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湾沚区区级成品粮承储企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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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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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粮油加工企业:

根据《芜湖市湾沚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湾粮储〔2023〕18号,现开展区级成品粮油承储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现予公告:

一、储备品种及数量

大米(标二及以上质量等级),总数量1050吨

二、征集承储企业入库数量

2-3家粮食加工企业

三、申请入库条件

1.湾沚辖区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加工企业。成品粮日加工能力不低于200吨,月均经营量不低于1000吨、且不低于承储数量的50%;

2.仓房设施、库区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粮油进出交通便利,企业内分区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并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

3.仓库容量应达到一定规模,原粮总仓容不低于3000吨,且成品粮总库容不低于1000吨(低温、准低温库库容可适当放宽至500吨);

4.具有成品粮油质量、储存品种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对独立检验场所;

5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6.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计、统计、保管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7.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政监督和信贷监管。申请前的三个年度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失信记录;

8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9.成品粮油库房应建设信息化系统,至少满足远程监控需要,且与省“智慧皖粮”平台互联互通。(提供承诺函)

10.承储企业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应与省“智慧皖粮”平台实现常态化稳定联网对接,因企业原因导致,每月有效在线率天数最低于26天,视为承储履约违约,区发改委(粮食股)相应扣减当月储备成品粮保管费用。(提供承诺函)

四、认定工作程序

1.按照自愿原则,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交承储资格申请材料;

2.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湾沚区支行,会同专家评审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现场复核,作出是否具备县(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的认定意见;

3.在具备县(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的基础上,由专家评审组,按照进一步推进县(区)级成品粮油储备集中管理的要求,择优拟定承储企业和承储数量,提请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会议审定,并予公示7天;

4.评审专家、材料评估、现场复核、决策等全过程均在纪检监督组织的监督下进行。

五、申报受理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七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在此申报时间内,申报企业根据上述条件整理、装订材料,并填写申报表,一式叁册,一份正本二份副本,于工作日送达区发改委(粮储股);扫描电子版发至邮箱3268949945@qq.com,不受工作日限制。

六、其他事项

1.承储费用补贴标准以区财政等部门规定执行

2.承储期限暂定三年

3.项目联系人:魏益超

4.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芜湖市湾沚区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申请表.doc

湾沚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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