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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507822026083101001002的招标文件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9-01
发布于
内蒙古呼伦贝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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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牙克石市莫拐农牧场 1.2 万亩旱

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F*开通会员可解锁*83101001002)

(第二标段)

二〇二六年八月

招 标 人 : 牙 克 石 市 农 田 建 设 服 务 中 心

招 标 代 理 : 中 诺 天 中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6 年牙克石市莫拐农牧场 1.2 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5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8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86

第六章 图 纸 ............................................................................................................18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7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91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地址和电子招投标平台地址: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上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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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

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

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

建设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全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及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高

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相关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 (2020 年

版)》及《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 年版)》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是指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为支

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是指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要求建设

内容以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农田建设相关工程;货物是指构成高标准农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

需的设备和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高标准农田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论证、验收、

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依法必须招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内蒙古自

治区统一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

异地评标。

未达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条件的项目按照当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盟市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旗县农牧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前要成立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

人按照“谁招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

招标投标活动。要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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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异议和投诉。招标方案需由本级农牧部门批准,报上级农牧部门备案。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

安全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规模小、丘陵山区、零星地块等不连片农田,可

按照有利于项目管理的原则,以乡镇、灌区或交通线等为单元合理设置标段,原则上施工标

段面积不低于

10000 亩,允许旗县(市、区)对年度施工任务整体发包。招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设置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

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

招标,也可以分别进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具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熟

悉项目报建、办理招投标进场手续的专业人员。须具有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

件的能力,能够协助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区域、投资金额、招标内容确定招标方式及

标段划分。

第三章 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并有稳定的项目团队和

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能力。

第十条 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黑名单的企业,三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境

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恶意降低报价竞标,也不得借用他人资质投标;不得采用租借、

挂靠 、转包、虚报业绩等形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

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

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黑名单 D 级。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项目直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对评

标专家抽取和开、评标全过程的程序性、合法性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招标人依托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根据工程建设内

容,合理选择专家专业类别,按照规定流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采取远程

异地评标,共享优质专家资源,提升评标效能。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不公正评标。

一经发现不规范行为,招标人应取消其评标资格,根据相关规定,更换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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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

违规行为发生。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报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结算价应按

照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进行调整。追加工程量或工程内容导致预计

结算总价超过中标总价

10%的,应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若追加工程量能够与原合同工程量分割的单体工程,

应当对追加部分工程量重新组织招标;若追加工程量不能与原合同工程量分割的连体工程,

招标人需经财政评审或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确定合理价款,与中标人协商达成一致方可签

订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法转包、分包中标项目,如发

现上述行为,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

价 D 级黑名单

第十七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评标、中标

和音视频资料等全过程资料移交招标人,移交的资料内容要完整规范便于归档。招投标档案

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系统 D 级黑名单。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农牧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

用。实行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与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联合,形

成监督合力,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

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依法受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标后建设实施的监管工作,按照《内蒙古自

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

理、施工单位 、材料供应等企业信用等级评为 D 级的全部列入参建单位信用黑名单并全区

通报,三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标准农田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

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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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农牧厅规〔202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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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推进参建单位

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经营意识,保

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

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

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 号)、农业农村部《农田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4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

田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参建单位,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由中央投资以及地方政府财

政资金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

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

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及参建行为的信用信息

采集、评定、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认真严谨、动态监管

的原则 ,严格执行“一合同一评价”。

第五条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对各盟市上报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评价进行汇总

核定并统一发布;并对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行为评价进行监督与指导。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评价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

等级进行审定、公示并汇总上报;并对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评

价、公示和上报 ,对经核实的直接评定为 D 级的信用行为实时发布。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

评价、上报。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验、专项检查、受理企业和群众

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结合项目抽验、实地指导或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按不低于 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七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参建单位资质管理、监督检查与项目管理、成果质量、从

业行为 、安全生产、数据统计、业主满意度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计算。参建单位的各类数据按合同时间节点进行统计,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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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时间为上年度的 8 月 30 日。

第九条 评价程序和职责: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承担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应

在承担项目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见附

件 1)向同级农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接受信用评价,并向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报备。

(二)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参建单位性质对照附件中相应表格中的评价内容、标

准和检查要求,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业务的参建单位情况,

按照“一合同一评价”的原则对参建单位参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同时,对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的问题清单,逐项扣除信用分值。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于每

年 9 月底前报盟市农牧主管部门。

(三)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根据所辖区域内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

级评价结果进行汇总与审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

期内参建单位对评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根据复议情况,盟市农牧主管部门

对部分评价结果进行必要核实调整,最终确定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 9 月中旬完成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

等级评价结果审定与公示工作,并汇总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四)自治区农牧厅应在 11 月底前完成盟市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

级评价结果汇总核定工作,并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在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统一发

布。

第三章 评价标准及等级

第十条 参建单位完成《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中的信息采集录入

且符合信息录入要求的,将获得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基准分 100 分。

第十一条 信用按评价分值划分为 A(信用良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

D(信用极差)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X)范围如下:

A 级:90 分≤X≤100 分;

B 级:70 分≤X<90 分;

C 级:60 分≤X<70 分;

D 级:X<60 分。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减分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行为

明细表(见附件 2-1、2、3、4、5)实施。

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最终评价结果以合同期内年度评价结果最低信用等级确定(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有以下行为和情形之一的将列为 D 级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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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以非法分包、

转包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

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

责任;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

(五)参建单位在同一年度参加自治区内实施的某一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信用评

价中被评定为 D 级。

(六)本办法附件 2 中规定的其他评定为 D 级。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定级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限:

(一)信用评价定级为 A、B、C 三个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

布之日起 1 年。

(二)信用评价定级为 D 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 3 年。

第十六条 年度信用评价为 D 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按从高到低顺序予以全区通报,建议各相关单位在制

定评标办法时参考使用,可将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 A 级的参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

给予信用分满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 B 级的参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

给予信用分满分的 70%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 C 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条款对待:

(一)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内,招标投标活动中给予信用分零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

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二)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定级为 D 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条款对待:

(一)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

(二)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首次参与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可

参照 A 级参建单位信用得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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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给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

参考使用。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达到有效期限的,自动移出 C 级和 D 级名单。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 D 级的企业, 认真完成

问题整改 、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

请信用修复。但存在以下行为的不得申请修复。

(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以非法分包、

转包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

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

刑事责任;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等级 D 级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信用修复企业应当向评价地旗县农牧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等级 D 级信用

修复申请书》(见附件 4);

2.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等级评价扣分项问题整改完成佐证材料;

4.诚信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一式三份)(见附件 5)。

(二)拟办初审,受理申请的旗县农牧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

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的理由。受理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情况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旗县农牧部门初审意见经

主要负责人签字后 ,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原件报盟市农

牧部门审核。

(三)审核决定,盟市农牧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

同意移出的决定,反馈初审部门,无争议后报自治区农牧厅。

(四)结果公示,盟市农牧部门同意移出 D 级的,由自治区农牧厅定期在门户网站统

一公示发布结果,将该企业从 D 级信用恢复为 C 级,并按照信用 C 级管理。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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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参与信用评价评分的工作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

则,公正、客观地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违者按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不得干预项目参建单位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

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内农牧厅规〔202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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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

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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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表格同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具有同等效力。前附表与须知正文不一致之

处,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牙克石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人:祝仰彬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授权管理

单位

呼伦贝尔农垦莫拐农牧场有限公司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中诺天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名称

2026 年牙克石市莫拐农牧场 1.2 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1.4

标段名称

2026 年牙克石市莫拐农牧场 1.2 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

标段)

1.1.5

建设地点

呼伦贝尔农垦莫拐农牧场第三、四连(队)

1.2.1

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筹资投劳。

1.2.2

出资比例

/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田块平整;侵蚀沟治理;新建泵房;新建涵洞及过水路面;田间道路

工程;采购及施用有机肥;标志牌及拐点界桩。

具体以各标段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

工内容为准。

因施工临时用地(含草地)协调、施工便道修建、与农户协商土地临

时流转、青苗及草地补偿、施工碾压耕地或草地引发的群众纠纷处置、

施工结束后临时用地复垦恢复等工作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1.3.2

计划工期

计划总工期:448 日历天。

计划开竣工日期:2026 年 10 月 10 日—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按工

程承包合同执行。

1.3.3

质量要求

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及国家、地方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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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能力和信誉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

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27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

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

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

025]35 号)、《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指引》文件内容要求执行。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持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乙级)

及以上资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

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原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按政策换证后视同乙级。

(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财务要求:2026 年牙克石市莫拐农牧场 1.2 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本项只作为加分项,不作为资格项):

提供近 3 年(2023-2025 年度)经审计的无保留意见财务报告,企业

财务状况良好,无资不抵债、拖欠工程款、资金挪用等不良记录。(提

供 2023-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及承诺书)

3.业绩要求:2026 年牙克石市莫拐农牧场 1.2 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本项只作为加分项,不作为资格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以竣工验收通过时间为准的高标准农

田施工业绩,仅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认定为有效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需

包括施工合同(合同必须提供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载页、签字盖章

页、合同标的页)、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

4.人员要求:2026 年牙克石市莫拐农牧场 1.2 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

(1)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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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无在建项目、无不良履约记录(提供无在建

项目承诺书,在建项目期间指: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报

告(或完工证明)签发之日止)。

(2)技术负责人:具备水利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各 1 名,

安全员 1 名(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C 类证书)。

注: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须为企业正式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 3 个月,提供投标截止前 1 年内任

意连续 3 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若为退

休人员则提供退休证明和聘用合同。

5.信誉要求:

( 1 ) 投 标 人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 :

//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

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2023 年 6 月 1 日至今,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高标准农田建设参

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为 D 级。

(3)投标人当前无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涉诉执行案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2023 年 6 月 1 日

至今无行贿犯罪记录,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需提供投标人在

该网站上的查询截图)。

(5)投标人承诺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挂靠资质,保障农民工工资

足额发放,动态保持资质有效;违约自愿承担合同总价 10%违约金,三

21

年内不参与本地区农田项目投标。

(6)并且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被责令停业的;

②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7)2023 年 6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无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

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无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注 :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 :

//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

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

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截图及承诺。

1.4.2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接受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10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1.10.3

招标人书面澄

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1.11

分包

除以工代赈外,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农田输配电工程设计专业

分包均应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意,其余工程、服务和物资采购不允

许分包。严禁存在下列违法分包行为: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

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

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意,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

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合同总金额 40%以上

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12

偏离

投标文件偏差明确划分为重大偏差、细微偏差两类,无模糊判定情形。

22

(1)重大偏差:资质无效、人员配置不满足招标文件硬性要求、工期

质量不响应、实质性承诺未响应、资料弄虚作假,存在任意一项直接

作否决投标处理;

(2)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不改变工程造价及施工

范围的格式瑕疵、资料漏附,细微偏差不得直接废标,评标委员会应

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一次性澄清说明。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澄清(如有)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 10 日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2.2.3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

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

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3.2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

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

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1.1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接受的针对投标文件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

3.3.1

投标有效期

120 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本项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的规定延

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标段

投标保证金

第一标段

叁拾万元整(¥:300000.00 元)

第二标段

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元)

(1)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缴纳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

电子保函办理:投标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保函办理平

23

台进行办理。

(2)银行保函形式

投标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一致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由具备

合法资质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详见本招

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出具日期应在招标

公告发布之后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投标文件中编列银行

保函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即可。

注: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

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5.2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提供近 3 年财务报告,2023 年-2025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类似项目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或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

近 3 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竣工验收通过

时间为准)

3.5.5

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

的年份要求

近 3 年,2023 年 6 月 1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判决时间为准)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和(或)盖

章要求

(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在指定

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由本人亲笔签字

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CA 锁内有法人签字的,可用 CA 锁内签字

加盖在指定位置),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可将造价人员执业印章及造价人员

亲笔签字扫描并粘贴至所需盖章及签字位置)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

公章。

(注:报价部分须逐页加盖造价人员执业印章及造价人员亲笔签字扫

描件。)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

蒙古)”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网站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

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24

4.1.2

投 标 文 件 封 套

及密封要求

/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点

无需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

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在内蒙

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

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招标(采购)

人不予受理。

4.2.3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

大厅参与开标。

5.2

开标程序

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程序为准。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

人。

7.1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价格的 10%的金额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银行转账。

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合同协议书签订之前。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控制价

本项目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如下:

标段

最高投标限价(元)

第一标段

16120039.06

第二标段

12952374.07

第三标段

1372135.52

第四标段

310940.36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标报价高于

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投标报价须低于招标控制价。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且影响履约的,该投标人作出必要

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

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

25

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则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0.2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不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10.3

投标文件电子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无需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10.4

投标人代表出

席开标会

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

文件。

2.各投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前需按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纸

质版投标文件为电子版非加密投标文件的打印版本,投标人不需再另

外加盖单位公章。)2 份,邮寄至代理公司处。投标人需对纸质版投标

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纸质投标文件与评标系统中投标文件不一致,

则投标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3.投标文件均应统一采用 A4 纸编制,图表可除外,但也应按 A4 纸张

大小装订。投标文件应编目录和页码,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0.5

中标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

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

10.6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

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

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

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7

重新招标的其

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

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

当依法重新招标。

10.8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

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

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6

10.9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0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

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

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

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

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

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

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1

其他补充内容

10.11.1

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如上传的 word 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准,或与招

标人指定联系人联系,由招标人或项目授权管理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3. 招 标 文 件 中 未 提 到 的 其 他 事 宜 应 按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伦 贝 尔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交易指南、下载中心、通知公告”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10.11.2

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 合同内约定。

10.11.3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审查资料及评标:评标时评委委员会以“投标文件整本上传”节点上传的整本投标文件为

准进行评审。制作工具中有固定格式的节点均按制作工具的要求填写并同步主体信息库、

挑选相应证明材料,同步的证明材料需与“投标文件整本上传"节点导入的整本投标文件

的证明材料一致,若不一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0.11.4

否决投标条款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

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

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6.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或者记

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

27

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

者上传;

7.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

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

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9.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10.11.5

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编制在投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根据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审,投

标人应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

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0.11.6

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内容:

1.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要求,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后 10 日内在牙克

石市境内设立农民工保证金专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

施工合同额在 5000 万元以上至 1 亿元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2.5%;施工合同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3%。工资保证金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使用后,施工总承包

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

2.(1)押证、查人:中标后项目人员证书原件交由项目法人保管,实行人脸识别每日打

卡考勤;未经审批擅自脱岗,施工期累计 5 日或上级检查脱岗 2 次的,直接评定为 D 级

信用,认定为转包挂靠,依法处罚。人员更换须经项目法人批准并报农牧部门备案,替

换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人员。

(2)加强试验检验:见证取样必须使用工程相机拍照存档,由项目法人指定实验室送检,

拍照内容作为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必备附件。除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外,市

县两级农牧部门均应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预制构配件和工程实体进行随机检验检测,

也可以进行必要的破坏性检查,如检测合格,费用由旗县(市、区)项目管理费支出;

如检测不合格,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自治区不定期开展抽检。

(3)中标单位负责的标段中包含筹资投劳的,负责编制工程资料,纳入监理范围,结算

同步审计。

(4)材料价格涨跌风险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本工程不予调整。

(5)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

(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要求履行义务。

(6)承包人须于合同订立 30 日内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呼伦

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35

号的要求执行。

28

(7)投标人应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方式,以除税价和相应的税率为依据进行结算并开具

发票。

10.11.7

中标人在本项目中应实施以工代赈,金额不低于施工企业中标金额的 10%。具体按照《内

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农牧民群众筹资投劳的实施意

见》(内财农〔2023〕804 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在重点

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振兴

字〔2022〕1550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

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27 号)、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

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35 号)、《内蒙

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

025〕545 号)文件要求,项目承包人须落实以工代赈。文件要求执行,投标人应明确以

工代赈具体实施方案。

10.11.8

施工兼投不兼中:

本项目共计划分 2 个独立施工标段,分别为 2026 年牙克石市莫拐农牧场 1.2 万亩旱作高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二标段,各标段按照标段先后次序依次组织开标工作,

投标人可自主选择兼投全部或多个标段,为合理管控施工企业履约产能、规避跨标段施

工精力分散问题,切实保障工程建设质量、进度与现场管理水平,本项目设定中标名额

管控要求:同一投标人在本次项目所有标段投标中,最终最多只能中标 1 个标段。评标

过程严格依照标段开标先后顺序逐标段评审判定。若某一投标人在先行评审的标段中被

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该投标人在本项目剩余全部标段的投标参选效力作废,不再将

其纳入后续标段的综合评审、名次排序及中标候选遴选范围。即便该企业同步参与其余

标段投标,也不再具备后续标段中标资格,最终每名投标人仅可核定一个标段的中标结

果。

10.11.9

监督单位:牙克石市农牧和科技局

监督人员:刘欣怡

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0.11.10

1.关于临时用地、林地、草原、土地相关手续备案,须由施工单位自行办理,相关费用

由施工单位承担。

2.中标人必须在项目开工后 1 个月内“接入并使用溯源系统”,所有进场安装使用的高标准

农田建设设施设备和主材,须将合格检验告同步录入溯源系统,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

追、责任可究”;施工过程须配合开展无人机航拍等数据采集,形成施工过程可视化数字

档案;项目验收时,溯源系统接入情况、信息录入完整性、溯源管理落实情况将作为重

要验收内容,未落实溯源监管要求的,依规追究责任。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招标人将取

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担保。

29

10.11.11

1.本标段工程及设备的设备质保期为 5 年,同时需提供技术指导。

2.招标人有权对承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进行复检。

10.11.12

中标人应按照要求接入全过程自动化监管平台,确保项目硬件及软件符合接入要求,相

关接入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0.11.13

特别提醒:参考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要求,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资

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应科学合理、简洁明晰,杜绝重复几余现象发生。施工类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原

则上不超过 1000 页,勘察、设计、监理类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原则上不超过 500 页。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文件页数上限;对于工

艺复杂、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招标人可适当增加文件页数。严禁投标文件中不加区分

提交大量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奖项证明。

本项目施工类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不超过 1000 页。

10.12.14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及内容填写(字体、行距、列宽、行高等

非实质性内容可以修改),工程量清单以 PDF 格式清单为准,表格形式清单仅供投标人

参考,PDF 格式清单和表格形式清单不一致之处,以 PDF 格式清单为准,工程量清单应

逐页(包括封面)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电子章),封面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合同编号或项目编号均填写“/”。

10.11.15

招标人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上图入库系统核验投标人业绩,造假直接取消投标

资格。

10.11.16

中标后管控及信用惩戒规则

依据内农牧厅规〔2025〕1 号、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制定,中标单位严格执

行农田建设信用管控,惩戒结果纳入全区农田建设信用评价系统。

1.中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确需更换的,必须经

项目法人审批、属地农牧部门备案,替换人员资质、业绩标准不得低于原配置人员;项

目人员实行人脸打卡考勤,严格执行在岗管控要求。

2.项目实施过程中查实转包、挂靠、恶意分包、出借资质的,直接评定信用 D 级,三年

内禁止参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部招投标项目,全区通报惩戒。

3.未经批复私自分包工程量超过合同总额 40%的,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没收履

约保证金,并追索合同约定违约金。

4.招投标档案、施工管理资料、验收备案资料存在造假、篡改、隐瞒实情的,直接纳入

自治区农田信用评价 D 级黑名单,相关违法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及行业主管部门追责。

10.11.17

临时工程费、青苗补偿费、复垦费须单独列明,不得漏项、不得恶意压低暂列费用。

10.11.18

中标候选人核验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至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中标候选人

30

应积极配合招标人的核验,核验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存在弄虚作假(包括投标业绩造假、农田上图入库信息核验不一致、涂改篡改招投

标资料及证明文件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2)存在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标条件;

(3)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4)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前款第(1)(4)目情形的,在充分核验事实情况后,有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将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或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第一款第(2)(3)目情形的,将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10.11.19

投标人还应遵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农牧民群

众筹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 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印发〈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

通知》(内发改振兴字〔2022〕1550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

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27 号)、关于印发

《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

35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

(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等自治区、市、旗关于高标准农田政策要求,并出具承

诺书。

10.11.20

中标后履约要求

1.进场与工期管理: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日内签订合同并必须组织人员、设备进

场施工,逾期未进场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严格执行工

期,冬季连续施工,无冬歇期;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经监理及招标人书面确认后,工

期可相应顺延。

2.人员到岗与证书管理:项目管理班子全员驻场,人脸识别每日打卡,考勤按月报送市

级农牧部门备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证书原件交项目法人保管,严禁擅自更换;确

需更换须经项目法人批准并报市旗农牧部门备案,新人员资格不低于原人员。

3.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经理开工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工程设计使用年

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4.分包、转包与挂靠管控:除以工代赈外,所有分包须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意,严禁

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资质挂靠。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

证金,并将投标人列入行业黑名单,信用等级降为 D 级。

31

5.临时用地与群众纠纷处置:中标人负责全部施工临时用地协调、土地临时流转、青苗

及草地补偿、群众纠纷处置、临时用地复垦恢复,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

行支付。因协调不力导致阻工、工期延误,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6.设备与现场管理:自有施工设备按投标承诺足额到位,监理核查不符不予开工。固定

办公场所不低于 150 平方米,项目管理台账规范齐全。

7.履约保证金管理: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 10%,可采用现金(转账)或银

行保函。

8.违约责任与处罚:①资质、业绩、人员、社保等材料造假,中标无效,解除合同。②

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按合同总价 5%-10%支付违约金。③3 年内禁止参与牙克石市高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列入自治区 D 级黑名单。④因施工方责任引发信访投诉,每起罚款 50

00 元。⑤项目区群众满意度调查率低于 95%,信用评价等级降为 C 级。

9.资料备案管理:人员考勤、工程进度、质量验收、人员变动等资料按月报送市旗两级

农牧部门备案。

10.11.21

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11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

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 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4 号)的要求,呼伦贝尔市农牧局利用现代化手段对高标准农田

建设的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与旗市区农牧局共同搭建“高标准农田全流程监管平台”。

具体功能包含:项目资料备案,施工全过程监管、施工日志监管,施工过程录像留底,远

程视频调度,隐蔽工程视频,图片留底,一物一码后期管护等技术监管措施。投标单位

需承诺全力配合呼伦贝尔市农牧局高标准农田全流程监管平台的监管要求,包括资料上

传,施工过程监控、日志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等。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即表示知晓并理解

以上的内容,完全配合并完成以上工作,对于因为完成以上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相关接

入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2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五大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33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

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

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34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

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

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35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如有);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农牧民群众筹

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 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于印发〈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发改振兴字〔2022〕1550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

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27 号)、关于印发《呼

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

35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

(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

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

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

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内蒙

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指定版块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

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网站指定版块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

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6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

(5)投标保证金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施工组织设计

(8)项目管理机构

(9)拟分包计划表

(10)资格审查资料

(11)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

农民增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27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

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关于印发《呼伦

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35

号)、《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书面承诺

(12)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

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

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3.3 投标有效期

37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

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

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

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

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

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

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

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因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形式,如投标人存在以上情形,应

自招标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3 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指定账

户。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

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具体以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

38

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

来的财务状况表,具体以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具体年份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具体以投标文件格

式要求为准。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原件扫

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具体以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

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具体以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

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

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

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

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

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

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

3.7.5 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及密封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

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通知招标人。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

加。

5.2 开标程序

5.2.1 该项目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程序为准。

5.2.2 一个标段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该标段重新组织招投标。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40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

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采用网上招标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在评标系统内进行电子化初审、详细评审

(打分,包括投标报价得分自动计算)。评标(评审)委员会必须核对评标系统内自动

核算、汇总结果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及时与电子监察室人员联系,由江苏国泰新点软

件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核实处理是否为系统问题。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

41

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

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

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42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

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如果有)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44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

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45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46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已

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 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牙克

石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

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47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

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48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

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49

注:因采用电子评标,附表一至附表六相关内容由系统内自动生成,以上附表以系统内

为准。

5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1.

1

形式评审

标准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资质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2.1.

2

资格评审

标准

其他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2.1.

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投标报价:40 分施工组织设计:45 分商务综合评分:15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①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计算);②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计算公式 A(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A1+A2+…An)/n(An 为某有效投标报价,n 为有效个数。)③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五家时去掉 K 个最高报价和 K 个最低报价,K 值的计算公式:k=(n-1)/5(n 为有效个数,计算结果去尾取整),计算公式 A(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A1+A2+…A(n-2k))/(n-2k)(An 为某有效投标报价,n-2k 为有效个数。)

51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注:以专家现场评标时有效投标人报价计算评标基准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5 分)

评审依据:依据 GB/T30600-2022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内蒙古高寒地区农田施工技术导则。①优秀(11-15 分):六大工程施工工艺完整、流程图齐全;针对冻胀、积水、风沙、冻土制定 3 项及以上专项处理措施;材料规格、施工参数完全符合图纸及规范;施工逻辑顺序贴合本项目地块分布特点,针对性极强。 ②良好(7-11 分):六大工程工艺齐全;具有防冻、排水 2 项专项措施;工艺逻辑通顺、无明显漏洞;无针对性地块优化措施。③合格(3-7 分):基础施工工艺齐全,无专项高寒处理措施;部分工序描述简单,无附图;不影响整体施工实施。④一般(0-3 分):缺少 1 项专项工程描述;工艺顺序错误;部分施工做法不符合农田规范(如渠道回填、路基压实不达标);工艺参数存在轻微不合理内容。⑤不合格(0.0 分):工序缺失、工艺错误、不符合农田建设规范;工程内容缺项 30%以上。(保留两位小数)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6 分)

评审依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农田工程验收管理办法。①优秀(4-6 分):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到人;原材料送检、平行检测、隐蔽工程报验、三检制流程闭环;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完整;质量事故应急预案齐全。②良好(2-4 分):管理制度齐全,流程完整;缺少通病防治或应急预案其中一项。③合格(0-2 分):仅有基础制度,无流程图表、无管控闭环。④不合格(0 分):无质量管理体系、无质检人员岗位职责。(保留两位小数)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6 分)

评审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规范、农田施工现场安全管控要求。①优秀(4-6 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台账、三级教育、隐患排查齐全;临时用电、机械作业、深沟渠、冬季防火防冻专项方案齐全;应急组织机构、抢险物资、处置流程明确。②良好(2-4 分):通用安全制度齐全,专项安全方案缺少 1 项。③合格(0-2 分):仅有通用安全制度,无专项施工安全措施。④不合格(0 分):无安全管理制度、无安全员岗位职责。(保留两位小数)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4 分)

评审依据:内蒙古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黑土地保护相关规定。①优秀(3-4 分):表土剥离存放、扬尘治理、施工废水、固废清运、边坡防护、水土保持六项措施齐全;符合黑土地保护要求,复垦保护措施完善。②良好(2-3 分):具备四项及以上环保措施,措施合理。③合格(0-2 分):仅具备基本扬尘、垃圾清运措施。④不合格(0 分):无环保及水土保持措施。(保留两位小数)

2.2.

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

标准

(45 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障措施(4 分)

评审依据:本项目工期要求(2026 年 9 月 15 日-2027 年 10 月 31日)、①优秀(3-4 分):编制横道图、网络图;农时避让、冬期施工、雨季排涝穿插排布;人材机投入计划与进度匹配;明确 80%进度节点保障方案。

52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②良好(2-3 分):进度图表齐全,节点清晰,无专项穿插施工方案。③合格(0-2 分):仅有文字工期描述,无进度图表。④不合格(0 分):工期计划混乱、不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冬季专项施工保障(4 分)

评审依据:呼伦贝尔高寒地区冬季农田施工技术要求。①优秀(34 分):混凝土防冻、渠体保温、土方防冻胀、冻土开挖、材料保温养护五项措施齐全;冬季物资储备、防寒人员保障、低温值班制度完善。②良好(2-3 分):具备三项及以上冬季施工措施。③合格(1-2 分):仅有简单冬季施工说明,无专项措施。④不合格(0 分):无冬季施工保障方案,不符合本项目无冬歇期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以工代赈实施方案(3 分)

评审依据:内蒙古高标准农田以工代赈用工管理政策。①优秀(2-3 分):本地务工比例明确、用工台账清晰、工资发放流程透明、劳务培训、务工保障齐全。②良好(1-2 分):用工方案齐全,无培训及保障细则。③合格(0-1 分):仅有简单用工承诺,无实施方案。④不合格(0 分):未响应以工代赈用工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施工现场协调及临时用地恢复(3 分)

评审依据:本项目施工现场取料、临时占地、青苗补偿、群众纠纷处置要求。①优秀(2-3 分):施工现场取料、征地协调、青苗补偿、群众沟通、施工便道维护、完工复垦、草地恢复方案完整;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完善。②良好(1-2 分):具备占地及复垦方案,无纠纷处置预案。③合格(0-1 分):仅有简单占地承诺。④不合格(0 分):未响应临时用地恢复及群众协调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企业类似业绩(9 分)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以竣工验收通过时间为准的高标准农田施工业绩,仅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认定为有效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需包括施工合同(合同必须提供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载页、签字盖章页、合同标的页)、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每提供一项得 3 分,最多得 9 分,不提供不得分。

项目管理团队实力(3 分)

拟派项目经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竣工验收通过时间为准,项目经理的身份承担过已竣工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每提供一项得 3 分,最多得 3 分,不提供不得分。注:① 业绩证明材料需包括施工合同(合同必须提供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载页、签字盖章页、合同标的页。合同中能够体现项目经理名字)、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合同或中标通知书能体现项目经理名字)。②项目经理业绩可与企业业绩重复。

2.2.

4(2

)

商务综合

评分

(15 分)

企业财务及履约能力(3 分)

提供(2023 年、2024 年、2025 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料齐全的得 3 分,新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即可。如投标单位是新成立且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度的,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必须提供企业财务报表,未提供或不齐全不得分。

53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偏差率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

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40 分)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满分 40 分,评标基准价为(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 40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 1%扣 0.5 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减少 1%扣 0.5 分(不足 1%的按比例计算),最多扣5 分。(注: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3

评标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

2

否决投标

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3.1.

3

评标补充

规则

详见本章附件 C:评标补充规则

补充的其他内容:

1.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54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

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

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55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

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

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

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

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

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其他部分计

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

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

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56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

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

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

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57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

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

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

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

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

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

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

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

58

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有

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

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作好暗

标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

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

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

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

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

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

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

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

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

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评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

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

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

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

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

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

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

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59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

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

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

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

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拦标

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

用于设立拦标价的情形)。

A3.3.3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

的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60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

文部分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

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

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

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

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

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

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

录为 A。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61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

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

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

设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

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 投标报价按以下项目的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投标总报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

(2) ;

(3) ;

(4) ;

(5) ;

…………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

价”。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

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

别对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对各个投标报价

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

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62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

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

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

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

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

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

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

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

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63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

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

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

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

管理机构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

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

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

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作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

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64

65

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

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B1.3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B1.4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B1.5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B1.6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备选投标的除外;

B1.7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B1.8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B1.9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

B1.10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B1.11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B1.12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

作假方式投标的;

B1.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15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

通过此项评审的;

B1.1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6

B1.16.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B1.16.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B1.16.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B1.16.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B1.16.5 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

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

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B1.16.6 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

同,或者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

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

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B1.16.7 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

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B1.16.8 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

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

决其投标;

B1.16.9 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B1.16.10 投标人投标时未出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

农田建设组织农牧民群众筹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 号)、《内蒙古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

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振兴字〔2022〕1550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

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

〔2025〕27 号)、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

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35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

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执行的书面承诺。

B1.16.11 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2 年至 2024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

评价结果为 D 级,否决该投标。

67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否决投标的投标文件说明

否决投标情况的,应增加“否决投标说明表”格式,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

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68

附件 c:评标补充规则

c1.评审保密规则:评标全过程严格保密,评标专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打分、

候选人情况、评审讨论内容;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本项目实行远程异地

评标,全过程音视频同步录制、全程留痕,归档留存年限严格按照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c2.投标文件偏差判定规则:投标文件偏差明确划分为重大偏差、细微偏差两类,无

模糊判定情形。

(1)重大偏差:资质无效、人员配置不满足招标文件硬性要求、工期质量不响应、

实质性承诺未响应、资料弄虚作假,存在任意一项直接作否决投标处理;

(2)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不改变工程造价及施工范围的格式

瑕疵、资料漏附,细微偏差不得直接废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一次性澄清

说明。

c3.澄清、说明与补正规则:评标委员会仅可针对细微偏差向投标人发出书面澄清要

求,投标人澄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报价、施工方案、实质性履约承诺;严禁投标人主

动补充、修改、替换投标资料,违规补充资料一律不予采信。

c4.中标候选人递补规则:中标候选人实行顺位递补制度,第一中标候选人自愿放弃

中标、资格核查不合格、拒不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按照综合得分排序依次顺位递补;

递补前必须复核企业信用、中标业绩、项目人员资质,复核不合格不得递补,依法重新

组织招标。无条件强制递补、无复核判定行为一律禁止。

c5.多标段中标限制规则:

本项目共计划分 6 个独立施工标段,各标段按照既定先后次序依次组织开标工作,

投标人可自主选择兼投全部或多个标段,为合理管控施工企业履约产能、规避跨标段施

工精力分散问题,切实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施工进度与现场管理水平,本项目设定中标

名额管控要求:同一投标人在本次项目所有标段投标中,最终最多只能中标 1 个标段。

评标过程严格依照标段开标先后顺序逐标段评审判定。若某一投标人在先行评审的

标段中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该投标人在本项目剩余全部标段的投标参选效力作废,

不再将其纳入后续标段的综合评审、名次排序及中标候选遴选范围。即便该企业同步参

69

与其余标段投标,也不再具备后续标段中标资格,最终每名投标人仅可核定一个标段的

中标结果。

c6.报价修正规则: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大小写不一致、单价合价不一致的,严格执行

法定修正原则;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单价与合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后

的报价须经投标人书面盖章确认,拒不确认的直接作否决投标处理。

c7.信用联动评审规则: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必须核验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参建单

位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分纳入商务综合评分;D 级信用企业直接否决投标,全部信用

核验记录随评标资料一并归档。

70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专家证号码

签到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71

附表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审因素

1

2

3

4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72

附表 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审因素

1

2

3

4

5

6

7

8

9

10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73

附表 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审因素

1

2

3

4

5

6

7

8

9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74

附表 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代码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1

2

3

4

5

6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满分

分)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75

附表 A-6: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代码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1

2

其他评分因素得分合计(满分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76

附表 A-7: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投标人名称

项目

偏差率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得分

(满分 )

基准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77

附表 A-8: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代码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代码

1

2

3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78

附表 A-9: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评委序号和

姓名

1:

2:

3:

4:

5:

各评委评分

合计

各评委评分

平均值

投标人最终

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注:因采用电子评标,附表 A-1 至附表 A-9 相关内容由系统内自动生成,以上附表以

系统内为准。

7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80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牙克石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

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

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 号)、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2026 年牙克石市莫拐农牧

场 1.2 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工程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2026 年牙克石市莫拐农牧场 1.2 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

标段)

建设地点:呼伦贝尔农垦莫拐农牧场第三、四连(队)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筹资投劳。

工程内容及规模:田块平整;侵蚀沟治理;新建泵房;新建涵洞及过水路面;田间

道路工程;采购及施用有机肥;标志牌及拐点界桩。具体以各标段施工图纸、工程量清

单及招标文件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内容为准。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81

工程承包范围:田块平整;侵蚀沟治理;新建泵房;新建涵洞及过水路面;田间道

路工程;采购及施用有机肥;标志牌及拐点界桩。具体以各标段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及招标文件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内容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10 月 10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 年 12 月 3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448 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

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即标准和要求按国家、

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内容、高标

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30600—202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等 17 部门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央预算内专项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

【2022】715 号)、关于转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农

牧建发【2021】332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四项制度办法

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1]1 号等。如旧标准废止或政策变更,执行最新标准/政策要

求。)

四、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1、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工程结算时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或项目授权管理单位呼伦贝尔农垦莫拐农牧场

有限公司确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主要材料价格需报发包人或项目授权管理单位、监理

82

单位认可后计入。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范围:本项目所有范围内风险及法律风险均不调整,包括人力、材料、机

械设备等价格波动以及承包人漏报、少报、错报工程量等情形 ,以上风险范围承包人

应充分预见,合同签订后不得因以上原因向发包人提出拒绝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且双

方明确约定以上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由。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的条款;

(6)图纸;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农牧民群众筹

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 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于印发〈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发改振兴字〔2022〕1550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

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27 号)、关于印发《呼

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

35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

83

(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

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承诺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农牧民群众筹资投

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 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

发〈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发改振兴字〔2022〕1550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

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27 号)、关于印发《呼

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

35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

(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

八、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或授权项目管理单位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在上级

财政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承包人所用结算账户名称应与企业名称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因此导致

的逾期付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4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开户行:

账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开户行: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85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

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

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

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

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

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

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

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86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

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

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

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

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

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

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

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

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

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87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

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

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

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

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

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

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

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

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

88

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

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

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

[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

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

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

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

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

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

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89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

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

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

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

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

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

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

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90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

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

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

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

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

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

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

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

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

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

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

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

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

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款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92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

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

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款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

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

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

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

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

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

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

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93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

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

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

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

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

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

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

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

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

94

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

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

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

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

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

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

95

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

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

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

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

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

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

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

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

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

96

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

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

同条款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

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

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就建筑信息模

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

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款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

97

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

如专用合同条款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

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款对此没有约定

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

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

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

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

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

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

98

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

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

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

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

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

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

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

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

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

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99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

有):

(1) 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

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

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

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

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

100

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

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

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

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

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

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

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

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

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

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

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

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

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

101

款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

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

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

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

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

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

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

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

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

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

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

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

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

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

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

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102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

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

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

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

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

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

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

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

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

由发出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

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

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

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

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

103

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

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

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

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

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

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

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

本合同的约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

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

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104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

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

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

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

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

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

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

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

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

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

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

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5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

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

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

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要求承

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

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

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

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

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

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

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

106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

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

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

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

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

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

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

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

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

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

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107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

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

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

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

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

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

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

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

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

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

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

108

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

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

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

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

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

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

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

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109

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

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

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

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

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

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

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

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

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110

4.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

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

3 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

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款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

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

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

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

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

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

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

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

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111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

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

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

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

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

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

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

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

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

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

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

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

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

112

(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

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

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

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

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

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

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

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

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

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

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

113

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

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

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

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

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

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

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

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

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

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

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

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

114

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

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

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

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

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

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

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

设施和其它必要条款。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

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

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

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

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

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

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115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

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

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

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

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

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

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

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

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

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

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

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

116

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

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

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

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

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

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

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

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

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

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

117

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

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

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

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

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

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

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

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118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

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

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

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

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

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

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

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

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119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

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

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

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

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

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

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

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

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款。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

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

120

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

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

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

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

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

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

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

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

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

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

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

121

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

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

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

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

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

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

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

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

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

122

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

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

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

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

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

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

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

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

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

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

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

查。

123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

行更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

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

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

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

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

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 6.

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

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

124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

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

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

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

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

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

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

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

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

125

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

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

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7.2款约定的

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

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

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

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

126

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

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

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

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

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

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

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

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

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

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

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

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127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

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

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

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

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

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

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

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

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

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

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

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

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

128

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

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

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

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

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

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

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

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

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

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

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

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

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

129

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

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

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

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

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

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

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

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

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130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

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

膳宿条款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

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

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

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

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

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

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

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

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

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

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

131

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

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

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

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

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

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

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

132

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

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价

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

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

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

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

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

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

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

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

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

133

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

义务。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

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

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

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

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

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

134

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

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

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

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

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

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

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

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

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

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

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35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

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

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

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

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

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

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

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

[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

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

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136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

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

延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

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37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

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

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

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款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

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款。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款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

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

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

138

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

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

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

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

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

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

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

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

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

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

139

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

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

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

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

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

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

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

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

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

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

由责任方承担。

140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竣工

文件]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

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

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

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

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

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

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

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

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

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

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

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

《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

141

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

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

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

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

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

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

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

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

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

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

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

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

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142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

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

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

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

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

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

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

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

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

.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款

工程具备以下条款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

143

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

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款的,应在收

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

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

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

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

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

144

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

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

/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

可参照第 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

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

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

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45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

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

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14.

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款后

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

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

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

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

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

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

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

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

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

146

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

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

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

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

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

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

147

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

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

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

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

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

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

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

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

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

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48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

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

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

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

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

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

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

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

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

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

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

149

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

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

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

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

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

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

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

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

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

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

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

150

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

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

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

条款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

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

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

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

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

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

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

151

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

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

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

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

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

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

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

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

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

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

152

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

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

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

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

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

争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

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

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

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

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

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

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

153

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

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执

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

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

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

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

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

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

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154

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

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

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

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

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

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

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估

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

入合同价格。

155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款

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

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

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

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

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

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

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

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

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

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

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

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

156

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

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

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

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

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

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

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

予以顺延。

157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

程师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

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

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

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

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

并调整合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

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

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158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

1+B2+B3+……+Bn=1;

F

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

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

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

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

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

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

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159

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

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

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

行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 13.7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

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

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160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

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

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

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

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

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

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

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

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

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161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

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

除的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

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

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

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

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

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

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

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

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

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

修改付款计划表;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

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

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

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

163

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

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付款计

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

力的付款计划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2 天内向工程师提

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

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

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

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

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64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

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

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

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

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

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

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

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

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

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

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 项[竣工结算申请]

及第 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165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

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 11.3

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

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

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

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

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

以下三种方式:

(1)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

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166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

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 11

.6 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

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

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

合同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

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67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

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

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

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办理。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168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

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

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

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

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

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169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

师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

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

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

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

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

知 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

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

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

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170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

正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

(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

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

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

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

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

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

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171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

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

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

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

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

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

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

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

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

部款项。

17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

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

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

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

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

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

知 14 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

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

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

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 42

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 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173

(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

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

(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

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

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

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

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

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

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

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74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

并退还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

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款。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175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

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

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

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

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

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

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

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

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

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

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

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176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

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

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

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

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10.5 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

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

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

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177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

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

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

工伤保险。

178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

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

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投保其他保

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

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

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

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

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

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款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179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

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

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

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 19 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

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

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

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

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

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

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180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

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

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

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

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

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

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42 天内,将

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181

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

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

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

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

条款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

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

182

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

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

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

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

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

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

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

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或争议评审小

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

应遵照执行。

183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

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

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

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

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8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他情形如下:执行通用条款约定。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

建设通则》、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

号)、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

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内蒙古

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符合国家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即标准和

要求按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

内容、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30600—202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等 17

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央预算内专项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发改

投字〔2022〕715 号)、关于转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建发〔2021〕332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四项制

185

度办法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1〕1 号等。如旧标准废止或政策变更,执行最新标准/

政策要求。)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 。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 。

1.11 保密

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 2 条 发包人

2.7 保安责任

2.7.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

2.7.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施工

范围内由承包人负责。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发包人授权本项目管理人:呼伦贝尔农垦莫拐农牧场有限公司

项目授权管理单位的职责:负责本建设项目全流程监督管理,承担项目前期管理招

标组织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工程监督、资料归档、资金申请及材料审核等职责。

186

3.2 监理人

3.2.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节能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

安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建设相关各方的关系协调,具体按照国家法规和监理合同的有关

规定执行。

监理的权限:需要取得发包人或项目授权管理单位批准才能行使工程变更设计、增

减工程合同价款、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及工期顺延等有关事宜。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应提供每个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关键节点及完工全貌的影像资料,如

照片、录像等。

(2)承包人应对存在潜在危险的作业工种的工作人员提供安全设施,如安全帽。

(3)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要清理干净,运离施工现场。

(4)承包人向发包人、项目授权管理单位提供项目经理(工程建造师)的相关手

续资质等。

(5)在施工过程中如施工单位占用施工合同中约定土地外的土地,则由此引发的

土地权属纠纷和农作物补偿的风险费用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造成的工程延误不予顺延。

(6)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合同,并接受发包人、项目授权管理单位

对所有施工工程的质量检查监督。

(7)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向监理方及发包人、项目授权管理单位申报开工报告,

187

报告经发包人或项目授权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向发包人

提出竣工申请,配合发包人、项目授权管理单位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8)对发包人、项目授权管理单位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

返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9)已经竣工的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失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

(10)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向财政申请拨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

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

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

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

失和损害等。如承包人未能执行本条款,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将支付给发包人合

同额 5%的违约金。

(11)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要求,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后 10

日内在牙克石市市境内设立农民工保证金专户。施工合同额在 5000 万元以上至 1 亿元

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2.5%;施工合同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3%。

(12)工资保证金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

(13)押证、查人:中标后项目人员证书原件交由项目法人保管,实行人脸识别每

日打卡考勤;未经审批擅自脱岗,施工期累计 5 日或上级检查脱岗 2 次的,直接评定为

D 级信用,认定为转包挂靠,依法处罚。人员更换须经项目法人批准并报农牧部门备案,

替换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人员。

加强试验检验:见证取样必须使用工程相机拍照存档,由项目法人指定实验室送检,

188

拍照内容作为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必备附件。除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外,市

县两级农牧部门均应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预制构配件和工程实体进行随机检验检测,

也可以进行必要的破坏性检查,如检测合格,费用由旗县(市、区)项目管理费支出;

如检测不合格,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自治区不定期开展抽检。

(14)中标人在本项目中应实施以工代赈,金额不低于施工企业中标金额的 10%。

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

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27 号)文件要求执行。

(15)材料价格涨跌风险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本项目不予调整。

(16)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

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要求履行义务。

(17)承包人须于合同订立 30 日内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发包人签订《农

民工工资委托代付协议》。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35 号)的要求执行。

(18)承包人应按照要求接入全过程自动化监管平台,确保项目硬件及软件符合接

入要求,相关接入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9)承包人必须在项目开工后 1 个月内“接入并使用溯源系统”,所有进场安装使

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设备和主材,须将合格检验告同步录入溯源系统,实现“来源

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施工过程须配合开展无人机航拍等数据采集,形成施工

过程可视化数字档案;项目验收时,溯源系统接入情况、信息录入完整性、溯源管理落

实情况将作为重要验收内容,未落实溯源监管要求的,依规追究责任。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发包人将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担保。

(20)严格执行工期,冬季连续施工,无冬歇期;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经监理及

189

招标人书面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21)人员到岗与证书管理:项目管理班子全员驻场,人脸识别每日打卡,考勤按

月报送市级农牧部门备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证书原件交项目法人保管,严禁擅自

更换;确需更换须经项目法人批准并报市旗农牧部门备案,新人员资格不低于原人员。

(22)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经理开工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工程设

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23)分包、转包与挂靠管控:除以工代赈外,所有分包须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

意,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资质挂靠。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没

收履约保证金,并将投标人列入行业黑名单,信用等级降为 D 级。

(24)临时用地与群众纠纷处置:承包人负责全部施工临时用地协调、土地临时流

转、青苗及草地补偿、群众纠纷处置、临时用地复垦恢复,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

标人不另行支付。因协调不力导致阻工、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工期不予

顺延。

(25)设备与现场管理:自有施工设备按投标承诺足额到位,监理核查不符不予开

工。固定办公场所不低于 150 平方米,项目管理台账规范齐全。

(26)违约责任与处罚:①资质、业绩、人员、社保等材料造假,中标无效,解除

合同。②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按合同总价 5%-10%支付违约金。③3 年内禁止参与牙

克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列入自治区 D 级黑名单。④因施工方责任引发信访投诉,

每起罚款 5000 元。⑤项目区群众满意度调查率低于 95%,信用评价等级降为 C 级。

(27)资料备案管理:人员考勤、工程进度、质量验收、人员变动等资料按月报送

市旗两级农牧部门备案。

(28)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每月

190

25 日前提供进度报表 5 份。

4.3 项目经理

4.3.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代表承包人行使承包人的权利。全权负责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

及投资控制管理,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的一切事务;协调与发包人、监理人及其它相关

部门的关系。

项目经理权限: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但下列事项必

须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1) 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补充协议的签订;

(2) 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分包合同、采购合同、聘任合同的签订;

(3)同意涉及合同价款变化超过 50 万元或合同工期变化超过 10 天的变更指示;

(4)进度款支付申请;

(5)竣工验收申请;

(6)最终结清申请单。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发包人通报批评并

罚款 5000 元/次;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通报批评,并罚款 5000 元/天。

4.3.2 根据项目规模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人员。承包人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不得擅离工

作岗位,出勤不得低于 22 日/月,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应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第一个施工月每少 1 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第二个施工

月每少 1 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第三个施工月每少 1 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

191

00 元。如擅自离岗超过 2 次,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若更换的项目

负责人擅自离岗超过 2 次,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5%

违约金;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施工期间不得擅自

更换项目经理,如发现擅自更换或项目经理兼职的上报盟市农牧局。并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人民币 30000 元;

承包人为本合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上岗证书。若招标人发现中标人相应人员无相关上岗证书,每一

人次扣除违约金 5000 元,并不得继续从事本项目相关工作。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

(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要求,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按该文件规定

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4.5 分包

4.5.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除以工代赈外,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农田输配电工程

设计专业分包均应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意,其余工程、服务和物资采购不允许分包。

严禁存在下列违法分包行为: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

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意,承包单位将

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合同总金额

40%以上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总承包单

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 5 条 设计

192

本条不适用。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 。

6.2.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预算编制时确定(通过评审审定)。

(2)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 。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承包人自行确定。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根据施工需要提供

6.4 质量检查

6.4.2 质量检查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发包人确定参检部位,质量标准为合格,表格

由发包人提供。

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监理人确定参检部位,质量标准为合格,表格由监

理人提供。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存在质量争议部分,质量要求合格,表格由

发包人提供。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所有工程施工内容,合格,根据发包人提供

表格填写。

193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

方的约定:隐蔽部分工程由监理、发包人、工程复核单位、承包人共同参检,质量要求

合格。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工程材料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施工前 3 日内,提交 3 份。

(2)承包人购置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购置后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将委派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二次抽检(抽检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如不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购置、使用,或二次抽验不合格的一经查处,承包人必

须无条件更换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的工程返工、损失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

承担。

第 7 条 施工

7.12 发包人的义务

7.12.1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以发包人开工令时间为准。

7.12.2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按相关部门收费标准由项目授权

管理单位收取。

因项目特殊性,主要施工地点均为农田内,所以本项目不考虑三通一平,承包人应

194

默认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由此发生的前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2.3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2)以书面形

式提供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3)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

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木等的内容和要求。

7.13 对承包人的义务

7.13.1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开工令签发前 7 日内提供 3 份。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

份数和时间:开工令签发前 7 日内提供 3 份。

7.13.2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 7 日内。

7.13.3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期和使用时间: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13.4 清理现场的费用: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管理规定办理。

7.13.5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造成的发包人、

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赔偿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医

疗费、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法院生效判决书支付费、生态环境恢复费用、

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费用、草场修复费用等,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发

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承担或另行向承包人追偿。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使受

害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发生安全事故,承

195

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1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提交 3 份。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开工前 7 日内,提交 3 份。

7.1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提交 3 份。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开工前 7 日内,提交 3 份。

7.15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15.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前 7 日内。

(2)职业健康: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影

响生命安全的疾病,另外还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

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其它事项按照通用

条款执行。

(3)安全施工: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参加施工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行业管理规定,

机车持年检合格证,驾驶人员持年检有效的操作证。其它事项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4)环境保护管理: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不得造成环境污染,随时清理生活垃圾和

建筑垃圾。其它事项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5)草原保护:项目所在区域全部为国家基本草原,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

按照草原征占用审批的界限施工,不得超越审批界限,否则造成的违法行为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

196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8.3.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按通用条款 8.3.1

执行。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签发开工令后,15 日内提供 3 份。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承包人每月 25 日提交当月完成

项目进度报告及下月工程实施计划。

8.11 采购进度计划

8.11.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提供 3 份。

8.11.2 采购开始日期: 开工后 7 日内。

第 9 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竣工后试验阶段,试验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含

专项资金与智慧农业)。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 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9.2 延误的试验

197

9.2.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

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任何停工、窝工损失及其他赔偿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因发包人负责的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任何停工、窝工损失及其他赔偿责

任。

(2)因发包人农田耕地区域的耕作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工程进度计划》施

工的,由承包人提出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后,可以按实际情况报发包人审批后延长工

期。

(3)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申请拨付工程款导致的工程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未签发开工令导致的工程延期,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顺延,但除工

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任何停工、窝工损失及其他赔偿责任。

(5)赶工措施费:无赶工措施费。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程进度迟缓一天起,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天,累计计算没有上限,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履

约保证金,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延误损失、

第三方索赔费、行政处罚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保全费、调查费、差旅费、

违约金等。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1 万元/天,累计计算没有上

限。

198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竣工后 5 日内提交 6 份。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竣工后 10 日内提交 6 份。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1)验收分为两部分进行,其中:项目专项资金部分建设的工程由旗政府组织专

家进行初验后,申请上级部门进行最终验收;工程承包人发包人投资部分建设的工程由

旗政府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项目工程验收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 及《土地整治工程

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 1041-201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

建设四项制度办法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1〕1 号、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30600

—202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等 17 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央预算内专

项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22〕715 号)、关于转发《高标准

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1〕332 号)规定执行。

(2)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7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

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

发包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

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重新组织

199

验收工作。

(3)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①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

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②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

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③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管护证

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颁发工程接收管护证书的。

10.3 工程的接收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验收合格后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承担

1 名看护人员的工资(3500 元/月)直至接收为止。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 1‰承担

违约金,迟延交付超过 20 日的,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5%承担违约金。

本工程要求达到“交钥匙”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与使用方三方共同

签订移交手续及管护协议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完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负责整理和

200

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关有关资料的要求,

具体内容包括: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施工过程中的整套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开工前

期资料、质量验收资料、材料等合格证资料、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竣工资料、结算

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一式 4 份。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3 缺陷调查

11.3.2 缺陷责任

补充:承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

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要求,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11.8 保修金金额

(1)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 3 %。

(2)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3 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合同金额 10%+实际修复费用、给业主单位造

成的实际损失(含直接、间接、可得利益损失)。

201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其中,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合同金额 10%+实际修复费

用、给业主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含直接、间接、可得利益损失)。

12.4.4 考核验收证书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2.5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阶段,试验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5.1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适合灌溉运行即刻开始。

12.5.2 试运行考核

试运行考核周期:一个灌溉周期且不少于 30 天。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3 变更程序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

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审批部门必须聘请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变

更合理性及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审计,结合审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论证后,按照规

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工程量增加时,增加部分的造价*投标时的报价或下浮

系数=增加工程的结算款。

202

具体变更单价的价格组成:

(1)已中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中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

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

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

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3.3.4 所有变更、调整产生的工程量经审核后按照本项目结算调整办法进行结算。

变更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设计调整原因导致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任何停工、窝工损

失及其他赔偿责任。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付款

承包人的基本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账  号:

此账户一经填写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因此导致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不利后果由承包人

203

承担。

14.2 预付款:

合同中预付款:本合同约定预付款为合同价格的 30%,在合同签订之后 30 个工作

日内,由招标人向财政部门申请转账支付,非因发包人原因(如审批过程中延误)导致

工程款逾期支付,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14.3 工程进度款

付款期限

按已完成合格的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工

程完工且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出具后,承包人提供工程造价全额发票,发包人向财政申请

支付,支付比例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85%,工程竣工验收且第三方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财政申请支付到结算价款的 97%的工程款。承包人每

次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需向发包人提供施工日志,拨款进度表,资金申请表,财务收据及

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等作为拨付依据。

工程进度款

工程款拨付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支付工程款,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保证每笔款项都必须有工程清单结算附件。工程款拨付程序为: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

位审核后报发包人,发包人依据第三方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现场核定的工程量及工程施工

费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工程质量,阶段性进行资金分别拨付,即农民

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他施工费转入承包人在本合同中载明的银行账户。

按已完成合格的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工

程完工且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出具后,承包人提供工程造价全额发票,发包人向财政申请

支付,支付比例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85%,工程竣工验收且第三方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204

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财政申请支付到结算价款的 97%的工程款。承包人每

次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需向发包人提供施工日志,拨款进度表,资金申请表,财务收据及

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等作为拨付依据。

14.6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时间: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 3%作为质量保证金。

退还时间及比例:具体详见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14.7 最终结清

14.7.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工程完工验收后十五天以内完成,承包人向发

包人提供结算资料 6 份。

14.7.2 最终结算价由中标人编制施工图预(决)算价,经审计部门审核认可后的工

程预(决)算价作为最终合同价。工程结算审计时,审减额对应的审计费用由报审单位

(施工单位)承担,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4.8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 10%,可采用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现金

(转账)形式分阶段退还:主要工程量完成后 60 个工作日内退 50%,竣工验收合格且

无遗留问题后 60 个工作日内退 50%,同时支付本金及同期存款利息;保函形式竣工验

收合格后一次性释放。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在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未能及时按上

述约定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则构成合同违约,发包人应以应付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

205

民银行三至五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额按实际延期天数计算。财政资金

未到位,承包人统一免除发包人逾期付款责任。

15.1.3 由于发包人原因致使该项目不能竣工验收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因施工质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

(2)因施工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3)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如期完成项目交付发包人使用。

(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6)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

工现场的(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

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

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

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

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所采购的设备及材料规格、品牌、参数未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进行

审核确认后方可采购。

(10)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06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5.2.3.1 承包人违反上述合同约定产生的其他违约责任。

15.2.3.2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生违约事由承包人按合同价款 10%支付

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另,承包人承诺,承包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导致承包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承包人须承担合同总价款 30%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

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为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

产延误损失、第三方索赔费、行政处罚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保全费、调

查费、差旅费、违约金等;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

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

还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经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延误损失、

第三方索赔费、行政处罚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保全费、调查费、差旅费、

违约金等;

(2)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程进度迟延超过 20 天的,发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农业生产延误损失、第三方索赔费、行政处罚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

保全费、调查费、差旅费、违约金等;

(3)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农牧民

207

群众筹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 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关于印发〈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

的通知》(内发改振兴字〔2022〕1550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

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27 号)、关

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

发〔2025〕35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

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内容要求执行的,还应按该文件规定

的违约处罚标准承担责任。

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

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应于合同解除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进行现状结算(结算内

容包括已完(合格)工程量、已采购材料设备、已支付款项、未结工程款、已发生但未

支付的费用等。)。承包人应于合同解除后 5 日内,将所有与工程相关的资料、文件、

图纸、变更记录、施工日志、验收报告等,按发包人要求整理并移交。双方应共同签署

交接清单,确保资料交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未及时交付资料的,视为违约,按专用合

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于收到通知后 7 日内,配合发包人共同完成现场查验、资料核对、工程量

确认等工作。双方应于查验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结算文件的签署。逾期未完成结算,视

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采取补救措施。如双方对结算金额、工程量或相关事项存在

异议,应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为结算依据,双方均应予以认可,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发包人

208

根据结算结果向财政部门申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项,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退还多收款项。

同时,承包人应于合同解除后 7 日内,完成现场所有人员、机械设备、材料、临时

设施等的撤离工作。撤场应保证现场安全、整洁,不得影响发包人后续施工。撤场过程

中,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完成工程现状查验、资料交接、财

产清点等工作。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撤场,亦不得阻碍发包人或第三方正

常工作。承包人撤场后,发包人有权全面接管施工现场及全部相关设施、材料、设备。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发包人后续施工及现场管理,不得进入现场或对现场进行任

何处置。撤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承包人未及时撤场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承

包人应予以全额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追加施工费用、第三方索赔等。

如承包人拒绝配合现状结算或无故拖延,视为授权委托发包人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

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量及造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承包人不得以未

参与结算为由提出异议。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及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绝

撤场或拖延撤场,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自行清理现场,移除承包人遗留人员、设

备、材料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承包人遗留财产进行妥善保管或依法处置,承

包人应承担保管及处置费用;因承包人拒绝撤场导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增加费用、影响

后续施工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损失、第三方索赔、罚款等。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4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包括不限于地震、12 级大风、特大暴雨、火灾、

山洪等)导致山体滑坡等,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18 条 保险

209

18.1 承包人的投保

18.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

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

工场地内承包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费用。承包人应该按

施工安全规范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承包人负责所有参与

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18.1.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自行按照相关规定购买保

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自行按照相关

规定购买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自行按照相关规定购买保险

并承担相应费用。

以上保险由于承包人未及时购买,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4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

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向 牙克石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0

第 21 条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补充

(1)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于 15 日内自行撤场,撤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如不撤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在场物品进行处置,撤场通知自送达承

包人或承包人现场项目经理部之日起生效;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另行组织总承包或施工单位承接该项目,承包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阻拦;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先行撤场,再进行已完工工程的清算,由发包人指

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已完工工程量和造价核算,最终以审计结论为准;

(5)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清算后,清算工程款在本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

一次性无息付清;

(6)承包人对合同解除及相关条款拒不执行或不配合的,发包人上报有关主管部

门将承包人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 22 条 补充条款

22.1 承包人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关

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

发〔2025〕35 号)、《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及

相关规定,开设工人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每月定期发放本协议书所涉项目的工

人工资。与发包人签订委托代付协议,由发包人向财政申请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承包人

申报的工程进度款,将人工费即农民工工资部分直接拨付至工人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专

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其余工程款部分支付至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述两部分款项

均构成发包人已付工程款总额。

211

承包人应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方式,以除税价和相应的税率为依据进行结算并开具

发票。

22.2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 。

22.3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 。

22.4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 。

22.5 其他合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组

织农牧民群众筹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 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

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振兴字〔2022〕1550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

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27

号)、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

(呼人社办发〔2025〕35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

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牙克石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业农村部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 号)、农业农村部《高标准

212

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内蒙

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

护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项目

质量保修责任。

本项目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黑土地保护、农业措施、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

配电等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 号)、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

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以及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约定本项目各项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黑土地保护保修年限为 5 年。

2.农业措施保修年限为 5 年。

3.灌溉与排水工程保修年限为 5 年。

4.田间道路工程保修年限为 5 年。

5.农田输配电工程保修年限为 5 年。

6.相关设备质保期为 5 年。

213

7.其他工程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且试运行期满合格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承包人书面向

发包人书面申请,由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对应部分质保

金(无息返还)。质保金返还后,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

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要求落实

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

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重大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 号)、

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

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农牧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

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14

五、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与本合同第一部分《专用条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项目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21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详见附件)

216

第六章 图 纸

(详见附件)

21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大

纲〉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2〕45 号);

(4)《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旱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建〔2023〕10 号);

(6)《呼伦贝尔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 年)》;

(7)《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对 2024 年初步设计指导意见》。

(8)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下发的《大兴安岭南麓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 年实施);

(10)《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设计院、

水文总局、水事监理中心,2008.04);

(1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农〔2022〕5 号);

(12)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4 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

知》(内农厅规〔2022〕4 号);

(1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

通知》(内政办发〔2022〕72 号);

(1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整合高标准农

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农规〔2022〕19 号);

(16)《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农牧民群众筹

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 号);

218

(17)《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管理加力推进增发国债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的通知》(内农建发〔2024〕78 号)

(18)内农牧建发〔2024〕58 号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19)《农村电力电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118-2010);

(20)《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21);

(21)《额定电压 10kV 架空绝缘电缆》(GB/T14049-2008);

(22)《额定电压 1kV 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GB/T12527-2008);

(2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T50217-2018);

(24)《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GB/T1179-2017);

(2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6)《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2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2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2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9);

(30)《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

(31)《10KV 及以下架空线路安装》03D103;

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1)《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

(2)《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NY/T2148-2012);

(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

(4)《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2018);

(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GB/T16453.3-2008);

(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453.1-2008);

(7)《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482-2011);

(8)《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17);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5);

(10)《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SL211-2011);

(11)《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219

(1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1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

(办财务函〔2019〕448 号);

(14)《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水总〔2014〕429 号);

(1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

知(办财务函〔2016〕132 号);

(16)《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

(17)《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

(18)《耕地质量检测技术规程》(NY/T119-2019);

(19)《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T 2111-2019;

(20)《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2011);

(21)《深松机作业质量》(NY/T2845-2015);

(22)《坐水种补灌技术规程》(DB15/T 401-2005);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有机肥料 NY/T525-2021》;

(24)《机井工程技术标准》(GB/T50625-2023)

(25)《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JTG/T3311-2021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与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未明确技术部分标准和要求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标

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 年版)及初步设计文件,如实施过程中国家、行

业有新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则执行最新版本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2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21

(标段名称)

投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

标段(包)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22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拟分包计划表

十、资格审查资料

十一、其他材料

注: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节点上传相应资料,应将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

全本(包括封面、目录等)全部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作-投标文件全本节点,资格审查及评审以上

传的投标文件全本内容为准。

22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价格

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

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

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质量达到

标准。

我方郑重承诺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农牧民

群众筹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 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

发〈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振兴

字〔2022〕1550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

增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27 号)、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

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35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

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内容要求我方同意本投

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

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224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2

工期

1.1.4.3

天数: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1.4.5

4

分包

4.3.4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22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

单位性质:

.

地 址:

.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

姓 名:

别:

.

年 龄:

务:

.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注:

226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

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

注:1.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227

四、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

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

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

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

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

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

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228

五、投标保证金

此处上传保证金缴纳回执单或电子保函电子件或银行保函复印件。

229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230

七、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

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

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

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期和雨期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

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

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项目管理

机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

各种风险)的措施;

(14)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5)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

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231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232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233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数

用途

备注

234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235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

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236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

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37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238

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239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240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241

附 3: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无不良履约记

录,无兼职、挂靠、社保代缴行为。我单位承诺项目经理在开工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技术负

责人、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

(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

设工程项目的任何岗位,无兼职、挂靠、社保代缴行为。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42

九、拟分包计划表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要工程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备 注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注: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

人应在本表填写“无”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43

十、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其中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①本表后应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

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或基本账户存款信息等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②投标人关于资质承诺书。

244

承诺书

致:

(招标人) :

我方在此声明

我单位资质无被吊销、暂扣、降级等情形;无违法出租、出借资质情形,无伪造、

变造资质证书情形。若资质有效期早于履约期的,我单位承诺按期完成资质延续。

我单位承诺必须在项目开工后 1 个月内“接入并使用溯源系统”,否则招标人有权取

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担保。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

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45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246

承诺书

致:

(招标人) :

我方在此声明

近 3 年(2023-2025 年度)经审计的无保留意见财务报告,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

资不抵债、拖欠工程款、资金挪用等不良记录。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

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47

(三)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业绩)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48

(四)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评标办法评分业绩)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49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应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

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但包括投标人处于被告/第三人(诉讼请求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诉讼地位,且被人民法院

采取相应执行、保全措施的)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因投标人原因未附的,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招标

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250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

承诺书

致:

(招标人) :

我方在此声明

1.我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我单位 2023 年 6 月 1 日至今,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

信用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为 D 级。

3.我单位投标人当前无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涉诉执行案件。

4.我单位、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拟委任项目经理、拟委任技术负责人 2021 年以来

无犯罪记录。

5.我单位承诺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挂靠资质,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动态

保持资质有效;违约自愿承担合同总价 10%违约金,三年内不参与本地区农田项目投标。

6.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被责令停业的;

②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7)2023 年 6 月 1 日至今,我单位无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

录,以及无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51

注:承诺后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名单(黑名单)信息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

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高标准

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截图。

252

(七)其他承诺

承诺书

致:

(招标人) :

我方在此声明

我单位符合并遵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农

牧民群众筹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 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

案〉的通知》(内发改振兴字〔2022〕1550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

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27 号)、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

办发〔2025〕35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

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等自治区、市、旗关于高标准农田政策

要求。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

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53

十一、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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