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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玛勒旅游观光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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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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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喀则市拉孜县赤玛勒旅游观光园:房屋位于拉孜县城西侧,沿着G318国道沿线(曲下镇鲁如村),2017年全面建成,园区总用地面积188400㎡,主要建筑包括临街铺面,分布于大门左右两侧,面积共计631.50㎡;自驾营地用房,面积695.93㎡;锡钦园,面积194.20㎡;查务园,面积87.03㎡;拉孜园,2层框架结构,面积228.27㎡;文化产业园1-3楼,面积2,258.00㎡。配套有公厕2座,硬化道路及硬化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2.拉孜县集中采购和跨区域冷链物流集散中心:该房屋位于曲下镇鲁如村(G318国道赤玛勒林卡对面),于2026年建成,目前未投入,出租房屋包括新建冷链储备库建筑面积862.54㎡、公共厕所建筑面积41.2㎡、门卫室建筑面积28.7㎡,配套建设给排水、供电、围挡等。

3.冷链中心的冷库若政府占用的部门可按照评估面积单价减去该部分的租金。

4.本次两处出租标的无产权证,不影响本次出租,但意向承租方需提前了解并确定是否影响自身后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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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1、查询方式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备查。

2、查询条件

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挂牌价为年租金,首期租金按年支付,租赁期限为5年,赤玛勒旅游观光园免租期为6个月,包含在租赁期限内,集中采购和跨区域冷链物流集散中心无免租期。承租方租赁该房屋仅为其他商服用地/商业服务使用,并应遵守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房屋的规定,合法合规使用。

3、承租方若有续租意愿,应当于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书面通知出租方。租赁期满,出租方再次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招租本房屋时,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具有该房屋优先承租权。

4、承租方应当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使用房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出租方声誉。

5、租赁期间,因出租房屋周围大面积施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承租方无法经营或严重影响承租方经营的,根据承租方提供的相应申请和证明材料,经出租方实地核实核查后,根据影响经营程度,可按照影响时间期限由双方进行房租减免协商。双方确认,出租方无法定减免租金的义务,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减免租金或拒交租金。

6、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屋建筑及出租方已配套的设施设备。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建筑、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无法修复的,应按实际损失照价赔偿。若出租方书面催告承租方修复或赔偿后,承租方在三日内仍未履行义务的,出租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更换或重置,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含人工、材料、管理等)及相关风险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直接向承租方追偿上述费用,或从承租方缴纳的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进行追偿。扣除的押金承租方应在扣除之日起五日内进行补足。若租赁房屋出现房顶漏水问题,承租方应自行负责修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7、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设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应使用手续并合理使用、自行修缮,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造成出租方房屋及原有设备设施损坏,否则按照上款约定承担责任。添置的电梯、变压器等设备设施,在无论何种原因致合同变更、终止或提前解除时,可以移动的由承租方自行拆卸移除,在拆卸中不得损害出租方房屋、原有设备设施,不能移动的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8、承租方承租期间,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内外的财产、消防、人员等安全,出租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及义务。承租方在经营时发生任何意外伤害均由承租方全部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9、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涉毒或违反国家规定的货物。

10、承租方需要使用租赁房屋办理相应工商登记等各类手续,租赁期满双方未能续约或不论因任何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承租方必须在十日内注销完毕,不得影响出租方的再次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可使用租赁房屋设置广告,但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市政的要求予以设置。由设置广告引起的任何纠纷出租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若由此出租方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进行追偿。

12、租赁期内,水电、网络、物业、供暖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至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缴纳。

13、租赁房屋门前的场地,承租方可以无偿使用,但仅限于经营所需使用,不得进行收费,且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合法使用。由场地使用引起的任何纠纷出租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若由此出租方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进行追偿。

14、出租方出租的房屋,承租方必须对房屋客房部位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之前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不得改变承租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对承租方的装修装饰部分,出租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无论何种原因致合同变更、终止或提前解除,出租方均不承担该装饰装修部分的补偿责任,出租方有权无偿取得依附于房屋的装饰装修,或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

15、承租方在进行装修前,设计规模、动工方案、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但出租方的书面同意不免除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的合理使用责任。装修期间,承租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施工手续,保证租赁房屋有关的一切安全,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西藏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并及时清洁建筑垃圾,不扰民,尊重当地文化风俗。

16、出租方以现状交付,无法提供消防等手续,承租方对此确认无异议。承租方在承租房屋后应当自行对客房实施消防设施维修,应当自行办妥相应手续并通过消防验收后再使用房屋,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7、出租方出租房屋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及固定资产,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有使用权,但无处分权及所有权。承租方有义务对出租房屋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及固定资产保管及日常的保养,出现自然损坏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报备,若出现非自然损坏或国有资产流失的,承租方按照市场公允价赔付。

18、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临时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收回合同解除,并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出租方。承租方交还房屋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完好使用状态并符合中的房屋状态。

19、承租方交还出租方房屋,除已有的设备外,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临时租期届满或租赁关系解除后,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承租方承诺该物品视为已经丢弃,出租方有权不负任何看管义务同时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对此表示任何异议。

20、承租方应于解除临时房屋租赁合同后,自行向有关单位付清水、电、燃气、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

21、承租方未按照约定及时、无损地交还的房屋状态即承租房屋和附属设备设施的,承租方同意出租方通过停水停电、换锁等方式直接收回房屋,并对房屋中所有物品进行搬离。出租方对搬离的物品不负有保管义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此类行为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保管费、运输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采取拦截行为导致出租方无法收回房屋的,出租方还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三倍收取房屋占有使用费。

22、临时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或者是变相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应提交出租方备案,且转租合同不得违背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否则视为无转租。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次承租人转让费,因此产生的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标的查看联系人:边巴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24、其余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一、首期交易价款需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做结算,首期交易价款为 扣除装修免租期后的剩余6个月租金/第一年租金。承租方应当同意将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多退少补。首期交易价款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并转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账户,(户名: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账号:7010 2010 0100 0956 87)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在确认收到承租方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账户。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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