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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050020260702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9-18
发布于
内蒙古通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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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2026年城东万亩设施农业园

区-钱家店镇园区项目(EPC)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A*开通会员可解锁*70201001

招标人: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宝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 录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科尔沁区2026年城东万亩设施农业园区-钱家店镇园区项目(EPC)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科尔沁区2026年城东万亩设施农业园区-钱家店镇园区项目(EPC)已由通辽

市科尔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人民政府,建

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

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科尔沁区2026年城东万亩设施农业园区-钱家店镇园区项目(EPC)

2.2建设地点:钱家店镇

2.3招标规模:拟建一层165m×15m 钢桁架结构暖棚14 座,用地面积: 95428.78平方

米,合143.14亩,总建筑面积34650 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钢架结构、棚膜、卷膜器、

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并配套建设园区产业路一条,长度约280m、路宽4m,路面结构为100mm

厚块状山皮石上铺50mm米厚石子路。

2.4项目计划投资:962.26万元

2.5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A*开通会员可解锁*7*开通会员可解锁*

标段名称

科尔沁区2026年城东万亩设施农业园区-钱家店镇园区项目(EPC)

招标范围

工程-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土建工程 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建筑

合同估算价(万元)

962.26

工期(日历天)

153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所有标段接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投标要求: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施工企业

且符合本项目资质,具备相同资质不同资质等级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时,应当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

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联合体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

主办、协调工作。

2

(4)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及授权委托书。

(5)联合体投标的,本项目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

(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业绩,业绩得分可累加(如果联合体各方

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同一个业绩,不累计加分) 。

(7)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奖项,奖项得分可累加(如果联合体各方

提供的奖项是以联合体形式施工的同一个项目获得的奖项,不累计加分) 。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

上资质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如投标人已申办*开通会员可解锁*建市

(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

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则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

资质】,并须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者建筑行业(建筑工

程)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设计、采购和施工的

能力。

(2)人员资质要求:

施工单位须具备以下人员:

2.1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要求拟派项目经理1名,须具备本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注

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及以上(含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书)。

2.2 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要求拟派技术负责人1名,须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

(含)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

2.3 施工岗位人员要求:①拟投入本项目其他人员(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材料员、

资料员)的岗位证书;②安全员须具有C类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注:以上人员证书均需在有

效期内。

设计单位须具备以下人员:

2.4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要求拟派本项目设计负责人1名,须具有本企业注册的国

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2.5 设计岗位主要设计人员要求:至少配备结构专业、给排水工程专业、电气专业人

员各一名,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注册证书。

2.6 以上所有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人员均须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缴纳

3

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只需提供退休返聘合同。

若为联合体投标,以下资料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

(3)投标人须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日期任意连续3个月的有效的社保和纳税

缴纳凭证,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单位,应提供相应有效的文件证明

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财务要求:提供企业近三年(2023-2025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三年均需提供

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

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整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5)业绩要求:*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日。

(6)根据《通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通住建发【2025】41号)文件规定,对

被记录不良行为记分单次达30分(含30分)以上的,公示期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

加本项目投标(公示以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为准)。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销

的不记为不良行为。(投标单位自行提供网站“诚信行为”查询截图)。

(7)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的,不得参加投标;投标单位须提供该网站出具的自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

录截图(截图需清晰显示单位名称、查询时间及查询结果)。注: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但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信用修复记录可作为合规依据,相关单位可正常参与投标。

(8)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 被列入“重大税

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不得参加投标;投标单位须提供该网站出具的自身“重大税收违法

失信主体” 信息查询记录截图(截图需清晰显示单位名称、查询时间及查询结果)。注:

曾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但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信用修复记录可作为合规依据,相

关单位可正常参与投标。

(9)投标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及设计负责人须无行贿犯罪记录,

投标单位须分别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行贿犯罪档案

查询结果截图(查询时间需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日,截图需清晰显示查询主体名称、

查询时间及查询结果)。

(10)投标人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报业绩和代为投标等形式,一经发现,其中标

无效,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负责赔偿招标人全部损失。

(11)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

参与本项目投标。

4

(1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其他要求:无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0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23:59(北京时间,下

同),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

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

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投标人

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

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其他说明

本 项 目 一 切 信 息 均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通 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站 ( https :

//ggzyjy.nmg.gov.cn/msym/tlsggzyjyw/index.html)发布,请投标人关注,如有遗漏,

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人民政府

地 址:通辽市科尔沁区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宝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

联 系 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行业监管:通辽市科尔沁区农牧局

地 址:通辽市科尔沁区

联 系 人:张勇

5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

统在线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

//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

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

地址:【请点击下载】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s://219.148.175.179:

9443/BidOpening

10.4、投标操作须知

投标注意事项:投标操作须知

6

7

8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单位名称: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人民政府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宝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

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项目名称

科尔沁区2026年城东万亩设施农业园区-钱家店镇园区项目

(EPC)

1.1.5 建设地点

钱家店镇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全部落实到位

1.3.1 招标范围

建设内容:与招标公告 2.3 一致。

1、设计范围:根据已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和本工程技术规范书,

负责包括勘察设计、实施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

工程详细规划方案及施工期间的设计配合服务等所包含的全部

设计工作内容。

2、施工范围:根据初步设计和本工程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施工图

设计内容、及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所载明的全部施工内容。

负责该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运行直至竣工验收合格

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全部工作。

1.3.2 工期要求

计划总工期(含设计服务期):153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上述开工时间仅作为投标文件的规定时间,实际开工日期按合

同约定执行。

1.3.3

质量标准及保修要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设计规范要求,且最终

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审查。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强制规范“合格”

标准及以上;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

求,工程质量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验

收合格。

9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投标要求: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

牵头人必须为施工企业且符合本项目资质,

具备相同资质不同资

质等级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时,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

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

投标,

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

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联合体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

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4)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

金及授权委托书。

(5)联合体投标的,本项目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

(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业绩,业绩得分可

累加

(如果联合体各方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同一个

业绩,不累计加分) 。

(7)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奖项,奖项得分可

累加

(如果联合体各方提供的奖项是以联合体形式施工的同一个

项目获得的奖项,不累计加分) 。

(8)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

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

果补偿

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不补偿。

1.9.1 踏勘

☑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和提问方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将要求澄清的问题向招标人提出,须以正

式函件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准,不接受匿名。

1.10.2

招标人澄清或者修

改文件的时间和发

布方式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形式: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在内蒙古自治区通

辽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

//ggzyjy.nmg.gov.cn/msym/tlsggzyjyw/)上发布,所有投标人

10

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与本项目相

关的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1.11

分包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法律法规允许分包的内容。

1.12

偏离

□不允许☑允许。不允许重大偏离,允许细微正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

但在个别地

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

并且补

充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的结果。

重大偏离是指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材料、

废标条件、商务条件(如质保金要求、工期、付款条件、售后服

务等要求)等实质性要求。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 1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613

号)等规定,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

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地响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

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

书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

疵的;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

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

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

条件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8、投标报价经评委会认定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

限价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规定可以认定为串标,围标

的情况;

10、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1、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2、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

11

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

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的。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标明废标条款的,

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废

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

求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答疑)纪要、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或变更公告(如有)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00分(北京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关于本项目所有的澄清、变更、补遗等文件将在内蒙古自治区通

辽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

//ggzyjy.nmg.gov.cn/msym/tlsggzyjyw/)上发布,望各投标人

及时关注本项目的更新信息。

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取相

关补遗、变更、澄清文件等相关的资料信息,由此造成的后果由

投标人自己承担。电子交易系统内自行确认,无需向招标人或代

理机构确认。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关于本项目所有的澄清、变更、补遗等文件将在内蒙古自治区通

辽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

//ggzyjy.nmg.gov.cn/msym/tlsggzyjyw/)上发布,望各投标人

及时关注本项目的更新信息。

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取相

关补遗、变更、澄清文件等相关的资料信息,由此造成的后果由

投标人自己承担。电子交易系统内自行确认,无需向招标人或代

理机构确认。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相关澄清、变更、补遗和修改等,以及确认回执,均须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2.4

招标控制价或其计

算方法

本次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总报价高于最

高投标限价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当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低于最

高投标限价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评

标委员会可以要求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

于投标报价合理性、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

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作无效投标处理。

12

本项目的控制价 962.26 万元。

其中:

1、本项目设计费最高限价:33.16 万元;

2、工程施工、采购费最高限价:929.1 万元。(此费用包含预

备费用 26.73 万元)

注:投标人投标函中填报的设计费、工程施工、采购费报价金额

均不得超过招标最高限价,否则应否决其投标。

3.2.5 其他要求

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以EPC模式总价形式报价,合同性质为总价

合同。投标人在报价中,包括基本设计、重要材料及设备购置费

、建安工程费及调试费等所有费用均报固定总价。招标人对总价

合同额不调整。

2、报价为风险包干总承包,投标人需充分考虑建设成本和运营

成本(包含但不限于市场、人工、材料、机械等因素的价格波动

风险),因风险造成增加的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鼓励工程

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并对项目质量、进

度、安全等全面负责。

3、EPC模式中标人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后,3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并提交并配合招标人进行施工图审查;中标人须按审查合格的施

工图根据内蒙古有关定额标准和本地区季度市场询价编制施工

图预算,不得超投标人工程施工、采购费报价,并提交财政投资

评审技术服务中心评审。

4、中标人施工图设计是在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的基础上进一

步深化和细化的图纸设计,

不得擅自改动总平布置图以及工艺处

理流程等已经确定的主要设计内容、指标、参数等,否则由中标

人承担全部整改责任。

5、EPC模式中标人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后,15日内进场开始施工前

期准备工作。

6、中标人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应及时向招标人提供本工程详

规方案等有关文件资料,

积极配合招标人办理工程开工前期行政

审批手续。

7、中标人暂估价实施时,不得超出经财政评审后的暂估价,以

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

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

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进行。

8、中标人应考虑施工图设计不周全而造成指标不达标;或与现

场存在不一致而产生设计漏项的情况;以及工程预算清单可能存

在漏项;或其他和施工图纸不完全一致的可能性,中标人负责现

13

场施工图补正漏项或修改及增加设计内容,并承担其相应的风险

和费用。

9、中标人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须编制竣工结算书,除招标人

变更外,不得超施工图预算财政评审价,并提交财政投资评审技

术服务中心评审,作为中标人最终结算依据。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时间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不允许提交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

以个人名义打入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3.5

资格审查方式及资

格审查资料的特殊

要求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年份

要求

3年,即2023年度-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

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如成立不足

三年,则自成立之年起算起)。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年份要求

3年,即*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日止实施的类似项目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

讼及仲裁情况

不要求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投标人单位公章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

标文件应在规定部位加盖电子印章,公章、法人章无遗漏

(3)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及招标文件要求签字

盖章的地方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

:9443/tpbidder),上传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

注:1.本次投标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时,须再提供使用“投标文件

制作软件”标书签章后生成的PDF版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及使用“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标书签章后生成的PDF版纸质投标文件三份。

3、如纸质版与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所引起一切法律责任

及不良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并记入诚信档案。

14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

本项目实行互联网不见面开标制,无需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

//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开标(https://219

.148.175.179:9443/BidOpening),开标时线上进行投标文件

解密,不接受开标现场投标解密。

5.2

开标程序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电子开标程序。

投标人限时解密投标文件时限:30分钟,投标文件未在时限内解

密或无法解密

(包括经过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支持后依然无法解密

的情形),按放弃投标处理。由代理公司手动退回投标文件,全

部解密可提前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和中

标候选人的确定,是

否排序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前三名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一)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ggzyjy.nmg.gov.cn)

(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

//www.cebpubservice.com)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

公示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单位名称、

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以及评标情况,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

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

格能力条件和单位以及人员获得加分的具体业绩等,投标承诺,

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决原因,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7.3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7.4.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金额的5%;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采用银行转账/电汇/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

险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后3日内,签订合同之

前。逾期支付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保函(保险)具备真实性和有效性,提供有关

15

保函(保险)单位证明材料,及可查询真实性的网址或其他方式。

如中标人弄虚作假,

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将中标人列入失

信单位。

9

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9.2

投标报价

总价报价(采购施工、设计需分别报价)

注:投标文件中的总价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

写金额为准;

9.3

是否采用电子招投

9.4

评标办法标准

综合评估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

9.5

签订合同

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9.6

付款方式

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执行。

9.7

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遵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2)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工程结算价款的3%。

3)

质量保证金扣留方法:在最后一次拨付工程款中按结算金额3%

扣留,直至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退还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间不

计息)。

9.8

缺陷责任期

24个月。

9.9

招标代理费

固定金额11.94万元整。

9.10

合同说明

以投标人中标价签订总价合同,

以财政评审的竣工结算书作为中

标人最终结算依据;须服从合同中招标人对中标人的约束条款与

管理;中标人派驻现场的所有管理机构人员数量及资格应与投标

文件承诺一致,

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与中标人签订的工程总承包

合同,中标人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投标人中标后,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招标人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处

理工艺流程或本项目技术规范书中的各项关键技术指标和标准。

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签或解除与中标人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

标人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9.11

关于本项目所有澄

清、变更、补遗等信

息资料发布的媒介

关于本项目所有的澄清、变更、补遗等文件将在内蒙古自治区通

辽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上发布,

望各投标单位及时关注本项目的更新信息。

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

未及时获取相关补遗、变更、澄清文件等相关的资料信息,由此

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9.1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按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

16

专用账户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93号)文件执行。

9.13

其它要求

(1)本项目具体内容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2)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

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相关投标资料必须真实有

效,不存在弄虚作假。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查实提供了虚假内

容,取消其投标资格;如在评标期间经查实提供了虚假内容,其

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4)如投标单位当地实行人员证件电子化管理的,需提供带二维

码的扫描件。

9.14

技术暗标编制要求

根据通发改法规字【2024】240号文件通知的要求,本项目采用

技术暗标制评审。技术部分(承包人实施计划)为暗标,必须按

暗标编制规则要求进行编制,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违反技术暗

标制作规则的,评标委员会须做无效投标处理,具体编制要求如

下:

1、技术标封皮:使用黑体一号字体(黑色),顶行居中对齐,

不得出现目录、日期和空白页,无需标注页码。

2、字体:一级标题所用文字采用“宋体”三号字(黑色);二

级及以下标题及技术标正文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

”字(黑色);图表内部的字体内容统一使用小4号宋体字(黑

色),图表外部的字体与技术标全文字体保持一致。

3、正文标题序号以阿拉伯数字编排,一级为1、2、3……;二级

为1.1、1.2、……2.1、2.2……;三级为1.1.1、1.1.2……1.2.1

、1.2.2……,以此类推。正文标题阿拉伯数字后应加入顿号,

例如“1、”。

4、页码:全文所有版面均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全文内容不允

许使用页码。

5、版面:全部内容版面应为A4大小,页边距要求左边距为3.17

厘米,右边距及上下边距为2.54厘米(误差不超过10%);正文

行距采用固定值30磅,字符间距为标准,标题及文字一律两端对

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

勾选其他任何未要求选项;技术标全文的文字及图表连续编排。

6、其他:潜在投标人在编制技术部分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

文件中对“暗标”评审的格式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技术标文件

、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彩色文字、标识图形;所有文字不得做

加粗、倾斜处理,所有线条、边框不得做加粗处理;不得出现任

何标识或暗示投标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等信息的徽标、文字、语

17

句及其他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做法,不得出现

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

7、采用暗标评审的项目,在评审技术标部分时,评标委员会成

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

行客观、公平、公正评审。评标委员会应注意把握审慎原则,避

免武断、简单化、机械化处理问题,避免不适当的排斥具有竞争

潜力的投标人。

8、技术暗标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暗标清标软件辅助格式功能检测

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对检测结果进行人工复核,最终结论以评标

委员会复核结果为准。

9、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时需填写评审打分说明。

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科学合理、简洁明晰,杜绝重复冗余

现象发生,

实施方案编制页数不得超过

(含封皮)

1000页

(即≤1000

页),如超过则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此项不得分。

说明:

1、本招标文件中复印件指复印件或扫描件。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是对投标人须知中相应条款内容的补充或修改,如有不一致

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

18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EPC)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19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3)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

项目投标。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本项目招标人对未中标人的设计成

果不给予补偿,如需采用未中标单位的设计成果的,则另行协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20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

颗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

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依法分包的,

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和接受分包

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2当总包单位对工程分包时,应该满足国家或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法律法规

规定程序报批。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1投标文件中的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离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的规定,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

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

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适用于资格预审项目);

(6)授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8)投标报价经评委会认定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

21

务院令第613号)规定可以认定为串标,围标的情况;

(10)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1)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

款结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

标的;

(1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和规定的方式,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予以发布,但不指明澄

清问题的来源;不足15日,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

知且不需投标人确认。

22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予以发布;不足15日,相应顺

延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

知且不需投标人确认。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

(5)投标保证金;

(6)投标报价汇总表;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资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特点、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

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

价。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

报价汇总表”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

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3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

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

证副本(设计单位无需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扫描)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视

前附表及评分办法要求)。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

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视前

24

附表及评分办法要求)。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

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

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

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

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本项目实行电子开标,无需纸质版投标文件。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电子版”应分开包装,均应加贴密封条(带

有密封条字样),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电子招投标项目不适用)。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适用电子招投标)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

不予受理。

4.1.4若项目实行电子化招投标上述条款不适用,应以当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要求及

招标文件前附表中的要求为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25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

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

加。

5.2开标程序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电子开标程序。

投标文件实行限时解密,解密时长30分钟,投标文件未在时限内解密或无法解密(包

括经过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支持后依然无法解密的情形),按放弃投标处理,由代理公司手

动退回投标文件。在解密时限内投标文件全部解密的,投标文件解密可提交前结束,进入

下一环节。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26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责任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

专家分别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经济技术部分的详细打分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单位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以

及评标情况,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响应招标

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和单位以及人员获得加分的具体业绩、信誉等,投标承诺,所有

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决原因,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

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在签订合同前由甲乙双方进行商

定。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27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

28

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

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

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

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5.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

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投诉

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

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

明文件。已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29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

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0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以系统生成为准)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工 程 费 用

报价

设 计 费 用

报价

设 计 质

量标准

施 工 质

量标准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代表:

监督人:

年 月 日

31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

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

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32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33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以系统生成为准)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质量标准: 。

项目经理:(姓名)。

设计负责人:(姓名)。

施工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到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特此通知。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招标代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3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序

方法

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录签字盖章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名

章及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施工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不 存 在 禁 止 投 标

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

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

35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实施方案40分

2.投标报价50分

3.商务评审标准5分

4.信用评价5分

投标报价

2.2.2

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70%+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

*30%。

计算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时:有效投标人数量大

于五家时,计算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有效投

标人数量大于十家时,计算评标基准价时去掉两个最高值

和两个最低值,以此类推每增加五家,再去掉一个最高值

和一个最低值。当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评标

基准价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其投标的投标人。视为无效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

不合理的投标报价则不参与算术平均值及评标基准价的计

算。

2.2.3

投标报价偏差

率P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分标准

设计方案

(10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设计方案综合评议:项目重难点分析及

对应措施详实合理、详细设计方案详实可行的得6-10分;

分析及方案描述一般的得2-6分;描述较差的得0-2分。

设计

方案

(15分)专项工程技术

方案(5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专项技术方案综合评议:各专项技术方

案内容详实、合理可行的得3-5分;各方案描述一般的得1-3

分;描述较差的得0-1分。

2.2.4

(1)

施工 施工方案与技 根据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技术措施完善情况:施工流程适

36

术措施(8分) 配项目作业需求,关键工序技术措施完善,可有效规避施

工常见问题、保障施工顺利实施的得4-8分;方案较详细、

措施相对完善得1-4分;方案不全面、措施不完善得0-1分;

不合理或缺项不得分。

质量管理体系

与措施(4分)

根据施工质量管理机构和保证措施:质量管理机构健全,

全过程质量保障措施完善、贴合项目施工要求得2-4分;机

构或措施一般得0-2分;不合理或缺项不得分。

安全与环境保

护管理体系与

措施(4分)

安全管理体系完善、覆盖全面,环境保护措施规范合规、

满足施工要求得2-4分;措施一般得0-2分;不合理或缺项

不得分。

工程进度计划

与措施(4分)

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与保障措施:进度计划与项目建设

周期匹配,关键节点明确,进度保障措施可行完善得2-4分

;计划相对合理、措施不足得0-2分;不合理或缺项不得分

资源配备计划

(3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源配备计划:人员、机械设备、检测

仪器等资源配置规划合理可行的得 2-3 分;资源配置方案

基本可行的得 0-2 分;无相关计划不得分。

方案

(25分)

施工现场总平

面布置(2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方案:场地布置规

划合理可行的得 1-2 分;场地布置方案基本可行的得 0-1

分;无相关布置方案不得分。

2.2.4

(2)

投标

报价

(50分)

投标报价

(50分)

本次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EPC

模式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当投标人的EPC模式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且

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投标人需要做出

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

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租关证明材料;投标人

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

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作无效投标处理。

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得50

37

分,比评标基准价每低1%以50分为基数扣减0.5分,比评标

基准价每高1%以50分为基数扣减0.5分,扣完为止。

注:以上计算评分时,如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

入法计算,保留二位小数。

异常低价的说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异常低价甄别与处理

工作的通知(通公资联发【2025】4号)》规定,当投标人

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的,为异常低价投标研判

标准。投标人针对低于异常低价投标研判标准的投标报价,

提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

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评标阶段研判报价合理性的参

考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充分运用专业能力对投标报价的合

理性进行审慎分析。如发现异常低价或严重不平衡报价等

情形,应核查投标人是否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

料;若证明材料不充分,须立即启动澄清程序并要求相关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情况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如投

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

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须在评标报价中详细记录对异常低价的研判过

程、依据及结论,确保理由充分,内容完整,过程可溯。

施工项目业绩

(3分)

近三年内(*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日,以验收时间为准)

类似业绩,[属于政府财政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

知书和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三项缺一不可);属于非政

府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两项缺

一不可)],每个类似项目业绩加1.5分,满分3分。

2.2.4

(3)

商务 部分

(5分)

设计项目业绩

(2分)

近三年内(*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类似业绩,[属于政府财政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

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两项缺一不可);属于非政府投资项

目,业绩具备合同]每个类似项目业绩加1分,满分2分。

38

2.2.4

(4)

信用评价

(5分)

企业信用5分

1、近三年由于工程质量事故或招投标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

通报、罚款和纪律处分的,有一次扣2.5分,扣完为止,没

有的得5分。(投标单位自行查询并附查询截图,如未提供

截图或承诺无此项,若后续查询不实或被质疑成立,视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作废标处理,同时将移交行政

主管部门处理)。内容查询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对于其他平台

的查询结果不予采用。

注:

1、以上评审因素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交由评标委员会审查打分,如提供虚假材

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弄虚

作假的行为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2、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评分标准中“评审标准”项打分为区间值,评委可在区间内任

意打分。如“0-1 分”即大于等于 0 小于等于 1 分的任意分值,以此类推。

3、施工项目业绩和设计项目业绩不得为同一项目业绩,重复则设计项目业绩不加分。

39

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

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

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

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业绩总分得分高的优先;业绩总分也相等的,由招标人

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设计管理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施工管理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设计管理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施工管理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

40

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

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

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

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管理方案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管理方案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

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

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

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

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

41

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评标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

的投标一览表,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

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

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及其相关人员获得加分的具体业绩、信誉等,投

标承诺,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决原因,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专家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并作

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4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编制

注:最终以签订的合同文件为准。

43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4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

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

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

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

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

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

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

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

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

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

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

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

45

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

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义务。

46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

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及规模:。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

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47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

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

维修责任。

48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49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

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

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

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

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

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

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

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

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

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50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受人。

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

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

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

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

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

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

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

的人员。

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

格的人员。

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

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

复。

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

的永久工程。

51

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

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

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

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

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

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

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

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

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

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

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52

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

行的验收。

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

试验。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

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

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

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

支付的金额。

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

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

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

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53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

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

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

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

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

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

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

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54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

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

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

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

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

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

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

工文件]的约定。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

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

55

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

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

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

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

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

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

批准文件。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

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

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

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

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

56

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

任何第三方。

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

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

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

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

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

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

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

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

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

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

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

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

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

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

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

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57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

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

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

限制。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

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

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发包人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

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

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

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

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

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

58

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

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

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

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

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

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

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

的工期。

2.4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

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

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支付合同价款

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

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

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

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

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

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59

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

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

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

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

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

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

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

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

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

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

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

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60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

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

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

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

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

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

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工程师

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

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

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

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

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

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

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

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

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任命和授权

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

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

61

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

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

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指示

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

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

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

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

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

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

3.6商定或确定

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

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

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

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

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

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

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

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

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

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

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

62

外。

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

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会议

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

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

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

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

的约定。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

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

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

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

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

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

可靠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

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

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

(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63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

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

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

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

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

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

64

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

送交书面报告。

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

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

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

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

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

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

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

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

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承包人人员

4.4.1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

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

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

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

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

65

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

约定。

4.4.2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

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

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

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

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

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

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

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

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

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分包

4.5.1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

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

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

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

66

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

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

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

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

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责任。

4.6联合体

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

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

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

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

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

容。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

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

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

67

通知发包人。

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

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

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

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

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

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

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

4.9工程质量管理

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

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

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

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

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

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设计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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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

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

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

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

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

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

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

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

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

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

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

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

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

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

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

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69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

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

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

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

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

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

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

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

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

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

和完善。

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

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

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

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

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

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

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70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

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竣工文件

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

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

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

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

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

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

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

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

备件清单。

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

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

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

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

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

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

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

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

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

71

外。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

有其他实施作业: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

的材料。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

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

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

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

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

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

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

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

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

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

72

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

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

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

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

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

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

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

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

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

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

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

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

73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

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

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

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

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6.3样品

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

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

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

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

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

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

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

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质量检查

6.4.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

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74

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

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

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

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

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

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

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

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

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

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

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

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

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

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

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75

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

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

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

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

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

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

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

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

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

果。

(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

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6

6.5.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缺陷和修补

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

换;

(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

修补工作。

6.6.2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

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

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

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

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

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

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

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

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

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

77

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

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

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

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

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

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

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

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

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78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

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

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

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

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

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

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

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

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

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

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

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现场劳动用工

7.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

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

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79

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

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

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

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

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安全文明施工

7.6.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

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

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

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

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

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

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

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

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

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

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

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

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文明施工

80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

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

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

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

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

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

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

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

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7.6.5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

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

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

承担。

7.7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

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

81

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

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

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

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

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

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

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

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

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

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

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

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

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环境保护

7.8.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

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

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

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

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

责。

7.8.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

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

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

82

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

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

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

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

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

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

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

承包人负责。

7.10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

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

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

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

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

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

入邻近地区。

8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

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

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

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

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

务。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开始工作

8.1.1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

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

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

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

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

进行验收的除外。

8.3项目实施计划

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

84

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

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

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项目进度计划

8.4.1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

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

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

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

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

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

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

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

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

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

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

85

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

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

[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

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

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

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工期延误

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

86

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

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

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

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

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

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

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工期提前

8.8.1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

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

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

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

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

87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暂停工作

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

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

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

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

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

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

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

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

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

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

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

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

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

88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复工

8.10.1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

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

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

发包人。

8.10.3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

责任方承担。

第9条竣工试验

9.1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

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

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

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

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

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

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

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

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

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

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

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

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

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

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

89

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

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

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

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延误的试验

9.2.1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

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

工试验。

9.2.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

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

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

9.2.3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

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

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

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

则: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

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

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

90

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

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

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

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验收

10.1.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

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

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

意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

91

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

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

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

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

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

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的附件。

10.2.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

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工程的接收

10.3.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

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

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

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

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

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接收证书

10.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

92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

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

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

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

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

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

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

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

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竣工退场

10.5.1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

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

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竣工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

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人员撤离

93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

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

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

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

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手续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手续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

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

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

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缺陷调查

11.3.1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

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

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

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

94

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

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润。

11.3.4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

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

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

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

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

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

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

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

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

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

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

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

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95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

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

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

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

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

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

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

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

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

施工现场。

11.7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

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

行竣工后试验。

12.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

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

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

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

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96

12.1.4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

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

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

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延误的试验

12.2.1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

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

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

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

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

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

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

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

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

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

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

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1发包人变更权

13.1.1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97

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

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

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

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

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

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

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

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

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

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

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

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

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变更程序

13.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

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

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

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

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变更估价

98

13.3.3.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

费率或价格;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

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

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

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暂估价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

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

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

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

价格。

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

99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

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

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

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

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

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

(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

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

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

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

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

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

或收据。

13.6计日工

13.6.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

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

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

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

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100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

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

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

顺延。

13.7.2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

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

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

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

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

约定。

13.8.2.1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

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

整合同价格:

(1)价格调整公式

101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

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

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

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

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

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

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

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

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

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102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14.1.1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

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

整;

(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

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

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预付款

14.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

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

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执行。

14.2.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

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

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

103

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工程进度款

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

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

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

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

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

104

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

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

部分的工作。

14.3.3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4.4付款计划表

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

度款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

改付款计划表;

(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

用于支付参考。

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

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

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

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

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

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

计划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竣工结算

105

14.5.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

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

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

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

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

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

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

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

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

审批结果。

14.5.3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

106

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

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

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

陷调查]处理。

14.6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

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

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

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

下三种方式:

(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

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

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

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07

14.6.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

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

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

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

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

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最终结清

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

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

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08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

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

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

算方法。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

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

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

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109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

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6条合同解除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

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

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

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

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

度计划;

(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

(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

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

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

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

110

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

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

停工作超过182天;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

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

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

及相关工作;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

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

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

及资料的备份;

(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

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

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111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16.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

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

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

制的其他文件。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

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

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

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

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

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

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

的开始工作通知;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

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

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112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

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

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

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

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

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

还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

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113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

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

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

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

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

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

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

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

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

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

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

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

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114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

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

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

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

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

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

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8条保险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

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15

18.1.2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

工伤保险。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

保险。

18.2.3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

18.3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

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

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

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

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

116

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

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

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19条索赔

19.1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

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

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

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

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

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117

(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

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

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

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

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

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

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

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

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20条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

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

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

约定执行: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118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

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

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

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

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

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

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

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

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

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

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

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

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

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119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

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

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20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

1.1.3工程和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10永久占地包括:。

1.1.3.11临时占地包括:。

1.2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

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6.4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1.7联络

121

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知识产权

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

属:。

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

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1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第2条发包人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2.2.2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2.3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2.5支付合同价款

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22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3.2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工程师

3.3.1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权限:。

3.6商定或确定

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

定:。

3.7会议

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123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

任:。

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4.4承包人人员

4.4.1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

的期限:。

4.4.2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4.5分包

4.5.1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4.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24

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联合体

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第5条设计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担。

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5.3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5.4竣工文件

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2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样品

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6.4质量检查

6.4.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6.4.2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6.4.3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7.1.2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7.1.3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26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测量放线

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7.5现场劳动用工

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7.6安全文明施工

7.6.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7.6.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7.10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开始工作

8.1.1开始准备工作:。

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8.2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8.3项目实施计划

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127

8.4项目进度计划

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8.4.3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8.5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8.7工期延误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

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

8.7.3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8.8工期提前

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9条竣工试验

9.1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验收

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0.3工程的接收

128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接收证书

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10.5竣工退场

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11.3缺陷调查

11.3.4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

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

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

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

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29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

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

同价格调整按照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变更程序

13.3.3变更估价

13.3.3.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3.4暂估价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3.5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14.2预付款

14.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130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工程进度款

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

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

14.4付款计划表

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竣工结算

14.5.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14.5.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6质量保证金

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31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

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

例的质量保证金;

(3)其他预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7最终结清

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2.2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16条合同解除

132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保险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

定:。

18.4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20条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33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134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135

附件1《发包人要求》

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36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材 料 、 设

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37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

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2年。

8.质量保修:保修期间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投标人须提供承诺五年质保服

务,质保金退还后如果不再维修,将被承包人列为黑名单。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

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38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

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

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后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39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40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 程 总

承包

项 目 经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141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变更权重B

基本价格指数F0

备注

序号

名称

代号

权重

代号

指数

B1

F01

B2

F02

B3

F03

B4

F04

定值部分权重A

合计

142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

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

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

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合同条款的附属,详细描述了项目工作要求,包括

详细设计、采购、施工、交付以及这里并未列出但在合同条款中要求执行的其他相关服务。

承包人在无任何附加费用的前提下应遵守发包人要求及其相关说明。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以下内容仅为制作投标方案参考):

一、承包人的总体要求

承包人全面承担合同内方案深化、施工图、土建暖棚、水电智能化、道路配套、设备

采购、材料检测、全过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全部工作;若存在分包,总包统一管理并承担

全部连带责任。 按照 EPC 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对项目全部工程设计、施工组织、土建

及温室结构质量、水肥 / 温控等设备质量、安全生产、现场人员、整体工期负全部总责。

承包人以发包人提供立项批复等资料为基础,完成全部二次深化设计与全套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纸深度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5 年版)》(建质〔2025〕

38 号),同步满足农业设施现行国标、行标,图纸一次性通过图审、消防、农业、自然资

源、住建主管部门审查。 总包单位为本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第一责任主体,主动统筹各

分项交叉施工,保障项目在 2027 年 2 月底前全面完工、完整具备标准化育苗功能并移交

发包人。 承包人独立完成合同全部工作,按期向发包人提交图纸、设备参数、出厂资料、

检测报告、施工方案等文件供审核;发包人的审阅、批准不减免承包人任何合同责任。

二、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本项目坐落于科尔沁区钱家店镇太平村,打造蒙东区域性标准化蔬菜育苗基地,新建

集约化智能钢桁架暖棚,破解本地蔬菜种苗自给不足、外购种苗成本高、成活率低、嫁接

及特色种苗供给短缺瓶颈;通过智能水肥、恒温通风、自动化育苗设施实现工厂化、标准

化育苗;构建 “村集体领办合作社 + 大棚整体租赁 + 订单育苗 + 农户就近务工” 运营

载体,每年稳定增加村集体经济收益,优先吸纳脱贫户、监测户务工增收,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同步打造节水减药、资源循环生态农业示范样板,完善钱家店镇 “一镇双核”

143

种苗产业布局,支撑通辽东部设施农业集群与乡村产业振兴。

(二)工程规模

1. 园区用地:总用地面积 95428.78 平方米,折合 143.14 亩,用地为村集体设施农

业用地;

2. 育苗暖棚:新建 165m×15m 单层钢桁架暖棚 14 座,总建筑面积 34650㎡;

3. 智能化配套设备:每棚配套智能放风机、顶 / 侧卷膜器、大功率卷帘机、自动水肥

机、智能温控系统、轨道转运车、雾化降温设备、成套配电系统;

4. 园区配套道路:新建产业路 1 条,总长 280m、路面宽 4m,路面结构为 100mm 块

状山皮石基层 + 50mm 米石子面层;

5. 配套管网工程:园区给水、排水、强弱电全套预埋架设;

6. 全流程配套:园区总图、基础、温室结构、保温围护、道路、水电、智能化系统全

套设计、采购、施工、调试、验收、人员培训、2 年缺陷责任期维保。

三、工程范围

(一)概述

本项目位于科尔沁区钱家店镇太平村,覆盖 143.14 亩育苗园区全部土建、温室主体、

水电气管网、智能化育苗设备、园区道路配套全流程,建成标准化集约化育苗产业园,形

成完整种苗繁育、租赁经营、农户务工硬件载体。

(二)包括的工作

1. 设计工作:在基础上完成总图、温室结构、保温系统、给排水、强弱电、道路、智

能化设备全套初步深化及施工图设计,出具工程量清单、设备材料表、施工专项方案;

2. 采购工作:全部暖棚钢构件、棚膜、保温棉被、卷膜卷帘设备、水肥一体机、温控

系统、轨道车、雾化设备、配电设施、管材、砂石水泥等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出厂检验、

运输、场内仓储;

3. 施工工作:场地平整、温室基础地桩、钢桁架主体、围护保温、棚膜铺设、给排水

管网敷设、强弱电布线、道路开挖与铺筑、防雷接地、设备安装;

4. 智能化系统集成:单棚智能设备联动调试、园区集中管控布设、温湿度 / 水肥数据

采集调试;

5. 配套服务:材料进场检测、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分部分项验收、竣工验收资料编

制、甲方及合作社人员育苗设施运维培训、缺陷责任期巡检维修。

(三)工作界区

144

1. 地理界区:科尔沁区钱家店镇太平村项目全部 143.14 亩用地红线范围,以发包人提

供地块勘测、总平图纸为准;

2. 功能界区:从场地基础、育苗温室主体、水电气配套、智能育苗设备、园区道路全

链条,覆盖种苗繁育硬件载体全部功能;

3. 责任界区:承包人承担红线范围内所有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竣工交付、

质保维保全流程全部工作,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移交钱家店镇人民政府。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地块总平面图、场地基础勘测资料;

2. 协调园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位;

3. 协调属地村委会、乡镇各部门,配合施工交通、土地、邻里沟通事宜。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专项另行书面批准外,承包人所有工作均须遵循以下资料:

1.本项目《发包人要求》;

2. 项目立项批复、地块总平、基础图纸等前期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前期图纸仅为基础

参考文件,存在缺项、误差均由承包人现场复核、深化完善;因图纸漏项、工程量核算偏

差产生的所有新增工程量、材料、人工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设备工程量清单不作

为报价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重新核算全部用量。

四、工艺安排或要求

1. 温室基础施工工艺:采用 76×4.0×1600 热镀锌地桩配套角钢基础,地基承载力按

100kpa 控制,场地排水坡度 3‰,基础施工同步做好防腐防锈处理;

2. 钢桁架暖棚主体工艺:主桁架采用 DN32 热浸镀锌钢管,间距 1m,配套 DN25 横拉、Φ

16 斜撑,后墙高 4m、山墙最高点 6.5m,所有焊点涂刷防锈漆;

3. 保温围护工艺:前坡多层复合保温棉被(防雨雪 PE 膜、多层夹心棉、太空棉、毛

毡组合),后墙内外多层保温防渗结构,棚膜采用 12 丝专业无滴 PO 膜;

4. 通风与卷帘系统工艺:顶卷 + 侧卷立体通风结构,配套恒温自动放风机,大功率五

轴卷帘机联动保温被自动收放;

5. 水肥与环境调控工艺:单棚独立自动水肥机配套滴灌管网,雾化降温设备夏季控温,

温湿度传感器联动通风、卷帘、喷淋设备自动运行;

6. 园区道路工艺:路基清理压实,分层铺设 100mm 山皮石基层、50mm 米石子面层,

路面设置 3%-5% 双向人字排水坡;

145

7. 水电施工工艺:给水采用 PPR 热熔管道,强弱电分路敷设,全套防雷接地,接地电

阻≤1 欧姆;

8. 其余土建、安装工序均严格遵循农业温室、市政道路、电气现行规范。

五、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以总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二)设计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后 30 个日历天内完成全套施工图、专项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并提交发包人、

监理审核。

(三)整体进度计划

1. 前期准备阶段(合同签订 1 个月内):现场踏勘、全套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设备采购招标、场地放线;

2. 主体施工阶段(2026 年 10 月 —2027年2 月):温室基础、钢构、保温、棚膜、

道路、管网同步施工,同步完成全部智能设备进场安装;

3. 系统调试阶段(施工同步至 2 月底):单棚设备调试、园区智能化联动调试;

4. 竣工验收阶段(2027 年 3 月):资料整理、分项核验、整体验收、整改、竣工移

交。

(四)竣工时间

2027 年 2 月 8 日前完成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五)缺陷责任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

(六)其他时间要求

承包人每月 5 日前向发包人、监理提交月度进度报表、质量检测记录;因不可抗力、

甲方协调等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承包人 7 日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及佐证材料,发包人

7 日内予以答复。

六、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1. 设计阶段:初步深化、施工图、施工现场配合三阶段;

2. 温室结构设计:明确地桩、钢桁架、墙体、保温、卷膜卷帘全套尺寸、材料规格、

防腐标准;

146

3. 水肥环境设计:水肥一体机、温湿度传感、雾化、通风设备点位、管线走向、自动

联动逻辑;

4. 电气防雷设计:园区配电、单棚控制柜、照明、全场防雷接地系统;

5. 园区道路设计:280m 产业路路基、面层、排水、配套边线;

6. 配套管网设计:园区给排水敷设坡度、管材、阀门、沉淀池配套。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严格执行但不限于:《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GB/T51057-2015、《农业温室结

构设计标准》GB/T51424-2022、《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GB/T51183-2022、《温室地基

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NY/T114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建

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T3311-2021、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5 年版)》及内蒙古地方农业、市政相关规范。

(三)设备材料硬性技术标准

1. 温室钢构件:全部内外热浸镀锌,主桁架 DN32、横拉 DN25、斜撑 Φ16,防腐使用

年限不低于 20 年;

2. 棚膜:12 丝无滴 PO 膜,具备防尘、抗老化、高透光、防流滴合格证;

3. 保温棉被:多层复合结构,耐低温、防水,适配通辽冬季严寒气候;

4. 自动水肥机:单棚独立成套,精准配比水肥,适配穴盘育苗潮汐灌溉;

5. 智能温控系统:24 小时温湿度采集,自动联动卷膜、风机、雾化、卷帘设备;

6. 卷帘 / 卷膜设备:配套减速机、控温仪,可全自动恒温运行;

7. 轨道转运车:棚内育苗盘转运,承重适配育苗作业;

8. 配电系统:TN-S 接地型式,配套漏电、过载保护,接地电阻≤1Ω;

9. 道路材料:山皮石质地坚硬含泥量≤5%,米石子洁净无杂质。

(四)设计、施工、设备监造、试验要求

1. 设计:全套图纸附完整材料设备清单、施工工艺控制点,施工前完成全员技术交底;

2. 施工:温室钢构、基础、隐蔽水电、道路基层为关键质控点,隐蔽工程必须发包人、

监理验收后方可封闭;

3. 设备监造:全部温室、智能设备生产过程承包人负责监造,提供出厂合格证、第三

方检测报告;

4. 试验检测: (1)单体设备试验:每棚卷帘、卷膜、水肥、温控设备进场单机试运

转; (2)单棚联动试验:温湿度阈值自动启闭全流程联动测试; (3)园区整体试运行:

147

竣工后连续不少于 15 天全园区育苗工况试运行,各项指标达标方可验收。

(五)发包人提供其他条件

发包人提供地块原始资料,承包人据此优化设计;试验所需场地由发包人配合,试验

耗材、机具由承包人自备。

七、设备材料采购

(一)采购范围

14 座暖棚全套钢桁架、地桩、棚膜、保温被、卷膜器、智能放风机、大功率卷帘机、

自动水肥机、智能温控、轨道车、雾化降温设备、成套配电柜、给排水管材、阀门、电缆、

灯具、道路山皮石、米石子、施工辅材、全套配套耗材。

(二)选用标准

所有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适配通辽冬季 - 31.6℃极寒气候;严禁非标、

老化、劣质产品进场。

(三)采购管理

承包人合规采购,供货单位资质文件、采购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四)运输

所有构件、精密智能设备采取防震、防潮、防冻运输方案,运输损耗、费用全部由承

包人承担。

(五)进场及竣工验收

1. 进场核验:材料设备到场通知发包人、监理共同核验规格、合格证,必要抽样检测,

不合格全部退场更换;

2. 安装验收:单棚设备、道路、管网分部分项完工逐项验收;

3. 竣工核验:整体试运行合格后完成全部设备材料最终验收,形成完整验收台账。

八、施工管理

(一)施工总体范围

承包人提交完整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管控方案、安全专项方案、总进度计划、人机料

进场计划、临时设施布置图;提供全部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工程机械、工具耗材、临时

办公仓储设施;完成施工许可、现场各类报备手续;全程落实防风、防冻、防雷、防汛措

施;竣工前拆除全部临时设施并平整复原场地。

(二)现场组织机构

设立专职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常驻现场,所有岗位人员

148

资质报发包人备案,全程统筹土建、温室、设备安装交叉施工。

(三)现场人员

现场人员统一佩戴标识安全帽。

(四)施工设备

所有吊装、焊接、土方、碾压等设备完好达标,故障设备承包人 24 小时内更换,监理

有权拒收老旧、故障器械。

(五)现场临时设施

承包人自建临时办公、仓储、围挡、洗车台、临时水电、排水、卫生厕所、垃圾堆放

场,封闭化施工,出入口设置洗车设施,施工道路定期洒水抑尘,施工废水沉淀池处理后

排放,建筑垃圾分类清运。

(六)安全生产

合同签订 7 日内提交全套安全管理制度、冬季施工、高空作业、用电消防专项方案,

定期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

(七)现场检查与验收

所有分部分项、隐蔽工程提前报验,试验、检测设备及人工由承包人全额提供;检测

不合格无条件自费返工复检,发包人可随时随机抽查施工质量、资料记录。

(八)项目管理

1. 组织管理:关键人员更换须经发包人同意,设置专职安全经理;

2. 协调管理:每周现场例会,2 日内出具会议纪要,服从发包人、监理指令,拒不执

行予以处罚;

3. 质量管理:执行 ISO9001 体系,建立材料进场、工序、竣工三级检验;

4. 进度管理:提交总控计划、月度更新进度、三周滚动施工计划,滞后须制定补救方

案;

5.HSE 管理:施工垃圾分类处置,污水沉淀排放,制定火灾、极端天气应急预案,每

季度演练;

6. 变更管理:本项目为固定总价 EPC 总承包,除发包人书面专项变更外,所有设计漏

算、工程量缺失、施工增项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

7. 保险:承包人足额投保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单报发包人留存。

九、承包人详细临时工作范围

1. 临时办公区:红线内合规搭建,场地硬化、配套消防,竣工拆除;

149

2. 临时水电:发包人仅提供接驳点,全部管线、配电箱、照明由承包人建设、管护、

承担费用;

3. 临时围挡门卫:全场 2.5m 以上封闭彩钢板围挡,出入口门卫、洗车台;

4. 临时排水、消防、卫生设施:施工区域明沟排水、消防器材、移动厕所、垃圾堆场

全部由承包人建设运维;

5. 文明施工:落实九牌一图、防尘降噪、物料整齐堆放。

十、竣工试验

(一)单体设备试验

每棚卷帘、卷膜、水肥一体机、温控、雾化、轨道车单机空载、负载试运转,出具单

机试验记录。

(二)单棚联动试验

模拟育苗温湿度环境,测试通风、保温、喷淋自动联动启停,验证控制系统响应速度、

精准度。

(三)园区整体试运行

全 14 座暖棚同步连续试运行不少于 15 天,核验供水、供电、温控、水肥全套系统稳

定运行,满足规模化育苗生产工况,试运行合格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十一、竣工验收

1. 资料审核:全套施工图、变更、材料检测、设备合格证、施工记录、试运行报告、

竣工图完整归档;

2. 现场实体核验:温室钢构、保温、棚膜、道路、管网、电气、智能设备外观及功能

全检;

3. 初步验收:发包人、监理、镇政府联合初验,限期整改缺陷;

4. 正式竣工验收:全部整改完成后组织多方联合竣工验收,出具竣工移交文件。

十二、竣工验收后试验

缺陷责任期内每年冬季极寒、夏季高温分阶段开展设备工况复测,检测冬季保温、夏

季降温、水肥系统稳定性,测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三、文件要求

承包人完整提供全套设计图纸、工程量、设备台账、施工记录、检测报告、试运行资

料、竣工图、操作维修手册、培训记录、月度进度报告、安全台账、风险管控方案等纸质 +

电子归档资料,满足乡镇、农业、财政各部门存档要求。

150

十四、其他要求

缺陷责任期服务:竣工验收起 24 个月质保,设备故障 24 小时响应、48 小时到场维

修,每半年上门全面巡检并出具报告。

十五、发包人就本工程要求承包人依法完成的其他事项

151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52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蒙古自治区

科尔沁区2026年城东万亩设施农业园区-钱家

店镇园区项目(EPC)

投标文件

标段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5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标段名称、标段编号)施工招标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愿意以大写 元整(小写: 元)作为本项目的投标报价,工期(含设

计服务期) 日历天内完成所有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

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

准: 。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54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设计负责人

姓名:

2

工期

工期: 日历天(含设计服务期)

3

缺陷责任期

4

分包

5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6

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

……

……

……

15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56

三、授权委托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

回、修改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

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附法人及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57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项目名

称) (标段(包)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

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

带责任。联合体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本项目托底方。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

年 月 日

158

五、投标保证金

提供汇款凭证或投标保函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159

六、投标报价汇总表

序号 标段名称

1

投标总价

大写:

小写: 元

1.1

设计费

大写:

小写: 元

1.2

工程费(含设备)

大写:

小写: 元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60

七、实施方案

注:暗标封皮为“实施方案”

161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高级职称

注册资金

万元

中级职称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

账号

其中

技 工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企业基本信息相关资料。若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162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

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 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

163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经理

备注

备注:本表应附相关资料。

164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负责人

备注

备注:表应附相关资料。

165

(五)企业获奖

获奖名称

奖项类别

奖项类别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颁奖部门

获奖日期

166

(六)企业各类证书

167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填写此表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68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备注

注:项目管理机构包括拟投入的设计和施工组织构架,包括设计人员和主要项目管理

人员。后附相关证书扫描件。

169

项目管理人员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我方拟派 (标段名称)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保证投标书中载入的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派驻一致。

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愿意承担被解除合同及解除合同后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我方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70

九、其他

附文件中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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