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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508002026090401001013的招标文件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9-10
发布于
内蒙古巴彦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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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 9.36 万亩 2026 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

移支付)建设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F*开通会员可解锁*9*开通会员可解锁*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第十六标段

二 0 二六年九月

招 标 人: 巴 彦 淖 尔 市 临 河 区 农 田 建 设 服 务 中 心

招标代理: 永 信 恒 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温 馨 提 示

1、招投标期间请您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2、在阅读招标文件时,如发现招标文件出现问题或有不足之处时,请及时提出。

在此我单位表示感谢。

3、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涂黑加粗的文字,并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做出响应,以

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

4、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上午 09:30 时。您的配合既给我们的工作

带来方便,也不会因为时间的问题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5、建议各投标单位将自己的评审所需原件扫描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谢谢配合。

6、本次招标实行电子版招投标,中标前不需要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人在制作

投标文件时必须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请各投标企业投标文件(加密版)电子

投标文件。

7、投标人应在投标登记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新系统)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

目的相关指南进行。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

不对公告中资质、条件和能力等要求进行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是否满足要求,否

则出现任何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以评标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为准。

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新点软件公

司联系。技术支持:*开通会员可解锁*;CA 锁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新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册),投标人报名以及投标文

件上传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开标地点为不见面开标大

厅系统,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

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60 分钟。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

*开通会员可解锁*。各投标人严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生

问题及时联系招标代理公司或后台技术人员,如超规定时间无法解密,导致无法唱标

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前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上公布

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

切关注相关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14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3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30 -第六章 图 纸 ..................................................................................................................................- 13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3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39 -

- 1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

设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已由巴彦淖

尔市农牧局以《关于临河区新华镇哈达淖村等7个村5.18万亩2026年高标准农

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巴农牧局发【2026】374号、《关

于临河区双河镇黄河村、民族村等4个村2.13万亩2026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

付)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巴农牧局发【2026】375号、《关于临河区干召庙

镇和白脑包镇民主村等4个村2.05万亩2026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

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巴农牧局发【2026】352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巴彦淖尔

市临河区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中央投资和地方配套,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

设项目

2.2 建设地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境内(新华镇-胜丰村、哈达淖村、新荣村、

永红村、七股地村、乌兰图克镇-新乐村、狼山农场一分场;双河镇-黄河村、

民族村、新河村、富河村;干召庙镇-民主村、永丰村、永华村,白脑包镇-

永胜村)。

2.3 招标规模:新华镇和乌兰图克镇:建设规模为5.18万亩,包括新建0.93

万亩、改造提升4.25万亩。双河镇:建设规模为2.13万亩,包括新建0.33万亩、

改造提升1.80万亩。干召庙镇和白脑包镇:建设规模为2.05万亩,包括新建0.14

万亩、改造提升1.91万亩,实施高效节水3019亩。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

输配电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具体内容详

见工程量清单)。

2.4 标段划分:

序号

1

标段名称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施

工第一标段

- 3 -

招标范围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估算价(万元

1743

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6 年 10 月 15日计划完工时间:2027 年 5 月 30 日共计:228 日历天(含所施做渠道的行水期天数)2026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土方框架工程<新建改建渠道和沟道、新建改建道路、清运田间积土、初步平整土地等土方工程>。2027年 4 月 15 日前形成非衬砌渠道旁的植树沟,不影响春季植树造林。

2027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保灌工程

序号

2

标段名称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施

工第二标段

招标范围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估算价(万元) 2037

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6 年 10 月 15日计划完工时间:2027 年 5 月 30 日共计:228 日历天(含所施做渠道的行水期天数)2026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土方框架工程<新建改建渠道和沟道、新建改建道路、清运田间积土、初步平整土地等土方工程>。2027年 4 月 15 日前形成非衬砌渠道旁的植树沟,不影响春季植树造林。

2027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保灌工程

序号

3

标段名称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施

工第三标段

招标范围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估算价(万元

2982

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6 年 10 月 15日计划完工时间:2027 年 5 月 30 日共计:228 日历天(含所施做渠道的行水期天数)2026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土方框架工程<新建改建渠道和沟道、新

- 4 -

建改建道路、清运田间积土、初步平整土地等土方工程> 。2027年 4 月 15 日前形成非衬砌渠道旁的植树沟,不影响春季植树造林。

2027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保灌工程

序号

4

标段名称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施

工第四标段

招标范围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估算价(万元

2517

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6 年 10 月 15日计划完工时间:2027 年 5 月 30 日共计:228 日历天(含所施做渠道的行水期天数)2026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土方框架工程<新建改建渠道和沟道、新建改建道路、清运田间积土、初步平整土地等土方工程>。2027年 4 月 15 日前形成非衬砌渠道旁的植树沟,不影响春季植树造林。

2027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保灌工程

序号

5

标段名称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施

工第五标段

招标范围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估算价(万元

2643

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6 年 10 月 15日计划完工时间:2027 年 5 月 30 日共计:228 日历天(含所施做渠道的行水期天数)2026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土方框架工程<新建改建渠道和沟道、新建改建道路、清运田间积土、初步平整土地等土方工程>。2027年 4 月 15 日前形成非衬砌渠道旁的植树沟,不影响春季植树造林。

2027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保灌工程

序号

6

标段名称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施

工第六标段

- 5 -

招标范围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估算价(万元

2392

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6 年 10 月 15日计划完工时间:2027 年 5 月 30 日共计:228 日历天(含所施做渠道的行水期天数)2026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土方框架工程<新建改建渠道和沟道、新建改建道路、清运田间积土、初步平整土地等土方工程>。2027年 4 月 15 日前形成非衬砌渠道旁的植树沟,不影响春季植树造林。

2027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保灌工程

序号

7

标段名称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护一体化第七标段

招标范围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估算价(万元

4796

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6 年 10 月 15日计划完工时间:2027 年 5 月 30 日共计:228 日历天(含所施做渠道的行水期天数)2026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土方框架工程<新建改建渠道和沟道、新建改建道路、清运田间积土、初步平整土地等土方工程>。2027年 4 月 15 日前形成非衬砌渠道旁的植树沟,不影响春季植树造林。

2027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保灌工程

序号

8

标段名称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农

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有

机肥(腐熟羊粪)购买、拉运及

抛撒第八标段

招标范围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估算价(万元

718

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6 年 10 月 15日计划完工时间:2027 年 4 月 30 日共计:198 日历天

2026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购买及拉运,2027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抛撒。

- 6 -

序号

9

标段名称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农

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有

机肥(腐熟羊粪)购买、拉运及

抛撒第九标段

招标范围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估算价(万元

583

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6 年 10 月 15日计划完工时间:2027 年 4 月 30 日共计:198 日历天

2026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购买及拉运,2027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抛撒。

序号

10

标段名称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农

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挤

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购置及

运输第十标段

招标范围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估算价(万元

1229

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6 年 10 月 15日计划完工时间:2027 年 4 月 30 日共计:198 日历天

序号

11

标段名称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农

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挤

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购置及

运输第十一标段

招标范围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估算价(万元

793

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6 年 10 月 15日计划完工时间:2027 年 4 月 30 日

共计:198 日历天

序号

12

标段名称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

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毛渠玻璃钢地田口闸购置、运输

第十二标段

招标范围

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金属设备及安装工程

合同估算价(万元

272

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6 年 10 月 15日计划完工时间:2027 年 4 月 30 日

共计:198 日历天

- 7 -

序号

16

标段名称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

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第十六标段

招标范围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估算价(万元

912

工期(日历天)

开工时间:2027 年 4 月 15 日,

2027

年 5 月 1 日前完成春季造林任务。2027 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秋季造林任务。抚育管护期:三年,春季植树抚育管护期:2027 年春季至2030 年 5 月 30 号,秋季植树抚育管护期:2027 年 11 月至 2030 年 11月 30 日。2027 年 11 月至 2030 年 11 月 30号,抚育期结束前浇足水。准确工期以签订施工合同日期为准

共计:1326 日历天

序号

17

标段名称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

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

C30混凝土一字板、挡土板预制

及运输和金属设备购置及安装

第十七标段

招标范围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估算价(万元

491

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6 年 10 月 15日计划完工时间:2027 年 4 月 30 日

共计:198 日历天

序号

18

标段名称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

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

工程监理第十八标段

招标范围

对临河区 9.36 万亩 2026 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

项目的建设内容内外业全过程进行监理

合同估算价(万元

不超过财政实际投资建

安工程费的

1.6%

工期(日历天)

监理服务期:设计建设内容全过程服务,内外业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与竣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满。

共计:1538 日历天

序号

19

标段名称

临河区9.36万亩2026年高标准

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

- 8 -

造价咨询第十九标段

招标范围

临河区 9.36 万亩 2026 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以最终出具审核报告面积为准)的竣工结算审核、跟踪审

计(并全程参与项目工程计量及竣工验收工作)。

合同估算价(万元

不超过临河

区 9.36 万亩2026 年高标

准农田(中

央转移支付)

建设项目最终送审金额

的 0.6%。

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6 年 10 月 15日计划完工时间:2030 年 12 月 30日

共计:1538 日历天

临河区 9.36 万亩 2026 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开工之日开始实施至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编制完成终结。

3、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一标段至第六标段(施工)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

(2)资质要求:投标人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

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具有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如资质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合同完工日期的投标人提供及时延续资质承诺书,保证在

整个服务期间资质有效)

(3)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

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

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4)技术负责人资格: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相关专业中级

(含)以上职称,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5)项目管理其他人员配置:安全员不少于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质量员

(质检员)不少于1人、资料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总人数不少于5人。

(6)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

施工能力。

(7)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需为本单位人员,不得挂靠证件,人员信息须在全

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scjg.mwr.gov.cn/)中能查询到,如发现有挂

- 9 -

靠证件的,取消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向投标保函出具机构索赔),

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8)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质量员(质检

员)、安全员的*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入职时间

不足3个月的,提供入职期间内的社保缴纳证明),投标人需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

社保核定单及有效的社保缴费凭证(税票、花名册等),如有其它情况不能提供社

保证明的,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和聘用合同)。

第七标段(投资建设运营管护一体化)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须具备承担投资融资的实力,能完成土地种植流转、社会化服务等运营的职

能;

(2)资质要求:投标人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

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具有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如资质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合同完工日期的投标人提供及时延续资质承诺书,保证在

整个服务期间资质有效)

(3)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

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

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4)技术负责人资格: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相关专业中级

(含)以上职称,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5)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

施工能力。

(6)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需为本单位人员,不得挂靠证件,人员信息须在全

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scjg.mwr.gov.cn/)中能查询到,如发现有挂

靠证件的,取消中标资格,不予签订合同。

(7)本标段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

①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承担50%以上合同金

额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联合体投标协议应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招标人)。

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范

- 10 -

围、责任、权利和义务;

③任何单位只能参与一个联合体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

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④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标段至第九标段(有机肥(腐熟羊粪)购买、拉运及抛撒)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生产企业(不接受代理商和经销商投标),并具有有效的肥料登记证。

(2)具有产品检验报告(符合NY/T525-2021标准)(提供由具备CMA检验检测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

第十标段至第十一标段(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购置及运输)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生产企业(不接受代理商和经销商投标)。

(2)生产企业需提供本标段所需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提供由

具备CMA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

第十二标段(毛渠玻璃钢地田口闸购置、运输)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玻璃钢地田口闸生产企业(不接受代理商和经销商投标)。

(2)生产企业需提供本标段所需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提供由

具备CMA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

第十六标段(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能够完成本标段招标内容的企业。

(2)项目负责人要求:承担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为林业或园林绿化中级及以

上工程师职称,提供项目负责人的*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

证明,(入职时间不足3个月的,提供入职期间内的社保缴纳证明),投标人需提

供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核定单及有效的社保缴费凭证(税票、花名册等),如有其

它情况不能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

和聘用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标段(C30混凝土一字板、挡土板预制及运输和金属设备购置及安装)

- 11 -

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一字板、挡土板、金属设备生产企业(不接受代理商和经销商投标)。

(2)生产企业需提供本标段所需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提供由

具备CMA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

第十八标段(工程监理)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含)以上资质(如资质有效期截止

时间早于合同完工日期的投标人提供及时延续资质承诺书,保证在整个服务期间资

质有效),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

明和聘用合同) 。

(3)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承担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水利工程

施工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在本公司执业。

第十九标段(造价咨询)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备案网页

截图,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实施的能力。

(2)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承担本项目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在本

企业并具有注册水利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4、投标人信誉要求(第一至第十九标段):

①近三年内(*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无

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

准)。(第八标段至第十五标段、第十七标段无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查询结果)

②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

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中的任意一项,不得参加投标;

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被列入严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 12 -

⑤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公布全区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

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中信用评价等级被评为D级的,不得参加投标。

5、其他要求(第一至第十九标段):

①除第七标段(投资建设运营管护一体化)接受联合体投标外,其他所有标段

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②投标单位至多可对本项目两个标段进行投标,至多允许中一个标段。当同一

投标单位在两个标段得分排名均为第一名时,则按照评标顺序靠前的标段推荐其为

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已经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在该标段之后(按评标

顺序)的标段不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评标顺序为:第一标段、第二

标段、第三标段...以此类推...第十八标段、第十九标段。

6、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至*开通会员可解锁*23 :59(北京

时间,下同),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

.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 ”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7、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时3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

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9、其他说明

9.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9.2 注意事项:

(1)本项目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形式,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

- 13 -

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有关函件(澄清、通知、情况说明等)只通过公

告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在报名后及时关注相应网站上信息,未及时发现者后

果自负。

(3)坚决杜绝挂靠资质参与项目建设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列入黑

名单。

(4)投标人应在投标登记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

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

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

(5)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中不对公告中资质、条件和能力等要求进行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是否满

足要求,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以评标委员会的审

查结果为准。

(6)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新

点软件公司联系。技术支持:*开通会员可解锁*;CA 锁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7)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

易系统(新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册),投标人报名以

及投标文件上传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开标地点:不

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地 址 :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投标

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60分钟。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地 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联系人:刘帅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永信恒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子芳路长福豪富华大厦七楼

联系人:田凯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1559606972@qq.com

- 14 -

行业监管: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牧和科技局

地 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沙路帅丰街综合办公楼B座7楼

联系人:李鑫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

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 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

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 ”打开查看。

10.2 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

具下载地址:【请点击下载】(详见网站公告工具下载)

10.3 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 15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地 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联系人:刘帅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永信恒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子芳路长福豪富华大厦七楼

联系人:田凯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名称

临河区

9.36 万亩 2026 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

1.1.4

标段名称

临河区 9.36 万亩 2026 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农田防护与生态环

境保护工程第十六标段

1.1.5

建设地点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1.2.1

资金来源

中央投资和地方配套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

计划工期

开工时间:2027 年 4 月 15 日,2027 年 5 月 1 日前完成春季造林任务。

2027 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秋季造林任务。抚育管护期:三年,春季植树抚育管护

期:2027 年春季至 2030 年 5 月 30 号,秋季植树抚育管护期:2027 年 11 月至 2030

年 11 月 30 日。

2027 年 11 月至 2030 年 11 月 30 号,抚育期结束前浇足水。准确工期以签订施工

合同日期为准

共计:1326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1.4.1

投标人资格审

查方式及要求

1.资质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完成本标段招标内容的企业。

2.项目负责人要求:承担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为林业或园林绿化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提供项目负责人的 2026 年 1 月至今任意连续 3 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

- 16 -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入职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提供入职期间内的社保缴纳证明),投标人需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核定单及有效的社保缴费凭证(税票、花名册等),如有其它情况不能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和聘用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3.信誉要求:①近三年内(2023 年 1 月至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第八标段至第十五标段、第十七标段无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查询结果)

②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中的任意一项,不得参加投标;

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⑤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公布全区 2024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中信用评价等级被评为 D 级的,不得参加投标。

4.其他要求: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

相应的施工能力。

1.4.2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招标人给予配合,察勘现场的费

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现场察勘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与招标人无关,投

标人自行负责。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1.10.3

投标人书面澄

清的时间

投标人提出问题 3 个日历天

1.11

以工代赈

为落实“以工代赈”中标企业可以将栽植、管护交由项目所在嘎查村的村级集体经

济组织或国营农牧场进行实施。

1.12

偏离

不允许重大偏离

允许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但在个别地方存在

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充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

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 17 -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补遗文件。

2.2.1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10 日前

投标截止时间

2026 年 10 月 9 日上午 09:30 整(北京时间,下同)

2.2.2

招 标 人 澄 清 招标 文 件 的 截 止时间

①若澄清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7 天前进行澄清;

②若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前进行澄清;(特定情形除外)

2.2.3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澄清、修改、补遗等内容将以带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发布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当招标

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网站上发出的文

件为准。不另行通知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登录网站获取。无需确认。

2.3.2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澄清、修改、补遗等内容将以带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发布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查看,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当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网站上发出

的文件为准。不另行通知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登录网站获取。无需确认。

3.1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3.2.1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不设标底。为防止哄抬标价,恶性竞争,招标人将设定招标控制价,招标控

制价含基本预备费。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

工程第十六标段

9120000 元

(大写:玖佰壹拾贰

万元)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按废标处理,如果所有投标人投

标报价均超出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2、投标报价不允许调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

- 18 -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

缴纳方式:从基本账户电汇或转账、投标保函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缴纳方式。投标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北京时间)。

采用银行电汇时(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保证金打款账号为:投标企业需自行到交易中心平台会员端获取自己专属的保证金

账号

投标保证金的汇入方式:

1.跨省、跨行的汇款请通过人民银行二代支付系统汇划。

2.同省、同行请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多级账户汇划。

3.通过网上银行汇款及有其他疑问的请与银行取得联系。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注:

1、附言请注明工程名称(若内容较多,可以简写)

2、递交保证金时一定要核对保证金账号,否则造成的后果投标企业自己承担。

3、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

准),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禁止投标人从基本账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投标保

证金,投标人从基本账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的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证金请登录系统后获取专属于本单位的保证金虚拟子账号并按照要求缴

纳,缴纳成功后请即时登录系统查询缴纳状态,若有疑问请联系*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用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选择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

司保函中的任意一种:

(1)采用电子投标保函形式的,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平台-金

融服务(电子保函)系统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

公共资源交易网),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并将保函原件扫描件附于投

标文件中。

(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递交的,必须是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无条件银

行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并将保函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3)采用保险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的,必须是无条件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

低于投标有效期,并将保函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 19 -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年份要求

2023 年 1 月至今

3.5.5

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

的年份要求

2023 年 1 月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

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投标人公章。

(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

件格式”中“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由委托代理人本

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果无法使用 CA 锁进行电子签章,可以先导出,

在纸质版本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导入至系统中,之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

的电子签字、盖章。

(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字迹清晰,公章、法人章无遗漏。

3.7.4

投标文件份数

/

4.1.1

投标书包封

/

4.1.2

封套上写明

/

4.2.1

投标文件递交

地点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领 取 地 址 为 :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

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

视为投标人自行放弃。

4.2.2

投标文件接收

永信恒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20 -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4.2.3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不退还

4.2.4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5.1

开标时间和地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09:30时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请在规定时间在线参加开标会议,

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

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60 分钟。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

*开通会员可解锁*

5.2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按上传加密版投标文件的先后时间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多于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不多于三家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实力、能力、经验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

1.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2.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

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nmgggzyjy.gov.cn);

7.4.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转账、保函等法定有效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 10%;在中标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将履约保证金按时转入招标人指定基

本账户内,保函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至招标人。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提

供履约保函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建设单位将按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顺延中标候

选人。

7.4.2

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银行转账形式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中标合同价的3%;

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

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签署三方协议(建设单

位、施工企业、开户行)并提供银行流水。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1 -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1

(1)投标文件中所附资格审查和评标标准所涉及的赋分证件均须提供原件扫描件(包括合同),

(2)投标单位要对所提供投标文件中相关证照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负责否则投标无效或不予赋分。

(3)如发现中标人(候选人)提供虚假资料直接取消中标人(候选人)资格。

10.2

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价函,递交调价函按无效标处理。

10.3

资格后审须提交的原件扫描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开户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

4.投标保证金回执单;

1、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者按无效标处理。

2、投标文件中所附资格审查和评标标准所涉及的赋分证件均须提供原件扫描件(包括合同),(投

标单位要对所提供投标文件中相关证照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负责,中标后招标人将对中标单位的投

标文件中所附证件进行核查。)否则投标无效或不予赋分。

10.4

请各投标单位仔细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请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

理公司提出,由代理公司统一回复。

10.5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投标人应在投标登记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

系统)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

(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不对公告中

资质、条件和能力等要求进行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是否满足要求,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投标人

承担,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以评标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为准。

(3)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新点软件公司联系。技术

支持: *开通会员可解锁*; CA 锁咨询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4)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递交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册 ) , 投 标 人 报 名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地 址 :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5)开标地点: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6)

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60 分钟。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

*开通会员可解锁*。各投标人严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生问题及时联系招

标代理公司或后台技术人员,如超规定时间无法解密,导致无法唱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 22 -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6

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系统故障或拥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现象,请各投标人尽早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有问题可以及时与软件开发公司或信息科取得解决。

10.7

电子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包含: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按此制作。如此规定与软件系统内不一致,以软件系统为准。

10.10

请各投标单位仔细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请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

理公司提出,由代理公司统一回复。

10.11

投标人应在投标登记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

统)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不对公告中资质、

条件和能力等要求进行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是否满足要求,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以评标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为准。

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新点软件公司联系。技术支持:

*开通会员可解锁*;CA 锁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递交电子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册),投标人报名以及投标文件上传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开标地点为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

密时限为 60分钟。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开通会员可解锁*。各投标人严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

密投标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生问题及时联系招标代理公司或后台技术人员,如超规定时间无法

解密,导致无法唱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10.12

本次招标实行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标单位中

标后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一正六副。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投标文件所有内容)一份(Word

和 Excel 版)

10.13

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报价与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报价内容必须一致,否则按废标处理。

10.14

各投标单位应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

(内农牧建发〔2025]545号)文件(见附件)相关要求,并对相关规定进行承诺(承诺模版见投标

文件编制格式)。

- 23 -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15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支付金额为中标金额的0.36%(百分之零点三

六)。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

围内须有园林绿化施工的经营类型,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 24 -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

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

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偏离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 25 -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

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公告形式发布,

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在报名后及时关注相应网站上信息,未及时发现者后果自负,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公告形式修改招标文件,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应在报名后及时关注相应网站上信息,未及时发现者后果自负。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

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务综合标部分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材料;

(9)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二)技术标部分

(1)内容整体水平

- 26 -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6)资源配备计划

(7)与乡镇、村社及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措施

(8)成品保护和苗木养护承诺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2)本项目不允许有调价函。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

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

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7 -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建设单位

出具的完工证明类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

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每张表格只

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

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以上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可靠的,如发现所提供的证件、

资料证明缺乏真实性,将会拒绝合同授予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3.6 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

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

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

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不适用)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适用),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适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不适用)

4.1.1 商务综合标部分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密封;技术标单独密封;密封好的商务

综合标副本和技术标统一密封一个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电子版投标文件单独密封,标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详见投

标文件后附的格式。

4.1.3 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证明资料的原件单独密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

位章。

- 28 -

4.1.4 除了按本须知第 4.1.2 款和第 4.1.3 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

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等。

4.1.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 3.7.5 款、第 4.1.1 款、第 4.1.2 款和第 4.1.3 款的

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

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1.6 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4.1.7 未按以上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投标文件接收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

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以电子开评标系统中的程序为准)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适用)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

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 29 -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 废标情况

5.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

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3.2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

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3.3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

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5.3.4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

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

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占三分之二以上)。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 30 -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

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

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31 -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

9.5.1 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9.5.2 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5.3 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

手机、传真号码)。

9.5.4 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

体中文,一式二份。

9.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可不予受理:

9.5.5.1 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9.5.5.2 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9.5.5.3 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9.5.5.4 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9.5.5.5 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9.5.5.6 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9.5.5.7 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 32 -

9.5.5.8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

且投标人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

9.5.5.9 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9.5.5.10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9.5.6 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 3 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

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

密。

9.5.7 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未

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

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

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

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已向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

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

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

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附表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参考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开标记录表

附表二 问题澄清通知

附表三 问题的澄清

附表四 中标通知书

附表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 33 -

附表一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

保证金

投标报价

(元)

质量

目标

项目

负责

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元)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 34 -

附表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

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时前

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 35 -

附表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36 -

附表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

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

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37 -

附表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

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

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38 -

附表六 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

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39 -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40 -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资质要求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完成本标段招标内容的企业。

项目负责人要求

承担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为林业或园林绿化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提供项目负责人的 2026 年 1 月至今任意连续 3 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入职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提供入职期间内的社保缴纳证明),投标人需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核定单及有效的社保缴费凭证(税票、花名册等),如有其它情况不能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和聘用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信誉要求

①近三年内(2023 年 1 月至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及其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

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八标段至第十五标段、第十七标段无需提供项目

负责人查询结果)

②投标人在“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不

良行为记录”中的任意一项,不得参加投标;

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④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 41 -

⑤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公布全区 2024 年高

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中信用

评价等级被评为 D 级的,不得参加投标。

其他要求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

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计划工期

开工时间:2027 年 4 月 15 日,2027 年 5 月 1 日前完成

春季造林任务。

2027 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秋季造林任务。抚育管护期:

三年,春季植树抚育管护期:2027 年春季至 2030 年 5

月 30 号,秋季植树抚育管护期:2027 年 11 月至 2030

年 11 月 30 日。

2027 年 11 月至 2030 年 11 月 30 号,抚育期结束前浇

足水。准确工期以签订施工合同日期为准

共计:1326 日历天

工程质量

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 90 天(日历天)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42 -

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报价部分:45 分

商务部分:11 分

技术部分:44 分

偏差率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报价部分

(45 分)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如下: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计算方法:1、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小于 5 家时,直接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2、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5 家小于 1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1 个最高和 1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3、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10 家小于 15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2 个最高和 2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4、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15 家小于 2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3 个最高和 3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5、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20 家小于 25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4 个最高和 4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6、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25 家小于 3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5 个最高和 5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7、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30 家小于 35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6 个最高和 6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8、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35 家小于 4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7 个最高和 7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9、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40 家小于 45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8 个最高和 8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10、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45 家小于 5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9 个最高和 9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11、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50 家小于 55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10 个最高和 10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12、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55 家小于 6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11 个最高和 11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以此类推。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

标的投标人。(注: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43 -

投标报价得分

(40 分)

打分方法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

40 分,比评标基准价每低 1%以 40 分为基数扣减 0.6 分,比评

标基准价每高 1%以 40 分为基数扣减 1.8 分,扣完为止。(小数

点后保留两位)

综合单价得分

(5 分)

不合理综合单价有 1 项扣 1 分,最多扣 5 分。

注:不合理综合单价由招标人代表与评标委员会代表共同打分

取平均值

类似业绩(4 分) 提供 2023 年 1 月至今项目中包含绿化工程项目的业绩,有一

项得 1 分,最多得 4 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财务状况(6 分)

近三年 2023 年度~2025 年度的审计报告齐全(如果投标单位是

新成立企业,按成立时间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且盈利的,每

提供一年得 2 分,最多得 6 分(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必须齐全,不齐全不得分)

商务部分

(11)

企业信用等级

(1 分)

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网站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公布 2024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中,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的得 1 分,信用评价等级为 B 级得 0.7 分,信用评价等级为 C 级的得 0 分。对于未参与过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可参照 B 级参建单位信用得分执行,未提供真实的信用等级评价情况,视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已参评企业提供网站截图、体现本单位信用等级的附件截图。

⼯⽅案与技术措

施(0-20 分)

根据投标

⼈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以下四个⽅⾯进⾏评审:

①项目编制依据及施

⼯准备⽅案;②工程建设内容(建筑物工

程、渠道衬砌、土地平整、道路修筑等工程)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③“以工代赈”工程(土地深松翻、土地精平等)按照自治区政策的组织措施和施工管理办法;④季节性专项施工方案(雨季、高温、冬季、汛期施工保障)。上述四项内容每有 1 项内容完整、与项目需求吻合、思路清晰、层次细化,有具体详细的阐述且符合项目要求的得 5 分,最多得 20.0 分。上述四项内容每有一项缺项扣 5 分,每有一项存在一处缺陷扣 0.5 分,扣完为止。【注:“缺项”指某一项要求的内容未提供。“缺陷”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方案内容凭空编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方案内容过于简略;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前后内容互相矛盾;专业领域知识阐述有误。】

技术部分

(44 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

措施(0-6 分)

根据投标

⼈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以下三个⽅⾯进⾏评审:

①安全管理体系;②安全管理措施(含安全度汛);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上述三项内容中每有 1 项内容完整、与项目需求吻合、思路清晰、层次细化,有具体详细的阐述且符合项目要求的得 2.0 分,最多得 6.0 分。上述三项内容每有一项缺

- 44 -

项扣 2.0 分,每有一项存在一处缺陷扣 0.2 分,扣完为止。【注:“缺项”指某一项要求的内容未提供。“缺陷”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方案内容凭空编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方案内容过于简略;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前后内容互相矛盾;专业领域知识阐述有误。】

环境保护管理体

系与措施

(0-6 分)

根据投标

⼈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以下二个⽅⾯进⾏评审:

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②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等内容。上述二项内容中每有 1 项内容完整、与项目需求吻合、思路清晰、层次细化,有具体详细的阐述且符合项目要求的得 3.0 分,最多得6.0 分。上述二项内容每有一项缺项扣 3.0 分,每有一项存在一处缺陷扣 0.3 分,扣完为止。【注:“缺项”指某一项要求的内容未提供。“缺陷”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方案内容凭空编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方案内容过于简略;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前后内容互相矛盾;专业领域知识阐述有误。】

工程进度计划与

措施(0-6 分)

根据投标

⼈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以下三个⽅⾯进⾏评审:①

结合当地水文、气候、地质条件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②施工进度组织保障措施;③施工进度技术保障措施等内容。上述三项内容中每有 1 项内容完整、与项目需求吻合、思路清晰、层次细化,有具体详细的阐述且符合项目要求的得 2.0 分,最多得6.0 分。上述三项内容每有一项缺项扣 2.0 分,每有一项存在一处缺陷扣 0.2 分,扣完为止。【注:“缺项”指某一项要求的内容未提供。“缺陷”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方案内容凭空编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方案内容过于简略;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前后内容互相矛盾;专业领域知识阐述有误。】

资源配备计划

(0-6 分)

根据投标

⼈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以下二个⽅⾯进⾏评审:①

主要施工设备配备计划;②施工班组及劳动力配备计划等内容。上述二项内容中每有 1 项内容完整、与项目需求吻合、思路清晰、层次细化,有具体详细的阐述且符合项目要求的得 3.0 分,最多得 6.0 分。上述二项内容每有一项缺项扣 3.0 分,每有一项存在一处缺陷扣 0.3 分,扣完为止。【注:“缺项”指某一项要求的内容未提供。“缺陷”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方案内容凭空编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方案内容过于简略;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前后内容互相矛盾;专业领域知识阐述有误。】

施工组织设计页

数:

不得超过 200 页,否则扣 1 分

- 45 -

注 1:所有资质原始文件、职称证书和相关资格证书等都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原件扫描件为

准,凡涉及业绩、荣誉、资信方面的内容均需提供原件扫描件且附于投标文件内并加盖公章,

否则不予认可或计分。凡提供虚假证书、证件、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者

取消中标资格并不予以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注 2:无行贿查询结果截图(无行贿犯罪证明),查询网址 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

裁判文书网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予中标。

在评标结束后,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向招标单位提供中标候选人名单,招标单位可在中标候选人名单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 2023 年 5 月至今公司业绩、企业证件、现有成品库存量、质量检测报告、企业荣誉等评分标准所列相关赋分材料进行查询,如发现任意一项有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顺延选定中标人。如中标候选人都存在有弄虚作假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可在其它有效投标人中依次顺延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单位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1、评委专家对每个投标单位技术标部分评分得分如低于 26 分或高于 40 分要对打分情况做出详

细说明并签字。

2、技术标部分第一名得分高于本标段各投标人得分的平均值 8 分以上(含 8 分),该评委要对

得分第一名的打分依据做出详细说明。

3、有以上 2 种情况未作出详细说明或说明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按无效分处理,发包人并以正式文

件按不良记录上报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纪检部门处理。

4、最终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5、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必须采用暗标,上传的技术标部分的文件名称和正文中的任何一页均

不得标注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含人员名称)或印记,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标记。严格按招标文

件技术暗标部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编制(详见投标文件格式技术部分暗标要求)。

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规划和指导施工全过程的全局性的技术经济文件,各评委要认真审

核判断,采用记名方式各自独立评分。评标专家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

况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如某一份评分表的某一项评分超过规定的分

值范围,则该份评分表无效。

7、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须紧密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现场施工条件及工程自身建设特

点,立足项目专属施工工艺、施工流程与现场管控需求进行编制,充分兼顾工程施工重难点、工

期优化统筹、现场资源配置等实际要素,确保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具备针对性、实用性与可操作

性,完全贴合本项目施工实施需求。凡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脱离本项目实际工况、未结合项目独有

施工特点编制、方案通用性强无专项适配性、施工部署及工艺举措与本工程建设实际不符的,评

标委员会评审时可依据招标文件评审细则酌情予以扣分。

8、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 200 页。

9、本项目技术标即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方式为暗标盲评,评标系统同步开启暗标格式清标辅助功能。请评标委员会严格依据招标文件暗标格式要求,利用清标功能完成文件核查。凡因格式不符(或其他)被否决的投标,务必在评标报告对应位置清晰写明否决单位及否决理由。

- 46 -

注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被

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予中标。

注 4:最终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

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

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得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

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扫描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

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 47 -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

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1.3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

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

分。

(1) 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 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 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 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

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

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

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

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

- 48 -

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 评标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细则规定,各自进行打分,按算

术平均法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 49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0 -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 51 -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

(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

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

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

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

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

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

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

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

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

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

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 52 -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

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

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 53 -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承包人(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

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巴农牧局发(2026) 号 。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林业工程施工。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招标文件。

(9)《安全生产合同》

(10)《建设工程廉洁协议》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三、合同工期

- 54 -

开工时间:2027 年 4 月 15 日,2027 年 5 月 1 日前完成春季造林任务。

2027 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秋季造林任务。抚育管护期:三年,春季植树抚育管护期:2027 年春

季至 2030 年 5 月 30 号,秋季植树抚育管护期:2027 年 11 月至 2030 年 11 月 30 日。

2027 年 11 月至 2030 年 11 月 30 号,抚育期结束前浇足水。准确工期以签订施工合同日期为

准。

共计:1326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五、合同价与最终竣工结算价:

1.合同价(包括基本预备费)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基本预备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 最终竣工结算价以审计后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金额为准。

3. 竣工结算价超出合同价 10%金额,需签订施工补充协议。

六、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

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 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款的 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合同价款的 3%,

中标企业须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核算。

2.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方法:在中标公示期满后三个工作日

内,中标人须将履约保证金转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基本账户内,

持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领取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

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签署三方协议(建设

- 55 -

单位、施工企业、开户行)并提供银行流水。逾期未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等条

件下建设单位将按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顺延选定中标人。

3.转账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法:植树栽植完成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总金额的 50%。

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扣除违约金后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方法:完工初步验收后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兑

现完毕承诺书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审核后出具相关证明,

施工单位持证明材料退还。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办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壹份。

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56 -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 57 -

附件二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

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法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田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

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规定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有

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增强全员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

备专(兼)职安全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

必须熟悉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

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

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等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承包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

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

发生。安全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定期不定期由项目经理组织开展各环节安全生产检查。形成影像检查记录、文字书面

记录、整改相关记录。

- 58 -

5、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全部施工人员进行投保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

6、乙方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劳保护品,做好防署、防寒、防虫蛇、防食物中毒工作;禁止本部

人员江河游泳洗澡;安全用电、安全用煤取暖、安全驾驶相关工程车辆并持证上岗,确保施

工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7、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

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8、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若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与现场安全

员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

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乙方做好卫生、防疫、防护工作,避免发生食物中毒,疫病传染。

12、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含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违约责任:

若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因乙方责任造成安全

事故的,将进入安全事故黑名单三年,在今后投标中一次性扣除 5 分。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

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 59 -

建设工程廉洁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促进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

和自治区有关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自治区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双方签订廉

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关于建设

工程承发包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

扣等好处费。

(二)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

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

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

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

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三)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协议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

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

用品等物品。

四、乙方如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当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

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

五、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甲方、监理工作人员,查证

属实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平台中信用等级评为 D 级单

位。

- 60 -

六、本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协议的附件,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

地址:

- 61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

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

面文件。

(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

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

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

件。

(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

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

- 62 -

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永久工程。

(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装置。

(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

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

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作的期限变更。

(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

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

- 63 -

(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

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

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

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

证确认等的费用。

(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1.3.1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1.3.2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 64 -

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1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5.2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3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

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

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2)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

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

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 65 -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

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1)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

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

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

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1.8.1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

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2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

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1.9.1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

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1.9.2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9.3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66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

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

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

础设施的手续。

(2)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

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

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

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

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1)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

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

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

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3)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

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 67 -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

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

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

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

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

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

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

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1.12.1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

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2.2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

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

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

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1.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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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

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

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2.2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

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

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2.3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

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2.3.1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

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

责任。

2.3.2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

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1)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

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

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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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

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

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

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

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

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

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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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

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

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

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2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

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

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3.2.3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

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

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

报告。

3.2.5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

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

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

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6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

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

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

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3.2.7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

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

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

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

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

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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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

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

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3.3.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4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

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

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

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

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6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

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3.4.1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

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

3.4.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

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

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

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

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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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

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

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

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

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

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

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

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3.7.1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

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

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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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4.1.1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

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

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

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

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

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

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4.3.1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

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

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

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4.3.2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

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

〔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4.3.3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

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4.3.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

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

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4.4.1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

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

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

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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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

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

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

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

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2)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

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3)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

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

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

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

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

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

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2)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

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

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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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检查程序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

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

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2)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

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

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

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

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

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

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5.5.1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

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5.5.2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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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1)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

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

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

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3)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1)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

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

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2)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

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

实施。

(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4)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

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

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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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

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

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

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2)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

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

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

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

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

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

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

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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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①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②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③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④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

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

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

保险和注册等。

(2)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

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

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3)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

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

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

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

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

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1)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

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2)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

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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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

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

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

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

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

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

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

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

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

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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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

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1)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

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

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

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4.2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

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

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

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

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7.4.4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

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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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

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

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7.6.1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

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

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6.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7.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

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7.7.2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

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

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

行。

(2)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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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

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

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

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

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

知要求复工。

(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

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

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2)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

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

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

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

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

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

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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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

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1.1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

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

级和送达地点。

8.1.2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

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

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

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

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8.3.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

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

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

监理人同意。

8.3.4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

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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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

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

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

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

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

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

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

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

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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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

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

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

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

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

报监理人批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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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

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

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

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

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

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

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9.1.3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

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4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

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

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

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

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

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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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

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10.2.1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

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

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10.2.2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

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

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

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

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 88 -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

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

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

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

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2)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5.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

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0.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

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

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

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

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0.5.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

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

〔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

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 89 -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

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

定招标控制费率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

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

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

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

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

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

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

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

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

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

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

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

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

- 90 -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10.9.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

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

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

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9.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

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10.9.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

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

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

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公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

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

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3

2

1

B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

t3

t2

t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 91 -

0n

3

0

02

0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

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

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

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

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

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

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

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

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

- 92 -

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

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

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

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

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1.2.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

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1.2.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

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1.2.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

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

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

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

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

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

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2.1.3 其它价格形式

- 93 -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1)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

伍进场等。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3)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

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

保持续有效。

(2)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

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

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

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

- 94 -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

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

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

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

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

- 95 -

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①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

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②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

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

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

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

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

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

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

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

(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

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

- 96 -

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

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

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

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

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

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

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

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

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

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

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

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

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13.1.3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 97 -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

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

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

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

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

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

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6)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

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

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

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

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 98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

程的移交。

(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

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

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

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

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

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

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

工验收手续。

(2)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

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3)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

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

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1)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

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

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

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

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1)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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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

事项。

(2)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

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

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

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

约定进行。

13.4.2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

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3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

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

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

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

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

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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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4.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

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

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

14.2.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14.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

付违约金。

14.2.4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

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

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

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

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

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

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 101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

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3)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

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

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

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

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5.2.2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

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

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

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

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

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4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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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

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

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

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①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②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

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

- 103 -

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

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

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

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

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

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

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

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

- 104 -

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

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

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

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

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

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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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

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

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

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

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

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① 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

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③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④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⑤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

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

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106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7.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

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7.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7.2.2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

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

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

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

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

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

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

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 107 -

17.4.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

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

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

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17.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

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18.3.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8.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

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

- 108 -

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

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

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18.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

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18.7.2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19.1.1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

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

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

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

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 109 -

19.3 发包人的索赔

19.3.1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19.3.2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

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

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

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

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

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

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①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

审员。

- 110 -

②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

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

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

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1)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

应遵照执行。

(2)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

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

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

响其效力。

- 111 -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发包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2)承包人: 。

(3)监理人:

1.1.2 工程和设备

(1)永久工程:栽植的树木、自吸泵等林业配套工程。

(2)临时工程:承包人为了施工方便所实施的临时道路、临时住宅等临时性工程,使用后承

包人具有回复原状的义务。

(3)单位工程: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划分的单位工程。

开工时间:2027 年 4 月 15 日,2027 年 5 月 1 日前完成春季造林任务。

2027 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秋季造林任务。抚育管护期:三年,春季植树抚育管护期:2027 年春季至 2030 年 5 月 30 号,秋季植树抚育管护期:2027 年 11 月至 2030年 11 月 30 日。

2027 年 11 月至 2030 年 11 月 30 号,抚育期结束前浇足水。准确工期以签订施工合

同日期为准

共计:1326 日历天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

(10)《安全生产合同》

(11)《建设工程廉洁协议》

(12)《农田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1.4 合同生效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 112 -

1.5.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施工图纸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法人单位领取,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组织施工图会审并签字分送;会审后送相关单位;3 套(包括监理单位、现

场建管、施工单位)。

1.5.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以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具体期限和数量为准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文件后 7 天。

1.5.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不少于该项工程施工前 7 天。

1.6 联络

联络送达的期限:3 天。

2.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前 7 天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1、发出指示、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

2、商定或确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为其他承包人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其它公用设施等

方面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由监理人按约定商定或确定。如果相

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则无需商定或确定。

4.1.2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投标文件中拟派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期内不得更换。资料员必须到现场跟进度

整理资料,不得过后补资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更换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时,需事先

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如项目负责人更换为非本企业注册的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发现后将从

施工单位缴纳的履约担保金中扣除违约金 10 万元整。

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提供所有到场施工的管理人员及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便管理。

4.1.3 承包人后勤保障要求

承包方应设立工程项目部,满足施工管理、工人等人员的生产、生活相关条件。按工程

工期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生产生活设施、管理制度、安全标识等,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4.1.4 分包的内容

本工程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在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不允许承包人分包给第

三人:

- 113 -

4.2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

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除工程量清单备注注明的甲方供

应的材料、设备外其它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需采购的砂石材料等,由

承包人自行负责,材料的运输、保管由承包人负责。

5.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7 天。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5.2.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和保管:无 。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占地的申请: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请手续。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承包人。

相关费用:承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应计入投标报

价。

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应计入

投标报价。

8.测量放线

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由承包人负责。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 3 天。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 114 -

9.1 治安保卫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

9.2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编制。

10.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开工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共同确定。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7 日内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方案后 3 日内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20 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气温等。

11.2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 5000 元/天计,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

中扣除。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0%。

当年秋季未完成全部造林任务的,按未栽植渠道道路统计每有一条扣除违约金 5000 元,

2025 年春季仍未完成全部造林任务或补植苗木胸径未达到设计要求扣除违约金 5000 元评为

D 级并上报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平台。

11.3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无

12.暂停施工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由于己方引起的暂停施工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10 日以上不能复

工的,承包人完成工程量不足 60%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已形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

扣除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完成工程量在 60%以上,尾留工程量达到国家法律政策

规定的招标金额以上的重新招标,并按承包人形成工程量计量金额的 10%的处罚;达不到招标

金额的由发包人通过有条件施做尾留工程的个人或施工单位采用询价的办法确定尾留工程承

包人和承包价格,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从原承包人的工程款里

扣除,并承担形成工程量 2%的处罚。

13. 工程质量

13.1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13.2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由承包人通知监理人现场旁站检查 。

- 115 -

13.3 发包人的质量检查

实行工程质量评比制:本项目完工后,发包人、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施工情况评选优质

工程奖和施工质量、进度差的企业。上报相关业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评比结果

在下年度招标工作中应用。

14.变更

14.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降低设计标准;变更必须上报项目法

人单位研究并履行书面批复通知手续,否则不得实施。

14.2 变更程序

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 7 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 7 天内。

14.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15.价格调整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承包人应承担有关政策性调价和市场价格变化而发生的风

险,由此所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再支付。

在授予和执行合同时,发包人有权在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列明的工程量增减 30%以内的,

增加的工程量中标企业必须施做,减少的工程量不做补偿。增加工程量的金额超出合同价的

10%时,需签订施工补充协议。

16. 计量与支付

16.1 计量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计量。

16.2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按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验收计量程序共同验收合格的各阶段工程实

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

16.3 增加条款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方式确定。投标人在履行合同期间,价格以其在“工程

量清单”中列明的价格为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动价格,任何带有浮动价的投标将不予接受。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单价”和“合价”只保留两位

小数,且“合价”应等于“单价”乘以数量的和。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一经开标宣布并确认,无论何种原因,不准改变。投标人应根据工程

- 116 -

量清单所列细目进行平衡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不平衡报价。若投标文件中出现高于市场价的

不合理单价,变更结算时以市场价进行调整。

16.4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根据发包人资金到位情况,

可根据工程进度给予合同金额 10%-30%

的预付款。

16.5 进度款

16.5.1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付款次数或编号;(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

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扣(或)应扣减的返还预付

款;(6)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6.5.2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田建设服务中心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区乡镇等参建

单位进行验收工作,前三年进行年度验收,第四年进行竣工验收。苗木成活率按分年度要求

验收。资金支付方式:年度验收合格后根据发包人资金到位情况支付,验收不合格的,按照

相应比例扣除。按设计要求未成活的树需在最近的植树季内补植,第三年不许补植。承包人

施工人员的工资发放:承包人所收到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所欠施工中工人的工资,须在银行

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核算

16.5.3 验收

验收成活率达到 85%以上视为合格,工程款按成活率所对应的栽植数量结算;成活率在

60%-85%工程款按成活率据实结算;成活率在 60%以下的按成活率数量的 80%计量结算。

16.6 质量保证金

16.6.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无。

16.7 竣工结算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提交 5 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

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6.8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出具后 28 天内提交 5 份最终结清申

请单。

17. 竣工验收

- 117 -

17.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1、合同工程完工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工、

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

极其处理方案,已完建工程项目清单等);2、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及说明);3、各

阶段、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与签证文件;4、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竣工地形测绘资料;

5、完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6、必须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目录(包括检测记录、安全检

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记录;7、工程承建合同履

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情况,以及

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8、工程施工大事记;9、业主或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

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竣工资料份数: 8 份

17.2 验收

实际竣工日期:验收合格日。

17.3 施工期运行

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无

17.4 竣工清场

竣工清场: 承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负责。

17.5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除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

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应完成场地的清理工作及环境恢复工作。

18. 保修责任

开工时间:2027 年 4 月 15 日,2027 年 5 月 1 日前完成春季造林任务。

2027 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秋季造林任务。抚育管护期:三年,春季植树抚育管护期:2027 年春

季至 2030 年 5 月 30 号,秋季植树抚育管护期:2027 年 11 月至 2030 年 11 月 30 日。

2027 年 11 月至 2030 年 11 月 30 号,抚

育期结束前浇足水。准确工期以签订施

工合同日期为准

共计:1326 日历天

19.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款的 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合同价款的 3%。

1.2 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方法:在中标公示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中标人

须将履约保证金金转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基本账户内,中标人签订合同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

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签署三方协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开户行)并提供银行流

- 118 -

水。持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未

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等条件下建设单位将按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顺延选定中标人。

1.3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法:承包人全部完成树木栽植并通过计量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总金额

的 50%。抚育管护期满并处理完质量遗留问题且执行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退还剩余 50%的履

约保证金。

1.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方法: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兑现完毕承诺书经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审核后出具相关证明,施工单位持证明材料退还

2、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购买人员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按照合同期限为其履行合

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人员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费用(主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50 万

元)。完工后补买保险的保险期限按合同期限增加 3 个月。

2.1 承包人雇主责任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购买人员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按照合同期限为其履行合

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人员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费用(主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50 万

元)。完工后补买保险的保险期限按合同期限增加 3 个月,开工时工人进场后,承包人须将

进场人员名单及时报送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审核无误后报送建设单位。

20.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1、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2、国家计划重大调整。3、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

20.2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协商承担。

21.

21.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其他

22.1 其他合同组成附件:《安全生产合同》、《建设工程廉洁协议》、《农田水

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22.2 本合同为工程承发包协议的附件,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 119 -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 120 -

临河区 9.36 万亩 2026 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

建设项目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第十六标段农

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协议

甲方(企业):

账户名称:

账 号: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建设单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高标准农田项目工人工资代发专用账户资金监督和管理,参照《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92

号)文件精神,结合临河区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在乙方开设的工资

代发专用账户签订如下监督管理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及时在指定银行开设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二)及时将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支付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工费存入工资代

发专用账户;

(三)及时将本企业应存储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

万元存入该账户,作为拖欠工资

应急资金,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支取和挪用;

(四)及时将该在丙方中标项目工程工人工资明细按月提供乙方,并使用本账户存入的

建设工程项目人工费用或其他资金,按时支付项目工人的工资;

(五)工程进度款暂时未支付到位,造成本账户可使用资金不足时,企业应及时利用其

他资金补足,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六)按月及时完成本监管账户对账。

第二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按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丙方做好工资代发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账

户规定的用途办理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业务,严禁挪作他用;

(二)根据甲方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工资发放人员名单需为参建并购买农民工保险的

人员,经丙方和监理公司审核签字后,方可从工资代发专用账户支付工人工资;

(三)未经丙方许可,不得受理支取或使用工资保证金业务,杜绝随意挤占工资保证金

的现象;

- 121 -

(四)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等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资金划扣时,乙方有义

务配合账务处理,对此造成的影响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在未收到丙方审核同意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书》时,

不得解除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不得办理工资保证金的提取和销户等手续。

(六)支持农牧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

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不得强制要求农牧民工重新办理工资

卡。农牧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

手续费率。

第三条 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督促甲方按照约定及时开设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并存储规定额度的工资保证金;

(二)认真审查甲方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条件是否真实,及在《监管账户用款申请审

批表》上签注使用意见;

(三)严格审查甲方提出解除工资保证金监管的申请,并在《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及工资

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书》上签注意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122 -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 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 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 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 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123 -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形式

层数

生产

能力

设备安

装内容

合同价

格(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 124 -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 125 -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

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

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 126 -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 127 -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128 -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备注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129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 130 -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 131 -

附件 8 暂估价一览表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 132 -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 133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 134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5.1 说明

5.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

5.1.2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

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5.1.3 本工程量清单执行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

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

人承担的保险费、安全措施费、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1.4 投标人投标时,由投标人保险的保险费由投标人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

规定自行测算(其中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可按工程量清单各组项目的合计金额计),并摊入

有关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1.5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

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

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5.1.6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

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

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5.1.7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条款》有

关部分。

5.1.8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 10 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

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5.1.9 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

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

准,改正合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

改正单价。

5.2 工程量清单

- 135 -

临河区 9.36 万亩 2026 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农田防

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第十六标段工程量清单表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合计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新华镇哈达淖村等 7 个村 5.18

万亩项目区

45473

树苗购置运输及栽植

1

树苗购买运输及栽植(新疆杨,胸径≥4cm,裸根)

35989

2

树苗购买运输及栽植(垂柳,胸径≥4cm,裸根)

9484

抚育管护(栽植平头、中耕锄草 2 次/年、防啃套/株、打杀虫剂 1 次/年、修剪 2 次/3 年、浇水 15 次/3 年(以工代赈)(固定报价)

45473

60.10

2732929

1

中耕锄草(一年 2 次,共 6 次)(以工代赈)(固定报价)

45473

15.20

691190

2

加防啃套(1 个/株)(以工代赈)(固定报价)

45473

1.50

68210

3

打杀虫剂(一年 1 次,共 3 次)(以工代赈)(固定报价)

45473

2.70

122777

4

修剪(2 次/3 年)(以工代赈)(固定报价)

45473

2.50

113683

5

浇水(15 次/3 年)(以工代赈)(固定报价)

45473

22.50

1023143

6

施肥(3 次/年,3 年 9 次)(以工代赈)(固定报价)

45473

8.70

395615

7

刷防啃剂(2 次)(以工代赈)(固定报价)

45473

7.00

318311

土方回填压实(植树沟整理、围堰土方)

m3

500

林带组合井

1

林带组合井(4 根管、井深不小于20m)

66

2

汽油机自吸泵(3 寸,吸程 10m,扬程30m,流量 60m3/h)购置及运输

66

基本预备费(固定报价)

10000

临河区干召庙镇和白脑包镇民

主村等 4 个村 2.05 万亩项目区

树苗购置运输及栽植

1

树苗购置运输及栽植(新疆杨裸根、

胸径≧4cm)

25683

抚育管护(以工代赈)(固定报价)

25683

60.10

1543548

1

中耕锄草(一年 2 次,共 6 次)(以

工代赈)(固定报价)

25683

15.2

390382

2

加防啃套(使用期限 3 年)(以工代

赈)(固定报价)

25683

1.5

38525

3

打杀虫剂(一年 1 次,共 3 次)(以

工代赈)(固定报价)

25683

2.7

69344

4

修剪(2 次 3 年)(以工代赈)(固

定报价)

25683

2.5

64208

- 136 -

5

浇水(15 次 3 年)(以工代赈)(固

定报价)

25683

22.5

577868

6

施肥(3 次/年,3 年 9 次)(以工代

赈)(固定报价)

25683

8.7

223442

7

刷防啃剂(2 次)(以工代赈)(固

定报价)

25683

7

179781

防护林灌溉措施

1

林带组合井(4 根管、井深不小于 20m)

27

2

汽油机自吸泵(3 寸,吸程 10m,扬程

30m,流量 60m3/h)购置及运输

27

植树沟土方回填(以工代赈)(固定

报价)

m

6072

6.64

40318

1

土方回填(植树沟整理、围堰土方)

(以工代赈)(固定报价)

m3

6072

6.64

40318

基本预备费

10000

临河区双河镇黄河村、民族村等

4 个村 2.13 万亩项目区

树苗购置运输及栽植

1

树苗购置运输及栽植(垂柳裸根、胸

径≧4cm)

11048

2

树苗购置运输及栽植(新疆杨裸根、

胸径≧4cm)

15253

抚育管护(栽植平头、中耕锄草 2 次/

年、防啃套/株、打杀虫剂 1 次/年、

修剪 2 次/3 年、浇水 15 次/3 年

)(以工代赈)(固定报价)

26301

60.1

1580690

1

中耕锄草(一年 2 次,共 6 次)

26301

15.2

399775

2

加防啃套(使用期限 3 年)

26301

1.5

39452

3

打杀虫剂(一年 1 次,共 3 次)

26301

2.7

71013

4

修剪(2 次 3 年)

26301

2.5

65753

5

浇水(15 次 3 年)

26301

22.5

591773

6

施肥(3 次/年,3 年 9 次)

26301

8.7

228819

7

刷防啃剂(2 次)

26301

7

184107

土方回填压实(植树沟整理、围堰土方)(以工代赈)(固定报价)

m3

5632

6.64

37396

林带组合井

1

林带组合井(4 根管、井深不小于20m)

24

2

汽油机自吸泵(3 寸,吸程 10m,扬程

30m,流量 60m3/h)购置及运输

24

基本预备费(固定报价)

10000

- 137 -

第六章 图 纸

1. 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 138 -

2. 图纸

- 139 -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种苗选择要求:

选用品质优良,植株健壮。无病虫害,根系发达,两年以上,新疆杨(胸径

4cm)、山杏、盐松地径为 4.0cm,苗高 2.5m 以上的 I 级苗;造林苗木从出围起

运到栽植地点必须采取保湿措施,不能及时栽植的必须采取假植措施。凡等外苗,

受机械损伤、干枯、霉烂苗木不得进行造林。

造林苗木必须在非疫区调运。在临河地区购买苗木的应在京藏高速公路以北

地区购买,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在临河地区购买苗木。进场苗木需提供 2 证 1

签,苗木调运前,应向监理单位报告。

二、造林季节与方法要求:

开工时间:2027 年 4 月 15 日,2027 年 5 月 1 日前完成春季造林任务。

2027 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秋季造林任务。抚育管护期:三年,春季植树抚育

管护期:2027 年春季至 2030 年 5 月 30 号,

秋季植树抚育管护期:2027 年 11 月至 2030

年 11 月 30 日。

2027 年 11 月至 2030 年 11 月 30 号,抚

育期结束前浇足水。准确工期以签订施

工合同日期为准

共计:1326 日历天

进行人工植树造林,栽植时要保持苗木立直,根系伸展充分,填土一半后提

苗踏实,最后复上虚土踏实,栽后及时进行灌水,水渗后覆土保墒。按设计株、

行距要求栽植,保证横、竖、斜对直成行,树坑为 50×50×50 厘米。造林当年成

活率达到 90%以上,第二年成活率达到 85%以上,第三年成活率达 85%以上。栽植

时要坚持“分级、线齐、坑深、捣实、杆正、顶平”的十二字造林方针,提高栽

植质量,保证成活率。

三、植树沟土质要求:

在盐碱较重及土质不适宜树木生长的位置建设单位已经安排土方工程施工单

位进行换土措施,本次林业工程施工单位在入场前需要提前进行勘查并对土质进

行检测,如若发现有不适合林木生长的土质需及时提出,以便于进行相关应对措

施。如林业工程施工单位植树前未对植树地段的土质问题向建设单位提出疑义即

- 140 -

进行了植树,视为林业工程施工单位默认其植树地段的土质为合格。建设单位将

不受理林业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关于已经植树地段的土质问题。

四、植树灌溉要求:

虽然造林地内渠系较完整,但是每年渠道灌溉用水不能满足灌溉树木的要求,

要通过配套自吸泵来辅助渠道进行灌溉植树沟,由于项目区内现状已有一部分机

电井可以抽水到渠道里面加以利用。项目区局部位置的植树沟地理条件较差,没

有机井辅助灌溉,要用水车拉水进行补充灌溉,满足每一年的浇水次数要求。(自

吸泵抽水及用水车拉水相关费用应计入工程量清单中的抚育管护 4 年投标报价中,

建设单位对此项费用不在单独列支)。如林业工程施工单位向树木浇水前未对水

质问题向建设单位提出疑义,视为林业工程施工单位默认其水质为合格。建设单

位将不受理林业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关于水质问题。根据以往的造林经验、相关

规范以及考虑到树的成活率问题,所有的植树带第一年浇足 5 次;第二年浇足 5

次、第三年浇足 5 次,第四年浇足 5 次,分别在 5 月上下旬、6、7、10 月各浇水

一次。每次浇水必须浇透。

五、抚育管理要求:

开工时间:2027 年 4 月 15 日,2027 年 5 月 1 日前完成春季造林任务。

2027 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秋季造林任务。抚育管护期:三年,春季植树抚育

管护期:2027 年春季至 2030 年 5 月 30 号,

秋季植树抚育管护期:2027 年 11 月至 2030

年 11 月 30 日。

2027 年 11 月至 2030 年 11 月 30 号,抚育期结束前浇足水。准确工期以签订

施工合同日期为准

共计:1326 日历天

后期抚育管护期:一年造林后为防止人畜破坏,确保造林成果,应实行全面

禁牧,并专人管护。中耕除草前三年每年 2 次,第四年 1 次,共 7 次,主要对造

林地块进行松土除草;打杀虫剂前三年每年 1 次,共 3 次,病虫害防治方面要做

好天牛、大青叶蝉的防治工作,虫害主要选用光普性杀虫剂;为了防止牲畜啃食

加装防啃套。防啃套标准长 1.5 米,直径 9cm,损坏后须按年度涂白。为使林木

正常生长发育,第一年浇足 5 水,第二年浇足 5 水,第三年浇足 5 水,第四年浇

足 5 次,四年共浇水 20 次,每一水要求浇透,浇后要及时扶苗;抚育管护期修剪

2 次/3 年;对造林未达到成活率标准的地块及时补植,在管护上要配置专职护林

- 141 -

员进行管护。

六、管理项目养护标准:(1)灌溉:应保证植物长势良好,决不能出现因缺水造成树木、绿地枯黄等

现象,第一年浇足 5 水,第二年浇足 5 水,第三年浇足 5 水,第四年浇足 5 次,

四年共浇水 20 次。每一水要求浇透,浇后要及时扶苗。本设计每条植树林带上打

一眼组合井,林带组合井 4 根管、井深不小于 20m,项目区局部位置的植树沟地

理条件较差,未设计组合井的施工单位进场后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增加申

请,满足每一年的浇水次数要求。

(2)除草松土:做到常态化管理,防护林带无杂草,无地被类植物绿地,中

耕除草前三年每年 2 次,第四年 1 次,共 7 次。

(3)修剪整形:为保证植物的造型美观,长势良好,2 次/3 年,做到主次枝

分明,分布均匀,无残病枝,萌蘖枝;灌木修剪应在花期后,做到内堂通透,疏

密适度,形状美观,修剪时不得用钝刀片,草屑随剪随清。

(4)病虫害防治:前三年每年至少 1 次,各生产单位对各种生长期植物要仔

细观察,对发生病虫害植物或不明病害的现象要及时上报,森防部门要对病虫害

做出定性并开始防治,对病株、病枝及时处理,对防治结果要汇报主要领导及相

关部门。

(5)苗木补植:各施工企业对管理辖区苗木补植要做到心中有数,补植苗木

要和周边苗木协调,不得有弱苗、病苗;新植树木分枝点低于 2 米的要全部清除;

第二年补植树木比第一年树木胸径粗 1cm;严格按照设计树木品种进行种植和补植,

不得随意更换;对枯死树木做到随时补植。验收工作分四年完成,在每一年的秋

天完成。按设计要求未成活的树需在最近的植树季内补植,第三年不许补植,第

三年栽植不予计量。

(6)防啃套。做法是乔木在从地面开始至树干 1.5 米处加装防啃套。其他损

坏绿化行为;各施工单位对因施工、车辆、人为等破坏绿地的行为,要及时通知

森林公安部门或绿化检察部门进行处理。

- 142 -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43 -

临河区 9.36 万亩 2026 年高标准农田(中央转移支付)

建设项目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第十六标段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 144 -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材料

- 145 -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的投标总报价,

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

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 146 -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1.1.2.8

姓名:

2

工期

1.1.4.3

3

缺陷责任期

1.1.4.4

4

分包

3.5.1

……

……

……

……

……

……

……

……

- 147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

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 148 -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

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

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 149 -

四、投标保证金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将

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交纳。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注注:此表后须附银行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

的通知》(银发〔2019〕41 号),对于已经取消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地区的供应商可不提

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基本

存款账户信息》)。

附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

- 150 -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编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投标人:(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151 -

附件 工程投标预算书

工程投标预算书

一、投标报价编制说明

二、投标报价汇总表

三、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组成分析表

六、措施项目清单汇总表

七、通用措施项目计价表

八、技术措施项目计价表

九、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152 -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序号

姓名

职务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备注

注:附证件原件扫描件。

- 153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管理过的项

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

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

证书)复印件。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附证件原件扫描件。

- 154 -

七、资格审查资料

- 155 -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其中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附证件原件扫描件。

- 156 -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最近三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

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

情况说明书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2.为实施本合同拟投入的流动资金金额及其来源(附证明材料)。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附证明原件扫描件。

- 157 -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 158 -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 159 -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

名称

类别

数量(件)

每个案件名称

备注

劳务(劳动)

纠纷类

1

民事案件(诉讼)

其他类

附相关法律

文书

劳务(劳动)

纠纷类

2

民事案件(仲裁)

其他类

附相关法律

文书

说明:1、招标单位在中标候选人名单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 2022 年 9 月至今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其他相关网站进行查询,如发生任意一项未如实填写将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顺延选定中标人。1、附相应法律文书可附原件或复印件或相关网站打印截图。2、附法律文书情况:附原告、被告情况,本院认为及判决部分情况即可。

- 160 -

八、其他材料

(一)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兑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承诺书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兑现维护农民工权益,我公司承诺,我公司若中标,将与入场

工人签定劳务合同。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制度。并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定期向建设单

位提供农民工工资表发放情况复印件及银行小票,以便建设单位监督。

我公司承诺如发生弄虚作假,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建

设单位可从我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

发放,同时完全理解并同意建设单位中止合同。

我公司承诺如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今后将自动放

弃参与临河区农田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或同意限制我公司参加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田建设服

务中心项目的投标资格。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161 -

(二)各类信息截图

①近三年内(2022 年 9 月至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

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②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

体”、“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中的任意一项,不得参加投标;

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

不得参加投标;

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 162 -

(三)关于遵守《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

知》相关规定的承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依据招标文件第 10.14 条约定,我公司就本次高标准农田项目合作履约事宜,作出如下

不可撤销承诺:

1. 全面履约合规。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

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中所有涉及我公司的条款,确保资质合规、人员配置达标,

项目全流程符合监管要求。

2. 强化过程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将持续加强自身资质动态维护与项目团队人员管理;

严格遵循以工代赈工作规范,所有分包行为均履行正式报批程序,坚决杜绝违法分包、转包

等违规行为。

3. 承担违约后果。若我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或存在违反前述《通知》规定的任何情形,

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并独立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赔偿及项目相关一切损失。

承诺单位(加盖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163 -

九、技术标部分

- 164 -

技术暗标部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必须采用暗标,任何一页均不得标注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含人员名

称)或印记,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标记。

1、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封面设置及盖章要求:本项目不设置统一的技术部分封皮和目录,投标人无需上传技术部分封

皮和目录,技术部分不能出现签章或签字。

3、标题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制页码、页眉、

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 “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式为

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除表格内容外全文不允许出现空格。

4、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符

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 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段落其他各行不

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空页。二级标题为 1、2、3、...,三级为

1.1、...2.1、...,四级标题为 1.1.1、...2.1.1、...(序号需以顿号结尾例 1.1、)以此类推。

5、图表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

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号

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缩进两字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

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行距为 28 磅,进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线条。

6、其他排版要求: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及图表内文字使用黑色。编写软件及版本要

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 200 页;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

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

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尽

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上文中默认内容请勿删除。

注: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如不符合上述暗标编制要求,施工组织设计评分除超过 200 页扣 1 分 外 , 其 他 条 款 不 符 合 按 0 分 处 理 。 暗 标 格 式 问 题 咨 询 电 话 : 国 泰 新 点 软 件 刘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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