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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E*开通会员可解锁*8260200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国道
232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工程沥青采购招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专用本】
招 标 人:
国 道
2 3 2 线 紫 沟 至 大 兴 段 公 路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公 室 及 施 工 承 包 人
招标代理: 内 蒙 古 路 建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二
0二六年八月·呼伦贝尔市
国 道 2 3 2 线 紫 沟 至 大 兴 段 公 路 工 程 沥 青 采 购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目
录
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8
第三章
评 标 办 法
······························································· 3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7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48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 58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68
第五章
供货要求
····································································7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80
一、投标函
·······································································8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4
三、授权委托书
································································ 85
四、投标保证金
································································ 86
五、资格审查资料
····························································· 87
六、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 92
七、供货组织计划
····························································· 93
八、其他资料
····································································94
一、投标函
·······································································97
二、分项报价表
································································ 98
国 道 2 3 2 线 紫 沟 至 大 兴 段 公 路 工 程 沥 青 采 购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1 -
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国 道 2 3 2 线 紫 沟 至 大 兴 段 公 路 工 程 沥 青 采 购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2 -
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工程沥青采购招标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工程沥青采购招标已由内蒙古自治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国道
232 线
紫沟至大兴段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工程沥青采购招标2.2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2.3 招标规模:沥青采购招标2.4 项目计划投资:12313.3106 万元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E*开通会员可解锁*82602001001
标段名称
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
工程沥青采购
LQCG-1 标段
招标范围
货物
-石油及其制品-石油制品-沥青焦、石油焦
合同估算价(万元)
4148.6060
工期(日历天)
720
标段编号
E*开通会员可解锁*82602001002
标段名称
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
工程沥青采购
LQCG-2 标段
招标范围
货物
-石油及其制品-石油制品-沥青焦、石油焦
合同估算价(万元)
4012.2699
工期(日历天)
720
标段编号
E*开通会员可解锁*82602001003
标段名称
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
工程沥青采购
LQCG-3 标段
招标范围
货物
-石油及其制品-石油制品-沥青焦、石油焦
合同估算价(万元)
4152.4347
工期(日历天)
720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国 道 2 3 2 线 紫 沟 至 大 兴 段 公 路 工 程 沥 青 采 购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3 -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具有与
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1 资质要求:
(
1)具有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沥青制造商
(包括国产沥青制造商的销售公司或销售分公司)或代理商(包括国内沥青
制造商的代理商、进口沥青制造商的国内代理商、进口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
售公司或其代理商、
SBS成品改性沥青生产商);
(
2)具有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3)代理商投标的持有制造商或销售公司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
(
4)如投标人提供的沥青为进口沥青,则须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或进出口经营许可证,进口沥青必须有合法的进出口手续,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
以下佐证资料:沥青出口国的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商检单等;进口国的原
始报关单、海运提单等;
3.2.2 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
有效期内;
(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5)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3 其它要求:
(
1)SBS成品改性沥青要求工厂改性后直接运送至工地拌和站现场沥青储罐
内;
(
2)同一合同包中,投标人提供的重交沥青(90号A级)和SBS成品改性沥
国 道 2 3 2 线 紫 沟 至 大 兴 段 公 路 工 程 沥 青 采 购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4 -
青制造使用的基质沥青必须为同一品牌
9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
(
3)沥青的运输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应当自有或委托一家具有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为本项目提供运输服务并提供道路
货物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委托第三方运
输的,须同时提供双方的合同书或意向书。
(
4)同一合同包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沥青,仅能自身或委托一个代理
商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按无效投标处理。(注意事项:本次招标为交易系
统网上报名,招标人无法提前核实投标人是否存在本条情况,请投标人投标前自
行核实确认。)
(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包投标,
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3 其他要求:3.3.1 招标条件:本项目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工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
兴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
2016﹞219 号)文件批
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
于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两阶段初步设计的批复》(内交发﹝2017﹞582
号)文件批复,施工图设计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
运输厅关于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内交发
﹝
2018﹞237 号)文件批复。招标人为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项目建设管
理办公室及施工承包人,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车购税和专项债券。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沥青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3.3.2 项目概况
本项目路线总体呈西北至东南走向,起点位于牙克石市巴林镇紫沟村,顺接
拟规划建设的国道
232 线博克图至紫沟段一级公路,经巴林镇、南木乡、哈拉苏
镇、大兴、卧牛河镇,终点止于扎兰屯市哈拉苏镇大兴村
,顺接已建成的国道 232
线大兴至金边壕段一级公路,主线全长
61.629 公里。
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行车速度
80 公里/小时,路基
国 道 2 3 2 线 紫 沟 至 大 兴 段 公 路 工 程 沥 青 采 购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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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
25.5 米。全线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涵设计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其
余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01-2014 执行。
3.3.3 标段划分:
本项目共划分为
3 个合同包,合同包名称:LQCG-1~ LQCG-3 标段,投标人
在投标文件中填写合同包号以此合同包号为准。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本项目
2 个
合同包投标,最多可以中
2 个合同包。
3.3.4 预计采购数量与供货位置:
合同包号
施工标段
重交沥青
(
90 号 A 级)
SBS 成品
改性沥青
交货地点(工地拌合站)
数量(吨)
数量(吨)
LQCG-1
ZDZCB-1
760
5500
K4+300 左侧沥青拌合站
LQCG-2
ZDZCB-2
521
5493
K30+100 右侧 900 米处沥青拌合站
LQCG-3
ZDZCB-3
941
5337
K46+820 左侧 500 米处沥青拌合站
注:① 性能指标执行《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 F40-2004)及本招标文件中技术
要求;
② 采购数量为设计数量,最终结算以实际用量为准;③ 交货地点(工地拌合站)发生变化时,价格不予调整。
3.3.5 供货期:供应期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至本项目路面工程结束(具体供
应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3.3.6 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综合评估法”。3.3.7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 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3.8 评标办法详见招标公告附件。3.3.9 本公告中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3.3 其他要求)内容为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0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北京时间,
下 同 ) , 通 过 请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
(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
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国 道 2 3 2 线 紫 沟 至 大 兴 段 公 路 工 程 沥 青 采 购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6 -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投
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
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呼伦贝
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 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交通运输工程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北路
62 号
联 系 人:蒙女士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内蒙古路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金悦中心第
S2 号楼 1 层 122 号
联 系 人:李志伟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行业监管: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北路
62 号
联 系 人:魏先生
国 道 2 3 2 线 紫 沟 至 大 兴 段 公 路 工 程 沥 青 采 购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7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9.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 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
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
工具下载地址:【请点击下载】
10.3 、 开 标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地 址 :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投标操作须知
2026-08-28
国 道 2 3 2 线 紫 沟 至 大 兴 段 公 路 工 程 沥 青 采 购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8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国 道 2 3 2 线 紫 沟 至 大 兴 段 公 路 工 程 沥 青 采 购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9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
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及施工
承包人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北路
62 号
联 系 人:蒙女士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内蒙古路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金悦中心第
S2 号楼 1 层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招标项目名称
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工程沥青采购招标
1.1.5
工程项目名称
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工程
1.2.1
资金来源
中央车购税和专项债券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1.3.2
供货期
供应期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至本项目路面工程结束(具体供应时间以
招标人通知为准)。
1.3.3
交货地点
合同包号
交货地点(工地拌合站)
LQCG-1
K4+300 左侧沥青拌合站
LQCG-2
K30+100 右侧 900 米处沥青拌合站
LQCG-3
K46+820 左侧 500 米处沥青拌合站
备注:交货地点(工地拌合站)发生变化时,价格不予调整。
1.3.4
质量标准
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
誉
资质要求: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其他要求:
/
1.4.2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资质;
1.4.3
投标人不得存
在的其他关联
情形
/
国 道 2 3 2 线 紫 沟 至 大 兴 段 公 路 工 程 沥 青 采 购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10 -
条款
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4.4
投标人不得存
在的其他不良
状况或不良信
用记录
/
1.9.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的工程:
。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
1.11
偏差
允许细微偏差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2.2.1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登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
”将要求澄清的问题向招标人提出。
2.2.2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通 过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以带编号的澄清文件的形式
发出招标文件澄清。
2.2.3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
无需确认,投标人应自行登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
交易系统中的
“答疑澄清文件领取”栏目中点击下载查看招标文件的澄
清文件。
2.3.1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以带编号的澄清文件的形式发
出招标文件修改。
2.3.2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
无需确认,投标人应自行登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
交易系统中的
“答疑澄清文件领取”栏目中点击下载查看招标文件的修
改文件。
3.1.1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带有编号的澄清文件。
3.2.1
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3.2.3
报价方式
■总价
□单价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本项目沥青采购最高投标限价详见下表。
合同包名称
沥青类型
数量
(吨)
单价最高投标限价
(元
/吨)
标段最高投
标限价(元)
LQCG-1
重交沥青(
90
号
A 级)
760
5731
41,486,060
SBS 成 品 改性沥青
5500
6751
LQCG-2
重交沥青(
90
号
A 级)
521
5739
40,122,699
国 道 2 3 2 线 紫 沟 至 大 兴 段 公 路 工 程 沥 青 采 购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11 -
条款
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SBS 成 品 改性沥青
5493
6760
LQCG-3
重交沥青(
90
号
A 级)
941
5748
41,524,347
SBS 成 品 改性沥青
5337
6767
注:投标人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单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总报价不得超
过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3.2.5
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求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固化分项报价表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
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分项报价表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
义。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固化分项报价表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分项
报价表中的投标单价及投标总价和投标函中投标单价和投标总价大写
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 要求,
40 万元/合同包。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方式:银行电汇、转账支票、金融机构保函或电
子保函
1、采用银行电汇或转账支票时,投标保证金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
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禁止投标人
从基本账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的投标保证
金。投标人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所投标段号。
注意事项:
(
1)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转入,
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的,后果自行承担。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在诚
信信息库中登记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确保诚信库中录入的基
本账户的正确,否则系统无法通过校验。
(
2)每个标段对应一个子账户,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必须转入标
段对应的子账户中,否则保证金缴纳无效。
(
3)投标人缴纳完成后可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本标
段【工作台】
-【保证金查询】-【子账号缴纳到账查询】-【查询】按
钮查询保证金是否缴纳成功。
2、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点击投标项目确认投标保函选择对应标段。
(
2)点击电子保函申请,选择对应标段点击申请进入页面,进入电
子保函申请平台完善信息后点击提交订单。
(
3)支付保费后投保成功,可在系统页面查看到保函信息,视同已
经购买投标电子保函。
(
4)电子保函办理网址及流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保函
办理平台:
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financeplatform-
web/finance/index 在本标段【工作台】-【保证金查询】-【保函办
国 道 2 3 2 线 紫 沟 至 大 兴 段 公 路 工 程 沥 青 采 购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12 -
条款
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理查询】
-【立即申请】按钮跳转到工程保函系统中办理投标担保保
函。
3、采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
投标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的金融机构保函,金融机构
保函应由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开具,
保函的受益人应为招标人,保函内容应包括投标保证金金额、保函的
有效期限、保证的内容等。,保函出具日期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并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投标文件中提供保函彩色扫描件或彩
色复印件即可。注:①上述操作须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全部完成,请投标人充分考虑转账到款的延时,提早缴纳,以免耽误投标工作。
②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
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③由于交易系统尚未完善投标保证金模块,目前不能采用银行电
汇、转账支票形式,待系统完善后再采用该方式。□不要求
3.4.3
投标保证金的
利息计算原则
(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
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3.4.4
其他可以不予
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
/
3.5
资格审查资料
的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2023 年度~2025 年度;
3.5.3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情况的
时间要求
2021 年 8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合同书签订时间为准
3.6.1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他规定:招投标过程中,如发生《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
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
2011〕797 号)“第十
八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
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
相应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
库管理办法》(内交发〔
2020〕26 号)“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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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13 -
条款
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评标过程中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
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招标人应当从专家库中按照原
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
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所述情况时,招标人将按上述
规定执行。
6.3.2
评标委员会推
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
3 个并标明顺序。
7.1
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媒介。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 。
7.4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是
■否
7.5
中标通知书和
中标结果通知
书发出的形式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书面形式
中标结果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中标结果网上公告形式
7.6
中标结果公告
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
7.7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担保金额:
10%签约合同价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电汇、转账支票或金融机构保函。(
1)若采用银行电汇或转账支票,履约保证金须由中标人账户一次性
汇入或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招标人到账时间为准);
(
2)若采用金融机构保函履约担保形式,金融机构保函应由有资格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开具,保函的受益人应
为招标人,保函内容应包括投标保证金金额、保函的有效期限、保证的内容等。保函开具日期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
并在签订合同书之前。注:如提交履约保证金期间有法定节假日,中标人需充分考虑法定节
假日休息原因,如因法定节假日影响中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不要求
8.5.1
监督部门
同招标公告
9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
□否■是,具体要求: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
(
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登录网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点击右下方操作手册下载。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操作手册中相关章节。
(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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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14 -
条款
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
的全部责任。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2
补充: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财务审计报告中附件除外)复印件均指彩色
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10.3
补充:(
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的
费率计算标准由中标单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
改价格〔
2015〕299 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金额按照下表规定的费率标准,
以中标总价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低于
1 万元的按 1 万元收取,超出 1 万元的按标准收取。
10.4
补充:
货物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投标人根据自己管理水平和其对风险的预测和决策能
力,全面考虑投保,其所确定投标的保险费由投标人承担和支付,并包含在投标人所
报单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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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附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要求)
合同段编号
资格要求
所有合同包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
力。
(
1)具有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沥青制造商
(包括国产沥青制造商的销售公司或销售分公司)或代理商(包括国内沥青制
造商的代理商、进口沥青制造商的国内代理商、进口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
司或其代理商、
SBS 成品改性沥青生产商);
(
2)如投标人提供的沥青为进口沥青,则须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或进出口经营许可证,进口沥青必须有合法的进出口手续,投标文件中应当提
供以下佐证资料:沥青出口国的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商检单等;进口国
的原始报关单、海运提单等;
(
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国产沥青制造商提供)。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要求)
合同段编号
财务要求
所有合同包
无
注:本次招标不设置财务最低要求。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
合同段编号
业绩要求
所有合同包
无
注:本次招标不设置业绩最低要求。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合同段编号
信誉最低要求
所有合同包
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
1.4.4款要求,本附录无新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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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路面施工用沥青进行采购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供货期、交货地点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供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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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
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
4)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
的材料投标;
(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
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5)在
“信用中国”网站(http:/ 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
http:/ 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6)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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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
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
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材料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材料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
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
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1.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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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
偏差。
1.11.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
1)供货组织计划不够完善;
(
2)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
容的偏差。
1.11.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
1)对于本章第 1.11.3 项(1)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
中酌情扣分。
(
2)对于本章第 1.11.3 项(2)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
进行澄清。
1.11.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及供
货组织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2)投标人须知;
(
3)评标办法;
(
4)合同条款及格式;
(
5)供货要求;
(
6)投标文件格式;
(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
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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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
时间不足
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
章第
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己购
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
足
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
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以书
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
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
1)投标函;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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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授权委托书;
(
4)投标保证金;
(
5)资格审查资料;
(
6)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
7)供货组织计划;
(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
1)投标函;
(
2)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
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
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 本项目招标采用固化分项报价表,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填写分项报价
表中各细目报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分项报价表的编制,确定投标单价及投标总
价,将填写完成的分项报价表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分项报价表中填入报价
的细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分项报价表其他细目的报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
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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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
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
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
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
式和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
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
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
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如下:
(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日期的前一日;
(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
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
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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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资格审查表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以下证明材料:
(
1)投标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①;
(
3)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或电子证书)的复印件(国产沥青制
造商提供);
(
4)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信息)的网
页截图复印件。
(
5)如投标人为沥青制造商(包括国产沥青制造商的销售公司或销售分公司)
的授权代理商,还应附沥青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有效期内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或电子证书)的复印件。
(
6)如投标人为进口沥青中国销售公司的授权代理商,还应附进口沥青中国
销售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
口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除网页截图复印件)还应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5.2 “近年财务状况”可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的复印件,具体年
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
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可附合同书的复印件,如合同书中相关信
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业绩加分项要求,则投标人还应
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如投标人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
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业绩加分项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或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
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
(银发〔2019〕41 号),对于已经取消基本账
户
开户许可证的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该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
理
系统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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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由投标人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
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前述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
图可以由投标人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代替。
3.5.5 投标人还须附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投标人未
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
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
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
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
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
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
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
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
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
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
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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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
1)编制软件要求: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带的“投标
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
2)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字(或签名)之处,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应将法定代表人签名制作成电
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位置,或在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中,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
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将代理人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名图片
粘贴在代理人签字的位置。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使用
CA 数字
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
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3)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要求: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
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
求出具,并按照上述第(
2)条要求签字盖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
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七章“投
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4) 联合体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
(
5)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支持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6)技术文件编制方式:明标。
3.7.4 采用电子招投标,不适用。3.7.5 按系统要求上传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整本”
与“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整本”节点上传的资料是否编制页码由投标人自行
选择。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按发包人要求的份数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如需要)
3.7.6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
”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
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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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
2 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包含投标文件第一
个信封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和
2 个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分别为投标文件
第一个信封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
系统”提供的操作手册或教程。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逾期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
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
文件,并按照本章的第
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
的加密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后
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招
标人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
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在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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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
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在线参加。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在线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应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
“投标
人解密
”流程开始后的 30 分钟内使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
件进行远程解密。因投标人网络或电源不稳定、未按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
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
规定时间内未解密,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招标人原因或交易平台发生
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
投标人在使用交易系统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前,须确保使用的电脑及网络
环境正常,须认真阅读办事指南、系统操作手册、各类注意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使
用规定,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可至交易系统网站下载。投标人在使用
CA 数
字证书登录及进行相关操作前,须安装
“内蒙古自治区 CA 及电子签章互通驱动”,
可至交易中心网站《新点驱动(内蒙古互通版)》。
如本项目多个标段或多个项目同时开标,请投标单位在电脑前耐心等待依次
开标不得离开,因投标单位不在电脑前而错过解密、确认报价等环节所造成的一
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
1)等待开标
(
2)查看投标人
(
3)技术标解密
(
4)技术标导入
(
5)技术标唱标
(
6)参数抽取(如需要)
(
7)技术标开标结束
开标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况,应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
1)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
2)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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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注:若
开标系统有更新,以更新后开标程序为准
5.2.2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且在开标系统内上传投标文件,故电子投标
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无须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
1)经济标等待开标;
(
2)公布通过单位;
(
3)经济标解密;
(
4)经济标导入;
(
5)经济标唱标;
(
6)经济标开标结束;
(
7)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以交易系统中“开
标一览表”的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宣读其投标报价。若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发现以下
任一情况,应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
1)未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
2)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解密;
(
3)未在开标一览表上填写投标总价;
(
4)开标一览表上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系统提出
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
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系统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
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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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
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
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公示内容包括:
(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质量要求和供货期的响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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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
3)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
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
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
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
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
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
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
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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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
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
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
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
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
还应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
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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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
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
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
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
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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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
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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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以开标系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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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递交至
(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
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
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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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①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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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详见开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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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 标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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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所有合同包)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
标
方
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
2)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3)按系统显示上传投标文件时间在前的投标人优先;
2.1.12.1.3
形
式
评
审
与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合同包名称、澄清文件编号(如
有)、供货期;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c.投标人提供的制造商(或销售公司)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d.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书的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
后。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
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
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或转账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电子保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d.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交,保函的实质性内容、开具保函
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且符合要求。
(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且符合要求。
(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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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11)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开标,未出现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5.2.1 项第(3)
目所列相应情形。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
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合同包名称、澄清文件编号(如
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c.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的出具日期同日或其
之后。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
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第二个信封签署人应与第一个信封签署人一致)
(
3)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4)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
5)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
7)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开标,未出现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5.2.4 项规定的
任一情形。
(
8)未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适用于国产沥青制造商)。
(
2)投标人的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投标人的财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4)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
(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续 上 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财务能力:
10 分
业绩:
15 分
供货组织计划:
25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50 分
2.2.2
评标基准
价计算方
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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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包含
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
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2.2.3
评标价的
偏差率计
算公式
偏差率
=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4 位小数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分因素及权
重分值
评分标准
2.2.4
(
1)
财务能力
(
10 分)
近三年年平均营业收入每有
400 万元的加 2.5 分,不足 400 万元的
不加分,本项最多加
10 分。
2.2.4
(
2)
业绩(
15 分)
近
5 年(2021 年 8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书签订时间为准)
为国内公路项目供应道路石油沥青或
SBS 成品改性沥青合计数量每
提供
5000 吨加 3 分,不足 5000 吨的不加分,本项最多加 15 分。
2.2.4
(
3)
供货组织计划
(
25 分)
①沥青生产技术难点及关键工艺论述先进合理的,得
1.8-3 分;
②沥青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所采取的对策和预控方法先
进合理的,得
2.4-4 分;
③供货方案(包括物流要素(运输、配送和服务等)、供应组织)
与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的,得
1.8-3 分;
④产品质量保证、储存说明和售后服务先进合理的,得
1.8-3 分;
⑤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环境保护体系与措施先进合理的,
得
1.8-3 分;
⑥供货进度计划与措施先进合理的,得
1.8-3 分;
⑦资金配备与使用计划及人员配备情况先进合理的,得
1.8-3 分;
⑧沥青质量及性能指标稳定性的保证措施先进合理的,得
1.8-3 分。
2.2.4
(
4)
投标报价
(
50 分)
投标报价得分按照下面规定计算: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
D 时得满分(50 分),每高于 D 一个百分
点扣
0.02 分,每低于 D 一个百分点扣 0.01 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用公式表示如下:
E
D
D
D
F
F
100
/
/
1
1
式中:
D=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取整数),D1=投标人的投标
价,
F=50,F1=投标价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四舍五入),
若
D1 D,则 E=0.02;若 D1 < D,则 E=0.01。
注:各评分因素(评标价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
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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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
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
1)财务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3)供货组织计划: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4)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
1)财务能力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3)供货组织计划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4)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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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
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
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
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财务能力部分计算出得
分
A;
(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B;
(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供货组织计划部分计算
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二位
"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
”投标人须
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
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
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
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本项目招标采用招标人提供的固化分项报价表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
单的,无须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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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
算出得分
D。投标报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四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
3.5.2 投标人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D。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
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
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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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
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
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
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
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招标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
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
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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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
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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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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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
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材料质
量标准的详细描述、供货组织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1.1.1.6 技术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技术要求”的文件。1.1.1.7 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质量标
准的详细描述。
1.1.1.8 供货组织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供货组织计划。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
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
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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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
方的金额。
1.1.4 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
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
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1.1.7 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
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
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1.1.8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
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1.9 工程
1.1.9.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使用合同材料的工程。1.1.9.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
在场所。
1.1.10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
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1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
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2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3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
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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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合同书;
(
2)中标通知书;
(
3)投标函;
(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
5)专用合同条款;
(
6)通用合同条款;
(
7)技术要求;
(
8)分项报价表;
(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
10)供货组织计划;
(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
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
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
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
面形式进行联络。
1.5.2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
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
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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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
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
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
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
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
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和(或)义务。
1.8 知识产权
1.8.1 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
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8.2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
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
用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9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
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
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技术要求、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供货组织计划等合同
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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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
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
12 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
整。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
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
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
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
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进度款。
3.2.2 进度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
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
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
95%:
(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
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
5)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结清款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
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 5%的结清款。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
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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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4.1 包装
4.1.1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
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
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
适宜保管。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4.2 标记
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
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4.2.2 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
地标注
“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
明危险品标志。
4.3 运输
4.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 7 日前,将
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
m3 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
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
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3.3 卖方在根据第 4.3.2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
和(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
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
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4 交付
4.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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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
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
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4.4.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
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
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
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
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 检验和验收
5.1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
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5.2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
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
验;
(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5.3 买方应在检验日期 3 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
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
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5.4 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
方各持一份。
5.5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
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
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6 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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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 3 个月内未安
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进度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
7 日内未
提出书面异议,则进度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进度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
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
验收证书。
5.8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
担的保证责任。
6. 相关服务
6.1 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
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
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6.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
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
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 质量保证期
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技术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
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
之日起
12 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
7.2 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
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
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7.3 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
方应在
7 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
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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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9. 保证
9.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9.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
规定。
9.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
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
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
9.4 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
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技术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9.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
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
9.6 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
消除缺陷。
10. 违约责任
10.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
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
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
=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迟延交付违约金
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10%。
10.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付款违约金
=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
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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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
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
同;
(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
到最低质量标准;
(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
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
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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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本项第
1.1.1.1 目细化为: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供货组织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删除本项第
1.1.1.5 目内容。
本项第
1.1.1.8 目细化为:
1.1.1.8 供货组织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供货组织计划(沥青供货服务计
划)。
补充
1.1.1.11 至 1.1.1.16 目:
1.1.1.11 完整的合同:合同由买卖双方签署的全部协议组成并取代其在合同
签订之前所有的相关沟通、谈判和协议(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的)。
1.1.1.12 修改:任何合同修改均须以双方指定代表签订、署明日期且直接针
对合同的书面修改书才有效。
1.1.1.13 无免责:在履行合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松懈、宽限、延迟、疏忽,
或在规定时间时对合同项下另一方带有偏见、影响或限制其权益,也不得违反合
同规定运作或持续违反合同规定;合同项下任何一方的权益的免除或补充必须由
指定代表签署书面协议,注明日期并确定豁免的程度。
1.1.1.14 废除:如合同的某些条款经明示无效或不再施行,不影响合同其他
条款和条件的有效性和实施。
1.1.1.15 通知:任何一方给对方有关合同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合同条
款中规定的地址。
“书面”意即以书面方式沟通,收据为凭。
1.1.1.16 通知生效时间:通知到达日或通知的生效日,以后到的为准。
1.1.2 合同当事人
本项第
1.1.2.2 目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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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土建标段承
包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本项第
1.1.2.3 目细化为:
1.1.2.3 卖方:指与招标人及买方签订合同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
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准许转让者。
1.1.7 相关服务
本项补充:相关服务还包括合同材料的装卸、运输、仓储、检验(含外委检
验)、验收等服务。
1.1.9 工程
第
1.1.9.1 目细化为:
1.1.9.1 工程: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工程。
第
1.1.9.2 项细化为: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工程施
工现场。
第
1.1.13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法控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地震裂度
7 度以上)、瘟疫、严重火灾、
水灾(指百年一映衬)、骚乱、暴动、战争、检疫隔离和禁运等。
本款补充第
1.1.14 项、1.1.15 项:
1.1.14 腐败行为:是指在采购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公职人员或其它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或引诱他人采取不正当及非法的手段,为自己和
/或他人牟取私利的行
为,包括: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品的行为。
1.1.15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进程或合同的执行而隐瞒事实从而对买
方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在投标截止之前或之后)旨在使投标
价格建立在人为的无竞争性的水平并使买方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得到利益的
串通行为。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细化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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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
料);
(
2)中标通知书;
(
3)投标函;
(
4)专用合同条款;
(
5)通用合同条款;
(
6)供货要求;
(
7)分项报价表;
(
8)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
9)供货组织计划(沥青供货服务计划);
(
10)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第
1.4.1 项约定为:
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及各业主单位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
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本款补充第
1.4.3 项:
1.4.3 买方在经业主同意后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在本合
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①运输或包装方法;
②卖方提供的相关服务。
如果上述变更引起卖方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上或时间上的增减,合同价格
或供货时间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合同也应做相应修改。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
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招标人及买方变更通知后的
28 天内提出。
3. 合同价格与支付3.1 合同价格
第
3.1.2 项约定为:
本项目实施期间沥青价差进行调整,调整原则如下:
a. 招标期信息价(即 2026 年 8 月,以下简称“招标信息价”)指“内蒙古自治
区交通运输厅
”官网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发布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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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指导价格信息的通知》中《呼伦贝尔市公路工程主要建筑
材料市场综合指导价格表》内的综合供应价格(不含增值税);
b. 供应期信息价(以下简称“供应期信息价”)指沥青供应期对应月份“内蒙古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官网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发布自
治区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指导价格信息的通知》中《呼伦贝尔市公路工程主要
建筑材料市场综合指导价格表》内的综合供应价格(不含增值税)。
(
2)调价原则:沥青供应期内,当供应期信息价格与招标期信息价格相比波
动幅度在±
5%(含±5%)范围内时,由买方或卖方各担风险,沥青价格不予调
整。 波动幅度超出±
5%范围时,买方仅对价格超出±5%部分调差,并同步调整
税金,因价差调整所引起的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不予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
沥青材料,其数量按买方复核后实际使用需调差的沥青数量进行计算。
在调整期内,卖方未按买方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供货的(非卖方原因造
成供应期顺延的除外),当沥青价格上涨时买方将不予调整,当沥青价格下跌时
买方将据实予以调整。
本款补充第
3.1.3 至 3.1.5 项:
3.1.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受施工理论用量和实际用量差别的影响,买方有权对
分项报价表中规定的预估沥青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并以实际用量为准作最终结
算,卖方不得因此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实质性改变。
3.1.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有可能对交货地点做适当调整,合同价格不予
变更。
3.1.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将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需要,对预计的供货时
间做适当调整,卖方必须执行,这种调整和执行不应导致合同价格发生变化并不
作为索赔的依据。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本款第
3.2.1 项细化为:
预付款:不适用。
本款第
3.2.2 约定为:
3.2.2.1 数量验收
沥青运至交货地点后,采用称重法,以沥青净重计量;计量地点由买方确定,
计量结果须经卖方、买方和监理工程师(含总监理工程师)联合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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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 进度款支付
买方在收到卖方交货合格沥青至少
1500 吨为一批次进行支付,每一批次为连
续不断交货的总量,或买卖双方根据买方实际计量情况推后支付。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
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
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
95%:进度款支付买方在收到卖方交货合格沥青至少
1500 吨为一批次进行支付,每一批次为连续不断交货的总量,或买卖双方根据买方实际计量情况推后支付。施工单位(土建承包人)确认签收后并出具验收单,
由招标人(建管办)代为支付合同价款。
(
1)表明沥青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
(
2)卖方或买方要求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质量合格证书或质量检验报告;
(
3)原产地证明;
(
4)装运通知;
(
5)经买方核备后的数量验收单。
买方必须在沥青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同时或在其之前收到上述单据。否则,卖
方应承担后来发生的任何费用。
第
3.2.3 项细化为:
3.2.3 结清款: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
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结清款。
4.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 包装
第
4.1.2 项约定为:
4.1.2 本项目采购的沥青要求散装或储罐方式,沥青运输要求采用汽车或火车
沥青专用槽车,最终运送至交货地点(工地拌合站)的沥青储罐内。
4.3 运输
第
4.3.1 项细化为:
4.3.1 卖方应负责将沥青运送至招标人及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能力应能
满足买方的施工需要。沥青运输要求采用汽车或火车沥青专用槽车运输,专车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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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严禁运输沥青以外的物品,卖方可自行运输或委托承运人运输,自行选择运
输路线将沥青运送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能力应能满足买方的施工需要。
货前物流过程的一切风险或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第
4.3.2 项细化为:
4.3.2 卖方应在沥青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号、制造商、沥青品牌、数量、
批次、运输方式、启运地、启运日期、预计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等通知买方,并
在沥青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第
4.3.3 项细化为:
4.3.3 卖方在根据第 4.3.2 项进行通知时,还应将沥青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
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4 交付
第
4.4.1 项约定为:
4.4.1 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交货地点将沥青交付给买方,
买方对卖方交付的沥青的数量、质量检验与验收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在合同执行
过程中,买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需要,可对供货时间、批次和交货地点做适当调
整,卖方必须执行。这种调整和执行不改变合同价格并不作为索赔的依据。
第
4.4.3 项细化为:
4.4.3 卖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应向买方提供沥青存储须知、沥青使用指导书、售
后服务及相关的技术文件,买方如果发现提供的相关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
发现卖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
5.检验和验收
本条约定为:
详见第五章
“供货要求”。
6.相关服务
第
6.1 款细化为:
6.1 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配备相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为买方提供服
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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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卖方承担。
补充第
6.3 至 6.5 款:
6.3 买方人员因工作需要入驻在卖方的办公场所,卖方均须无条件提供食宿
和交通服务。
6.4 本项目货物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卖方根据自己管理水平和其对风险
的预测和决策能力,全面考虑投保,其所确定保险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买方
不另行支付。
6.5 如果审计部门对该采购项目进行延伸审计,卖方应允许审计部门审查与
实施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具体相关服务要求详见第五章
“供货要求”。
7. 质量保证期
第
7.1 款约定为:
沥 青的 质 量保 证 期自 最 后 一批 沥 青验 收 合格 之 日起 至 本项 目 路面 工 程结 束
止。
8. 履约保证金
本条细化为: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买方扣留结清款时失效,买方将履约
保证金退还给卖方。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买方接受卖方出具的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但必须按买方要求的格式出
具且保函失效日期应至少为计划交工日期及以上。如遇特殊情况,卖方出具的履
约保函在买方支付最后一批进度款之前已失效,卖方须在该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
买方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否则,买方有权停止一切支付。
9. 保证
本条补充
9.7 至 9.15 款:
9.7 卖方保证本项目不进行分包;9.8 卖方保证,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
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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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卖方保证在沥青供应过程中,若出现供需矛盾时,由卖方申请,经买方
同意后,卖方可供应品质优于中标产品的沥青,所涉及的各类费用均同原中标货
物。
9.10 本项目不提供预付款,为保证路面施工期内沥青供应持续稳定,卖方应
具有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并考虑提前对基质沥青进行预储存。卖方须在签订合
同后
7 天内将沥青采购和供应计划报至买方备案,经买方认可后,卖方应提前考
虑预储存,预储存期间的一切责任均由卖方承担,沥青供应到买方指定地点并经
验收合格后方视为合格货物。自第一批沥青入库到最后一批沥青出库止,不得混
存非本合同的任何其它沥青。
9.11 卖方保证当沥青供应至合同包预估数量的 80%时,卖方必须主动和监理
单位、买方沟通详细的供货计划,确保沥青供应数量与实际用量吻合,否则引起
的后果由卖方承担。
9.12 卖方保证,在供货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买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卖方说
明缺陷的性质及现象,卖方收到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合同要求弥补
这些缺陷。
9.13 卖方保证,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未能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合同要
求弥补缺陷,买方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应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且对
买方根据合同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不产生任何影响。
9.14 卖方保证,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买方采购计划进行供货,如
果卖方遇到延期交货或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服务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有关
延期的事实及其原因以及大致延期时间。
9.15 卖方保证,如某个合同包卖方存在本条款第 10.5、10.6 款违约情形时,
且买方将此合同包剩余部分或全部沥青改由第三方供应时,此部分沥青价格将按
承担供应的卖方对应合同包的沥青价格测算并考虑运距差进行运费调整,将测算
的价格作为上述沥青新的沥青价格。如新的沥青价格超出原有合同包沥青价格,
则原合同包卖方应承担此部分沥青价差。
10. 违约责任
第
10.2 款细化为:
10.2 除合同条款规定不可抗力且取得买方同意延期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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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外,卖方延期交货或不按规定完成相关服务应按被收取误期赔偿费。误期赔
偿费按下述规定收取: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任何或全部沥青或提供服务,买方将在
不损害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总价中扣减一笔对延迟交货或未提供服务
的误期赔偿金,金额为每天合同总价的
0.1%。直到卖方实际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扣减的最高金额按
30%计算。一旦达到规定的最高百分比,买方即可根据合同条
款
“第 11 条合同的解除”考虑终止合同。
第
10.3 款细化为:
10.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不适用。
补充第
10.4 至 10.8 款:
10.4 在供货过程中如遇到买方支付不及时、推后支付的情况,卖方不得影响
工程施工进度,如因卖方原因(停止供货或供货不及时)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
卖方负全部责任。
10.5 若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批准的延长期限内提供部分或
全部沥青服务,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改由本次招标其他合同包卖方供
货或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与未交货沥青类似的沥青。原合同包卖方应
承担购买上述类似沥青所付出的超出费用,而且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
部分。
10.6 若卖方在供货履约过程中现场抽检出现一个月连续两次质量问题,买方
有权终止合同,改由本次招标其他合同包卖方或其他具有供货实力的企业供货,
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10.7 如果因不可抗力致使卖方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在不可抗
力影响的范围内,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不应被没收,误期赔偿费也不应承担,合同
也不应被终止。
10.8 如发生不可抗力,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上述情况及其原因。
除非有买方的书面指示,卖方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且应
寻找其它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可行的替代方案履行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延续超过
90 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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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11.合同的解除
本条约定为:
有下述情形之一,买方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
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
1)卖方未能按买方采购计划或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未能在买方批准
的延长期限内提供合同义务的;
(
2)卖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
3)卖方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
4)沥青未能达到质量标准;
(
5)卖方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
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买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
6)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7)买方认为卖方及其制造商、分包商在本合同采购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
腐败或欺诈行为。
12. 争议的解决
本款细化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
协商解决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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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业主方名称)与第
合同包 (施工标段承包人名称)(以
下简称
“买方”)为获得
(项目名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
“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标,
三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合同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中标通知书;
(
2)投标函;
(
3)专用合同条款;
(
4)通用合同条款;
(
5)供货要求;
(
6)分项报价表;
(
7)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
8)供货组织计划;
(
9)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
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施工标段对应沥青合同包签约合同价(以卖方中标价及施工标段对应沥青
数量测算):人民币(大写)
(
¥
)。
4.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姓名:
。(后附项目负责人委任书格式,
签订合同时一并提供)
5. 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6. 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7. 本合同书一式 份,合同三方各执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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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 方:
(盖单位章)
卖 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业
主: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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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70 -
项目负责人委任书
致:
(中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名) 为
(项目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供应进度、售后服务、质量
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卖
方: (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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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71 -
附件二
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
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招标人名称)接受
(中标人
名称)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采购招标项
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中标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
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买方支付最后一批
进度款后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
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中标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
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人名称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注:
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履约保函的格式与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
不得更改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若中标人不能按上述担保有效期出具履约保函的,该保函亦可采用固定有效期,其
内容可修改为:
“本担保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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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第五章
供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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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一、 供货要求
1.供货清单
序号
细目
数据
一
沥青
1
沥青名称
重交沥青(
90 号 A 级)、SBS 成品改性沥青
2
规格
/型号
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规定的技术要求
3
包装方式
散装
4
交货地点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5
预期采购数量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6
分期使用计划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二
服务
7
加工
沥青质量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规定的验收标准
8
运输
沥青制造厂(或口岸
/或中间站点)沥青储库至交货地点的运输
9
装卸
由制造商(或口岸
/或中间站点)沥青储库罐装入槽车由槽车卸
入交货地点(或中间站点)
10
储存
供应过程中沥青接卸
—仓储—升温—检验—出库
11
配送
由沥青制造厂(或口岸
/或中间站点)沥青储库配送到交货地点
12
质量检验与售后服务
供应过程中卖方和(或)第三方提供的质量检验与售后服务
13
结算
货款结算与单据的提供
2.说明
(
1)表中列出所需沥青品牌、数量、交货地点、交货预期时间及服务范围等
要素,合同履行中须完成本表所列出的内容,但不限于此内容,有关沥青的详细
技术要求详见本章规定。
(
2)表中所列的数量为估算数量,只是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
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结算与支付应以实际验收的数量和合同单价结算支付金
额。
(
3)表中列明的交货地点只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
有可能对交货地点做适当调整,交货地点的调整不改变合同价格,且这种调整不
应作为索赔的依据。
(
4)表中列明的交货时间以月为期限,只是预计的交货时间,作为投标的共
同基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或买方指定的施工单位将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
需要,做适当调整,卖方必须执行。当需要调整月需求计划时,买方或买方指定
的施工单位将在卖方装运前
15天书面通知卖方。这种调整和执行不改变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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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74 -
并不作为索赔的依据。
(
5)卖方应合理确定沥青采购计划,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和供
应计划报至买方备案,经买方认可后应按此计划抓紧实施,卖方须保证根据工程
需要沥青随时可以从仓库中调运。买方将不定期对沥青采购、运输和存储情况进
行检查,卖方必须无条件地为此提供配合。
(
6)SBS成品改性沥青生产要求
SBS成品改性沥青必须为卖方工厂改性加工的SBS成品改性沥青,且直接运
送至工地拌和站。
(
7)计量
重交沥青(
90号A级)及SBS成品改性沥青在本项目沿线相应工地拌合站交货,
交货计量采用称重法,以沥青净重计量。计量地点由买方确定,计量结果须经卖
方、监理工程师(含总监理工程师及驻地监理工程师)、买方或买方指定的施工
单位联合签认。
(
8)包装采用散装方式。
(
9)性能指标执行《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及本
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
(
10)卖方提供重交沥青(90 号 A 级)及 SBS 成品改性沥青存储须知、沥
青使用指导书、售后服务等。
二
.技术要求
1.重交沥青(90 号 A 级)技术要求
结合本项目气候特点与设计文件,按照《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沥青指标要求见下表:
重交沥青(
90 号 A 级)指标技术要求
检验项目
单位
技术指标
试验方法
针入度(
25℃,5s,100g)
0.1mm
80-100
T0604
针入度指数
PI
/
-1.5~+1.0
T0604
软化点(
R&B),不小于
℃
44
T0606
60℃动力粘度,不小于
Pa·S
140
T0620
10℃延度,不小于
cm
30
T0605
15℃延度,不小于
c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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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蜡含量(蒸馏法),不大于
%
2.2
T0615
闪点,不小于
℃
245
T0611
溶解度(三氯乙烯),不小于
%
99.5
T0607
密度(
15℃)
g/cm3
实测记录
T0603
TFOT(或 RTFOT)后残留物
质量变化,不大于
%
±0.8
T0610
针入度比(
25℃,5s,100g),不小于
%
57
T0604
残留延度(
10℃),不小于
cm
8
T0605
注:①检测依据及试验方法执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
试验规程》(
JTG 3410-2025)。
②技术指标最终应以路面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技术报告中参数为准。
2.SBS 成品改性沥青技术要求
根据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
SBS 成品改性沥青〔基质沥青采用重交沥青(90
号
A 级)〕指标应满足《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SBS(I-C 级)技术要求,
部分指标满足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结合本项目气候特点,本项目用
SBS 成品改
性沥青指标要求见下表。
SBS 成品改性沥青指标技术要求
检验项目
单位
技术指标
针入度(
25℃,5s,100g)
0.1mm
30~60
针入度指数
PI,不小于
/
0
延度(
5℃),5cm/min,不小于
cm
20
软化点(
R&B)(℃),不小于
℃
60
60℃动力粘度,不小于
Pa·S
5000
135℃动力粘度,不大于
Pa·S
3
闪点,不小于
℃
230
溶解度,不小于
%
99
弹性恢复(
25℃),不小于
%
75
贮存稳定性离析,
48h 软化点差,不大于
℃
2.5
TFOT(或 RTFOT)后残留物
质量变化,不大于
%
±1.0
残留针入度比,不小于
%
65
残留延度(
5℃),不小于,
cm
15
注:技术指标最终应以路面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技术报告中参数为准。
三
.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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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交沥青(90 号 A 级)质量检验与验收
(一)检验标准与方法
检验标准:执行本章规定的重交沥青(
90号A级)技术要求。检验结果应满
足本章规定的重交沥青(
90号A级)技术要求的规定。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
试验规程》
JTG 3410-2025规定的取样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或外委检验。
(二)交货检验
(
1)每车(罐)沥青都应附制造厂的每批出厂证明和出厂检验报告及沥青原
产地证书,同时说明装运批次、数量、装运日期和装运地。
(
2)在沥青到达交货地点卸车前,买方或买方指定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逐车无偿对沥青进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检验,检验合格卸车。如不合格,买
方或买方指定的施工单位应迅速书面通知卖方说明缺陷的性质及现象,并拒绝收
货,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沥青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三)批量检验
本章重交沥青(
90 号 A 级)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沥青交货中买方
和监理工程师以
100~200 吨为一批次(不替代施工单位自检)或按买方和监理
工程师调整后的检验频率,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沥青及
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JTG 3410-2025 规定的取样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或外委检
验,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如不合格,买方或买方指定的施工单位应迅速书面通
知卖方说明缺陷的性质及现象,并拒绝收货,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沥青并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四)质量证明文件
每批合格重交沥青(
90 号 A 级)都应附卖方的出库质量检验报告,同时标明
出厂批次、数量、装运日期、加工地和运输车辆车牌号等信息。
2.SBS 成品改性沥青质量检验与验收
(一)技术标准
SBS 成品改性沥青和生产 SBS 成品改性沥青的基质沥青检验应按《公路工程
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JTG 3410-2025),《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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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范》(
JTG F40-2004)等规范、标准进行取样和检验,检验结果必须满足招标文
件本章规定的
A 级 90 号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和本章规定的 SBS 成品改性沥青
技术要求。
(二)质量检验
(
1)交货检验
在
SBS 成品改性沥青交货前,买方或买方指定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逐
车对
SBS 成品改性沥青进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三大指标及运动黏度检验(或
买方和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检验的项目),检验合格,同时有卖方随车产品合格
证书或质量检验报告做为质量保证,如某一指标检验不合格,买方或买方指定的
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迅速书面通知卖方说明缺陷的性质及现象,并拒绝收货。
取样及检验方法依据《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JTG 3410-2025)
进行。
(
2)批量检验
在
SBS 成品改性沥青供应过程中,卖方、买方和监理工程师对成品 SBS 成
品改性沥青每
500~1000 吨为一批次(或按买方和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另一检验频
率)进行联合取样检验(不替代买方自检),检验项目为本章
SBS 成品改性沥青
技术要求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取样和检验方法依据《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
料试验规程》(
JTG 3410-2025)进行,检验结果应满足本章 SBS 成品改性沥青
技术要求的规定,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如不合格,买方或买方指定的施工单位
和监理工程师应迅速书面通知卖方说明缺陷的性质及现象,并拒绝该批次
SBS 成
品改性沥青交货,由此引起或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联合取样时买方应
对每批次
SBS 成品改性沥青留样,作为质量争议的备检样品。
(
3)争议与责任检验
在
SBS 成品改性沥青使用过程中,如果买方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入拌和场的
SBS 成品改性沥青质量有疑议时,卖方、买方和监理工程师可随时对 SBS 成品改
性沥 青进行 联合 取样 并送至 交通 运输 部批 准的 综合 甲级 级别的 检测 机构 进行 检
验,检验项目为本章
SBS 成品改性沥青技术要求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取样和检
验方法依据《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JTG 3410-2025)进行,
检验结果满足本章
SBS 成品改性沥青技术要求的规定。如不合格,买方和监理工
程师应迅速书面通知卖方说明缺陷的性质及现象,并将该批次
SBS 成品改性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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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卖方,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合格,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联合取样时
买方或买方指定的施工单位应对该批次
SBS 成品改性沥青留样,作为质量争议的
备检样品。
(三)质量证明文件
每批合格
SBS 成品改性沥青都应附卖方的出厂产品合格证或出厂质量检验报
告,在上述单证中同时标明出厂批次、数量、装运日期、加工地和运输车辆车牌
号等信息。
3.责任及争议检验
(
1)沥青技术指标不符合本次招标技术标准要求的,原则上按退货处理,如
果仅有一项非关键指标不合格且买方同意使用的,则买方予以扣款,最高可扣减
一半的货款。
(
2)买方保留因沥青质量不合格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损失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
3)在交货检验和批量(或随机抽样)检验中,若发生质量争议,买卖双方
和监理工程师应联合对有争议沥青进行取样,送至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综合甲级级
别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同时不免除卖方
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所有责任;若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
4)买方安排的检验,卖方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检验样品。供货中买卖
双方应每车留样备检。
四
.其他要求
重交沥青(
90 号 A 级)到场后 3 天内主要指标衰减后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
求。否则将按照不合格材料处理。
五、相关服务要求
1. 运输要求
(
1)卖方应负责将沥青运送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能力应能满足买方
的施工需要。卖方须为每一辆运输车辆配备实时定位软件,记录运输轨迹和运输
时间。卖方运输前将车辆实时定位软件权限交付买方,保证买方能够实时掌握每
辆车辆运输情况。首先,车辆定位系统应具备高精度定位能力,能够实时显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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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的具体位置信息。其次,监控系统需要能够实时跟踪车辆的行驶状态,包括速
度、行驶方向、停车时间等。同时,为了保障运输的安全性,监控系统还应具备
防盗报警功能。
(
2)运输工具使用汽车或火车专用沥青槽车,专车专用,严禁运输本采购沥
青以外的物品,保证沥青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品质变化。
(
3)货前物流过程的一切风险或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2. 储存要求
(
1)中标后,卖方需提前准备重交沥青(90号A级)和SBS成品改性沥青,
并派人管理。自第一批沥青入库到最后一批沥青出库止,不得混存非本合同的任
何其它沥青。
(
2)卖方应合理确定沥青采购计划,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采购计划报至买
方备案,经买方认可后应按此计划抓紧实施。买方将不定期对沥青采购、运输和
存储情况进行检查,卖方必须无条件地为此提供配合。
(
3)卖方须保证根据工程需要沥青可以随时调运。
3. 技术文件
投标人在合同执行中应提供以下质量证明文件和资料:
(
1)沥青制造工艺
(
2)质量证明文件
(
3)质量保证措施
(
4)运输组织方式
(
5)施工注意事项及使用要求
4. 技术支持
在合同执行期间,卖方应提供沥青的有关技术支持资料,如对沥青的运输、
储存温度进行指导,提供粘温曲线、拌和、摊铺、碾压温度和存储及使用说明书
以及施工注意事项及使用说明等。有关费用应包含在卖方报价中,买方不另行支
付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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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80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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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81 -
招标编号:
E*开通会员可解锁*8260200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国道
232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工程沥青采购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第
合同包】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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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82 -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七、供货组织计划
八、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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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83 -
一、投标函
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及施工承包人:
1.我方已仔细研究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工程沥青采购第
合同包
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澄清文件第
号至第
号),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供货期:
。
3.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3)授权委托书;
(
4)投标保证金;
(
5)资格审查资料;
(
6)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
7)供货组织计划;
(
8)其他资料。
4.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5.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6.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7.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
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项目联系人电话(手机号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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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盖章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 3.7.3 项要求;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并在投标
截止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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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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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
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工程沥青采购第
合同包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及盖章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 3.7.3 项要求;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3.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并在投标截止日期
同日或在其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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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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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此提供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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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87 -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电
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员工人数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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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近年财务状况
投标人情况说明
备注
近三年的年平均营业额
万元。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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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材料名称
规格和型号
项目名称
买方名称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备注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2. 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
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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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项
目
投标人情况说明
(
1)是否被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是
□否
(2)是否被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
或者吊销执照?
□是
□否
(3)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
能力的情形?
□是
□否
( 4 )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中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附查询网页截图)
□是
□否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或 中 国 执 行
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中是否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附查询网页截图)
□是
□否
(
6)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是否有行
贿犯罪行为?
□是
□否
(7)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
形
□是
□否
注:
1.投标人应逐条说明本表中其信誉情况。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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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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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造商(或销售公司)授权书
一、制造商(包括国产沥青制造商的销售公司或销售分公司)投标时不需要提供;二、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为国产沥青制造商(包括国产沥青制造商的销售公司或销售分公
司)的授权代理商时,授权书须包含以下内容:
(
1)国产沥青制造商的名称、营业地点、授权沥青品牌、规格/型号、原产
地(需说明基质沥青原产地及生产加工地)、沥青的生产能力。
(
2)代理商的名称、营业地点。
(
3)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
4)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本授权书是针对本项目所投合同包出具的唯一授权。
2、投标人为进口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时,授权书须包含以下内容:(
1)进口沥青制造商的名称、营业地点、授权沥青品牌、规格/型号、原产
地(需说明基质沥青原产地生产加工地)、沥青生产能力。
(
2)中国销售公司的名称、营业地点。
(
3)进口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
4)进口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本授权书是针对中国销售公司的年度授权或针对
本项目所投合同包出具的唯一授权。
3、投标人为进口沥青制造商的国内代理商时,授权书须包含以下内容:(
1)进口沥青制造商的名称、营业地点、授权沥青品牌、规格/型号、原产
地(需说明基质沥青原产地及生产加工地)、沥青生产能力。
(
2)代理商的名称、营业地点。
(
3)进口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
4)进口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本授权书是针对本项目所投合同包出具的唯一授
权。
4、投标人为进口沥青中国销售公司的授权代理商时,授权书须包含以下内
容:
(
1)进口沥青制造商对中国销售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 进口沥青制造商的名称、营业地点、授权沥青品牌、规格
/型号、原产地
(需说明基质沥青原产地及生产加工地)、沥青生产能力。
② 中国销售公司的名称、营业地点。③ 进口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④ 进口沥青制造商要明确允许中国销售公司再次授权代理商。(
2)进口沥青中国销售公司对授权代理商出具的授权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 进口沥青制造商的名称、营业地点。② 中国销售公司的名称、营业地点、授权沥青品牌、规格
/型号。
③ 代理商的名称、营业地点。④ 进口沥青中国销售公司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
任。
⑤ 进口沥青中国销售公司要明确本授权书是针对本项目所投合同包出具的
唯一授权。三、授权书必须由授权方法定代表人(销售分公司授权的指分公司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还应有明确的查询电话,并保证在工作日畅通。四、如授权书为进口沥青制造商出具,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须将其授权书译成中文,并保证其真实性。五、投标文件中附授权书复印件,原件投标人留存,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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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投标沥青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沥青生产(供应)的历史、加工工艺方案。
(
2)沥青生产(供应)能力的描述。
(
3)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对投标沥青指标技术要求进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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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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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供货组织计划
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沥青供货服务计划(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300页以内)。
(
1)沥青生产技术难点及关键工艺论述;
(
2)沥青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所采取的对策和预控方法;
(
3)供货方案(包括物流要素(运输、配送和服务等)、供应组织)与技术
措施;
(
4)产品质量保证、储存说明和售后服务;
(
5)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环境保护体系与措施;
(
6)供货进度计划与措施;
(
7)资金配备与使用计划及人员配备情况;
(
8)沥青质量及性能指标稳定性的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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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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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资料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规定,提供下
列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
(
1)沥青出口国的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商检单(质检报告和量检报告),
进口国的原始报关单、海运提单等。(进口沥青提供)
(
2)道路运输企业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须
同时提供双方的合同书或意向书。
(
3)如上述证明材料为外文,应附有中文释义。
2、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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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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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E*开通会员可解锁*8260200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国道
232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工程沥青采购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报价文件)
【第
合同包】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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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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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分项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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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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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及施工承包人:
1.我方已仔细研究国道
232 线紫沟至大兴段公路工程沥青采购第
合同包
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澄清文件第
号至第
号)后,我们愿意以人民币
(大写)
元(
¥
)的投标总报价,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合
同约定履行义务。
2、在合同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
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项目联系人电话(手机号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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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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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附件中自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