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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评估报告:公告期间可查询1、查询方式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备查。2、查询条件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
二、其他事项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挂牌价为年租金,首期租金按年支付,履约保证金即押金为20万元,租赁期限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出租用途必须为清真肉食品加工生产基地使用,使用时应遵守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房屋的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3、承租方若有续租意愿,应当于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继续租赁,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4、双方约定,采取先交租金、押金后用房原则,不支付,出租方有权不予交出房屋。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及押金后二日内,将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一并交付于承租方。交付以钥匙交付为交付标志,钥匙一共 二 把,除此外,出租方不再提供任何与房屋有关的资料或协助。交付房屋时,双方应对房屋现状进行拍照,并对照片及附属设备设施清单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以作为房屋交还的依据使用。未拍照的,以房屋建筑图纸等文件记载的房屋状况为准。
5、承租方应当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使用房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出租方声誉。
6、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如果经出租方催告后3日内承租方未进行修缮,出租方有权自行安排人员进行修缮,所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直接支付,也可直接从押金中扣除上述费用,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进行追偿。扣除的押金承租方应在扣除之日起五日内进行补足。
7、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设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应使用手续并合理使用、自行修缮,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造成出租方房屋及原有设备设施损坏,否则按照上款约定承担修缮责任。添置的电梯、变压器等设备设施,在无论何种原因致合同变更、终止或提前解除时,可以移动的由承租方自行拆卸移除,在拆卸中不得损害出租方房屋、原有设备设施,不能移动的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8、承租方承租期间,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内外的财产等安全,出租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及义务。承租方必须为所有入住人员办理暂住证,凡入住人员必须向出租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不得漏报和虚报。所有入住人员发生任何意外伤害均由承租方全部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9、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违反国家规定的货物。
10、承租方需要使用租赁房屋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手续的,租赁期满双方未能续约或不论因任何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承租方必须在十日内注销完毕,不得影响出租方的再次使用。
11、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可使用租赁房屋设置广告,但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市镇
的要求予以设置。由设置广告引起的任何纠纷出租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若由此出租方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进行追偿。
12、租赁期内,水电、网络、电视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至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缴纳。
13、租赁房屋门前的停车位,承租方可以使用,但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合法使用。由车位使用引起的任何纠纷出租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若由此出租方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进行追偿。
14、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未续约或合同解除之日,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出租方。承租方交还房屋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完好使用状态。
15、承租方交还出租方房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租赁届满或租赁关系解除后,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承租方承诺该物品视为已经丢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对此表示任何异议。
16、承租方应于交还房屋之日,自行向有关单位付清水、电、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方经营造成的债务及其它法律纠纷与出租方无关。
17、承租方未按照约定及时、无损地交还承租房屋和附属设备设施的,承租方同意出租方通过停水停电、换锁等方式直接收回房屋,并对房屋中所有物品进行搬离,出租方对搬离的物品不负有保管义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因此类行为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保管费、运输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18、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本同项下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或者是变相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
19、标的查看联系人:魏浩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20、其余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一、本次交易首期交易价款按年收取,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从承租方支付的报名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自动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如保证金不足扣除服务费则补充至足额,如有多余部分,则将多余部分抵扣首期交易价款。承租方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全部首期交易价款转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账户。(账户名称: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账号:7010 2010 01000 95687)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账户。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