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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市本级深度节水控水和水利工程
维养项目(乌兰布和灌域)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F*开通会员可解锁*82701
(施工标段通用版本)
招 标 人: 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臻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
- 1 -
温 馨 提 示
招投标期间请您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1.
在阅读招标文件时,如发现招标文件出现问题或有不足之处时,请及时提出。在此我单
位表示感谢。
2.
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涂黑加粗的文字,并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做出响应,以免出现不必
要的错误。
3.
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前
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
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4.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9 日上午 09 时 30 分。您的配合既给我们的
工作带来方便,也不会因为时间的问题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5.
建议各投标单位将自己的评审所需原件扫描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谢谢配合。
6.
本次招标实行电子版招投标,中标前不需要纸质版投标文件。
7.
重要说明
(1)投标人应在投标登记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新系统)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
(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不对公
告中资质、条件和能力等要求进行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是否满足要求,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
投标人承担,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以评标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为准。
(3)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新点软件公司联系。
技术支持:*开通会员可解锁*;CA 锁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4)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册),投标人报名以及投标文件上传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5)开标地点为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6)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60 分钟。开标过程中如
有问题请咨询:*开通会员可解锁*。各投标人严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发
生问题及时联系招标代理公司或后台技术人员(技术支持:*开通会员可解锁*),如超规定时间无法
解密,导致无法唱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 2 -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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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9 -
- 10 -
第一卷
- 11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2 -
2026 年市本级深度节水控水和水利工程维养项目
(乌兰布和灌域)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F*开通会员可解锁*827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6 年市本级深度节水控水和水利工程维养项目(乌兰布和灌域)已由巴彦淖尔
市水利局
《关于 2026 年市本级深度节水控水和水利工程维养项目(乌兰布和灌域)初步设计的批复》
巴水农发〔2026〕81 号;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6 年市本级深度节水控水和水利工程维
养资金预算的通知》巴财农〔2026〕538 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
乌兰布和分中心,建设资金来源于 2026 年市本级深度节水控水和水利工程维养资金,项目已具备
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2026 年市本级深度节水控水和水利工程维养项目(乌兰布和灌域)
2.2 建设地点:位于乌兰布和灌域。
2.3 招标规模: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整治渠道 6 条,总长度 17.676km(整治措施包括清淤、
渠道维修)。其中:清淤 3 条,长度 8.02km
(包括沈乌干渠引水渠 0.65km;沈乌引水渠红卫南支渠
1.77km;建设一分干渠 5.6km)。渠道维修 3 条,长度 9.656km(包括一干渠 12.02km;东风分干渠
东一支渠 0.225km;奈伦湖引水渠 0.85km)。维修改造建筑物 29 座。其中:节制闸维修 6 座;进
水闸维修 13 座;交叉涵洞维修 1 座;测流桥新建和重建 3 座;测流桥维修 4 座;供水及附属建筑
物维修 1 座;林木挂污清理 1400 处;沈乌灌域水量应急调度指挥中心修缮改造 1 处。(具体内容
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4 项目计划投资:818.4388 万元
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F*开通会员可解锁*82701001001
标段名称
2026 年市本级深度节水控水和水
利工程维养项目(乌兰布和灌域)
施工第一标段
招标范围
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水工建筑物工程;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引水和灌溉工程;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河道和堤防工程
合同估算价
(万元)
254.5530
工期(日
历天)
45
标段编号
F*开通会员可解锁*82701001002
标段名称
2026 年市本级深度节水控水和水
利工程维养项目(乌兰布和灌域)
施工第二标段
招标范围
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水工建筑物工程;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引水和灌溉工程;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河道和堤防工程
- 13 -
合同估算价
(万元)
247.3482
工期(日
历天)
45
标段编号
F*开通会员可解锁*82701001003
标段名称
2026 年市本级深度节水控水和水
利工程维养项目(乌兰布和灌域)
施工第三标段
招标范围
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水工建筑物工程;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引水和灌溉工程;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河道和堤防工程
合同估算价
(万元)
156.6492
工期(日
历天)
45
标段编号
F*开通会员可解锁*82701001004
标段名称
2026 年市本级深度节水控水和水
利工程维养项目(乌兰布和灌域)
施工第四标段
招标范围
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水工建筑物工程;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引水和灌溉工程;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河道和堤防工程
合同估算价
(万元)
159.8884
工期(日
历天)
45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一)施工标段: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质要求:投标人具备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贰
级)以上资质(如投标人已按照建市[2020]94 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办市〔2021〕30 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办理了资质换证,则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且具备省、部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
能力;
(3)投标人拟派本工程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建造师资格,
同时具备有效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必须为本公
司注册且未担任其它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除项目经理外,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 1 人(水
利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中级及以上),施工员 1 人,质检员/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1 人。
(4)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5)业绩要求:/;
(6)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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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任意一项,不得参加投标;
②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③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④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进行行贿犯罪
记录查询,显示近三年(2023 年 8 月 1 日至今)内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3.3 其他要求:本项目施工共划分 4 个标段,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多个施工标段的投标,
但最多只能中 1 个标段。本次招标按照开标顺序施工第一标段、施工第二标段、施工第三标段、
施工第四标段进行评标,当投标人在评标顺序靠前的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所投其他
标段可以继续参评,但不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 00:00 至 2026 年 9 月 4 日 23:59(北京时间,下
同 ) , 通 过 请 登 录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 》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上午 09 时 30 分,投
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
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中国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 、 内 蒙 古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7、其他说明
7.1 项目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内容:水利工程
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
部委令第 20 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8、联系方式
招标人: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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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磴口县巴彦高勒镇
联系人:王艳明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臻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临河区胜利路西侧图书大厦商务办公中心 602
邮 编:015000
联系人:刘舒晴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开通会员可解锁*@163.com
行业监管: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联系人:郭玮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
提交异议,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10、投标注意事项
10.1.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领取格
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
【请点击下载】
10.3.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10.4.投标操作须知(详见网站招标公告附件)
2026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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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地址:磴口县巴彦高勒镇联系人:王艳明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内蒙古臻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临河区胜利路西侧图书大厦商务办公中心 602联系人:刘舒晴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电子邮件:*开通会员可解锁*@163.com
项目名称
2026 年市本级深度节水控水和水利工程维养项目(乌兰布和灌域)
1.1.4
标段名称
详见招标公告
1.1.5
建设地点
位于乌兰布和灌域。
1.2.1
资金来源
2026 年市本级深度节水控水和水利工程维养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整治渠道 6 条,总长度 17.676km(整治措施包括清淤、渠道维修)。其中:清淤 3 条,长度 8.02km (包括沈乌干渠引水渠 0.65km;沈乌引水渠红卫南支渠 1.77km;建设一分干渠 5.6km)。渠道维修 3 条,长度 9.656km(包括一干渠12.02km;东风分干渠东一支渠 0.225km;奈伦湖引水渠 0.85km)。维修改造建筑物 29 座。其中:节制闸维修 6 座;进水闸维修 13座;交叉涵洞维修 1 座;测流桥新建和重建 3 座;测流桥维修 4座;供水及附属建筑物维修 1 座;林木挂污清理 1400 处;沈乌灌域水量应急调度指挥中心修缮改造 1 处。(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45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10 月 17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11 月 30 日注:上述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以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为准。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1、营业执照: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
- 17 -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资质要求:投标人具备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贰级)以上资质(如投标人已按照建市[2020]94 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办市〔2021〕30 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办理了资质换证,则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且具备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3、项目经理资格:投标人拟派本工程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必须为本公司注册且未担任其它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注:提供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安考证、身份证、无在建承诺书、任命文件(自拟)、劳动合同、单位近一年(2025年 8 月至今)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新入职的提供入职以来的社保证明;如有其它情况不能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4、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注:提供承诺书)5、业绩要求:/;6、信誉要求:(1)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任意一项,不得参加投标;(注:投标文件须附查询结果截图,截图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之间任意时刻)(操作流程:进“信用中国”,点击进入“专项查询”,选择查询的名单后,按要求输入单位信息后进行查询)(2 )
投标人在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注:投标文件须附查询结果截图,截图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之间任意时刻)(操作流程:进“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点击进入“专项查询”,选择查询的名单后,按要求输入单位信息后进行查询)( 3 ) 投 标 人 在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注:投标文件须附查询结果截图,截图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之间任意时刻)(操作流程: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信用信息”输入单位全称后进行查询,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单位名称打开,在打开的单位信息界面点击“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即为查询结果)( 4 ) 投 标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通 过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网 站(wenshu.court.gov.cn)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显示近三年(2023年 8 月 1 日至今)内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注: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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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件须附查询结果截图,截图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之间任意时刻)(操作流程:①投标人查询步骤:进“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进入“高级检索”,在“全文检索”中输入单位全称,在“案由”选项中点选“刑事案由- 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在“裁判日期”中选择“2023 年 08 月 01 日-查询日期”后进行检索,即为查询结果。②法定代表人查询步骤:进“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进入“高级检索”,在“全文检索”中输入单位全称,在“当事人”处输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案由”选项中点选“刑事案由-贪污贿赂罪-行贿罪”,在“裁判日期”中选择“2023 年 08 月 01 日-查询日期”后进行检索,即为查询结果。)(注:提供(1)-(4)网站信誉查询截图,所有截图必须清晰可辨。如网站查询路径有变更,以最新查询路径为准。)7、其他要求:(1)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置标准:除项目经理外,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 1 人(水利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中级及以上),施工员 1 人,质检员/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1 人。(注:提供项目部所有人员任职条件相关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须提供职称证及任命文件(自拟),安全员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他人员须提供相关岗位证(或相关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上人员均须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单位近一年(2025 年 8月至今)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新入职的提供入职以来的社保证明;如有其它情况不能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2)本项目施工共划分 4 个标段,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多个施工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只能中 1 个标段。本次招标按照开标顺序施工第一标段、施工第二标段、施工第三标段、施工第四标段进行评标,当投标人在评标顺序靠前的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所投其他标段可以继续参评,但不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
他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标书制作 MAC 地址、制作标书 CPU 序列号、下载招标文件IP 地址、上传投标文件 IP 地址一致;(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19 -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限制其投标:(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但为保证工程质量,投标人应自行现场踏勘,做好临时工程安排。踏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踏勘现场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与招标人无关,投标人自行负责。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重大偏离;允许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充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本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书等。(如有)(本项目招标相关澄清和修改内容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上公布。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的 10 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以网上提问的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联系方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反馈。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的时间
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澄清补遗”中查看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补遗书及通知,
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补遗书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无需确认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的时间
澄清、修改、补遗等内容将以带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发布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网站上发出的文件为准。不另行通知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登录网站获取。无需确认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
- 20 -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材料
3.2.1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不设标底。为防止哄抬标价,恶性竞争,招标人将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所投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的为无效标,如果所投标段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标段名称(简称)
最高投标限价金额(万元)
施工第一标段
254.5530
施工第二标段
247.3482
施工第三标段
156.6492
施工第四标段
159.8884
3.2.7
投标报价其他要求
/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 90 天(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是 □否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1、缴纳形式: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等2、保证金金额:
标段名称(简称)
保证金金额(万元)
施工第一标段
4.5
施工第二标段
2.5
施工第三标段
2.5
施工第四标段
2.5
3、缴纳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4、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不接受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式缴纳,投标单位以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保证金账号:请登录系统后获取专属于本单位的保证金虚拟子账号。 注:(1)附言请注明工程名称及标段号(若内容较多,可以简写);递交保证金时一定要核对保证金账号,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 (2)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后请即时登录系统查询缴纳状态,若有疑问请联系 *开通会员可解锁*。5、采用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选择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中的任意一种:(1)采用电子投标保函形式的,投标人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平台-金融服务(电子保函)系统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并将保函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递交的,必须是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并
- 21 -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将保函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3)采用保险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的,投标人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必须是无条件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并将保函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6、按照《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巴交易发〔2025〕13 号文件(详见附件)要求,本项目施工标段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后,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附件。注:评标委员会应如实核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缴纳凭证(或承诺函)。对于享受减免优惠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核实其《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视其为未响应招标文件。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要求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与收取单位联系。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
标保证金的情形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拒签合同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中包括: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或投标欺诈行为,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果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将要求投标人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同时,招标人会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由监督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②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⑤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⑥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⑦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
要求
/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年
份要求
详见评标办法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
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23 年 8 月 1 日-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
3.7.1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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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4)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3
(A)
(2)
投标文件份数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1 份(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2)开标时无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中标后需按要求打印:份数:投标人中标后须提供与系统一致(含链接部分图片资料)完整纸质版投标文件 8 份(二正六副)。打印要求:正本为彩色打印,副本为黑白打印(封皮均需加盖单位鲜章,纸质版投标文件加盖骑缝章)。(3)未中标投标人投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并归档。
3.7.3
(A)
(3)
装订要求
投标单位中标后提供给招标人的纸质版投标文件须按以下要求装订: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系统规定顺序完整版(含链接部分图片资料)牢固装订成册(A4 纸幅,建议双面打印,图表除外)。2、纸质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凡活页装订均被视为不牢固装订。没有牢固装订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3、牢固装订成册是指投标人用线或金属丝等牢固紧密扎紧或书脊涂抹粘合剂,以保证投标文件不致于散开或用简单方法将任何一页在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去除或插入。(注意投标文件必须连续装订,不得只用订书钉简单装订,不得出现替换页,如用双面胶、固体胶水等方法粘结的均为无效投标文件。)
3.7.3(B)
签字和(或)盖章要
求
电子投标文件:指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在规定处加盖电子签名(包括签字、印鉴、单位公章)、生成后,成功上 传 至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的最终版指定格式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1)投标人单位公章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2)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应在规定部位加盖电子印章,公章、法人章无遗漏。(3)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4)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投标人公章。(5)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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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代理人(签字)”之处,应由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果无法使用 CA 锁进行电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导入至系统中,之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注: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1.1(B)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签章,在规定处加盖电子签名(包括签字、印鉴、单位公章)生成加密投标文件。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无纸化开标,本项不适用。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6 年 10 月 9 日 9:30
4.2.2(B)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数字证书登录“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项 目 交 易 系 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逾期或未在系统内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不退还
5.1(B)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磴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投标人在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
前
自
行
登
录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签到、解密、查看唱标、确认报价、异议澄清等互动交流环节。
5.2
开标程序
(1)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2)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停止接收投标文件;(3)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及人员;(4)公布投标人名称;(5)CA 数字证书解密;(6)操作员输入招标控制价同时导入投标文件并导出开标记录表;(7)唱标;(8)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三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方式确定。
6.3.1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技术暗标)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
候选人的人数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3 时,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全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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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否,按照择优原则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1、公示媒介:与招标公告同媒介2、公示期限:3 日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开户银行电汇、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 10%注:(1)履约担保须为无条件、见索即付担保,担保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止。
(2)中标人不能按照以上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
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将有权不与其签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0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
标
否■是,具体要求:电子招标投标:(1)投标人应在投标登记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不对公告中资质、条件和能力等要求进行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是否满足要求,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以评标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为准。(3)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新点软件公司联系。技术支持:*开通会员可解锁*;CA 锁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4)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详 见 操 作 手 册 ) , 投 标 人 报 名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地 址 :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5)开标地点: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6)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60 分钟。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开通会员可解锁*。各投标人严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生问题及时联系招标代理公司或后台技术人员,如超规定时间无法解密,导致无法唱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
缺陷责任期:1 年。
11.2
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须由投标单位出具正式任命文件。
11.3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中标人中的中标工程中切块承包或承揽工程的施工和材料供应等。一经发现有此行为,对招标人不仅要通报批评还要严肃查处,对中标施工单位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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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入不良记录。
11.4
资格审查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文件中所附资格审查和评标标准所涉及的赋分证件均须提供原件扫描件,否则投标无效或不予赋分(投标单位要对所提供投标文件中相关证照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负责,若发现投标人存在业绩造假、资质伪造、围标串标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标准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中标后招标人将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所附证件进行核查)。资格审查资料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11.5
重要说明
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内容不一致,以后者为准。投标须知与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
11.6
中标候选人推荐规则
本项目施工共划分 4 个标段,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多个施工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只能中 1 个标段。本次招标按照开标顺序施工第一标段、施工第二标段、施工第三标段、施工第四标段进行评标,当投标人在评标顺序靠前的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所投其他标段可以继续参评,但不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11.7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根据中标金额由中标人支付,参照原《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工建协(2022)34 号文件“工程类”规定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分摊在相应单价中,不得单独列项。
11.8
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
障要求
投标时须出具农牧民工保证金承诺书,具体格式详见招标文件。中标单位须于开工前设立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存入合同价款的 3%作为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单位应同时在施工所在地单独设立农牧民工工资代发账户。
11.9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1.10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
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在评标期间经查实提供了虚假内容,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如在中标后经查实提供了虚假内容,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1.11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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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1.12
异议及投诉
1、异议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该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2、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3)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 (4)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①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②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③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④超过投诉时效的;⑤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⑥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6)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13
其他说明
1、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将对中标候选人的业绩、信誉、社保等投标文件中相关材料进行查询,如发现存在虚假材料将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可依据中标候选人顺延选定中标人或依法重新招标。2、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30 日内,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地点统一签订施工合同。3、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有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履行合同期间,如资质变动须符合以下要求: (1)合同期内资质有效企业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2)合同期内资质被撤(吊)销时,如与具备招标时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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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的施工企业合并,且新企业业绩、财务状况等达到原施工招标投标文件要求及以上,参与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人员不变时,新合并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3)达不到以上条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未开工的不予开工,已履行合同的须终止履行,发包方按照已履行且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合格标准的工程,经监理人核准、跟踪审计单位确认后,移交施工资料(图纸、记录、签证、试验报告等)、现场剩余材料、设备与临时设施,配合新施工单位交接,完成人员与设施撤离后办理报账结算手续,
按原合同扣留质保金后支付并解除合同。
注:以上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 28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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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
标。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未中标人不作任何经
济补偿。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文件概不退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
任。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
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 30 -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
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
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 31 -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
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
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32 -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
(5)联合体协议书;
(6)资格审查资料;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本章第 3.1.1(5)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文件,均被视为投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1.4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和第八章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所引用的顺序和
编号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可以增加说明或描述性文字。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
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
3.1.5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缺乏真实性,或者提交
的资料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调价函: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价函,递交调价函按无效标处理。
3.2.4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5 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中标后为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
得的利润,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
3.2.6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应为固定总价。对于价格调整,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任何时
候投标人不得单方面调整其投标价格,请投标人自行考虑各种风险。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规定
价格可调整时,将视作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3.2.7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 33 -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
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
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
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特殊情形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3.4.4.1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
担保,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情形。
3.4.4.2 投标人涉嫌有违规行为或招标项目在公示期间有投诉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
查处理完毕后按招投标监督部门书面意见办理。
3.4.4.3 联合体的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责任方出具。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
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
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基本开户行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扫描件,具体
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以及招标文件要
求的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以及招标文件
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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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
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
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
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
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
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
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
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
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
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 35 -
4.1.1 (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
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
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
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
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4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4.4.1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的;
(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4)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的;
- 36 -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等内容的;
(7)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的;
(8)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9)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10)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11)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的;
(12)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审查文件不一致的;
(13)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审查资料的;
(14)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5)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4.4.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3)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标段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标段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标段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1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3)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14)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15)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
标的除外;
(1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1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9)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21)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
- 37 -
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22)未能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4)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25)投标行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26)其他不应有的雷同。
4.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
致;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限制其投标: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
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
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 38 -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
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
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及其他内容,
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
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及其他内容,并记
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
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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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
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
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
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 40 -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 41 -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
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
10.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42 -
附表一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标准
工期
备注
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 ___ 记录人: 监标人: ________
年 月 日
- 43 -
附表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
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
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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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 45 -
附表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
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1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
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格式仅供参考
- 46 -
附表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
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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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
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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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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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如有变更提供相关部门变更核准通知书等证明)
签字、盖章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字迹清晰,公章、法人章无遗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7.3(B)款要求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签字、盖章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2.1.
1
形式评
审
标准
联合体投标人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2.1.
2
资格评
审
标准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
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2.1.
3
响应性评审标
准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50 -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施工组织设计:45 分 商务部分:6 分投 标 报 价:40 分 其他评分因素:9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1、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2、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依次排序。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如下: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70%+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30%)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计算方法:a、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小于 5 家时,直接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b、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5 家小于 1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1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c、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10 家小于 15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1 个最高和 2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d、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15 家小于 2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1 个最高和 3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e、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20 家小于 25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2 个最高和 5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f、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25 家小于 3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2 个最高和 7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g、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30 家小于 35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3 个最高和 9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h、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等于 35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3 个最高和 11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以此类推。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注: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
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注: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51 -
详细评分细则如下:
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
水平(2 分)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整体内容完整且编制合理的得1.5-2 分;内容基本完整且编制基本合理的得 0.5-1.5(含)分;内容不完整且编制不合理的得 0-0.5(含)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18 分)
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有充分保障,技术先进的得 12-18 分;施工方案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有保障的得 6-12(含)分;施工方案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有一定保障的得 0-6(含)分;没有的不得分。
关键工序、复杂环节相应技术措施
(6 分)
针对本项目建设内容的关键工序、复杂环节相应技术措施合理、有保障的得 4-6 分;相应技术措施基本合理可行得2-4(含)分;技术措施不合理或关键工序技术措施缺失得0-2(含)分;没有的不得分。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与措施(5 分)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3-5 分;基本完善的得1-3(含)分;不完善的得 0-1(含)分;没有的不得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与措施 (3 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2-3 分;基本完善的得 1-2(含)分;不完善的得 0-1(含)分;没有的不得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
施 (5 分)
1、有工程进度计划表的得 1 分;2、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理可行,且满足投标须知要求工期的得 2(含)-4 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基本合理可行,且满足投标须知要求工期的得 0-2 分。
资源配备计划
(6 分)
1、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质量、先进性满足工程的合理程度的得 0-3 分。2、拟投入本工程劳动力的配置计划,满足工程的合理程度的得 0-3 分。
2.2.
4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
标准
(45 分)
备注:1、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必须采用暗标,上传的技术标部分的文件名称和正文中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标注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含人员名称)或印记,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标记。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编制。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规划和指导施工全过程的全局性的技术经济文件,各评委要认真审核判断,采用记名方式各自独立评分。如某一份评分表的某一项评分超过规定的分值范围,则该份评分表无效。3、技术标为暗标,如不符合暗标格式,技术标按 0 分处理(注:技术部分汇总节点不进行否决处理)。
项目经理业绩
(3 分)
近三年(2023 年 08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项目经理任职资格承担过类似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业绩的有一项得 1.5 分,本项最多得 3 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须同时附①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②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原件扫描件。如以上资料未显示项目经理姓名,还须附该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注:①项目经理业绩不限定当时所注册的单位。②个人业绩与企业业绩为同一业绩时,可重复加分。
2.2.
4
(2)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6 分)
技术负责人业绩(3
分)
近三年(2023 年 08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承担过类似水利水电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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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工业绩的有一项得 1.5 分,本项最多得 3 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须同时附①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②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原件扫描件。如以上资料未显示技术负责人姓名,还须附该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注:①技术负责人业绩不限定当时所任职的单位。②个人业绩与企业业绩为同一业绩时,可重复加分。
2.2.
4
(3)
投标报价
得分
(40 分)
投标报价得分
(40 分)
打分方法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 40 分,比评标基准价每低 1%以 40 分为基数扣减 0.3 分,比评标基准价每高 1%以 40 分为基数扣减 0.5 分,扣完为止。(注: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公司业绩(6 分)
近三年(2023 年 08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单位承揽过类似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业绩,有一项得 3 分,最多得 6 分。注:(1)已完工程:投标文件须同时附①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②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③竣工验收鉴定书(无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则提供该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原件扫描件;(2)在建工程:投标文件须同时附①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②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
2.2.
4
(4)
其他评分
因素
(9 分)
财务状况
(3 分)
近三年(2023 年度-2025 年度)的各种财务报表(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内容齐全,每有 1 年得 1 分,最多得 3 分。注:(1)投标文件须附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满足要求的,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满足要求即可得满分;(2)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注:(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评审所涉及内容的评审均以原件扫描件为准;要认真辨别真伪,如有异议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核实,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2)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为暗标,不符合技术标部分编制说明的施工组织设计,按 0 分处理(注:技术部分汇总节点不进行否决处理)。(3)评标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的评标细则进行打分后,将各部分分值相加得到最终评分,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定的最终评分的平均分,即为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值(取小数点后两位)。(4)对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并得到相应加分,但在实施过程中未履约的,招标人予以采取惩罚,情节严重者可决定合同是否继续执行,中标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5)本项目施工共划分 4 个标段,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多个施工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只能中 1 个标段。本次招标按照开标顺序施工第一标段、施工第二标段、施工第三标段、施工第四标段进行评标,当投标人在评标顺序靠前的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所投其他标段可以继续参评,但不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温馨提示:本项目技术标即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方式为暗标盲评,评标系统同步开启暗标格式清标辅助功能。评标委员会严格依据招标文件暗标格式要求,可利用清标功能完成文件核查,不符合技术标部分编制说明的施工组织设计,按 0 分处理。凡因技术部分暗标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标按 0分处理的以及其他情形被否决的投标,烦请评标委员会务必在评标报告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中清晰写明企业名称及理由(0 分处理的原因(含 0 分节点内容等)或被否决企业名称及理由)。(注:因评标资料无法清晰体现 0 分处理的原因(含 0 分节点内容等),故须在此处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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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
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在同一标段中,当综合评分相等时,则优先推荐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报价也
相等时,则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投票决定,票数较多者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
成本的除外。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54 -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
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
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
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
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 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 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 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 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
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3.2.5 评标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细则规定,各自对有效标的各项评标
因素记名打分,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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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
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
低的顺序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 评标争议处理
3.5.1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5.2 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表决。表决
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有效,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
规定。
3.5.3 本评标办法中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是指:
(1)按本章 3.1.2 条款做否决投标处理的;
(2)按本章 3.3 条款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其他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可能对投标人产生不公、或者可能影响招标人利益的。
3.5.4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
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
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5.5 评标委员会形成的最终评审结论,应能体现大多数评委的评审意见,如有超过半数以上
的评委提出异议的,应当场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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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7 -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
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2)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
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
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
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
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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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
程和材料。
(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
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4)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
明的日期为准。
(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
额。
(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
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
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 59 -
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
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 60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
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
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
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
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
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
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
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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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
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
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
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
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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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
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
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
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
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
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
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
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
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
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
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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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
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
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
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
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
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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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
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
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
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
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
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
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
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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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
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
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
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
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
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
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
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
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
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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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
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
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
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
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
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
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
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
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
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
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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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
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
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
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
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
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
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
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
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
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
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
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
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
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
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
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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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
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
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
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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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
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
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
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
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
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
和飞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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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
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
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
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
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
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
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
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
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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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
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
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
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
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
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
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
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
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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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
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
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
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
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
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
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
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
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
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
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
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
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
获得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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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
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
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
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
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
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
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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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
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
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
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
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
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
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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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
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
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
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
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
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
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
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
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
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
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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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
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
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
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
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
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
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
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
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
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
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
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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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
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
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
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
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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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
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
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
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
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
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
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
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
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
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
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
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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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
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
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
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
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
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
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
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
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
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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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
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
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
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B
A
P
0
03
3
3
02
2
2
01
1
1
0
n
tn
n
t
t
t
F
F
B
F
F
B
F
F
B
F
F
P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0—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
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
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
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
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
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
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
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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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第 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
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
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
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
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
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
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
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
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
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
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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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
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
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
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
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
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
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
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
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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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
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
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
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
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
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
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
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
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
- 84 -
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
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
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
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
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
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
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
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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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
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
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
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
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
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
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
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
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
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
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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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
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
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
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
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
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
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
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
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
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
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
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
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
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
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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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
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
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
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
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
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
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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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
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
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
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
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
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
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
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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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
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
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
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
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
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
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
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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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
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
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
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
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
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
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
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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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
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
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
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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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
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
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
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
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
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
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
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
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
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
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
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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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
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
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
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
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
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
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
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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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
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
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
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
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
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
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 95 -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
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
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
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
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 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
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
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
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
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
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
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
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
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
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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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 97 -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发包人: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
(2)承包人:由发包人公开招标确定。
(3)监理人:由发包人确定。
1.1.3 工程和设备
(1)永久工程:
(2)临时工程:
(3)单位工程:
(4)永久占地:
(5)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缺陷责任期:1 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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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方式、期限、数量:合同签订后 3 日内,施工图纸由总监理工程师
在招标人领取,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组织施工图会审并签字分送;会审后 7 天内;4 套(包括内蒙古
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监理单位、现场建管、施工单位)。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以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具体期限和数量为准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文件后 14 天。
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不少于该项工程施工前 14 天。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3 天。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前 14 天内。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其中的用地范围和期限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另行商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1、发出指示、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等现场管理工
作;2、商定或确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为其他承包人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其它公用设施等。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的约定商定或确定。
如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则无需商定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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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单位工程验收完成后。
4.2.2 履约保函的终止:单位工程验收完成后。
4.3 分包
4.3.2 分包的内容
当事人约定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补充条款: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装卸、保管、检验检测及成品保护的材料、工程设备范围以工
程量清单描述为准。承包人应对所有自行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质量、供货及时性负全部责任,
承担材料损耗、复检、不合格产品清运更换产生的全部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未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得进场使用。
5.1.2 承包人应在材料、工程设备计划采购(进场)前 14 天,将材料及工程设备的品牌、规
格型号、产地、质量证明文件、样品等相关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收到报送资料后 14 天内
予以审核批复。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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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临时占地的申请: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请手续。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承包人。
相关费用:承包人。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开工前 21 天。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由承包人负责。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 3 天。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补充条款:关于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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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措施费,是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2、施工单位在填报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项费用,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计取。
安全生产措施费应当用于本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
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
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
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
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相关设备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等。
3、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据合同文件编制安全生产措施费总体使用计划和年度使用计划,
指导项目建设周期内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执行。
4、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措施费进行专账或专户管理,优先安排使用。
5、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并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或挪
用、挤占。
6、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应当及时报
告建设单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编制。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开工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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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同上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同上
11. 开工和竣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20 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气温等。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逾期一天罚款 2000 元。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但其最终的累计金额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无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3. 工程质量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将监理人员变更为监理人员和设计代表。
补充条款:
承包人应无条接受监理人的平行检测及发包人第三方检测,并提供相关条件。
- 103 -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按照《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5.3 变更程序
按照《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15.6 变更幅度:±10%。本标段变更金额在合同金额的±10%范围内,执行原合同。超出此
范围的,视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
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发包人。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本合同工期内,物价波动因素在投
标报价中考虑,在合同履行期不作价格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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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本工程无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
17.3 进度款
17.3.1 付款周期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办理竣工结算,除按合同约定扣留工程价款
结算总额 3% 的质量保证金外,其他工程款全部支付。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 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付款次数或编号;(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
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扣(或)应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6)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质量保证金扣留方式:办理竣工结算时,从竣工结算款中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17.4.2 质量保证金退还:缺陷责任期 1 年,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
期届满,承包人已完成缺陷修复义务,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 30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剩余质量保证
金。
在约定缺陷责任期满时,因承包人原因仍未完成缺陷修复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缺陷修
复所需费用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就存在缺陷的部位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缺陷整改完
成。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提交 4 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
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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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提交 4 份最终结清
申请单。
18. 竣工验收
18.1 档案验收
施工单位移交的本标段档案资料必须满足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标准;施工单位负责按档案专项
验收整改意见完成自身档案整改,并配合发包人开展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1、合同工程(单位工程)完工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
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
况极其处理方案,已完工程项目清单等);2、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及说明);3、各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与设计变更文件;4、完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5、必须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
及其目录(包括检测记录、检测报告、安全检测记录、施工测量记录,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
要会议和活动记录;6、工程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情况、
工程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7、工程施工大事记;8、招标人或监理机
构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报送的其他资料等。9、竣工财务决算附表的分析、计
算、汇总、填制(附表包括表 B-3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分析表、表 B-5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
成本表、表 B-6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如有新规定,从其约定)
竣工资料份数: 4 份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验收合格日。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补充: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18.6 试运行
18.6.1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由发包人组织及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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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竣工清场
18.7.1 竣工清场: 承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负责。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除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完
工后,应完成场地的清理工作及环境恢复工作。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一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投保人:
投保内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前。
20.6.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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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1、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2、国
家计划重大调整。3、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25.补充条款
25.1 重要工序实施,必须通知监理人员和设计代表。
25.2 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
25.2.1 施工单位须建立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合同价款的 3%确定。如若没有建立农
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进行扣缴。支持施工单位通过银行保函或商业保
险等方式缴存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
25.2.2 施工单位须建立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
设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农牧民民工工资,开设后应报当地主管部门和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5.2.3 施工单位须建立农牧民工实名管理制度,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农牧民工身份信息、
工资结算支付等内容。
25.2.4 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立农牧民工维权告知公示牌,告知农牧民工基本维权事项、
维权途径和程序等内容。
25.2.5 如因农牧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牧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
集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施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25.2.6 施工单位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牧民工罢工、上访和
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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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109 -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内 蒙 古 河 套 灌 区 水 利 发 展 中 心 乌 兰 布 和 分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 发 包 人 ” ) 为 实 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
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Y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证书编号: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一式 陆 份,合同双方各执 贰 份,其他由发包人分送有关部门。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 承包人: (名称)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签名或盖章) (签名)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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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
鉴于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以
下称“ 承包人” )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
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Y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
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
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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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工程名称)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
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 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以
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
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规定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
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增强全员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
(兼)职安全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
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
的安全生产管理等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
到边,
人人有责。
项目承包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
应按施工人员的 1%-3%
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员有权按有关规
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意外伤害保险。
5、承包人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劳保护品,做好防署、防寒、防虫蛇、防食物中毒工作;禁止本
部人员江河游泳洗澡;确保施工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
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7、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若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与现场安全
- 112 -
员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8、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
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9、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
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0、承包人必须交纳一定比例安全风险抵押金(大写: 万元(若投标时缴纳投标
保证金则不再缴纳),第一次工程款到账后发包人扣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款。
三、违约责任:
若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
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发包人: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 承包人: (名称)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签名或盖章) (签名)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113 -
附件四: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
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内蒙古河套灌区
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以
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
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
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
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
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
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
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
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 114 -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
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
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
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
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水利主管
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
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发包人: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 承包人: (名称)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签名或盖章) (签名)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115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5.1 说明
5.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
5.1.2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
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5.1.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
其它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
一切费用。
5.1.4 投标人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
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
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1.5 投标人投标时,由投标人保险的保险费由投标人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规
定自行测算(其中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可按工程量清单各组项目的合计金额计),并摊入有关项
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1.6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
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
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5.1.7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
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
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5.1.8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条款》有关
部分。
5.1.9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 10 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
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5.1.10 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
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
改正合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
价。
5.1.11 本工程合同工期内,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合同期内物价波动因素,已标价
- 116 -
的工程量清单示为投标人已充分考虑合同期内物价波动因素。
5.2 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汇总
- 117 -
标段名称
投 标 总 价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118 -
投标报价汇总表
组号
分组工程名称
报价金额(元)
一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
…
二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
…
三
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
…
四
第五部分施工临时工程
…
…
以上部分合计(投标总报价)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119 -
标段名称
工程量清单
- 120 -
工程量清单
注: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121 -
5.3 单价分析表
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种单价一份,项目编
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单 价 分 析 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单 价:
编 号
名称及规格
单 位
数 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 注
1
直接费
1.1
基本直接费
1.1.1
人工费
1.1.2
材料费
(1)
(2)
…
1.1.3
机械使用费
(1)
(2)
…
1.2
其他直接费
2
间接费
3
利润
4
材料补差
5
税金
合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122 -
5.4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分解表,每一组为一份,项目
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编号
分 项 名 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合 计 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123 -
5.5 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
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
单位:元
机械使用费
组号
分组工程
名 称
人工
费
材料
费
一类
二类
三类
其它
直接
费
间
接
费
其它
费用
利
润
材
料
补
差
税
金
合
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124 -
5.6 计日工表
5.6.1 总则
(1)以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没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
不得按计日工结算。
(2)投标人应按发包人列出的项目,填报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单价表
(格式附后),投标人可根据其施工需要增列必要的项目。
(3)计日工的项目和单价应在签订合同前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作为计日工结算的
依据。
(4)计日工表中的单价适用于由监理人指示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工程量。
(5)除计日工表中未规定单价而在计日工发生时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项目外,其它计日工项
目的结算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5.6.2 人工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工种人工费的工时单价填入表 5.6-1。计日工人工费为该表
中的单价与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的乘积。
(2)表 5.6-1 中的单价除了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
项费用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3)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按生产工人抵达工作地点进行指定的工作开始至下工后回到原出发
地点为止计算,但不包括用餐和工间休息时间。生产工人指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且能胜任该岗位
工作的生产工人和与班组一起直接参加生产的班组长,不包括其他人员。
5.6.3 材料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材料费单价填入表 5.6-2。材料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材料
实际净用量的乘积。
(2)表 5.6-2 中的单价除了运往工地仓库或堆料场的材料供应地售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从工革仓库或堆
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单价内,应按计日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
使用费用规定另行结算。
(3)结算按材料实际净用量计算,单价中应已包含施工损耗。
5.6.4 施工机械使用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填入表 5.6-3。施工机械使用费为该
表中的单价与实际使用台时数的乘积。
(2)表 5.6-3 中的单价除包括机械折旧费、修理费、保养费、机上工费和动力燃料费、牌照
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
用和利润。
- 125 -
(3)实际使用台时数为施工机械使用地点进行计日工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机械返回工地停
放场的途中时间。
表 5.6-1 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式)
编号
工 种 名 称
单价(元/工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126 -
表 5.6-2 计日工材料单价表(格式)
编号
材料名称及规格
单位
单价(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表 5.6-3 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费(格式)
编号
施工机械名称及型号规格
单价(元/台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127 -
第二卷
- 128 -
第六章 图纸
- 129 -
第三卷
- 130 -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施工方法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2009 年版及符合现行规范和设计要求。
- 131 -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32 -
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标段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 133 -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一)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技术部分
五、联合体协议书………………………………………………………………………()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五)企业获奖…………………………………………………………………()
(六)企业各类证书………………………………………………………… ()
(七)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九)营业执照…………………………………………………………………()
(十)企业资质证书……………………………………………………………()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八、其他资料…………………………………………………………………………()
注:以上目录格式仅供参考,最终以系统生成为准。
- 134 -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
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 135 -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专业:
建造师等级:
注册证编号:
资格证编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
2
工期
1.1.4.3
时间:
3
缺陷责任期
1.1.4.5
时间:
4
分包
4.3.4
不允许
5
投标有效期
时间:
……
……
……
……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136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徽面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人像面扫描件
- 137 -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徽面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人像面扫描件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国徽面扫描件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人像面扫描件
- 138 -
三、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我方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规定,已于 年 月 日采用 方式递交了金额为人
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请你方予以核实。
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缴纳证明材料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 “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扫描件
- 139 -
附件: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如果
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 7 日内将本标段招标
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律责任。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140 -
四、技术标部分
注:1.本项目技术标(即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盲评”评审方式,系统开启暗标格式清
标功能(内蒙暗标版)。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技术暗标部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规定编
制施工组织设计(后附);本施工组织设计对目录不做强制要求,请投标单位结合暗标编制要求
按需制作。暗标格式问题咨询电话:国泰新点软件刘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2.施工组织设计须独立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格式节点下的“技术部分”节点中;
3.投标文件整体格式部分中保留本页即可。
注:此处无须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体现。
- 141 -
技术暗标部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时此编制要求删除)
(一)施工组织设计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练、内容具有针对性):
一、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二、关键工序、复杂环节相应技术措施
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四、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五、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六、资源配备计划
七、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注:①如有需要增加的内容只能填写到“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中。② 以上非目录格式
要求,本施工组织设计对目录不做强制要求,请投标单位结合暗标编制要求按需制作。)
(二)技术标(即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必须采用暗标,任何一页均不得标注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含人员名
称)或印记,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标记。
严格按下列要求编制:
1、版面要求:A4 纸张大小。
2、封面设置及盖章要求: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封皮内容为“施工组织设计”,统
一使用黑体一号字体(黑色),顶行居中对齐,不得加入空格,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能出现
签章或签字,封皮无需增加页码。
3、标题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制页码、
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 “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体,对齐
方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除表格内容外全文不允许出
现空格。(注:此处一级标题双引号只做区分)
4、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允许
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 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段落其他各
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空页。二级标题为 1、2、3、...,三
级为 1.1、...2.1、...,四级标题为 1.1.1、...2.1.1、...(序号需以顿号结尾例 1.1、)以此
- 142 -
类推。
5、图表排版要求(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自身需求考虑是否设置图表):图表大小、字体要
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不得手写、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
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
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缩进两字符放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行距为 28
磅,进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线条。
6、其他排版要求: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及图表内文字使用黑色。编写软件及版
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 500 页;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
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
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注: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技术标投标文件,按 0 分处理。
- 143 -
施工组织设计
(黑体一号字体(黑色),顶行居中对齐,不得加入空格,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能出现签章或签字,封皮无需增加页码、页眉、页脚。注:本页无正文无页码,此处内容仅供参考,编辑封面时严格按暗标要求编辑)
- 144 -
五、联合体协议书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45 -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
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其中
技 工
投标人关联企
业情况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等材料
的复印件。
- 146 -
附:
序号
电子件名称
查看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5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6
其它扫描件
…
……
…
- 147 -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 148 -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经理
备注
- 149 -
(四)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负责人
备注
- 150 -
(五)企业获奖
获奖名称
奖项类别
获奖项目名
称
项目负责人
颁奖部门
获奖日期
- 151 -
(六)企业各类证书
- 152 -
(七)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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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注:后附人员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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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营业执照
- 155 -
(十)企业资质证书
- 156 -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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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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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资料
- 159 -
(一)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
致: (招标人) :
我方在此声明
我单位 (单位名称)拟派往 (标段名称)的项目经理 (项
目经理姓名)未在其他在建项目建设工程任职。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160 -
(二)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应在此处说明相关情况,如果发生过诉讼及仲裁情况,需附法院或
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如没有就直接
填写‘无’。
诉讼及仲裁说明
备注
- 161 -
(三)各类信用信息网查询截图
- 162 -
(四)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
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
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1、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
报表;
6、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
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163 -
(五)承诺书
致: (招标人) :
我方在此声明
1、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②投标人在近三年内(2023 年 08 月 01 日-至今),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或其他原因,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限制投标资格、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质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
罚,且仍在限制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期限内的(仅处以罚款、警告、通报批评等未限制投标资格的
行政处罚,不适用本条款)。
2、我单位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近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
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3、我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愿意承担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超过投
标保证金金额的损失部分、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处罚等后果:
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②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
⑤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⑥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⑦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4、我方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因资金拨款情况出现延误工期或停工等情况,由此造成的
费用及结果由我方全权承担。
我单位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单位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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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一、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知(内人社发﹝2022﹞92 号)文件中的规定,我方对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在此向招
标人承诺:
1、我方参与投标的 (标段名称),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及时并且足额将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
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
2、如果我方中标,所承包的 (标段名称)项目出现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按
规定从我方的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
二、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知(内人社发﹝2022﹞92 号)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我方对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
用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如果我方中标,所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将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并开设农牧民工
专用帐户,严格执行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按月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
2、我方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形式、金额、时限等内容进行办理,
如不办理我方自动放弃中标。
三、我方承诺,我公司不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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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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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167 -
(九)投标文件中填报企业信息汇总表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投入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及编号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及纳税
人识别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邮箱号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单位业绩
1、……;2、……;…………
项目经理(姓名及
身份证号)
证书名称及编号
项目经理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个人业
绩(如要求)
1、……;2、……;…………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证书名称及编号
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
个人业绩(如要求)
1、……;2、……;…………
注:1、本表所填写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一致(与投标文件无关的内容无须填写),且所
填(单位、人员)业绩必须为投标文件中所填报的所有业绩。
2、本表只须填写文字内容,无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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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注:以下文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无须附于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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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仅供参考(注:如网站查询路径有变更,以新路径为准):一、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截图流程
第 1 步:打开系统首页。
第 2 步:点击“专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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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步:依次点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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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步:空白处输入投标人名称并点击“查询”。
第 5 步:截取当前页面,显示为“很抱歉,没有找到您搜索数据即可。
- 176 -
- 177 -
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截图流程
第 1 步:打开系统首页。
第 2 步:点击“失信被执行人”。
第 3 步:空白处输入投标人名称并点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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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步:截取当前页面,显示为“很抱歉,没有找到您搜索数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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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截图流程
第 1 步:打开系统首页。第 2 步:空白处输入投标人名称并点击“查询”。
第 3 步:点击选择投标人名称。
第 4 步:选择“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截取当前页面,
显示“暂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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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须自行在中国裁判文书
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截图流程。
第 1 步:打开系统首页。
第 2 步:点击高级搜索。
第 3 步:输入案由、裁判时间及要查询的内容(当事人为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
人),点击检索,截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