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自然资源局关于G6002贵阳环城高速公路扩容工程第T3合同段(第一批)临时使用土地的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04-17
发布于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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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环城扩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关于G6002贵阳环城高速公路扩容工程第T3合同段(第一批)临时用地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9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花溪区孟关乡上板村、清溪街道桐木岭村集体土地0.4195公顷,其中其中农用地面积0.3192公顷(园地0.1014公顷、林地0.2178公顷);建设用地0.1003公顷,作为施工便道使用,使用期限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止。

二、你单位在临时使用土地前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对该临时用地是否引发地质灾害进行研究论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按照生态、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未批先用。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对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必须足额支付到位,不能损害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因补偿不到位或有争议的,不得动工建设。

四、你单位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复垦。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必须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鼓励恢复为耕地。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须经我局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将土地交还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进行复垦或复垦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相应责任自行承担。

附件:G6002贵阳环城高速公路扩容工程第T3合同段(第一批)临时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及图示.pdf

贵阳市花溪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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