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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中卫市第三幼儿园
承包人(全称):宁夏宁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
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
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卫市第三幼儿园北院及树林游戏区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中卫市第三幼儿园内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中卫市教育局以《2026 年市教育局第 11 次局务
<扩大>会议》
资金来源:( 宁财(教)指标【2025】849 号文件)中下达的学前
教育发展资金。
工程承包范围:
对园区北院及树林游戏区改造微地形组合(包含土建)、树围训练、
装饰小品、养殖区组合(包含土建)、乐拍鼓(包含土建)、定制身高长
颈鹿、定制可爱钻洞、定制书屋(包含土建)、彩虹廊道(包含土建)、
定制凉亭(包含土建)、定 制扶手拱桥(包含土建)、定制童梦驿站(包
含土建)、新做洗手台、定制简易小屋等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要求的所有
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7 月 23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6 年 8 月 31 日(因天气影响及其他不可预见原
因停工,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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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期: 4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
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
计算。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叁拾玖万柒仟壹佰玖拾玖元零叁分(人民币)
(小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元;
五、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本专用合同条款;
(5)本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有关洽商、变更、签证等书面协议、文件,视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
予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
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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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
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发包人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含商务标和
技术标等内容。
1.1.1.6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通用
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
1.1.1.7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
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1.8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
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9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
工需要并包含在合同中的所有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
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10 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
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1.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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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包括发包人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签字
并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并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具有执业
资格,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建设实施
监督管理、合同履行实施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本合同履行实
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设
计任务的单位。
1.1.2.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
(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
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
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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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
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3.12
工程接收证书:指发包人经过验收合格后同意接受工程的,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1.1.3.13
单位工程验收证书:经发包人同意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
进行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验收。
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含法定节
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
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
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8 小时: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
除休息时间)。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
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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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
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
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等金额,
以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和发生的
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阶段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
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的专业工程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即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
包人提出的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
零星项目或额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修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5.8 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
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1.5.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自行采购的设备、
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1.1.5.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
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除专用术语外,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
注释。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除约定外,汉语为解释
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1.3 法律
适用于本合同文件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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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与补充;
(10)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
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
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图纸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
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应符合国家和
自治区有关法规、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
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修改后的图纸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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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
第 1.6.2 项、
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
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
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
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
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3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
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
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1.11 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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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
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
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
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
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
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3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 1.6 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
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地方规定,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
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地方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以及施工
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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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2.8.1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2.8.2 发包人应在七日内将需备案的合同文件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2.8.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其他委托代理人,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
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
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8.4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2.8.5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
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
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
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
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
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
行前任的义务。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书面
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
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书面通知承包人。被授
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
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
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授权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
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
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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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
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
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
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
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
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
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
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
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
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
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
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
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
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地方规定,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
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地方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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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
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
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
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
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按专
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
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确因工程需要,经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
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
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
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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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
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
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
写明,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
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
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
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
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
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
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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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
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
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
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
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
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
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
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
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
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
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
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
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
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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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
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
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
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
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
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
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
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
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
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超出规定范围的材料检验和测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1.4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
设备的一览表,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
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
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
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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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
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
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
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
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承包人可根据下列情况在
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但不影响使用的,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
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3)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
时,发包人负责处理多出部分;
(4)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
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
的,相应顺延工期。
5.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相关
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
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
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
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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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
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
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
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
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
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
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规定
范围内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
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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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
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
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
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过失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
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
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
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
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
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
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
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
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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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
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
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
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
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
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9.1.4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
9.1.5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
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
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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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
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
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
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
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
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
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
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
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
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
9.2.9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
用,工期不予顺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
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
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
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
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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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
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
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
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
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
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
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
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
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
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由事故责任
方承担发生的费用以及工期的延误。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
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
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
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
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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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
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
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
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因承包人的原因导
致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格(款)。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
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
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
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
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
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
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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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
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
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
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
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
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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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
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
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
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
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
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
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
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
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
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1.4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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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
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
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
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3.4.1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
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
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
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
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
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2 监理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
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
同价格(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
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
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
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
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
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
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
28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
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
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
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
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
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
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
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
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
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
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29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
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
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
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
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
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
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
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
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
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
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
30
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
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
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
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
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
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提出变更工程价格(款)报告,并附必
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
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4)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幅
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幅度以外的,其
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调整的方法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
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调整金额作为追加
合同价格(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
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
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
程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照本款约定
处理。
15.4.1 合同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综合单价的,采用
合同中已有的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31
15.4.2 合同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综
合单价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合同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可按照成本
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
价后执行。
15.4.4 发包人承包人对监理人确定的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第 24 条处理。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
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
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
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合同
约定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
其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
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机械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
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32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
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
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
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
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道路、桥梁等材料种类较少的工程)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
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0
03
3
3
02
2
2
01
1
1
0
n
tn
n
t
t
t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
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
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
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
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F
t2
;F
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33
F
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
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
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
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
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
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房屋建筑、装饰,材料品种较多工程)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
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
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
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或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或政策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
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管
理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在
合同中约定。
34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
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
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
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
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监理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复核,计量结
果无效。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
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
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
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7)工程计量中,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
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确定。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
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
35
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
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
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
工程量。
17.1.6 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
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国家和自治区
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为准,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
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17.2 合同价格(款)和预付款
17.2.1 合同价格(款)
17.2.1.1 合同价格(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四
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
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
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合同
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时,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
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
(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
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4)成本加酬金合同
17.2.1.2
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税金、及劳保基金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安全文明措施费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7.2.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
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
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36
17.2.3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
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
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4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
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2.5 预付款比例和时间
17.2.5.1 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 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
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
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
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14 天后停止施
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17.2.5.2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以及安
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及进度款支付方式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的时
间以及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37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
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
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
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5)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 60%、
不高于应付款额 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
款同期结算抵扣。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
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
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3.5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
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
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17.3.6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
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
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
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
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
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
承包人。
38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
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
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4.4 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格(款)结算总额 5%以内的比例预留。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
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
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
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
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
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
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
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39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
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
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
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
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
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
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
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
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
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
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40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
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
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
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
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
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
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
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
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
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
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
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
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
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41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
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
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
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
工程设备试运行,并承担实际发生试运行费用。承包人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
器材和必要的条件。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
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
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3 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试运行。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
用和追加合同价格(款),工期相应顺延。
18.6.4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
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
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
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8.6.5 监理人在试运行合格后不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试运行结束 48 小时后,
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运行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8.6.6 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
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
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
清理;
42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
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
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
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
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
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
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
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
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
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
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
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
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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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
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
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
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
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
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
险费率、保险费用的承担、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
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
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
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
偿责任。
44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
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的承担等
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
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
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
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
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
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
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45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
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
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
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
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
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
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
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
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
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
46
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
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
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
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
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
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
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
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
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
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47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
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
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
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
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
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
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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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
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
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
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
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
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
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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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
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
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
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
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
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
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并未提出异议,
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
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
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
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50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
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
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
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发包人承包人以外的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
经验的专家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一般不超过 5 人。争议评审组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包
人共同承担。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
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
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
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
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
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
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
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
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
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
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51
24.3.8 总监理工程师在评审期间暂时做出的确定与双方接受的评审组评审意见
不一致所额外增加的工程价格(款),由发包人承担。
25. 合同解除
25.1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
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
条款第 24 条处理。
25.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
工作,及时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
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
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5.3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6.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的内容做补充或修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
52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对争议评审组等概念本合同文件做如下定义:
1.1.1 争议评审组:
/
1.1.2 其他概念: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合同的解释以 / 语言文字为
准。
1.3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外,本合同文件还需要特别明示适用的司法
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包括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1.4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
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本专用合同条款;(5)本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招标文件、招标
文件澄清及修改;(10)工程的洽商、变更。
1.5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协议书的专门约定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协议
书上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53
1.6 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 7 日,提供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1.7 联络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在 7 天内送达(指定地点) 监理办公室 交付(接收人) 总监理
工程师 ,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有关本合同文件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约定:
不采用。
2. 发包人义务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合同签订时施工场地应满
足施工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无
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
无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无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现场交
验。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后一周
内办理完毕。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人进场后,现场交验水准点与坐标。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第 2.8.4。
54
(9)发包人备案合同文件时间:
/
(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另行协商。
(11)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商配合承包人顺利正常施工。
3. 监理人
本建设工程的监理人为:宁夏弘程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合同文件约定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为:对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成本进行
现场监督管理及变更。
3.2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李龙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1)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量增减变更、核实、签证;
(2)工程质量进度的监督和投资控制;(3)月进度表核实;(4)工程检验等,监
理业务范围的其它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增减变更
3.3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以下监理人员负责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工作。监理人员在
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
具有同等效力。
监理人员姓名:
李洪刚
监理人员职务:
专业监理工程师
所授职权范围:
本工程施工工程量以内的工程监理。
3.4 监理人的指示
除上述条款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外,承包人在
/
方面的工作,
还应接受
/
指示。
4. 承包人
4.1 一般义务
55
(1)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应完成的设计文件及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 25 日前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
划及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工程需要提
供和维修非夜间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证。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
当地有关规定,承包人办理,发包人给予协助;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4.2 履约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
,
担保金额:
/
,担保有效期: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
担保金额:
/
,担保有效期: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3 分包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将以下专业工程和劳务进行分包:
/
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为: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姚 斌
职务:
项目经理
本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于(时间)实际开工前
到职。
56
本项目经理的职责范围 (1)确保项目目标实现;(2)制定项目阶段性目标和
项目总体控制计划;(3)履行合同义务、监督合同执行,处理合同变更。
4.11 不利物质条件
本工程双方对不利物质条件除通用条款所指事件外有如下约定: 遇到不利物质
条件时,及时通知管理人和发包人现场商定。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5.2.3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有关验收、接收、运输和保管对约
定: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进场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书、生产许可证或实验报告等,
并对其质量负责 。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
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
(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57
/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修建临时设施及费用的约定
发包人自行搭设,无费用约定
。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约定
/
。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有关运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的约定
/
。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修建或通行权的取得由
发包人
负责,并承
担有关费用。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由
发包人
负责,并承担有
关费用。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施工场地内所需规定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以及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
承包人
负责,
并承担相应费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对本工程采用对超大件和超重件对运输,双方约定如下:
/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58
8.1.1 发包人应在签定合同后
3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
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签定施工合同后
7
天内,将施工
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9.3 有关治安保卫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9.4 有关环境保护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9.5 有关事故处理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
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和方案
3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
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10.1.2 群体工程中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内容及时间约定
/
。
11. 开工和竣工
(1)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开工和竣工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 条
。
(2)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3
天,以书
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在约定时间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
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
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承包人对异常恶劣对气候条件理解为
大风、暴雨、积雪、冰雪等管理人、
发包人、承包人确认无法正常施工时间累积超过 8 小时以上天气
。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
金的计算
/
。
59
11.6 工期提前
对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以及给发包人带来效益对合理提前竣工,发包
人的奖励或向承包人支付奖金
/
。
12. 暂停施工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暂停施工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2 条
。
13. 工程质量
(1)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 条
。
(2)发包人承包人关于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 条
。
(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应在
24
小时内在验收记录上
签字,规定时间内监理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
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
收。
14. 试验和检验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关于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 条
。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发包人承包人关于变更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5.1 条,及增减合同中约
定的工程量等。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60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发生的偏差,对工
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的影响,其变化幅度在
/
%(不得超过 10%)以
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变化幅度在
/
%(不得超过 10%)以外的,且
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
/
‰(不得超过 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
措施项目费予以调整。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以下约定给予承包人奖励或支付其奖金
/
。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
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
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
/
。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对暂估价的约定如下:
/
。
16. 价格调整
双方约定合同价格(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见补充协议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
月
(旬、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双方
约定的具体情况
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61
(1)承包人应在一个计量周期到期后
7
天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
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通知承包人共同复核工程量的,应提前
2
天通知承
包人。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1.5
。
17.2 合同价格(款)和预付款
17.2.1 本合同价格(款)采用
(3)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必要时调整的约定:
/
。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
。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根据施工图纸按实际完成工程量预算加减设计变更、经济
签证进入最终结算
。
(4)成本加酬金合同
17.2.2 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
17.2.3 预付款保函
发包人和承包人关于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
17.2.4 预付款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回的办法:
/
。
17.2.5.2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以及安
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约定预付方式。
预付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
/
。
62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及进度款支付方式
工程进度款结算的时间、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价的 100%
。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
份;除通用条款
以外还应包括的内容:
/
。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如下
约定办理:
/
。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关于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
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金额或比例)
/
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和期限:
自接受证书之日起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4 份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除通用条款以外竣工付款申请单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变更签证单。
17.6 最终结清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结算审查期:
执行通用条款 17.5.2 款
(6 个月)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和期限:
自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日起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3
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3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第 18.2 条
。
18.3 验收
18.3.5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的约定:
以工程竣工备案表为准
。
18.4 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8.4 条
。
18.6 试运行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的,发包人应在
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
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6.1 发包人与承包人关于试运行的约定:
/
18.7 竣工清场
18.7.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第 18.7.1 条
。
18.7.2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第 18.7.2 条
。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缺陷责任期满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撤离施工场地的约
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8.8 条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见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20. 保险
64
20.1 工程保险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第 2 条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为其履行本工程合同所雇佣的相关人员投保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
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的承担等有关内容的约定:
/
。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的约定:
/
。
20.6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开工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发包人承包人关于不可抗力除通用条款例举以外其他情形的约定: /
。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的约定: /
。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关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等后果,承担责任的其他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第 21.2 条
。
22. 违约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第 22.1 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第 22.2 款及补充协议。
65
23. 索赔
发包人承包人关于索赔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第 23 条。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
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
的,采用下面的
(1)
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争议评审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第 24.3 款,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请甲乙双方主管部门调解。
26.补充条款
1.
2.
3.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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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单位工
程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
构
层
次
跨
度
(米)
设备安装
内
容
工程造价
(元)
开工
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 2: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
序
号
材料设备
品
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
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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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中卫市第三幼儿园
承包人(全称): 宁夏宁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中卫市第三幼儿园北院及树林游戏区改造项目(工程名称)在
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涵盖中卫市第三幼儿园北院及树林游戏区改造项目招
标工程量清单内全部施工项目施工内容。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范围保修
期和保修责任等进行工程质量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
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
下:
1.土建工程为 图纸设计使用 年限;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2
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2 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游乐设施设备质保 2 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