1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 每 减 少 1% 扣 1 分 ( 不 足 1% 的 按 比 例 计算),最多扣 5 分。
37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
平(0-15 分)
内容完整且编制水平较高得 15—8 分;编制内容较为完整且详细得 7—1 分;内容不完整且编制水平较差的不得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0-10 分)
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有充分保障的得 10—7 分;施工方案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有一定保障的得 6—1 分;不能满足要求,可行性不强的不得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0-5 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5—3 分;基本完善的得 2—1 分;不能满足要求,可行性不强的不得分。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0-5 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5—3分;基本完善的得 2—1 分;不能满足要求,可行性不强的不得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0-5 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5—3 分;基本完善的得 2—1 分;不能满足要求,可行性不强的不得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0-5 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理可行,且满足投标须知要求工期的得 5—3 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基本合理可行,且满足投标须知要求工期的得 2—1 分;不能满足要求,可行性不强的不得分。
2.2.4
(2)
技术部分评审评分
标准
资源配备计划
(0-5 分)
现场设备配备及劳动力配置合理、健全的得5—3 分;配置基本合理、基本健全的得 2—1 分;拟投入的设备、劳动力配置不合理、不健全的不得分。
投标企业业绩
(0-7 分)
投标单位近 3 年承担过类似本工程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报告;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施工合同和竣工报告)有一项得 3.5 分,最多得 7 分。注:1.近三年指 2023 年 9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2.业绩有效日期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3.投标文件中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所提供的合同必须包括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合同标的页。4.类似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山生态修复或地质灾害治理或边坡治理或土地复垦工程且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50%。
2.2.4
(3)
商务部分评审评分
标准
财务状况(0-3 分)
近 3 年,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止(或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止)。财务审计报告(需包含
38
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每提供一年得 1 分,最多得 3 分,不提供不得分。(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齐全即得满分)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2
废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 B:废标条件
39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
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
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
成
(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40
(1)技术部分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部分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5 项规定
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电子文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
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不见面
开标会议的;
(4)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5)电子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 CA 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
托代理人未进行 CA 印章确认的;
(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8)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9)开标现场因投标单位原因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
(10)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1
(1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3)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
,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
评审标准的;
(14)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
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6)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其封面或技术暗标正文中出现投标
人的名称和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
(17)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
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
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
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 A
;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C
42
。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
时明显低于标底,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
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
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
标处理。
3.2.5 投标单位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平均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
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
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
的除外)。投标人 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应指出各
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
况。
43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
的进一步
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
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
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
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
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
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
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44
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被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
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
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
(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
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
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
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
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
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
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
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
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
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
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
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
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
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
名。
A2.4.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
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
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45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
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
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
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
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
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
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
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
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
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
“拦标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
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拦标价的情形)。
A3.3.3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
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
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
46
件 B 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
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
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
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 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
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3)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4)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
设计的得分记录为 A。
A4.3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3.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
工组织设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
价的“偏差率”。
A4.3.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
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
为 B。
47
A4.4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
对其他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
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
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
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
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
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7 汇总评分结果
A4.7.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7.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
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
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
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
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
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
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
标。
48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
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
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
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
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
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
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
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
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
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49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
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作出表决的,由评
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附件 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
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50
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 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
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 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
B1.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不见
面开标会议的;
B1.4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B1.5 电子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 CA 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未进行CA印章确认的;
B1.6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B1.7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B1.8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B1.9 开标现场因投标单位原因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
B1.10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B1.11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1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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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3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
审标准的;
B1.14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
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1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B1.16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其封面或技术暗标正文中出现投标
人的名称和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
B1.17 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52
附件 C:评标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计算方法
C0 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1.3 和
3.2.1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计算评标价。
C1 算数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
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
否决。
C1.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1.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C2 报价得分计算
C2.1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采用所有被宣读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
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C2.2 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C2.3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注:(该合同为范本,仅供参考使用。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可自行制定合同)
54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该合同为范本,仅供参考使用。招
标人与中标单位可自行制定合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55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
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
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负责人、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
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
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
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
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
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
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
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
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
56
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
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
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
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
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57
目 录
招标单位:根河市自然资源局 ..............................................1
代理机构:内蒙古博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8
1. 总则 ....................................................18
3. 投标文件 ................................................22
4. 投标 ....................................................24
5. 开标 ....................................................25
6. 评标 ....................................................25
7. 合同授予 ................................................26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7
9. 纪律和监督 ..............................................27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8
第三章、评标办法 .......................................................35
1. 评标方法 .................................................39
2. 评审标准 .................................................39
3. 评标程序 .................................................4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53
说 明 .................................................................55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55
(一)合同协议书 .......................................................55
(二)通用合同条款 .....................................................55
(三)专用合同条款 .....................................................55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56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64
一、工程概况..........................................................64二、合同工期..........................................................64三、质量标准..........................................................64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64五、项目负责人........................................................65六、合同文件构成......................................................65七、承诺..............................................................65九、签订时间..........................................................66十、签订地点..........................................................66
58
十一、补充协议........................................................66十二、合同生效........................................................66十三、合同份数........................................................661. 一般约定...........................................................67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67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70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70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711.7 联络 ..........................................................721.8 严禁贿赂 ......................................................721.9 化石、文物 ....................................................721.10 交通运输 .....................................................731.11 知识产权 .....................................................741.12 保密 .........................................................74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75
2. 发包人.............................................................75
2.1 许可或批准....................................................752.2 发包人代表....................................................752.3 发包人人员....................................................75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76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762.6 支付合同价款..................................................772.7 组织竣工验收..................................................77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77
3. 承包人.............................................................77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773.2 项目负责人....................................................783.3 承包人人员....................................................793.4 承包人现场查勘................................................793.5 分包..........................................................80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813.7 履约担保......................................................813.8 联合体........................................................81
4. 监理人.............................................................81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824.2 监理人员 ......................................................824.3 监理人的指示 ..................................................82
4.4 商定或确定........................................................835. 工程质量...........................................................83
5.1 质量要求 ......................................................835.2 质量保证措施 ..................................................83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83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84
59
5.3 隐蔽工程检查..................................................84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855.5 质量争议检测..................................................85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85
6.1 安全文明施工 ..................................................856.2 职业健康......................................................886.3 环境保护......................................................89
7. 工期和进度.........................................................89
7.1 施工组织设计 ..................................................897.2 施工进度计划..................................................907.3 开工..........................................................907.4 测量放线 ......................................................917.5 工期延误......................................................917.6 不利物质条件..................................................92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92
7.8 暂停施工 ...........................................................92
7.9 提前竣工 ......................................................94
8. 材料与设备.........................................................94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94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94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95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95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968.6 样品..........................................................96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97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7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98
9. 试验与检验.........................................................98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89.2 取样 ..........................................................98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99.4 现场工艺试验 ..................................................99
10. 变更..............................................................99
10.1 变更的范围 ...................................................9910.2 变更权 ......................................................10010.3 变更程序 ....................................................10010.4 变更估价 ....................................................100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1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0110.7 暂估价 ......................................................10110.8 暂列金额 ....................................................10310.9 计日工 ......................................................103
11. 价格调整.........................................................103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03
60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06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06
12.1 合同价格形式................................................10612.2 预付款 ......................................................10712.3 计量 ........................................................107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08
12.4.1 付款周期 .......................................................108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09
12.5 支付账户 ....................................................111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11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1113.2 竣工验收 ....................................................111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112
13.3 工程试车 ....................................................113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1413.5 施工期运行..................................................11413.6 竣工退场....................................................114
14. 竣工结算.........................................................115
14.1 竣工结算申请................................................11514.2 竣工结算审核................................................11514.3 甩项竣工协议................................................11614.4 最终结清....................................................116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17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11715.2 缺陷责任期..................................................11715.3 质量保证金..................................................11815.4 保修........................................................119
16. 违约.............................................................120
16.1 发包人违约..................................................12016.2 承包人违约..................................................121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23
17. 不可抗力.........................................................123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123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123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24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24
18. 保险.............................................................125
18.1 工程保险....................................................12518.2 工伤保险....................................................12518.3 其他保险 ....................................................12518.4 持续保险 ....................................................12518.5 保险凭证....................................................126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26
61
18.7 通知义务....................................................126
19. 索赔.............................................................126
19.1 承包人的索赔 ................................................126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2719.3 发包人的索赔 ................................................127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27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28
20. 争议解决.........................................................128
20.1 和解 ........................................................12820.2 调解 ........................................................12820.3 争议评审 ....................................................12820.4 仲裁或诉讼 ..................................................129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129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30
1. 一般约定..........................................................1302. 发包人............................................................1323. 承包人............................................................1334. 监理人............................................................1355. 工程质量..........................................................135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367. 工期和进度........................................................1368. 材料与设备........................................................1379. 试验与检验........................................................13710. 变更.............................................................13811. 价格调整.........................................................138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39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4114. 竣工结算.........................................................141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4216. 违约.............................................................14217. 不可抗力.........................................................14318. 保险.............................................................14319.补充约定..........................................................14420. 争议解决.........................................................144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61
第六章、图 纸 ........................................................163
(无) ................................................................163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64
第一节一般要求 .............................................165
1.工程说明 ...........................................................1652.承包范围 ...........................................................1653.工期要求 ...........................................................167
62
4.质量要求 ...........................................................1675.适用规范和标准 .....................................................1676.安全文明施工 .......................................................1687.治安保卫 ...........................................................176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1779.样品和材料代换 .....................................................178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79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7912.试验和检验 ........................................................18113.计日工 ............................................................18114.计量与支付 ........................................................182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8416.其他要求。 ........................................................185
第二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186
第三节 本项目专项施工及技术要求 ............................187
5.植被成活率≥60%。 ...................................................198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99
投 标 文 件 ........................................................20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02
(一)投标函 .........................................................202
致: (招标人名称).................................202
(二)投标函附录 .....................................................203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203
(三)投标报价汇总表 .................................................20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05
(附: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205
三、授权委托书 .............................................206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06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208
五、投标保证金(如有) ......................................209
投标人:全称(盖章) .................................................209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10
七、项目管理机构 ...........................................211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211(二)主要人员简历表.............................................212
八、拟分包计划表 ...........................................215
九、资格审查资料 ...........................................216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16(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217
63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218(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219(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220(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220
十、其他材料 ...............................................221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说明 .......................................223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部分(暗标)编制要求 ....................22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根河市自然资源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根河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
复治理项目施工(二次)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根河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施工(二次)
2.工程地点:根河市。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根河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
生态修复治理项目设计书的批复
4.资金来源:上级专项资金
5.工程承包范围:对历史遗留矿山图斑面积 0.8286 公顷开展治理,消除治理区
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提升修复后的地质环境稳定程度以及周边生态状况的和谐度。
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对以上内容进行施工工作。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10 月 2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7 年 10 月 3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77 日历天(竣工验收后另计 3 年植被管护期,管护不计入
387 天施工工期内)。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元);
65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
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
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66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账 号: 账 号: .
6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
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
的设计文件、设计书、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
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
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
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68
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
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
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
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
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
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
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
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
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
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
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69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
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
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
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
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
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
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
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
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
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
70
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
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71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
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
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
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
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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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
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
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
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
73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
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
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
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
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
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
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74
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
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
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
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
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
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
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
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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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
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
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
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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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并
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
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
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
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
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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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
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
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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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
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
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
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
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
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
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
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
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
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
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
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
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
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
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
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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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
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
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
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
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
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
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
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
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
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
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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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
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
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
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
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
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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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
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
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
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
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
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82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
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
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
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
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
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
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经项目负责人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
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
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
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
的责任和义务。
83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
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作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
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
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
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
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
84
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做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
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
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
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
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
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
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
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
覆盖工作,并做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
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85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
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
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
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
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
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
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
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86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
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各
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
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以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
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
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
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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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
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
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
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
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
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
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
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
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
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
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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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
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
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
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
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
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
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
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89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声以及固体废物污
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
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
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90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
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
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
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
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
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
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
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
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
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91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
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
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
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
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
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9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
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
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
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
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
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
93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
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
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
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
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
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
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
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
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
94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
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
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
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
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
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
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
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95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
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
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
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
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
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
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
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
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
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96
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
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
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后7天内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
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
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
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97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
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
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
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
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
〔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
承包人设备须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
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8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
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
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
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
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
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
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
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9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
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
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
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
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
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0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
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
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
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
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
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
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
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
101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
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
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
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
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
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
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
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
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
102
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
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
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
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
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
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
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
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
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
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
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
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
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
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
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103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
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
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
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
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
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
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
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
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04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
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
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3
2
1
B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
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
t3
t2
t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
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
3
0
02
0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
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
105
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
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
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
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
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
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
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
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
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
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
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
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106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
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
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
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
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
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设计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
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
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
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
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他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7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
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
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
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
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
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
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
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108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
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
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
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109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
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
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
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
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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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
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第(1)项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
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
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
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
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
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
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
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
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
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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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
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
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
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
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
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
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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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
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
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
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
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
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
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
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
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
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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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
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
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
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
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
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
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
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
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
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
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
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
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
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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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
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
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
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
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
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
〔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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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
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
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
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
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
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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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
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
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
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
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
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
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
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
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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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
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
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
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
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
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
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
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
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118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
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
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
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
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
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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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
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
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
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
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
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
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
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
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
120
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
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
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21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
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
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
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
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
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122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
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
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
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
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
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
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1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
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
有关资料。
124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
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
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
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
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
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
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
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125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
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
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
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
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26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
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
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
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
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
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127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
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
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
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
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
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
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
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
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
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128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
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
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
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
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
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
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
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129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
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
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
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
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
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
响其效力。
130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澄清
文件或承诺函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会签的会议纪要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用于生活办公的临时占地位置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发包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配套设施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生活区、材料堆放场地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执行招标文件中所列标准、规范及国家建设部、内
蒙古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设计文件所依据标
准规范,明示,引用,套用的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未明确的,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及规定
国家实行新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31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另行通知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本项目全套设计书;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补充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本项目无施工图纸,全部技术、施工、管护要求以项目设计书为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详见本项目设计书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
竣工图、竣工资料、各分项工程中有需要深化的设计图。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在施工过
程中要求的数量向监理人等参建单位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
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等 ;本项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
付的依据文件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按发包人规定的要求执行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造价文件一式五份、其他文件一式三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打印件签字盖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按相关规定执行 。
1.6.5 现场准备
关于现场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1.6 执行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32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办公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发包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办公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拟派项目负责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办公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本项目总监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移交场地前的出入现场权利的取得,承包人承担现
场责任后,负责后期出入现场权利的维持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 /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
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于合同期限内用于实施本合同的目的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承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于合同期限内用于实施本合同的目的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已经包含在合同价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否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133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权、现场经济签证单签
证,组织验收工作,现场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监督现场施工工程技术质量。发包人委托根河
市鑫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统筹管理单位,代为开展施工许可办理、现场
总体协调、参建单位统筹管理、竣工备案对接等工作。承包人、监理人均应服从发包人代表的统
筹管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签订合同后 14 日内移交场地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完成征
地拆迁、场地清表及三通一平工作。施工阶段由招标人负责项目现场全过程管理、施工许可办理、
现场协调、验收备案等工作,承包人应服从招标人的现场管理指令,配合招标人办理各项建设手
续。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及时或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交资料,或认为在开工日期现场
不具备开工、施工条件等,或发包人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形时,均需在情形
发生之日起 2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履行要求;逾期,承包人未提出该等要求,则视为发
包人已经完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前述该等义务;此后,承包人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发包人主张
任何责任或作为承包人未能如约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抗辩理由 。施工过程中现场协调、手续对接
等相关工作由招标人协助发包人开展,承包人须予以配合。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不适用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两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方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后三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文本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134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承包人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和必要
的外部协调,并对进度、质量验收、签证变更文件进行现场签认。 。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不少于 22 天,并按提供的联系方式 24
小时开机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
权处以承包人 2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务必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并报发包人、监理
人进行审核 。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发现一次处以承包人 1 万元的违
约金,该违约金累计达到 10 万元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时,需提
前七天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每更
换一次,发包人有权处以承包人 10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处以
承包人 10 万元的违约金并要求承包人立刻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同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
利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 7 日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需征得发包人、监理人同
意。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发包人有权处以承包人 2000
元/人的违约金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处以承包人 2000 元/人
的违约金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处以承包人 2000 元/
人的违约金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135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要求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
力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进场后至竣工验收合格后,
发包人接收工程为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
责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本项目发包人另行委托根河市鑫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统筹
管理单位,招标人对监理人、承包人进行统筹管理,招标人作出的统筹指令,监理人、承包人应
予遵照执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不适用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既需要满足合同文件的规定,也不
136
能低于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里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24 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要求外按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要求执
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承包人编
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先报送监理人审核,再报送招标人复核,最终报发包人审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合同通
用条款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合同通
用条款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28 日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
137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不适用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合同通
用条款。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138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
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
算依据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或不可预见
的工作量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139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以招标控制价为基准价格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
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
利润等变化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再重新计算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12.3.2 计量周期
140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上报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工程全部完工后向发包人/监理人报送已完成
的工程量报告,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15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提
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发包人/监理人复核或
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15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
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上报发包人;
(4)上报完成产值及有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审核后,报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
复,并按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结果及本合同的约定支付。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合同签订生效后,拨付合同价款 30%作为工程预付款。2.承包单位
施工总进度完成 60%,经招标人(监理)确认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含已支付
预付款)。3.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完成竣工结算,结算审定后拨付至审定结算
金额的 97%;4.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扣留结算总价 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
次性无息返还。备注:具体付款节点、付款条件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上报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 天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14 天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41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在项目全部完成后 30 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
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详细的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各类签证变更等)装订
成册加盖承包人法人章及公章,通过发包人审核后 28 天内上报审计部门,且一次定稿不得后续
增补。如发生承包人结算漏项时,则视为承包人放弃主张权利,在结算审核时不再给予计取。承
包人逾期未提供结算报告时,每迟延一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逾期 20 日,视为
承包人放弃提交,竣工结算以审计部门审定为准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5 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视发包人资金情况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管护期 3 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3%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质量保修协议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见质量保修协议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43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发生时另行商议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44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办理工程第三者意外险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不强制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变更后 7 天内通知 。
19.补充约定
1. 招标人仅行使项目统筹管理、日常协调、手续办理权限,工程价款支付、重大设计变更、
最终结算、工期重大调整等重大事项,最终决定权归发包人所有。2. 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招标
人、监理人开展各项工作,相关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予另行计取。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20.2,调解不成的按专用条款 20.4 执行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145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147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
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48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
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149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由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50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51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
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
号
数
量
产
地
制造年
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
力
备
注
152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53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54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并向你方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提 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55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
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
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
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56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
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
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
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
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
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
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
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
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157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
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
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
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
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
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须
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
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158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元) 备注
159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元) 备注
160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元) 备注
161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一)预算编制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内财建〔2013〕600 号);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3.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机械台班费定额;
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5.《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
6.《内蒙古自治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7.《土地整理定额》;
8.呼伦贝尔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2026 年 3—4 月);
9.本项目全套设计书(无施工图纸)。
162
工程量汇总表
序号
工程措施
工程量
单位
备注
一
CK1 露天采场
1
危岩体清理
721.16
m
³
岩石硬度级别为Ⅻ级
2
边坡整形
5020.7
m
³
岩石硬度级别为Ⅻ级
3
回填垫坡
37.4
m
³
运距 60m
4
锚杆
16.96
t
Ф16 螺纹钢
5
挂网
9758.08
m2
镀锌铁丝网
6
客土喷播植草
9758.08
m2
7
无纺布覆盖
9758.08
m2
8
覆土
451.03
m
³
运距 4km
9
种树
502
株
樟子松
10
种草
1878.66
m2
二
CK2 露天采场
1
边坡整形
5363.74
m
³
岩石硬度级别为Ⅻ级
2
回填垫坡
338.7
m
³
运距 60m
3
锚杆
49.31
t
Ф16 螺纹钢
4
挂网
28369.56
m2
镀锌铁丝网
5
客土喷播植草
28369.56
m2
6
无纺布覆盖
28369.56
m2
三
CK3 露天采场
1
边坡整形
1809.79
m
³
岩石硬度级别为Ⅻ级
2
回填垫坡
5704.46
m
³
运距 700m
3
回填垫坡
5025.04
m
³
运距 350m
4
覆土
877
m
³
运距 4.2km
5
植树
975
株
樟子松
6
种草
3653.76
m2
备注:本工程报价需包含竣工验收后三年管护费用。
163
第六章、图 纸
(无)
164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65
第一节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详见招标公告。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详见招标公告。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
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
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经投标人踏勘现场后确定。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进场后确定。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进场后确定。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进场后确定。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进场后确定。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获取相关信息。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详见本项目地质勘探报告。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
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
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工程量清单及本项目全套设计书全部内容。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1—3“专
166
业工程暂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
4.11—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4.1l—l“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 4.1l 一 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
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 4.11—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
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
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
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
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所列暂列金额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计入投标报
价,暂列金额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
掌握使用。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在双方合同中另行约定。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
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在双方合同中另行约定。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167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在双方合同中另行约定。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
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
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
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
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
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
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
暂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在双方合同中另行约定。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
、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
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
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
准执行。
168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
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
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
则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本项目设计书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
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6.1.9.2
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
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
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
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
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
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灯以防止
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69
(11)其他: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
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符合有
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
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
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
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
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
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
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
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
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
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
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
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
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
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
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
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
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
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
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
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
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
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
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
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
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170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
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
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
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
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
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
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随时
组织应急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
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
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
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
在已完成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
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
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6.1.8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
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
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
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
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171
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
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
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
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
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
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
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
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
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
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
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 46—
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
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
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
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
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
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
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
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
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级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
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
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
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
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
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
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
172
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
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
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需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
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
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
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
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
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
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
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
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他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
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
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
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
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
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
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
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
173
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
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
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
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
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的约定,编制一份施
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
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
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
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
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
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
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174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
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
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
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
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
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
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螺钉等应在专设的
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
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
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
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
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
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
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
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
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
有瓷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
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
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
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
175
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
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
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
承包人在混凝土浇筑、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
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
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
的保护,防止已完成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
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
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
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
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3.1(6)项和第 6.3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
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
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
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
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
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
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
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
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
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
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
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
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
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
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
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
176
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
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
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
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
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
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
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
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
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
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
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 3.1(6)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
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
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
177
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
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
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用专业保安公司
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
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
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由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
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
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戴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
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
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戴安全帽,确
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
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
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
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
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
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
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
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
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
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
提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
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
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
能够落实到位。
178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双方合同
另行约定。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
要求。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双方合同另行约定。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
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
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
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
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
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
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
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对相关样品所做出
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
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
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
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
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179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
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
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
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
如果 28 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
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
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
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
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
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
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
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
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
款第 12.4.3 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
180
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
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
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
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
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
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
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
陷处理记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
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
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
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
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
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由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
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
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
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
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
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
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
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
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
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
181
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 9 条的约定,
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
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 。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
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
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
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
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
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
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
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
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
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
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
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
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
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 10.9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
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
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182
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0.9 款约定通知承包人
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0.9 款约定的计日工
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
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
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
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
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
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
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
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
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
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
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
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准备一份
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 12.3 款和第 12.4 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
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 12.4.2 项的约定,对当期应
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
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
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4.1 款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合同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
183
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
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
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0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1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 19.3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0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1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 19.2 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合同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9.3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5.1 款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184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9.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双方合同另行约定。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瓷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
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
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
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
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
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
监理人的审批。
185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合同条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
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
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
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2.3.1(3)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
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
(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
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
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
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186
第二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187
第三节 本项目专项施工及技术要求
一、工程概况:
历史遗留矿山图斑面积 0.8286 公顷开展治理,消除治理区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提升
修复后的地质环境稳定程度以及周边生态状况的和谐度。(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对
以上内容进行施工。
二、招标范围:
根河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设计书及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全部治理、管护
等相关施工内容。
三、应遵循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1.《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程》(LY/T 2356-2014);
2.《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
3.《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
4.《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
5.《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 1342-2007);
6.《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第 1 部分:通则》(2022 年);
7.《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TD/T 1068-2022);
8.《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TD/T 1069-2022);
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10.《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规范》(GB 12719—2021);
11.《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HJ 1174-2021);
12.《矿山土地复垦基础信息调查规程》(TD∕T-1049-2016);
1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21);
1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内
国土资发〔2013〕124 号);
15.《边坡喷播绿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292-2018);
16.《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23);
17.《矿山生态修复理论与实践》(地质出版社 2019 年 8 月版);
18.《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19.《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2015);
20.《露天矿山边坡生态修复设计技术标准》(T/LYCY 3072-2024)。
21.严格执行本项目设计书和国家及地方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四、治理工程措施及技术要求
根据周边废弃矿山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及前述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
治理思路,本次治理工程应包括地质灾害隐患消除、地形地貌重塑、土地复垦与综合利用、
188
植被恢复、工程后期管护、生态修复效果监测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治理工程施工工序及技术要求如下:
(一)危岩体清理、边坡整形
1 、施工前期准备
(1)勘察与危岩识别标记
无人机全域扫描+人工登高排查,记录危岩位置、裂缝、体积、稳定状态,建立危岩台
账,红漆编号标注需清除块体。稳定性复核:极不稳定危岩优先清理;裂隙贯通、易失稳大
块先临时锚杆支护再破碎。边坡布设位移、裂缝监测点,每日早晚监测,超预警立即停工撤
离。
2.方案与人员设备报审
吊篮安拆专项方案、危岩清理专项方案监理审批;吊篮设备检测合格证、钢丝绳检测报
告齐全。作业人员持吊篮特种操作证+高空作业体检合格证,高血压、心脏病、恐高人员严
禁上岗。
3 、机具材料配置
吊篮:标准 ZLP630 或同等性能、技术参数不低于该型号的电动吊篮,额定载重 630kg,
平台护栏高 1.2m,底部设挡石胶条;提升机、安全锁在有效期内。清危工具:撬棍、钢钎、
手锤、小型风镐、静力破碎剂、绳索、吊装吊带;工具统一收纳工具袋,禁止抛掷。防护:
双钩安全带、自锁器、安全帽、防滑绝缘鞋、护目镜;独立安全绳 φ18mm 尼龙绳,破断
拉力≥25kN。锚固件:φ25HRB400 锚杆,植入完整基岩≥1.5m,外露挂环用于吊篮支架与
安全绳固定。
2 、坡脚防护与警戒封闭
坡脚设置不小于 50m 警戒区,高陡危岩段扩大至 100~200m,硬质围挡 + 多层警示
带、落石警示牌、夜间红灯警示。坡脚设置临时防护栏,内侧铺设双层加厚兜底安全网,拦
截滚落碎石;设置碎石集中堆放区,机械随时清运。专职警戒人员 24h 值守,作业期间禁
止行人、车辆通行,每 30min 巡查警戒边界。
3.顶部吊篮悬挂系统锚固安装
(1)锚点施工
吊篮前后支架底座、安全绳挂点均采用锚杆锚固在完整坚硬母岩,避开风化、裂隙区域;
单锚点抗拔力≥10kN ,验收做拉拔试验。
(2)悬挂机构安装顶部平整平台搭设吊篮悬挑支架,配重足量码放固定,防倾覆。分
别布设工作钢丝绳、安全钢丝绳、独立人身安全绳,三绳分开锚固,严禁缠绕;钢丝绳无断
股、锈蚀、扭结,绳夹不少于 3 道。
(3)吊篮组装与空载、荷载试验
拼接平台、安装提升机、安全锁、限位、电控系统,电缆固定防磨损。空载升降 2 次,
189
上升 0.5m 停留 15min;额定荷载模拟试验,检查倾斜锁止、制动、升降平稳性,验收合
格挂牌方可使用。
(4)独立安全绳布设
边坡顶部通长布置专用安全绳,人员安全带自锁器单独挂设,形成吊篮安全锁 + 个人
独立安全绳双重防坠保护。
4 、吊篮人工清危核心作业工艺
(1)作业原则
自上而下、由外到内、分段分层、先浮后固、先小后大;严禁上下立体交叉作业,同一
竖线不同高度不得同时清危;相邻作业水平间距≥10m 。分段高度控制 3~5m ,完成一段
验收一段,再下移吊篮清理下一层。
(2)小型浮石、风化松散层清理
吊篮停靠稳定,人员双钩安全带:一钩自锁器挂独立安全绳,一钩挂吊篮护栏。面向岩
体,双脚支撑稳定岩面,先撬表层松动碎石、风化剥落层,手锤敲击检查空鼓、松动岩片。
撬落碎石顺坡面滚至坡脚挡渣区;小块碎渣集中装入吊篮专用集料袋,吊篮下降至地面转运,
禁止直接向下抛石。
(3)中型危岩破碎清理
风镐分层剥离破碎,禁止大锤猛击扰动周边完整岩体,防止诱发大面积垮塌。破碎分小
块,单块重量≤50kg ,便于人工搬运入袋;破碎产生粉尘同步洒水降尘。破碎后再次排查
周边次生松动岩块,一并清除。
(4)大型贯通危岩处理
禁止吊篮上直接整体推落,工艺:
先用临时锚杆、钢索对危岩临时拉结固定;采用静力破碎剂 /绳锯切割分块,分解为可
人工转运小块;分段破碎、分段清运,全过程安全员旁站观测岩体变形。
(5)吊篮移位操作
本段清理完成后,将吊篮工具、碎石全部清空,降至地面重新移位顶部悬挂支架,重新
做短距离升降试验后,再开展下一层清理。
5 、废渣转运与坡面复检
吊篮内集料袋装满后下降至地面,挖掘机、自卸车统一外运回填,不得在坡脚长期堆载。
每一分段清危完成,技术 + 安全员用钢钎全面敲击坡面,无空鼓、无松动岩块、无残留危
岩为合格,留存影像验收记录。局部微小凹坑、易风化岩面,同步做好临时遮盖,防止雨水
冲刷再次形成浮石。
6.收尾:吊篮拆除、场地恢复
全部坡面清危验收合格后,清空吊篮、断电,自上而下拆除平台、提升机、钢丝绳。拆
除顶部悬挂支架、锚杆挂环,外露锚点切割打磨平整。撤除坡脚挡渣网、围挡、警戒设施,
190
清运剩余碎石,恢复边坡周边场地。
7 、关键质量控制要点
清危边界严格按本项目设计书执行,不得超挖完整稳定岩体,不得遗漏浅层松动浮石。
清理后坡面平顺,无探头石,无悬空岩片,敲击声音坚实无空洞异响。吊篮锚点、安全绳锚
固必须全数拉拔验收,每日班前检查钢丝绳磨损、断丝情况。大风(风速>8m/s)、暴雨、
浓雾、夜间停止一切吊篮高空清危作业。
8 、专项安全控制措施
双重防坠:吊篮自带安全锁 + 人员独立安全绳自锁器,缺一不可;安全带高挂低用。
吊篮限载:平台同时作业≤2 人,工具、碎石总重严禁超额定荷载。边坡实时监测:出现
裂缝扩张、掉块、异响,立即停机、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工具管理:所有工具系防坠绳,
严禁高空抛掷物料、石块。用电安全:吊篮电缆绝缘完好,边坡潮湿环境配备漏电保护器,
雨天断电停工。
9 、常见问题与工艺优化
崖壁凹凸吊篮晃动:增设简易伸缩顶撑,作业时顶撑抵紧岩壁,减小摆动;增设侧面缆
风绳限位。大块危岩人工难处理:提前采用绳锯静态切割,避免风镐剧烈震动扰动边坡。碎
石滚落冲击吊篮:吊篮外侧加装可拆卸防砸挡板,坡脚双层兜底网加强拦截。
(二)回填垫坡工程
1 、施工工艺
废弃矿山边坡陡峭,不利于稳定及植被恢复,采用分层回填石方并压实,形成设计坡度
的缓坡,确保边坡稳定,为植被恢复创造条件。
2 、技术要求
回填工程需严格按设计坡率、分层厚度作业,回填材料粒径、含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压实度≥设计标准 90% ,坡率偏差不超过±5% ,回填后边坡稳定性及质量需达到《土地复
垦质量控制标准》相关技术参数。
3 、施工工序
施工准备→ 现场确定回填垫坡范围及设计坡率→ 回填材料进场检验→分层回填→分层
压实→坡度修整。
(三)平整工程
1.施工工艺
针对回填垫坡形成的坡面及采场底部,采用机械整平与人工修坡相结合,对坡面局部突
出、凹陷区域进行削高填低,采场底部按设计标高整体找平,确保坡面平顺、底部平整,为
后续植被恢复或土地利用奠定基础。
2.技术要求
平整工程需按设计标高、平整度及坡率要求作业,坡面平整度偏差≤5cm/m,采场底部
191
标高偏差±10cm ,坡面坡率偏差不超过±3% ,采场底部压实度≥设计标准(如 93%),表
面无明显坑洼、碎石堆积,质量需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相关技术参数。
3.施工工序
施工准备→现场确定平整范围、设计标高及坡率→坡面及底部表面清理→机械粗整平→
人工精修坡(坡面)/人工找平(底部)→表面压实
(四)覆土工程
1 、施工工艺
废弃矿山岩石裸露,不利于植被恢复,平整工程实施后,对稳定缓坡面、采场底部进行
覆土,以便于植被恢复工程的实施。覆土主要采用挖掘机、自卸汽车和推土机配合作业覆土,
覆土作业首先利用挖掘机配合自卸汽车将腐殖土运往治理区分散卸载,然后采用推土机进行
就近推平覆土。土源从治理区附近就近收集。
2 、技术要求
覆土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覆土厚度作业,保证覆土厚度大于等于设计厚度,土壤质量要
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要求的相关技术参数,禁止将有污染的土壤作为腐殖土使用。
3 、施工工序
施工准备→ 现场确定卸土点→施工机械就位→表土运输→ 推土机推平覆土。
(五)植被恢复工程
1 、种草施工工艺
草籽选用适宜当地生长的植被,草种选择披碱草、羊草、冰草、紫花苜蓿等比例混播,
这些草种非常适合当地的生长环境,对气候、土壤适应性强,根系深广,须根发达。本次选
择用于恢复地表植被的草种来源广泛,可在当地购买。
2 、种草技术要求
按照设计标准每公顷撒播种子 80kg,草种首选一级原种,种子净度不低于 90%,发芽
率不低于 90%。播种前准备:播种前进行去芒处理,并浸种催芽处理(每公斤种子加水 10-
20 公斤,浸种 12 小时)播种方法:人工撒播。播深 2~3cm ,播后碾压,确保种植成活率。
3 、种草施工工序
播种前准备→去芒处理→浸种催芽处理→撒播→碾压
4 、种树施工工艺
根据治理区周边植被和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类型,治理区 CK2 坡脚和 CK3 回填垫坡区恢
复为林地,综合周边植被类型调查及苗木市场货源,选用树种为樟子松。
5 、种树技术要求
种树区域坡度不超过 25 ° , 樟子松选用高度 0.8- 1m 的容器苗,冠幅 50cm ,带土
球直径 30cm ,采用穴植方式种植,栽植行株距为 2.0m×2.0m ,穴植坑规格长×宽×高为
0.5×0.5×0.6m。
192
6 、种树施工工序
穴植前准备→挖树坑→栽植(扶正、回土、提苗、捣实、筑水围)→浇水→覆土保墒→
整形→清理
(六)挂网客土喷播植草
(1)施工工艺
对本项目设计书中标明的 CK1、CK2 边坡挂网客土喷播复绿。喷播选用植物种类为适合
当地气候生长植物,草本与灌木相结合,一年生与多年生相结合。主要工序如下:
(2)挂网客土喷播植草工程
①技术要求
利用吊篮对边坡挂网客土喷播复绿。喷播选用植物种类为适合当地气候生长植物,草本
与灌木相结合,一年生与多年生相结合。主要工序如下:
a 、钻孔
锚杆孔位放测时,应用油漆在岩层面上画出孔位,孔位误差≤±5cm ,并做好放线技术
交底。采用气动式凿岩机 YT28 在边坡上钻孔,钻头直径为 38mm ,钻孔深度为 0.98m ,孔
位按梅花形方式布设,边长 100cm 。锚杆孔开钻就位纵横误差不得超过±50mm ,高程误差
不得超过±100mm ,钻孔倾角和方向符合设计要求,倾角允许误差为±1.0° ,方位允许误
差为±2.0° ,钻孔底部的偏斜尺寸不应大于锚杆长度的 3%。锚杆孔达到设计深度后,不
能立即停钻,要求稳钻 1~2 分钟,防止孔底尖灭、达不到设计孔径,为确保锚杆孔深度,
要求实际钻孔深度大于设计深度 0.2m 以上。
b 、清孔、验孔
在达到设计钻孔深度后,应用高压风枪清除孔内和孔口处的水、浮渣及粉尘,注意清孔
顺序是自上而下。清孔完成后,应将孔口暂时封堵,避免碎屑杂物进入孔内。在清孔的同时,
需对孔位、孔深进行检查,锚杆孔位、孔深允许偏差为±50mm,漏钻孔及深度不够的孔位应
及时补钻。在监理工程师检查后,方可插入锚杆。
c 、锚固
选用锚杆进行锚固,锚杆长度为 1. 1m ,用 HRB400Ф16 螺纹钢筋制作,并做好防锈
处理。然后准备直径 10 cm 的植生带, 植生带可以用土工布包沙子或锯末卷制而成。用
来支撑网片、蓄水、导水, 以利植被在干旱季节的生长保存水分, 同时可以增加客土在
岩质边坡上的附着能力。
岩质边坡挂金属网之前,要先在坡顶和坡面上安装锚杆。
把锚杆插入已钻好的孔中,伸出坡面 12cm(外露部分做防锈处理),采用水泥注浆固
定锚杆,压浆材料为 C25 水泥砂浆。灌浆前应对砂进行检查,不得出现石子等杂物,防止机
器的堵塞。并应检查注浆泵、管路及接头的牢固程度,防止浆液冲出伤人。注浆时注浆管应
插至孔底 5~10cm 处,随砂浆的注入缓慢匀速拔出,并在孔口处应减压或松压至零。注浆要
193
保证砂浆饱满,不得有里空外满的现象。拔出注浆管时应注意钢筋有无被带出的情况,否则
应再压进去直至不带出为止,再继续拔管。浆液硬化后不能充满锚固体时,应进行补浆,注
浆量不得小于计算量。砂浆拌和均匀,随拌随用,一次拌和的砂浆要在初凝前用完,注浆结
束后,应将外露的钢筋、注浆管、注浆枪和注浆套管清洗干净,同时做好注浆记录。
注浆后 12 小时进行下一步挂网施工。
d 、挂网
待固定锚杆的砂浆硬化后,采用 12#镀锌铁丝网,抗拉强度不低于 380MPa;网孔:5cm
×5 cm;网宽:2m 。为挂网施工方便,应自上而下放卷铺设,将镀锌铁丝网向坡顶上方延
伸 100 cm,用锚杆固定后,回土压实坡顶固定好后,自上而下挂网,搭接距离不小于
10cm ,用火烧丝将其绑扎牢固;网面和坡面之间保持约 2~3cm 的空隙。
e 、客土喷播
为使基材混合料能较好地粘贴在坡面上,喷播前需将坡面喷洒湿润,喷播过程分为两步:
首先,喷射不含种子的基材,基材是由黏性土壤、锯末、复合肥、水泥、添加剂,按照
150:8 :15:10:9 的重量比(仅供参考,施工方根据现场试验确定配比),添加剂可参考
1g/m2 ~ 2 g/m2 的用量掺入黏结剂,放入带有拌和设备的喷播机中充分拌和而成, 空
气压缩机把喷播机中的土料用喷枪喷在坡上,与出料管平行的是一个与潜水泵相连的可调节
用水量喷水管,喷土量和喷水量要认真调节,在已固定网片的坡面上均匀喷射厚度 8cm 基
质,钢丝网之上要保证有 4~5cm 的基材。土壤加入喷播机前要先过筛, 以免喷枪堵塞,
喷枪出水量要适中,不要使客土在坡表面溢流散落。喷射应尽可能从正面进行,凹凸部分及
死角部位要喷射充分。
其次,待底基层稳定后,喷射含种子的基材,喷射厚度为 3cm 。植物种类的选择是关键,
应当采用与当地天然植被类似的种类,不仅能增强人工植被对当地环境的适应性, 同时景
观效果也不受影响,本次工程喷播草籽植物种子为披碱草、羊草、冰草和小叶锦鸡儿按一定
比例混播。采用液压喷播技术。其原理及操作方法是应用机械动力,液压传递,将附有促进
种子萌发小苗生长的种子附着剂、纸浆纤维、复合肥料、保水剂、草种和一定量的清水,溶
于喷播机内经过机械充分搅拌,形成均匀的混合液,进而通过高压泵的作用,将混合液高速
均匀喷射在底基层坡面上,喷洒应自上而下进行,草籽喷洒均匀,不应流淌。
f.覆盖无纺布
为预防成型后的坡面不被雨水冲刷,达到保湿、保温效果,喷播完成后,即可覆盖高分
子聚合物制成的无纺布由上至下覆盖坡面上。以防其压迫植物萌芽,宜用 14g/㎡的轻质无
纺布进行覆盖,不致其被风吹走,需要用竹签或锚索进行固定。喷播后 10-20 天,待坡面
植被长出后,若坡面无纺布没有降解,采用人工揭开无纺布,以利于植物生长。
g 、初期养护
1)充分利用养护浇灌系统进行雾喷养护管理,采用一定规格的喷水设施,控制好水压、
194
杜绝养护盲区,同时结合其他先进技术。
2)前期持续养护时间为 45 天左右。养护浇水的时间以早晚进行为佳,尽量避免在强
烈的阳光下进行喷水养护,以免灼伤幼苗叶片。
3)夏天旱季时每天应 1-2 次喷水,随时观察坡面植物生长状况,做好坡面植物生长状
况记录表,并根据结果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②材料要求:
a 、客土基质的配制
在客土基质配制中以肥沃的种植土为主,添加东北泥炭、有机肥和纤维物,经过人工拌
匀后储存。根据治理区的实际情况,对客土基质进行配比,其配方用量见表 4- 1。
表 4-1 客土喷播配方用量构成表 单位:m2
物料品种
规格
配量
说明
种植土
粘壤土
160kg
选表层种植土用孔径 100mm 的筛过
筛
东北泥炭
微酸性,含水量低于 20%
5kg
富含 N 、P 、K 等多种微量元素
有机肥
腐熟的粪便,含水量低于 20%
5kg
就近购买动物粪便经过腐熟后
纤维物
纤维长﹤ 15cm
6kg
用稻草纤维,砻糠或阔叶树的腐熟
木屑
保水剂
吸水倍率:≥400g
10~20
钾-聚丙烯酸酯-聚丙烯酰胺共聚体
黏结剂
黏度>1500CPS
15g
聚乙烯类
复合肥
19N:19P:10K
50g
缓释性
微量元素
含土壤微生物的土壤添加剂
20g
种子
灌草混合
45g
特殊种子要经过催芽处理
b 、客土喷播材料选择和要求
当地种植土:富含腐殖质及物理性能良好的表土,避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土壤;泥炭土:
选用东北优质泥炭,要求充分解冻,不含木桩(未腐熟)等杂物;草纤维:长 3~5cm ,宽
2~3mm;黏结剂:聚乙烯类高分子材料,能溶于水,粘度>1500cps;保水剂:粉末状,PH
值 3~9,吸水倍率>400g 水/g,吸水速率〈 20min,不溶于水;复合肥:N.P.K 含量为 15%
的硫酸钾复合肥,标准按 GB 15063—2001 执行;其他添加剂: 视坡面状况调节 。要求配
制的客土基质容重: 0.8 ~ 1.2g/cm3 ;有效持水量≥30%(体积) ,有机质≥15% ,含氮
≥4.0g/kg ,全磷≥1.0g/kg ,全钾≥10.0g/kg ,pH 值 6.0~7.5 ,电导率(EC):
0.4~4.0ms/cm,阳离子交换率(CEC)≥15me/100g。
种子的选择:本次设计中选取以乡土植物为主,为披碱草、羊草、冰草和小叶锦鸡儿 1 :
1 :1:0.5 混合,草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为适宜当地生长的品种。植物种子质量不低
于 GB6142- 1985 规定的二级标准;所有种子要在使用前进行发芽试验,种子配比见表 4-2。
表 4-2 客土喷播复绿工程种子配方
序号
名称
每平方数量(g/m2)
1
羊草
13
2
冰草
13
195
序号
名称
每平方数量(g/m2)
3
披碱草
13
4
小叶锦鸡儿
6
(七)管护工程
管护期为 3 年,每年管护频率为 2 次,3 年管护次数为 6 次,管护工作主要包括定期巡
查、补植、除草、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工程验收质保期后,由主管单位确定监测
管护事宜。
(一)挂网客土喷播植草专项管护措施
1.前期成品防护期(喷播完成—幼苗出苗期,0~30 天)
(1)无纺布管护:全程保留 14g/㎡抗老化无纺布全覆盖,严禁提前拆除;每日巡查坡
面,对大风掀起、脱钉、破损部位及时补丁、补贴,坡顶、坡脚压边覆土定期夯实,防止雨
水冲刷、风揭脱层。
(2) 防冲刷保护:雨后第一时间巡查,发现坡面细沟冲刷、基质轻微脱落立即人工修
补、补土抹平。
(3)禁扰管控:坡面设立警示标识,严禁人员攀爬、踩踏、机械碾压,避免破坏喷播
基质、种子着床结构及挂网锚固体系。
(4) 保湿养护:高寒干旱时段采用雾状洒水养护,保持基质湿润不积水;严禁高压直
冲坡面,防止冲散表层基质、冲跑草种,保证种子正常萌发。
2.幼苗生长期管护(30~90 天)
(1)适时揭布:幼苗高度达到 5~6cm、形成 2~3 片真叶后,选择无风晴天分层拆除无
纺布,避免高温灼伤、闷苗及大风撕扯伤苗。
(2)补苗补播:对坡面空白斑块、出苗稀疏区域,及时人工补播草种、薄覆营养土,
保证坡面均匀覆盖,杜绝大面积裸露。
(3)杂草管控:人工清除恶性杂草,保留乡土伴生草本,避免杂草争肥、争水、遮光,
保障优势草种正常生长。
(4)病虫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发现局部枯叶、虫斑及时采用低毒环保药剂点状防
治,禁止大面积喷洒污染坡面基质。
3.成坪稳定期管护(90 天~1 年)
(1)水肥管护:生长期适量补施缓释复合肥,增强植被抗寒、抗旱能力;入冬前完成
一次冬灌,提升植株越冬存活率。
(2)坡面修复:对冻融、雨水造成的局部起皮、脱落、冲沟,及时人工修补复平,小
面积缺绿及时补播复绿。
(3)植被修剪:适度修剪过高杂草,保证灌草搭配均匀、通风透光,避免单一杂草疯
长导致植被群落失衡。
(4)越冬防护:高寒区域入冬前巡查加固坡面,对薄弱区域适当覆土护根,降低冻融
196
剥蚀、风蚀危害。
4.长期稳定性管护(1 年以上)
(1) 定期巡查:每季度开展坡面整体检查,重点排查挂网锚固松动、喷播层空鼓、开
裂、大面积脱落问题,确保边坡整体稳定。
(2)群落优化:逐年优化草灌配比,逐步形成稳定的乡土植被群落,减少人工管护依
赖,实现自然演替。
(3)排水系统管护:定期清理截水沟、排水沟淤积杂物,保证排水体系完好,杜绝雨
水集中冲刷坡面。
(二)复垦乔木林地专项管护措施
本项目复垦乔木林地以恢复林地生态、提升植被覆盖率、实现土地复垦达标为目标,重
点做好苗木栽植成活、越冬防护、水肥管理、林地抚育、病虫害防治、长期养护工作。
1.栽植缓苗期管护(0~6 个月)
(1)苗木扶正加固:新植乔木及时扶正、培土夯实,搭设支撑固定,防止大风歪斜、
倒伏;定期检查支撑牢固度,及时加固调整。
(2)定根水浇灌:栽植后及时浇透定根水,后续根据土壤墒情定期保湿浇灌,保持根
系层土壤湿润,避免干旱死苗。
(3) 树盘防护:乔木树盘覆盖营养土、腐殖土或秸秆保墒,减少土壤水分蒸发、抑制
杂草生长,同时起到防寒护根作用。
(4) 缺株补植:及时排查枯死、萎蔫苗木,在适宜栽植季节完成补植,保证林地栽植
密度达标。
2.生长期抚育管护(6 个月~3 年)
(1)松土除草:每季度开展树盘松土、林地除草,清除竞争性杂草,避免杂草抢夺苗
木水肥资源,改善土壤透气性。
(2)科学施肥:春季施氮肥促生长,秋季施磷钾肥壮苗促木质化,提升苗木抗寒、抗
旱、抗逆能力;严禁过量施肥烧根。
(3)合理修剪:及时修剪病弱枝、枯枝、过密枝,保留主干优势,塑造良好树形,提
升通风透光条件,减少病虫害滋生。
(4)墒情管控:雨季及时疏通林地排水,防止根系积水烂根;旱季及时补水,保障苗
木正常生长。
(三)高寒越冬专项管护
(1)防寒保温:入冬前对乔木树干进行涂白、缠保温棉,根部培土护根,有效抵御高
寒冻害、昼夜温差冻裂及野兔啃食。
(2)冬灌保墒:土壤封冻前完成冬灌,利用土壤储水保障苗木越冬水分需求,预防春
旱枯梢。
197
(3) 防风加固:对高大乔木加固支撑,规避冬季大风、暴风雪倒伏、折枝风险。
(四)病虫害综合防治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定期巡查林地病虫害情况;优先采用人工清理、物
理防治方式,在病虫害集中爆发时采用低毒、环保农药点状治理,杜绝大面积污染,保护林
地生态环境。及时清理病死植株,防止病害扩散蔓延。
(五)长期林地管护
1.常态化抚育:每年定期开展林地抚育、除草、修枝、疏密调整,优化林分结构,促进
乔木郁闭成林。
2.植被维护:持续补植零星缺株,保证林地郁闭度、覆盖率满足乔木林地复垦验收标准。
3.生态管护:严禁乱砍滥伐、开荒、碾压林地,做好防火、防破坏、防人畜踩踏工作。
4.自然演替:逐步减少人工干预,培育稳定的乡土乔木林地生态系统,实现生态长效自
我维持。
(六)整体管护保障措施
1. 人员保障:设立专职生态管护人员,建立日常巡查、养护台账,记录浇水、施肥、
补植、修复、防治等全部管护内容,留存影像资料。
2. 制度保障:建立日巡查、月养护、季度核查、年度验收的管护制度,及时处置坡面
冲刷、植被枯死、苗木破损等问题。
3. 资金保障:足额预留生态修复及复垦管护经费,保障苗木补植、植被修复、养护物
资、人工投入到位。
4. 资料保障:全程收集管护记录、检测数据、影像资料,作为土地复垦验收、生态修
复竣工核验的核心依据。
五、验收标准
(一)修复为林地验收标准
1.树坑内有效土层厚度大于等于 60cm,树坑底部保证一定厚度碎石土,林间种草区有效
土层厚度大于 20cm,地形坡度小于等于 25°。土壤容重≤1.5g/cm3,土壤质地砂土至砂质
粘土,砾石含量≤20%,pH 值 6.0-8.5,有机质≥1.5/%。
2.道路等配套设施应满足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林地建设满足《生态公益林建设
规划设计通则》(GB/T 18337.2)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规程》(GB/T18337.4)的
要求。
3.定植密度满足《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 1607)要求,郁闭度≥0.3。
(二)客土喷播植草验收标准
1.坡面浮石、危岩、杂草、建筑垃圾全部清理,无悬空松动岩体;
2.露天采场边坡锚固、挂网客土喷播植草区域坡度不宜超过 60°;
3.锚杆固定牢固,网面与坡面形成 2—3cm 间距,搭接宽度≥10cm;
198
4.挂网客土喷播植草区基质+种子层厚度应大于 11cm。
5.植被成活率≥60%。
199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200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商务部分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01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计划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20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
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 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RMB¥: 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
工, 天(日历天)内竣工,竣工验收合格后连续 3 年植被生态管护,并确保工程质量
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
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203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条款内容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姓名:
2
工期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4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5
分包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6
逾期竣工违约金
元/天
7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8
质量标准
9
预付款额度
10
预付款保函金额
11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12
质量保证金额度
13
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04
(三)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单位
数据
备注
总价
元
大写: 元
¥: 元
工程质量标准
工期
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其他配套人员:
20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
单位性质: .
地 址: .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
姓 名: 性 别: .
年 龄: 职 务: .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人身份证扫描件(正面)
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反面)
206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
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
年 月 日
20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反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反面)
208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
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
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
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
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
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09
五、投标保证金(如有)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按规定,已于 年 月 日采用银行转账/保函方式递交了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担保。请贵方予以核实。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汇款回执出具的证明扫描件或保函
210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
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
明的内容。
211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备注
212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负责人应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及未
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
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负责人
职称证书等级
项目负责人专业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213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每人一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214
附 3: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
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待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
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15
八、拟分包计划表
拟选分包人
序号
拟分包项目名
称、
范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点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备注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年月日
216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项目
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其中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
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17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的规定。
年度
说明
查看
218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
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1、(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报告;
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施工合同和竣工报告),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19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
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20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近年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应在此处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
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如没有就直接填写
‘无’。
诉讼及仲裁说明
查看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近年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证书名称
查看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3.其 他
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来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
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2 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
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
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221
十、其他材料
“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记录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22
技术部分(正本)
223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说明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也可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
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6)资源配备计划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
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部分(暗标)编制要求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24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部分(暗标)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实行“暗标”评审,此部分封面及正文部分均采用
“投标文件格式”中所提供的格式;均为“暗标”评审部分。
技术标“暗标”部分,封面及所有正文中均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
任何字符、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
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等),也不得出现其他具有标识
性作用的符号、图案等。如有违反,按无效标处理。
技术标“暗标”评审部分的封面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未按要求排版制
作按无效标处理):
(1)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封面要求:封面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括号内填入“正本”,
不得加入空格。字体:黑体、不加粗;颜色:黑色;大小:一号;行间距:固
定值 28 磅;顶格居中。
(3)标题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制页码、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 “二、”
“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
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二级标题为 1、2、3、...,三级为 1.1、
1.2、...2.1、2.2、...,四级标题为 1.1.1、1.1.2、...2.1.1、2.1.2、...
(序号需以顿号结尾例 1.1、)以此类推。
(4)正文排版要求: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
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
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段落其他各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
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各章节间不允许留有空面、空页,不允许出
现空格。
(5)图表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
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
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
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
体,进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黑实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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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排版要求: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 ;施
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 1000 页;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
“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
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注:以上要求如有任意一项不符均按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暗标)
格式要求做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