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产业转移工业园五金配件分园电镀废水处理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3-19
发布于
广东汕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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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审批《陆丰产业转移工业园五金配件分园电镀废水处理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海滨大道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邮 编:516600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

  传 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陆丰产业转移工业园五金配件分园电镀废水处理厂项目

建设单位:

陆丰万洋新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汕尾市陆丰市甲东镇南部紧邻工业路东面靠近子东路西面紧邻规划路陆丰产业转移工业园五金配件分园内

环评机构:

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陆丰产业转移工业园五金配件分园电镀废水处理厂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项目”)选址位于汕尾市陆丰市甲东镇陆丰产业转移工业园五金配件分园内。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废水处理厂及尾水排水管道。废水处理厂设计总处理规模为4500 m³/d,设有电镀废水处理系统一期(设计处理规模4000 m³/d)、一般工业废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规模500 m³/d);新建一条尾水排水管道,管道总长度约7137 m(其中陆域段长约6693 m,海域段长约444 m),废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尾水通过该尾水排水管道输送至甲子港海域离岸排放,拟设入海排污口位置坐标为116.078790°E,22.839698°N。项目总投资20924.20万元,均属于环保投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本项目运营期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市政生活污水管网,依托甲东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本项目接收处理陆丰市五金配件分园的工业废水,包括电镀废水和一般工业废水,设置电镀废水处理、一般工业废水处理两套独立系统。本项目电镀废水处理系统设计总处理规模4000 m³/d,包括含铬废水(560 m³/d)、铬氰混排废水(200 m³/d)、化学镍废水(120 m³/d)、含镍废水(440 m³/d)、含银废水(60 m³/d)、含氰废水(420 m³/d)、络合废水(200 m³/d)、高氨氮及铜氨废水(30 m³/d)、含铜综合废水(550 m³/d)、前处理含油废水(520 m³/d)、前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水(520 m³/d)、酸性废水(60 m³/d)、高浓有机废水(60 m³/d)、高磷废水(60 m³/d)、含磷废水(200 m³/d)。项目接收的含铬废水、铬氰混排废水经处理达到《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HB5472-91)中清洗用水水质标准C类限值后,全部回用于本项目设备清洗、除臭系统、园区生产,不外排;化学镍废水、含镍废水、含银废水、含氰废水、络合废水、高氨氮及铜氨废水、含铜综合废水、前处理含油废水、前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水、酸性废水、高浓有机废水、高磷废水、含磷废水经处理达到《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HB5472-91)中清洗用水水质标准C类限值后,部分回用于本项目设备清洗、除臭系统、园区生产,剩余部分经进一步处理达到《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中非珠江口地区限值(其中氨氮≤10mg/L、BOD5≤20mg/L、磷酸盐(以P计)≤0.5mg/L,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达标)后,通过尾水排水管道离岸排放。电镀废水总回用率不小于60%。本项目一般工业废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规模500 m³/d,接收的一般工业废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通过尾水排水管道离岸排放。本项目废水处理厂的电镀废水处理、一般工业废水处理两套系统,分别执行相应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两套污水处理系统分别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本项目入海排污口及排水管网均应设立专门的工作岗位,专职管理,按班操作,并应有完善的岗位制度和详细的操作规程,应有检查考核责任制,确保排放口、排水管网正常发挥作用,对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水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巡视,预防管道破裂事故发生,加强废水处理厂厂区排放口在线监测、对本工程入海排污口附近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制定海洋生态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

(2)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源主要为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恶臭、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以及加药及酸性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酸性气体(氯化氢、硫酸雾)、化验室废气。项目污水处理构筑物采用室内、封闭、负压抽吸、集中排放的方式,实现密闭空间的整体负压抽引恶臭气体(包括污水处理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及酸性气体等)至除臭系统,拟设置2套除臭系统,均采用“酸洗(稀硫酸)+碱洗(氢氧化钠)+氧化(次氯酸钠)”工艺。负一层、二层(构筑物与一层连通)、四层(构筑物与三层连通)各池体的恶臭气体通过管道收集,经1#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30 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污泥脱水区的恶臭气体通过管道收集,经2#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30 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化验室密闭,设置通风橱,化验室废气通过通风橱收集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硫酸雾、氯化氢、氰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中非甲烷总烃的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中,硫酸雾、氯化氢、氰化氢、非甲烷总烃、NOX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项目厂界标准值。

(3)噪声。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拟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降低运营期的噪声排放。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污水处理产生的含铬污泥、含镍污泥、含银污泥、含铜污泥、综合污泥、工业综合污泥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树脂、废滤袋及反渗透膜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蒸发浓液暂存于母液罐,定期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化验室、在线检测废液、重金属废水暂存于化验室废液桶中,定期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弃砂滤料更换后立即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拉运处理,不在厂区内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PAC、PAM等药剂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弃包装材料,外卖回收单位或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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