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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科右前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一
标段至施工二标段(二次)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K*开通会员可解锁*32301001
招
标
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
招标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6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4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226
第六章 图 纸 .......................................... 22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22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30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6 年科右前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至施工二标段
(二次)已由兴安盟农牧局以兴农牧发〔2025〕469 号文件批准,招标人为科尔沁
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建设资金来源为中央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2026 年科右前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至施工
二标段(二次)。
2.2 建设地点:科右前旗大石寨镇 3 个村,具体位于大石寨镇保和村、保林村、
永新村。
2.3 招标规模:2026 年科右前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二次),
大石寨镇保和村(3550 亩)、大石寨镇保林村(3350 亩)、大石寨镇永新村(3250 亩)。
2.4 项目计划投资:本标段招标控制价:2509.511269 万元。
2.5 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K*开通会员可解锁*3230
1001003
标段名称
2026年科右前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
二次)
招标范围
工程-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农田水利
合同估算价(万元)
2509.511269
工期(日历天)
250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
及以上资质(如投标人未申办以上资质,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
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资质要求)具
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
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
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未担任其他任何在建
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员(注:在建工程是指已建设尚未完工工程和已中标未开
工工程,且投标截止日前未完成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手续)须提供承诺函;
4.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施工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水利水电或水利工程相关专业
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且未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员(注:在
3
建工程是指已建设尚未完工工程和已中标未开工工程,且投标截止日前未完成变
更手续)须提供承诺函。
5.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
员、材料员、资料员须满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项
目管理人员(注:在建工程是指已建设尚未完工工程和已中标未开工工程,且投
标截止日前未完成人员变更手续);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
须具有岗位证书或培训证书;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
同时,中标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上述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岗位,
须提供承诺函。
6.财务要求:2023 年-2025 年,提供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正式财务报告(带
可查验二维码)无二维码的审计报告可配套审计机构官方查询渠道佐证真实性,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材料齐全。【新成立未满三年的投标企
业须提供从企业成立至今相应年份的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正式财务报告(带可
查验二维码),新成立不足 1 年的投标企业不须提供财务报告】。
7.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
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
gp.gov.cn/)等官方网站。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投标文件中须附查询截图,查询结果无行贿犯罪记录。
8.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
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5〕1 号)”文件规定,
企业信用等级被评为 D 级(参建单位信用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标
段)的投标;
9.投标人提供的所有相关投标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经查实提供了虚假内容,取消其投标资格;如在评标期间经查实提供
了虚假内容,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如在中标后经查实提供了虚假内容,取消其
中标资格并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所有法律后果。
10.投标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投标: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因骗取
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限制投标
资格、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质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且仍在限制参与招标采
购活动期限内的;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
11.本项目所有投标人不得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中标资格
并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所有法律后果。
4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
标段投标;
1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其他要求:
根据【关于在全区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暗标评审”的通知 】要
求,遏制围标串标、破解“人情干扰”和倾向性评标,促进评标结果更加客观公
正,营造更加公平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结合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已全
面启用“技术暗标”评审功能,本项目技术标采用暗标制评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7:30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7:30(北京时
间,下同),通过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
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投
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
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如果是双信封,需将一信封和二信封分别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
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 本项目兼投不兼中,本项目采用分标段方式进行招标,投标单位可参加多
个标段的投标,但只能中标项目(2026 年科右前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一标
段至施工十一标段)中的一个标段。投标人已经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确定为
其他标段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不得再推荐为本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若本标
段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放弃中标、被取消中标资格,顺位递补的候选人如已经是
其他标段的中标人,则丧失本标段递补资格,继续顺延下一位候选人;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
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
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企业须承诺并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
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
建设组织农牧民群众筹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 号)要求。投标
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工代赈专项承诺函,未提供的按不响应实质性要求处理;
中标施工企业要将中标金额 10%以上技术要求较低的工程(田块整治、腐熟农家肥、
5
管沟开挖回填、PE 管道连接、田间道路修筑、农田防护林栽植抚育、沟道治理等,
包含但不限于)以“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增加农民合法收益。中标企业应与当
地嘎查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签订以工代赈合同,共同协商约定以工代赈施工内容
及金额,并建立以工代赈台账。
7.3 中标企业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必须由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
和公章亲自到建设单位指定地点与项目法人当面签定施工合同。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
地
址:科尔沁右翼前旗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招标代理: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兴安盟科右前旗阳光嘉苑
联 系 人:于先生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行业监管:兴安盟农牧局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区盟农牧业大楼
联 系 人:齐先生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内蒙古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或提交纸质材料至科右前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并通过本公告注明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向招标人反馈。
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兴安盟农牧局;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书面投诉材料接收地址:兴安盟农牧局农田科;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服的,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投诉。10.投标注意事项
10.1 领取招标文件登录地址: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
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领取格式为“nmgzf"的招标文件。领取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打开查看。
10.2 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投标文件内容并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工
具下载地址:【请点击下载】
10.3 开标解密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s://219.148.175.17
9:9443/BidOpening
10.4 投标操作须知(详见招标公告)
*开通会员可解锁*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地址:科尔沁右翼前旗联系人:刘先生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科右前旗
联 系 人:于先生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1)
项目名称
2026 年科右前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至施工二标段(二次)
1.1.4(2)
标段名称
2026 年科右前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二次)
1.1.5
建设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
1.2.1
资金来源
中央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
1.2.2
出资比例
/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全部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标段工程量清单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25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10 月 26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 年 7 月 3 日(以上工期是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
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
人最终确定的开竣工时间为准)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达到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
誉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如投标人未申办以上资质,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
8
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B 证),且未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人
员(注:在建工程是指已建设尚未完工工程和已中标未开工
工程,且投标截止日前未完成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手续)
须提供承诺函;
4.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施工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水利水电或水
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且未担任其他任何在
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员(注:在建工程是指已建设尚未
完工工程和已中标未开工工程,且投标截止日前未完成变更
手续)须提供承诺函。
5.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
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须满足:投标截止时间不
得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员(注:在建工
程是指已建设尚未完工工程和已中标未开工工程,且投标截
止日前未完成人员变更手续);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
材料员、资料员须具有岗位证书或培训证书;安全员须具备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同时,中标后至项目竣
工验收全过程,上述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岗位,
须提供承诺函。6.财务要求:2023 年-2025 年,提供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正式财务报告(带可查验二维码)无二维码的审计报告可配套审计机构官方查询渠道佐证真实性,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材料齐全。【新成立未满三年的投标企业须提供从企业成立至今相应年份的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正式财务报告(带可查验二维码),新成立不足 1 年的投标企业不须提供财务报告】。
7.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
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
p.gov.cn/)等官方网站。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不
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投标文件中须附查询截图,查询结果
无行贿犯罪记录。8.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5〕1 号)”文件规定,企业信用等级被评为 D 级(参建单位信用黑名单)的投标人,
9
不得参与本项目(标段)的投标;9.投标人提供的所有相关投标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查实提供了虚假内容,取消其投标资格;如在评标期间经查实提供了虚假内容,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如在中标后经查实提供了虚假内容,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所有法律后果。10.投标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投标:投标人在近三年内(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限制投标资格、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质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且仍在限制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期限内的;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11.本项目所有投标人不得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所有法律后果。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1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日
1.10.3
招标人书面澄
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日
1.11
分
包
不允许
1.12
偏
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纪要等、相关图纸、工程量清单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10 日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投标人无需通知招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网上公布的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3.2
投标人确认收 投标人无需通知招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请潜在投标
10
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人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网上公布的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3.1.1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无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 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是
□否
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1、缴纳形式: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2、保证金金额:2026 年科右前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二次):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00 元3、缴纳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4、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不接受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式缴纳,投标单位以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保证金账号:[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兴 安 盟 分 行 兴 安 北 路 支 行(955883*开通会员可解锁*2)][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兴
安
路
支
行
(9*开通会员可解锁*57890701749)]注:附言请注明标段名称(若内容较多,可以简写);递交保证金时一定要核对保证金账号,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5、采用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平台-金融服务(电子保函)系统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财务联系人:常珊珊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缴纳确认状态,投标保证金缴纳后如系统显示“未缴纳 ”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因,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否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注:开标前,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检查投标保证
11
金(保函)缴纳情况,对不符合保证金(保函)缴纳要求的投标人拒绝其投标。
3.5.2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2023 年-2025 年,提供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正式财务报告(带可查验二维码),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材料齐全。【新成立未满三年的投标企业须提供从企业成立至今相应年份的经财务审计机构审计的正式财务报告(带可查验二维码),新成立不足 1 年的投标企业不须提供财务报告】。
3.5.3
类似项目的年
份要求
企业业绩:2023 年 9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注:此项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指 2023 年 9 月 1 日起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和(或)
盖章要求
应在投标文件格式指定位置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包括公章、名章、签名章)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所有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如在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 *开通会员可解锁* 咨询)。
4.2.3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否。其他说明及要求: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存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兴安盟)版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 1 份和纸质装订成册 1 份。
5.1
开标时间和地
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不见面开标),远程开标,投标人无须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参加开标会议。
5.2
开标程序
1.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签到、解密、查看唱标、确认报价、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2.登录时使用上传加密投标文件的 CA 锁;3.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操作手册自行在网站下载;4.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并签
12
到,否则系统将默认您的身份为游客无任何操作权限,仅支持观看,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5.如投标人因未能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在规定时间(自解密开始起 30 分钟)内解密的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6.如一个项目中的多个标段同时开标,请投标单位在电脑前耐心等待依次开标不得离开,因投标单位不在电脑前而错过解密、确认报价等环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全部异地抽取)经济、技术(水利专业)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7.3.1
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2.履约担保金额:中标合同价的 3%。3.履约担保的返还:通过初步验收后(以初步验收报告为准),返还履约保证金。4.中标企业自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后,15 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至履约保证金专户。
7.4.3
不拖欠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
1.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形式:现金、电汇、支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保险保函。2.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金额: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93 号)执行,施工合同金额的 3%。
3.中标企业自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后,15 日内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至农民工保证金专户。(投标文件中“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投标企业必须承诺,未提供承诺书,其投标无效)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
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3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词语定义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高标准农田项目类型的农田水利工程。且规模相近(合同金额)≥本标段招标限价的 70%或(亩数)≥本标段招标亩数的 70%)。侵蚀沟治理、小流域治理、河道清淤、水土保持等工程不列为类似项目。注:1、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原件扫描件。2、投标人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3、合同中应能够体现项目类型、合同金额、建设亩数;若合同未载明亩数,可同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计分。
10.2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将设定招标控制价(上限),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视为无效报价,其投标文件不参与评审,如果所有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均超出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将重新招标。本项目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上限为:2026 年科右前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二次):小写:2509.511269 万元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
机辅助评标
是;具体要求: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所有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10.5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本次项目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参与开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截止之前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进行签到,未签到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无法参与后续开标过程。同时,签到的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
10.6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10.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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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8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9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0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1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2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初步评审及业绩和资信评审内容均以投标人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为准。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证明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件。如因所附证书证件不清晰、关键信息未体现导致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
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基数参照内工建协[2022]34 号文件向中标单位
收取。
10.13 特殊说明一
1.投标单位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必须在 30 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如因超期或不能及时签订,招标单位有权直接顺延下一名候选人或重新招标。2.签订合同 15 天内,招标清单范围内的主材料(包括井管、石材等)、主要机械、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进场准备;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施工机械、主材进场;逾期未进场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合同计取违约金;经书面催告仍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施工合同,并追究承包人全部损失,解除合同后,可按招标文件规定递补中标候选人。3.如果出现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计与中标价不一致的情况或出现不平衡报价(超出或低于预算综合单价 10%的),签订施工合同时在保持中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的基础上,按照中标价等比例修正投标报价后的单价为合同单价,合同工程量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
15
的工程量为准,不得遗漏。4.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与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及苏木进行对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切事宜均由施工企业自行协调解决,项目业主不负责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村企纠纷等问题。承包人的临时占地(含预制厂、料厂、拌和站、借弃土场、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占地补偿、青苗补偿、关系协调之类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造成承包人临时占地的租用费增加由承包人负责。5.投标人投标前应踏勘现场,充分研判地下水地质条件。中标单位进场后,自行组织勘测地下水情况,如达不到成井的要求,增加的施工费用,招标人不予承担。如施工过程中出现干眼井,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负责回填干眼井。6.由于招标人不负责组织项目现场踏勘,建议投标人为切身利益自行到现场踏勘,分析项目投标具体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后进行投标。7.投标人须仔细阅读、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对文件内容须作出承诺,未提供承诺书的,其投标无效;中标后违反本通知的,取消中标资格;合同履行中违反本通知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总价的5%-10%追索违约金。原文见附件 18.工程预付款:合同金额的 30%,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保证金相关手续不齐全的,不予拨付工程预付款。9.因标段众多,为提高评审效率,本次施工组织设计页数限制在 500 页(含)以内。10.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 180 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 65 周岁不足 180 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 65 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注册二级建造师“三
类人员”电子证书的通知》,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纸质证书正式作废,电子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其它省市参照当地文件执行。11.本项目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不均衡报价”。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不均衡报价”行为,招标人有权对“不均衡”报价涉及的分项报价进行调整,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投标人(承包人)承担。12.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市地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统筹农牧、住建、水利等行业和资质管理部门力量加强项目管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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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政府应在设计招标前书面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工作负相应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在开工前签署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旗县农牧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对参建企业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信用评价,完工后根据问题情况可对参建单位及相关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进行倒查、追责,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配合住建、水利、市场监督等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给予行政处罚。各级农牧部门发现严重问题或信用评价等级为 C 或 D 的,报送或通报至旗县区人民政府,函送同级住建部门及相关资质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在招投标中的结果运用,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严格管控分包。除以工代赈外,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农田输配电工程设计专业分包均应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意,其余工程、服务和物资采购不允许分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意,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合同总金额 40%以上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项目法人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4.动态核实履约能力。评标期间,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资质及有效期进行审查,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履约期的应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说明,并对及时延续资质进行承诺。评标办法中应明确可得分业绩为同类工程且规模相近。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前,项目法人应检查核实中标人资质、业绩、社会信誉和拟投入项目人员情况,存在伪造资质证书、业绩证明、人员职称、隐瞒重大违法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中标无效,按照《招标投标法》追究投标人责任。签发开工令前,监理单位严格检查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施工机械、检测仪器投入情况,连同监理单位人员投入情况共同提交项目法人审核,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经项目法人批准的,不予开工。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全程核实参建企业资质情况,因资质到期未延续等各种原因导致原资质失效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要求,要求参建单位停止继续履约,解除相关合同,依法追偿经济和工期损失。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擅自变更项目人员或项目人员与投标文件不匹配,项目法人应要求相关单位立即整改,5 日内不能完成整改的,解除相关合同。15.推行全过程人脸打卡。市县两级农牧部门加强对参建企业人员在岗情况的全流程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将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组成人员资质证书原件交项目法人处保管。投标企业一经中标,不得随意更换人员,更换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新人员执业资格及职等等级不得低于原人员,且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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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由项目法人批准,并报市县两级农牧部门备案,上述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在建项目;更换投标文件明确的其他项目人员,必须报项目法人备案。旗县应采取人脸识别每日打卡考方式,确保工程建设期间项目人员现场履约,考勤记录按月报送市级农牧部门备案。履约期间施工方项目经理、监理方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主要设计人员不能按时考勤应须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上述人员考勤期间未经审批不在现场在施工期累计达 5 日的,或在盟市及以上农牧部门检查中未经审批不在现场达 2 次的,认定为转包挂靠,信用等级评为 D级,按《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按违法所得 5 倍计算。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在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到齐的情况下,开展第一次工地会议、合同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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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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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1
22
23
24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投标人在近三年内(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因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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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限制投标资格、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资质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且仍在限制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期限内的;存在转包、
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
时投标;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
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
以加盖单位公章的文件或电子邮件形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
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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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
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
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发给所有购买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的澄清及补遗等相关函件,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兴
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2.3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在“交易平台”“澄清答疑”菜单中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
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及时浏览该平台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澄清而导致的
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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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通知
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
长投标截止时间,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9)资格审查资料;
(10)其他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答疑纪要”(如果有)的要求填写相应
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相应报价。此修
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
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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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或者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最迟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5 日内,向未进入
中标候选人范围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履约担保。
3.4.5 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防止投标保证金被挪用和滥用,投标保证金优先选用银行保
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方式的,必须由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
投标有效期,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
证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正式财务会计报告(带
可查验二维码)无二维码的审计报告可配套审计机构官方查询渠道佐证真实性。,包括资产
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业绩证明资料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此项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原件扫
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此项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
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
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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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3.7.4 为便于查找资料,投标人投标文件需编制详细的目录和页码。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项目,所有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
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
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
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2.6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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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3.3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 项要求提交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中标企业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到签订合同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缴纳至发包人指定账户。持缴纳凭证原件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投标文件中“关
31
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投标企业必须承诺,未提供承诺书其投标无效)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
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
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
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32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
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
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
文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
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
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
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
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
33
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
说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以系统平台发出的电文为准,下同。
35
36
37
38
附件五: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单位名称
投标总价
工期
备注
1
2
3
4
5
6
7
……
开标异常情况:
开标时间:
39
附件六: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
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证书编号)。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证书编号)。
施工员:
(姓名)
(证书编号)。
安全员:
(姓名)
(证书编号)。
材料员:
(姓名)
(证书编号)。
资料员:
(姓名)
(证书编号)。
质量员:
(姓名)
(证书编号)。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0
附件七: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
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
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1
附件八: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
本项目于
年
月
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ggzyjy.
nmg.gov.cn/msym/xamggzyjyw/index.html)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将本次中标候选人
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项目批准文号:
(三)建设单位:
(四)招标代理机构:
(五)开标时间:
年
月
日上午 9:00
二、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
报价:大写:
小写:
元
第二中标候选人:
报价:大写:
小写:
元
第三中标候选人:
报价:大写:
小写:
元
三、评标基本情况:
(一)第一中标候选人业绩、奖励:
企业业绩
序号
获奖项目名称
获奖类型
颁发时间
得分
1
2
小计
项目经理业绩
序号
获奖项目名称
获奖类型
颁发时间
得分
1
小计
合计
工期:
工程质量: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
信用情况:
惩罚情况:
42
(二)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业绩、奖励:
企业业绩
序号
获奖项目名称
获奖类型
颁发时间
得分
1
2
小计
项目经理业绩
序号
获奖项目名称
获奖类型
颁发时间
得分
1
小计
合计
工期:
工程质量: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
信用情况:
惩罚情况:
(三)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业绩、奖励:
企业业绩
序号
获奖项目名称
获奖类型
颁发时间
得分
1
2
小计
项目经理业绩
序号
获奖项目名称
获奖类型
颁发时间
得分
1
小计
合计
工期:
工程质量: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
信用情况:
惩罚情况:
(四)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原因及依据
43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六)公示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示期内,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据《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 11 号令)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兴安盟农牧局
地址:乌兰浩特市铁西北路
投诉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日期:
年
月
日
44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性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性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人员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
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投标价格
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施工组织设计:
45
分
投 标 报 价 :
43
分
类似业绩 :
12
分
2.2.2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1、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45
(1)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小于等于 5 家时,评标基准价为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2)如果 6 家≤有效投标报价数量≤10 家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 1 个最高和 2 个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后剩余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3)如果 11 家≤有效投标报价数量≤15 家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 2 个最高和 4 个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后剩余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4)如果 16 家≤有效投标报价数量≤20 家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 3 个最高和 6 个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后剩余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5)如果 21 家≤有效投标报价数量≤30 家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 6 个最高和 10 个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后剩余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6)如果 31 家≤有效投标报价数量≤40 家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 9 个最高和 16 个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后剩余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7)如果 41 家≤有效投标报价数量≤60 家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 12 个最高和 20 个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后剩余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8)如果 61 家≤有效投标报价数量≤100 家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 16 个最高和 26 个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后剩余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100 家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 20 个最高和 30 个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后剩余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报价企业个数,指经初步评审合格、不存在废标情形的投标人数量。按无效标处理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均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2.3
评标偏差率的计算
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2.2.4
(1)
施工组织设
计(45 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10 分)
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有保障最高得 10 分。(1)施工方法先进、科学,可操作性强,技术措施能充分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符合规范并切合施工实际需求的,得 7.1-10 分;(2)施工方法内容不够完善,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的保障效果存在不足,仅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得 5.1-7 分;(3)施工方法落后或存在明显缺陷,技术措施未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不符合规范及施工实际需求,无法指导实际施工的,得 1.1-5 分。(4)未提供施工方案的,不得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
施(8 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得当切实可行的最高得 8 分。(1)质量控制措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管理体系完备,措施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能在关键环
46
节实现有效控制,对保障工程质量和提升施工效率具有明显作用的,得 5.1-8 分;(2)质量管理体系不够健全,质量控制措施内容不够完整,但基本能够对施工质量起到控制作用的,得3.1-5 分;(3)质量管理体系及控制措施存在明显缺陷,难以确保施工质量受控的,得 1.1-3 分。(4)未提供不得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
施(8 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得当切实可行的最高得 8 分。(1)安全管理体系完备,控制措施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能有效识别并控制安全隐患,对预防安全事故和提升工程安全水平具有明显作用的,得 5.1-8分;(2)安全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安全控制措施内容不够完整,但基本能够确保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得3.1-5 分;(3)安全管理体系及控制措施存在明显缺陷,且无法确保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得 1.1-3 分;(4)未提供不得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与措施(7 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最高得 7 分。(1)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控制措施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能有效预防环境污染、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控制噪声与扬尘,对提升工程环境管理成效具有明显作用的,得 5.1-7 分;(2)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不够健全,控制措施内容不够完整,但基本能够对污染防控和环境影响起到缓解作用的,得 3.1-5 分;(3)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失,控制措施内容严重不足,难以实现有效污染控制与环境保护的,得 1.1-3 分。(4)未提供不得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
施(7 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理可行,且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最高得 7 分。(1)主要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精细、科学,施工内容与各阶段时间设置合理,可操作性强,进度保证措施能够有效保障项目按期完工的,得 5.1-7 分;(2)主要施工进度计划在施工内容或时间安排上存在部分欠缺,进度保证措施对项目按期完工的支撑作用有限的,得 3.1-5 分;(3)主要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不周全,难以指导实际施工,进度保证措施无法满足项目按期完工需要的,得 1.1-3 分。(4)未提供进度计划与措施的,不得分。
资源配置计划
(5 分)
主要工程设备、人员投入数量、种类满足施工要求最高得 5 分。(1)主要工程设备配置齐全、型号匹配,人员数量充足、专业工种配套完整,能够充分满足施工需要并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的,得 3.1-5 分;(2)主要工程设备配置或人员投入存在部分欠缺,
47
但基本能够支持施工开展的,得 1.1-3 分;(3)主要工程设备配置明显不足或人员投入严重欠缺,无法满足正常施工需要的,得 0-1 分。(4)未提供不得分。
2.2.4(2)
投标报价(43 分)
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43 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 1%,以 43 分为基数扣减 0.1 分,扣完为止;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高1%,以 43 分为基数扣减 0.1 分,扣完为止。中间值按比例内插,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2.4(3)
类似业绩(12 分)
投标人 2023 年 09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 4 分,最多得 12 分。(类似项目是指:高标准农田项目类型的农田水利工程。且规模相近(合同金额)≥本标段招标限价的 70%或(亩数)≥本标段招标亩数的 70%)。侵蚀沟治理、小流域治理、河道清淤、水土保持等工程不列为类似项目。注:1、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原件扫描件。2、投标人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3、合同中应能够体现项目类型、合同金额、建设亩数;若合同未载明亩数,可同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计分。
3
评标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2
废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 B:废标条件
48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得分
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
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类似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偏差率的计算公式
评标偏差率的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类似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
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9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
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类似业绩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
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
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
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2.5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细则规定,各自
对有效标的各项评标因素记名打分,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注:评审专家实行评标委员会专家负责制。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报价
部分分别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
部分,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技
术部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经济方面的专家对报价部分所提出
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50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1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
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验证身份后进入
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通过评标室电脑使用 CA 证书登录电子评标系统获取评标项目信息并选择是否需
要回避、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之后进行评标工作。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实行
评标委员会专家负责制。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分别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方面的专
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技术方面的专家对
技术部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经济方面的专家对报价部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
任。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
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
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
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
的依据。
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
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52
A3 初步性评审
A3.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性
评审。
A3.2 资格性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资格性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
响应性评审。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
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
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
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
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
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
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
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
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
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53
(3)类似业绩评审和评分;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评审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 A。
A4.3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
A4.3.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评标基准价,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
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B。
A4.4
类似业绩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类似业绩进行评审
和评分,类似业绩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
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
执行。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
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
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
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
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
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4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
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
(10)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
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
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6.4 补充条款
A6.4.1 评标原则
(1)按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投标人顺序进行评标。
(2)本次招标采用百分制评标方法,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废标,不予评标。
(3)将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书进行评价。
(4)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1)投标报价(2)类似业绩(3)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评价。
55
(5)以得分最高者确定为初步中标人。
(6)评标打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7)评标得分一样的投标人,以报价得分高者为优。
(8)在评标中出现不同意见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A6.5 操作方法
(1)按评标原则进行评标。
(2)由全体评委在同一场合,以记名单独打分的方式进行评标。
(3)评委将每一标书的评分,填入评标记分表。
(4)在评施工组织设计时,将技术评委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平均,即得出某投标人的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5)在政府监督、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公开校核并统计记名的评标记分投票后填入评标计分
表。评委对每一评标计分表的评分在公开校核中,具有要求复核的权利,投票不符合评标方法的将作
为废标。
56
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
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性评审、资格性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
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6 对于公开招标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超出控制价的。
B1.7 经比对,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标或技术标)存在大量文本、清单组价、暗标文本高度
雷同,存在涉嫌串通投标客观证据的,予以否决投标,并移交监管部门核查;仅个别语句、通用规范
条文相同,不认定为雷同。
B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等
57
58
5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示范文本仅供参考,以招标人及中标单位最终签订合
同为准。)
60
(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61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
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
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
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
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
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
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
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62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
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
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
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
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
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
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
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
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
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
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
《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63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71
一、工程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二、合同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三、质量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五、项目经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六、合同文件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七、承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八、词语含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九、签订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十、签订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十一、补充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十二、合同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十三、合同份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76
1.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1.2 语言文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1.3 法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1.4 标准和规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64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1.7 联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1.8 严禁贿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1.9 化石、文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1.10 交通运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1.11 知识产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1.12 保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2. 发包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2.1 许可或批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2.2 发包人代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2.3 发包人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 . . . . . . . . 90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2.6 支付合同价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2.7 组织竣工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3. 承包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3.2 项目经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3.3 承包人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65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3.5 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 . . . . . . . . . . . . . . . . 99
3.7 履约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3.8 联合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4. 监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4.2 监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4.3 监理人的指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4.4 商定或确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5. 工程质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5.1 质量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5.2 质量保证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5.3 隐蔽工程检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5.5 质量争议检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6.1 安全文明施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6.2 职业健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
6.3 环境保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
7. 工期和进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
7.1 施工组织设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
66
7.2 施工进度计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
7.3 开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
7.4 测量放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
7.5 工期延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7.6 不利物质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6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7
7.8 暂停施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7
7.9 提前竣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9
8. 材料与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50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120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 . . . . . . . . . . . . . . . .121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 . . . . . . . . . . . . . . . .121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 . . . . . . . . . . 122
8.6 样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3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4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5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5
9. 试验与检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6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6
9.2 取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6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 . . . . . . . . . 127
67
9.4 现场工艺试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8
10. 变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8
10.1 变更的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8
10.2 变更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8
10.3 变更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9
10.4 变更估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9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0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1
10.7 暂估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1
10.8 暂列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3
10.9 计日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3
11. 价格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4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134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8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8
12.1 合同价格形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8
12.2 预付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9
12.3 计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2
12.5 支付账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5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6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6
68
13.2 竣工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6
13.3 工程试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9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151
13.5 施工期运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1
13.6 竣工退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1
14. 竣工结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2
14.1 竣工结算申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2
14.2 竣工结算审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3
14.3 甩项竣工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4
14.4 最终结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4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5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5
15.2 缺陷责任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5
15.3 质量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7
15.4 保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8
16. 违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0
16.1 发包人违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0
16.2 承包人违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2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5
17.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5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5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5
69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6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7
18. 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8
18.1 工程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8
18.2 工伤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8
18.3 其他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8
18.4 持续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8
18.5 保险凭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9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9
18.7 通知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9
19. 索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9
19.1 承包人的索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9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0
19.3 发包人的索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1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2
20. 争议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2
20.1 和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2
20.2 调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2
20.3 争议评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2
20.4 仲裁或诉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3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4
70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104
1.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2. 发包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
3. 承包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
4. 监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
5. 工程质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
7. 工期和进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
8. 材料与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6
9. 试验与检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7
10. 变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8
11. 价格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9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0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3
14. 竣工结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4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5
16. 违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6
17.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8
18. 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9
20. 争议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9
附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1
7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
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72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
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
其中:
(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73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4)通用合同条款;
(
5)技术标准和要求;
(
6)图纸;
(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
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
74
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
承包人执
份。
75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7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
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
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
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
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
署的称为
“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
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
标的称为
“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
函附录
”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
77
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
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
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
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
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
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
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78
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
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
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
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
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
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
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
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
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
79
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
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
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
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
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
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
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
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
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
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80
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
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
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
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
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
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
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
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
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
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
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81
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
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
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
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
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
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
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
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
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
82
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
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
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
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
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83
(
5)通用合同条款;
(
6)技术标准和要求;
(
7)图纸;
(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
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
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
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
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
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
84
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
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
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
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
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
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
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
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
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
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5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
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
生变动的,应提前
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
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
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
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
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
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
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
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
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
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86
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
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
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
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
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
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
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
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
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
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
87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
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
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
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
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
“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
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8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
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
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
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
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
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
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
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
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
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
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
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
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
89
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
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
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
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
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
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的;
(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
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
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
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
90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
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
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
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
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
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
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
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天前向
91
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
条件,包括:
(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
工现场内;
(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
条件;
(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
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
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
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
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
92
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
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
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
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
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93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
履行以下义务:
(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
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
义务;
(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
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
可靠性负责;
(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
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
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
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
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
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4
(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
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
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
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
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
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
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
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
95
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
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
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
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
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
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
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
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
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
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
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
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
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天将上述
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96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
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
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
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
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天书面通
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
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
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
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
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
场每月累计超过
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
97
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
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
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
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
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
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
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
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
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
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
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
98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
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
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
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
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
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
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
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
99
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
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
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
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
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
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
100
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
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
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
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
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
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
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
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
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
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
101
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天书
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小时书面通知
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
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
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
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
示后
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
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
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
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
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
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
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
议,监理人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
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
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02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
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
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
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条
〔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
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
103
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
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
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
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
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
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
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
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
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
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
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
104
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
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
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
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
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
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
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
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
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
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
105
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
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
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
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
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
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
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
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
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106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
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
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
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
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
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
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
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07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
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
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
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
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
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
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
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
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
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
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
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
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
108
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
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
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
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
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
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
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
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
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
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
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
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
109
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
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
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
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天内预付安
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
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
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
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
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
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
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
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
110
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
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
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
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
损失;
(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
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
(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
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
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
111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
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
劳动保护
,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
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
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
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
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
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
业检查和处理
,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
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
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
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
112
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
1)施工方案;
(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天内,
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
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
113
后
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
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
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
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
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
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
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
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
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
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
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
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
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
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
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
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
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
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
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
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115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
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
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
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
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
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
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
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
(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
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
116
知的;
(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
工结算款的;
(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
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
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
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
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
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
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
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
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
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
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条〔变更〕约定执
117
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
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
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
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
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
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
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
118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
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
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
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
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
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
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
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119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
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
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
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
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
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
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
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
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
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
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
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
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
120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
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
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
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
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
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
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
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
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
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
生产厂家或投标人,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投标人的,
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21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
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
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
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
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
的,按照第
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
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
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
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
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
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
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
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
122
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
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
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
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
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
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123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
下:
(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
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
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
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
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
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天向承包人回
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
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
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
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
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124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
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
按照第
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
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
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
其他相关资料;
(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
程产生的影响;
(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
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
用替代品。
125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
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
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
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
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
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
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
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
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
126
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
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
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
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
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
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
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
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
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
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
127
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
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
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
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
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
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
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
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
128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
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
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
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
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
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
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
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
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29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
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
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
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
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
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
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
人应当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
单价认定;
(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
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130
(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
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
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
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
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
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
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
理化建议后
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
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
后
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
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约定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1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
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
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
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
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
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
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
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
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
132
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
3)承包人与投标人、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投标人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
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
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投标人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
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
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
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
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
约定确认和批准:
(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
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
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
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投标人、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
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投
133
标人、分包人
;
(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
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
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
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
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
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
134
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
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
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
工时;
(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
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
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35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公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
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
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
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3
2
1
B
. .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
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
t3
t2
t1
F
. .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
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
3
0
02
01
F
. .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
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
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
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
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
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
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
整。
136
(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执行。
(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
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
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
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
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
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
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
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
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137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
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
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
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
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
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
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
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138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
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
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
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
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
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
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款〔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39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
调整按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
整按第
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
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
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
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140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
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
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
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
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
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
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
行:
(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
表和有关资料。
(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
141
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
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
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
(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
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
本项约定执行:
(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
表和有关资料。
(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
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
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
142
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
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
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
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
还预付款;
(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
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143
(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
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
度付款申请单。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
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项〔支付
分解表〕及第
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
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
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后
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
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144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
后
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
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
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
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
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
约金。
(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
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
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
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
1)目的估算金额;
(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145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
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
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
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
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
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
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
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
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
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
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46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
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
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
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
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
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
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
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
应的施工计划;
(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47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
照以下程序进行:
(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
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
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
位完成竣工验收。
(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
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
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
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
148
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
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
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
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
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
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
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后
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
149
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
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
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
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
下程序进行:
(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
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
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
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
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150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
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
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
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
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
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
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
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
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
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
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
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
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
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1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
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
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
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
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
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
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
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
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
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
152
理:
(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
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
清理;
(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
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
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
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
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
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
请单后
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
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
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天内未完成审批
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天起视为已签
发竣工付款证书。
(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
付超过
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两倍支付违约金。
154
(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
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
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
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
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
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
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款〔竣工结算申请〕
及
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
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颁发后
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
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
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
155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
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后
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天的,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
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
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
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
超过
24个月。
156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
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
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
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天后,工程
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
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
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
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
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
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
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
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
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
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
满后
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
责任期满通知后
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
157
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
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
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
1)质量保证金保函;
(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
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15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
述第(
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
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
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天内会同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
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天内
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
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
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159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
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
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
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
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
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
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
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
(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
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
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
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
160
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
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
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
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
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161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
到承包人通知后
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
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2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
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
物品的价款;
(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
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
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
163
(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
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
现场的;
(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
成工期延误的;
(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
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
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
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
形〕第(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
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
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
164
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
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
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
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
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
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
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
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
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
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投标人
165
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
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
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
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
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
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
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
166
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
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
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
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
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
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
包人承担;
(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
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
167
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
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
项包括:
(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
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
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
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68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
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
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
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
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
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
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
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
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69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
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
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
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
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
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
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
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
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
170
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
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
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
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
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
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
副本;
(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
材料后的
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
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171
(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
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
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
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
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
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
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72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
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
索赔。
(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
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
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
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
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
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
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
173
后
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
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
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
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
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
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
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
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
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
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74
(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75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176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77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
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178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
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179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
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180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181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182
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
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183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184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
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
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1)
;
185
(
2)
;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
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186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187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88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1)
;
(
2)
;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189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
190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
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91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
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
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
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
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
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
192
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193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194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95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
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
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96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197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
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
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98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的工程款;
(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99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
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
200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
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
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201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202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203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204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 位 工
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 筑 面 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 同 价 格
(元)
开 工
日期
竣 工
日期
205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
价
(元)
质 量
等级
供 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206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
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
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
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
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
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207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
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
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
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
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208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
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9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210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 械 或 设
备名称
规 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 造
年份
额 定 功 率(kW)
生 产
能力
备注
211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212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213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
与
(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
“承包人”)
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
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
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
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
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
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
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
214
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215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
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
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
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
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
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
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
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
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
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216
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217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
(以
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
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
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
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
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
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
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
218
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
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
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
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
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
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
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
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
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
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
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
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219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
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
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
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
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
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
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220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221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222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223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224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25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22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227
第六章
图
纸
(无图纸)
228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相关技术规范
1.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9- 2018);2.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GB/T 50363- 2018);3. 《微灌工程技术标准》(GB/T 50485- 2020);4. 《渠道防渗衬砌工程技术标准》(GB/T 50600- 2020);5. 《节水灌溉工程实用手册》(水利部灌排中心);6. 《机井技术规范》(GB/T 50625- 2010);7. 《供水管井设计规范》(GB 50296- 1999);8. 《井用潜水泵》(GB/T 2816- 2014);9.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 72- 2013);10.《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 385- 2019);11.《地下水监测站建设技术规范》(SL 360- 2006);1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2017);13.《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 2012);1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 2012);15.《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NY/T 2148- 2012);16.《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 2022);17.《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 619- 2013);18.《灌溉排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 533- 2011);19.《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规程》(TD/T 1035- 2010);20.《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SL 429- 2008);2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2022);2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 2004);23.《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 33130- 2016);2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2010);25.水利部水总〔2014〕429 号《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22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30
(项目名称)
一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31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资料
23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一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
)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
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
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
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
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日期:
年
月
日
233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一
(标段)
序 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
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3.2.1
姓名:
2
工期
7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5.2
24 个月
4
质量标准
5.1
5
投标有效期
……
……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23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35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一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
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236
四、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扫描件
237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38
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
(一)、施工组织设计
(技术暗标部分)编制
1、纸张要求:标准 A4 纸张。
2、封面设置及盖章要求: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封面,统一使用黑体一号字体(黑色),
顶行居中对齐,不得加入空格,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能出现签章或签字,封皮无需增
加页码。(注:封面只体现“施工组织设计”)
3、标题排版要求:暗标文件页面行距为固定值 28 磅,页边距四边均为 2 厘米。不编制页
码、页眉、页脚。暗标文件一级标题(“一、” “二、”“三、”…)采用三号宋体加粗字
体,对齐方式为左对齐,不缩进,大纲级别选择为 1 级,其余均为正文部分,除表格内容外
全文不允许出现空格。
4、正文部分(包含二级及以下标题)字体采用四号宋体,不得做加粗、倾斜等处理,不
允许字符间距缩放,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 正文部分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中文字符,段
落其他各行不作缩进处理。正文中各段落、图表间不允许留有空行、空页。二级标题为 1、2、
3、...,三级为 1.1、...2.1、...,四级标题为 1.1.1、...2.1.1、...(序号需以顿号结尾
例 1.1、)以此类推。
5、图表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要求:图表均采用 WPS Word 文字处理软件黑白绘制,
不得手写、手绘。图表居中放置,所有边框采用 0.5 磅黑色单实直线,图表标题(名称)文
字采用黑色四号宋体,两端对齐,缩进两个字符,图表单位两端对齐从右向左缩进两字符放
在表格右上角。图表内文字采用黑色五号宋体,行距为 28 磅,进度图横道线使用 2 磅线条。
6、其他排版要求:颜色要求:正文标题、字体、图表及图表内文字使用黑色。编写软件
及版本要求:使用 WPS 办公软件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得超过 1000 页;除满足上述
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
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
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上文中默认内容请勿删除。
239
(二)、施工组织设计
(技术暗标部分)的主要内容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
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6)资源配置计划;
(7)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
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
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8)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9)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
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0)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1)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2)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和装订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六、施工组织设计
(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进行编制。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附后。下述表格应按照章
节内容,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240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
号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
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
注
241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
仪器设
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
台时数 用途
备
注
242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243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
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采用横道图表示。
244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
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
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
况和布置。
245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
位置
需用时间
246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247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扫描件及未担任其
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248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岗位人员。
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身份证;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应附岗位证书
或培训证书;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证;
岗位名称
姓名
年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249
附 3: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一
(标段)(以下简称“本
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未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项
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
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50
八、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251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52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详见投标人前附表要求。
253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54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
目,并标明序号。
255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
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关于近三年无诉讼和仲裁的承诺
致:
(招标人)
我公司近三年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工程诉讼和仲裁案件。现郑重承诺:如果我
公司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工程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情形,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即后果
均由我公司承担。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56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
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2 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
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
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57
(七)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招标人)
若我单位中标,我单位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到签订合同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发包人指定账户。持缴纳凭证原件与发包人签订施
工合同。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58
(八)“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系统查询
投标人需提供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
购网”(https://www.ccgp.gov.cn/)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记录截图
加盖单位公章,查询时间为招标文件获取期间至投标截止之日前即可。
259
(九)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不得存在行贿犯罪
记录。查询渠道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网主页> > 案由: 刑事案件> > 对单
位行贿> >;查询时间为招标文件获取期间至投标截止之日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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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
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承诺书
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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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