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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506002026091502001001的招标文件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9-21
发布于
内蒙古鄂尔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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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E*开通会员可解锁*9150200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G109 线东胜至察汗淖段公路养护工程

施工监理招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专用本】

招 标 人:鄂 尔 多 斯 市 政 汇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标代理:安 徽 百 士 德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O 二六年九月·鄂尔多斯市

G 1 0 9 线 东 胜 至 察 汗 淖 段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目 录

招标文件编制说明

·······················································································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7

第三章 评标办法

····················································································4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2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 53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 54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95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105

第六章 图纸和资料

··············································································· 110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11

第一信封商务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 113

一、投标函

·····················································································114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15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 117

四、投标保证金(不适用)

······························································· 118

五、资格审查资料

··········································································· 119

六、技术建议书

·············································································· 125

七、其他资料

················································································· 126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 128

一、投标函

···················································································· 129

二、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 130

G 1 0 9 线 东 胜 至 察 汗 淖 段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1 -

招标文件编制说明

一、

G109 线东胜至察汗淖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由国家九部委联合编

制的《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编制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2018

年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电子招

标文件》(

2025 年版)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本项目实际编制的《项目专用

本》共同组成,四者是一个整体;当四者内容不一致时,按《项目专用本》、《内蒙古

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电子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的顺序执行。

二、投标人应将《项目专用本》、《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电子招标

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结合阅读,并按

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未按规定

编制而被拒绝。

三、《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内蒙古自治

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电子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备。

注:

1.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时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北京时间”。2.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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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2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G 1 0 9 线 东 胜 至 察 汗 淖 段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3 -

G109 线东胜至察汗淖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G109 线东胜至察汗淖段公路养护工程已由鄂尔多斯市国投集团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鄂尔多斯市政汇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招标代理为安徽

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施工监理进行公

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G109 线东胜至察汗淖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招标。2.2 建设地点:鄂尔多斯市。2.3 招标规模:本项目对 G109 线东胜至察汗淖段公路 K761+000~K951+400 段进行养护,途

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罕台镇、泊尔江海子镇,杭锦旗的独贵塔拉镇、锡尼镇,鄂托克旗的木凯淖

尔镇、乌兰镇,养护路线全长

190.4 公里,其中 K761+000~K811+000 段共 50 公里为双向 4 车

道一级公路,

K811+000~K951+400 段共 140.4 公里为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全线设置收费站 3

处,本次养护工程包括泊江海收费站、沙井站收费站的改造。

2.4 项目计划投资:6542.5205 万元。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E*开通会员可解锁*91502001001

标段名称

ZJ 标段

招标范围

工程

-监理-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工程-监理-公路工程-公路安全设施

合同估算价(万元)

114.1324

工期(日历天)

120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3.2.1 要求投标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

照,资质最低要求: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投标人应进入交

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监理资质企

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2 信誉最低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本段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

2011〕114 号)要求,招标人

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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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4 -

单;

5)在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3 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总监理工程师 1 名,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

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道路与桥梁专业)或监理工程师资格(交通运输工程专

业)证书;年龄

60 周岁以下;必须是投标人自有人员(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或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总监理

工程师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

项目撤离)。

3.3 其他要求: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

人,不得参加投标。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得参加

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23:59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7:30 (北京时间,下同),通过

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

式为

"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

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

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上发布。

7. 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交通运输工程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

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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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5 -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鄂尔多斯市政汇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华泰总部经济楼

11 楼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誉丽景湾

4 号楼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行业监督: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CBD 国泰商务广场 T2 七楼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9.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

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 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

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

打开查看。

10.2 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具体

详见网页版公告内容 。

10.3 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 投标操作须知。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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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6 -

招标公告附件

G109 线东胜至察汗淖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资格条件要求及评标办法

一、资格条件要求

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附录 4。

二、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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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7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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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8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称:鄂尔多斯市政汇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华泰总部经济楼

11

楼联系人:张先生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称: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誉丽景湾

4 号楼

联系人:张先生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招标项目名称

G109 线东胜至察汗淖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1.1.5

标段建设地点

鄂尔多斯市

1.1.6

标段建设规模

详见招标公告

1.1.7

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

日期和建设周期

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

2027 4 1 日,计划交工日期:2027

7 31 日,工期 120 日历天。

上述开、交工时间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

/

工程概算投资额

/

1.2.1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其他:

/

1.3.2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服务期:

485 日历天

其中:

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

120 日历天

冬休期:

0 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

365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1.3.4

安全目标

遏制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确保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目标零死亡。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

资质要求:见附录

1

业绩要求:见附录

2

信誉要求:见附录

3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见附录

4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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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9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 资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

联情形

/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10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

出问题

时间: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形式: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带有编号的澄清文件(或澄清说明、变更公告)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提问”菜单以书

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

形式

通过

“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涉及到

招标文件关键内容(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的内容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进行公开。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无需确认。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

形式

通过

“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涉及到

招标文件关键内容(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进行公开。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无需确认。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3.2.1

増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3.2.3

报价方式

□单价■总价

3.2.4

最髙投标限价

□无■有,监理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不含暂列金额)详见下表:

标段名称

最高投标限价(元)

备注

ZJ

1,141,324

不含暂列金额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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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10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4.1

投标保证金

/

3.4.3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

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

证金的情形

/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

要求

■无□有,具体要求:

/

3.5.1

资格审查资料

本项修改为: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

代码证副本(按照

“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

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如为电子证书,提供电子证书即可)、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

“基本存款

账户信息

”)的扫描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监督管理系统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

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网页截图。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监理资质证

书副本(或电子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

“基本存款账户

信息

”)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

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资格审查资料

本项修改为: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

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并公开的业绩,具体时间要求(2021

8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

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网址:https://hwdms.mot.gov.cn/)中

查询到的企业

“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网页截图应体现项

目名称、公路等级、交工日期(计划交工日期不予认定)及监理任务(指路基或路面或沥青混凝土路面监理任务,截图中的

“建设

规模

”栏目内容不能作为监理任务的证明),如截图中未体现上述

内容时,则还应附其他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交工验收证书、项目评定书或质量评定书)扫描件。在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中无法查询,但可在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

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及查询路径。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及

其他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加分项,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G 1 0 9 线 东 胜 至 察 汗 淖 段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11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5.3

资格审查资料

本项修改为: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投标

人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4

资格审查资料

本项修改为:

“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表”应附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

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等)的扫描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还应附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的网页截图。以及投

标人在企业社保系统打印的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缴纳社保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如总监理工程师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

拟委任的总监理工

程师资历表

后附投标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任职项目撤

离,并能正常到本项目任职的书面承诺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格式自拟)。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不允许□允许

3.7.3

投标文件编制

本项修改为:(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带的“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

”制作生成。

2)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或签名)之处,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应使用

CA 数字

证书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应将法定代表人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位置),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将代理人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

word 中将签名图片

粘贴在代理人签字的位置。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其中,投标函、

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本条规定签字。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按照上述

要求签字盖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

要求。(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电子版投标文件。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9 条及

“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操作手册或教程。(

5)本项目技术文件须采用暗标方式编制,投标人须将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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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12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单独编制成册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文件部分,相关编制要求详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技术文件(暗标)编制要求

6)其他要求:

1、投标文件须在交易系统“技术部分”节点上传技术标(即技术建议书),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整本”节点上传商务文

件整本文件,不含技术建议书,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整本”

节点上传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整本文件。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3、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

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0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

其他要求:

中标人与招标人合同谈判时应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6

套。

3.7.5

编制的要求

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再提供与上传交易系统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若干份。

4.1.14.1.2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

“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操作手册或

教程。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是,退还时间:

/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项修改为: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投 标 人 自 行 登 录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https:/ 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加开标;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计划开标时间:根据第一个信封评审进度情况而定,投标人须自行关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投 标 人 自 行 登 录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https:/ 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加开标。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默认开标结果(如有签字确认环节,则签字确认

10 分钟内不签字,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5.2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

文件) 开标程序

本项修改为: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招标人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流程进行

开标,投标人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统一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时限:投标文件实行限时解密,解密时长

30 分钟,

投标文件未在时限内解密或无法解密(包括经过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支持后依然无法解密的情形),按放弃投标处理,在解密时限内投标文件全部解密的,投标文件解密可提交前结束,进入下一环节。若因招标人原因或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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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13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解密。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招标人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流程进行开

标,由招标人进行解密,投标人无需操作。投标人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统一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开标时以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填写报价为准进行唱标;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函大写金额一致,若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应以投标函中大写金额为准进行评审。若投标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应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①未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②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解密;

③未在开标一览表上填写投标总价;

④开标一览表上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开标的内容。若开标流程与实际开标流程有不一致之处,以系统操作手册及现场开标进行的流程为准。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规定:招投标过程中,如发生《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

2011797 号)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内交发〔

202026 号)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评标过程中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招标人应当从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所述情况时,招标人将按上述规定执行。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

人的人数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

3 个并标明顺序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

公示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媒介公示期限:不少于

3

公示的其他内容:

/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是■否

7.5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

知书发出的形式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书面形式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中标结果公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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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14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7.6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

期限

公告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媒介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

7.7.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10%签约合同价

2025 年度公路监理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或 2025 年

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A”的或公路监理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或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被评定为连续三年

“A”的中标

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5%签约合同价①。

采用现金或支票时,须由投标人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招标人

指定账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

业银行支行及以上。□不要求

8.5.1

监督部门

详见招标公告

9.1

是否采 用 电子 招 标

投 标

□否■是,具体要求:(

1)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

需投标人办理

CA 证书,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

系统

”提供的操作手册或教程。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技 术 支 持 联 系 电 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运 行 保 障 科 ) 、

*开通会员可解锁*(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4.4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6)目修改: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

文件中需对此作出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

3.5.7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7 项修改: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允许更换。

8.5.1

投标人须知正文

8.5.1 补充: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五)相关请求及主张;(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当企业监理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与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不同时,应以内

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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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15 -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0.1

开标补救措施1、开标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第二项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1)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的投标文件。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或启用纸质文件继续开展开标及评标工作:①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②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③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④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⑤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2、发生本条款第一项所列的情况,应采取补救措施,现场经监督同意,可以暂停开标至情况解决继续开展开标及评标工作。3、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10.2 技

术文件

(暗 标)

编制要求

1、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及图表内文字使用黑色。

3、封面设置要求: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内容为技术建议书,统一使用黑体一号字体(黑色),顶行居中对齐,不得加入空格,不能出现签章或签字,封皮无需增加页码,无需编制页眉、页脚。4、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制页码、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

一、”“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

方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除表格内容外全文不

允许出现空格。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段落

其他各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空页。二级标题为

12

3,三级为 1.11.2…2.12.2,四级标题为 1.1.11.1.2…2.1.12.1.2,(序号需以顿号结尾,例

1.1、)以此类推。

5、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

四号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缩进两字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行距为

28 磅,进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线条。

6、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

7、页数要求:不得超过 300 页。8、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10.3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0.3 款补充: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清晰可辨。

10.4

投标人须知正文补充

10.4:

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身份证均指第二代身份证(含正、反面),且在有效期内。

10.5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0.5 款补充: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内工建协〔

2022〕34 号规定的“服务”类费率标准及签订的招标代

理合同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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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项目

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独立法人资格

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具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从业名录审查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

2011〕114 号文),资格审查时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投

标人未列入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投标人,将否决其投标。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名称

业绩要求

ZJ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名称

信誉要求

ZJ

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规定。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标段名称

人 员

数量

资格要求

在岗要求

ZJ

总监理工程师

1 名

1、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道路与桥梁专业)或监理工程师资格(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证书;3、年龄 60 周岁以下。4、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注:投标人应自行更新和维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公路建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的人员在岗项目情况相关信息,如因投标人未能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信息导致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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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 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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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

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

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

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

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

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

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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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

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

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

系统(

https://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

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

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

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本项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

2011〕114 号)要求,招标

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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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

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

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

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

“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

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

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

评分中酌情扣分。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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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图纸和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

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

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日,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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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

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

活动。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 ,包括下列内容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技术建议书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

一、投标函

二、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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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

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监理服务费用。投标报价应涵

盖投标人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

用。

投标人应按照

“投标文件格式”中“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的要求填报监理服务费。投标

人未填报的部分,在工程实施时委托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

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监理服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

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

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

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①和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

2%,招标人应据此测算出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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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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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

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

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

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

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

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

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

“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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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①,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

场监督管理系统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

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

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

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

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

”并公开的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

统”(网址:

https://hwdms.mot.gov.cn)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

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企业所

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的,

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

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3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

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

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均无行贿犯罪行为

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4 “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历表”应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

地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公路

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等)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总监理工

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

监理工程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

或黑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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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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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

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关

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

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

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

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

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

认定。

如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

项目委托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5 “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

5 规定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资历表”(如有)

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公路

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等)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

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总监理工程师或

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允许更换。

3.5.8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

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

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

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9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

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

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

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

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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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

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

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

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

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

标、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

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

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 第

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 用

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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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

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

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

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

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

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以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应统一密

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

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

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

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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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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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

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

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

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

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

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

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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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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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

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

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①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

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

“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

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

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

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

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

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若投标函或调价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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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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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

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

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

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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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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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监理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监理服务

期限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个人

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

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

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

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

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

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

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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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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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

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增加的费用、工期延误

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

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

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

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

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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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

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

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

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

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

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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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详见开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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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

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2.

. .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分前递交至

(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

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分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

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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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2.

. .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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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详见交易中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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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附件五 监理服务期

标段

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

(日历天)

冬休阶段

(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日历天)

监理标段

120

0

365

注:

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服务不单独报价,相关费用包含在相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

不另行支付。

2、监理服务期安排如下(下述时间为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

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服务期自:

2027 4 1 日至 2027 7 31 日,共 12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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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三章 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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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

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在 2025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较高的

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最终上传文件时间较早的优先。

2.1.12.1.3

形式

评审

与响

应性

评审

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澄清文件编号(如有)、

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信息、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c. 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

后。

d. 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为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

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清晰可辨。

e.投标文件所附身份证均指第二代身份证(含正、反面),且在有效期内。

f.技术标(技术建议书)暗标编制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定。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

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

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d.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电子保函的保险金额、有效期等相关

内容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

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签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

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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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人上传了加密版投标文件,且成功解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

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澄清文件编号(如有)、

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d.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

后。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

的除外。

6)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所列任一情形。

2.1.2

资格

评审

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监理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

户许可证(或

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

情形。

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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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35

主要人员:

25

业绩:

25

履约信誉:

5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

2.2.2

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大写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除按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

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按以下方法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数量(

P

个)去掉

N 个最高值和 M 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其中,

N 和 M 的取值方法:

P≤5 时,N=0,M=0;

5<P≤10 时,N=1,M=2;

10<P≤15,N=2,M=4;

15<P≤20,N=3,M=6;

20<P≤30,N=4,M=8;

30<P≤40,N=5,M=10;

40<P≤50,N=6,M=12;

P>50,N=7,M=14。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

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存在“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与投标函投

标报价不一致的,应以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为准修正评标基准价(其

中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的或投标函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

高投标限价的或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的,应剔除

对应投标人及其投标报价后修正评标基准价);存在以低于成本报价竞

标而被否决的,应剔除对应投标人及其投标报价后修正评标基准价。上

述情况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

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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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2.2.3

评标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

=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6 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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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续上表

条款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及

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及分值 分值

评分标准

2.2.4

1)

技术

建议书

35 分

1)工程概述

2 分 根据合理性、可行性,得 1.2-2 分

2)监理工作范围

3 分 根据合理性、可行性,得 1.8-3 分

3)现场监理机构设置与

人员安排

6 分 根据合理性、可行性,得 3.6-6 分

4)监理仪器、设备和设

施的配备

5 分

根据合理性、可行性,得

3-5 分

5)监理工作程序

4 分 根据合理性、可行性,得 2.4-4 分

6)监理大纲(或监理方

案)和措施

6 分 根据合理性、可行性,得 3.6-6 分

7)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

点与难点分析

6 分 根据合理性、可行性,得 3.6-6 分

8)对本工程建议

3 分 根据合理性、可行性,得 1.8-3 分

2.2.4

2)

主要人员

25 分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25 分

通过资格审查条件,得

20 分;

总监理工程师每提供

1 个一级及以上

公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个人业绩加

2.5 分,本

项最高加

5 分。

2.2.4

3)

评标价

10 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偏差率

×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偏差率

×100×E2。其中:

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 0.2 分;E2 是评

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

0.1 分。

2.2.4

4)

其他因素

业绩

25 分

通过资格审查条件,得

20 分;

5 年(2021 年 8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时间为准)完成

一级及以上公路项目施工监理任务,每提供

1 项加 2.5 分,本项最高

5 分。

履约信誉

5 分

通过资格审查条件,得

5 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4.2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合同签订前,在保持投标人的投标总

价不变(投标人须知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前提下,招标人将对中标人有算术错误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确认。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有)。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

① 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

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

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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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若上述需要核实的信息在评标期间无法查询,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文件中所附截图为准。投标人应

保证其提供截图的真实性,若招标人在评标期间,签订合同前、合同实施期间的任一时期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

3.5.9 的规定处理,请投标人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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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

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

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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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

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

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

A;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

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

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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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

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

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

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

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

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

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

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

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

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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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

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提供虚假的业绩;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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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

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

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

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

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

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

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

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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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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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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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目细化为: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

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5 目不适用。

1.1.1.8 目细化为:

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7 目至第 1.1.2.9 目:

1.1.2.7 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

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1.2.8 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

他政府部门。

1.1.2.9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

承包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目细化为:

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

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3.2 目细化为: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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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路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监理人发现施工存

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时,有权立即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及时报告委托人;监理人对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须以委托人书面授权为准,未经委托人明确书面批准,监理人不得

批准任何导致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的变更事项。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细化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或合同协议书另

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

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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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

7 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1 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 1 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 1 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 1 套。

5)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8 转让和分包

本款细化为:

1.8.1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合

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 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

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一经发现监理人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委

托人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监理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20%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还应予赔偿。

1.10 知识产权

本款补充第

1.10.4 项、第 1.10.5 项:

1.10.4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

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

术以及经济情报。

1.10.5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数据、报告、图纸、影

像资料等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上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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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果用于本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或许可使用。

本条补充第

1.13 款:

1.13 避免利益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

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 委托人义务

本条补充第

2.7 款至第 2.10 款:

2.7 协助

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便利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

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

2.8 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

通知第三方。

2.9 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除特殊情形外,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

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3. 委托人管理

3.3 决定或答复

3.3.2 项细化为:

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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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作出书面答复。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

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7 天,重大问题不得超过 28 天。逾期

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4.2.1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

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符合委托人要求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

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格证书后

14 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

任期保函。

4.2.2 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

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

4.3 联合体

4.3.3 项细化为: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

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第

4.3.4 项:

4.3.4 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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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及资格条件均应不低

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

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项、第 4.5.2 项细化为: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

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

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

书面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及资格

条件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

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本条补充第

4.9 款:

4.9 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

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

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

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

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3 项细化为:

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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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本款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

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

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5.3.1 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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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

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

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

定报告有关部门;

21)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

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0)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监理人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不得超过委托人书面授权的范围,未经委托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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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监理人无权确认任何涉及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的变更、索赔及价格调整。

5.3.2 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

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查

项目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

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

审核后予以批复;

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

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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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

证书》;

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标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3 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

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

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

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

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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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

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

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

证书》;

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

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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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

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3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

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

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

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的规定,并在合同终止后

30 日内向委托人完整移交全部监理资料(含电子及纸质文件),

逾期未移交或移交不完整的,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扣除相应监理费用并追究违约责任。

本条补充第

5.5 款至第 5.7 款: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

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1 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

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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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2 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

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

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

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

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项细化为:

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

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及监理人首批人员实

际进场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

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本条补充第

6.4 款:

6.4 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

6.4.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

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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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措施:

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

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 28 天之后,有权

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

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

6.4.2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应在 15 天

之前发出书面通知;如监理人已实质无法继续履行或监理人存在重大履约更显,委托人

可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

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

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3 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

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

28 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

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

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4.4 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 28 天,或

根据本合同第

6.4.1 项(1)目或第 6.4.2 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 6 个月,监理

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

28 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

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

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

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5 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

权利和利益。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2 项、第 7.1.3 项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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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

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

人。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

质量责任。

7.1.3 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

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

低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

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本款补充第

7.1.4 项:

7.1.4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

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

观性、准确性负责。

本条补充第

7.3 款:

7.3 人员和设备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

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

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项细化为: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

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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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

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

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

加。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项细化为: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

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

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监理人员服务费;

2)监理办公设施费;

3)监理交通设施费;

4)监理试验设施费;

5)监理生活设施费;

6)利润。

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

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

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

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

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

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

8 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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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

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

理报酬。

9.2 预付款

本款细化为: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且监理人监理驻地标准化建

设完成、人员设备全部进场并经委托人确认合格后

7 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10%向

监理人支付预付款。本款约定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时开始抵扣,

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

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9.3 中期支付

本款细化为:

9.3.1 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

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

清楚:

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

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

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 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并予

以支付。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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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

监理服务时间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

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

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

将不再予以支付。各阶段累计支付的监理服务费用(含预付款)不得超过截至当期已完

成监理工作量对应合同价的

80%。①

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

人包干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

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

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

11.1.2 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

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

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 8.2.2 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

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根据合同条款第 11.1 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

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

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 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

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若监理人提交的发票不合

格、请款资料不完整或错误的,委托人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委托人未

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

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为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可将本目内容修改为“(

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

监理人员服务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能满足本招标

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

11.1.2 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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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时间

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3.4 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

交的书面支付申请

7 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

项的支付。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本款细化为:

9.4.1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

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

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

7 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

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

4.2.1 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

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

证金。

9.4.2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

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

监理人扣回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

7 天内予以审

批,在批复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无息返还缺陷责任期保

函。

9.4.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及完整无误的情况资料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若

监理人提交的发票不合规、结算资料缺失或错误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委托人不承担

逾期付款责任。若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争议部分款项直至争

议解决,且不视为违约。对于无争议部分且符合付款条件的款项,委托人未按期支付的,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无争

议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

算,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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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5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5 项的约定执行。

本条补充第

9.5 款、第 9.6 款: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

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

9.6 货币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

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

人造成损失;

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

站、巡视或抽检;

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

人员或设备;

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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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

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

11.1.1 项(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

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11.1.3 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监理人因失职、过错、未履行监理义务或与承包人串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安全

问题、工期延误或给委托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委托人因此

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建费用、恢复费用、工期延误损失、对第

三人的赔偿、行政处罚、律师费等)。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

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

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1.1.4 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11.2 委托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

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

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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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

委托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1.2.3 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条补充第

11.4 款、第 11.5 款:

11.4 赔偿责任的期限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之

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 天之内提出

索赔意向,并每隔

7 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

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

均失去索赔权利。

11.5 赔偿的限额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

11.1 款和第 11.2 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1)监理人因一般过失造成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30%,当达到此

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但监理

人存在欺诈、串通、重大过失、故意违约或违反国家强制性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的,其

赔偿责任不受上述限额限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

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12. 争议的解决

本条补充: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

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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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2 合同协议书后增加:本项目《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属于行业通用的格式条款,同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和委托人管理需求制定了非格式条

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人在招投标阶段已自行查阅并注意或者理解相关内容(招

标阶段视为委托人对合同进行了交底),监理人提交投标文件后视为已经注意或理解了

全部合同条款内容,除合同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调整外,监理人不得再主张取消(或调整)

相关内容。

1.1.2.2 委托人:鄂尔多斯市政汇公路管理有限公司。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本项目监

理人为

,属于

(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

(大型企业或中型企

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总监理办公室权利和履行

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

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

1.1.2.7 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

他政府部门。

1.1.2.8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代建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

人(包括承包人)。

1.1.3.1 本次施工监理委托项目为

G109 线东胜至察汗淖段公路养护工程。

工程地点: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起迄桩号: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施工合同标段划分: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监理合同标段划分: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工程概况: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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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用合同条款

1.1.6.1 目后增加 1.1.6.2 目:

1.1.6.2 缺岗:在未经批准的前提下,在施工现场(含工地办公室)4 小时内或旁站

2 小时内没有履行监理服务。

1.12 委托人要求

1.12.3 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 / ,提供数量: / ,其他要求: / 。

2. 委托人义务

2.9 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本款细化为: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一般应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提出,特殊情况下,委托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布指令,并将指令抄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负责监督执行。委托人直接对承包人发布指令并不免除监理人的监理责任。因

委托人直接指令导致的建立工作量视为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委托人负责对监理人进行监管,委托人在监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在专用合同条款

2.10 款后补充第 2.11 款、2.12 款:

2.11 委托人职责

2.11.1 委托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为工程编制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并检查督促其实施。

2.11.2 委托人对进场监理人员和工作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对有渎职行为和不能胜

任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提出更换,监理人应立即派出具有不低于其资历的人员替换。代

替人员的资质需取得委托人的认可。

2.12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12.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具体管理拥有监督权和建议权。2.12.2 审核监理人关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2.12.3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经监理人审核上报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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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 组织交工验收。2.12.5 就监理事宜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和要求,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监理

事项享有最终决定权。

3. 委托人管理

3.3 决定或答复

3.3.2 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书面提出的事项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4. 监理人义务

在通用合同条款第

4.1.4 项后增加:

1)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进场或开工前的辅助工作,监理人应无条件配

合,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监理人提供该辅助工作

的服务时间,不计入监理服务期。

2)监理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所列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交通工具等

按期进驻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同时,委托人因本

工程工作需要使用监理人的上述仪器设备或交通工具时,监理人应无条件配合为委托人

提供。

3)监理人试验室规模应不低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其他相关要求并满

足工作需要。

4)合同实施期间,委托人有权免费使用监理人的试验室,监理人应积极配合并

承担相应费用,也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设备闲置损失向委托人提出补偿要求;

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按违约处理。

5)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开展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及时传递和传达

委托人发布的相关文件和通知

6)监理人应定期编制工作报告,向委托人汇报本项目施工监理过程中的质量、

进度、安全、环保、费用控制等情况。

7)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

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可在未征得委托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向承包人提出应急措施,

并有权指令承包人立即停工,同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监理人应全面准确记录监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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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30 日内,向委托人完整移交包括监理日志、影像资料、监测数

据等在内的全部监理资料,逾期未移交的,视为严重违约。。

8)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配备相应

的人员和设备,合理调配监理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更好地满足各阶段施工监

理的需要。

9)对于有关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必须

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委托人请示,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予以决策或决定。监理人提交的书

面请示报告中应根据请示内容的轻重缓急及时请求委托人予以答复。

10)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委托人的资金管理规定,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监理服务

费用为本工程的专用款,在监理服务期内不得挪为它用。

11)监理人应加强对各监理小组监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内部分工,明确各

级岗位职责和权力,制定监理规划和内部管理规定。

12)监理人应主动接受并配合委托人和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3)监理人办公用房应满足标准化要求。

14)监理人应无条件配合委托人创优工作和信息化管理的需求。

15)履行合同期间,属于中小企业的监理人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本合同中涉

及的上一年度尚未收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上报委托人项目管理机构。

16)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4.2 履约保证金

专用合同条款

4.2.1 项增加:

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签约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

3%。

如果监理人中标后开具的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则需在保函到期前

3 个月完成

保函续办事宜,如续办的保函也采用固定有效期,则仍需按照本项约定进行,并保证其

履约保函在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缺陷责任期保证金前

一直有效。

如果监理人中途退场、不能履行合同或违约被委托人清场、或出现重大违规、违约

行为,委托人均有权没收监理人履约保函或从履约保函中罚、扣、索赔。

监理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的,委托人有权直接将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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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保证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监理义务。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项补充

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即使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也将视为违约行为,并按照本章第

11.1.2 项规定执行。

在专用合同条款

4.5.2 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4.5.2.1 委托人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实行项目《上岗证》制度,经委托人统一

组织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在本项目从事监理工作。

4.5.2.2 主要监理人员的人数及资质除应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人员最低要求外,

其他人员还应满足合同附件格式《附件四

1、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的要求。同

时,其构成及技术职称搭配比例应合理。行政及事务人员的人数由监理人根据监理项目

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4.5.2.3 监理人进场后应根据项目推进情况调整监理人员进场工作计划,并报委托人

审批后实施。在各专业工程施工期,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数量在满足合同条款的

前提下,可适时调整,但需报委托人批准,并应明确各专业服务期。

4.5.2.4 在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应安排熟悉本项目的专业监理人员负责后续工作。

缺陷责任期内如委托人需要任何监理人员前来配合相关工作时,监理人应及时派出相关

人员前来履行义务,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

通用合同条款第

4.5.4 项后,新增以下条款:

4.5.5 监理人应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与委托人的授权

代表建立工作联系。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

7 日通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4.5.6 尽管监理人已按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委托人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

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

监理人另外增派监理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

延。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

但如果监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监理人履行附加服务所造成的,委托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的

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5.7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在签订合同时确定的其他主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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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更换主要人员需要经委托人同意。

4.5.7 在缺陷责任期内,应按本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规定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完

成质量检查、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办理支付、编制和审核工程承包人的竣工资料等工作。

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所派人员应到岗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并应经常巡视使用情况,

发现质量缺陷及时分析原因,通知承包人和委托人。不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

师是否驻留,当因工作需要,委托人要求其返回工地时,监理人必须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监理人应派人员及时到岗到位,对质

量缺陷及时分析原因,并通知承包单位和委托人,对修复工程质量负责。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包括: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5.1.3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5.1.4 工作范围包括:

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 G10—2016)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履行总监

办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环境保护、费用控制及合同

管理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须立即制止并书面报

告委托人,否则视为监理人与施工单位共同违约。

5.2 监理依据

在专用合同条款

5.2 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9)委托人与除承包人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10)国家及本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

程等法规性文件。

5.3 监理内容

在专用合同条款

5.3.3 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本工程设置一级监理结构,其中本合同中监理内容指《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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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0—2016)规定总监办职责,总监办设立工地试验室,具体要求如下。

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

1)对钢筋、水泥、石灰和碎石等原材料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和无机结合

料稳定材料等混合料,抽检频率按批次应不低于规定施工检验频率的

30%;(2)对分

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抽检频率应不低于规定施工检验频率的

30%,具

体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 G10-2016)的相关规定。

3)对施工承包单位外部采购和委托制作的主要工程构配件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核

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承包单位自检报告,进场后对关键项目进行抽检,合格后方

可使用。对在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到厂监督检验。

工地试验室要求:

监理人应设立工地试验室,自行设计工地试验室应具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

级证书》综合乙级检测资质,否则,监理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设立工地试验室,监理试验室设备仪器达到标准化要求。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及委托人的相关要求进行监理服务,除《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

范》(

JTG G10—2016)规定的服务内容外,补充以下内容:

1)施工安全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①在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安全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审查承包人编制的分项、分部

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

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和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检测情况,

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该分项、分部工程开工;

②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检查承包人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检查中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

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③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安全事故处理未结束的,暂不签发中间交工证书;④对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生产专项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全生产管

理的规定和委托人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⑤监理工程师必需对承包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搅拌机四锁、中控台

急停开关加防护锁、主机急停开关、检测门限位开关必须安装齐全。设备检修或清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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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按下两个急停开关,操作室门口悬挂标识牌。

2)施工环境保护

要求承包人在项目临时驻地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

施工标准化指南系列》(内交发〔

2016〕685 号)相关要求,采取场地封闭式管理并硬

化、粉尘源覆盖遮挡,拌和楼按全封闭设置并架设除尘装置,生活和施工污水集中处理

排放等措施;施工过程中要组织编制扬尘治理实施方案,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

施,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环节,严禁乱堆乱弃。

①监理工程师应在巡视中随时检查承包人对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落实情

况;

②如发现施工中出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发出监理指令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

的,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a.由于施工产生的粉尘、噪声、震动、废水、废料等对施工现场周围生活居住区造

成污染和危害。

b.承包人有毁坏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c.承包人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新建筑物。e.承包人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修建构筑物和从事破坏河道的其他

行为。

f.承包人未按规定进行弃方的。

③施工中发现文物,监理工程师应发出监理指令要求承包人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

地文物保护部门,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执行委托人颁发的各项制度、办法、规程,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负责组织开

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业业务培训;协助委托人监督承包人对农(牧)民工工资的

支付情况,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牧)民工工资的足额发入及劳

动安全; 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章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办理委托人交

办的其他工作。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服务机构设置:本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本合同中监理范围为根据《公路工

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 G10—2016)设置的总监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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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监理服务目标

5.6.2 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确保工期,节省投资,保证安全,工程质量

符合合同约定;在监理服务过程中,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理实施方案,配合委托人实行精

细化管理。

本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全部标段工程交工验收质量的评定为:合格;全部标段工程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

安全目标:安全生产

零死亡

环境保护目标:满足国家、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现行有关要求以及本项目相关批复

要求。

如果本工程在交工验收时未达到上述质量目标,监理人应无条件组织承包人采取措

施补救,直至工程达到合格为止,同时委托人有权从监理服务费用中扣除

5%作为监理

人的违约金。

在专用合同条款

5.7 款后增加 5.8 款、5.9 款、5.10 款、5.11 款:

5.8 监理驻地标准化建设

5.8.1 监理人应根据监理工作需要,自行租用办公、生活等用房。此项工作应视为已

包括在监理人正常的服务范围之内,监理人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之

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

5.8.2 监理人应自备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及物品,并承担相应的使用

费和维修费。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监理人正常的服务范围之内,监理人应将其相关

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之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

5.8.3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5.8.4 监理人为本项目提供的车辆由监理人按监理方案自行配置。但配置的车辆不得

少于合同附件格式的要求,必须满足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工程管理等各相关部门的

使用要求,保证监理需要,随叫随到。

5.8.5 本项目监理试验室人员和检测设备必须满足工程抽检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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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监理工作质量管理

本工程实行监理人监理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监理终身责任制。

5.10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按照《公路工程施工

监理规范》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应严格按照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

的职权范围以及按照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与工

程量或任何单项及结算费用有关的变更,监理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否则其签

发的相关文件无效,委托人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索赔由监理人承担)。

5.11 工地试验室的服务内容

监理试验室是工程项目现场试验检测单位,试验室主任是试验室的负责人,其领导

下的监理试验室应按规范规定明确试验检测项目,通过试验检测来指导工程建设,控制

和评价工程质量。其主要服务内容为:

1)执行委托人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施工表格及总监办的各项指示,

落实各项试验检测项目,达到指导工程建设、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的要求;

2)初验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并统一上报质量监督机构验收;

3)审查承包人试验人员资质,对其业务、技术进行检查和指导;

4)审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及各种配合比和标准试验结果,并对施工

全过程进行抽检试验,抽检频率应严格按委托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5)检查承包人的标准试验并进行平行试验和批复;

6)对进场材料、工程施工质量按规定频率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检试验;

7)建立完善的试验检测资料台帐;

8)参与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

9)编写监理报告中有关试验、质量检查等章节的内容;

10)汇总并向总监办报送关于原材料、施工质量的检验成果统计报表;

11)负责试验室驻地的气象报告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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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免费配合委托人完成认为有必要进行的额外试验和检测工作。

13)委托人其他要求。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人应开始监理工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由

委托人组织联席会议,或将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近期

工作要求等告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联系后,由项目管理机构向

监理人按规定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后开始监理工作,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

的开始监理日期或委托人通知监理人首批人员实际进场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6.2 监理周期延误

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

延长监理服务期

= 实际监理服务期-(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因监理原因延长的监理

服务期),因监理人履行职责不到位所造成返工、停工、怠工等工期延误都计入因监理

原因延长的监理服务期;

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经委托人认定的延长监理服务期费用,如非监理人

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延长,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6.4 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

6.4.2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应当至少

提前

15 天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

并将相关费用降至最小。若因委托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委托人仅向监理人支付其已实际

完成且经委托人确认合格的监理服务费用及合理的撤场费用,不再支付逾期利润或其他

任何间接损失。若监理人未及时停止服务导致费用扩大的,扩大部分费用由监理人自行

承担。

6.4.3 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

托人有权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

7 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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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不予退还。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补充第

7.1.4 项:

7.1.4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监理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

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如试验检测参数范围不满

足本项目试验检测实际需要,监理人需要外委含相应检测参数的试验检测机构,发生的

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总价中,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再单独支付。监理人应当对

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细化为:1.变更情形: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造成监理服务期延长或增加额外服务时,

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监理服务的形式及内容发生变化;

3)在签订监理协议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引起的监理服务期

延长。

2.变更费用调整方式:因增加附加监理服务、额外监理服务时,监理服务费由双方

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不予调整情形: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造成监理服务期或监理费用的增加,

委托人不予调整:

1)因物价变动等因素引起的监理费的增加不予考虑;

2)除不可抗力外,监理周期延长;

3)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引起的监理服务期延长;

4)所监理工程造价发生变化时(含设计变更);

5)监理人虽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入了监理人员、设备设施、交通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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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委托人认为仍不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增加相应

的监理人员、设备设施、交通工具等,由此引发的监理费用的增加视为已包含在相关报

价中,不予考虑。

8.1.2 细化为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起的监理费用的增

加,委托人不予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无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在专用合同条款

9.1.1 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监理人在填报监理服务费用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监理人所提供的各级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均应满足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

款中提出的最低限度要求。

(2) 监理人为本项目提供的车辆由监理人按监理方案自行配置。但必须保证监理需

要,随叫随到。

(3) 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内配备的监理人员至少应满足本合同规定。

本合同监理服务费用为固定总价包干,除本合同第

8.1 款约定的变更情形及双方另

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外,无论工程规模、工期、造价如何变化,监理服务费用均不予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服务费

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如下:

a)委托人对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引

起施工监理费用的增加不予考虑,相关风险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b)因增加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时,监理服务费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

补充协议。监理人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非

监理人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延长,根据合同约定执行。所监理工程的造价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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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时,监理服务费用不予调整,相关风险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c)基于设计变更而导致的监理服务费不予调整,相关风险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d)委托人不支付监理人的加班费用,监理人在编制“财务建议书”时应充分考虑

这一因素,相关风险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4)根据以往气候情况,合理安排施工冬休期。

5)监理人进行的本项目旁站服务费用及按委托人要求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旁站服

务费用均已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6)监理服务费用包括按合同规定由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的费用,还包

括合同规定的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组织有关专业业务培训及组织工程交工验收活动的

费用。

7)监理人员服务费包括人员工资、奖金、伙食费、保险费、差旅费、加班费和

各种补贴等一切费用;因监理工作需要配置的辅助人员的增加的费用委托人不单独支

付。

8)为保证计量工作效率、竣工资料质量,实现委托人精细化管理目标,使委托

人、监理人、承包人各方信息实时共享和交流,监理人应配备性能良好的办公、通讯和

网络设备等,并采用经委托人同意、使之完全兼容的工程计量、造价、试验软件以及其

它项目管理软件等,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9)监理人的驻地选址及建设标准需上报委托人批准。总监办驻地和试验室建设

规模应满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要求。投标人在报价中应充分考虑上述施工标准

化管理可能导致的费用增加,并将其费用包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10)监理人应无条件配合委托人创优工作和信息化管理的需求,投标人报价时应

充分考虑此项费用,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9.2 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发出开始监理通知且监理人

监理驻地标准化完成、人员设备全部进场并经委托人确认合格后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监理人必须在发包

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委托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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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扣回: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

中标监理服务费

总价

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中标监理

服务费总价

80%时扣完。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

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9.3 中期支付

本款

9.3.2 项(1)、(2)目施工阶段监理费用支付原则细化为:

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按季度计量支付。每季度支付额=Σ(该季度经

委托人签字确认的各级监理人员实际出勤人月数 × 投标报价清单对应人月单价)×

80%,最终以结算审核为准。各级监理人员累计计量人月数超过其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

单中填报的施工期人月总数的,超出部分不予计量。

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

人包干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季度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

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

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

11.1.2

项的规定从其应付款项中扣除违约金。

3)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20%,分 2 期支付:第

一期为缺陷责任期开始后满

6 个月且监理人按约履行缺陷责任期监理义务的,支付其

50%;剩余款项在缺陷责任期满、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监理资料移交完毕并经委托

人最终结算审核后支付。

4)监理费支付应与工程关键节点及实际完成监理工作量严格挂钩。除合同约定

的预付款外,各期累计支付金额(含预付款)不得超过经委托人确认的已完成监理工作

量对应费用的

80%

9.4 费用结算

本款细化为:

9.4.1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

监理合同总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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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

7 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

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

4.2.1 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11. 违约

11.1 款细化为:

11.1 监理人违约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每更换一人次处以 10

万的违约金。

2)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每更换一人次处以 2

万的违约金。

3)监理人员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

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

4)未经委托人同意,主要监理人员擅离岗位。

5)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专业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

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

延误;或由于监理人的原因造成专业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

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6)监理人承诺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等未能按照规定按时到达现场,

或者,经检查验收不合格,未取得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专项资格证书,并且在接到委

托人通知后仍未改正。

7)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

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

4 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

量问题;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

正。

8)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未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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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8〕3 号)文件的规定,检查承包单位提交人员

工伤事故的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9)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未按照相关规定,检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

户设立情况及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10)若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分包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合同总金额的

10 %的违约金,若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

损失外,还应向委托人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的

20%的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

除协议。自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1)监理人无权单方解除监理合同,若监理人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应向委托人支

付本合同总价款

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

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等

)。

12)监理人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属于委托人的成果,监理人有保密义务,

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委托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监理人偿付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

13)由于监理人发出错误的指示或未履行监理职责,或超越授权范围实施监理行

为,或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即下达指令或者结论性文件,导致工程量或结算费用发生

变化的造成委托人费用损失的,

委托人有权依据审计结论扣减监理人合同总价

1%~10%

的罚款。

14)未经委托人同意,对于缺岗人员,按下列金额扣除违约金,在岗要求项目管

理办法执行:

违约金

=缺岗天数×(监理报价清单人月单价/21.75 天)

15)除本项(13)约定外,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或工作错误,导致委托人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根据损失情况,课以

20 万~100 万违约金。

16)委托人可按签署监理合同协议书时监理服务费用的 1%~10%金额扣缴监理

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或从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用

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缺陷修

复过程中的监理服务。

17)委托人视监理人违约情况严重程度和造成负面影响程度有权解除监理合同,

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系统。并保留向监理人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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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本合

同文件项下所称委托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受到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委托

人因监理人违约行为而被第三人追索的金额,委托人被处罚

/裁判承担的金额,委托人支

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执行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等。

19)监理人员缺岗的,每人每次处以 2000 元至 5000 元违约金;监理人未按规范

进行旁站或抽检频率不足的,每次处以

1 万元违约金;发现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弄虚

作假或出具虚假报告的,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监理

人支付合同总价

30%的违约金,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

11.2 委托人违约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不适用。

12.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 。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鄂

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3. 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改造

13.1 为加快我区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化发展步伐,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公路建设质量管

理的推动作用,利用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局信息平台,全面推行公路建设项

目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改造工作。监理人须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

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内交发﹝

2013﹞334 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监理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全面推行公路建设

项目质量动态监控设备的信息化改造工作。对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部分关键性实验

仪器及设备加装传感器,自动采集生成的质量数据,并能够上传质监部门的信息平台。

由服务器对各项质量数据进行分析、判定、预警和存储,从而加强生产一线人员的质量

意识,提高项目质量管理效能,为建设项目管理、决策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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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数据支持。质监部门对工地试验室等关键仪器设备制定了标准的网络传输协议,

使按标准改造后的设备均能与局信息平台无缝连接,从而做到对各建设项目信息化质量

数据进行监控和统计分析。仪器设备信息化改造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按照相关部门文件执

行。

13.2 监理人的上述信息化改造工作完成后,委托人及内蒙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将会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关工作。对未能通过验收的,监理人须无条

件予以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13.3 为实施、执行和完成上述第 13.1、13.2 条中所述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信

息化改造工作内容(包括设备信息化改造工作)和要求所需涉及的一切与之相关费用均

应视为已包括在或已被计入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之中,监理人在投标时予以考虑,委托

人不再另行支付。

在信息化改造期间,因改造工作致使工作时间较常规发生延长或增加的风险和相关

费用均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监理服务费不会因此而调整。监理人需合理的组织、安排工

作,保证工程实施不受此影响。

14. 计算机信息化建设

监理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对实施项目进行信息化管理,其中所需配置相应人员、设

备、以及培训等一切费用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监理投标报价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

付。

15. 监理人应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和一级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

的相关要求、规定和办法进行建设,如以上规定与委托人及其项目执行机构制定的标准

或规范不一致时,以技术标准高的为准执行(按高标准执行),以上标准化建设所产生

的费用及监理人实施标准化建设、监理、管理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

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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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

(项目名

称),已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

标 段 施 工

监理的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

K

+

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

速度为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

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

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其中: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

元;

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元。

4.总监理工程师: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安全目标: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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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

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月),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

监理

日历天(月),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日历天(月)。

9.本协议书在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

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

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

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__________ (盖单位章)

监理人:

__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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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

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

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

“委托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

(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

“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

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

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

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

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

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

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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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

3.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

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

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

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

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

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

份,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

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

位各

份。

委托人:

__________ (盖单位章)

监理人:

__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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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

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委托人

(委托人全称,以下

简称

“委托人”)与监理人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

“监理人”)特

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委托人职责

l.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

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监理人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和承包人及时处理发

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监理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

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监理人必须配合委托人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委托要求开展

各项管理活动,并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要求主动开展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施工单位

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实现

“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的安全

管理目标。

3.总监办设立施工监理安全保证工作机构,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监理安全工作。总

监理工程师负第一责任,下设监理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制定措施,下发指令,督促承包

人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总监办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安全保证措施不到位的承

包人,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监督承包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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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F90-201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JZ0030-1995)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5.监督承包人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

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

生产活动。

6.监督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

(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

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

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

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

生。

7.监督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

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8.监督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

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

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

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

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

象时,监理人必须承担监理违约责任。

9.监督承包人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

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

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消防和林业部门要求做好消防和森林防火工作,防止因施工原因造成火

灾。

10.监督承包人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监理人负责人和安全检

查员要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同

时监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11.监督承包人对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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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并做好监理记录。

12.监督承包人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3.监理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

“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

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

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五、本合同正本

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当正本

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委托人:(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监理人:(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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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附件四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不需填写,也不需纳入投标文件中)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专业监理工程师

试验室主任

1

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质监机构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持有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专业范围要求公路、材料(取得道路专业或道路工程专业的视为同时具有公路及材料

2 个专业)。

道路专业

监理工程师

1

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与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3 年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或监理工作经验。

测量专业

监理工程师

1

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 年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测

量工作经验。

安全环保专业

监理工程师

1

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计量合同

专业监理工程师

1

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能熟练运用公路工程造价软件。

安全员

1

持有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安全培训合格证,至少 3 年工程

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试验员

2

持有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

2 年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经验。

监理员

2

经过专业监理技术培训且考试合格,

2 年以上施工监理工作经验。

档案管理员

1

从事档案管理工作

2 年以上。

合计

11

注:

1.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照本表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

职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及类似项目岗位履约证明材料。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

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本表为对监理人员的最低要求,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数量,其资格条件不低于上表要求的对应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3.上述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投标人应按照建设进度、招标人要求派驻进场监理。4.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提出增加人员时,中标人应予以增加,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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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所有标段)

1.监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满足本项目施工监理所需设备。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

求监理单位增减和更换相应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如因监理单位所提供的设备不满足施工监理需求而导致发生错误或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监理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要充分考虑此项费用,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

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投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3、总监办进场试验仪器、设备要保证性能良好、运转正常,满足现场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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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附件五 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名称):

鉴于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

“委托人”)接受

(监理人

名称)(以下称

“监理人”)于

日参加

(项目名称)

___标段施

工监理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

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

书且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

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

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合同条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本 条 内 容 可 修 改 为 :

“本 担 保 自

( 生 效 日 期 ) 之 日 起 生 效 , 至

( 失 效 日 期 ) 之 日

失 效 。

”如 委 托 人 接 受 履 约 保 函 采 用 固 定 有 效 期 , 在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应 增 加 保 证 监 理 人 在

履 约 保 函 失 效 日 前 向 委 托 人 出 具 后 续 阶 段 履 约 保 函 的 约 束 性 条 款 , 直 至 委 托 人 签 发 交 工 验 收

证 书 且 监 理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交 缺 陷 责 任 期 保 函 之 日 为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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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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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

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

求。对于监理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委托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理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详见招标公告。

(二)监理范围及内容

施工监理设置为一级监理机构,共划分为

1 个标段,即总监办 1 个。总监办招标范

围:标段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涵、排水及防护、路线交叉、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及

安全生产等的施工监理。

(三)监理依据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四)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附件

三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附件四 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五)其他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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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规范标准

(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

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 G10—2016)。

(二)专用施工监理规范

按委托人下发的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施工技术规范

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 本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2. 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四)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适用本工程的其他规范、标准或规程

三、成果文件要求

(一)成果文件的组成

(二)成果文件的深度

(三)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四)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五)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 纸质版的要求;2. 电子版的要求;3. 其他要求:无。(六)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以上(一)~(五)项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

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 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

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文件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交发〔2009〕448

号)相关规定执行,如交通主管部门出台最新相关文件按最新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项内容按委托人下发的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 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不提供2.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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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不提供(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

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

与公路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3. 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4.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5. 技术标准、规范6.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7. 其他资料

以上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在合同实施期间,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 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不适用2. 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不适用

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一)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按本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按本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按本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按本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一)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二)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四 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

求》相关要求

(三)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四 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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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相关要求

(四)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四 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

低要求》相关要求

(五)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六)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四 主要试

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相关要求

(七)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四 主要试验检测

设备最低要求》相关要求及本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监理人增加自备工作条件的,监理人必须无

条件服从。

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详见本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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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图纸和资料

请在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上下载招标图

纸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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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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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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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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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标段】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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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信封商务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技术建议书

七、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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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鄂尔多斯市政汇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

G109 线东胜至察汗淖段公路养护工程第

标段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

内容(含澄清文件第

___号至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

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监理工作。

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年龄:

,职称:

,监理工程师证

书:

3. 质量要求:

,安全目标:

,监理服务期限: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及主要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和主要试验

检测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

资格。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

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

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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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G109 线东胜至察汗淖段公路养护工程第

标段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

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注:授权委托书中签名及盖章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7.3 项规定。

①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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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

年龄:

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人:

(盖单位章)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签名及盖章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7.3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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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

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

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

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

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

总工程量的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

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

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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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四、投标保证金(不适用)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若采用电子保函,投标人应在此处提供电子保函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

“投标人”)于

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

(担保

人名称,以下简称

“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

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

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

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

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①

担保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① 本条内容可根据出具银行保函银行的规定进行修改,但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得少于 15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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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

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

应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

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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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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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项目等级

项目总投资

监理服务费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

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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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项目

投标人情况说明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

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

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

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附查询网页截图)(

5)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 (附查询网页截图)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

程师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

注: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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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姓名)和拟委任的总监理工

程师

(姓名)在近三年内均无行贿犯罪行为。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

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

(全称

)(盖单位章)

注:如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由联合体牵头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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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表

姓名

年龄

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技术职称

学历

拟在本标段

工程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监理

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委托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说明在岗情况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

职项目:

,担任职位:

备注

注:

1.本表应填写总监理工程师相关情况。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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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术建议书

1. 工程概述:主要对拟投监理标段的工程总体概况进行简单描述。2. 监理工作范围:依据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服务的要求和范围,对拟投监理标

段的监理工作安排、主要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必要的阐述。

3. 现场监理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通过框图形式,明确拟投监理标段的组织机构

设置。

4. 监理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投标人根据拟投监理标段的现场工作需要,对

其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等情况做简要介绍。

5. 监理工作程序:结合监理工作的阶段划分,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施工

安全控制、施工环境保护、费用控制、合同及其他事项管理、文件资料管理等方面,进

行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流程的简要阐述。

6.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7.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根据招标文件及现场考察,对本工程监理

工作需要特别给予重视的问题逐一论述并给出解决方法。

8. 对本工程建议:为更好地完成本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可根据以往的经验,

对本工程监理工作提出建议。

注:技术建议书具体编制格式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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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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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标段】

《报价文件》

投标人: (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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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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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鄂尔多斯市政汇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招标

文件的全部内容(含澄清文件第

___号至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

币(大写)

元(

¥

)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监理工作。

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

元;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

元。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

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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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一)报价清单说明

1. 本报价表中各表项目和数量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需要填写,除此之外,还应在每

张报价表后附报价计算说明。如折旧费计算说明中应指出每种监理设施折旧寿命、折旧

期、年折旧费等,使用、维修、管理费等计算说明中应指出每年各项费用情况、计算公

式等。

2. 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编写的技术建议书并参考投

标人以往监理工作经验填报。

3. 投标人必须配备施工监理所需的监理办公设施(含通讯设施)、试验检测设施、

交通设施、生活设施等。监理办公设施(含通讯设施)、试验检测设施、交通设施、生

活设施等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编写的技术建议书并参考投标人以往监理工作

经验配置。

4. 监理工程师的驻地设施及配备的设备,如交通、通讯工具及燃料消耗、维护等

均由投标人按规定列入投标报价中。

5.投标人在填报监理服务费用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监理人所提供的各级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车辆均应满足委托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提出的最低限度要求。

2)除合同条款第 8 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9.1.1 项约定的其

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6.投标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投标人承担,并包含在

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7.投标人应认真填写报价清单中所列的监理服务费用各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投标

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委托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

报价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在监理服务费用报价表中多报的细目或单

价、总额价委托人将不予接受。委托人有权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行业管理等规定

独立认定是否存在重复报价或多报情形;已经认定,委托人有权直接从投标价或签约合

同价中扣除相应金额,投标人对此应予确认且不得提出异议,否则,委托人有权取消其

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8.在表 2“监理人员服务费报价表”和表 4“监理工程师交通设施费报价表”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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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附相应项目的单价分析表。

9.投标人在表 2 中填报的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的工资、加班费、

生活伙食费、奖金及各种补贴等一切费用在内。若监理人员因履行正常监理服务而加班,

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加班费。

10.对于同一设施或物品,投标人不能重复填报监理服务费用,一经发现,委托人

将有权从投标价中扣除多报的费用,投标人对此应予确认,否则,委托人有权取消其中

标资格。

11.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委托人的资金管理规定,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

用为本工程的专用款,不得挪作它用。

G 1 0 9 线 东 胜 至 察 汗 淖 段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132 -

(二)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1 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

2 监理人员服务费报价表

3 监理工程师办公设施费报价表

4 监理工程师交通设施费报价表

5 监理试验设施费报价表

6 监理工程师生活设施费报价表

7 监理费用支付估算表

附件

1 监理人员工作计划安排表

附件

2 监理设施进出场时间表

准 格 尔 旗 友 谊 街 道 唐 公 塔 至 长 胜 店 通 村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133 -

1 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

单位

: 人民币元

序号

施工期

缺陷责任期

小计金额

1

监理人员服务费

2

监理办公设施费

3

监理交通设施费

(含燃料消耗等费用)

4

监理试验设施费

5

监理生活设施费

6

各项费用合计(

6=1+2+3+4+5)

7

利润(按

6 的百分比报价)

8

投标报价总计(

8=6+7)

准 格 尔 旗 友 谊 街 道 唐 公 塔 至 长 胜 店 通 村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134 -

2 监理人员服务费报价表

序号

人员

施工期

缺陷责任期

数量

(人数×月数)

单价

(元/人·月)

金额

(元)

数量

(人数×月数)

单价

(元/人·月)

金额

(元)

1

总监理工程师

2

**专业监理工程师

3

**专业监理工程师

4

**专业监理工程师

5

**专业监理工程师

6

**专业监理工程师

7

**专业监理工程师

8

……

9

……

10

……

合计(元)

准 格 尔 旗 友 谊 街 道 唐 公 塔 至 长 胜 店 通 村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135 -

3 监理工程师办公设施费报价表

序号

施工期

缺陷责任期

名称及

型号

数量

购置合

(元)

折旧费

(元)

使用费

(元)

折旧及使用费

(元)

名称及

型号

数量

购置合

(元)

折旧费

(元)

使用费

(元)

折旧及使用费

(元)

123456789

10

11

12

………

(元)

(元)

准 格 尔 旗 友 谊 街 道 唐 公 塔 至 长 胜 店 通 村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136 -

4 监理工程师交通设施费报价表

序号

施工期

缺陷责任期

名称及型

数量

(辆) 单价(元) 合价(元)

折旧费

(元)

使用费

(元)

小计

折旧及使

用费

(元)

名称及型

数量

(辆) 单价(元) 合价(元)

折旧费

(元)

使用费

(元)

小计

折旧及使

用费

(元)

123456789

10

11

12

……

(元)

(元)

准 格 尔 旗 友 谊 街 道 唐 公 塔 至 长 胜 店 通 村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137 -

5 监理试验设施费报价表

序号

施工期

缺陷责任期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购置合价

(元)

折旧费

(元)

使用费

(元)

小计

折旧及使

用费

(元)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购置合价

(元)

折旧费

(元)

使用费

(元)

小计

折旧及使

用费

(元)

123456789

10

11

12

……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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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138 -

6 监理工程师生活设施费报价表

序号

施工期

缺陷责任期

名称及

型号

数量

购置合

(元)

折旧费

(元)

使用费

(元)

折旧及使用

(元)

名称及

型号

数量

购置合

(元)

折旧费

(元)

使用费

(元)

折旧及使用

(元)

123456789

10

11

12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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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139 -

7 监理费用支付估算表

时间

项目

季度

季度

缺陷责任期

合计

1

2

3

4

1

2

3

4

监理人员服务费

监理办公设施费

监理交通设施费

监理试验设施费

监理生活设施费

合计

注:

1. 本表应按附件 1 和附件 2 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进场时间及数量安排计算相应的费用。

2. 本表各项合计费用应与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相一致。

3. 本表将作为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支付监理费用的参考依据。监理费支付应与施工关键节点(如开工、交工验收等)挂钩,且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截至当期已完成监理工作量对应费用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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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140 -

附件

1

监理人员工作计划安排表

序号

人员

驻场时间

(月)

监理人员投入安排(共

个月)

合计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总监理工程师

2

**专业监理工程师

3

**专业监理工程师

4

**专业监理工程师

5

**专业监理工程师

6

……

7

……

8

……

9

……

每月应在工地的

监理人员合计(人数)

……

:按照拟投入本工程现场监理人员的计划在岗安排据实填报。在岗时间为:进场时间为当月第一日;在岗表示为“-”。

准 格 尔 旗 友 谊 街 道 唐 公 塔 至 长 胜 店 通 村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141 -

附件

2

监理设施进出场时间表

时段

监理设施

交通设施

办公设施

生活设施

试验、检测仪器

其他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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