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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项目
监理服务
招 标 文 件
(标段编号:N*开通会员可解锁*91501001001)
招标人:翁牛特旗林业和草原局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中晟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卷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8
第二卷 ...........................................................................................................................................61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62
第三卷 ...........................................................................................................................................65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66
1
第一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赤峰市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项目监理服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赤峰市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项目已由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招标人
为翁牛特旗林业和草原局,建设资金来自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项目现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赤峰市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项目;
2.2 标段名称:赤峰市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项目监理服务;
2.3 建设地点:赤峰市翁牛特旗;
2.4 招标规模:计划总治理任务 7 万亩,其中:人工造灌木面积 7 万亩,工程固沙 7 万亩(与
人工造灌木结合面积 7 万亩);
2.5 计划投资:179.49 万元;
2.6 服务期限:与施工工期同步;
2.7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2.8 招标范围:施工全过程监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本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住建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具备市政
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备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及以上
资质(业务范围含营造林工程监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证书(农林或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的营造林工程监理工程师
培训合格证书;
3.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 9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
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参与投标(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承诺
3
书和网站截图,格式自拟);
3.4 投标人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等不良行为记录;
3.5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赤峰市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项目分为 2 个标段同时招标,本项目兼投不兼中。同一投标人
可自行选择一个或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但同一投标人只能按标段顺序中标(即:如已在第一标段
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则不能在其他标段进入中标候选人排序)。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全过程招投标)。
4.2 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按规定流程办理信息
入库及 CA 证书(具体办理流程详见 4.6)。
4.3 完成信息入库的潜在投标人请于 2026 年 9 月 17 日 10 时 00 分至 2026 年 9 月 22 日 23 时
59 分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epoint-
sso/default/login_bidder),填写投标信息后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逾期将无法下载。
4.4 潜在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
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招标项目的答疑、澄清或修改文件,若未使用最新答疑、澄清或修改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5 潜在投标人投标时需上传使用 CA 锁加密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及时办理 CA 锁导
致无法正常投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6 信息入库及 CA 证书办理具体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cfsggzyjyw/ywjy/jylc/cabl/#)(技术支持电话:0476-
8288829、*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资格审查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投标人须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有资格证明文件、业绩与信誉等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无虚假内
容,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自愿接受相应处罚。中标候选人的以上资料将在中标公示时一
4
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 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
件上传,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自行放弃。
6.2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无须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
面开标大厅”(登录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
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
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业务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其他媒介转发无效。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翁牛特旗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翁牛特旗乌丹镇少郎河大街北侧
联系人:季语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内蒙古中晟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玉龙街道水榭花都小区 B001-1 号楼
联系人:陈瑶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主管监管:翁牛特旗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翁牛特旗乌丹镇少郎河大街北侧
5
联系人:刘磊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特别提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自治区公
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上显示的招标公告是根据系统固有选项生成的,存
在个别内容与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不一致的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以本招标文件
为准。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翁牛特旗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翁牛特旗乌丹镇少郎河大街北侧
联系人:季语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内蒙古中晟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玉龙街道水榭花都小区 B001-1 号楼
联系人:陈瑶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招标项目名称
赤峰市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项目
1.1.4.1
标段名称
赤峰市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项目监理服务
1.1.5
项目建设地点
赤峰市翁牛特旗
1.1.6
项目建设规模
计划总治理任务 7 万亩,其中:人工造灌木面积 7 万亩,工程固沙
7 万亩(与人工造灌木结合面积 7 万亩);
1.2.1
资金来源
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全过程监理
1.3.2
监理服务期限
与施工工期同步
1.3.3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信誉
1.资质要求:本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住建部核发的工程监理
综合资质或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备中国林业
工程建设协会核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业务范围
含营造林工程监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
理能力;
7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拟委任总监理工程
师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农林或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
业),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的营造林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
合格证书;注: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投标人为其缴
纳的 2026 年 1 月至今连续 3 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按以下任
意一种方式提交均可:①提供可在人社部门网站上查询的养老保险
缴纳信息,并同时提供现场管理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查询信息的用户
名及密码或验证码或二维码;或②提供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
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项目负责人为退休人员的则提供投标
人与其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务合同及人社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本
项目要求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且
不存在资质证书挂靠和在其他单位任职行为(投标人出具承诺书,
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字)。
3.财务要求:无
4.业绩要求:无
5.信誉要求:
(1)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所列情形(投
标文件中附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2)投标人报名后至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以投标人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 中国政府
采购网”网站的截图为准,截图需明确显示截取时间,承诺书格式自
拟);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接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8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10 日前,投标人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
项目交易系统”,在“网上提问”模块以书面匿名方式将提出的问
题发出,以便招标人在澄清期内澄清。
1.10.3
招标文件澄清发
出的时间及形式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发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均可查看,该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重新
下载最新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
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1
分 包
☑不允许
1.12.3
偏差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变更、补遗、答疑及附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生成的招标文件正文之外的附件)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 日前,投标人应仔细查阅和检查招标文
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以
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前,登录
“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在“提问 ”模块以匿名方式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
出的形式
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日前
形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
出,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查看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
□无
☑有,第一标段最高投标限价:179.49 万元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90 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9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不要求,本项目符合减免投标保证金情形:1.属于政府投资且单
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 万元及以下项目,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
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投标人提供“投标人免缴保
证金信用承诺函”)。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
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3)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
(4)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
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或
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
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
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
审查资料未提供、提供不全或模糊无法辨认的按无效标处理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资格审查不要求,如有可按第三章 评标办法要求提供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情况的时间
要求
资格审查不要求,如有可按第三章 评标办法要求提供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时
间要求
/年/月/日至/年/月/日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A
(2)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中标人在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前,按招标人要求提供与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
件一式五份
10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7.3
(B)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
证件要求
(1)投标人投标文件内提供的资料应齐全、清晰可辨;
(2)投标人投标文件内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有效,如需另外补充说
明的投标人应将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公告或通知等附在投标文
件内;
(3)若投标人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证件电子化管理,则提供可
通过二维码查询的电子证书,但二维码必须清晰,否则现场无法识别
导致不予认可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3
(B)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
章要求
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法
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要求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可签
字后扫描上传
4.1.1
(B)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投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上传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
具(内蒙古)”制作并经过“CA 锁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6 年 10 月 9 日 09 时 00 分
4.2.2
(B)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
项目交易系统”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电子招标
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自行放弃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否,无论投标人中标与否,投标书不予退还
□是,退回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 登录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 BidOpening)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确定方式: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
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或由招标人评委和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
(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
2/3。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按照综合得分高者排序的原则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1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同媒介
公示期限:3 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不超过 3 名
□是
7.6.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网上银行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1)以转账、电汇、网上银行方式递交:
合同签订前由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汇款信
息合同签订前由招标人提供。
(3)以银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方式递交:
中标人开具的保函金额应与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致,须出具无条件的、
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如为银行保函应由地市级及以上国家
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行开具
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于本合同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 28 日内办理相
关手续。
□不要求
8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翁牛特旗林业和草原
局依法实施的监督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
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本项目采用全过程网上招投标。(1、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
项目交易系统”,及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补遗书及通知,
若未使用最新补遗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 投
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需提供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在内蒙古自治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下载,如有答疑文件,则使用最新的答疑文
件) 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
3、本次招标采用网上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单位需递交使用 CA 锁加
密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单位及时办理 CA 锁,否则将无法正
常投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可以登录电子招
投标系统查看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提交结果,了解和确认电子投标文件
12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的提交状态办理入库注册相关问题技术支持: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4、投标人按照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
蒙古)”模块要求导入相关内容便于评标时评审。
5、投标单位应及时更新入库信息及时上传最新的文件。
6、制作过程如有疑问及时查看软件中帮助文件。
注意:除系统原因或不可预见原因所有投标人皆不能解密外,投标人
严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所有投标人均解密的解密阶段提
前结束,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生问题及时联系项目负责人或系统技术人
员,超时未解密的或解密不成功的,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方案内容是否采用
“暗标”评审方式
□否
☑是,“暗标”编制要求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0.2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
不得擅自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
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
意,并不得擅自提供给第三人。
10.4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
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
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
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
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
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
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5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委托人要求”和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委托人”和“承包人”,在
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招标文
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
10.6
其他不可抗力说明 在投标截止时间,开评标期间因停电原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系
13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统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错误造成不可逆转的评审过程等不可抗
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原因,造成本项
目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况发生时,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投标人自
行承担相关风险,招标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0.7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
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
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
当依法重新招标。
10.8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
内容
(1)因本项目要求提供《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在施建
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承诺书》,所以后期发生异议、投诉等情形,按以
下要求认定:招标文件中所提“在施建设工程”是指未进行五方主体
竣工验收的工程,以五方主体竣工验收证明为准,部分项目不涉及五
方主体验收,则以实际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2)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增加现场管理人员的,中标单位须按
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要求进行配置。
(3)在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期间,因停电原因、内蒙古自治区工
程项目交易系统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错误造成不可逆转的评审
过程等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原
因,造成本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况发生时,招标人有权终止招
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招标人无须承担相应责任。
(4)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招
标代理合同,由招标人支付。
(5)各投标单位资格后审所应提交的资料无需提供原件。中标后
如经查证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取消其中标资格,
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对应有关
法律法规处理。
(6)如部分地区已采用电子化管理证件,企业或个人证书均须提
供有主管部门已电子化管理的扫描件,如果扫描无效或失败的其证书
不予认可。
14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5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
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
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
为的;
(17)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
不良记录且直至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仍未修复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16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 365 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依此类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
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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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
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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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
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
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
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
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异议
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人提出的异议。
2.4.2 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2.2 款、
第 2.3 款规定办理。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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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格审查资料;
(6)监理大纲;
(7)其他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
理服务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
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服务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
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
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
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
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
20
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4)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
通知书实质性内容。
(5)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符合评标办法中资格评审标准及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中标单位提交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均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
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3.7.6 本项目需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 ”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照“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内蒙古) ”模块要求导入相关内容,便于评标时评审。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21
信息库导入的数据应保证为企业最新数据。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无须进行密封和标记。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不予受理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
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即不见面开标模式),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开标时
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
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在投标文件解密开始后 30 分钟内,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
清等交互环节,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为:【登录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22
(3)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操作流程进行开标、唱标、开标结果
确认;
(4)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开标过程中提
出,直至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
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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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招标人或招标人评委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
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6.3.4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后,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但评标委员会认
定剩余有效投标单位仍具有竞争力的,可以继续进行评标。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有权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
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文件
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
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中标候选人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服务期, 以及无效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鉴于现行评审程序,对于各中标候选人提供的资信业绩,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候选
人公示时无法全部区分加分部分和未加分部分资信业绩。对于无法区分的,所公示的资信业绩为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的所有资信业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
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4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
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
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
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有权查证预中标人的现场人员证件及荣
誉业绩资料原件,如经查证预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现象,取消其中标资
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按照有关法规处理,并告知监管
部门。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
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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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
7.7.4 如第一中标候选人自愿放弃中标,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未给招标人带来损失,根据实际情况,中标人候选人可不承
担责任。
8. 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
的;
(4)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5)按本章 7.5 中标通知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认定重新招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8.3 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将及时发布公告。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
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9. 纪律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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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
标。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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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委会成员的独立评
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
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
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情况;不得泄露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
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
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 群等网络通信群组。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
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
投诉的,应当按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方可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的规定
进行。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注意事项
(1)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及时
查看招标人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补遗书及通知,若未使用最新补遗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
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需提供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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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如有答疑文件,则使用最新的答疑文件)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
(3)本次招标采用网上电子无纸化招投标方式,投标人需递交使用 CA 锁加密制作的电子投
标文件,请各投标人及时办理 CA 锁,否则将无法正常投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可以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查看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提交结果,了解和确认电子投标文件的提
交状态。办理入库注册相关问题技术支持:QQ:15685710,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0476-
8288829。
(4)投标人按照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模块要求导入相关内容
便于评标时评审;
(5)投标人应及时更新入库信息及时上传最新的文件(尤其是开户许可证入库的填写的账号
是否一致);
(6)制作过程如有疑问及时查看软件中帮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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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3.1.4
中标候选人排
序方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2
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系统
自动清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系统自动清标,清标结果以评标委员
会最终认定结果为准,如清标过程中认定属于无效标中任意
一项则其投标无效,不再进入下一环节评审
2.1.0
监理大纲(暗
标)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六章要求编制监理大纲(暗标),如发
现投标人监理大纲未按“监理大纲(暗标)编制要求”编
写,则视为其投标无效,不再进入下一环节评审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
章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
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
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1.1
形式评审标
准
联合体投标人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
准
不存在禁止投
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投标报价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4 款载
明的招标控制价
2.1.3
响应性评审
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30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监理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监理大纲(暗标)部分:45 分;
投标报价:35 分;
商务部分:2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A×70%+B×3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 A
为招标控制价,B 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当 n(有效投标人个数)<5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
的算术平均值为 B;
②当 5≤n<7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低价
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
③当 7≤n<9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低价
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
④当 9≤n<11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低价
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
⑤当 11≤n<13 时,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4 个最低
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 B,以次类推。
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
投标的投标人。
2.2.3
投标报价的偏
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
(1)
监理大纲评
分标准
(45 分)
监理大纲内容
(6 分)
监理大纲内容完整详细、叙述清楚、无明显错漏(包含本项
内容即得基础分 4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
整性在基础分上评审,最高可加至 6 分;未提供得 0 分)
31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工程质量控制
措施(6 分)
质量总目标及目标分解合理,实现目标的措施得当,合理可行
;提出分部分项工程的控制点及相应的监理控制措施、质量
控制的基本程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及预控措施;质
量保证体系健全、旁站监理方案合理可行(包含本项内容即
得基础分 4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
基础分上评审,最高可加至 6 分;未提供得 0 分)
工程进度控制
措施(6 分)
进度控制目标明确;进度控制方法及措施合理可行工程进度
控制要点分析合理,控制对策得当(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
分 4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
上评审,最高可加至 6 分;未提供得 0 分)
工程安全、文
明监督管理(
6 分)
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工程制度合理;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明确
、任务分解合理;控制方法及措施合理;能有针对性地对工
程环境及工程特点分析,并有难点防范及化解安全事故发生
措施(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 4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
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评审,最高可加 6 分;未提
供得 0 分)
协调管理
(6 分)
协调管理目标明确、制度齐全、责任明确、任务分解合理,
预防方案合理、可行;能有针对性地对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
分析,采取有效的措施。(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 4 分。
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评审,
最高可加 6 分;未提供得 0 分)
信
息资料管理
(5 分)
信息、资料管理目标明确、制度齐全、责任明确、任务分解
合理;能有针对性地对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分析,采取有效
的措施。(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 3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
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评审,最高可加 5 分;
未提供得 0 分)
合同管理
(5 分)
合同管理目标明确,内容全面,控制措施合理;合同履行纠
纷预防和协调方案合理、可行(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分 3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上评
审,最高可加至 5 分;未提供得 0 分)
32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工程监理的重
点、难点
(5 分)
对本工程监理重点、难点有明确分析;对监理的重点、难点
有明确的处理方法和监理实施意见(包含本项内容即得基础
分 3 分。评委根据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在基础分
上评审,最高可加至 5 分;未提供得 0 分)
(1)本项目监理大纲采用暗标,不对评分进行修正。
(2)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对各投标人的监
理大纲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是否在规定
的区间范围进行核查,对于不在招标文件规定区间的评分,评标委员会主任
应将其退回并要求重新进行评审,确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再进行
汇总,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
(3)投标人应根据现有的资料,编制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监理大纲,以简单
明了、符合施工需要为宜,监理大纲页码应控制在 200 页以内。评标过程
中,评委有权对其超出 200 页以外部分不进行评审。
2.2.4
(2)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35 分)
投标报价
(35 分)
(1)通过评标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为有效
投标报价,有效报价得基础分 35 分。
(2)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比较,每下浮 1%扣 0.5 分,最多
扣 2 分;每上浮 1%扣 0.5 分,最多扣 2 分(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投标人项目业
绩
(12 分)
投标人近三年承接过类似项目的,每提供一项得 4 分,最高
得 12 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得 0 分
类似项目业绩为营造林、林草生态修复等林草类工程类监理
业绩;
提供监理合同;业绩起算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近一年
指本项目开标前 365 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依此
类推)
2.2.4
(3)
商务部分评
分标准
(20 分)
总监理工程师
资历
(2 分)
总监理工程师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 2 分,中级
工程师职称的得 1 分,初级(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得 0.5
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得 0 分;提供总监理工程师职称证
扫描件或复印件。
33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拟投入管理人
员(6 分)
拟委任其他监理工程师具有农林或市政公共工程专业监理工
程师注册证书的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的营造林工程
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 ,每提供 1 名人员得 2 分,本项最
高得 6 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得 0 分
提供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职称证(如
有)、学历证(如有)、身份证、投标人其缴纳的 2026 年 1
月至今连续 3 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提供可在人社部门
网站上查询的个人参保信息查询情况同时提供查询账号及密
码或有效验证码或有效二维码;若投标人所在地区未实行社
保信息网上查询,可提供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缴纳
个人明细或对账单,如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和劳动
合同,同一个人具有多个职称只计一个最高分)。
备注:
1.投标人无须提供资格评审要求的资料以及业绩资料原件,但投标文件中必须附复印件或扫
描件,由评委审核。(投标文件中资格评审资料不提交或提交不齐全,则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
文件中评审业绩加分部分资料如不提交或提交不齐全,则不予加分。)
2.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同类业绩合同的复印件可以是文件的主要页,业绩合同的主要页须体现
各单位名称、项目概况、合同金额、盖章页等重要信息。
3.职称是指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或具备职称认定及评审资格的各类部门评审
(或认定)的职称。
4.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5.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 365 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以此类推;上一年度指本项
目开标日前的上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上二年度、上三年度以此类推。
6.投标企业须如实提供资格证明资料及评审业绩。对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证明材料的企业和
个人,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记入赤峰市建
设行业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34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
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
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
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0 电子交易系统清标、技术方案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细则;
(2)投标报价评分因素:见评标细则;
(3)商务部分评分因素:见评标细则;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细则。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见评标细则。
2.2.4 评分标准
(1)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细则;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细则;
(3)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细则;
3.评标程序
35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内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
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
外。
(3)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评标委员会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
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
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
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
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
36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
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7
附件 1:废标条件
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监理大纲(暗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5)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
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6)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报价表、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
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
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服务费报价表: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
39
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
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
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
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
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
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40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
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41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
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
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
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
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
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
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
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
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
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
42
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
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
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
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
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
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
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
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
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43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
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
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
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
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
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
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
人代表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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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
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
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
(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
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
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
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
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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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
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
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
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
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
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
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
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
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
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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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
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
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
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
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
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
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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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
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
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
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
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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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
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
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
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
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
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
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
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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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
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
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
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
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
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
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
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
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
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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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
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
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
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
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
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
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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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
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
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
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
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
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
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
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
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
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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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
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
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
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
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
承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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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人员不到岗、擅自离岗,常驻现场人员数
量、资格证书不满足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如营造林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到位);
(4)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
(5)监理人员不胜任岗位,收到委托人整改通知拒不更换;
(6)该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的工序(造林整地、苗木栽植、抚育、补植等关键环节)不开
展,该检查不检查、该验收不验收;
(7)对施工单位违规作业、苗木不合格、造林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
后不制止、不下达整改通知;
(8)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监理月报、监理日志、监理报告、竣工监理资料,资料缺失、滞后;
(9)不参加隐蔽工程、分部分项验收、竣工预验收;未及时审核工程量、计量支付资料
(10)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11)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12)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
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
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2.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
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
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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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
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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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5.2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
2、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3、施工图纸及变更洽商;
4、工程施工合同;
监理人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当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投标时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
2、监理人未为监理人员配备交通工具。
3、监理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独立场所进行办公、饮食住宿等。
4、监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提交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
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等。
5、监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配备监理人员的。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1)一般违约情形(监理人员擅自离岗、未按时报送监理资料、现场办公条件不达
标等一般问题),每次违约金为合同签约价的 0.5‰,单次不超过 3000 元;(2)严重违约(未经
书面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关键造林、固沙工序该旁站不旁站;主要监理人员长期不在现场,
整改拒不落实;监理资料造假):每次违约金为合同签约价 2%;同一严重违约经两次书面整改通
知仍不改正,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全部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本监理合同签约合同
价的 1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实际损失的,监理人继续赔偿直接损失。
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当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投标时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
委托人违约
11.2 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56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2、委托人未能履行签订合同时所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委托人的义务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1
赤峰市科尔沁沙
地综合治理项目
有关建设资料
1
合同生效
后根据施
工进度要
求提供
终止合同
后 14 天
内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
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
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
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
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2.6 其他义务
1.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 3 天;紧急事项 1 天;变更文件 2 天。
2.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无。
3.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监理人自己投保,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
中。
监理人的义务
4.9 监理服务内容:
赤峰市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项目。
监理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5 日内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场。针对人工灌木栽植、整地、工程固沙
等关键工序必须监理人员现场旁站、查验;非关键工序执行巡视检查制度。监理机构主要现场监
理人员每月驻场不得少于 22 个工作日,委托人有权进行考勤核查,未达标按违约处理。
57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由质量监督部门划分的和有关法律,法规认为的部位。
所有分部工程验收均由监理人主持验收。
在本合同终止后 365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
密。
合同价格与支付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计取及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总价合同,本项目不予调价。
二、支付时间为:按施工进度第一年完成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40%,第二年完成验收后支付
合同金额的 30%,第三年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的 30%。
三、支付方式为:转账。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无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项目所在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其他
无。
58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
称),已接受________________(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
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7)监理大纲;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
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4.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
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为______天。
9.本合同协议书______式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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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_(盖单位章) 监理人: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60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名称):
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参加(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
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
后失效。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委托人和监理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61
第二卷
62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
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
行的具体要求。对于监理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委托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理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况、文物情况、地
质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2.监理范围及内容
3.监理依据
4.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5.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1.监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本工程专用的《项目监理规
范》(如有)等,监理规范为本工程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该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3 年第 35 号”发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
(2)《项目监理规范》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监理规范》不得与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规、规章、标
准、规范等矛盾。
凡《项目监理规范》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对同一章节的内容、要求
和规定有不一致的,以《项目监理规范》为准;《项目监理规范》未列入的,仍按《建设工程监
理规范》(GB/T50319-2013)执行。
63
三、成果文件要求
1.成果文件的组成:按委托人要求。
2.成果文件的深度:对施工过程完整的监理检验记录。
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纸质版及电子版。
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不做具体要求,服务期内按委托人要求提供。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纸质版胶装,电子版须存储在 U 盘中。
(1)纸质版的要求;不作具体要求,服务期内按委托人要求提供。
(2)电子版的要求;2 份,采用 U 盘存储。
(3)其他要求:无。
6.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无。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无;
2.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无;
3.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无。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
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
关的原始资料;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5.技术标准、规范;
6.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7.其他资料。
(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64
1.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无;
2.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无。
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无;
2.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无;
3.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无;
4.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无。
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出行车辆等;
4.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委托人的其他要求:无。
65
第三卷
6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温馨提示:
(1)因投标制作软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模块要求同步诚信库,所以各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
前,请完善诚信库中相关信息。
(2)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给定投标文件格式的模块,以给定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中给出的投标文件格式仅作参考。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未给出固定投标文件格式的,以招标文
件中给出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
(3)应按照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划分的模块上传相应内容,未按对应模块上传,导致的一切后果
由投标人承担。部分投标文件无对应模块的,统一上传至“封面”模块中,并为在该模块上传的
内容建立目录,以便评审。
(4)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给出的模块,投标人可上传空白 A4 纸幅扫描
件,并标注“招标文件未对此项做要求”字样。
67
封 面
(标段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68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投标保证金
四、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监理大纲
七、其他资料
6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
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
标总报价,监理服务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如有);
(4)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监理大纲;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 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70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总监理工程师
1.1.2.5
姓名:
2
投标报价
/
元
3
投标内容
/
4
监理服务期限
/
5
质量标准
/
6
投标有效期
/
7
权利义务
/
响应本标段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8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7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72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73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如果
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 7 日内将招标文件约
定的投标保证金 3.5 万元(小于最高限价 2%)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律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74
四、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标人
建设规模
监理服务费
小写:
大写: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75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联系方式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其中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
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76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77
(三)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称
专业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78
(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书)名称
职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 毕业于 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79
六、监理大纲
(一)监理大纲(暗标)编制要求
1.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及图表内文字使用黑色。
3.封面设置及盖章要求: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统一使用黑体一号字体
(黑色),顶行居中对齐,不得加入空格,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能出现签章或签
字,封皮无需增加页码。
4.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
制页码、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 “二、”“三、”…)采用三号
宋体加粗字体,对齐方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
分,除表格内容外全文不允许出现空格。
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
理,不允许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
中文字符,段落其他各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空
页。二级标题为 1、2、3、......,三级为 1.1、1.2、......2.1、2.2、......,四
级标题为 1.1.1、1.1.2、......2.1.1、2.1.2、......(序号需以顿号结尾例
1.1、)以此类推。
5.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
写、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
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缩进两
字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行距为 28 磅,进度图横道线使
用 2 磅线条。
6.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 ;
7.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 200 页;
8.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
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
求,上文中默认内容请勿删除。
80
监理大纲
81
七、其他资料
(一)承诺书
致: (招标人)
我公司愿意针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项
目投标。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证明、业绩、人员资料、陈述均是真实的、准
确的。若有不实,我公司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 (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82
(2)投标单位自行承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所列情形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在此声明,我单位 (投标人名称)不存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1.4.3 任一情形。
如经查实承诺内容虚假,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一旦中标,取消我单位中
标资格并没收我单位投标保证金,发生相关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如签订合同后发现则取消其合
同,扣留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