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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500002026082501001007的招标文件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9-01
发布于
内蒙古巴彦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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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

施工招标

(招标编号:

E*开通会员可解锁*82501)

招 标 文 件

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督管

招 标 代 理 : 中 交 北 疆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026 年 08 月 20 日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

招标文件

说 明

一、《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招标文

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2015 年 24 号令)、内蒙古自治

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

2025 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招

标文件》)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二、本招标文件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分别对“投标人须

”正文和“评标办法”正文进行了补充、细化;前附表未对正文进行补充、细化的,

以正文为准;前附表中编列为不适用或不允许或不接受的条款均不适用于本项目。

三、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

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四、本项图纸下载方式: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3KULybQL-F0QaZJ7IVLXg

提取码:

zjbj

或也可使用微信扫一扫下列二维码下载上述相关资料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

招标文件

第 一 卷

1

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 … … … … … … … … … … … … … … … …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5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210

第 二 卷

211

第六章

图纸(另册)…………………………………………………………

212

第 三 卷

213

第七章

技 术 规 范 … … … … … … … … … … … … … … … … … … … …

214

第 四 卷

21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7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

招标文件

1

第 一 卷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

招标文件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已由内蒙古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督

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

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

施工

2.2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2.3 招标规模:电力迁改项目施工,10kV、35kV、110kV、220kV、500kV 线路的

改造。

2.4 项目计划投资:7412 万元

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E*开通会员可解锁*82501001001

标段名称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

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一标

招标范围

工程

-工程施工-通信工程-通信线路工程

合 同 估算 价

(万元)

308

工 期 ( 日 历

天)

120

标段编号

E*开通会员可解锁*82501001002

标段名称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

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二标

招标范围

工程

-工程施工-通信工程-通信线路工程

合 同 估算 价

265.4

工 期 ( 日 历

120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4

(万元)

天)

标段编号

E*开通会员可解锁*82501001003

标段名称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

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三标

招标范围

工程

-工程施工-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

合 同 估算 价

(万元)

1790.7

工 期 ( 日 历

天)

180

标段编号

E*开通会员可解锁*82501001005

标段名称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

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四标

招标范围

工程

-工程施工-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

合 同 估算 价

(万元)

730.5

工 期 ( 日 历

天)

180

标段编号

E*开通会员可解锁*82501001006

标段名称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

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五标

招标范围

工程

-工程施工-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

合 同 估算 价

(万元)

1896.6

工 期 ( 日 历

天)

120

标段编号

E*开通会员可解锁*82501001007

标段名称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

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六标

招标范围

工程

-工程施工-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

合 同 估算 价

(万元)

2420.8

工 期 ( 日 历

天)

120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5

资质要求:

施工一、二标段:

(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证书在有效期内,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三标段:

(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

(3)投标人须具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二级及以上资质

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施工四标段:

(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

(3)投标人须具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一级及以上资质

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施工五、六标段:

(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

(3)投标人须具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二级及以上资质

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3 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要求

施工一、二标段: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6

具有通信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经理须具备通信与广电工程专

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开标截止

当日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

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提供承诺)。(提供在本单位近 3 个月缴纳社保证明)注:

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

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

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施工三标段:

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

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开标截止

当日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

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提供承诺)。(提供在本单位近 3 个月缴纳社保证明)注:

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

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

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施工四标段:

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开标截止当日未

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

够从该项目撤离,提供承诺)。(提供在本单位近 3 个月缴纳社保证明)注:新入职

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

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

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施工五、六标段:

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

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备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开标截止

当日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

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提供承诺)。(提供在本单位近 3 个月缴纳社保证明)注:

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7

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

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2)信誉要求:

所有标段:

投标人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①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取消或暂停在内蒙古自治区投标

资格且在处罚期内的单位无资格参与本项目投标;

②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中被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事业单位除外);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

站(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⑤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投

标人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为准);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8:00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23:59(北京时间,

下 同 ) , 通 过 请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

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投标

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

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 、 内 蒙 古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http://www.nmgztb.com.cn )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政 务 网 站

( http://jtyst.nmg.gov.cn )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8

(http://ggzyjy.nmg.gov.cn)上发布。

7. 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交通运输工程。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7.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1 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1 个标段。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发展大厦 512 室

联 系 人:齐彦卓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中交北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与丝绸之路大道交口东南

联 系 人:李晓光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箱:1285186039@qq.com

行业监管: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地质局南街 68 号

联 系 人:张俊斌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

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9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

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

下载地址:【请点击下载】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投标操作须知

2026 年 08 月 27 日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1.1.2

招标人

招 标 人: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建

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发展大厦

512 室

联 系 人:齐彦卓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中交北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

街与丝绸之路大道交口东南角

联 系 人:李晓光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箱:

1285186039@qq.com

1.1.4

招标项目名称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1.1.5

标段建设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1.2.1

资金来源

特许经营者自有资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施工一、二、五、六标段:

计划工期:

12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6年9 月30日

计划交工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缺陷责任期:

12月

施工三、四标段:

计划工期:

18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计划交工日期:

2027 年3 月28日

缺陷责任期:

12 月

上述开、交工时间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具体阶段工期要求按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1.3.3

质量要求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1.3.4

安全目标

安全生产“零死亡”, 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要求:见附录 1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2

条款号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5

其他要求: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 家;

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

/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

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1

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澄清文件、答疑文件、补遗书等(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登录“内蒙古自

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要求澄清的问题向招标人

提出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投标人无需确认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交易系统中的“答疑澄清文件领取”栏目中点击下载查看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发布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投标人无需确认。投标人应自行登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在交易系统中的答疑澄清文件领取栏目中点击

下载查看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3.1.1

投标文件加密形式

☑双信封

□单信封

3.1.1

构成投标文件资料

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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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3

条款号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

填写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写

工程量清单。

3.2.3

报价方式

☑单价

□总价

3.2.6

是否接受调价函

□是☑否

3.2.8

最高投标限价

□无☑有,最高投标限价:

施工一标段:

3080000 元

施工二标段:

2654000 元

施工三标段:

17907000 元

施工四标段:

7305000 元

施工五标段:

18966000 元

施工六标段:

24208000 元

注: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将

否决其投标。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

格式及运算定义,招标人不接受其他格式的工程量清

单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中

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大写文字报价必须一致。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施工一标段:60000 元

施工二标段:50000 元

施工三标段:350000 元

施工四标段:140000 元

施工五标段:370000 元

施工六标段:480000 元

(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电汇、转账、银行保

函、电子保函。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4

条款号

①采用电汇、转账方式:

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中交北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海拉

尔东街支行

号:5*开通会员可解锁*6482

缴纳要求:一次性足额从基本账户

②采用银行保函时,投标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

一致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

银行出具(即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全称必须与投标人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全称完全一致),如投标人基本账

户开户银行不具备开具投标银行保函的资格,银行保

函可由其上级银行开具,但应按格式要求提供说明材

料,银行保函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详见本招标

文件“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金”)。银行保

函出具日期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并在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之前,投标文件中编列银行保函彩色扫描件

或彩色复印件即可。

③ 采用电子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由具备合法资质的

金融机构开具。

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存在纸质银行保函的,需在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与投标文件中所附保函复印件一

致的保函原件邮寄给招标人,如保函有弄虚作假行为

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注:若投标人提供了虚假的投标保函,招标人有权追

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上报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不要求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5

条款号

3.4.3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

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

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

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的情形

1)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

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2)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

贿赂评标专家或招标工作人员, 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

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有,具体要求: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

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

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的副本变更记录彩色扫描件,以证明其资格的继承性。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

间要求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1.投标文件电子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无

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2.签订合同前, 中标人须再提供与投标时所提供的投

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若干份。

3.7.5

编制的要求

不适用

4.1.14.1.2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专用软件加密,具体要

求如下: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开评标活

动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请投标人在(投

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系统,并完成网上电子版加密文

件投标和开标操作,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没

有网上投标则视为放弃投标。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退还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6

条款号

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交易系统-“不见面

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根据评

审时间确定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不见面

开标大厅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按照电子交易系统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按照内蒙

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执行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开标程序:按照内蒙古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执行

注:如电子开标系统中填报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投

标函中报价不一致,则以投标函中报价金额为准。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

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

况的,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

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

人数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3 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

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

□是☑否

7.5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

出的形式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书面形式。

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网站公示

7.6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告期限:

3 日

7.7.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10%签约合同价

采用现金或支票时,

须由投标人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7

条款号

招标人指定账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家政策

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不要求

8.5.1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地质局南街

68 号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政编码:

010020

9

电子招标投标其他要求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采用不见面开标方

式),具体要求如下:

(1)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采用不

见面开标方式),需投标人办理 CA 证书,相关事宜详

见操作手册。

(2)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系

统”提供的操作手册或教程。

(3)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

“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

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4.4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6)项修改: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投标

人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为准);

3.2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2.5 项修改: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还应综合考虑和包括以下费用,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将不另

行支付:

1)投标人拟派驻现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及自备设备等财产的有关保险费;投

标人必须为其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事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由投标人承

担并支付;

2)投标人因完成本项目必须缴纳的所有税费,招标人不另行支付,中标人按照

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向招标人出具各支付款项的增值税发票;

3)投标人可自行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

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

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4)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检查

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所需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招标人不再另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8

条款号

行计量或支付 。投标人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

2022〕

13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文件规定,将施工安全生产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5)本项目施工所需临时用地(包括临时生产、生活用地等)临时道路(包括施

工便桥)、临时供电、临时供排水、临时通信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所需费用由投

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工程完工时,投标人须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和设计要求完成临时用地复垦,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6)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环保措施、

水土保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若投标人中标

后,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需要,招标

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投标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

切后果及费用。

7)投标人应自行聘用履行服务所需的所有辅助人员的相关费用;

8)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不因受到国家政策变化、物价

变动或施工工程量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而予以调整(若服务期发生变化,以合同约定

为准),投标人应在投标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2.5 项修改: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

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1 款的规定处理。

本款补充第

3.2.10 ~3.2.12 项:

3.2.10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1)投标人应以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办理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

任险。

2)本项目的安全责任险、承包人装备险、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和进场

的材料及工程设备险、工伤保险等全部保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并支付,并包含总价中。由于承包人未投保或投标额度不足或索赔金额不足所造成的

一切损失或索赔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自开工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

期终止证书止)。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3.2.11 投标人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要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

的原则,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

力,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就业 尽可能扩大向当地群众发放劳务报酬

规模。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包人下发的相关制度、管

理办法等,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总价中(投标人报价时应予以充分考虑),不需

单独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2.12 投标人在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报备,做好切实可行的交通组织及保通方案,

必须报监理、招标人、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并取得当地交管部门同意和备案后,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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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9

条款号

通保畅路段方能开始正式施在施工现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期间的交通管理,

设置醒目的交通指示标志,必要情况下,设置

24 小时执勤的交通指挥人员,做好交通

组织和疏导工作,严格限制车速,并及时处理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突出事件,保证

道路畅通,确保施工路段通行安全。投标人应设专职安全员,专门从事现场安全管理,

禁止非施工车辆、非工作人员随便出入施工区,必要时设置警戒带。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保畅措施,并制定应急保畅预案,确保在出现异常情

况时能及时发现,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交通安全保通措施所需的

费用以及与交管等部门协调发生的费用,上述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

行支付。若投标人中标后,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发包

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投标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

切后果及费用。

3.5.1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1 项修改: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资质证书副本(如为电子证书,

提供电子证书即可)、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如为电子证书,提供电子证书即可)、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

“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网页截图(事业单位除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或电子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或

电子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

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

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注:如投标人相关证书正在办理延期,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证书过期。

注:以上材料资料,必须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相应节点,如某项相关内容未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则该项内容评标时不予认定,对直接粘贴在投标文件中,无法通过链接进入主体信息库查看的资料不予认定。

3.5.2

/

3.5.3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3 项修改: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如投标人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评标办法业

绩评分项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注:以上材料资料,必须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相应节点,如某项相关内容未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则该项内容评标时不予认定,对直接粘贴在投标文件中,无法通过链接进入主体信息库查看的资料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4 项修改: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事业单位除外)、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未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以及由投标人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均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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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0

条款号

贿犯罪行为的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格式自拟)。

注:以上材料资料投标人应在“其他资料”后提供。以上材料资料无需上传至主体信息库,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将资料粘贴在

word 文档相应

位置,再将

word 文档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相应节点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5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5 项修改: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应附项目经理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如有)以及资格审查

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扫描

件,以及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退休人员无需

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还应附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

实投标人满足评标办法主要人员加分项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注:(

1)项目经理上述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材料上传至主体信息库-职业人员板块

中相应节点,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通过选择相应内容,编制

进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2)项目经理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上传至主体信息库-职业人员板块-其它材料节点,

制作电子 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通过选择相应内容,编制进拟项目负责

人简历表。

3)上述要求上传主体信息库的相关内容,必须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

相应节点, 如某项相关内容未通过主体信息库编制进投标文件,则该项内容评标时不

予认定。

4)如项目经理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投标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任

职项目撤离,并能正常到本项目任职的书面承诺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格式

自拟)。书面承诺书投标人应在“其他资料”后提供。无需上传至主体信息库,制作

电子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将资料粘贴在

word 文档相应位置,再将

word 文档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相应节点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10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10 项修改: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

等信息,应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7.3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7.3 项修改: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

生成。

(2)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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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1

条款号

之处,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应将法定代表人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word中将签名

图片粘贴在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位置,或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将代理人签

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word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代理人签字的位置。明确要求投标人

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其中,投标函及

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按照上述要求签字盖章。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2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包含投标文件第一

个信封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和2个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分别为投标文件第一个

信封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操作手册或教程。

(5)投标文件须在交易系统“技术部分”节点上传技术标(即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整本”节点上传商务文件整本文件,不含施工组织

设计,“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整本”节点上传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整本文件。

7.6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7.6 款补充:

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人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招标人从

备选中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备选中标人均存在上述情形的,应依法重新招标。

7.7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7.7.1 项补充:

招标人将通过相关渠道对中标人提供的银行保函真伪性进行核实,如中标人银行保函

存在虚假情况,则招标人将取消中标资格并移交司法机关。

8.5.1

补充: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5)相关请求及主张;

6)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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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2

条款号

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可以不予受理。

10.1

开标补救措施

1、开标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第二项的规定采取补救

措施:

1)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的投标文件。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

时间开标或启用纸质文件继续开展开标及评标工作:

①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②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③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④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⑤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2、发生本条款第一项所列的情况,应采取补救措施,现场经监督同意,可以暂停

开标至情况解决继续开展开标及评标工作。

3、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10.2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扫描件除社保缴费明细及各类网页截图外,均

指彩色扫描件。

10.3

招标文件中要求(加)盖

单位章均指法定名称章,即“单位章”上的名称必须与

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10.4

招标代理费的约定: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按照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公司签订的代

理合同,以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内工建协﹝

2022﹞34 号规定的“工程招标”类计

算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代理公司进行缴纳。

10.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电子开、评标系统,

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10.6

发包人不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据实计量支付。发包人按工程结算价款的

3% 预

留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届满

退还。工程保修期为

24 个月。

10.7

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不论本技术文件是否提及,自项目开工直至竣工验收移交生产

所需的全部工作内容均包含在招标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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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3

条款号

线路土建安装及电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工程质量检测费、

带电作业措施费、质保期维护、验收、移交生产、项目竣工验收等各种工作内容及相

关费用均属于投标人的工作范围。项目所有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划许可、

施工许可证、用地办理(如有),委托并通过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同时,承包人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划验收、档

案移交等专项验收和工程整体验收等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价格调整项外,发

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1、具体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1 负责线路核准手续办理、采购、施工(包括协调)、调试、投运至竣工验收移交

生产全部工作;

1.2 办理该线路工程征地(包括施工需要的永久及临时征地)、拆迁、青赔、补偿及

施工后恢复等全部工作;

1.3 负责该线路工程施工时因无法停电而采取的带电作业措施费;1.4 负责该线路工程土地、林业、环保、水保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包括所需的

全部专题报告编制、报批,并取得相关批复意见);

1.5 负责该线路跨越公路、铁路、输电线路、建筑物、住房、宅基地、树木、军事区

域、天然气管线区域、采石场区域及其他外部关系协调及防护措施费,地上所有附属

物的清理、赔偿,取得相关手续协议;

1.6 负责办理工程并网、质监及消防、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消防备案等相关

手续;

1.7 负责该线路工程施工方案、调试方案及停电计划报批(取得电网公司批复)、带

电前电网公司验收手续,负责工程具备带电投运条件及竣工验收条件所需的一切手续。

1.8 负责该线路工程全部试验工作;1.9 负责该线路工程全部调试工作;1.10 负责按电力行业、业主的要求,完成输电线路带电前试验,包括但不限于:绝缘

试验、相别测试、线路阻抗参数测试、线路保护定值计算、光纤通道测试、接地电阻

测试等;

1.11 负责该线路工程全部试验报告、调试报告、启动方案及工程档案资料的编制工作;1.12 本工程线路所有杆塔的塔材采购、运输、保管、安装、检验验收等;1.13 本工程线路所有杆塔基础(包括护坡、排水等附属工程)的地基处理、基础施工、

检验验收,施工过程可能发生的临时租地、修建临时道路、生产生活设施等全部措施

费均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

2、物资供货范围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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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4

条款号

本项目物资供货范围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 负责该线路工程全部所需设备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杆塔材料及基础、导线、电

缆、避雷线、接地线、绝缘子、防鸟刺、防震锤、金具、光纤通信部件、排管、安全

标志标识及附属工程等并送第三方检测及试验,并出具报告;及其它工程相关的材料、

设备各项检测);凡为敷设线路、运行及通过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采购均

属于本次招标范围。

2.2 承包人供货范围所有设备及材料的运输、卸车、储存保管、验收、功能试验及抽

样送检、二次倒运、成品保护等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如有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

2.3 由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有),由厂家运输至场内集中堆放点或其他经承包

人认可的卸货点,卸车、场内运输、储存保管、开箱验收、抽样送检(含检验费)、

交接试验、二次倒运、成品保护等均在本次招标范围。

2.4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用电、用水由承包人自行向相关单位支付费用。2.5 承包人选用的设备及材料其质量必须符合工程及设计要求。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

料必须提供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和材料复检报告,否则不得用于本工程。

3、技术设计参数要求

包括的所有需要的系统和设备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总体要求:应满足电网公司对架空线路工程、变电站工程最新技术规定的要求。

2)电气设备的选择需考虑防腐、震动、潮湿、盐雾等因素。设备的外壳、连接部件、

裸露金属部分、与大气长时间直接接触等部分进行喷涂处理。

3)选用的消防设施及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消防验收标准。

4)承包人在设备投运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性能测试。

5)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应能连续工作、正常运行,主要部件(易损件除外)质保期内

发生质量问题应予以维修活更换。

10.8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1 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1 个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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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5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施工一、二标段

(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三标段

(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同时具

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须具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二级及以

上资质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施工四标段

(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

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同时具

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须具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一级及以

上资质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施工五、六标段

(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同时具

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须具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二级及以

上资质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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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6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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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7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全部标段

投标人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①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取消或暂停在内蒙古自治区投标

资格且在处罚期内的单位无资格参与本项目投标;

②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中被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事业单位除外);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

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⑤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投

标人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为准);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名称

资 格 要 求

施工一、二

标段

项目经

1 名

具有通信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经理须

具备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备

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开标截止当日

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虽在其他

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提供承

诺)。(提供在本单位近

3 个月缴纳社保证明)注:新入

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或

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

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

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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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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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三标段

项目经

1 名

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经理须

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备

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开标截止当日

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虽在其他

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提供承

诺)。(提供在本单位近

3 个月缴纳社保证明)注:新入

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

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

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

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施工四标段

项目经

1 名

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经理须

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备有效的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开标截止当日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

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提供承诺)。(提

供在本单位近

3 个月缴纳社保证明)注:新入职人员要求

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

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

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

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施工五、六

标段

项目经

1 名

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经理须

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备

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开标截止当日

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虽在其他

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提供承

诺)。(提供在本单位近

3 个月缴纳社保证明)注:新入

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

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

明材料为准;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

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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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9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

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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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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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

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

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

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

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中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5)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

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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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

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

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

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

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

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

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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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

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

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

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

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

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

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

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

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

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

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

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

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

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

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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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

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

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

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

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

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

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

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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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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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

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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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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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

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

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

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

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

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 U 盘),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

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

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

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

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 U 盘)中密封

在投标文件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

运算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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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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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

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

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

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

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

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

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

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

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

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

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

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

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

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

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

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

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

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

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

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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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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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

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

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

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

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

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

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

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

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

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

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

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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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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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

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

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

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

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

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

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

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

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

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

场监督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

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

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

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

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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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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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

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

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

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

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

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

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

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

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

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监督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

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

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

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

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

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

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

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

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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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40

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不允

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

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上

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

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

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

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

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

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

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

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

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

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

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

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

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

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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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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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

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

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

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

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

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

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

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

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另一

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

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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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

形式)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

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

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

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

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

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

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

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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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

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

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

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

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

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

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

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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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

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

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

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

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

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

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

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

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

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2.2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

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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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

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

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

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

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

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

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

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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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

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

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

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

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

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

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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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

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

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

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

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

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

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

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

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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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

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

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

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

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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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

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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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附件一 开标记录表

详见开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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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附件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

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2.

. .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分前递交至

(详

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

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分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

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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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2.

. .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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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附件四 中标通知书

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终发布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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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附件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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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附件六 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段施工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

/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

页),我

方已于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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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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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1

评标方法

评标价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人解密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

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

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

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

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d.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电子保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

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签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

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

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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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解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

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

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

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

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

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6 项要求。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

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

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解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存款

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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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59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施工组织设计:

40

主要人员:

25 分

技术能力:

10 分

绩:

10 分

履约信誉:

15 分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

评审标准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

=投标函文字报价

3.2.4

通过第一个

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3 名(含第 3

名)通过详细评审,对排名在前

3 名(含第 3 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

若存在商务和技术得分总分相等的情况,则依次按照施工组织设

计、主要人员各单项评分因素的由高到低排序;各单项评分因素也相等的,按投标文件最终上传时间先后排序,先上传的排序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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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

分项

分值

2.2.2(1)

施工组织设计

40

总 体 施工 组 织 布置及规划

5 分

对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等进行评审,内容完整的得

3 分,内容全面并且合理可行的

3~5 分。

主 要 工程 项 目 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5 分

对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与项目实际结合的紧密程度等进行评审,内容完整的得

3 分,内容全面的并且合理可

行的得

3~5 分。

工 期 保证 体 系 及保证措施

5 分

对是否满足总工期和阶段工期要求、工期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工期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3 分,内容全 面、合理可行的得 3~5 分。

工 程 质量 管 理 体系及保证措施

5 分

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3 分,内容全面、合

理可行的得

3~5 分。

安 全 生产 管 理 体系及保证措施

5 分

对安全生产是否满足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3 分,内容全面、

合理可行的得

3~5 分。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保 证体 系 及 保证措施

5 分

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3 分,内容全面、

合理可行的得

3~5 分。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 保 证体 系 及 保证措施

5 分

对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3 分,内容全面、

合理可行的得

3~5 分。

项 目 风险 预 测 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5 分

对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审,内容基本完整的得

3 分,内容全面、

合理可行的得

3~5 分。

2.2.2(2)

主要人员

25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15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 15 分;

5 分

加分项:施工一、二标段:项目经理每担任过 1 项通信工程迁改施工的项目经理职务加 10 分;本项最高加 10 分。施工三标段:项目经理每提供

1 个担任 220kV 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职务的个人业绩加 10分;本项最高加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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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

分项

分值

施工四标段:项目经理每提供

1 个担任 500kV 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职务的个人业绩加 10分;本项最高加 10 分。施工五标段:项目经理每提供

1 个担任 110kV 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职务的个人业绩加 10分;本项最高加 10 分。施工六标段:项目经理每提供

1 个担任 110kV 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职务的个人业绩加 10分;本项最高加 10 分。

注: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合同中需体现项目经理,若合同中无项目经理姓名,须提供对应的验收证明或业主证明材料(须含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及单位名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按无效业绩处理,不予计分。

2.2.2(3)

其他因素

技术能力

10

技术能力

10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

10 分。

履约信誉

15

履约信誉

15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

15 分;

业绩

10

类似工程施工经

6 分 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得 6 分;

4 分

加分项:施工一、二标段:近

3 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的通信工程迁改施工业绩,每提供 1 项加 2 分,本项最高加

4 分;

施工三标段:近 3 年(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完成过的 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业绩,6 每提供 1 项加2 分,本项最高加

4 分;

施工四标段:近 3 年(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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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

分项

分值

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完成过的 50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业绩,每提供 1 项加 2分,本项最高加

4 分;

施工五标段:近 3 年(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完成过的 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业绩,每提供 1 项加 2分,本项最高加

4 分;

施工六标段:近 3 年(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完成过的 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业绩,每提供 1 项加 2分,本项最高加

4 分;

注: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原件扫描件,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按无效业绩处理,不予计分;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甲乙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

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

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注:

1.各评分因素(评标价、技术能力、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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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

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

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

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

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

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

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

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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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64

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

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

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

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

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

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

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

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

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

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

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

应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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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65

3.4.2①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

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

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

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

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

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

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

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

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

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

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

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

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

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

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

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

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

标报价进行修正,第

3.4.2 项至第 3.4.4 项内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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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

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

场监督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

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

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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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

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

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

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

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

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

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

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

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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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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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GF—2017—0201)

合同以最终签订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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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目 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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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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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

迁改项目 。

2.工程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内发改基础字【2025]888 号

4.资金来源:特许经营者自有资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

金 。

5.工程内容:具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

1)。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日。

计划竣工日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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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

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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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

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

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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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

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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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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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

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

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

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

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

署的称为

“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

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

标的称为

“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

函附录

”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

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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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

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

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

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

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

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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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

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

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

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

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

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

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

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

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

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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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

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

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

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

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

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

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

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

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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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

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

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

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

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

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

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

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

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

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

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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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

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

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

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

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

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

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

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

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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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

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

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

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

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

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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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

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

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

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

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

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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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

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

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

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

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

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

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

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

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

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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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

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

生变动的,应提前

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

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

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

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

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

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

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

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

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

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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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

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

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

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

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

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

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

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

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

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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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

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

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

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

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

“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

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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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

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

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

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

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

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

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

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

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

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

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

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

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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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

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

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

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

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

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

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

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

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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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

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

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

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

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

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

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

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天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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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

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

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

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

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

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

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

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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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

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

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

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

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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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

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

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

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

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

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

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

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

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

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

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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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

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

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

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

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

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

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

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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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

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

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

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

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

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

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

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

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天内进行更换,并

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

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

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天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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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

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

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

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

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天书面通

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

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

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

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

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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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每月累计超过

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

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

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

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

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

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

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

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

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

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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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

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

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

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

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

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

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

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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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

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

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

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

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

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

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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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

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

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

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

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

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

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

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

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

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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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

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天书

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小时书面通知

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

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

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

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

示后

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

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

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

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

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

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

议,监理人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

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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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

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

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

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条

〔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

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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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

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

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

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

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

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

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

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

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

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

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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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

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

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

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

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

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

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

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

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

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

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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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

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

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

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

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

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

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

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

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

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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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

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

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

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

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

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

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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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

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

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

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

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

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

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

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

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

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

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

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

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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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

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

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

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

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

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

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

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

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

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

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

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

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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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

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

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

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

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天内预付安

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

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

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

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

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

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

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

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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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

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

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

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

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

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

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

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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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

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

劳动保护

,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

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

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

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

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

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

业检查和处理

,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

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

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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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

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天内,

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

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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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

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

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

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

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

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

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

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

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

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

何责任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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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

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

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

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

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

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

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

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

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

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

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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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

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

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

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

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

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

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

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

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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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

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

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

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

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

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

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

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

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

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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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

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条〔变更〕约定执

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

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

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

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

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

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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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

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

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

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

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

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

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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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

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

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

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

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

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

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

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

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

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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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

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

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

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

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

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

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

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

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

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

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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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

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

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

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

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

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

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

的,按照第

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

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

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

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

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

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

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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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

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

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

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

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

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

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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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

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

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

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

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

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

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天向承包人回

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

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

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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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

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

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

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

按照第

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

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

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

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

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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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

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

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

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

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

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

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

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

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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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

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

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

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

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

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

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

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

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

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27

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

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

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

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

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

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

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

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

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

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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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

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

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

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

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

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

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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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

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

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

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

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

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

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

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

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

人应当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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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

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

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

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

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

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

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

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

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

理化建议后

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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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

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

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约定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

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

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

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

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

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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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

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

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

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

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

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

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

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

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

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

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

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

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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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

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

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

应商、分包人

;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

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

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

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

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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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

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

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

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

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

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

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

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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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公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

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

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

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3

2

1

B

. .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

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

t3

t2

t1

F

. .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

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

3

0

02

01

F

. .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

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

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

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

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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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

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

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

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

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

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

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

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

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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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

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

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

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

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

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

以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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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

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

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

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

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

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

式:

1.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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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

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

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

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款〔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

调整按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

整按第

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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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

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

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

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

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

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

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

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

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

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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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

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

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

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

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

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

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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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

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

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

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

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

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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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43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

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

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

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

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

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项〔支付

分解表〕及第

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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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

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后

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

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

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

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

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

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

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

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

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

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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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

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

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

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

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

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

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

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

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

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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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

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

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

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

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

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

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

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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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

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

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

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

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

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

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

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

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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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

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

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

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

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

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

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

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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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后

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

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

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

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

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

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

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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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

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

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

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

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

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

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

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

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

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

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

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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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

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

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

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

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

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

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

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

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

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

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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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

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

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

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

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

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

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

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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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

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

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

请单后

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

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

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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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天内未完成审批

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天起视为已签

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

付超过

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

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

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

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

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

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款〔竣工结算申请〕

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

付相应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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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颁发后

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

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

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申请单后

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后

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天的,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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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

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

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

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

超过

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

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

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

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天后,工程

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

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

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

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

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

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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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

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

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

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

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

满后

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

责任期满通知后

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

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

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

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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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

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

述第(

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

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

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天内会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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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

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天内

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

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

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

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

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

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

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

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

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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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

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

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

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

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

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

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

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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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

到承包人通知后

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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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

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

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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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

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

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

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

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

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

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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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

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

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

形〕第(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

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

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

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

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

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

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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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

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

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

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

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

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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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

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

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

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

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

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

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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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

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

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

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

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

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

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

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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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

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

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

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

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

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

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

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

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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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

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

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

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

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

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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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

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

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

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

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

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

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

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

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

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

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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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

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

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

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

材料后的

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

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

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

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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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

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

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

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

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

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

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

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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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

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

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

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

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

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

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

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

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

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

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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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

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

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

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

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

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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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招标文件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

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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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

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

规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招标文件中所列标准、

规范及国家建设部、内蒙古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以及设计文件所依据标准规范,明

示、引用、套用的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未明确的,执行国家行业

标准及规定国家实行新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

1.5 执行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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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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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两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

案、工程进度报表及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在接到工程量清单后七天

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四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电子版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

1.6.5 执行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

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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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

1.10.1 执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设用地红线为界,

红线内为场内,红线外为场外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1.10.3 执行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

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合同条款

1.11.1 执行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

1.11.1 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

通用合同条款

1.11.2 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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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1.11.2 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

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按通用合同条款

1.11.4 执行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不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身份证号: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

顺延工期的签证;

(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

(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4)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的确认;

(5)工程进度款的审批;(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

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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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

2.4.1 执

行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发包方指定

水、电、可接地点,承包方自行驳接至所需要位置并安装计量器具,

施工用水用电等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提供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竣

工图及竣工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提供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档(按建

设工程验收部门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做到工序合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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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期紧凑、质量保证、安全施工。如因承包人未履行配合义务导致工

期延后或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甲方有权直接解

除施工合同,承包人无条件离场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按通用合同条款

3.2 执

行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不少于

25 天,

并按提供的联系方式

24 小时手机开机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 处以人民币

3 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

补缴社会保险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处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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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5 万元罚款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处以人民币 5 万

元罚款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处以

人民币

5 万元罚款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3.3.1 执行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

任: 处以人民币

5 万元罚款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

3.3.4 执行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处以人民

5 万元罚款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经抽

查,若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到岗累计达到两次或以上,

则自第二次违规行为发生之时起(含第二次),每次违规处以人民

1 万元罚款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项目禁止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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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款

3.6 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1)签约合同

价的

10%。(2)履约担保金的缴交: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均

可。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

业银行支行及以上(

3)履约担保金的返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

工程移交后,将剩余履约保证金退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施工过程全程监理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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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

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按通用合同条款

4.4执行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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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用合同条款

5.3.2 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

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安全文明

标准化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规定要求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项目清单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照《关

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

通用合同条款

7.1.1执行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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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7.1.2 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7.2.2 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7.3.1

执行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

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7.4.1 执行

7.5 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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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任何停工、窝工损失及其他赔偿责任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期竣工一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签约合同价

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

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

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

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

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

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当发生不利物质,由具

有相应资质单位认定的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确认的内容执行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风速达到 6 级及以上的沙尘暴灾害 ;

2)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 10mm 及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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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3) 日降雨量大于 50 ㎜的雨日超过 1 天或特大洪水灾害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要求:

发包人及监理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相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相关规定执行 。

9.4 现场工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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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9.4 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无变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

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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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

价格进行调整: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的约定:

/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

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

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

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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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

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

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1)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

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的;(

2)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

致主要材料价格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

度在

5%的;(3)施工期间除约定的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

变化的;(

4)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变化而采取临时措施的;

5)人工、机械费价格正常波动的;(6)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

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

7)合同约定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

人根据项目特点、市场供应及合同工期等因素,在投标报价时综合

考虑,不另行列支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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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通用合同条款

12.3.1 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12.3.2 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2.3.4 执行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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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进度款按月据实计量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每月 25 日前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2 日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 日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合同条款 12.4.6

执行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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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13.2.2 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

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合同条款

13.2.2 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

13.3.1 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3.3.3 执行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3 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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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14.1 执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

14.1 执行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14.2(1)

执行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14.2(2)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合同条

14.2(3)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14.4.1

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

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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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2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

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

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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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期为:

24 个月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通用合

同条款

15.4.3 执行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违约责任: 只作工期顺延,不作经济补偿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顺延,但

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任何停工、窝工损失及其他赔偿

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

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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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协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合同条款

16.2.1 执行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不论何种原因,

承包人均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其他费用。若承包人拖欠

农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投诉、围堵等群体事件或政

府干预等事件,发包人有权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

接扣回,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异议,即承包人放弃异议

权利,且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并赔偿发

包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工期违约按照 7.5.2 执行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1)承包人若有非法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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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合同解除或中止,承包人所有人员、

设备必须在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发包人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和发包人

交予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逾期则视为承包人放弃

对留存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置,

处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无需对承包人进行任何赔偿;

3)承包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

10 日内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

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

式: 双方协商确定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

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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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00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已视为包含在合同价款当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否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18.7

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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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发包人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发包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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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6:履约担保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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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 位 工

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 筑 面 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 同 价 格

(元)

开 工

日期

竣 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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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附件

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

监督管理办公室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

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

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

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

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工程量清单及图

纸内全部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

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

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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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电力线路(含架空线路、电缆线路)为

2 年;变配电设施设备

安装为

2 年;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均为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

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

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

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

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

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

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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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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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附件

3: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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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附件

4: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 械 或 设

备名称

规 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 造

年份

额 定 功 率(kW)

生 产

能力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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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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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附件

6: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

“承包人”)

日就

(工程名称)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

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

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

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

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

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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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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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1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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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13

第 二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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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14

第六章 图纸(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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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第 三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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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16

第七章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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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17

本工程按照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变更以及现行的国家、地方和部门颁布的

有关规范和规程执行。如果执行中规定有差别时,以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规范为准。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描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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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18

第 四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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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1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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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20

G0616 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电力、电讯迁改项目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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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21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其他资料

(目录应编制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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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2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 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

容(含补遗书第

___号至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

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3.工程质量:

,安全目标:

,工期:

日历天。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

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

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址:

话:

真: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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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23

(二)投标函附录

标段名称:

序 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3.2.1

姓名:

2

工期

1.1.4.3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5.2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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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24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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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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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26

三、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

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

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

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

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

工程量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

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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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27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通过公共资源链接的电子保函系统开具电子保函的,若电子保函采用数据加密形式,

则还应提供电子招投标系统显示保证金缴纳成功界面的截图。

如采用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保函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

“投标人”)于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

“我方”)无条件

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

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

金,或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

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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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28

五、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1)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

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

3)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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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29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投标人自行同步主体信息库,获取投标人基本信息,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填写“投

标人基本情况表”。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投标制作工具中通

过选择主体信息库相关证明材料将相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其中无需上传主体信息库的

资料按要求附到“其他资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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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30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不适用)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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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31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投标人自行同步主体信息库,获取业绩信息,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填写“近年完

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中通过选择主体信息库相关证明材料将相应内容编制进投标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情况表中备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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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32

(四)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本表无需填写,保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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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33

(五)企业获奖

1.投标人自行同步主体信息库,获取获奖信息,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填写“企业获

奖”(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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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34

(六)企业各类证书

1.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自行填写本部分,也可以保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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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35

(七)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1.投标人自行同步主体信息库,获取项目负责人信息,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填写“项

目负责人简历表”;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和“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通过选择主体信息库相关证明材料将相应内容编制进投

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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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36

(八)管理机构组成表

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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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37

(九)营业执照

1.投标人应上传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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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38

(十)企业资质证书

1.投标人应上传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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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39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投标人应上传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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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40

七、其他资料

此处应附: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在本章节填写内容;

2.评标结果公示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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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41

项目经理在岗情况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

(姓名)不在其他项目任职,或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我单位中

标后可以按时到岗。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

后果。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

(全称)(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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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42

(一)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项 目

投标人情况说明

注: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

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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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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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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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44

一、投标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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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45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含补遗书第

___号至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

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

任何缺陷。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

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址:

话:

真: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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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246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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