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4.78MW非自然人
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PC+O)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W*开通会员可解锁*90801
标段编号:W*开通会员可解锁*9*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 标 人:鄂伦春自治旗沃野良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呼伦贝尔信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日 期: 2026 年 9 月 9 日
温 馨 提 示
招投标期间请您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1.在阅读招标文件时,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问题或有不足之处时,请及时提出。在此
我单位表示感谢。
2.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涂黑加粗的文字,并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做出响应,以免出现
不必要的错误。
3.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 前 统 一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伦 贝 尔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
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4.建议各投标人将自己的评审所需原件扫描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谢谢配
合。
5.本次招标实行电子版招投标,中标前不需要纸质版投标文件。
6.重要说明
①投标人应在投标登记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
系统(新系统)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
南进行。
②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不
对公告中资质、条件和能力等要求进行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是否满足要求,否则出现
任何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以评标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为准。
③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新点软件公司
联系。技术支持:*开通会员可解锁*;CA 锁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④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
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册),投标人报名以及投标文件上传地
址: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⑤
开
标
地
点
为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系
统
,
地
址
: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⑥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开标过程
中如有问题请咨询:*开通会员可解锁*。各投标人严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如在规
定时间内发生问题及时联系招标代理公司或后台技术人员(技术支持:*开通会员可解锁*),
如超规定时间无法解密,导致无法唱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55
第六章 图纸 .....................................................156
第七章 发包人要求 ...............................................15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65
第一卷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https://ggzyjy.nmg.gov.cn
/msym/hlbrsggzyjyw)上发布的公告。
7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鄂伦春自治旗沃野良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君和庄园二期5号楼117室
联系人:刘峥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呼伦贝尔信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登喜路家园 6-101 室
联系人:安春艳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项目名称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4.78MW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
1.1.4
标段名称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4.78MW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
(PC+O)
1.1.5
建设地点
鄂伦春自治旗乌鲁布铁镇毛家铺村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总投资2427.05万元,资金来源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常态化帮扶资
金及公司自有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
项目概况
该项目拟建于鄂伦春自治旗乌鲁布铁镇毛家铺村83户农户院落内,
是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工程。总装机容量交流侧为4.78MW,直
流侧为5.9508MWp。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采用采购、施工、运营和维护总承包(PC+O)模式实施
,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采购(P):本项目全部光伏组件、组串式逆变器、箱式变压
器、10kV 预制开关站、SVG 无功补偿、高低压电缆、光伏支架、桩
基、接地、监控系统、一二次设备、安防消防、送出线路全部设备
材料采购、运输、仓储、检测验收;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及可研推荐
N 型 725Wp 双面双玻组件、34° 固定镀锌支架、预应力混凝土管
桩基础等技术标准供货,设备参数需与可研、初步设计设计参数保
3
持一致。
②施工(C):83 户院落光伏支架桩基、支架安装、组件铺设
、直流线缆敷设、户内低压汇集、箱变基础及安装、10kV 开关站土
建与设备安装、场内高低压电缆敷设、9km 10kV 送出线路架设、防
雷接地、场区围栏、场内道路、消防安防、监控通信、水土保持、
文明施工、高寒防冻配套工程、系统调试、涉网试验、并网验收全
流程施工;同步完成农户院落场地协调、现场清理、施工恢复,满
足高寒冻土地区施工规范要求。
③运营(O):项目并网后 25 年全周期电站运维,包含日常巡
检、组件清洗、设备检修、故障处置、功率预测、AGC/AVC 调度配
合、电量统计、收益台账管理、农户及村集体收益公示、安全管理
、环保运维、档案留存,按照可研、初设利益分配机制配合旗政府
完成光伏帮扶收益分配工作。
④配套服务:报审、临时接入及拆除、电网接入对接、质监安
监报验、竣、验收、档案移交、质保维修、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缺陷
修复、25 年运维备品备件储备、人员培训、消纳优化配套措施实施
等全部 PC+O 一体化工作以及项目建设完成后 25 年运营及维护工
作(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以上建设规模及工作内容
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部分调整,最终以审定的设计施工图、工程
量清单确定的规模和内容为准。
1.3.2
计划工期及运营维护
期要求(工期)
计划开工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计划完工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共计:77日历天
计划建设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前项目全部竣工并正常投入使用;
运营维护期:25年
(注:上述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以签订
施工合同时约定为准)
1.3.3
工程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并确保通过并网
发电验收,光伏发电站中的所有设备和部件,应符合国家及国网公
司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运营维护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运营、维护标准。满足
招标人相关要求。
4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
有相应的能力并具备以下资格:须同时具备①+②资质并在人员、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①采购、施工资质:具有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②运营维
护资质:具有国家能源局(或相关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且许可类别中的承装类、承修
类、承试类均须达到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由①、②组成的联合体。
以上证书在有效期内。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
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中相关
规定,如提供新证书的,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自行确认以上资质
要求。)
(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注册证专业二
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且具备有效期内的建安 B 类安全考核合
格证;(提供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承诺内容应明确:拟派项目经理
当前未负责任何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且若本项目中标,在本项
目工期内(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不得再在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兼任项目经理或类似职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提供 2026 年 5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 1 个月在投标企业缴纳的社
保证明)。
(4)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否则均按投标资格无效认定;
(6)信用查询: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
案件当事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5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自行在
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授权牵头方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
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且承担、采购、施工、运营维
护的单位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内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不得在本项目 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
体投标;
(3)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注明牵头人及各
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为联合体将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不
涉及)成果补偿
不补偿
1.9.1
踏勘
不组织,投标人如需踏勘,请自行踏勘,费用自理。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
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
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
的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发出,所有获
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最新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否则电子投标
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1
分包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
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
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
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变更公告(如有)、澄清及答疑文件(如有)、附件(电子招标系
统生成的招标文件正文之外的附件)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日前。
形式: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
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登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
6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投标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09: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的时间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 发布时间为
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
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
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的时间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 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
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资料
评标阶段对投标文件作出的答疑、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
3.2.4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
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的计算方法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20490716.91元
投标报价中不能出现特殊符号,如“000,000 .00 元”中“,”号
不能出现在报价中。
本次招标含运营内容,但不需要报价,运营费用在合同中双方
另行约定。
投标人的总报价及各分项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报
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标报价高于最高
投标限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80%的,或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投
标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在投
标报价部分做出相应的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否决投标处
理。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招标人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投标文件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作无效标处理,不
再参加评审。
2、竣工结算价以审价部门或建设单位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单位结算审
定后出具的竣工结算价为付款依据。
3、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正文。
3.3.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7
3.4.1
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00000.00元
开具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必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financeplatform-
web/finance/index)全程在线开具电子保函。电子保函需在投标保
证金有效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未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将
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开标系统未显示已出函的将视为放弃投
标或无效投标。
投标人应对其提交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注:1.本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可以采用“虚拟
子账户”形式,也可以采用电子银行保函形式、电子保险保函形式、
电子担保保函形式,但应当符合银监会、银行的有关规定,同时确
保相关凭证具备法律效力。(以上未详尽的保证金缴纳形式的,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附言请注明工程名称(若内容较多,可以简写)
3.递交保证金时一定要核对保证金账号,否则造成的后果投标企业
自己承担。
4.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指定账户(以
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禁止投标人从基本账
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从基本账户绑定的结算卡
转出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的投标保证金。
5.投标保证金请登录系统后获取专属于本单位的保证金虚拟子账号
并按照要求缴纳,缴纳成功后请即时登录系统查询缴纳状态,
特别提醒:提供电子银行保函、电子保险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的投标
人同时应附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担保费的银行支付证明,未提供
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6. 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3.5.2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近3年,2023年-2025年,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详见评标办法中财务
状况评审项自行提供。
8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近3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过的类似工程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
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不允许
3.7.2
编制报价和工程量清
单人员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中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的人员须具备建设工程造价
员或二级造价师及以上资格。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在指
定签字或盖章位置签署(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由本人亲笔签
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电子
锁内有法人签字的,可用电子锁内签字加盖在指定签字位置。
(3)编制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人员要求: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
)可将造价人员(编制投标文件中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的人员须
具备造价员或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亲笔签字及造价人
员执业印章扫描并粘贴至所需盖章及签字位置。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盖章和(或)签字的投标
文件格式内容以外,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均可只由联合体牵头方盖章
和(或)签字。如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盖章和(或)
签字,此处按给定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和(或)签字即可,不对
联合体除牵头方以外成员单位使用CA 数字证书盖章和(或)签字作
出强制性要求。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
具(内蒙古)”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在内蒙古 自治 区呼
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投标人系统内上
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注:1、开标仪式结束后,需提交胶装成册后的纸质“投标文件”1
正2副(“投标文件”必须与上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文档投标
内容一致,正副本可以直接打印软件版内带章投标文件,以上文件
必须胶装成册),送至或邮寄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指定地点(
9
邮费自理)。
注:2、其他地区CA 证书是否能跟呼伦贝尔地区全面互通,请提前
与第三方数字认证服务企业确认,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否则因此原因导致影响投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注:3.《关于全区统一工程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在使用新系统前,应认真阅读《全区统一工程交易
电子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下载网址为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内蒙古自治区呼
伦贝尔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操作指南)。新系统使用的投
标文件制作工具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请注
意和原系统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区别使用。否则因此原因导致影响
投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应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提
交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
予受理。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无论投标人中标与否,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4.2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
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被拒绝或按
无效投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
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汇出或转出的;
(4)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予以密封、装订的;
(7)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工程量清单报价、施工组织
设计暗标格式编制要求),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
;
(8)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上限的;
(9)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
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
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0)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或授权委托人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到场的;
(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13)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
求的;
(14)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5)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作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
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6)投标文件中未清晰标明投标单位全称、账户、账号的。
(17)项目负责人未在投标单位注册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职称证
书的除外);
(18)投标文件中有调价函的。
(19) 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部分单项报价之和与投标总报价不一致
的;
(20)投标人被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中认定相互串通投标的有
以下几种情形: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在本次活
动中不同公司使用同一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
清单部分);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1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1)其他法律法规等阐明的。
(22)电子招投标否定投标条款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
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
e.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
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f.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
序列号相同,或者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
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
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
g.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
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h.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
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
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i.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
12
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
加开标会议
5.2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远程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应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
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相
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登录网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点击操作手册下载。
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512-58188511、*开通会员可解锁*。
1.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
、确认报价、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
2.如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后30分
钟内未能完成解密的,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
其投标文件。因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原因影响
解密进程时,招标人可根据现场投标情况延长解密时间;
3.如一个项目中的多个标段同时开标,请投标人在电脑前耐心等待
依次开标,中途不得离开,因投标人不在电脑前而错过解密、确认
报价等环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人在使用系统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前,须确保使用的电脑
及网络环境正常,须认真阅读办事指南、系统操作手册、各类注意
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
5.其他:按照交易平台呈现的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
评标专家组成形式: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
条和第十条规定;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自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5人及招标人自行委派2人。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不超过三名候选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
标公告发布的相同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 日。
13
7.4.1
履约担保
①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转账方式或保函、保证担保、保险、汇
票和本票等非现金方式。
②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
③履约担保递交的时间:签订合同前。
中标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递交:
a.采用电汇转账形式的由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
定账户,详细汇款账户签订合同前另行给定。采用非现金方式的交
由招标人审查合格。
b.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为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
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开具。保函中需注明“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
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 日历天
内无条件见索即付,无须招标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c.采用保证担保、保险的,保单中需注明“在本担保(保险)有效
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时,我
方在收到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
日历天内无条件见索即付,无须招标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D.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时,担保公司须在国内注册并具有合法资
格,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的担保机构。
④中标单位提交的履约担保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视为无效履约
担保。
⑤履约担保有效期由合同约定。
7.4.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
(一)工程的类别,与本工程相似的类别;
(二)工程的结构类型,与本工程相似的结构类型;
(三)工程的使用功能,与本工程相似的使用功能;
(四)工程的规模,与本工程相近的规模;
(五)其他因素,与本工程类似因素的描述;
14
(六)类似项目业绩包含光伏类项目业绩。
101.2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以往招投标和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被相关部门给予处罚、处分的情形。
10.2 “暗标”评审
方案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
☑采用暗标,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
计及运维方案(暗标)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运维方案。
注意事项:
1、施工组织设计及运维方案(技术暗标部分)暗标封面内容为:采
用招标文件给定的统一封面;
2、施工组织设计及运维方案编制说明和编制要求无须编制施工组织
设计及运维方案中。不编制目录、页码、页眉、页脚,统一按照封
面+正文。
10.3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
,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不要求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
10.5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
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
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6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
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7投标人参加开标会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远程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
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登录网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点击操作手册下载。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解密
成功或解密时间(投标人解密时间为各标段开标后30分钟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解
15
密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截止后由招标人批量解密。
注:根据《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
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
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请各投标人提前做好系统前期准备,以
免影响投标,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8 项目合同的签订
签订施工、运营合同时,中标单位必须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签订
。若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按要求按时到场签订施工合同,即视为违约,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
重新招标。
10.9 特别说明
10.9.1
1.标段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所报标段招标控制价,有意扰乱市场的,经查后严肃处理。
3.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两家单位共用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视为串通投
标,其所投的全部标段按无效标处理。
10.9.2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科学合理、简洁明晰,杜绝重复冗余现象发生。本项目投标文件技术
部分不超过 1000 页。
10.10 中标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应当在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发
布。
10.11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
解。
10.12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3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
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
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16
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
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
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4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参照原内工建协【2022】34号文件下浮收取,具体金额在合
同中已载明,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10.15
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如上传的 word 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准,或与招
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交易指南、下载中心、通知公告”中
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应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
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
诉讼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如因投标人原因未附的,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
标候选人资格)。
10.16
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合同中另行约定支付。
10.17
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编制在投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根据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审,投标人
应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
应责任。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0.18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后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国家及地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规定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否则视为放弃中标。
10.19
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如上传的 word/pdf 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准,或
与招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
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17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及运营维护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8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本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3)被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取消本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
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有串通投标、违
法分包不良记录的。
注:投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承诺(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近三年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
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19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
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
程项目交易系统”,在“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
人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
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
的投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中标企业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施工,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
程项目范围内不包含的专业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工程及主要材料
、设备采购,须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招标或采购。
1.11.2 工程总承包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本工程不允许偏离。
20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发包人要求及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8)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
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
(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
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
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的,并且澄
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
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
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以书面
21
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
1.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
(5)投标保证金;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
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施工限制
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工程具体特点,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工程结算时按照现行的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现行预算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文件等规定计算
工程造价。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
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22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7 计价原则:
1)签约合同价即中标单位的中标价;
2)补充签约合同价格:在审计部门或建设单位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价格为补充
合同价格。
3)竣工结算价:以审计部门或建设单位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单位结算审定后出具的竣工
结算价为付款依据。
3.2.8 计价依据:
3.2.8.1 工程预算编制依据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现行预
算定额及相应的计算规范和配套文件、工程造价管理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等相关规定
和文件。
3.2.8.2 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项不适用)
为满足勘察设计和规范所要求的全部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配合服务等
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费(各阶段勘察、岩土、测量、成果文件等)、设计费
(方案及深化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施工期间变更、竣工图
编制、施工现场服务等)等全部费用。
3.2.8.3 工程建安费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工程所涉及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即设计范围内所有建筑安装工程费
(包括但不限于光伏基础、光伏组件、输电电缆、通信及监控电缆、电气设备、监控系统
、临建及措施工程等其他配套设施等和工程设备、施工材料、功能配套设备、形象建设配
套设备等材料设备采购)。
(2)投标人应将完成该工程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纳入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费及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的费用:
A、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应采取的全部措施费用。
B、投标人施工的临时设施等用地费用。
C、材料及半成品的下车、堆放、仓储保管及二次转运至安装地点等全部费用。
D、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及半成品运输施工便道的措施费及保证公路干道的畅通的措
施所发生的费用。
E、在施工中保护施工区域及两侧的建(构)筑物,各种市政设施(电杆、广告牌、通
讯设施、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措施费用。
F、办理环卫、噪音、防尘等相关手续的费用。
G、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
H、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
保护工作。
23
I、土石方运输和取土回填料的采购及自开挖点运至相关部门批准的弃土场地的全部费
用。
J、施工所涉及的道路及其它设施的拆除费用。
K、在整个合同期间为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现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现场办
公室、休息室、会议室)及工程实施中的办公场所及设施费用,满足办公需要。
(3)投标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
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投标报价中还应包括以下风险费用:
A、劳务、材料和及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的风险;
B、由于渣场位置变化引起费用变化的风险;
C、因非承包方原因(如外界阻工、重大设计变更等)造成停工的风险;
D、因外界阻工或设计变更而产生局部窝工的风险费;
E、招标人提供的地勘资料及现场实际情况差异产生的风险费用。
F、投标人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3.2.9 如有相关要求,根据招标人确认实施(经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编制工程预算。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后,按审定后的施工图纸、内蒙
古现行的预算编制依据编制预算报送评审单位评审。建设单位可要求在不降低标准和改变
方案的前提下完成优化设计,在审计部门或建设单位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价格的基
础上按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填报的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的价格做
为补充合同价格。(本项不适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
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
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
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
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做无效标处理,评
24
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
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
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评审要求执行。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
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
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
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
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
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要
求。投标文件应尽量
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电子投标文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25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
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
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4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被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从投标人基
本帐户汇出或转出的;
(4)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姓名
处必须由法人亲笔签名,未按此规定签署的为无效;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予以密封、装订的;
26
(7)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
模糊,无法辨认的;
(8)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上限的;
(9)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
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除外);
(10)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或授权委托人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到场的(未进行远程开标解密和法定
其他情形);
(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质
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13)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求的;
(14)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5)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
实质性要求的。
(16)投标文件中未清晰标明投标人全称、账户、账号的。
(17)项目经理未在投标人注册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职称证书的除外);
(18)投标文件中有调价函的。
(19)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部分单项报价之和与投标总报价不一致的;
(20)投标人被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中认定相互串通投标的有以下几种
情形: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在本次活动中不同公
司使用同一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27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1)其他法律法规及须知前附表等阐明的。
(22)技术部分(暗标)未按规定要求编制。
5. 开标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
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
互环节。
各投标人严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生问题及时联系项目
负责人或后台技术人员,如超规定时间无法解密,导致无法唱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30 分钟,超时未解密的或解
密不成功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提取投标保证金递交名单;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流程开标、唱标、开标结果
确认;
(4)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开标过程
中及时提出,直至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
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28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回避评标的情形。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
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29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少于3 家,如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投标具有竞争性
,可以继续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可否决所有投标,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
标。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0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
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
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及投诉的处理
9.5.1 异议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章第7.2 款内容有异议的,按给定的异议函范本和异议
函制作要求提出,异议函范本和异议函制作要求后附,未按上述要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
理。
9.5.2 投诉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开标、
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本章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的回复不满意后,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的规定进行。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3)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出投诉的主体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
31
(5)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
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
明文件。已向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异议或投诉的
,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电子招标投标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
投标人进场后须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允许,中标
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更换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和要求。
13、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按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招标人要求设置。
未经招标人允许,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更换人员必须符
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要求。
32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施工总承包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一)唱标记录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如果
有)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33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
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
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
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4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35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
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 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
)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36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37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
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因采用电子评标,附表一至附表六相关内容由系统内自动生成,以上附表以系统
内为准。
.
38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装(修、试)电力设
施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
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
须符合)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施工企
业需提供)
基本账户开户许
可证或基本账户
存款信息
具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
息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信用记录查询情
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1.3
响
应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9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性
评
审
标
准
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1、投标报价:40 分
2、施工组织设计(技术部分暗标):50 分
(1)运营方案:20 分
(2)施工方案:30 分
3、其他评分因素:1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
平均值×30%
①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投
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
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有效投标人
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计算);
②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有效投标人有
效报价的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计算公
式 A(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A1+A2+…
An)/n(An 为某有效投标报价,n 为有效个数。)
③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五家时去掉 K 个最高报价和
K 个最低报价,K 值的计算公式:k=(n-1)/5(n 为
40
有效个数,计算结果去尾取整),计算公式 A(有效
投 标 人 有 效 报 价 的 平 均 值 ) = ( A1+A2+ … A ( n-
2k))/(n-2k)(An 为某有效投标报价,n-2k 为
有效个数。)
注:以专家现场评标时有效投标人报价计算评标基
准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
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总体运营框架方
案(10 分)
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划完整(建设-运营-移交,光伏
电站项目设施的日常检测、改进、更新计划和方案
符合项目和行业要求),运营组织架构科学合理,
人员配置计划合理,培训与考核机制完善,方案逻
辑清晰,目标明确,与项目需求高度匹配,具有完
善的工艺运营管理制度及日常运营管理方案,方案
与项目实际情况结合较好,按程度得 0-10 分。
设备维护管理方
案(5 分)
制定完备且切实可行的设备检修制度与计划,检修
制度应涵盖设备检修的周期、流程、责任分工等要
素,检修计划需明确不同阶段、不同设备的具体检
修任务与时间安排。同时,应提供详尽完善的维修
维护方案,按科学合理、完备可行程度得 0-5 分。
运营
方案
评分
标准
(20
分)
机构设置与人员
配备(5 分)
制定的机构设置方案需具备高度的合理性与科学
性,结合项目特点与运营需求,光伏电站运维管理
机构方案、人员配备与管理方案合理,能胜任项目
运营维护工作、符合项目运营维护要求构建层次分
明、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运营管理组织架构。制
定的人员配置方案需充分满足本项目运营的各项要
求,按程度得 0-5 分;
2.2.4(1)
施工
方案
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5 分)
根据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
期和施工安全保障的针对性打分;合理可行得 5-3
41
分,基本可行得 2-1 分,不能满足要求,可行性不
强的不得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
措施(5 分)
根据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打
分;合理可行得 5-3 分,基本可行得 2-1 分,无此
项不得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
措施(5 分)
根据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有效、有针对性
打分;合理可行得 5-3 分,基本可行得 2-1 分,无
此项不得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
系与措施(5 分)
根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
性打分;合理可行得 5-3 分,基本可行得 2-1 分,
无此项不得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
措施(5 分)
根据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的合理、可靠、有效性打
分;合理可行得 5-3 分,基本可行得 2-1 分,无此
项不得分。
评分
标准
(30
分)
资源配备计划
(5 分)
资源配备计划(拟投入的设备、劳动力、资金等)
合理可行得 5-3 分,基本可行得 2-1 分,无此项不
得分。
2.2.4
(2)
投标
报价
评分
标准
(40
分)
投标报价(40
分)
投标报价满分 40 分,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 40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 1%扣 1 分;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减少 1%扣 1 分(不足
1%的按比例计算),最多扣 5 分。
2.2.4
(3)
其他
因素
评分
标准
(10
分)
类似项目业绩
(8 分)
投标单位提供近三年施工完成过一个类似本项目工
程(类似项目业绩指光伏类项目)得 2 分,满分 8
分。(属于政府财政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中标
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三项缺一不
可);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施工合
同和竣工验收报告(两项缺一不可);EPC 业绩和非
EPC 业绩均认可)。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签署的日期
42
为准。
财务状况(2 分
)
近 3 年,2023 年-2025 年的各种财务报表(经审计
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三年提供
齐全得 2 分,缺少或不提供不得分。新成立公司提
供成立至今即可得满分。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2
否决投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 B:废标条件
43
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
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
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
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44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
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
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投标函报价)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
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5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
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分因素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
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
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
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
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
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6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
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7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
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
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
和商务组(根据电子评标系统内实际情况确认)。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
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
48
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
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
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
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暗标编号按电子招投
标系统规定执行。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
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
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
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
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
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
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
,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
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
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
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签名。
49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
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
评标委员会开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形式评审。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2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
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
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
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
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
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4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50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
,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
部分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
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
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标明废标条款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评标委员
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
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
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
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3) 其他因素评审评审和评分;
(4) 汇总评分结果。
51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施工方案)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
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 A。
A4.2.2 编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
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A4.3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3.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
计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3.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
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B。
A4.4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
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
废标处理。
A4.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
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7 汇总评分结果
A4.7.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7.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
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52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评定分离项目不适用)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
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当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则优先推荐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报价也相
同时,
则优先推荐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也相同时,则
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投票决定,票数较多者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
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
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53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
、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
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
式且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
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
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
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
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
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54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A7.1 评标打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A7.2 评标得分一样的投标人,以报价得分高者为优。报价得分一样的投标人,以投标
报价低者为优。
A7.3 在评标中出现不同意见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少数服从
多数。
55
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
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的(如有)。
B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
B1.7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7 款规定参加(出席)开标会
的。
B1.8 对于公开招标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
B1.9 评标委员会认为各投标单位商务标、技术标有雷同的。
B2.0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B2.1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B2.2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有)
B2.3 技术方案采用“暗标”方式评审,评审委员会认定未能通过的
56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说明废标情况的
,应增加“废标情况说明表”格式,废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
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57
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D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第
3.2.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
定的办法。
D1.评审程序
D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
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D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
当废标的情形;
D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
(说明:(1)设有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时以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为基准设立下浮限度
。(2)既不设招标控制价又不设标底的,可以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设立下浮
限度。具体限度视工程所在地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在本附件中规定。但此处的下限仅作
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不得直接认定废标。)
D1.2 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结合清标成果,对各个投标价格和影响投标价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进
行分析,并修正其中任何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内容:
(1)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4)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5)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6)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58
(7) 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8) 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D1.3 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
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D1.4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结果,计算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
后所产生的最终差额,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D2.评审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
(1) 招标文件;
(2) 招标控制价;
(3) 施工组织设计;
(4) 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5)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有);
(6) 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
(8) 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9) 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
(10) 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文本为准,运营合同双方协商签订,
中标人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或履约保函,不得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中标工程)
60
GF-2020-0216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定
61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
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
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
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
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 条 一般约定,第 2 条
发包人,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 承包人,第 5 条 设计,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第 7 条 施工,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第 9 条 竣工试验,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 15 条 违约,第 16 条 合同解除,第 17 条 不可抗力,第 18 条 保险,第 19 条 索赔,
第 20 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
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
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
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62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
”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
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
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
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
务
63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
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
6. 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
大写) (¥ 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
写) (¥ 元);
64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
写) (¥ 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运营费用在合同中双方另行约定。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固定单价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
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
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65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66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
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
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
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
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
知书随
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
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
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
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
应数量等
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
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
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
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67
继受人。
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
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
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
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
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
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
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
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
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
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
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
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
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
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
68
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
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
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
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
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
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
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
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
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
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
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
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69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
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
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
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
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
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
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
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
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
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
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
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70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
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
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
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
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
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
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71
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 款[语言文字]
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第5.4 款[竣工文件]与第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
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
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
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
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 款[
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
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
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
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
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
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
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
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
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72
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
,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
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
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
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
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
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
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营、调试、维修、改造等
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
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
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
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
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
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
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
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
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
73
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
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
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
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
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
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
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
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
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
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
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
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
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 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74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
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营、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
、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
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
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
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
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
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
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
的工期。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
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
、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
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
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
75
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
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
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根据第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 款[职业健康]
和第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
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
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
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
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履行
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
同签订之日起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
。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
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
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
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
76
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
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
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
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
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
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
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
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
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
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
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
,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
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
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
发包人应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
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
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 款[商定
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
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
77
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
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
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
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 小时内未发出书
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
时,应按照第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
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
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
发出的通知后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
,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 天内
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
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 天内向另一方发
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
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
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
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
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
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
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78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
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
同的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
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
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
、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管理和
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
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
可靠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
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
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
(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
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
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
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9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
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
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
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
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 小时内向工程
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
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
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
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
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
80
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
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
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
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
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
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
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
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
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
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
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
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
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
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
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
过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
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
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
81
其同意。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
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
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
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
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
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
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
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
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
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
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
82
,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
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
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
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
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
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
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
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
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
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 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
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
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
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
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
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
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
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
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
83
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
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
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
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
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
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
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
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
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
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
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
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
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
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
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
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 条[变更与调
84
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
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
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
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
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
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
、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
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
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
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
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
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
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
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
务]和第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
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
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 款[竣工
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营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
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85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
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
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
按照第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
根据第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
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
、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
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
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
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
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
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10.2 款[单位/区段
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
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
照第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
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
除外。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
有其他实施作业:
86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
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
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
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
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
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
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
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 条[变更与调整]的
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
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
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
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
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
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
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
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
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
87
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
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
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
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
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
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
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
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
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
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
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
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
88
、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
样品后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
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
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
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
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
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
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
、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
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
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
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
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
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
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
89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
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
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
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
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
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
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
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
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
、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
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
90
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
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
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
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
验结果。
(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
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
换;
(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
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
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
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
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第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
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9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
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
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
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
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
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
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
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
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
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
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
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
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 款约定的时
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
92
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
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
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
、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
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
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
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
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
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
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
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
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
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
93
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
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
,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
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
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
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
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
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
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
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
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
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
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
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
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
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
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
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
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94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
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
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
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
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
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
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
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
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
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
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
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
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
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
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
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
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95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
、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
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
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
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
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
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
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
、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
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
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
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
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
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
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
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
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
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
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6
。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
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
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
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
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
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
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
,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
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
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
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
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
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
、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
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
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
务。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97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
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
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
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
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
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
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
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
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
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
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
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98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
、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
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
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
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
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 天内完成审批
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
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
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 款[
工期延误]、第8.8 款[工期提前]、第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
,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
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
99
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根据第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
、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
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
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
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
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
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
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
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
100
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
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
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
第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
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
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
,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
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
款延误的;
(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
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
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
工作]和第8.9.2 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
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
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
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
101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
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
、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
知发包人。
8.10.3 除第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
由责任方承担。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 款[竣工文
件]和第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
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
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
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
计划已
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
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 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
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
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
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
全运营,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
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
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
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
102
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
,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
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
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
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
到通知后的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
,并至少提前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
,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
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 款[缺陷和修补]修补
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
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
,则: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
第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
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
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
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
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
103
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 款[由
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
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
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
同意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
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 天内完成竣
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 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
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
104
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
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
照第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
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
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
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
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
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
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
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
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
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
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 天内
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
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5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
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
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
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
用
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
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
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
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
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
106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
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
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
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
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
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
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
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
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
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
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
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
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
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
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
107
,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
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
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
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
根据第9 条[竣工试验]或第12 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
。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
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
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
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
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
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
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
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
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
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
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108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
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
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
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
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
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
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
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
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
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 款[缺陷调查]的规定
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 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
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
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
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
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
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
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
109
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
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
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
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
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
,按第20 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
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
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 款[安全文明施工]、
第7.7 款[职业健康]或第7.8 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 款[承包人的
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
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
、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
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
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
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
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
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
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110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
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
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 项[变更估价]约
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
费率或价格;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
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
,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 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
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
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
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
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11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
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
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
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
,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
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发包人根据第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
(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
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
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
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
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
报价单的7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
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
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
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
由工程师按照第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
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112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
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
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
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
师按第3.6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
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
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
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
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
整合同价格:
(1)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
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
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113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
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
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
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
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
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
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
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单价合同,除根据第13 条[变更与调
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
整;
(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 款[法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
114
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
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
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
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 项[发包人违
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 天前提供预付
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
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
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
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
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
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根据第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第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115
5)根据第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根据第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
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
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
单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
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 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
,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
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
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 款[商定或确定]修
改付款计划表;
(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
,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16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
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单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
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
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 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
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
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
款计划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
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采用第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
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 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核
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
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
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
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后第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
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
117
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
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
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
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
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
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 项[竣工结算申请]及
第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
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 款[
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
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
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
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
下三种方式:
(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
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118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
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
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
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
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 天内不予
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
同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 天内,按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
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
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
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
理。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19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
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
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
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
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
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20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
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
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 天内采取了
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
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
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
度计划;
(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 天以上;(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
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
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
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
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
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
暂停工作超过182 天;
121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 天;
(10)工程师根据第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
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
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
及相关工作;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
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
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
及资料的备份;
(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
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
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 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
,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
122
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
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
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 天内采取了
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
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
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 天内
,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在第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3)发
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 款[开始工
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
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
发生
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
超过182 天的;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
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
、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
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
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123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
还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
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
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
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
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
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
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 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
124
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
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
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
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
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
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
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
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 天或累计超过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 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
当事人按照第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
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
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
而产生的损失;
125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
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
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
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
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
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
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
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
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
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26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
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
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
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19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
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
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
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
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
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
127
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
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工程师应按第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 天内
,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
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
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
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 天内,将索赔
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
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
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
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
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128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
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
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
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
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
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
指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
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
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
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
、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 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
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
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
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
129
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
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30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 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工程变更、
现场签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本项目全部建设内容。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
施工场地。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
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签订合同时约定。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包括联合体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
求;7.施工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价格清单);9.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
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13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发包人应当在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
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
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承包人应当在5 天内将与合同有
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
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承包人现场准备全套图纸和文件供发包人、监理及有关人
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
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
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营、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
、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
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
行通用合同条款。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签订合同
时另行约定。
第2 条发包人
132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5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
承包人自行解决,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完成运输,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满足工程需要。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第3 条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
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招标人主动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5)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
件;(7)。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对本工程设计、施工的质量、
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和检查(8)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和义务。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133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执行监理合同;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执行监理合同;工
程师权限:执行监理合同。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
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执行发包人要求。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执行发包人要求。
第4 条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对施工、采购、安装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文件
中出现的错误、遗留、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即使发包人做出了同意或批准
,承包人仍需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
①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
②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
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
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口头或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
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③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
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等的,发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支付10 万元的违约金。
④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设施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要求为其他承
包人提供分表接口的,承包人应予无条件同意。
⑤承包人应积极办理本工程所需的各种前期手续。
⑥承包人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施工场地
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由承包
人负责保护,若造成损害的或损失的由承办人承担赔偿责任。
⑦按照规定定期对建(构)筑物进行位移及沉降观测至质量保证期满,并承担相应的
费用。
134
⑧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根据国家现行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⑨承包人负责承担所承揽工程全部竣工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交付档案室)工作
。工程档案数字化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⑩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
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4.1.1 因正式送出线路建设进度可能导致本项目无法按期并网的,承包人应在本项目
具备并网条件后,负责实施临时接入工程,确保电站能够提前并网发电。
4.1.2.临时接入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临时接入方案的设计、报审及优化;
(2)临时接入电力线路(含电缆、架空线路)的全部材料采购、施工安装及调试;
(3)临时接入设备(含箱式变电站、变压器、开关柜等)的采购、租赁、安装及调试
;
(4)临时接入系统所需的全部电气试验、保护定值计算及备案工作;
(5)配合发包人开展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及高压供用电合同等并网手续的办理
;
(6)临时接入范围内全部施工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接入停电手续办理、工作
票办理、土地及租地协调等相关工作;
(7)临时接入及拆除过程中的停电协调;
(8)临时接入工程方案终止后的线路、设备拆除及场地生态环境恢复。
3.承包人应负责对接电网公司,办理临时接入相关报批报建手续,并确保临时接入工
程通过电网公司验收,具备送电条件。
4.临时接入工程所涉全部费用(含设计、设备、材料、施工、试验、协调、手续办理
及后续拆除恢复等)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若因正式送出线路建成需将临时接入改接至正式接入系统,承包人应配合完成改接
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执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应自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发包人签字确认,并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合同履行完毕后
返还。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135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
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执行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规定。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
现场时应先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书面意见,否则按旷工处理,每天罚款
10000 元,承包人还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执行项目合同,负责项目实施的计
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全面负责。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无重大原因不得更换,未经
许可随意更换或项目班子承诺人员拒不到场,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
并进行相关经济赔偿,且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对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将承
包人清退出场并且承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
通知之日起5 日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
的期限: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之日起5 日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无重大原因不得更换,未经许可随意更换或项
目班子承诺人员拒不到场,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并进行相关经济赔
偿,且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对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
承包人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工程
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136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人每次扣减 5000 元,承
包人还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关键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分包工作须经招标人同意确认。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执行联合体协议。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可自行踏勘,踏勘现场发生
的费用自理。除发包人的原因外,承包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第5 条设计(本项目为PO+C模式)施工采购安装及运营,不涉及勘察、设计内容。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根据发包人进度要求确定。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审查会议的相关费
用由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按发包人和主管部门要求。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
件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执行工程所在地
主管部门和发包人有关资料要求。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7
第6 条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承包人采购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时
需经发包人认可,所用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设备时,必须
经和发包方协商认可后方可采购,材料、设备的规格、标准不得低于图纸及招标要求。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执行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需要承包人
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经批准后的样品实物
进行“封样”。承包人报送的样品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各方共同签认后存于承包人现场“
材料封样间”,并粘贴封样标识牌,建立样品台帐。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需发包方定板封
样的
范围:暂估价材料、二次深化设计的材料;需变更的材料;图纸明确说明要求发包人
确定的材料;图纸中材料描述不具体的等。承包人进场须按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品牌和图
纸技术标准要求将工程材料设备报批计划及进场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施工单
位按报批计划要求,将材料样品提交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组织联合审批。发包人、监理
单位应完成联合审批。若未通过联合审批,施工单位须在3 日内重新提交材料样品审核。
1、封样结束,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进行订货及排产,保证
按时运至现场,并负责编制《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提交工程师。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材料、设备的到场时间。若材料、设备不能按计划到场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材料验收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查验。
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承包人应将进场材料、设备合格证、材质证明、数量等提交监
理单位,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承包人对照“封样”材料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
138
的或与封样有出入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及时清退现场并按照建设进度要求重新提交
合格的材料、设备,验收合格并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场。
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
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
5、工程材料、设备需要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并确保通过并网发电验收,光伏发
电站中的所有设备和部件,应符合国家及国网公司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运营维护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运营、维护标准。满足招标人相关要求。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按施工规范及发包人要求。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
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按有
关规定执行。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7 条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
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139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能够满足施工现场作业的最大合理使用范围。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
设施的费用,包括临时用电线路、设备,临时用水等。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发包人不提供。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7 日提供。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须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 号)、(人社部发【2021】65 号)、(国治欠办函【2021】
142号)、(内建市函【2022】87 号)、(内人社发[2022]92 号)、(内人社发[2022]93
号)文件及地方政府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并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执行。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执行。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临
时占地资料的时间要求:进场前一周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140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临时用水电正常用量
、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资料的时间。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现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及工程实施中的
办公场所及设施。
2、其他工作双方协商。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及发包人要求。
第8 条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执行发包人工期要求。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签订合
同时约定。
8.2 竣工日期(工期及运营维护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按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执行。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及发包人要求。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开工日期前7 天向监理人提交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应在收到后7 天内完成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及监理人、发包人要求。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执行监理人、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生效后5 日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报送。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要求。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应在收到后7 天内完成。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应在收到后7 天内完成。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和监理人、发包人要求。
8.7 工期延误
141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不可抗力情形除外),每延误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
人民币金额为: 5000 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 500 万元。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9 承包人须在规定工期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须进行方案优化的须在3 日内完成
优化设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损失,发包人有解除合同
的权利。(本条不适用)
第9 条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并按有关施工规范、规定
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并按有关施工规范、规定执行。
第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签订合同时约定。
10.3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执行
监理人、发包人要求。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有关工程各
项费用。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工程接收证书颁发7 天内。
142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执行监理人、发包人要求。
第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4 个月为止。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
之内到达,并立即组织修复。如承包人未按要求及时修复,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进行修复
,修复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
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
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工程质量保修书》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12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
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
、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人。
第13 条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
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
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
通知承包人
143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本工程为PC+O 工程总承包,因国家规范调整、不可
抗力引起的变更按实结算;
(2)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设计变更,应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承包人按照招标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图纸设
计的界面重复时,不能重复计算工程量。如设计图纸变更引起的工程量重复,变更工程量
应以变更前与变更后的差量调整计入。
(3)变更价款确定:发包人提出非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变更价款,按以下原则执行经
评审的预算,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①经评审的预算,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②经评审的预算,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按照
国家、部门及内蒙古现行的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重新确定工程综合单价。
③其他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和国家、部门及内蒙古现行的计价规范要求。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签订合同另行约定。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以实际发生内容(按招标人要求发生内容),以审计
部门或建设单位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单位结算审定后出具的竣工结算为付款依据。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第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固定单价。
144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
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工程费用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在审计部门或建设单位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价格
的基础上按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填报的投标报价。
2)竣工结算价:以审计部门或建设单位聘请的第三方审价单位结算审定后出具的竣工
结算价为付款依据。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执行国家、部门及
内蒙古现行的计价规范。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预付款担保形式: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进度
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及施工进展综合考量进行
支付,具体事宜在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天内
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执行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执行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45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下,质
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
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总价款的97%,剩余3%为工程
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第15 条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46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本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网呼伦贝尔市供电公司批复的接入方
案进行采购和施工,并保证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并网发电。如未能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并
网发电,中标方应按中标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赔付招标人,该违约金可直接抵扣工程款。
如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超出部分招标人有追偿权利。实际损失计算方式为依据国家发改
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
改价格〔2025〕136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事项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发生违约情况7 日内。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第16 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第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签订合同时另
行约定。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
付。
第18 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本项不适用)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保险所产
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
及复印件。保险金额不足以补偿损失的,承包人继续承担补偿责任。具体签订合同时约定
。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该保险费用。
147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该保险费用。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该保险费用。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第20 条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评审机构: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其他事项的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 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8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139
149
附件1 《发包人要求》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40
150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
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 程 ,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 具 体 保 修 的 内 容 ,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 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
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
,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
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151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
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52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53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
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运营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154
第二卷
15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
156
第六章
图纸(详见附件)
157
第七章
发包人要求
一、总则
1.1 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 4.78MW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PC+O);
2. 建设地点:鄂伦春自治旗乌鲁布铁镇毛家铺村 83 户农户宅基地院落内,利用农户闲置
庭院空地建设,不占用耕地、林地及生态保护红线;
3. 承包模式:PC+O 一体化(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
4. 发包人:鄂伦春自治旗沃野良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 承包人须完全遵照鄂发改字〔2026〕64 号可研批复、鄂发改字〔2026〕83 号初步设计
批复及全套初步设计文件、国家 / 行业现行标准、电网接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
伏管理细则(内能源发〔2025〕5 号)完成设备供货、土建、安装、调试、并网验收、25
年运维、质保、拆除回收全流程工作。
6. 本项目初设批复总概算 2427.05 万元;建设规模:交流侧 4.78MW,直流侧 5.9508MWp
,;计划开工 2026 年 10 月,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本项目属于
光伏帮扶工程,帮扶监测群众 478 人。本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量、技术做法实施过程中可
合理调整,最终以审定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1.2 适用规范标准
(一)国家通用光伏、电气、土建规范
1.《光伏发电站设计标准》GB 50797
‑2024;
2.《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GB/T 37526
‑2019;
3.《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4
‑2024;
4.《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T5352
‑201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5. 交直流接地、过电压、导体选择:GB/T50065、GB/T50064、DL/T5222;
6. 光伏施工、验收:GB50794、GB/T50796;
158
7. 建筑、钢结构、桩基、抗震:GB50009、GB50017、JGJ94、GB50011(2024 版);
8. 消防、防雷、电缆、通信、监控全套电力国标;
9. 光伏支架专项规范 NB/T 10115;光伏发电概算定额 NB/T32 系列。
(二)电网及地方政策文件
1.《国家电网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2018 修订)》;
2.《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617
‑2011;
3. 内蒙古内能源新能字〔2024〕33 号、内能源发〔2025〕5 号;
4. 电力交易、调度、涉网设备管理相关制度;
5. 国网呼伦贝尔 2026 年分布式电源可开放容量要求;
6.鄂伦春自治旗本地区季节性冻土标准冻深 2.80m,严格执行高寒冻土、风雪、环保、乡
村建设管理规定。
1.3 承包人总体责任
1. 全流程包干:全部设备材料采购、运输、仓储、土建基础、支架组件安装、高低压电缆
敷设、箱变 / 10kV 预制舱安装、SVG、监控、通信、送出线路施工、系统调试、电网联调
、并网验收、档案移交、25 年专业化运维、设备质保、到期组件 / 电气设备无害化拆除
回收;
2. 全过程满足高寒高纬(本项目勘察报告季节性冻土标准冻深 2.80m,工程设计 50 年一
遇雪压 0.5kN/㎡、风压 0.4kN/㎡)、林区村落民居环境,施工不得破坏农户房屋、院落
、植被;
3. 所有设备、材料、工艺必须满足可研及初步设计技术选型参数,不得降标、代换;如需
变更必须提交发包人 + 监理 + 电网三方书面审批;
4. 承担所有报建、电网接入评审、检测、试验、并网检测、环保水保、安全评价、验收相
关全部费用;
5. 完工移交竣工资料、设备合格证、检测报告、运维手册、电网验收文件等。
1.4 临时接入工程责任
159
1. 因正式送出线路建设进度可能导致本项目无法按期并网的,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具备并网
条件后,负责实施临时接入工程,确保电站能够提前并网发电。
2. 临时接入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临时接入方案的设计、报审及优化;
(2)临时接入电力线路(含电缆、架空线路)的全部材料采购、施工安装及调试;
(3)临时接入设备(含箱式变电站、变压器、开关柜等)的采购、租赁、安装及调试;
(4)临时接入系统所需的全部电气试验、保护定值计算及备案工作;
(5)配合发包人开展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及高压供用电合同等并网手续的办理;
(6)临时接入范围内全部施工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接入停电手续办理、工作票办
理、土地及租地协调等相关工作;
(7)临时接入及拆除过程中的停电协调;
(8)临时接入工程方案终止后的线路、设备拆除及场地生态环境恢复。
3. 承包人应负责对接电网公司,办理临时接入相关报批报建手续,并确保临时接入工程通
过电网公司验收,具备送电条件。
4. 临时接入工程所涉全部费用(含设计、设备、材料、施工、试验、协调、手续办理及后
续拆除恢复等)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 若因正式送出线路建成需将临时接入改接至正式接入系统,承包人应配合完成改接工作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5 并网工期及违约约定
本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网呼伦贝尔市供电公司批复的接入方案进行采购和施工,并保证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并网发电。如未能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并网发电,中标方应
按中标金额的 20% 作为违约金赔付招标人,该违约金可直接抵扣工程款。如实际损失高于
违约金,超出部分招标人有追偿权利。实际损失计算方式为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
136 号)文件规定执行。
1.6 绿色低碳与全生命周期供应链采购管理要求
160
1. 绿色招标采购标准设置要求
发包人鼓励落实绿色采购政策,承包人投标、履约全过程须严格执行环保、节能、低碳硬
性标准,项目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缆、支架、箱变、预制舱等全部主材、辅材、配套设
备,在原材料选材、生产制造环节明确低碳管控指标:
(1)原材料: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可回收再生原材料,严控重金属、挥发性有害物
质含量,所有设备、型材需提供第三方环保检测报告、碳足迹相关证明;
(2)生产制造:设备生产企业须具备绿色工厂资质,生产工艺满足节能降耗、废气废水固
废达标排放要求,高耗能零部件禁止选用落后高污染制造工艺;
(3)节能指标:所有电气设备、光伏产品须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支架、钢结构采用低
能耗热镀锌工艺,杜绝高污染表面处理方式。
2. 全生命周期绿色与供应链管控
综合考量产品生产、包装、物流、现场施工、运维服务、报废回收再利用全链条绿色指标
,承包人须建立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作为履约核心内容:
(1)生产环节:供应商准入设置环保门槛,提供上游原材料绿色供应证明,建立绿色供应
商名录;
(2)包装环节:设备包装采用可降解、可循环再生材料,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包装
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置;
(3)物流运输:优先选用新能源、低排放运输车辆,就近遴选供货厂家,减少长途运输碳
排放,大件设备集中运输降低运输频次;
(4)施工阶段:推行绿色施工,严控扬尘、噪声、建筑垃圾,建筑废料、设备包装全部分
类回收再利用;
(5)运维服务:运维阶段推行节能巡检方案,定期清洗提升发电效率,减少运维能耗;
(6)报废回收:严格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项目 25 年运营期满后,承包人对光伏组
件、逆变器、电缆、金属支架等全部设备进行无害化拆解、危废合规处置、有价金属再生
再利用,出具完整回收处置台账与环保证明,场地恢复生态原貌。
3. 履约考核
161
承包人绿色供应链执行情况纳入履约考核,未按环保、低碳、回收要求落实的,发包人有
权扣减履约保证金、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投标
文件须单独编制绿色供应链专项方案,作为评标重要打分项。
二、施工技术及现场管理
1.1 施工时序
现场踏勘、农户合同签订、定点放线、临建设备资进场;
桩基、支架、组件全部安装;
高低压电缆、10kV 送出线路敷设;
箱变、预制舱、二次设备安装,分系统调试;
全站联调、电网验收、并网、资料移交。
1.2 村落文明施工
1. 施工避开午休、夜间(禁止施工);
2. 材料分区堆放,每日工完场清,不得占用农户通道;
3. 基础开挖不得破坏院墙、果树、管线,施工破损必须原样修复;
4. 噪声、扬尘管控,洒水降尘,渣土密闭运输;
5. 施工全过程设专职协调员对接村委会、农户,阻工、纠纷由承包人全权处理并承担费用
。
1.3 试验与验收
1. 分阶段试验:组件 EL、直流耐压、电缆局放、变压器变比、接地电阻(场区≤4Ω、开
关站≤1Ω);
2. 涉网全套试验:低 / 高电压穿越、AGC/AVC 调节、防孤岛、功率预测、电能质量、保
护传动试验;
3. 承包人组织监理、供电、发包人分部分项验收、整套启动验收、竣工并网验收;
4. 所有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原件归档,作为并网必备资料。
三、并网、消纳配套技术要求
162
1. 全站配置 AGC 有功连续调节、AVC 无功协同调节,满足电网平抑正午反向潮流;
2. 预留分布式储能硬件、通讯接口,远期可配套储能平抑峰值;
3. 出力监控全覆盖,调度可远程平滑限发,控制片区新能源同时率;
4. 严格执行全额上网交易模式,计量系统双向计量,满足电力市场结算要求;
5. 配套消纳监测台账,定期统计发电量、弃电量,配合电网开展源荷协调。
四、运维技术标准
1. 运维团队本地常驻,配备村级公益管护岗,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到场巡检;
2. 运维内容:组件清洗、支架紧固、设备除尘、线路测温、故障抢修、数据监控、年度检
测;
3. 建立远程监控平台,实时查看每串组件、逆变器出力,故障 2 小时内到场处置;
4. 每年提交运维报告、发电量分析、设备健康评估;
5. 负责每年收益核算公示、严格按照可研、初步设计利益分配机制,配合旗政府完成光伏
帮扶收益分配台账录入;
6. 项目 25 年寿命到期,承包人无偿完成全部设备拆除、危废组件合规回收、场地恢复原
状。
五、质保、售后与备品备件
1. 光伏组件:25 年线性功率质保、10 年产品质保;
2. 逆变器 5 年、箱变 / 预制舱 / SVG 等电气设备不少于 10 年整机质保;
3. 支架、镀锌钢结构 25 年防腐质保;
4. 建设期提供全套备品备件(组件、逆变器熔断器、开关、电缆终端、监控模块);
5. 质保期内故障 48 小时内更换同规格全新设备,免人工费、材料费;
6. 终身优惠维保,提供原厂技术升级、涉网系统改造服务。
六、资料移交要求
承包人并网后 30 日内移交完整纸质 + 电子档案,包含:
163
1. 全部设备合格证、型式试验、第三方检测报告、出厂资料;
2. 施工记录、隐蔽工程影像、各阶段试验报告;
3. 电网接入评审文件、整套启动、并网验收意见书;
4. 监控、调度、通讯系统运维手册;
5.25 年运维方案、年度运维计划、设备回收方案;
6. 工程竣工结算、配套资料、监理全套资料。
七、其他技术约束
1. 所有设备必须国内一线品牌,提供厂家授权,严禁贴牌、翻新、二手设备;
2. 全过程地质、结构、电气设计不得偏离可研及初步设计参数,任何材料、设备代换必须
出具技术经济对比报告,经三方审批;
3. 接地系统严格按可研:场区接地≤4Ω,10kV 开关站接地≤1Ω,所有金属支架、设备
外壳全等电位连接;
4. 项目所有碳排放、节能指标满足可研双碳方案,竣工提供节能、减排核算报告;
5. 安全标准:严格执行电力安全规程,配备全套消防、绝缘、劳保设备,制定风雪、火灾
、触电应急预案。
八、特别说明
本发包人要求为技术原则文件,设备参数、工程量、构造做法如与审定施工图、工程
量清单存在不一致,以审定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须经发包人、监理及电网相关单位
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164
第三卷
16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4.78MW非自然人
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PC+O)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标段编号: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66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八、资格审查资
九、其他
16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标段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
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
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
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
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
备注: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由联合体牵头人按要求签字盖章即可。
投标人(盖章): .
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168
(二)投标函附录
标段项目名称
:
序 号
条款内容
约定内容
备注
1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姓名: .
2
运营负责人
姓名: .
3
工期
日历天: .
4
缺陷责任期
5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按合同约定
6
分包
按合同约定
7
逾期竣工违约金
按合同约定
8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按合同约定
9
质量标准
10
预付款额度
按合同约定
11
预付款保函金额
按合同约定
12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按合同约定
13
质量保证金额度
按合同约定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
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
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169
(三)投标报价汇总表
标段项目名称:
项目
单位
数据
备注
投标报价
元
投标总报价:
(大写) .
(小写) .
质量标准
工期
计划总工期: .日历天
运营项目负责人: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负 责
人: .
相关施工人员: .
投标人(盖章): .
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17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
单位性质: .
地 址: .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
姓 名: 性 别: .
年 龄: 职 务: .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
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如组成联合体,则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填写此表。
171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
回、修改 (标段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
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
年 月 日
注:如组成联合体,则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填写此表,并且授权人需为同一人。
172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标段项目名称: 项
目编号: 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
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
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
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同时按
照内部职责的划分, 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除招标文件
明确约定由联合体各方盖章和(或)签字的以外,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均由牵头方盖章和(
或)签字,牵头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盖章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应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给定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基础上进行内容扩展。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73
五、投标保证金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按规定,已于 年 月 日采用 (银行转账 / 电子保函)方式
递交了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担保。请贵方予以核实。
银行汇款回执出具的证明扫描件或保函
投标人(盖章): .
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174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75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运营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备注
176
(二)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备注
177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运营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专业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项目工程
任职
毕业
学校
年毕业于 . 学校 .专业 .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
电话
说明:运营
项目负责人应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身份证、学历证
、劳动合同以及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配备)
178
附 2: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
任职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 业 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说明:总承包负责人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如有)、学历证、劳动合同以及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及
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
179
附 3: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名
年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
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说明: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派相关人员、施工拟派相关人员、采购安装拟派相关人
员。应附相关资格证书、岗位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劳动合同以及社保缴纳证明
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人一表)。
180
附 4: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标段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
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
的项目负责人。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
法律后果。
注:如有在其他项目变更的需附说明及相关材料。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81
八、拟分包计划表
拟选分包人
序
号
拟分包项目名称
、范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
名称
注册
地点
企业
资质
有关业绩
备注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 期: 年 月 日
182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其中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中要求的企业资质扫描件。如组成联
合体,则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分别填写此表。
183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如组成联合体,则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分别填写此表。
年度
说明
查看
184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如组成联合体,则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分
别填写此表。
185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
序号。如组成联合体,则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分别填写此表。
186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应在此处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
决等有关法律文书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如没有就直接填写 ‘无’。如组
成联合体,则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分别填写此表。
诉讼及仲裁说明
查看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如组成联合体,则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分别填写此
表)。
名称
查看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如组成联合体,则所有联合体成员均
需分别填写此表)。
名称
查看
3、其 他
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187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
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
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188
十、其他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查询网站信用记录(如组成联合体,则所有联合体成员均
需提供。)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89
承诺书
致:(招标单位名称)
我方承诺在(标段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
标过程中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涉及企业、拟派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的业绩与获奖情况均真实
有效。
如果我公司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我公司自愿放弃投标资格
、中标候选人资格,已签订合同的解除合同,并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
罚。
我公司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严格按投标文件所列人员按时
到岗。否则,我公司自愿放弃该项目的施工,解除施工合同,并按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的
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不利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90
施工组织设计
(正本)
191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说明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也可结合图表形式,按
照工程量清单,参考评审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
的编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部分(暗标)编制要求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92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部分(暗标)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实行“暗标”评审,此部分封面及正文部分均采用“投标文件格
式”中所提供的格式;均为“暗标”评审部分。
技术标“暗标”部分,封面及所有正文中均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
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
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等),也不得出现其他具有标识性作用的符号、图案等。如有违
反,按无效标处理。
技术标“暗标”评审部分的封面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未按要求排版制作按无效标
处理):
(1)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封面要求:封面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括号内填入“正本”,不得加
入空格。字体:黑体、不加粗;颜色:黑色;大小:一号;行间距:固定值 28 磅,页边
距四边均为 2 厘米。;顶格居中。
(3)标题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
不编制页码、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二、”“三、”…)采用三号
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
二级标题为 1、2、3、...,三级为 1.1、1.2、...2.1、2.2、...,四级标题为 1.1.1、
1.1.2、...2.1.1、2.1.2、...(序号需以顿号结尾例 1.1、)以此类推。
(4)正文排版要求: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
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
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段落其他各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
行、各章节间不允许留有空面、空页,不允许出现空格
(5)图表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
白绘制,不得手写、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
(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
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进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黑实直线。
(6)其他排版要求: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页数:不得超过 1000 页;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
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
殊标记等。
193
注:以上要求如有任意一项不符均按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暗标)格式要求做无效投标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