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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5220020260825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8-25
发布于
内蒙古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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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前旗智慧渔业基础设施配套工程(EPC)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K*开通会员可解锁*82501

招标单位: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人民政府

代理单位:内蒙古誉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期:2026 年 8 月

第一章 科右前旗智慧渔业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EPC)招标公告. . . . . . . . . . . . . . . . .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9

第六章 图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0

1

第一章 科右前旗智慧渔业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EPC)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K*开通会员可解锁*82501

一、招标条件

科右前旗智慧渔业基础设施配套工程(EPC)已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旗发

改 (2026) 115 号文件备案批复。招标人为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建设地点: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平安村。

3.建设规模:

室外尾水池 400 ㎡、配套阳光房 680 ㎡;发电配电用房 280 ㎡,门卫 34.65 ㎡、公厕 66 ㎡、

尾水池设备用房 151.2 ㎡;

供电系统:4 台柴油发电机、2 台变压器、2500 米室外电缆及各类设备混凝土基础;

室外配套:1500 ㎡硬化地面、18 米电动悬浮大门、2 眼 50 米深水井及配套设备;

能源系统:2 套光电采暖锅炉、500kW 光伏电站;室内地坪漆施工 4200 ㎡。

4.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 EPC 总承包方式,招标范围包括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

1)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各专业专项设计、深化设计、配套计算书、图纸报

审、配合图审、工程量清单及项目预算编制;承包人对本项目全部工程设计的合规性、适用性、

技术正确性、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负全部责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无偿提供现场技术交底、

图纸答疑、设计变更、技术对接等全部设计技术服务,承担因设计缺陷产生的全部整改及赔偿责

任。

2)采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全部工程材料、设备的选型、采购、运输、场内保管、二

次转运、安装就位、系统调试、联调联试、试运行、验收、移交;负责设备材料合格证、检测报

告、技术资料收集归档;承担质保期内维修、更换、故障处置等全部保修服务,承担材料设备质

量缺陷的全部责任。

3)施工工作:完成经甲方及图审机构确认的全套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招标文件及合同

约定范围内全部土建、安装、附属配套、临时工程、场地清理、成品保护、试验检测、竣工清理

等所有工程内容;包含为完成本项目所必需的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扬尘治理、

2

临时设施、围挡、排水、防护等全部工作内容,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移交。

5.资金来源:京蒙帮扶资金。

6.本项目投资额:490 万元。其中设计费 3 万元,采购施工费 487 万元。

7.质量要求:设计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施工工程验收规范及

合格标准和要求。

8.计划工期:计划工期:66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9 月 26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11 月 30 日,以上开竣工时间为暂定时间,以招标人最终确定的开竣工时间为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质: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设计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含乙级)

以上资质。

3、施工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如投

标人已申办 2020 年 1 月 30 日建市(2020)9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

4、拟派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须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一名,在本单位注册,注册时间在有

效期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一人,

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中标或预中标建设工程项目的项

目经理。

5、

拟投入本项目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及资格:须配置完整施工管理团队;其中技术负责人 1 名,

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提供职称证书;安全员 1 名,提供有效的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如为联合体投标,上述人员全部资料由联合体施工单位提供。

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 2 家,牵头人须为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担,

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组成联合体牵头人须为联

合体中的施工方;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工程投标;

(3)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

3

交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与本次投标相关的所有资料;

(5)由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等招标事宜,联合体成员不需获

取,联合体各方均需办理 CA 锁。牵头人未办理而由联合体其他成员办理的,将导致联合体投标被

拒绝;

(6)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

资格条件并按要求提交各成员的有关证件和资料。

(7)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8)依据内建市(2024)70 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十、支持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企业、区

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

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条款,并且明确上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

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 40%的。政府投资工程不得设置禁止联合体投标的条件,联合体

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0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7:30(北京时间,下同),通

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投标人应在截止

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

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六、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七、其他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

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4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 标 人: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人民政府

址: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

联 系 人:许先生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代理机构:内蒙古誉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四合兴村钢铁路阿吉勒小区 2 号楼 1 层

1 单元 3 号

联 系 人:李先生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行业监管: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

址:科尔沁右翼前旗

联系电话:172 6272 9909

九、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

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十、投标注意事项:

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

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请点

击下载】

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投标操作须知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 标 人: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人民政府

址: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

联 系 人:许先生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称:内蒙古誉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四合兴村钢铁

路阿吉勒小区 2 号楼 1 层 1 单元 3 号

联系人:李先生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项目名称

科右前旗智慧渔业基础设施配套工程(EPC)

1.1.5

建设地点

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平安村

1.2.1

资金来源

京蒙帮扶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2.3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66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9 月 26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11 月 30 日

以上开竣工时间为暂定时间,以招标人最终确定的开竣工时间为

1.3.3

质量要求

见招标公告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和信誉

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 2 家,牵

6

头人须为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担,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有效的

营业执照,组成联合体牵头人须为联合体中的施工方;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

本工程投标;

(3)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

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

签署与本次投标相关的所有资料;

(5)由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

文件等招标事宜,联合体成员不需获取,联合体各方均需办理

CA 锁。牵头人未办理而由联合体其他成员办理的,将导致联

合体投标被拒绝;

(6)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并按要求提交各

成员的有关证件和资料。

(7)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

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8)依据内建市(2024)70 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

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十、支持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企

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

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

合体投标的条款,并且明确上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

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 40%的。政府

投资工程不得设置禁止联合体投标的条件,联合体产生的业绩

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7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

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收到书面质疑后,3 日内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最高限价通知、答疑纪要、图纸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 年 9 月 22 日

上午 9:00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3 日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5 日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

详见第二章第 4 项第 4.3.3 款

3.3.1

投标有效期

12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保函(不接受其它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收取

递交方式:银行转账(备注:投标单位应从基本户转出汇入到指

定保证金专户)

账户:见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

投标保证金截止日期:投标截止前

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

录“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平台”,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

的保证金缴纳确认状态,如果在开标前仍显示“未缴纳”状态时,

应及时查找原因,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

8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和国家发展改

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

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

2023〕27 号)、兴安盟行署

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分类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采取以下优化措施:

1、属于政府投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 万元及以下工程施

工类项目

,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

承诺后

,免缴投标保证金。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2、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

过程咨询

),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

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

3、对于政府投资以外的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参照上述

(一)(二)条规定执行。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

不要求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

年份要求

三年

3.5.5

近年发生诉讼及仲裁情

况的年份要求

三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名章或签字,否则标书无效。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文件中未明确要求各方盖章和签字的由牵头

方进行签字盖章即可。

3.7.4

投标文件份数

1 份。

3.7.5

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详见第八章 附表七

4.1.2

封套上写明

/

4.2.2

解密投标文件地点

远程开标

9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6 年 9 月 22 日 9 时 00 分

开标地点: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5.2

开标程序

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5.3

授权委托人

详见第二章第 5 项第 5.3 条款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技术、经济等方

面专家

5 人: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

件中的技术部分,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

分。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

7.3.2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合同金额的 30%;

2、工程施工进度完成 50%并经招标人核实确认后,累计支付至合

同总价的 60%;

3、工程施工进度完成 80%并经招标人核实确认后,累计支付至合

同总价的 90%;

4、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并完成财政评审结算后,无息付清

剩余尾款。最终付款要求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详见评分表

10.1.2

不良行为纪录

不良行为纪录是指:违约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兴

安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兴建

办发【2015】285 号)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相应网

站发布。

10.2 招标控制价

10

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元其中设计

30000.00 元,采购施工费 4870000.00 元。

1、招标人将设定招标控制价(上限),投标人的投标

总报价、设计费报价、采购施工费报价均不得超出招

标控制价,超出招标控制价按无效标处理,如果所有

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出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将重新招

标。2、投标人不得低于合理报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当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要求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

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

标文件电子版

不要求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

是,同时按本须知附表九“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

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0.6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10.7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

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10.8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

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

11

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0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

“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

“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1

监督

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2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

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

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招标公

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

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

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3

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标法

10.14

质疑

投标企业要求澄清招标文件内容或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以文件形式报送至内蒙古誉

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格式详见附录 2.

10.15

澄清及补遗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补遗等相关函件,统一发给被邀请的投标人,澄清及补遗的内容为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6 招标代理服务费

评审费、论证费、中标服务费等由中标人支付,中标服务费参照《内工建协[2022]34

号》文件支付。

10.17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不补偿

10.18 投标人法律责任

1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0.19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单位要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存在挂靠行为的, 一经发现将列入兴安盟住建局诚信信息体系平台黑名单。

投标企业中标后,投标建造师不允许更换,如有特殊原因更换投标建造师,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必须具备同等资历及业绩的建造师方可更换。

内蒙古自治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工程

货物

服务

500 以下

1.2%

1.5%

1.5%

500-1000

0.8%

0.8%

0.5%

1000-5000

0.5%

0.5%

0.3%

5000-10000

0.3%

0.25%

0.1%

10000-50000

0.1%

0.1%

0.05%

50000-100000

0.05%

0.05%

100000 以上

0.01%

0.01%

注: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律累进法计算。以每个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10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500 万元×1.2%=6 万元

1000-500)×0.8%=4 万元

中标

金额

(万

元 )

13

5000-1000)×0.5%=20 万元

10000-5000)×0.3%=15 万元

合计收费

=6+4+20+15= 45 万元

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本指导标准计算收费,低于 1 万元的按 1 万元收取,超出 1 万元的按标

准收取。

14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15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

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

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

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本项目不适用);

(6)图纸(本项目不适用);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投标人须知第 1.10、第 2.2 和第 2.3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

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

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

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17

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

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企业业绩(如有必须装订);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总承包方案;

(9)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

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8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

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

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

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

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

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

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此项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

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

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

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19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

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

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3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2.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

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中的

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前附表

20

5.3 授权委托人

见前附表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

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负责

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具体组织分工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专家对技术部分和

商务部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对技术部分评审的成员,分别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的详细打分情况作

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由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密封并存档备查。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1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

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22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

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异议及投诉的受理程序: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

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

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暑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23

(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 式 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有且只有一个有效投标报价

2.1.2

资 格 评

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

业)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2.1.3

响 应 评

审标准

计划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投标价格

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投标报价:40 分

商务部分:20 分

总承包方案:4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函文字报价,投标报价或

调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或

25

存在做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均为无效报价。在开标

现场,招标人应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投标报价平均值的确定

(1) 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少于 5 家的,按投标报价算

术平均值计算;

(2) 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5 家少于 8 家的,去掉

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3) 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8 家少于 11 家的,去

掉两个最高值和两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4) 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11 家少于 14 家的,去

掉三个最高值和三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5) 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14 家少于 17 家的,去

掉四个最高值和四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6) 有效投标报价企业多于 17 家少于 20 家的,去

掉五个最高值和五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以此类推。以上数字少于的含本数,大于的不含本

数。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

报价的平均值 x3O%。

3、评标基准价的复核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

开标现场提出,经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

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

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的数量发生变化而变化。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

偏差率=10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

26

投标报价满分 40 分。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

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 40 分。投标报价比评标

基准价低 1%,以 40 分为基数扣减 0.5 分,投标

报价比评标基准价高 1%,以 40 分为基数扣减

0.5 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条款号

评分标准

2.2.

4(1)

总承包

方案 40

详见评标记分表

2.2.

4(2)

项 目 负

责 人 评

分标准

详见评标记分表

详 见 评 标

记分表

2.2.

4(3)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准

偏差率

详 见 本 章

前 附 表

2.2.3

2.2.

4(4)

企 业 业

绩 、 拟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绩 、 财

务状况

详见评标记分表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 标 程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

2

否 决 投

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27

3.2.

2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详见本章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补 1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评审

详见本章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

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

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1 评标原则

1、 按开标时所定顺序进行评标。

2、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标法,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不予评标。

3、 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书进行评价。

4、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1)工程报价(2)企业业绩(3)总承包方案等进行评价。

5、 依开标时所定顺序评标,以得分最高者确定为初步中标人。

6、 评标打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7、 评标得分一样的投标人,以报价得分高者为优。

8、 在评标中出现不同意见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1.2 操作方法

1、 按评标原则进行评标。

2、 由全体评委在同一场合,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

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

3、 评委将每一标书的评分,填入评标记分表。

4、 在评总承包方案时,将技术方面专家对投标人的总承包方案的评分平均,即得出某投标人的

28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5、 在政府监督单位的监督下,公开校核并统计记名的评标记分投票后填入评标计分表。评委对

每一评标计分表的评分在公开校核中,具有要求复核的权利,投票不符合评标方法的将作为

废票。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评审标准(适用于已进

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9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规定的有

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

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做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

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做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做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

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3 条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3)款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4)款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业绩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2)款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1)款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

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有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做否决投标处理。

30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

3. 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名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应当限制在一至三人,并按得分多少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

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4.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

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

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

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

3.4.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

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

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业绩、奖励、

信用、惩罚等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

项纪要等。

3.4.4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否则,不予

颁发施工许可证。

3.4.5

整个评标和打分过程保密,如有疑问,由公证部门负责解释。

31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 评标准备;

(2) 初步评审;

(3) 详细评审;

(4) 澄清、说明或补正;

(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簿上签到以证明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簿见附表

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

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

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

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

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

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

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

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32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在评

标工程开始前,公证或招标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

好暗标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

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

以保密。

A3 初步评审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

式评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2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

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

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

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

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

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4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

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

性评审。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

33

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在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

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

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否

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 算数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数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

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说明、澄清或者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最高限价

时明显低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

(4) 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 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以下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总承包方案进行评审和评

分,并使用附表 A-5 记录对总承包方案的评分结果,总承包方案的得分记录为 A。

A4.2.1.1 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2.2.4(1)。

A4.2.1.2 编制要求详见第八章附表 7,关于总承包方案编制及装订要求。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

34

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

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

报价进行评分,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 投标报价按以下项目的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 投标总报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

(2)

(3)

(4)

(5)

……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标报

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分

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对各个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

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

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

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于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做否决投标处

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35

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说明、澄清或者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详细填写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

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

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序,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

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 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

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

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

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

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开标记录;

(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 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

(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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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

(10)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1)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A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总承包方案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总承包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总承包方案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总承包方案进行暗标

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总承包方案(暗标)评审在初步评审之后进行。先进行形式评审、资

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后进行总承包方案评审,总承包方案评审完成后,再

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

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

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

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规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

员按照少数服从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 补充条款

A7.1 评标原则

1.按开标时所定顺序进行评标。

2.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标方法,在最高限价以内为有效投标报价。

37

3.将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书进行评价。

4.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1)工程报价(2)企业业绩 (3)总承包方案等进行评价。

5.依开标时所定顺序评标,以得分最高者确定为初步中标人。

6.评标打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7.评标得分一样的投标人,以报价得分高者为优。

8.在评标中出现不同意见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A7.2 操作方法

1.按评标原则进行评标。

2.由全体评委在同一场合,以记名单独打分的方式进行评标。

3.评委将每一标书的评分,填入评标记分表。

4.在评总承包方案时,将技术方面专家对投标人的总承包方案的评分平均,即得出某投标人

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5.在政府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公开校核并统计记名的评标记分投票后填入评标计分表。评委

对每一评标计分表的评分在公开校核中,具有要求复核的权利,投票不符合评标方法的将作为废

票。

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B1.1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2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3 对于公开招标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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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备注: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 D。如下:

D0 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第 3.2.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

的办法。

D1 评审程序D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

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D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否决

投标的情形;

D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

(说明:(1)设有招标控制价时以招标控制价为基准设立下浮限度。(2)不设招标控制价

的,可以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基准设立下浮限度。具体限度视工程所在地和招标项目具

体情况,在本附件中规定。但此处的下限仅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不得直接认定否决

投标。)

D1.2 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结合清标成果,对各个投标价格和影响投标价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进行分析,

并修正其中任何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内容:

(1)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4)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5)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6)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7) 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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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D1.3 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并

附上质疑问卷,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D1.4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结果,计算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后所产

生的最终差额,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D2 评审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

(1)

招标文件;

(2)

招标控制价;

(3)

总承包方案;

(4)

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5)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6)

工程所在地市场造价水平;

(7)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

(8)

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9)

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材料;

(10)

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D3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根据本章第 3.1.3 项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

价中的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按附表 D-1 的格式记录分析和修正的结果。

汇总修正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A 值(此值应为代数值,修正结果表明理论

上应当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的修正差额计为正值,反之计为负值,下同),同时

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4.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D4.1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分析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出其中错报或漏报的子目,并按以下原则进行

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

40

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投标报价的

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错漏项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

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改;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

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标委员会可

以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按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

以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中该项最高报价作为修正价格;

对超出招标范围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D4.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根据上述原则,修正错报和补充漏报子目的价格:

填写附表 D-2,计算经修正或补充后产生的价格差额。汇总上述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

格差记为 B 值,并明确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D5.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

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

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不合理子目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

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该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

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

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

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D5.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41

按附表 D-3 的格式对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子目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讲经分析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C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

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6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D6.1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投入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照投标人递交的是工作制设计中

明确的或者可以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计划投入的资源数量(如临时设

施、拟派现场管理人员流量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等)修正措施项目报价中不合理的资源

投入数量;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价格不合理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

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

相似子目与不合理报价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不合理报价子目的资源或生产

要素的价格进行修正;

其他情况下,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不合理

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标底或者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

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为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

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对于按照招标文件不应当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D6.2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方法如下

按附表 D-4 格式对措施项目清单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D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

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7.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D7.1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投标人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投标人企业实际的管理费率(近

42

三年企业管理费总额的平均值与近三年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之间的比例)并以此对投标价格中明显

不合理的企业管理费率进行修正;

企业管理费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企业管理

费率以及标底(如果有)中的企业管理费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企业管理费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

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管理费率)。

D7.2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E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8.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D8.1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投标人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投标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要求的企业

净资产收益或股本收益率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利润率进行修正;

利润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它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利润率以及标底(如

果有)中的利润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利润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

润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

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利润率)。

D8.2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的结果,将分析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F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

的事项。

D9. 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根据投标价格分析出其中法定税金和规费的百分比,对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或

比率,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和修正。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G 值,同时整理投标人

43

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10. 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

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行分析。

按附表 D-6 汇总分析结果,证明明显过高的价格产生的差额,首先用于填补修正过低的价格

产生的差额,两者的余额记为 H 值,整理需要通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11. 对投标报价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对上述 D3 至 D10 条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以其各自的代数值汇总 A 值至 H

值,得出合计差额△1(按附表 D-7),并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全部事项。如果投标人

存在需要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同时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

项向投票人发出书面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问题澄清通知和质疑问卷应当包括:质疑

问题、有关澄清要求、需要书面回复的内容、回复时间(应给投标人留出足够的回复时间)、递

交方式等。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评标委员会对

投标人提交的质疑和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

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疑问都得到澄清和说

明。

根据澄清和说明结果,对于投标人已经有效澄清和说明的问题和子目应从上述 A 值至 H 值的

计算中剔除或修正,按附表 D-7 格式修正 A 值至 H 值并计算最终差额△2。本款中所谓的“有效澄

清”是指投标人做出的澄清和说明已经合理地解释或说明了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且澄清结果

令评标委员会信服。

D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 D-8 的格式填写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2 与投标人投标价格

中标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并得出如下结

论:

如果最终差额△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

成本。

如果最终差额△2 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将根据

本章第 3.2.2(综合评估法为 3.2.4)项的规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

决投标处理。

备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丰富完善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4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5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定

46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

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

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

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

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

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 条 一般约定,第 2 条 发包

人,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 承包人,第 5 条 设计,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 7

条 施工,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第 9 条 竣工试验,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 缺

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 违约,第 16 条 合同解除,第 17 条 不可抗力,第 18 条 保险,第 19 条 索赔,第 20

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

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

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

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

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

划“/”;

47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

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

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

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

务。

48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

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日。

计划竣工日期: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49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

写)

(¥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

写)

(¥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

写)

(¥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

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50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

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

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51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5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

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

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

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

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

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

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

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

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

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53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

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

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

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

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

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

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

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

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

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

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

54

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

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

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

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

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

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

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

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

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

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

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55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

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

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

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

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

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

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56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

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

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

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

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

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

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

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

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57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

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

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

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

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

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

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

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

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58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

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

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

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

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

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

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

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

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59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

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

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

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

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

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

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

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

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

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

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

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

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

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

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

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

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60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

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

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

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

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

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

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

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

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

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61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

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

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

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

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

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

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

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

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

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

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

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

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

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62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

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 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

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

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

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

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

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

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

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

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

通知。

6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

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

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

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

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

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

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

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

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

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

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

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

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

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

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

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

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

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64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

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

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确

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

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

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

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

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

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

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

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

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

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

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程

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

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

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

65

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

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

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

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

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

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

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

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

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

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

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

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

(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66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

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

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

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

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

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

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

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

67

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

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

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

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

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

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

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

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

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

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

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

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

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

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68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

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

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

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

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

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

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

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

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

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

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

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

的资质进行审查。

69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

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

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

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

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

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

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

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

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

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

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

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

70

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

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

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

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

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

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

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

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

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

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

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

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

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

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

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

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71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

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

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

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

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

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

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

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

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

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

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

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

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

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

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72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

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

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

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

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

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

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

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

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

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

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竣工验收]

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

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73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

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

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

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

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

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

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

《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

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

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

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

其他实施作业:

74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

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

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

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

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

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

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

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

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

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

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

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

75

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

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

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

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

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

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

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

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

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

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

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

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

现场。

76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

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

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

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

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

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

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

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

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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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

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

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

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

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

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

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

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

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

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

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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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

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

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

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

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

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

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

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

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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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

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

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

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

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

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

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 6.6.2 项有权就修

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

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

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

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

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

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

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

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

80

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

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

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

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81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

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

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

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

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

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

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

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

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

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

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

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

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

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

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

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

82

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

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

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

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

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

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

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

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

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

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

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

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83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

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

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

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

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

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

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

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

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

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84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

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

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

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

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

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

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

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

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

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

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

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

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

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

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

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

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

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

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85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

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

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

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

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

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

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

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

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

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

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

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

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

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86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

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

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

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

场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

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

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

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

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

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

87

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

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

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

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

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

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

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

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

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

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

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

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

[工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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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

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

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

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

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

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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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

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

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

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

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

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

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

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

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

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90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

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

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

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

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

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

作]和第 8.9.2 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

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

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

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91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

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

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

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

方承担。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竣工文件]

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

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

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

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

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

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

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

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

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

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

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

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

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2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

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

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

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

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

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

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

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

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

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

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

第 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

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

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93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

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

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 款[由发包

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

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

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

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

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

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94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

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

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

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

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

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

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

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

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

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

[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

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

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

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95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

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

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

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

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

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

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

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

96

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

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

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

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

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

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

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

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

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

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

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

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

97

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

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

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

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

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

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

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

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

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

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

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

据第 9 条[竣工试验]或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

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

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

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98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

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

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

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

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

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

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

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

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

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

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

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

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

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

试验,并至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

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99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

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

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

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

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 款[缺陷调查]的规定

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 11.4 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

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

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

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

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

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

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

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

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

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00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

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

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

[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

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

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般义

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

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

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

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

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

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

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

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

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

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

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确

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01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

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

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

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

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

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

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

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

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02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

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

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

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

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

(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

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

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

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

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

的 7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

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

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

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

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03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

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

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

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

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

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

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

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

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104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

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

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

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 A+B

1+B2+B3+……+Bn=1;

F

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

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

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

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

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

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

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

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05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

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 13.7 款[法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

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

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

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

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

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

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

持续有效。

106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

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

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

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

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

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

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

107

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

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

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

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

修改付款计划表;

(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

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

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

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

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

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

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

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

计划表。

108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2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

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

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

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

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

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

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

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

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

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

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

109

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

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

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 项[竣工结算申请]及

第 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

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 11.3 款[缺

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

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

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

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

三种方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

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

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110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

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

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 11.6

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

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

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

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

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111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

理。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

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

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

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

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

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12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

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

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

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

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

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113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

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

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

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

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

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

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

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

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

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

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

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

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

资料的备份;

114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

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

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

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

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

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

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

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

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

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15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 42 天内,

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 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始工

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

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

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

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

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

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

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

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

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

还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116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

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

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

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

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

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

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

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17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

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

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

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

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

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

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

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

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10.5 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

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118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

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

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

而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

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

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

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

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

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

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

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19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

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

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

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

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

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

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

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 19 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

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20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

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

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

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

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

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

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

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

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

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42 天内,将索赔

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

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121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

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

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

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

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

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

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

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

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

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122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

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

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

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

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

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

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

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

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

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

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

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2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

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24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

属: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

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 于 建 筑 信 息 模 型 技 术 的 开 发 、 使 用 、 存 储 、 传 输 、 交 付 及 费 用 约 定 如

下: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2.2.2 提供工作条件

125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

容:

;工程师权限: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126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

异议的具体约定: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

任: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127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

的期限: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第 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

128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竣 工 文 件 的 形 式 、 提 供 的 份 数 、 技 术 标 准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要

求: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样 品 种 类 、 名 称 、 规 格 、 数

量:

129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

点: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30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

限: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 同 当 事 人 对 建 筑 工 人 工 资 清 偿 事 宜 和 违 约 责 任 的 约

定: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8.1.2 发 包 人 可 在 计 划 开 始 工 作 之 日 起 84 日 后 发 出 开 始 工 作 通 知 的 特 殊 情

形: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131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

%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132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 包 人 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 颁 发 工 程 接 受 证 书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接 受 工 程 时 承 包 人 需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类 别 、 内 容 、 份 数 和 提 交 时

间: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

容: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133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

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

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

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

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134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135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

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2)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36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

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37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外 ,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天内完成款项的

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

定: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138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39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

140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

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

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41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

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

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

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142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143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44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 具 体 保 修 的 内 容 ,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

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45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

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

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

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46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47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148

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

名称

变更权重 B

基本价格指数 F0

备注

代号

权重

代号

指数

B1

F01

B2

F02

B3

F03

B4

F04

定值部分权重 A

合计

14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本项目无工程量清单

150

第六章 图纸

本项目无图纸

151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181

一、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

授权委托书

四、

承诺书

五、

联合体协议书

六、

投标保证金

七、

总承包方案

八、

项目管理机构

九、

资格审查资料

十、

其他材料

18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

写):

元,¥:

元的投标总价(其中设计报价:

元,采购施工

报价:

元),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等承包工程,并修补

工程中的任何缺,实现工程目的。

2、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

程的施工,

天( 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投标有效期为

天。

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

期期 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

章“投 标人须知 ”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日期:

183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姓名:

设计负责人姓名:

2

工期

3

缺陷责任期

4

投标有效期

5

质量标准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

18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185

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

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

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186

四、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提供___________(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投标资料真

实、有效。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______________(盖章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

_______ 年____月___日

187

五、 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

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

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_________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______(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

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

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

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

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_______________。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

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_________________。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会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生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成员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

_____年____月___日

备注:本协议书有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88

六、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

如果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

7 日内将招

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律责任。

投标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

189

七、 总承包方案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总方案除采用文字表述外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190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

率(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191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

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192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93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

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

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用时间

194

八、

项目管理机构

(一)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注:设计负责人可不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95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未担任其他在施

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执业资格等级

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设计负责人可不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96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证、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设计负责人可不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岗位名称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197

附 3: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___________(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__________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______________

(盖章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

(签字)

_______年____月___日

198

九、 资格审查资料

(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材料的复印件。

199

(二)

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具体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的规定。

200

(三)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1.类似项目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2.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

目,并标明序号。

201

(四)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02

(五)

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

调解结案以及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如投标单位近三年没有发生诉讼和仲裁的情况,请投标单位做出以下承

诺,承诺格式如下:

关于近三年没有发生诉讼和仲裁的承诺

致:

(招标人)

我公司近三年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工程诉讼和仲裁案件,现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在招标投

标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工程诉讼和仲裁案件的情形,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即后果均由我公司承担。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六)

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

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

在施工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3.

其他

备注:

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

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职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

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介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2 项定义的范围填

写。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

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

等等。

(七)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说明:“主要人员简历表”同本章附件七之(二)。未进行资格预审但本章“项目管理机构”已有本

表内容的,无需重复提交。

203

十、其他材料

204

评 标 记 分 表

单位标书的评价

评标人:

内容

评价方法

得分

工程报价最高

40 分

投标报价满分 40 分。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 40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 1%,以 40 分为基数扣减 0.5 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高 1%,以 40 分为基数扣减 0.5 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设计企业业绩

7

1.企业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承接过工程项目设计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设计合同为准)每获得一项得 3.5 分,满分 7 分。注:提供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中标通知书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准。

项目负责人资格

3 分

本次投标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得 3 分,满分 3 分。

施工企业业绩

7 分

企业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承接过建设工程项目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每获得一项得 3.5 分,满分 7 分。注:提供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中标通知书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准。

财务状况 3 分

提供(2022 年至 2024 年或 2023 年至 2025 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料齐全得 3 分,新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即可。如投标单位是新成立且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度的,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必须提供企业财务报表,未提供或不齐全不得分。

评标合计得分:

205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分 标 准

单位标书的评价

评标人:

得分

得分详细说明

总方案 40 分

其中:

施工组织设计 27 分

设计方案 13 分

(只要做了每小项

最低给 0.5 分,不全

由评委酌情打分)

主要部位施工方法

1.施工组织设计中主要部位施工方法正确最高得

4 分

总平面布置图

2.总平面布置图正确合理最高得2 分

主要施工进度计划

3.主要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合理最高得

3 分

主要施工机械

4.主要施工机械齐全,安排合理最高得

3 分

材料使用计划

5.材料使用计划安排合理最高得3 分

质量控制措施

6.质量控制措施得当切实可行最高得

3 分

安全生产控制措施

7.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得当切实可行最高得

3 分

防止环境污染、减少扰民、降低噪声等保证文明施工

8.防止环境污染、减少扰民、降低噪声等保证文明施工合理最高得

3 分

冬雨季施工措施

9.冬雨季施工措施合理最高得 3分

设计方案及说明

10.设计方案及说明主要内容构

思新颖,对项目理解分析准确,

设计说明完整最高得 3 分

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11.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全面、先

进、合理最高得 3 分

设计服务及承诺

12.设计服务及承诺全面,承诺合

理、有保障最高得 3 分

设计图纸

13.方案附图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的最高得 4 分

评标合计得分:

206

附录

1

投诉与处理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

间 2 日前提出;

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

出答复;

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间提出。

5、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6、异议、投诉应当采用纸质形式,异议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公开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

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

调查、答复和处理,不应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以受理。

7、 异议和投诉书面要求

异议人或投诉人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或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2)当事人或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3)异议或投诉的事实及理由;

(4)有关违纪违规的情况和有效证明材料;

(5)异议人或投诉人的签章及异议或投诉时间;

(6)法定代表人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本人社会保险证明(须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社保证明需体现姓名、社保起止时间);

8、异议书格式

207

异议书(格式)

关于(项目名称)的异议书

(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于

日组织的招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

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我公司认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的招标活

动中,(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提出异议。

一、我公司认为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司权益,具体事项如下(列明

异议事项的同时,依法举证):

1.

2.

;

……

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异议事项依照招标法有关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

异议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年月日

需携带资料: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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