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塔能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26年福州市金城商业中心汽车充电站建设项目[FJZT-2026-10681]-比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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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25
发布于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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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塔能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26年福州市金城商业中心汽车充电站建设项目比选公告

铁塔能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26年福州市金城商业中心汽车充电站建设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比选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铁塔能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26年福州市金城商业中心汽车充电站建设项目(项目编号:FJZT-2026-10681

1.2采购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中通通信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由采购人自筹,并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本项目采购内容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26年福州市金城商业中心汽车充电站建设。不含税总预算为72.00万元,含税总预算为80.68万元。

序号

类别

不含税总价(元)

税率

含税总价(元)

其中不含税安全生产费(元)

其中不含税总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元)

1

设备部分

550000.00

13%

621500.00

/

/

2

施工部分

170000.00

9%

185300.00

3332.86

166667.14

合计

720000.00

/

806800.00

/

/

1.6采购包划分:

■不划分

□划分: 采购包一: ;采购包二:

1.7成交单位数量及成交份额:

■一家,成交份额100%

家,成交份额:第一名: ;第二名:

★1.8本项目最高限价

□不设置最高限价

■设置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折扣限价,最高响应折扣限价为【100%】。响应报价超过最高响应折扣限价的,其响应将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铁塔能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26年福州市金城商业中心汽车充电站建设

★2.2设备免费保修期:自双方签署《内验报告》起开始计算不少于5年。

★2.3到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含)个日历日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2.4工期要求:自设备到货之日期15(含)个日历日完成项目施工并送电投运交付。

★2.5工程保修期:自双方签署《内验报告》起开始计算不少于1年。

★2.6实施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2.7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8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

2.9项目类型:货物类(含施工)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企业性质: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评审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或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必要时通过网络查询。】

3.2、控股及管理关系:(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包响应或者未划分采购包的同一项目响应。(2)供应商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包响应或者未划分采购包的同一项目响应。(3)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包响应或者未划分采购包的同一项目响应。

3.3、增值税发票要求: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评审依据:提供承诺函。】

3.4、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评审依据:提供非联合体声明函】

3.5、代理商:本项目接受(120KW直流一体式充电桩)代理商响应,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供应商须提供设备制造商营业执照;

(2)代理商须提供设备制造商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证明,且一个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响应,设备制造商和其代理商不能同时参加本项目响应。

【评审依据:1、提供有效的设备制造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或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必要时通过网络查询。2、设备制造商响应的提供制造商资格声明;代理商响应的提供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120KW直流一体式充电桩))授权代理证明。】

3.6、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6)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在最近五年内(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内(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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