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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监理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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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代理机构:内蒙古和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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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1
通用事项说明 ............................................................. 3
2
招标公告 ................................................................. 3
3
投标人须知 .............................................................. 10
3.1
总则 ............................................................. 18
3.2
招标文件 ......................................................... 20
3.3
投标文件 ......................................................... 21
3.4
投标 ............................................................. 24
3.5
开标 ............................................................. 25
3.6
评标 ............................................................. 25
3.7
合同授予 ......................................................... 27
3.8
纪律 ............................................................. 31
3.9
异议 ............................................................. 31
3.10
投诉 ............................................................ 33
3.11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33
3.12
知识产权和技术专利 .............................................. 34
3.13
其他内容 ........................................................ 34
4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39
4.1
评标方法 ......................................................... 49
4.2
评审标准 ......................................................... 49
4.3
评标程序 ......................................................... 50
5
合同条款及格式 .......................................................... 74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75
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件 ................................................. 78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88
6
委托人要求 ............................................................. 171
6.1
监理要求 ........................................................ 171
6.2
适用规范标准 .................................................... 172
6.3
成果文件要求 ....................................................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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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4
委托人财产清单 .................................................. 175
6.5
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 176
6.6
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 176
6.7
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 176
7
投标文件格式 ........................................................... 188
7.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190
7.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93
7.3
授权委托书 ...................................................... 194
7.4
投标保证金 ...................................................... 195
7.5
监理报酬清单 .................................................... 196
7.6
资格审查资料 .................................................... 197
7.7
项目监理机构 .................................................... 204
7.8
监理大纲 ........................................................ 207
7.9
其他材料 ........................................................ 212
8
投标辅助材料 ...........................................................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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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用事项说明
1.0.1
文件内容解释顺序
构成招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解释优先
顺序如下: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委托人要求。
6
投标文件格式。
7
投标辅助材料。
1.0.2
文件内容解释权说明
1
如有不明确或者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
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2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
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4
按上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3
其他事项
1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书等须在有效期内,有效期届满后仍有效
的,须附主管部门延长证照有效期的相关文件。
2
投标人不得以出借或挂靠资质进行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
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信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否则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
承担相应责任。已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中标人须无条件退场,
并承担招标人因此而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同时,招标人有权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
投标人需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字体加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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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标公告
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已由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建设,招标人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
2.2 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文化艺术职业技术学校东校区
2.3 招标规模:总维修改造建筑面积约为 20000 平方米,包括但不限于室外管网、硬化及
景观工程;公寓 A、B、C、D、综合楼新增连廊、电梯工程;南门、门房维修工程、综合楼
维修工程;公寓 A 维修工程;公寓 B 维修工程;公寓 C 维修工程;公寓 D 维修工程;食堂;
施工标段:施工图纸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工程、建筑工程、加固工程、结构工程、拆
除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电气工程、通风工程、消防工程、
弱电工程、电梯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包括道路工程、硬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工
程、室外电气工程、室外给水工程、景观绿化给水工程、室外弱电工程、室外消防电工程
等)
、大门及门房、施工出入口及永久出入口的施工(包含涉及的破路、移绿等施工,地下
管线的测绘)等内容,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并满足使用功能和建设内容。
监理标段:本项目所有施工的监理。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安全生
产目标: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消除工程隐患,避免违
章作业,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2.4 项目计划投资:5358.98 万元
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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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1
标段名称
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
项目施工
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监理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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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地
基处理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工程-工程
施工-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电气工程;工程
-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工程
-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电
梯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工程-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建筑防水、
防腐、保温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工程-工
程施工-电力工程-供电用电工程;工程-工程施工-电力工程-电力线路
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元)
4925.7645
工期(日历天)
730
标段编号
A*开通会员可解锁*902
01001002
标段名称
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
项目监理
招标范围
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监理-建筑工程-暖通空调;工程-监理-建
筑工程-电气;工程-监理-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建筑
工程-装饰;工程-监理-电力工程-电力系统
合同估算价(万元)
53.6908
工期(日历天)
730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标段: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2)监理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1)施工标段:资格能力要求详见附件;
(2)监理标段:资格能
力要求详见附件。
3.3 其他要求:
(1)施工标段的其他要求详见附件;
(2)监理标段的其他要求详见附件。
4.招标文件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0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23:59(北京时间,下同),
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
bidder)
,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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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00,投标人应在
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
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
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 15 号
联 系 人:杨博、王佳、陈婷、赵诣、周昱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内蒙古和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北侧金厦广场 C2 幢 20 层
联 系 人:赵伟、杨轩、刘杰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行业监管: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130 号新城区城建环保大厦党政办公区八楼、九楼、
十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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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李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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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
148.175.179:9443/tpbidder)
,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内蒙古)
”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
【请点击下载】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
Opening
10.4、投标操作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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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施工标段:
1.投标人资质、条件和能力要求(施工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
各方均须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
(2)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注: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相关投标均无效。
2.项目经理资格: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有效的本企业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
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
经理。
3.其他要求:
(1)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人承诺书”[联合体投标的,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详见招标文件)
,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
(2)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派项目经理(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人
拟派)
。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惩戒子目录”或“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子目录”
。
(联合
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
(4)投标人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文件要求实施联合惩戒予以限制投标的情形。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
4.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具体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注:拟派项目经理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指在本招标项目以外的招标人与本招标项目投
标人签订合同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以合同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材料的落款日
期为准),若该合同载明的项目经理为本招标项目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且过程中未依法依
规履行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前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即认定其有在
施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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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标段:
1.投标人资质、条件和能力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
(2)具有有效的下列资质之一: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2)工程监
理综合资质;
(3)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有效的本企业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
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监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3.其他要求:
(1)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人承诺书”
(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惩戒子目录”或“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子目录”
。
(3)投标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要求实施联合惩戒予以限制投标的情形。
4.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具体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注: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建设工程项目:指在本招标项目以外的招标人与本招标项
目投标人签订合同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以合同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材料的落
款日期为准)
,若该合同载明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本招标项目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且过
程中未依法依规履行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手续,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前未完成竣工验收
的,即认定其有在监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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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1.1.2
招标人
名
称: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代建中心”
)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 15
号
联 系 人:杨博、王佳、陈婷、赵诣、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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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内蒙古和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北侧金
厦广场 C2 幢 20 层
联 系 人:赵伟、杨轩、刘杰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694210157@qq.com
3.1.1.4
项目名称及
标段名称
项目名称: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
标段名称: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监理
3.1.1.5
项目建设地点
呼和浩特市文化艺术职业技术学校东校区
3.1.1.6
项目建设规模
总维修改造建筑面积约为 20000 平方米,包括但不限于
室外管网、硬化及景观工程;公寓 A、B、C、D、综合楼
新增连廊、电梯工程;南门、门房维修工程、综合楼维
修工程;公寓 A 维修工程;公寓 B 维修工程;公寓 C 维
修工程;公寓 D 维修工程;食堂
3.1.1.7
工程项目施工
预计开工日期和
建设周期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
计划工期:73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10 月 26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8 年 10 月 24 日
3.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
工程概算
5358.98 万元
3.1.1.9
标段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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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1.1.10
标段划分
本次监理招标按一个标段进行招标
3.1.2.1
资金来源
自治区财政资金
3.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3.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所有施工的监理
3.1.3.2
计划监理服务期限
计划监理服务期限:73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10 月 26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8 年 10 月 24 日
3.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3.1.3.4
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
产,消除工程隐患,避免违章作业,杜绝发生一般及以
上安全生产事故,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3.1.4.1
投标
人资
质条
件和
能力
资质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
2.具有有效的下列资质之一: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
及以上资质;2)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总监理工
程师的资
格要求
具有有效的本企业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
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监建设工程项目
的总监理工程师
其他要求
1.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人承诺书”
。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的
失信惩戒子目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子目录”
。
3.投标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要求实施联合
惩戒予以限制投标的情形
3.1.4.2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3.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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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3.1.12.1
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招标文件有关计划监理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安全生产
目标、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和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
容
3.1.12.3
偏差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3.2.3.1
投标人要求
澄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2026 年 09 月 16 日 12:00
3.2.3.2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在电子交易系统“答疑澄清文件”栏目以电子答疑澄清
文件的形式发出
3.2.4.1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在电子交易系统“答疑澄清文件”栏目以电子答疑澄清
文件的形式发出
3.3.1.2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对招标文件所作澄清确认;对投标文件所作的修改,澄
清、说明或补正,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2.1
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3.3.2.3
报价方式
固定总价
3.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伍拾叁万陆仟玖佰零捌元整
(¥536,908.00)
,最高投标限价内(含等于)的报价为
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
标报价,其投标为无效投标
3.3.2.5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1.投标报价包括投标人履行监理合同所需的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各种取费、政策性调整因素、各种税金、投
标人期望的利润、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和责任的费用等
(监理正常工作、额外工作、附加工作、其他技术咨询
服务等报酬在投标报价中分别列出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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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2.中标人除合同条款规定的调整价格因素外,不能以任
何理由追加任何监理酬金或提出调整要求。投标报价中
所发生的遗漏内容,以及由此引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
担,并有不免除以缺漏项费用为理由的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3.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起算 90 日历天(招标人处理异议和行政监
督部门处理投诉所需时间均不计入投标有效期)
3.3.4.1
投标保证金
递交方式:按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
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使用电子保函的通知》,在内蒙
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线上操作开具电子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
说明:
1.《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使用电子保函的通
知》网址:https://ggzyjy.nmg.gov.cn/xwzx/zytz_11
09/202412/t20241231_45972.html;
2.投标人将系统开出的电子保函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处
3.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3.7.3
(2)
纸质投标文件
份数及要求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中标人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供
与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
,
打印后正本需在原有签字盖章处再进行签字盖章。纸质
投标文件份数为一式陆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伍份
3.3.7.3
(3)
纸质投标文件
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3.1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
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不分册装订
□分册装订,分册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须 A4 幅宽侧装订,且牢固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
页夹、文件夹、打孔或插入式装订,禁止出现活页和没有
编排页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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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4.1
电子投标要求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加密要求:
1.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不见面开标)
,投标
人登录“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网址点
击手册下载,并办理 CA 证书,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
2.投标人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后,需下载安装“新点投
标文件制作软件(内蒙古自治区新版)”制作电子版投
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制作电子版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
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须提前进行
模拟解密,确保生成的投标文件正确;
3.投标文件的份数:
“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1 份,上传
至电子交易系统;
4.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否
■是,计算机评标方法见第 4 章“评标办法”
3.4.1.2
投标文件
的标识
投标文件除“监理大纲”外,其他投标文件组成部分要
求签字盖章处应加盖单位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和法定代
表人的个人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由
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后扫描上传),不符合要求的投标
文件将被否决
3.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6 年 10 月 12 日 上午 10 时 00 分
3.4.2.2
投标文件
是否退还
■否
□是,退还时间:
3.5.1
开标时间、地点及
网址
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内蒙古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大楼 9 层
投标人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3.5.2
开标程序
1.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当日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标段参加开标会
议,完成文件解密、查看开标记录表等环节;
2.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流程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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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后的 60 分钟内使用制作该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
对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开始后 60 分钟内未
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撤回投标文件;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准备一台备用电脑,防止
因网络连接不畅等问题导致解密不成功
3.6.1.1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9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8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库随机抽取的
经济、技术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评标
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nmg.gov.cn/)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
务平台(https://www.nmgztb.com.cn/)和
中国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3.7.3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按法律法规要求推荐不超过 3 个且标明排序的中
标候选人
3.7.5.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银行保函、
保险保函、专业担保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10%
□不要求
3.13
其他内容
3.13.1
信用信息
根据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建
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有关内
容的通知(内建市〔2025〕150 号)
:
1.各投标人需登录“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
方网站上传企业信息;评标阶段由评标专家现场登录官
网查询企业诚信状况,并下载留存查询结果。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不再出具纸质《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状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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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书》
;
2.评标阶段由评标专家现场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
信惩戒子目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子目录”查询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并下载留存查询结果。
;
3.“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惩戒子目录”具体指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4.查询方式:①信用中国→信息公示→失信被执行人;
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搜索框输入单位名
称→跳转页面后点选查询单位→跳转页面后点击“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页签;
5.以上信用信息均以评标委员会评标现场查询为准;
6.关于投标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要求实施
联合惩戒予以限制投标的情形,需评标委员会查询“投
标人承诺书”
3.13.2
监理大纲是否
采用“暗标”
评审方式
□不采用
■采用,本项目启用暗标格式清标功能,投标人应严
格按照第 7 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第 7.8 节“监理大
纲”的编制要求编制监理大纲
3.13.3
重新招标的
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11 节规定的情形外,未产生中
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
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13.4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
条款”
、
“委托人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
、
“委托人”和“承包人”
,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
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3.13.5
主体信息库
资料要求
投标文件中凡涉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财务审计报告、信誉等方面的内容,均以电子投标
文件中链接的已录入主体信息库的资料信息相对应为
准。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
(https://111.56.38.66/PSPBidder/memberLog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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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13.6
扫黑除恶
凡本项目存在威胁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在建设工程招
投标过程中存在恶意竞标、暴力围标等行为的,可向呼
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
新城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方式: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党政办公大楼 703 室
电话:12337、*开通会员可解锁*
3.13.7
注意事项
请各投标单位认真研读招标文件,依据本招标文件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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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总则
3.1.1
招标项目概况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公开招标。
2
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本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本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本项目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本项目标段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本项目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
本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3
招标范围、计划监理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安全生产目标。
1
本项目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本项目计划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本项目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安全生产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和能力: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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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3.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3.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1.9
踏勘现场
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如需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时,可
与招标人联系,也可自行组织踏勘,如果投标人不进行现场踏勘,将视为已经知悉施工现
场情况,由此引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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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3.1.10
投标预备会
本项目招标人不举行投标预备会。
3.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3.1.12
响应和偏差
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
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
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3.2 招标文件
3.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通用事项说明;
(2)招标公告;
(3)投标人须知;
(4)评标办法;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委托人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辅助材料。
2
根据本章第 3.2.3 条和第 3.2.4 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3.2.2
严惩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整治投标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许可证件、印鉴,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
伪造总监理工程师或者主要监理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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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主要监理人员,提供虚假的信誉状况,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信息
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情节严重的招标人提请主管部门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清出自治区建筑市场。
3.2.3
招标文件的澄清
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电子交易系统
内的“提问”栏目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解答。
2
招标文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澄清招标文件,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并且澄清的内
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答疑澄清文件”
。
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3.2.3.1 款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3.2.4
招标文件的修改
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并且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答疑澄清文件”
。
3.3 投标文件
3.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格式见第 7.3 节)
;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项目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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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理大纲(暗标);
(9)其他材料。
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
投标文件应简化形式和内容,不得包含与工程无关的商务、资信等内容。
3.3.2
投标报价
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
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 7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
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
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
章第 3.4.3.2 条的有关要求。
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本项目报价币种:人民币(元)
。
3.3.3
投标有效期
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否则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责任。
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
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
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电子保函递交不适用)
。
3.3.4
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时间递交
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3.4.1 款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
将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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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电子保函递交不适用)
。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法律法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3)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相互串通、借用资质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的;
(4)除不可抗力外,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5)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但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引起的不在此列。
3.3.5
资格审查资料
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3.1.4 条规定的资
质、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等要求。
2
资格审查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3)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委托书;
(4)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5)投标人承诺书;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惩戒子目录”或“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子目录”
。
(7)投标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要求实施联合惩戒予以限制投标的情形。
(8)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合同、报告、承诺、协议、证书、证明等。
3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等材料。
4
招标文件中表格格式与投标软件中表格格式不一致时,软件中有模板的使用软件
自带模板,无模板的使用招标文件格式。
3.3.6
备选投标方案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1
投标文件应按第 7 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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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
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中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及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的要求:
(1)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
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
(4)提供“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2 份(U 盘及光盘各 1 份)。光盘需加贴光盘贴
并注明标段名称、投标人单位名称。
3.4 投标
3.4.1
电子投标要求
1
投标文件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投标文件的标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投标文件的文字、图表等内容,应通过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内蒙古自治区新
版)进行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文件应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其中“监理大纲”按照“暗标”
要求编制;
(2)为了保证中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版投标文件的一致性,中标人的纸
质投标文件应由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内蒙古自治区新版)直接打印生成。
3.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
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3.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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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标人对已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重新上传至该系统。
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
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递交不适用)
。
3.4.4
任 何 时 间 如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查 实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3.1.4.1 款及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4.2.1.2、4.2.2.4(4)、4.2.2.4(5)款(项)中的材料,
有伪造或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
定执行。
3.5 开标
3.5.1
开标时间、地点及网址
1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2
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网址在线参加开标会议。
3.5.2
开标程序
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待开标。
2
公布投标人名称。
3
公布工作人员、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名单。
4
查看投标人文件递交状态、公布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5
投标人对电子版投标文件解密。
6
批量导入投标文件,公布唱标信息。
7
如有异议可以通过开标大厅系统在线提出。
8
开标会议结束。
3.6 评标
3.6.1
评标委员会
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由相关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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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知前附表。投标人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监理大纲、监理设施、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专
业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得分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后的算术平均分;商务部分(投标报价、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职称、监理人员职称、其他评
分因素、扣分因素)得分为评标委员会评分一致基础上的算术平均分。
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
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
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4
评标委员会不得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 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不得通过微信、QQ 或者其他任何形式串通,不得讨论、传播、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应当保密的事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
参与投标文件编制的,不得进入该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将本人参与编制的投
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
3.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6.3
评标
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第 4 章
“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
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对不同投标文件中的同类问题、同类情形应当做同
等处理,不得畸轻畸重,不得以投标文件页数、字数作为评判参考。
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用于评审的评标办法与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不一致的,应当
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发现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或者投标人存在违
法违规情形的,招标人代表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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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向招标人以及监督该项目的主管部门报告。
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
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监督该项目的主管部门报告。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做
好调查取证、复核、审查等工作。
2 评标委员会依据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3
评标过程和内容应保密。开标后,直到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止,对各投标人投标文
件的评审、比较、澄清及确定或推荐中标人的有关资料和信息,都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
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4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澄清及确定或推荐中标人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
5
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详见第 4 章附件 2
“否决投标条件”
。
6
评标专家应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说明,
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7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报告格式内容要求出
具评标报告,不得遗漏。
8
评标报告正文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过程回顾;开标情况记录;评
标委员会组成情况;评标工作情况、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
否决理由;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澄清、说明事项纪要;失信行为查询结果;评
分情况及投标人排序;中标候选人名单;相关附件等。
3.7
合同授予
3.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
公示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及其投标文件载明的
单位名称;投标报价;质量要求;安全生产目标;计划监理服务期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
文件载明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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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承诺等情况;中标候选人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原因及依据;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
式;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等。
招标人加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
法进行评标、评分畸高畸低、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
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等异常情形的,依
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3.7.2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
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
行审查确认。
3.7.3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3.7.4
中标通知
1
在本章前附表第 3.3.3.1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
招标人对未中标原因不做任何解释。
3.7.5
履约保证金
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
约保证金。
2
中标人未按本章第 3.7.5.1 款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
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
招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7.6
签订合同
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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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
中标人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中标工程。
4
中标人应该按照投标承诺派出项目监理人员,招标人对投标承诺的项目监理人员
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在岗履职的及时纠正。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招标人
要求驻施工现场,否则,视为中标人恶意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届时,招标人有权
解除合同,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招标人有权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标人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
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考勤记录。中标人的管理人员有变更情形的,中
标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申请、招标人(发包人)意见、变更前后相关人员信誉、
执业资格、职称等情况报主管部门,并将上述材料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
务信息系统”公开。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监理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应当按照本章第 3.7.6.5
款履行变更手续,更换后人员的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水平,且不得超过管理人员
数量的 50%,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按规定记入相关信用记录。
在投标时获得加分的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投标人应当确保变更后的管理人员在资格、
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人员一致;不一致的,招标人有权不同意变更。
5
招标人在工程项目开工时将审查施工总承包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管
理人员证书原件,中标人必须确保管理人员配备到位、人证相符,中标人管理人员不得同
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中标人自中标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不得随意更换和撤离项目管理人员,确需更
换管理人员的需符合以下变更条件:
(1)变更要求
①投标文件中标明的资格证书、职称、获奖、业绩等资格条件或加分项的施工项目负
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根据变更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变更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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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资格、业绩、获奖、信誉等方面不得低于变更前管理人员的对应得分;招标文件中
未做资格、业绩、职称、获奖要求的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申请变更时,符合变更条件、相关
规定并满足项目岗位需求;
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拟派项目管
理机构人员数量的 50%(<50%)
。
(2)变更原因
①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情形:
1)辞职的;
2)退休的;
3)死亡的;
4)医院确诊属于重病或重伤,需要长期(3 个月以上)休养或治疗的;
5)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6)被责令停止职业资格的;
7)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8)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9)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
②除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岗位人员的变更情形:
1)符合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的情形;
2)因岗位调动、职务调整的。
(3)证明材料
①因病不能到岗履职管理人员,需提供医学证明及不低于 5000 元的住院缴费押金原
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②离职人员、退休人员需提供离职人员社保迁出证明、离职证明、退休证明等相关证
明材料;
③其他无法担任职务需要更换的,需要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
④因岗位调动、职务调整的需提供公司相关文件。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需要变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填写《施
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变更审批表》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变更信息表》
,经中心驻场
项目部、相关处室及中心领导同意后,报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变更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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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该项目合同约定工期内禁止参与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6
招标人发现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及时报告监督部门。
7
中标人须履行投标承诺,如中标人不履行投标承诺,视为中标人恶意不履行与招
标人订立的合同。届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招
标人有权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处理。
3.7.7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3.8 纪律
3.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
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3.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3.9 异议
3.9.1
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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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时
限内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或线下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
出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
秘密。
3.9.2
异议采用实名制,异议人必须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
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3.9.3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
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线上提交书面异议函扫描件或线下提交书面异议函原件两份),
异议函包括的内容同3.9.5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9.4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开标大厅系统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线作出
答复,并制作记录。
3.9.5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派
其委托代理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交书面异议函(线上提交书面异议函扫描件或线下
提交书面异议函原件两份)
。异议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异议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面、背面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且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项目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提供总监理工
程师注册证书)
。
3
被异议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4
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合法的证明材料。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9.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
1
非委托代理人提交异议函的。
2
对中标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异议。
3
未提交异议函或异议函内容不齐全的、不符合第3.9.5条规定的。
4
相应证明材料不真实或来源不合法的。
5
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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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9.7
异议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3.9.8
投标人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3.10
投诉
3.10.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提交投
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
相关请求及主张。
5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
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
明文件。已向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3.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
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
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
超过投诉时效的。
5
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
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3.10.3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11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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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
其他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应当或可以重新招标的情形。
3.11.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不再进
行招标之日起 15 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3.12
知识产权和技术专利
3.12.1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包含有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或技术专利承担安全风险,招标
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不负任何责任。
3.12.2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含有其他人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或技术专利,投标人应对
其使用的合法性承担责任,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不负任何责任。
3.12.3
构成本招标文件中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
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
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3.13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1.开标情况记录表
2.问题澄清通知
3.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4.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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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开标情况记录表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序号
投标单位
名称
投标报价(元)
监理服务期
(天)
负责人 质量要求
安全生
产目标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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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
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监理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
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提交。
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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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监理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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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
监理招标备案编号为
,建设单位为
的
工程,坐落
在
,项目总投资
万元,共分
标段。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将
标段,工程名称为
的工程,确定
为中标单位,中标
价为人民币(大写)
(¥
)
,中标监理服务期为
日历天。
中标人员
姓名
专业
注册证号
身份证号
总监理工程师
招投标备案部门敬告: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招标监督部门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
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
建设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招投标备案部门:(备案章)
经办人:(签字、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中标通知书共五份,相关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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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4.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加盖单位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数字
证书电子印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由委托代理人亲
笔签字后扫描上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 7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4.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工程监理
资质证书
具有有效的下列资质之一: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
及以上资质;2)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总监理工程师
资格要求
具有有效的本企业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
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监建设工程项
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其他要求
1.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人承诺书”
。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
的失信惩戒子目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子目
录”
3.投标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要求实施联
合惩戒予以限制投标的情形
4.2.1.3
响
应
性
评
投标内容
本项目所有施工的监理
计划监理
服务期限
计划监理服务期限:73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10 月 26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8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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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标
准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
产,消除工程隐患,避免违章作业,杜绝发生一般及
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投标有效期
符合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要求,即投标截止日起算 90 日
历天(招标人处理异议和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所需
时间均不计入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符合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要求
权利义务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 5 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委托人要求
符合第 6 章“委托人要求”规定
投标价格
低于(含等于)最高投标限价
分包计划
严禁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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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4.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投标报价:40 分
监理大纲:37 分
监理设施:2 分
项目监理机构:15 分
其他评分因素:6 分
扣分因素:0 分
4.2.2.2
评标基准价
1.本次招标不设标底,设最高投标限价;
2.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
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30%
4.2.2.3
投标报价的偏
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100%
4.2.2.4(1)
投标报价
(40 分)
1.评标基准价和投标人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2.在计算百分比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高 0.1%扣 0.3 分,每低 0.1%
扣 0.1 分,最多扣 10 分;偏离不足 0.1%的,按照插入法
计算得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投标报价评分计算公式:40-[│p - pa│/ pa]×1000×k
其中:pa-评标基准价
p-投标报价
k-扣减分值
(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高时 k 取 0.3,投标报价比评
标基准价低时 k 取 0.1);
4.评分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4.2.2
.4(2)
监理
大纲
评分
标准
(37 分)
监理大纲编制
(1 分)
1.监理大纲按照给定目录编制,得 0.5 分;
2.每项目录下均编制对应内容,且表述简明、清晰,最
高得 0.5 分;
3.本项最高得 1 分
质量问题及施工
难点监控措施
(6 分)
针对本项目质量要求及施工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理
预控措施,须涵盖土建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
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采暖等安装工程等,要
求措施合理、详细,本项最高得 6 分
安全监控措施
(6 分)
针对本项目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控制措施,要求措施合
理、详细、可操作性强,本项最高得 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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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制措施
(6 分)
针对减少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优化监理方案等内容,
提出切实可行的投资控制措施,要求措施合理、测算过
程详细、准确,本项最高得 6 分
进度控制措施
(3 分)
进度控制措施科学合理,本项最高得 3 分
合同管理措施
(3 分)
合同管理措施得当,本项最高得 3 分
信息化管理方案
(3 分)
信息化管理方案详细、合理,本项最高得 3 分
协调工作方案
(3 分)
各方协调工作方案详细、合理,本项最高得 3 分
监理工作内容
(2 分)
监理工作内容详细、具体,本项最高得 2 分
监理工作方法
(2 分)
监理工作方法和程序科学可行,本项最高得 2 分
监理文件资料
管理(2 分)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健全、可行,本项最高得 2 分
4.2.2
.4(3)
监理
设施
评分
标准
(2 分)
监理设施(1 分)
自备监理设施配备齐全、完善,本项最高得 1 分
自备办公设备
(0.8 分)
自备办公设备配备齐全、完善,本项最高得 0.8 分
实验检测计划
(0.2 分)
实验检测计划安排合理,满足工程需要,本项最高得
0.2 分
4.2.2
.4(4)
项目
监理
机构
评分
标准
(15分)
监理机构(2 分)
现场监理机构设置合理,本项最高得 2 分
专业配置(6 分)
监理专业配置包括但不限于结构、给排水、暖通、强电、
弱电、电力、安全、造价、安装及本项目监理所需的其
他专业。现场监理人员专业配置合理,本项最高得 6
分
人员数量(2 分)
监理人员数量配置不少于 7 人,包括但不限于:
1)总监理工程师 1 人;
2)专业监理工程师 1 人;
3)监理员 2 人;
4)土建造价员(6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1 人;安装造价
员(6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1 人;资料员 1 人;
现场监理人员数量配备符合要求,本项最高得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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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职称(2 分)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人事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
类中级职称得 1 分;具有人事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
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得 2 分
监理人员职称
(3 分)
现场配备的监理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占 7 人
(含)以上得 3 分;7 人以下不得分
注:1.监理人员同时具有中级职称和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评分只计取最高分,不
得重复计分;
2.投标人须同时提供拟派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劳动合同、近 6 个月社保证明和岗位证
(或执业资格证书),否则对应项不得分
4.2.2
.4(5)
其他
因素
评分
标准
(6 分)
财务审计报告
(6 分)
2024、202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均盈利得 6 分
注: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24、2025 年度财
务审计报告,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
4.2.2
.4(6)
扣分
因素
诚信扣分
因素
(-100-0 分)
企业信誉评审标准按照呼城建委发〔2014〕100 号、呼
城建委发〔2014〕772 号文件执行
注: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合同可以是关键页,也可以是合同的全部页;
2.近 6 个月社保证明是指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电子印章)且由本企业缴纳的 2025 年 09 月至 2026 年 08
月任意连续 6 个月社保证明;
3.人事主管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是指人事主管部门或在人事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职称评审资格的企业颁
发的证书。如职称证书为在人事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职称评审资格的企业颁发的证书,将加盖投标人公章
及函件收件单位公章的备案函或具备职称评审资格的证明材料扫描件,附于职称证书扫描件后;
4.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书等有效期届满后仍有效的须附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
附件:1.关于在投标中引入诚信考核制度的通知(呼城建委发〔2014〕100 号)
2.关于在投标中引入诚信考核制度的补充通知(呼城建委发〔2014〕772 号)
3.关于加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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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关于在投标中引入诚信考核制度的通知
呼城建委发〔2014〕100 号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了进一步发挥诚信体系在有形市场中的作用,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严格招投标程
序,体现奖优罚劣的管理模式,依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
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内容如下:
一、扣分规定
1、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实行诚信记录扣分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采
取综合评分的,招标人在编制评标办法时扣分因素应考虑建设相关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所形成的诚信情况。评标专家对所评项目扣分必须对照我委出台的扣分标准,否则不得扣
分。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专家的评标行为要及时记载评价,严格进行考核,依法处理不按评
标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评标办法或资格预审、后审办法中对投标企业诚信情况应当单独设立扣分项。参
加投标的企业存在企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应当扣分的,无论招标工程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
审或者计分制评审,均应当在投标企业总得分中进行扣分。
二、扣分标准
(一)勘察设计企业
1、资质: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扣掉 1 分。
2、承揽业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出借、转让、出卖资
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
计业务的。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2 分。
3、安全质量: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
文件进行设计的;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
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的。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2 分。
4、合同履约:不按照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扣掉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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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无健全的服务制度,服务质量差,未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中有关的技
术问题,未在施工期间提供技术支持及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扣掉 1 分。
(二)施工企业
1、资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
程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1 分。
2、承揽业务: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将承包的工
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其他方式承接的。出现
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1 分。
3、安全质量:企业所承建工程出现安全生产问题或质量问题不良行为的,该企业在
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1.5 分。
4、合同履约:
(1)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
违反规定的或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
得分中扣掉 1 分;
(2)凡企业所承建工程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劳务分包单位劳务款或民工工资的,
而且没有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期限解决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1.0
分;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2.0 分。
5、其它: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没有取得相关手续时,擅自施工的,该企业在每
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0.5 分。
(三)监理企业
1、资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
务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1 分。
2、承揽业务: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将承包的业
务违法转包的;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以其他方式承接的。出现上述任意
一种情况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1 分。
3、安全质量:所监项目出现安全生产问题或质量问题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拒不整
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实施监理的。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的,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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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履约: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该企业在每个项
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1 分。
5、其它: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项目没有取得相关手续时,擅自进行监理的
或未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文件,
该企业在每个项目投标时均在总得分中扣掉 0.5 分。
以上扣分认定依据以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状况
查询结果书》为有效认定依据,其它部门和机构出具的诚信证明不作为认定依据。不良记
录实行逐条对应标准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此工作由评标专家依据本文件在评标过程中执行,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此通知 2014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原《关于试行在投标中引入诚信考核制度的通知》(呼
城建委发〔2013〕276 号)文件废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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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关于在投标中引入诚信考核制度的补充通知
呼城建委发〔2014〕772 号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了进一步发挥诚信体系在有形市场中的作用,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严格招投标程
序,体现奖优罚劣的管理模式,依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委于 2014
年印发了《关于在投标中引入诚信考核制度的通知》(呼城建委发〔2014〕100 号)。根
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投标中诚信记分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原文件中“一、扣分规定”除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外,增加第 3 条,第 3 条内容为:
“凡企业在同一项目上发生多条或在不同项目上发生 1 条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过程中执
行信用扣分时,每条不良记录均应对照扣分标准给予扣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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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了持续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企业诚信信息的管理与应用,体现一处
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拟在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
域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建筑业企业需登录“呼和浩特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传企业信息;如果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
的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更新;未上传企业信息的将无法在呼和浩特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建
筑市场主体诚信状况查询”。
二、为了使企业少跑路,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在自治区、
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时,无需提供《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状况查询书》;企
业诚信状况在评标阶段由评标专家现场登录市住建局官网查询,并下载留存查询结果;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出具纸质《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状况查询书》。
三、“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状况查询结果”仅代表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人员在呼和浩特市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领域内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
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
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中
应明确限制严重失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活动;自治区、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评标阶段由评标专家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惩戒子目录”
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子目录”
查询企业及个人信用状况,限制严重失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个人参加投标。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评标现场查询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所需的必要条件,市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各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监管评标专家的查询活动。
本通知自 2021 年 3 月 15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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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 4.2.2 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按法律规定向招
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由招标人依法确定。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
4.2 评审标准
4.2.1
初步评审标准
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设施: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项目监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扣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附件 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附件 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设施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项目监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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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扣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3 评标程序
4.3.1
监理大纲暗标评审
本项目启用暗标格式清标功能,工程交易系统对评审过程中投标文件的暗标格式是否
符合暗标编制要求,自动化短时间内完成检测,将不符合的投标文件一一列举展示给评标
委员会,辅助评委评标使用。评标委员会对监理大纲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须仔细核对挑
选的检测点与招标文件中监理大纲暗标的编制要求是否一致。最终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为准,
避免因为格式不一致导致否决投标。
4.3.2
初步评审
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 3 章“投标人须知”第 3.3.5.2 款规定的有关
证明和证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4.2.1 条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的)
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4.2.1.1 款、第 4.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
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4.2.1.2 款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
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详见本章附件 2“否决投标条件”
。
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
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
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3.3
详细评审
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4.2.2.1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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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4.2.2.4(2)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附件 3 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4.2.2.4(3)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设施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4.2.2.4(4)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监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D;
(5)按本章第 4.2.2.4(5)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分因素计算出得分 E;
(6)按本章第 4.2.2.4(6)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扣分因素计算出得分 F。
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3
投标人得分=A+B+C+D+E+F。
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
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
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
其投标。
4.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
补正。
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
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3.5
评标结果
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1.评标详细程序
2.否决投标条件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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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评标详细程序
1
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4.3 节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
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2
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暗标评审;
(3)初步评审;
(4)详细评审;
(5)澄清、说明或补正;
(6)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3
评标准备
3.0.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0.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技术或经济方面的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
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0.3
熟悉文件资料
1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招标目的、
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委托人要求、质量要求、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监理服务期限要
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
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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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析计算的表格。
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
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最高投标限价、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4
暗标评审
暗标评审程序规定(对监理大纲进行暗标评审)
按照第 7 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监理大纲的暗标编制要求及第 4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
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评标委员会对监理大纲进行暗标评审。
5
初步评审
只有通过暗标评审的投标人可进入初步评审。
5.0.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5.0.2
资格评审
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
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
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
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
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
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
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5.0.3
响应性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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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按照第 3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3.2.4 款载明的
最高投标限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
响应性评审。
5.0.4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2 中规定的“否
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属于否决投标的情形。
5.0.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
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投标报价。
6
详 细 评 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可进入详细评审。
6.0.1
详细评审程序
1
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监理大纲评审和评分;
(2)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
其成本;
(3)监理设施评审和评分;
(4)项目监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5)其他评分因素评审和评分;
(6)扣分因素评审和评分;
(7)汇总评分结果。
6.0.2
监理大纲评审和评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监理大纲进行
评审和评分并记录评分结果,监理大纲的得分记录为 A。
6.0.3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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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已通过了初步评审、监理大纲评审并且
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
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投标报
价进行评分并记录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B。
6.0.4
监理设施评审和评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监理设施进行
评审和评分并记录评分结果,监理设施的得分记录为 C。
6.0.5
项目监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监理机构
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评分结果,项目监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 D。
6.0.6
其他评分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其他评分因素
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E。
6.0.7
扣分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扣分因素进行
评审和评分并记录评分结果,其他评分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F。
6.0.8
汇总评分结果
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2.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格式汇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
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3.评标专家应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说明,
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4.信用信息:评标阶段由评标专家现场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惩戒子目录”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子目录”查
询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并下载留存查询结果。
5.“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惩戒子目录”具体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方式:①信
用中国→信息公示→失信被执行人;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搜索框输入单位名
称→跳转页面后点选查询单位→跳转页面后点击“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信息”页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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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投标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要求实施联合惩戒予以限制投标的情形,
需评标委员会查询“投标人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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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推荐中标候选人
7.0.1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 3 章“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条规定,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 3 个,则评标
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
果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
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第(十三)条提高评标质
量之规定对此情况进行评审。
7.0.2
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
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8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8.0.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
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8.0.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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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9
补 充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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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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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监理评标过程中,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认真
评审,中标候选人
在签订合同前要处理、澄清的有关事宜如下:
1.
2.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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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评标报告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标段前期工作和批准情况
项目标段名称: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监理。
批准情况:已由《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
审核事宜的函》
(内管字〔2026〕164 号)批准建设。
(二)招标项目标段情况
1.本次招标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标段编号:
2.本标段计划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标段详情:
该标段情况详见下表:
二、招标过程回顾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情况
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
、内蒙古招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https://www.nmgztb.com.cn/ ) 和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招标公告及相关资料。
序号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项目规模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元)
1
自治区团校新校
区维修改造项目
监理
总维修改造建筑面积约为 20000 平
方米,包括但不限于室外管网、硬化
及景观工程;公寓 A、B、C、D、综
合楼新增连廊、电梯工程;南门、门
房维修工程、综合楼维修工程;公寓
A 维修工程;公寓 B 维修工程;公寓
C 维修工程;公寓 D 维修工程;食堂
人民币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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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标情况记录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共收到了
份投标文件,此标段投标人均满足法定数量。同一时间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举行了开标会议。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
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电子交易系统的程序,组织投标
文件进行解密、唱标等工作。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为:
序号
投标人名称
1
2
3
...
本次开标参会人员:
招标人代表:
行政监督工作人员:
四、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 12 号令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
名专家和招标人推荐的
名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
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推选
为评标委员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
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工作在全封闭保密状态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专业
备注
1
评委委员负责人
2
委员
3
委员
...
委员
五、评标工作情况
本次评标采用
类综合评估法,已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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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择优的原则,在全封闭状态下进行。经过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认真、
细致的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最终向招标人推荐了中标候选人并编写本评标报告。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开始,
年
月
日结束。
评标地点:
评标委员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分别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形
式及响应性评审、初步评审,并进行了详细评审。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
工作进行了全过程影音记录。
六、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序号
投标人名称
备注
1
2
3
...
评标基准价:
元
七、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八、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九、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失信行为查询结果:
十一、评分情况及投标人排序
序号
投标人名称
得分
排序
1
2
3
...
十二、中标候选人名单
根据评委会评价结果。按《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文件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人推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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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如下: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
推荐排名
1
2
3
1.企业得分的全部类似项目业绩
无
中标候选人第一名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以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名单为准)
:
(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编号:
(2)结构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给排水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4)暖通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5)强电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6)弱电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7)电力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8)安全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9)造价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10)安装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11)其他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中标候选人第二名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以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名单为准)
:
(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编号:
(2)结构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给排水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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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暖通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5)强电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6)弱电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7)电力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8)安全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9)造价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10)安装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11)其他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中标候选人第三名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以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名单为准)
:
(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编号:
(2)结构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给排水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4)暖通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5)强电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6)弱电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7)电力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8)安全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9)造价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10)安装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11)其他专业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
如有不同意见,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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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A.评标附表
B.评标办法
C.技术部分评审及打分情况详细说明
D.信用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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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评标附表
1.开标记录表
2.评委承诺书
3.形式评审汇总表
4.资格评审汇总表
5.响应性评审汇总表
6.投标报价评分参数汇总表
7.技术标评分参数汇总表
8.其他评分参数汇总表
9.商务资信评分参数汇总表
10.评审汇总表
11.评标报告
12.评标流程重置表
13.评标专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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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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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详见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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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
技术部分评审及打分情况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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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D
信用查询结果
附评标现场查询的信用结果查询截图
查询内容如下:
根据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使
用的通知》
:
1.各投标人需登录“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传企业信息。评标阶
段由评标专家现场登录官网查询企业诚信状况,并下载留存查询结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不再出具纸质《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状况查询书》
。
2.评标阶段由评标专家现场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惩戒子目录”和“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子目录”查询企业及其
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并下载留存查询结果。
3.“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惩戒子目录”具体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查询方式:①信用中国→信息公示→失信被执行人;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在搜索框输入单位名称→跳转页面后点选查询单位→跳转页面后点击“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页签。
5.以上信用信息均以评标委员会评标现场查询为准。
6.关于投标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要求实施联合惩戒予以限制投标的情形,
需评标委员会查询“投标人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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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否决投标条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
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
(内建市〔2023〕75 号)规定,一般不得将装订、纸
张、明显的文字错误和计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发现以上相关问题的,应当先由投
标人作出澄清和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予以否决:
1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5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备选投标的除外;
(3)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不含等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
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 12 号令)(2013 年修订)第
2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
投标人身份要求(招标文件第 3 章“投标人须知”第 3.1.4.3 款)
,投标人不得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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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投标人编制的监理大纲(暗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第 7.8 节监理大纲暗标编制要求的。
5
投标人编制的监理大纲(暗标)
,其封面或技术暗标正文内容中出现投标人名称或
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6
投标人编制的监理大纲(暗标)页数超过 500 页的。
7
在形式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下列规定的任何一项评
审标准的: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一致;
(2)投标函签字盖章:加盖单位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数字证书电
子印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由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后扫描上传)
;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 7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8
在资格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下列规定的任何一项评
审标准的:
(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有效的下列资质之一: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
上资质;2)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有效的本企业注册的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监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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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
(4)其他要求:
1)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人承诺书”
。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惩戒子目录”或“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子目录”
。
3)投标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要求实施联合惩戒予以限制投标的情形。
9
在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下列规定的任何一项
评审标准的:
(1)投标内容:本项目所有施工的监理;
(2)计划监理服务期限:73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10 月 26 日,计划竣
工日期:2028 年 10 月 24 日;
(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4)安全生产目标: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消除
工程隐患,避免违章作业,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5)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起算 90 日历天(招标人处理异议和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投诉所需时间均不计入投标有效期)
;
(6)投标保证金:符合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要求;
(7)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 5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
相关规定;
(8)委托人要求:符合第 6 章“委托人要求”规定;
(9)投标价格:低于(含等于)最高投标限价;
(10)分包计划:严禁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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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附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分。
2
在计算百分比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30%
4
投标报价评分计算方法
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 0.1%扣 0.3 分,每低 0.1%扣 0.1 分,最多
扣 10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同时得满分;偏离不足 0.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投标报价评分计算公式:40-[│p - pa│/ pa]×1000×k
其中:pa-评标基准价
p-投标报价
k-扣减分值(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高时 k
取 0.3,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时 k 取 0.1)
。
5
评分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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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2-0202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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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监理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监理与
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监理。
2
工程地点:呼和浩特市文化艺术职业技术学校东校区。
3
工程规模:总维修改造建筑面积约为 20000 平方米,包括但不限于室外管网、硬
化及景观工程;公寓 A、B、C、D、综合楼新增连廊、电梯工程;南门、门房维修工程、综
合楼维修工程;公寓 A 维修工程;公寓 B 维修工程;公寓 C 维修工程;公寓 D 维修工程;
食堂。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
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4
专用条款;
5
通用条款;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录 C 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录 D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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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1.签约酬金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
)
。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说明:
(1)该费用不因施工工期延长或缩短、工程施工内容变更及新增、工程量及施工结
算价款的增加或减少、监理人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复验、有关部门调整监理费用、费
率等任何因素而调整。
(2)该费用已包括监理人履行所有双方约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规定、监理
规范所确定的义务所需全部费用,委托人无需再增加费用。
(3)以上费用包含监理人应缴纳的一切税金,由监理人自行缴纳。付款前监理人先
行向委托人开具发票(该发票应为合格发票,如委托人发现是假发票或套票的,委托人有
权顺延支付相应款项)
。
(4)相关服务酬金:无。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无。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无。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无。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无。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
相关服务期限:
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止。
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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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质量标准
。
八、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设备,并按本合同约
定支付酬金。
九、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3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捌份,监理人执肆份。
委托人:
(公章)
监理人:
(盖章)
住
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住
所:
成吉思汗东街 15 号
邮政编码:
010010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签字)
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呼和浩特海东路聚泽园支行
账
号:*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00338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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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件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
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
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
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
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
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
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
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
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
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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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
“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是指
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
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评议文字
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3)专用条款及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4)通用条款;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
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
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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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
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
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
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
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
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
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
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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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
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
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
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
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
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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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
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
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
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
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
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
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
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
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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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
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
外部条款。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
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
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
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
给予书面答复。但逾期未答复的,不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
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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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专用条款另
有约定的除外。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专
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
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损害。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
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
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
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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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
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
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
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
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
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
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
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
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
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
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
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
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
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
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
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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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
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至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
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款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
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
理人可以授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
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
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
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
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款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
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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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
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
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提供的保密
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
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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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2.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本项目所有施工的监理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
开工报审表,按建设单位授权批准工程开工报告;
(2)协助委托人审查工程承包人的专业分包;
(3)控制工程进度按计划落实到位;编制监理规划,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实施性施
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工期、质量、投资控制目标是
否满足合同要求;
(4)核对投标文件及合同明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劳动数量、施工机械设备的
数量(型号)到位情况;
(5)监督检查工程承包人执行合同及国家规范、标准、规程及设计要求,核查施工
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
(6)定期组织由委托人、监理人、工程承包人等参加的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安
全等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监督有关方按期整改到位;
(7)针对设计、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8)主持各工程承包人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对有关质
量、进度、投资、变更、询价认价、安全、文明施工等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并组织落实到
位;
(9)监督检查各承包人各阶段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是
否符合资料备案的要求;
(10)负责每月向委托人及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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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依据委托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合同中的付款约定,审核工程承包人已完成工程
量进度报表并及时上报委托人;
(12)协调委托人、工程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本项目施
工的顺利进行;
(13)参加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对设计图纸复查核对,优
化和改善设计,对有关设计问题及工程措施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向
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工作。检查开工前施工单位的贯通复测资料和中线及水准桩的保护
措施,对于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
(14)施工变更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分阶段结算)、竣工结算及竣工图的审查:监
理人必须在施工单位提交后进行严格审查,否则委托人有权聘用专业机构进行审查,费用
从监理费中扣除。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
筑市场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条例》
。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国家、行业及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本项目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无。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监理人应当为本合同工程组成专门的监理项目组,所有成员不得兼职。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文件人员相符,项目组所有人员的名单、简历、职责、相应的
资格证书等证书复印件、各阶段派驻现场监理人员配备表等,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
日起 3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资料一份,供委托人审查。委托人对资料内容的异议,监
理人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解释不认可,监理人应当在委托人通知之日
起 3 日内提交新人员名单供委托人确认。委托人的审查、确认并不视为该等人员的能力或
配备由委托人负责,仍由监理人负责。
2.3.5 监理人监理人员要求
(1)监理人派驻委托人工地现场项目组人员的人数、专业搭配得当,具有良好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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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道德,较高施工管理监控能力、经验和本工程相应的技术能力,并经委托人确认。
(2)所有现场监理人员均应当具备与本工程性质、规模相当的工程关键岗位 3 年工
作经验。
(3)约定的项目总监必须常驻现场,并 24 小时开机便于各方联系。若有事需要暂时
离开现场,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开。
(4)进驻现场人员须与委托人确认的名单相一致(名单附后)
。
(5)监理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专业技术、技能、职业道德、关键工
序工作等方面委托人不满意的,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监理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委派能够
胜任监理岗位要求并委托人满意的人员,且换人次数每个岗位不得超过 2 次,否则视为监
理人不具备监理能力,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2.3.6 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要公正、公平、廉洁,如发现故意刁难施工单位,或与
承包人串通,接受承包人报酬、推销材料、分包工程等,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终止监理
合同,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将由监理人承担。
2.3.7 监理人现场人员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1)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
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
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
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2)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
中间验收等,不能脱岗,进行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理人应合理安排人员值班,保证现场监
理人 24 小时不间断。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专职本工程工作时间,若因工程需要,应当依委
托人要求无条件加班,并自行解决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3)监理人在收到工程承包人要求审批或审核的方案、报告、工程量、变更、进度
款、分阶段结算、竣工结算等,不得无故拖延或不负责任随意签署,否则每发现一次扣除
监理费 5000 元;
(4)凡是涉及到施工工期、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经济签证和技术洽谈签证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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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必须事先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才能签署,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签
署的文件无效,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5)监理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的审查以及结算初审(包
括施工变更结算、分阶段结算和竣工结算)等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第
三方机构审查、初审,费用从监理费中扣除。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
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在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执行
通用合同条款。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
、时间和份数:
2.5.1 监理月报每月一次,于次月初提供;监理例会每周一次,记录于会后 2 天内提
供;监理通知单随发生随提供。
2.5.2 监理人应当保证每日制作监理日志,监理日志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日日期、气象情况记录;
(2)现场施工的环境情况记录,至少包括场地、空间、交通运输、照明、水、电等
情况,停水、停电等事件的原因、责任方以及造成当日损失工作时间、费用等内容;
(3)工地材料、设备进场及检验情况,至少应当记录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生产厂家、检验审核结果等内容;
(4)当日工程质量情况记录,包括施工质量及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及限
期整改的时间、方案、复验时间等内容;
(5)当日试验情况记录;
(6)当日施工进度概述;
(7)信息反馈情况,至少应当包括当日收到的设计变更、合理化建议、重要文件等,
并核实变化的工程数量;
(8)当日有关协调问题记录;
(9)对施工单位资质及特殊工种上岗人员岗位证书的审核结果记录;
(10)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对于各项事件,必须记明其前因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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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
方式为:监理人应在本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退出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3.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总监理工程师未按投标承诺、合同要求进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擅
自更换总监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扣减 5%的监理费;每缺席一次监理例会应向委托人
支付违约金 1000 元;累计缺席达到 3 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累计缺席 5 次,
委托人有权对其予以清退出场;如项目未竣工前,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其他项目的监理人员,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项目总监必须常驻现场,每月累计有效考勤不少于 24 天,并按提供的联系方式 24 小
时开机;每月累计有效考勤少于 24 天的,视为不到岗履职,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5 万元
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报有关部门对监理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记诚信不良行为记录等;
每月累计有效考勤少于 12 天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并有权要求监理人
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总监,同时委托人有权作为转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报有关部门对
监理人进行查处。若有事需要暂时离开现场,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开。否则,发现
一次扣除监理费 2000 元;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前,不得担任其他项目的监理人员,否则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总监理工程师 3 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代建中心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2)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按投标承诺、合同要求进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每擅自更换一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缺席监理例会的,每发生一次,应向
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累计缺席达到 3 次,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000 元;累计缺
席 5 次,委托人有权对其予以清退出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未办理请假手续私自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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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 1000 元。现场监理人员每天工作不得少于 8 小时,且根据工
程需要进行连续跟踪检查。
(3)项目开工后,拟派本项目监理人员按专业需求和项目部要求到场履职,执行自
治区代建中心考勤有关管理办法,如月累计 10 天旷工(以自治区代建中心考勤机打卡记
录为准),扣除本人本月工资(总监理工程师按每月 20000 元工资计算,监理工程师按每
月 10000 元工资计算,监理员按每月 5000 元工资计算)
,所罚的费用直接在监理进度款中
按发包人向监理人索赔款项扣除。
(4)监理人派驻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组织
检查验收;在建设期间,监理人要随时配合委托人对所完工程、隐蔽工程进行现场验收、
检查,形成整改意见,监督施工方整改完成,签署最后整改验收意见。凡监理工程师检查
验收合格的检验工程,委托人检查仍存在质量问题或违反规范的,每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
的 5%。
(5)监理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拟定投入本项目人员、各类设备,检测仪器、工具等
全部到位,以确保在监理工作中发挥应用的作用。如不能到位将扣除不能到位设备价格相
当的监理费用。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如有与实际需求不相符或发现监理人员不负责任,发包
人可以随时更换或要求增加监理人员。监理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提交项目组所有人员的名
单、简历、职责、相应的资格证书等级证书复印件、各阶段派驻现场监理人员配备表等资
料,逾期超过 7 日,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6)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及时
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各项单证、工程量等进行审核并报送委托人。因监理人逾期审核、报送
等导致的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或者导致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视为同意变更材料、变
更价款等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监理人承担并负责赔偿委托人。
(7)因监理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或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合同无法
继续履行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8)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
发包人的一切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发包人向第三方的违约或赔偿损失、误
工费、鉴定费、损失的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全
部损失。
(9)本合同中监理人应承担的各项违约金,自发包人各批次应付款时直接扣除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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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另行缴纳,具体选择权由发包人决定,监理人无条件遵照执行。
(10)委托人各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监理人已详细研读并承诺予以遵守。如有违反,视为监理人
违约,发包人有权依据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对监理人予以处罚,处罚金额自监理酬金中
直接扣除。
(1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监理人所有人员必须在三日内撤离施工现
场,并向委托人移交有关的已完工程资料和委托人交予监理人使用的材料、工具或其他物
品。逾期则视为监理人放弃对留存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委托人有权自行处
置,处置费用由监理人承担,且委托人无需对监理人进行任何赔偿。
(12)发出开工通知书后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人员驻场履职,如不按合同约
定履约,发包人无需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将不到场履约的监理单位和人员名单依法依
规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且 2 年内不得参与发包人组织的监理招投标活动。
(13)不论何时、何种原因或合同的任何一方导致的合同解除或终止,监理人均有义
务按委托人要求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和备案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监理
人无条件服从委托人该等要求,并不得以包括委托人存在违约、过错责任和未履行义务等
在内的任何理由予以拒绝。监理人未履行该等义务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继续履行该
等义务,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每迟延一日,支付本合同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4)监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及时进行项目跟踪计量、造价核对、询价工作时,监理
人承担 500 元/次违约金。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若监理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触发本合同多项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并行适用相关违约金
条款。若并行适用后的违约金总额仍不足以弥补委托人实际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继续向监
理人追偿。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无息。
5.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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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首付款
合同签订且派驻现场监理人员
全部到位后
30%
第二次付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50%
第三次付款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
15%
最后付款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 14 工作日内
5%
注:1)鉴于本工程使用财政资金,实际付款时间以财政资金支付流程为准。因财政
支付手续办理拖延时,发包人可以有责任协调其尽快支付,但不承担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
违约及赔偿责任。
2)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要求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正规发票,否则,委托
人有权拒绝付款,且监理人不得据此迟延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3)双方确认,监理人的监理进度不以委托人的付款进度为前提,即,委托人
迟延付
款不能成为监理人迟延履行监理义务的抗辩理由。
4)监理人需对项目进行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审核。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
方法确定:无。
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
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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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解除与终止
6.3.1 监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等,确保在合同期限内资质持续合法有效。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更换监理队伍,
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总监理费 20%的违约金。
6.3.2 监理合同签订后,严禁出现各种形式的“挂靠”
、
“合作”
、
“委托”
、
“转包”
,以
及“借用”
、
“聘用”不在本监理公司注册的监理人员在本项目进行监理活动。一经发现上
述任一形式的监理队伍,委托人有权拒付全部监理费,清退监理队伍,并解除监理合同。
6.3.3 监理人违反双方签署的《监理合同》的约定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
权要求监理人承担监理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
6.3.4 监理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自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
托人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3.5 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享
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自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年内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不行使的,解除
权消灭。
7.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形式:
(1)提请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无。
8.6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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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本工程所有事项:期限是永久保密。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
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发生时另议。
9.补充条款
9.1 如监理人认为委托人未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提供资料文件及配合等义务,
则监理人应在委托人逾期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履行要求。逾期监理人未
提出的,则视为委托人已经完全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文件资料的提供义务。此
后,监理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委托人主张责任或作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
9.2 监理人全面承担监理人员的饮食(自备食堂)
、卫生、交通、生活、用电、防火,
治安安全等生产以外的所有人身安全。一经发生其责任和费用均由监理方承担。
9.3 监理人应为其施工现场服务的监理人员参保,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9.4 监理人员的要求
9.4.1 监理人派驻委托人工地现场项目组人员的人数、专业搭配得当,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较高施工管理监控能力、经验和与本工程相应的技术能力,并经委托人确认。
9.4.2 所有现场监理人员均应当具备与本工程性质、规模相当的工程关键岗位 3 年工
作经验。
9.4.3 约定的项目总监必须常驻现场,并 24 小时开机便于各方联系。若有事需要暂时
离开现场,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开。
9.4.4 进驻现场人员须与委托人确认的名单相一致(名单附后)
,否则监理人立即采取
补救措施。
9.4.5 监理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专业技术、技能、职业道德、关键工
序工作等方面委托人不满意的,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监理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委派能够
胜任监理岗位要求并委托人满意的人员,且换人次数每个岗位不得超过 2 次,否则视为监
理人不具备监理能力,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9.5 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要公正、公平、廉洁,如发现有故意刁难施工单位,或与
承包人串通,接受承包人报酬、推销材料、分包工程等,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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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将由监理人承担,且监理人应支付委托人监理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
9.6 监理人现场人员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
9.7 通知与送达
9.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与送达方式为:
监理人:
。
通讯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
E-mail:
。
微信:
。
9.7.2 本合同涉及有关通知事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采用邮寄、直
接送达、致电或发送短信、Email、微信等任一方式进行,邮寄到达当日、直接送达或致
电以及短信息、Email、微信发送当时,即视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
9.7.3 监理人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监理人前述联系方式不真实、
不准确或未留联系方式,一切责任均由监理人承担。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后 3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其发出的任何通
知均视为合法有效。
9.7.4 监理人同意,监理人在本通知与送达条款中预留的地址及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等,均可作为送达诉讼(或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传票、
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各类裁定、判决等)的确认地址。即,只要人民法院(或仲裁
委员会)将诉讼(或仲裁)文书发送至监理人预留的地址、传真、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
因监理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委托人,监理人
或者监理人指定的联系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或仲裁)文书未能被监理人实际接收的,
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9.8 关于授权代理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变更协议,涉及委托人
一方的,须经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委托签字并加盖委托人公章后生效。除上述约定外,本合
同及其附件和其他往来文件、函件中任何位置上签字或盖章的任何个人、其他公司、组织
或分支机构在任何时候不被视为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人,除非委托人另行加盖公章书面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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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
9.9 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视为委托人默认的条款,均予以作废。无论监理人对委托人发
出的任何通知、文件、资料、索赔等,均应经委托人审核并书面同意方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委托人收到后不予回复不视为对该通知、文件、资料等的认可。
9.10 双方确认,除委托人主动要求外,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
方,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委托人无效。
9.1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索赔,无期限限制。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C.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设备
D.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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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结算管理
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工程担保保函管理办法
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参建单位帐户信息变
更管理办法
5、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管
理办法(试行)
6、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
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
7、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8、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管理人员变更管理办法
9、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参建单位驻场人员考
勤管理办法
10、分包单位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1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关于代建项目实行人工费用预
拨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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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
保修阶段:
A-4
其他(专为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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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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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1
复印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1
电子版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1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
关合同
1
5 施工许可文件
1
复印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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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设备
C-1 监理人派遣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岗位
职称
执业资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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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监理人提供的设备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 造年 份
用 途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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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D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1、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水平,有效
控制建设工程质量、进度,特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以发包人的招标文件、监理公司的投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为基础。投标承诺是指监理公司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作
出的承诺。
3、本细则中的各项违约金,自发包人各批次应付款时直接扣除或由监理人另行缴纳,
具体选择权由发包人决定,监理人无条件遵照执行。
4、重要部位需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旁站而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未在场的,
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 元;累计 3 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该专业监理工程
师或监理员,监理人 3 日内仍不更换的,发包人有权将监理公司清退出场。
5、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重要工序环节等需要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未认真履行
签字职责的,每发现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额 500 元。
6、原材料、构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送试等需要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未履行签字职
责的;或对材料、构件、设备入场使用等环节把控不严,每发现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 500 元。
7、工程量计量支付中未据实核准已完工程量,签字确认凭证不认真者,每人(专业
工程师、造价人员及总监)每发现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无合理理由而在规
定时间内未签字确认计量支付凭证和变更签证,或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应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 1000 元。
8、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职责的,每发现
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9、施工现场违反施工安全文明规定的行为,如监理人员有未戴安全帽、施工现场禁
止吸烟区吸烟的、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或监理时需要采取安全防护而未采取的,以及发现
施工人员有以上行为而不进行制止的,抽检中每发现 1 次,每人(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及
总监)每发现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 元。
10、本管理制度细则与双方签署《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制度实施细则与合同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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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
建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管理和投资效益,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
和投资控制,合理确定工程结算造价并如期移交项目投入使用,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 号)
、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
算管理暂行办法》
(内建标〔2024〕16 号)
、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结合
代建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是指由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
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管理的代建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施工过
程结算和竣工结算计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建中心在建代建项目及尚未完成结算的所有代建项目。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
原则。
第五条 代建中心招投标合同处牵头组织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工作,项目建设管理处、
相关业务处室及项目部按流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代建中心原则上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负责全面审核工程结算(特殊项目除外)
,
出具工程结算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向代建中心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代建项
目接受承包人的委托进行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第七条 承包人负责工程结算的编制、报审工作,并对其质量向代建中心负责。
第八条 监理人负责对承包人报审工程结算资料的时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合约性
等进行审核,并对其审核结果向代建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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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承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均有义务配合完成代建项目决算审核工作,有
义务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查工作并接受其审查调整内容。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十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节点、时限、计价方式编制
和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向监理人提交工程结算申请表。
第十一条 监理人接收承包人的报审结算资料,负责审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合约性等,审核通过签署申请表上报代建中心项目部。
第十二条 承包人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表连同完整的结算资料移交造价咨询人开展工程
结算审核工作,同时报送代建中心招投标合同处存档。
第十三条 造价咨询人按合同约定、期限对工程结算进行全面审核,如资料不完整,
应及时反馈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提交,按相关要求出具结算报告成果文件。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存在造价争议的,代建中心招投标合同处应及时组织
承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项目部、项目建设管理处及相关业务处室等相关参建单位
协商解决;如存在其他争议的,代建中心项目部应及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
招投标合同处、项目建设管理处及相关业务处室等相关参建单位协商解决。以上争议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或事项重大的,按程序上报代建中心会议研究,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执
行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招投标合同处对其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结算报告成果文件的完整性、合理性、
合规合约性等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审核完成,造价咨询人出具结算报告成果文件,经承包人、造价
咨询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代建中心项目造价负责人报送代建中心招投标合同处、项目建设
管理处、项目资金监审处会签,代建中心分管主任和主任审签。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
结算报告各相关单位留存。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所有参与工程结算单位及工作人员应阳光办事、干净从业、依法依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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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公正开展工程结算工作。
第十八条 承包人要保证提交结算资料的严肃性和时效性,提交的结算资料应当实事
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高估冒算,不得互相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监理人在审核工程结算过程中,要认真履职,积极配合结算工作,不得串
通承包人弄虚作假,不得互相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造价咨询人承担工程结算成果文件质量的全部责任,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
规范自身行为,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完成结算工作,不得串通承包人弄虚作假、违约违规
结算,不得互相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代建中心招投标合同处积极组织完成工程结算工作,项目部及相关业务
处室积极配合工程结算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时效,不得互相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
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
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
(内代建发〔202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施工过
程(竣工)结算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呈
批表
3.竣工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审定签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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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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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项目工程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申请表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致: ×××
项目监理公司
我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了
项目施工并验收合格,根据施
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工作,报审结算金额为(大写):
(小写:¥
元),请予审核。
附件: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章):
承包人项目经理:
日期:
监理人审核意见:
监理人(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发包人项目部审核意见:
发包人项目部(章):
发包人项目主任: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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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呈批表
工程名称
结算类别
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
合同金额
¥
元
承包人
报审价(元)
¥
元
造价咨询人
审定价(元)
¥
元
项目部
签名及日期:
招投标合同处
签名及日期:
项目建设管理处
签名及日期:
项目资金监审处
签名及日期:
代建中心分管主任
签名及日期:
代建中心分管主任
签名及日期:
代建中心主任批示
签名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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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竣工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审定签署表
工程名称
发包人
造价咨询人
承包人
合同金额
审定日期
报审结算金额(元)
调整金额(元)
核增
核减
审定结算金额(元)
大写
小写
发包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造价咨询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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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
心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代建项目的工程款支付行为,加强建设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
《基本建设财务
规则》
、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财经法规,
结合代建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作为代建方管理的所有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本办法
规范的是在工程计量审核完成后,从资金支付申请到最终付款的财务流程、审核要点及相
关责任。
第三条
代建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户,独立核算,确保资金用于指定的代建项目,严
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所有款项支付必须严格以生效的合同、协议及招投标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
支付流程必须遵循“先业务审核、后财务复核、再领导审批”的顺序,确保
各环节权责清晰。
第六条
支付申请必须在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总投资概算范围内进行,严禁无预
算、超预算支付。
第二章 支付程序
第七条
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款支付申请由施工单
位(或供应商、服务商)发起,经监理单位、造价单位审核后,由中心招投标合同处接收
并启动内部支付流程。由其他相关业务处室(项目建设管理处、项目基础设施处、项目资
金监审处)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支付由业务处室负责接收、初审通过后发起内部流程。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基本流程为: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服务商)发起→招投标合
同处接收后复核→项目管理处确认→项目资金监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单位负责人
审批→项目资金监审处付款。
第九条
支付程序
(一)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具备支付条件后,项目部预算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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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工程预付款支付审批表(附件 1)
,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进行审核(批)后,由项
目资金监审处办理支付。
(二)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及工程(设备)质量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
度款、工程结算款及工程(设备)质量保修金具备支付条件后,项目部预算员负责填制工
程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修金)支付审批表(附件 2)
,相关审批环节责任人按各自的职
责进行审核(批)后,由项目资金监审处办理支付。 需要预留工程(设备)质量保修金
的项目,工程(设备)结算款付至合同约定的比例停止支付时,剩余款项如需挂账须办理
相关挂账手续,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
(三)工程其他费用。用于工程的且属于一次性支出的零星费用,项目部或相关部门
申请用款时填制工程费用审批表(附件 3)
,相关审批环节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进行审核(批)
后,由项目资金监审处办理支付。
第十条
工程款报批、支付时项目部预算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同及中标通知书(第一次报批时提供)
;
(二)履约保函(同上)
;
(三)经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书;
(四)工程计量报表(同上)
;
(五)工程结(决)算审计报告或工程结算内部审计报告(工程结、决算时提供)
;
(六)合法、合规、有效的收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
;
(七)履约评价;
(八)账户变更手续(如存在变更须附后)
;
(九)其他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工程款支付资料。
第三章 支付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部、项目建设管理处、招投标合同处、项目基础设施处及资金监审处
应严格审核、监督保证工程款支付进度。
第十二条
招投标合同处负责接收并初审施工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
实性。复核支付金额、付款单位名称、银行账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核对累计支付金额,
确保不超合同总价及概算。审核变更、签证等涉及的价款调整是否已履行完审批程序,在
支付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发起内部流程。
第十三条
项目部负责人、专业工程师、项目造价人员应严格按照《代建项目工程计
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对项目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计量支付审定成果文件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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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处确认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现场情况与支付申请相符。
在支付审批单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监审处审核发票的开票信息是否正确;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户
是否与合同一致。核对支付申请是否在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内,项目资金是否已到位。核对
累计已付款项,确保与财务账面记录一致。在支付审批单上签署意见。根据项目资金需求,
统筹安排付款时间。
第十六条
项目处负责人、招投标合同处负责人及资金监审处负责人应各司其职严格
把关,确保工程款的安全,对处室负责项目的支付申请进行初步审批。重点审核支付申请
的业务真实性、资料完整性,以及项目现场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处、招投标合同处及资金监审处分管领导应各司其职严格把
关,确保工程款的安全支付,对分管领域的支付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核。重点审核支付的必
要性、合理性,以及项目整体执行情况与资金计划的匹配度。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拥有工程款支付的最终审批权。对所有项目的工程预付款、结
算款及质量保证金返还拥有最终审批权。对资金支付的合法合规性负总责。
第十九条
任何处室和个人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追
究相应责任:
1. 提供虚假资料或审核不严,导致资金被冒领、骗取的。
2. 违反程序,越权审批或擅自支付的。
3. 与施工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量或抬高价格的。
4. 无故拖延支付,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工程预付款支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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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修金)支付审批表
3.工程其他费用支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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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工程预付款支付审批表(格式)
工程项目名程:
合同编号:
呈报日期:
年 月 日
收到
公司“关于
预付款支付申请”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核准拨付工程款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
。
序号
名
称
金额(元)
备注
1
签约合同价
A
2
本期实际支付的预付款
B
3
预付款占合同价比例(%) C=B/A
项目部造价工程师 :
项目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
包 人: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委托造价咨询机构: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招投标合同处: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管理处: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项目资金监审处:审核人:
负责人: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中心分管主任: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中心分管主任: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中心主任: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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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工程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修金)支付审批表(格式)
工程项目名程:
合同编号:
呈报日期:
年
月
日
收到
公司“关于
年 月份
工程支付申请”
,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完成
了竣工结算审核,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核准拨付工程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
)
。
附:支付申请与结算报告审核书
序号
名
称
金额(元)
备注
1
签 约合 同价/ 竣 工结 算价
A
主合同
,补充合同
。
2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B
3
本期已完成工程价款
C
累计扣减违约金
,实际支
付金额
。
4
本期应抵扣金额
D
按合同约定%抵扣
,抵扣预
付款%
。
5
本期应支付工程价款
E
6
本期应扣减违约金
F
7
本期实际支付工程价款
G
8
付款进度(%)
H=(B+E)/A
有最终结算按结算结果计算付款进度
项目部造价工程师 :
项目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
包 人: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委托造价咨询机构: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招投标合同处: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管理处: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项目资金监审处:
审核人:
负责人: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中心分管主任: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中心分管主任: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中心主任: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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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工程费用支付审批表(格式)
工程项目名称:
呈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费用名称
累计已付款金额
本次付款金额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单位银行帐号
收款单位开户行
备
注
本次为第 次付款。
请款经办人
处
专业工程师意见
处室负责人意见
招投标合同处
专业工程师意见
处室负责人意见
项目建设管理处
专业工程师意见
处室负责人意见
项目资金监审处
审核人意见
处室负责人意见
中心分管主任: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中心分管主任: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中心主任: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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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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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保函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担保保函管理,有效规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风险,保障项目顺
利推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
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心组织实施的所有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担保定义与类型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保证人以保证担保方式向受益人提供
的,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若被保证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由保证人代为
履行或依法承担代偿责任。工程担保主要类型包括: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
位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
第四条 投标担保形式
投标担保可采用现金、保函两种形式。
第五条 履约担保形式
履约担保可采用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保险)
文书等形式。
第六条 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要求
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不可撤销
的独立保函,或保险公司开具的无免责条款的保证保险。
第七条 预付款保函要求
预付款保函须为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认定范围:国有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地方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含支
行)机构。
第八条 担保机构资质与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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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具备相关业务办理资格的银行业法人及分支机构;专
业担保公司,指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且取得银行相应额度授信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指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经营范围包含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前款所列银行业金融机构、专
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须依法依规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不得为取得两个及以上单位法人
授权的人员,开具两份及以上参与同一招标项目或标段的投标保函、保证保险。
第九条 保函格式要求
保函实行统一范本格式(详见附件 1、2、3),各类保函须严格按照范本规范填制,
不得擅自修改范本内容。
第十条 保函期限
各类保函的有效期限,以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一条 保函金额
各类保函的担保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核算确定。
第十二条 保函办理程序
(一)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的办理、收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流程执行。
(二)履约、预付款保函
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投标合同处填制《保函(履约、预付款)办理通知书》(附件
4),与中标通知书一并送交中标单位。
(三)保函收集与存档
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统一由招投标合同处经办人负责配合复核金额,报送项目资金
监审处并提供查询依据;经中心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项目资金监审处统一存档,
同时通知中标单位领取《保函签收回执》(附件 5)。
(四)保函延期
工程项目发生延期的,由项目部负责通知中标单位,及时办理对应保函的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保函退还程序
(一)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的退还,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流程办理。
(二)预付款保函
待招标文件约定期限届满,或工程进度款抵扣完预付款后,由项目部填制《保函(预付款、
履约)办退呈批表》(附件 6,以下简称呈批表),中标单位凭呈批表、保函签收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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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监审处办理退还手续。
(三)履约保函
待招标文件约定的退还期限届满,由项目部填制呈批表,承包人凭呈批表、保函签收
条,到项目资金监审处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2.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3.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4.保函(履约、预付款)办理通知书
5.保函签收条(存根、回执)
6.保函(履约、预付款)办退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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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
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工
程保函示范文本》
,现印发给你们,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原《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
本(试行)
》
(建市〔2005〕74 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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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
(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
)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
)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以下简称“本工程”
)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
)提交了
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
。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
,
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
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
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
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
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 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
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
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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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
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
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
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
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受益人所在的人
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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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
)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
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
(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本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
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
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
保函”
)
。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
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
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
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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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
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
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
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
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受益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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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工程(以下
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
(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
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
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
。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
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
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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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
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
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
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
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受益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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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保函(履约、预付款)办理通知书(格式)
(致中标单位):
下列工程贵单位已经中标,请按时办好保函提交我中心。
单位:万元
序号
工程名称
标段
受益人
中标价
审定标底
担保金额
有效期至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
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注:以上内容必须填写正确,担保金额精确到万位)
填制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合同处招标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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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保函签收条(格式)
(存根)
填制部门:
No:
年
号
工程名称
保函编号
出具单位
收保函时间
保函种类
联 系 人
保函金额
联系电话
保函期限
备
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保函签收条(格式)
(回执)
填制部门:
No:
年
号
工程名称
保函编号
出具单位
收保函时间
保函种类
联 系 人
保函金额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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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保函(履约、预付款)办退呈批表(格式)
填报部门:
单位:万元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保证人
保证期间
保证金额
标的审计价
中标价
计算公式
中标价*15%
保函种类
保函金额(大写)
项 目 处审核意见
专业工程师
项目部负责人
处室负责人
招标合同处
审核意见
造价工程师
处室负责人
项目资金监审处审
核意见
审核人员
处室负责人
中心分管领导
中心负责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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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
建项目参建单位账户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支付程序,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
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
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治
区本级代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合同价款支付、保证金提交与退还等银行账户信息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参建单位应使用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指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单位、竞选
采购活动中的竞选单位、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施工(服务、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基本存款账户指参建单位因办理本单位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具有唯一性。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指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单位以银行转账形式提
交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及竞选采购活动中竞选单位
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竞选保证金。
国家或自治区对参建单位账户信息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自治区代建中心资金监审处负责代建项目参建单位账户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易账户管理
第六条
参建单位与自治区代建中心签订的合同中应当预留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
附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发生支付行为时以合同中预留信息为准。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投标(竞选)单位提交投标(竞选)保证金,应从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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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存款账户内将保证金转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
自治区代建中心)基建专用账户。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中标单位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应从其基本
存款账户内将保证金转入自治区代建中心基建专用账户。
第九条
保证金退还时,自治区代建中心将原渠道退回参建单位汇出账户。
第三章 账户信息变更申请
第十条
参建单位的收款账户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单位改制、单位名称变更
等原因导致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填写《代建项目参建单位收款账户信息变
更表》(见附件),同时向自治区代建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账户信息变更申请书;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附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承诺书;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开户银行出具的变更后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
第十一条
自治区代建中心资金监审处依据合同等资料对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进行审
核,拟出具体意见,报中心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因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收款账户的,须向自治区代建中心提交
加盖参建单位公章的账户变更申请书,经自治区代建中心党总支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变
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代建项目参建单位收款账户信息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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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代建项目参建单位收款账户信息变更表
新收款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原单位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变更后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账户信息变更原因
资金监审处
审核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中心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中心主任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需一式两份
附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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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管理办法(试行)
(内代建字〔2024〕5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工作,公正客观确认材料设备价格,合理确定工程结算造价和
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改委第
16 号令)《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
办法(试行)
》
(内代建发〔2021〕24 号)
、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
中心代建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内代建字〔2024〕26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代建中心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
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包括材料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
及保管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工作,需同时满足以下情
况:
(一)采购的材料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工程材料
设备;
(二)施工合同范围内因使用功能调整完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清单缺漏项等因
素导致分部分项工程中所涉及的材料设备等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确定单价且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内和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内均无相同或类似价格的;
(三)单项材料设备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四条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按照本办法确认单价。
第三章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实施流程
第五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实施流程
(一)项目有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交 XXX 项目材料设备
认质认价报审申请书(附件一),监理单位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对需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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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进行初审并报代建中心项目部确认后开展工作。
(二)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承担项目的认质认价牵头工作。需要先确认质量标准
再确定材料设备的价格,先由监理单位负责牵头组织材料设备“认质”工作,与承包人、
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组成认质小组(根据项目代建协议和需要,可邀请使用单位代表
参加)确定材料设备的需求,包括满足设计、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相关要求的材料设备
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品牌,无品牌要求的,明确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档次等内容。
(三)根据材料设备“认质”结果,再由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项目“认价”工
作,与承包人、监理单位组成认价小组,小组对收集的价格应确保合理性和时效性,对确
定的价格进行核实,并与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对于价格异常或存在疑问的报价,需及
时与厂家或供应商沟通,澄清疑问,确保报价的合理性。询价方式、过程及结果须形成书
面材料,认质认价结果确认后由造价咨询单位编写“XXX 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确认
表”(附件二)并将认质认价书面资料一并交由代建中心项目部,提供的资料主要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1.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认质认价活动的报价单;
2.认质认价小组成员名单;
3.认质认价记录和说明,包括认质认价方式、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
价情况等书面记录,认质认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四)代建中心项目部收到认质认价成果书面材料后,报送项目建设管理处、招投标
合同处、定额服务处审查成果资料的必要性、合理性、完整性及其合约性,并填写“XXX
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审查会签表”
(附件三)
。如审查不通过,返回监理单位或造价
咨询单位重新组织认质或认价工作。通过审查后由代建中心定额服务处提请代建中心主任
办公会及代建中心党总支会议议定。议定后所有资料作为结算资料并存档。(五)认质认
价小组成员由相关参与成员单位每个单位至少派 2 人参加组成。
第四章 认质认价基本原则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所执行的认质认价流程所确定的价格,仅作为本次代建项目材料
设备在特定条件下的认定价格,用于工程结算,不作为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的交易价格。
第七条 在确定材料设备质量和价格时应按照设计、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相关要求
并应遵守以下原则开展认质认价工作。
(一)公正公平原则: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应基于市场实际价格,确保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避免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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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当竞争。
(二)透明公开原则:
认质认价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参与者对价格信息有充分了解,促进项目信息的对称
和共享。
(三)合理合规原则:
认质认价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防止违法违
规行为的发生。
(四)质量控制优先原则:
在追求成本控制的同时,不得忽视材料质量的要求,应优先选择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
材料,确保项目整体质量。
(五)风险预防原则:
在认质认价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供应链风险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
制风险的发生,确保项目稳定推进。
第八条 需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项目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
代建项目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进行认质认价活动,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提升产
品性能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参与代建项目认质认价成员需对各自询价成果负责,须自觉履行材料设备认
质认价职责,规范自身行为,树立良好形象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 承包人在认质认价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高估冒报价格,不得与厂家或供应
商故意串通抬高报价。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认质认价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积极配合
认质认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与承包人或厂家或供应商故意串通抬高报价的,互相串通谋
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承包人工作不积极、推诿懈怠、效率低下以及出现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监
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出现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均列入代建中心履约评价和诚信记录不
合格单位代建中心同时可对承包人、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以下处理:
(一)暂停工程款或合同价款支付;
(二)没收履约保证金;
(三)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予以通报,并上传至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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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四)三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
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管理办法(修订版)
)同时废止。
附件 1: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报审申请书(样表)
附件 2: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结果确认表(样表)
附件 3: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审查会签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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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编号:
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申请书
项目及工程名称
提出单位
申请依据:
致:
监理单位
申请内容:依据 xxx 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变更 xxx 材料(或设备)
,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内和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内均无相同或类似价格,需进行认质认价。现我公司将材料设备变更依据及相关价格明细附上,请安排认质认价。附:1.变更或现场签证审批通知单2.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联系单)3.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4.承包人材料设备报价单及价格组成明细5.设计单位、或使用单位相关资料6.其他材料签字(公章)
: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签字(公章)
:
年
月
日
造价咨询单位意见:签字(公章)
:
年
月
日
项目专业工程师:项目造价工程师:项目部意见: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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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确认表
项目及工程名称:
单位:元
序
号
材料设备名称及规格参数
单位
数量
质量标准
承包人上报单价
确认单价
确认总价
备注
1
2
3
…
合
计
附件:1.询价报价单;2.人质认价相关资料
承包人:
(签章)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造价咨询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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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审查汇签表
项目及名称
XXX 建设项目
认质认价最终金额
人民币 XXX 元整(¥整)
项目建设管理处
年
月
日
招投标合同处
年
月
日
定额服务处
年
月
日
备注
收到 XXX 项目部提供的“XXX 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报审申请书”
(附件一)
,
“XXX
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确认表”(附件二)及 XXX 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过程书面资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
(内代建发(2021)2
4 号)等相关规定由项目建设管理处、招投标合同处、定额服务处共同审查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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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
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结算
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特制订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条件
(一)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及申报工作且无法提出正当
理由延期的,发包人项目部应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
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催办通知书》
(附件 1)
,要求承包人在通知规
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在《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
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催办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承包人仍不能按要求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
料的。
(二)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但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合
理理由的,发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书面回复并重新确定该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的期
限。发包人确认期满后,承包人仍未能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的。
(三)承包人的延期申请次数超过两次的。
第三条 单方面办理竣工结算的原则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根据已有资料或按已付款自行办理竣工结算审核。经发包人审
定的竣工结算价,是办理最终支付的依据。
第四条 发包人单方面办理结算的程序
(一)发包人召集相关单位召开单方面办理竣工结算工作会议,要求各方将所保存
的现有竣工结算资料(如设计、计量、验收等)汇总整理后移交给监理公司。
(二)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
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通知书》
(附件 2)
,告知承包人,发包人已启动单
方面办理竣工结算程序。
(三)发包人向监理单位发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
建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通知书》
(附件 3)
,通知启动单方面办理结算程
序,由监理单位根据现有的工程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并按《内蒙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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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结
算程序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审核。
(四)造价咨询人审核结果报发包人审定。
第五条 关于文件的送达
(一)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催办通知书》和发给工程承包人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
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通知书》
。
1.直接送达。由监理单位将上述通知书直接送达给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应在《内
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通知书送达回执》
(附件 4)上签
收。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上述通知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政快件或挂号方式邮寄给
承包人。邮寄送达应附有《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通
知书送达回执》
。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
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通知书送达回执》没有寄回的,以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承包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在自治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一周,即视
为送达。
(二)文件送达工作由监理单位协助发包人完成。送达回执或其它送达证明资料应
作为结算资料的一部分报发包人保存。
(三)最终结算价的公示。造价咨询人出具竣工结算报告经自治区代建中心确认的
结算价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
心代建项目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
》
(内代建发〔2021〕27 号)
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催办
通知书
2.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单方面办理工
程结算的通知书(给承包人)
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单方面办理工
程结算的通知书(给监理单位)
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文件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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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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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催办通知书
(格式)
致
(承包人)
:
贵单位承建的
工程已于
年
月
日通过了竣工验收。根据《合
同》约定,贵单位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并提交该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现贵单位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且未提出合理延期申请(存在问题:□结算
未报送□结算资料不完善)
。
根据合同约定,我中心要求贵单位务必于
年
月
日完成并提交工程完整的
竣工结算资料。否则,我中心将启动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程序,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贵
单位自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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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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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通知书
(格式)
致
(承包人)
:
贵单位承建的
工程已于
年
月
日通过了竣工验收。贵单位
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工程竣工结算。
年
月
日我中心已向贵单位
发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催办通知书》
,
要求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并提交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现贵单位仍未在通知要求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我中心决定
于
年
月
日起启动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程序。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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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通知书
(格式)
致
(监理单位)
:
由
承建的
工程已于
年
月
日通过了竣工验收。但
该承包单位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工程竣工结算。
年
月
日我中心
已向贵单位发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催
办通知书》
,要求其在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并提交该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现该承包单位仍未在通知要求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我中心
决定于
年
月
日起启动单方面办理工程结算程序。请贵单位协助我中心办理单
方面工程结算相关事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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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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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项目文件送达回执
(格式)
送达人: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文件:
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签名(盖章)
:
代收人签名:
身份证号:
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不能送达的理由:
送达日期:
备注:
1.受送达人或其明确授权的代签收人在此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即视为此文件已经
送达到受送达人手中,并产生送达的相关法律效力。
2.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在签收时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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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中心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工程建
设顺利实施,结合代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由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
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管理的代建项目,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
并移交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
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以及工程签证。
第三条
代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
更,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
行申报、审批。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遵循科学、合
理、真实、准确的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依据工程实际,应当坚持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的原则,应该遵守“先审批,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程序。
第二章 变更内容与分类
第五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中错误、遗漏、缺项引起的修改完善。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等技术性文件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
更。
(三)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四)重要材料与设备参数的改变。
(五)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允许变更的情形。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调整、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因施工
单位原因导致的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产生的变更;涉及重大变更需要重新送审的;需要上
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变更,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按照变更性质分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一)设计变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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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调整、修改、增减和废除等(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内容、设计标准、技术标准等),
包括设计变更单、设计联系单等。
(二)工程签证,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与合同约定不符且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
事件时,针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确需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
理的签证。发生时必须由代建中心、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相关人员到场共同确认,
并填写现场跟踪记录单。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代建中心职责
(一)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以及报审时限管理,编制工程
变更台账、定期汇总工程变更,实时掌握项目工程变更情况。
(二)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三)代建中心项目部负责将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图纸或者文件分发给有关单位。
第八条
勘察单位职责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工程变更涉及的相关勘察文件或者意见。
第九条
设计单位职责
(一)根据合同约定参加工程变更论证,提供工程变更的技术性支持材料和文件。
(二)负责工程变更设计。
第十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费用预算,报代建中心、监理、造价咨询
等单位审核。
(二)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图纸或者文件组织实施工程变更。
(三)对工程变更过程中形成的纸质版、电子版文件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根据合同约定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推进工程变更工作,
审核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工程变更方案和费用提出审核意见,管理工程变更
的实施。
(二)负责对工程变更实施人员、材料、机具、设备、施工顺序和方法的监管及控制,
做好变更费用的实时管控。
(三)建立工程变更管理信息化台账,台账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变更时间、编号、原
因、具体内容、单次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累计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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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造价咨询单位职责
(一)依据计价文件规定和相关合同条款,及时审核工程变更的计量和计价,及时审
核工程变更预算。
(二)按代建中心要求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工程变更应按照“一事一单,一审一结”的原则进行,申报审批实行表格管理。
提出单位按照变更类别报代建中心项目部,由代建中心项目部组织工程变更审查及会审,
主要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造价等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
代建中心项目部应当组织现场踏勘。
(二)造价咨询单位对申报的变更预算进行审核,充分分析变更性质,提出经济合理
性意见。变更预算只作为分级管理的依据,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造价,最终以造价咨询单
位出具的审核结果为准。
(三)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一般宜在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进行,由代建中心项目部组
织实施。图纸会审结果需要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的,按本办法合并申报。
(四)代建中心项目部应当在收到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工程变更申请之日起 7 天内组织
完成变更审查。对于需要重新复核和另行补充资料的,应在审查通过后的 28 天内予以完
善,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单项变更造价在 2 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工程变更,由代建中心项目建设管
理处会同相关处室研究通过后,报代建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
(二)单项变更造价在 2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程变更,由代建中心项目建设管理
处会同相关处室研究通过后,报代建中心主任办公会、代建中心党总支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变更实施
工程变更申请经批准后,代建中心项目部和监理单位根据审批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工
程变更,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变更组织具体实施,并留存现场跟踪记录、施
工影像、图片等相应资料。
第十六条
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项目安全及其他
不可预见事件时,可参照应急抢险工程有关规定执行,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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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代建中心 2023 年 2 月 20 日印发的《内蒙古
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
(内代建字〔2023〕
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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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申请审批单
项目名称:
变更编号:
工程名称
变更类别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
办文日期
变更理由
变更主要原因:
阐述工程变更事件的主要原因、部位、费用估算等。
提出单位:
年
月
日
施工前
施工单位意见:
(
(签字加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
(签字加盖
章)
年
月
日
造价咨询单位意见:
签
(签字加盖
章)
年
月
日
专业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项目部主任:
(
(签字加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管理处意见:
(
(签字加盖章)
年
月
日
招投标合同处意见:
(
(签字加盖章)
年
月
日
代建中心分管副主任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代建中心主任意见:
(
(签字加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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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跟踪记录单
项目名称:
编号:
工程名称
日期
记录概述
记录及测量
内容(包括附
图)
施工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造价咨询单位意见
代建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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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
心代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
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管理,规范各项目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变更
程序,避免出现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中标后擅自更换或只投标不履约等失信违规行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人员是指中标的代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
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自中标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不得随意更换和撤离
项目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中心驻场项目部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查验管理
人员证书原件,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第二章 变更条件
第四条 变更要求:
(1)投标文件中标明的资格证书、职称、获奖、业绩等资格条件或加分项的施工项
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根据变更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变更后的
管理人员在资格、业绩、获奖、信誉等方面不得低于变更前管理人员的对应得分;招标文
件中未做资格、业绩、职称、获奖要求的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申请变更时,符合变更条件、
相关规定并满足项目岗位需求;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拟派项
目管理机构人员数量的 50%(<50%)。
第五条 变更原因
(一)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情形:
(1)辞职的;
(2)退休的;
(3)死亡的;
(4)医院确诊属于重病或重伤,需要长期(3 个月以上)休养或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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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6)被责令停止职业资格的;
(7)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8)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9)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
(二)除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岗位人员的变更情形:
(1)符合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的情形;
(2)因岗位调动、职务调整的。
第六条 证明材料
(1)因病不能到岗履职管理人员,需提供医学证明及不低于 5000 元的住院缴费押金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2)离职人员、退休人员需提供离职人员社保迁出证明、离职证明、退休证明等相
关证明材料;
(3)其他无法担任职务需要更换的,需要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
(4)因岗位调动、职务调整的需提供公司相关文件。
第三章 变更程序
第七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需要变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
填写《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变更审批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变更信息表》,
经中心驻场项目部、相关处室及中心领导同意后,报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中心驻场项目部、项目建设管理处负责审核变更原因及变更人数;招投标合同处负责
审核拟变更人员的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类似业绩及获奖得分是否等同于(或高于)变更
人员的投标文件相应信息。
第八条 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还需经中心党总支会议研究,通过
后方可变更;其他人员变更按照本办法履行签批程序。
第九条 中心项目部在 3 日内完成审核,相关处室 5 日内完成签批,并及时上报中心
领导、党总支会议研究批准。未经批准变更的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其他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变更按照履约评价、处室职能职责分工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十一条 违反变更程序及相关规定的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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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附表 1.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变更审批表
附表 2.其他参建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变更审批表
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变更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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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变更审批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原管理人员姓名
及岗位
拟变更人员姓名
及岗位
变更原因
1.该项目已变更及拟变更的项目管理机构人
员总数未达到 50%;
(是□
否□)
2.符合变更原因和相关规定。
(是□
否□)
项目部(签字)
:
(盖章)
年
月
日
1.是否在审核范围;
(是□
否□)
2.拟变更人员的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类似
业绩及获奖得分是否等同于(或高于)变更
人员的投标文件相应信息。
(是□
否□)
招投标合同处审核人(签字)
: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管理处: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招投标合同处: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中心分管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中心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需后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变更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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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其他参建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变更审批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原管理人员姓名
及岗位
拟变更人员姓名
及岗位
变更原因
1.该项目已变更及拟变更的项目管理机构人
员总数未达到 50%;
(是□
否□)
2.符合变更原因和相关规定。
(是□
否□)
项目部(签字)
:
(盖章)
年
月
日
1.是否在审核范围;
(是□
否□)
2.拟变更人员的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类似
业绩及获奖得分是否等同于(或高于)变更
人员的投标文件相应信息。
(是□
否□)
相关处室审核人(签字)
: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管理处: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相关责任处室: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中心分管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中心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需后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变更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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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3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变更信息表
注:施工单位须提供变更后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类似业绩合同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获奖情况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原项目管理机构人
员信息
姓名
年龄
学历
本项目任
职岗位
职称
执业资格
等级及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毕业院校、专业、时间
投标类似业绩及获
奖情况
类似业绩:
获奖情况:
变更后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信息
姓名
年龄
学历
本项目任
职岗位
职称
执业资格
等级及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毕业院校、专业、时间
类似业绩
及获奖
情况
类似业绩:
获奖情况:
变更原因
本项目已变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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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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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项目参建单位驻场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
“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各参建单位人员驻场履职及现场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依据
中心有关规定、合同、招投标及竞选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建项目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驻场人员适用本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中心各类合同中约定需驻场的人员;
(二)监理单位上报并经审核同意的分阶段进场计划中的监理人员;
(三)其他需要驻场的人员(如:驻场设计代表、联合体成员单位管理人员等)
。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代建项目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驻场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不得迟
到、早退、旷工和无故脱岗。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驻场主要管理人员请假外出按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驻场人员全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考勤,
并通过中心现场考勤机刷脸方式进行考勤。
第六条 现场考勤机刷脸每天 9:00 前打卡签到,17:30 后打卡签退。
第七条 中心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驻场人员日常请销假管理,并于每月月底前将驻场
人员本月请销假情况汇总至综合处。
第八条 中心综合处每月 15 日前将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驻场人员上个月的考勤记录汇
总报送至中心领导及履约评价主管处室负责人,并抄送中心各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原则
上连续两个月每月到岗天数须达到 24 天以上,未达到的依据合同进行违约处罚。中心项
目部每两个月依据考勤统计结果及合同要求提出违约处罚申请,上报项目建设管理处、中
心领导。
第九条 如现场驻场管理人员统一参加代建中心组织的集体活动(例如:学术交流会、
安全生产动员会、启动会、标准化观摩会、巡查督查等)
,可按通知及文件执行,不进行
考勤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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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请假是指施工现场驻场人员外出办事或因个人、家庭事务等需离开施工现场
的行为。
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
第十一条
(一)项目参建单位驻场人员请假时间在 3 天以内的,由中心驻场项目部审批;请假
4~5 天的,由中心项目主管处室审批;请假 6~10 天的,由中心分管主任审批;请假超过
10 天的,报中心主任审批。
(二)各代建中心驻场项目部做好请销假管理台账,及时汇总至综合处备案。
第十二条 请假审批表均需事前备案存档,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
代办请销假手续。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现场驻场人员请假外出要自觉履行请销假手续,审批人员要严把
审批关。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现场驻场人员请假外出前,要妥善安排好工作,不得影响工作的
正常开展,特别是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不得影响施工现场安全有序生产。
第十五条 请假外出人员不得携带涉密文件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确需携带的,必须
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向所在驻场项目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办理销假
手续。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现场驻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代建中心有关制度及合同
相关规定处理。
(一)请假外出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经代建中心检查组、驻场项目部检查发现人员到场履职不符合规定及合同
要求的,计入代建项目参建单位履约评价记录,按照评价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并追究违约
责任和给予处罚,情节恶劣的终止合同并上报自治区住建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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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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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项目参建单位管理人员请假外出审批(备案)表
姓
名
单位
职务
请(休)
假类别
请(休)
假天数
请(休)
假地点
请(休)假
起止时间
联系电话
请(休)
假理由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总监意见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驻场项目部
意见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处室
意见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主任
意
见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
任
意
见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请假时间在 3 天以内的,由中心驻场项目部审批;请假 4~5 天的,
由中心项目主管处室审批;请假 6~10 天的,由中心分管主任审批;
请假超过 10 天的,报中心主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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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0
分包单位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代建项目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
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已有约定的,按合
同约定实施;在施工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本流程要求实施。
第二章
分包计划审核备案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后,应在 30 天内拟订项目分包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
分包计划应包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分包计划报审资料应包含:分包内容和范围,分包单位资质、信誉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
监理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计划,并于
7 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后报送中心项目部。
第六条 中心项目部对分包计划进行复核,复核同意后报项目建设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专业工程分包审核备案
第七条
分包计划备案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选定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资料报送
监理单位审核。
专业工程分包单位送审资料应包含:分包合同;分包内容和范围;分包单位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单位业绩及信誉情况;分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
社保证明及资格证书;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他法律规章制度要求报送的资料。
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核,并于 7 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送中心项目部。
第九条
中心项目部于 3 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复核同意后,逐级报项目建设管理处、
中心主任办公会、中心党总支会议备案,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流程。
第十条
中心党总支会议备案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实施此项专业工程分包。
第四章
分包单位进场审核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分包单位进场前 15 日向监理单位报送分包单位进场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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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单位进场资料应包含: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
许可证;分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社保证明及资格证书;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他
法律规章制度要求报送的资料。
专业工程分包单位除备案报审资料外,还应报送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于 5 日内对分包单位进场资料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分包
单位方可进场。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将审核通过的分包单位进场资料报中心项目部备案,并建立分包
单位台账。
第五章
分包单位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所有管理人员须按合同约定履
约,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须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实名制管理
平台考勤。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劳务工资。每月
将支付情况报送项目部,中心每季度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按月公示农民工考勤记
录及工资发放记录,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投诉问题,如发生工程款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
情况,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对分包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行管理,动火、有限空间、
高处、吊装、临时用电等高危作业,必须执行作业审批和共同旁站监护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代建中心印发的《关于印发<代建项
目分包单位复核及进场流程(试行)>的通知》
(内代建字〔2024〕4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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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
心关于代建项目实行人工费用预拨制的通知
内代建字〔2026〕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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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中心关于代建项目实行人工费用
预拨制的通知
代建中心各处、代建项目各参建单位:
为了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人工费用预拨制,保障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
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依据《内蒙
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公
告第五十四号)
、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提示》要求,结合
财政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时效及代建工作实际,经代建中心研究,现将有关代建项目人工
费用预拨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代建项目人工费用实行“季度预拨、月度核减、年度核算”原则,即:按季度计划完
成产值预拨;按每月实际产值核减;年度统一核算。
二、工作流程
(一)施工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根据下一季度施工计划完成产值、合同约
定支付比例、扣除工程预付款后,按照《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人工费用比例进行申请(详
见附件 1)
。
(二)代建中心根据施工单位人工费用预拨申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办理人工费用预拨支付(详见附件 2)
。
(三)每年度底根据各季度预拨与实际支付人工费用进行核算,核算后在应付工程款
中调整。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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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单位要按时限、计划完成产值及合同约定进行申请,不得弄虚作假、高估
冒算。
(二)中心各处、各参建单位要认真履职,积极完成人工费用预拨工作,确保人工费
用足额支付。
(三)施工单位要加强农民工实名制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避免工程款
与人工费用混同管理,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代建项目不发生农民工欠薪投诉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人工费用预
拨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人工费用预
拨支付核准表
202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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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人工费用预拨申请表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致:(监理单位)
我司承建的
建设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建设项目《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补充协议》,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
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关于代建项目实行人工费用预拨制的通知》()
要求,我司
年第
季度(
月)计划完成产值为
元,按照合同约定支
付比例、扣除工程预付款、补充协议人工费用比例应预拨本季度(
月)人工费
用为
元(¥
元) 。
请予以核准拨付。
附件:项目
年第
季度(
月)计划完成产值报审表。
承包人(章):
承包人项目经理:
日期: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监理单位(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意见:
造价咨询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日期:
发包人项目部审核意见:
发包人项目部(章):
发包人项目主任: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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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人工费用预拨支付核准表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收到
公司“代建项目人工费用预拨申请表”
,按照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关于代建项目实行人工费用预拨制的通知》
()约定及监理单位、项目部审核意见,现核准预拨支付
年
季度(、
、月)
人工费用人民币
元(¥
元)
。
附:代建项目人工费用预拨申请表;
序号
名
称
金额(元)
备注
1
已签约合同价款金额
2
其中:暂列金额
3
本年度累计预拨人工费用
4
本季度预拨人工费用
项目部造价工程师 :
项目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
包
人:
签字(盖章)
:
年
月日
监理单位:
签字(盖章)
:
年
月日
造价咨询单位: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招投标合同处: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管理处: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项目资金监审处: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中心分管副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中心分管副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中心主任: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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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委托人要求
(技术规范中的附录表格形式参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6.1 监理要求
6.1.1
项目概况
1
标段名称: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监理。
2 项目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文化艺术职业技术学校东校区。
3
项目建设规模:总维修改造建筑面积约为 20000 平方米,包括但不限于室外管网、
硬化及景观工程;公寓 A、B、C、D、综合楼新增连廊、电梯工程;南门、门房维修工程、
综合楼维修工程;公寓 A 维修工程;公寓 B 维修工程;公寓 C 维修工程;公寓 D 维修工程;
食堂。
6.1.2
工程监理范围及内容
1
监理范围:本项目所有施工的监理;
2
监理工作内容
完成本合同范围内,自施工准备阶段至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期内的“四控三管一协调”
监理工作,具体应完成的主要监理工作如下:
(1)主持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对设计图纸复查核对,优
化和改善设计,对有关设计问题及工程措施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2)协助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工作;
(3)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的复测资料和中线、水准桩的保护措施,对于给定的原始
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
(4)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是否满足设
计文件要求,工期、质量、投资控制目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核对投标文件及合同明确的
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劳力数量、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到位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按发包人授权批准工程开工报告;
3
控制措施
自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监理单位应明确监理目标,制定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
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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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监理依据: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
以及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6.1.4
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6.1.4.1
项目监理机构
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
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全部内容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
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1)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必须为本企业人员;
(2)信誉要求:履约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4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
及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以书面形式报送发包人。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
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6.1.4.2
监理设施
1
监理单位自行解决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并负担费用,
其费用计算在投标报价中。不允许变相让施工单位解决。
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
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3 在本项目的监理工作中,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6.2
适用规范标准
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及自治区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以下所给出的技术标准,规范不认为是最全面的,投标人应按国家、行业及自治区现
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1.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图集。
2.规范依据
(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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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20)
(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2018)
(4)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规范》
(GB 51004-2015)
(5)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15)
(6)
《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JGJ80-2016)
(7)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46-2024)
(8)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107-2016)
(9)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11)
(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11)
《钢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程》
(CECS 28-2012)
(12)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2-2024)
注: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对于同一
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布者为准),所有国家和行业发布的标准、规范应由
承包人自行准备。如发生购买翻译标准、规范及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图纸以及国家和行业发布的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歧义
或矛盾时,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
(1)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低于国家或行
业标准的,则按国家/地区标准执行;
(2)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高于国家或行
业标准的,则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3)如果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出现矛盾或歧义的,
在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
范时的约定:按国际同类行业的标准执行。
6.3
成果文件要求
6.3.1
监理资料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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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4)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资料;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文件资料;
(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资料;
(7)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开工或复工报审文件资料;
(8)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文件资料;
(9)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
(10)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
(11)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文件资料;
(12)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
(13)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
(14)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
(15)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
(16)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文件资料;
(1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件资料;
(18)监理工作总结。
6.3.2
监理月报
1
施工阶段的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月工程概况;
(2)本月工程形象进度;
(3)工程进度:
1)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
2)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4)工程质量:
1)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
2)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
(5)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1)工程量审核情况;
2)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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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
4)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6)合同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
1)工程变更;
2)工程延期;
3)费用索赔。
(7)本月监理工作小结:
1)对本月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
4)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
2
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字确认后报发包人和本监理单位。
6.3.3
监理工作总结
1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监理工作成效;
(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6)工程照片(有必要时)
。
2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6.3.4
监理资料的管理
1
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2
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3
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4
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监理工作全部结束后,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向发包人提供监理资料纸
质文档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6.4 委托人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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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
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
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3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资料。
6.5 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6.5.1
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施工现场办公用房。
6.5.2
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无。
6.6
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6.6.1
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6.6.2
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6.6.3
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6.6.4
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6.6.5
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6.6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6.6.7
监理人自备的食堂、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6.7 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6.7.1
监理规划
1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
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2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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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发包人;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
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
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3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合同与信息管理;
(11)组织协调;
(12)监理工作设施。
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
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发包人。
6.7.2
监理实施细则
1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
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
文件和技术资料;监理大纲。
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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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6.7.3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1)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
工作程序;
(2)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3)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
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4)当涉及到发包人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
工合同的规定;
(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
的问题通过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
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字确认;
(3)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
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发包人;
(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
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
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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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字确认;
(6)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
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分包单位的业绩;
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
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
签字确认:
1)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
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
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发包人:
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监理规划已获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4)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发包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10)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发包人、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发包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发包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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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主要议题。
(11)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3
工地例会
(1)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
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分析工程安全施工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5)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6)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7)其他有关事宜。
(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
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6.7.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
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
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字确认。
3
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
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字确认。
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设备、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设备报
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
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字
确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
设备撤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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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设备。
7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
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
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字确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字确认,并要求承包单
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
后予以签字确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
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字确认。
10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
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11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
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
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12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
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
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发包人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
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7.5
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
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
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
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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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发包人、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
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发包人。
3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
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4
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
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发包人、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5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
工程款支付。
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
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发包人报告。
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
证据。
8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应对竣工结算的价
款总额与发包人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9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
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6.7.6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
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监理大纲制定进
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发
包人。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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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
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商定采取
进一步措施。
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发包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
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6.7.7
竣工验收
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
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
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
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2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
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
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6.7.8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1
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
和内容开展工作。
2
承担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
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字确认。
3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
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
6.7.9
工程暂停及复工
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
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2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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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
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4
由于非承包单位且非 6.7.9.2 款中 2、3、4、5 项原因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
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5
由于发包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
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
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6
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
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
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7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
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6.7.10
工程变更的管理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招标人
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
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发包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
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
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发包人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监理规范》附表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
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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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发包人授权后,总监理
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
商结果向发包人通报,并由发包人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发包人授权时,
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发包人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发包人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
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
发包人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3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4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6.7.11
费用索赔的处理
1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2
当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3)承包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
凭证材料。
3
承包单位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发包人的费用索赔意
向通知书;
(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发包人的费用索赔申
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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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发
包人进行协商;
(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
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
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 4、5 款的程序进行。
4
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
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5
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额外损失,发包人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
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发包人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6.7.12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1
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
予以受理。
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
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发包人。
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3
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发包
人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4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1)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3)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5
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第 6.7.11 条的规定处理。
6
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
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6.7.13
合同争议的调解
1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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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
合同争议的意见;
(5)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
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2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发包人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
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
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3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
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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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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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文 件
标段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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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目录
目
录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项目监理机构
8.监理大纲(暗标)
9.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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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投 标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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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
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
计划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
安全生产目标
。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项目监理机构;
(8)监理大纲(暗标);
(9)其他材料;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
第 3 章“投标人须知”第 3.1.4.3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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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
的投标有效期即投标截止日起算
日历天(招标人处理异议和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所需时间均不计入投标有效期)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
书。
7
(其他补充说明)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表 7-1 投标函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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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表 7-1 投标函附录
标段名称: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监理
序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2
计划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
3
质量要求
4
安全生产目标
5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6
投标内容
7
分包计划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
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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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人像面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徽面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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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拟派总
监理工程师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说明、
补正、递交、撤回、修改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提出
异议、投诉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人像面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徽面扫描件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人像面扫描件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国徽面扫描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手
机
号:
邮箱:
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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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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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投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投标人”
)参加你方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
项目监理投标,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将
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或保
函)
。
附: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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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监理报酬清单
1.监理报酬清单说明
2.监理报酬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监理报酬分项名称
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
……
合计报价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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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资格审查资料
7.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表 7-2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总监理工程师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高级职称
注册资金
万元
中级职称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
账号
技
工
投标人关联企
业情况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本表后附企业基本信息相关电子件
附:
序号
电子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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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2024、2025 年度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序号
年度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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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表 7-5
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
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应在此处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
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如没有就直接填写‘无’
。
诉讼及仲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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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企业各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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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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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
其他投标用证明材料
其他投标用证明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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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
投标人承诺书
投标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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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郑重承诺:
1.投标文件中涉及企业、拟派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资信等情况均真实有效。如果我公
司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我公司自愿放弃投标资格、中标候选人资格;已签订合同
的解除合同,并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2.我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要求实施联合惩戒予以限制投标的情形,否
则,我公司自愿放弃投标资格、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
受处罚。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
工程的监理,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安全生产目
标
。
4.我公司拟派往 自治区团校新校区维修改造项目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
程师姓名)
现阶段(中标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签订合同之日,其他投标人自递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之日)没有担任任何在监建设工程项目的
总监理工程师。
5.我公司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严格按投标文件所列
人员按时到岗且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更换。否则,我公司自愿放弃该项目,解除监理合同,
并按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不利后果。
6.我公司不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
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不会恶意提出异议、投
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7.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廉政规定,不以向招标人或者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亲
属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包括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
务费、赞助费、宣传费、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宴请、娱乐等)。
8.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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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在工程建设中不发生安全生产和人员伤亡事故,
如有发生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9.若经查实我公司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行为,贵中心有权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0.如我公司中标,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25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
否则,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11.如我公司中标,代建中心约谈我公司,我公司在收到约谈通知书 3 日内,法定代
表人和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参加约谈会议,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12.我公司承诺项目实施阶段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资质行为,如有我公司三
年内不参加代建项目投标。
13.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14.我公司承诺按时提供我司有效基本账户,保证项目资金可及时支付。否则,我公
司自愿放弃该项目,解除监理合同,并按合同总价的 20%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5.法定代表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通讯地址:
。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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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项目监理机构
表 7-6
项目监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注:本表后附相关人员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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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7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职称证、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及未
担任其他在监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承诺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项目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得类似项目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附项目负责人电子件
扫描件
序号
电子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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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8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用途
备注
注:应说明设备国别产地、制造年份、用途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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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暗标的编制要求
本部分内容是针对监理大纲采用暗标评审的特点和要求,对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中
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前附表部分中的相关规定应按照本节中
的规定执行。
1
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
封面设置及盖章要求: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统一使用黑体一号字体(黑色),
顶行居中对齐,不得加入空格,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能出现签章或签字,封皮无需增
加页码。
3
标题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制
页码、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
字体,对齐方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除表格内容
外全文不允许出现空格。
4
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
允许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段
落其他各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空页。二级标题为 1、2、
3、...,三级为 1.1、...2.1、...,四级标题为 1.1.1、...2.1.1、...(序号需以顿号结尾
例 1.1、)以此类推。
5
图表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
不得手写、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
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缩进两字符放
在表格右上角,字体采用黑色四号宋体。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行距为 28 磅,进度
图横道线使用 2 磅线条。
6
其他排版要求: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及图表内文字使用黑色。编写软件
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监理大纲页数:不得超过 500 页;除满足上述各项要
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
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7
目录排版要求: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目录,文件封面后第 1 页为目录;“目录”
两字居中,目录主项内容居左不做缩进;“目录”及目录主项内容字体均为四号宋体,行距
均为固定值 28 磅,段前段后数值均为“0 行”;“目录”与目录主项之间无空行;目录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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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一级目录。
8
附件要求:监理大纲中除正文外,还需要附表,放在正文最后,附表需另起一页并按
如下顺序排版;表格可以扩展。附表排版按照“图表排版要求”执行。附表标题与表格之间
的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段前段后设置为 0,表格内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
附表: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设施表
9
以上要求如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监理大纲中格式要求未明确的,由投标人自行设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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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设施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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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工程项目概况及编制依据
二、监理工作范围
三、质量控制方案
四、进度控制方案
五、投资控制方案
六、安全文明控制方案
七、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八、协调工作的原则及方法
九、合理化建议
十、检测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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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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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其他材料
附件:投标人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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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投标人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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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投标人参与
招标项目的投
标。
就本次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组织、不参与任何串通投标的行为,不以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强迫他人参
与或者退出投标;
二、不以出借或挂靠资质进行投标,不组织、不参与类似违法违规行为;
三、不以伪造资质证书、证件、提供虚假材料方式进行恶意投标,不以向招标人敲诈
勒索、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
四、不非法获取评标专家抽取名单,以威胁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向其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以投诉、举报相
威胁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
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七、积极主动接受或者配合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相关监督执法。
我公司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履约性负责,如有违诺,将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
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且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在接受违法违规行为
调查期间,同意暂停我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和直接发
包资格。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亲笔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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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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