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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二条、第六十八条;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法定条件
申请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用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
备、压力锅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要求;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检验检测手段和管理能力(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4.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其他
1.企业应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
2.企业应对原辅料供应商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采购合同和进货查验结果。原辅料的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3.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已签章的《承诺书》;
3.申请发证产品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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