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车辆状况、车辆存在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异议、车辆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租赁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租金按年结算,除首年租金外剩余年度租金由出租方、承租方自行结算,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3、《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将承租押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出租方在收到首年租金、承租押金后10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车辆移交。承租方在承租合同到期后,书面向出租方提出押金退还申请,经出租方验收确认承租方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后无息原渠道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按照《租赁合同》履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对租赁车辆的使用要求:承租方应按照车辆使用性质及交通法规合理使用该车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操作失误或违规驾驶造成该车辆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或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5、租赁车辆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因承租方使用原因造成的车辆保养、维修、故障处理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相应费用。正常损耗除外的,以双方确认或行业惯例为准。 6、租赁车辆的改装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车辆原厂结构、外观、线路及附属设施,如需加装、改装设备或对车辆结构、外观进行改动,须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转借、转租要求:不允许将承租车辆转借、转租、抵押、交由他人顶替驾驶或用于其他未经许可的使用主体。 8、费用及税费负担:车辆交付承租方之前产生的违章罚款、停车费、燃油费、路桥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车辆交付承租方之后所产生的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洗车费、维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租赁期间安全、合规等要求:在租赁期间,交通安全、车辆防盗、防火、车辆合法使用及综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应严格执行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并服从出租方的监督与检查。 10、 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1、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